银行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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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高质量发展措施

银行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范文1

一、西方金融名牌战略产生的背景及动因

金融名牌战略即企业以低廉的经营成本提供高质量的金融产品,并依靠高水平的服务将这些金融产品交付给客户使用,配合广告宣传等种种手段让客户认可其产品与服务。以此来创造出名牌效应的一种策略。其产生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一)企业名牌战略“白热化”推动商业银行实施金融名牌战略。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企业普遍采用名牌战略,并且名牌新产品与名牌效应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利益。首先,名牌产品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赢得了市场,同时内部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大大增强,职员对企业充满信心并形成巨大的合力;其次,创出名牌的企业在公众中也树立起了良好的形象,名牌效应使企业更易开发一系列相关产品,拓宽市场领域,提高市场份额。有鉴于此,西方商业银行推出金融名牌战略,积极创造名牌,塑造商业银行新形象,充分发挥银行在金融领域中的主导作用。

(二)银行同业竞争的激烈化促使商业银行实施金融名牌战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西方国家金融市场也逐步走向自由化和国际化,各国银行之间、国内各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业经营多样化、收入多样化不断加强,银行界进一步认识到市场的重要性,银行也得象普通商业机构一样去寻找市场,招揽客户。积极开展中间业务便是银行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区的业务竞争优势走出的第一步。但仅此还不够,要在众多同行中脱颖而出,银行必须能向客户提供更新颖、更便捷、更可靠和受其欢迎的中间金融产品和服务。于是,西方商业银行推出了金融名牌战略。

(三)现代科技的发展为银行实施金融名牌战略提供了必要条件。名牌是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实施名牌战略就是创造出竞争对手没有或比他更好的产品与服务,而人们对金融产品或服务质量的评价已不仅仅依据其竞争者是否能提供相同的产品或服务,还要根据产品或服务是否包含独特的附加服务内容来判断。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依靠于现代科学技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电脑、电信通讯等高科技发展,西方银行在计算、信息处理、信息传递等方面广泛引进现代通讯技术、设计、开发符合金融结构日趋复杂的新工具,使银行业务操作变得简便、安全、可靠,迎来了银行经营与服务的新阶段,银行又能力和条件向客户提供更快捷、质量更高的附加服务,从而在市场中争取到更多的客户。

二、西方金融名牌战略的具体内容

西方商业银行发展金融名牌战略主要有三大战略目标:1.银行和金融产品恰当的市场定位。2.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3.技术高、规模大、牌子响的银行发展方向。

围绕上述目标,西方商业银行制定和实施了以下各项具体战略:

(一)金融名牌意识战略。西方商业银行把树立名牌意识作为争创金融名牌产品的关键,认为它是创造名牌金融产品的关键,他们鼓励员工积极开创名牌并要求员工在开创名牌过程中付出艰辛努力,让提高金融产品服务质量和名牌产品的创建同步进行。在创立名牌后,仍对名牌产品进行不断开发和改进,以高质量、高水平来巩固名牌的地位。

(二)规模金融经营战略。创造金融名牌意味着要以较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成本提供高质量的金融产品。为此,西方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业务经营引入了工业经济的“规模经济经营战略”,即通过投资建立遍布全国的高效支付系统,大力推广具有大众化意义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使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到一定水平,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通过实行规模金融经营,商业银行实现了如下目标:削减产品与服务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对原始产品与服务进行再加工创造较高的附加值;使金融产品与服务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现代生活和消费的需求;吸引客户等等。

(三)产品战略。名牌是受消费者普遍钟爱的产品,所以,金融产品要成为名牌,首先应该是能满足客户需求的。西方商业银行往往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加强与客户沟通与联系,摸清不同客户的需求,一方面对原有服务产品进行创新、重新组合,以求更加适销对路。另一方面,为积极开发潜在市场,吸引潜在客户,西方商业银行也不断在调查基础上开发新产品。

(四)品牌战略。为扩大银行的影响,西方商业银行在产品设计上大下功夫,使之富于个性化,同时,他们把银行文化揉合到产品之中,同行标或行名为其命名,从而达到通过品牌加深顾客对本行来的了解,提高本行知名度的目的。如美国的花旗银行为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分析客户需求,不断创新产品,建立客户导向型并以“华侨”命名的综合服务机制:“只要你在花旗银行开户,就能在任何时间、地点,运用任何银行业务来管你的财务。”花旗银行由于服务领域扩展,服务周全,“花旗”深得人心,客户纷纷而至,每四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个是花旗银行的客户,这就是“花旗品牌”的市场效应。

(五)科技战略。科技的发展是名牌战略产生的动因,西方商业银行自始就十分注重科技立行、科技兴行,建立起了以计算机联网为主体的银行电子化系统,以占领大多数的市场,开发了电话银行和电子银行业务等。

(六)人才战略。“人才领先时创造名牌的智力基础”。名牌战略能得以实施,除了客观条件外,最主要的一个因素是人的能动性。品牌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只有人才济济的银行才可能创造高质量的金融产品,推出自己的名牌。西方商业银行在设法聘用高质量的职员的同时,十分注重加强原有职员的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本行员工的素质。人才是一种优势,反过来,名牌同时也能以其独有的魅力来吸引人才。

(七)广告渗透战略。利用现代先进的传媒工具传递具有强有力的诱导购买的信息,极大地提高产品和银行知名度以及产品对市场的覆盖和渗透。同样以上面提及的美国花旗银行为例,花旗银行正是通过广告渗透,喊出了口号,才使客户了解到其全面而周到的服务,才使“花旗品牌”的市场效应得以实现。

三、西方金融名牌战略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

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中应及早转变观念,借鉴西方金融名牌战略,这不仅是适应日趋激烈的金融同业竞争(包括来自国内同业和实力强大的外资银行)的需要,也是我国金融业顺应全球金融一体化潮流,迅速与国际银行业接轨的必然要求。结合我国实情,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实行名牌战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名牌”应从中间业务中开发。

1.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的一个重要领域,具有成本低、利润高的特点。但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起步晚,发展缓慢,目前中间业务收入在全行系统总收益的占比在10%以下,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明显存在差距,应创出名牌,以此为龙头,推动中间业务的迅速发展。

2.中间业务大多表现为对客户的直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可以提高银行的信誉和影响。因此,从中间业务中开发名牌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二)创造名牌宜量力而行。首先应选择适应经济发展和客户需要的中间金融工具为目标名牌产品。现有经济条件下,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身条件,在不断完善已经营的、租赁、咨询等中间业务品种的过程中突出重点,选择其中的一种加紧开发,发展其为名牌。其次要注意以质量为本,高质量是名牌立足的前提,商业银行应自始至终把好质量关。

(三)促销方面不遗余力,使“名牌”深入人心。要加大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推销的力度。可采取派员推销(经常走访客户,与之作面对面接触,观察、鉴定客户的反应)和利用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宣传相结合的方法,使广大客户熟知他们可从银行获得商贸服务、怎么样的服务、如何获得服务等。与此同时,应不断完善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最终使产品获得客户的钟爱。

(四)加快电子化建设的步伐。金融名牌意味着要有比同类金融产品更高的服务质量,收集信息要全面、及时、准备,传递信息速度要快、质量要高,服务要求综合性、多功能、方便实用,所以我国商业银行要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加强电脑应用系统的开发,重视电子网络的建设,提高网络使用效率,保证中间金融产品发展有坚实的技术基础。

银行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范文2

关键词:银行业 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 有效策略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超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明显,而金融消费成为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近几年,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迅速,金融产品具备的专业性与复杂性显著提高,消费者和金融机构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部分地区普遍存在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情况。银行业属于金融业中的核心部分,和人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存在密切的联系,因此银行业要重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以保证金融消费秩序的稳定性与正常性,这成为银行业必须面对与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中的问题

现阶段,银行业所实施的管理机制无法满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需要,因此银行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多种漏洞,详细情况如下:

(一)考核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银行业普遍通过业绩完成日常考核,不重视客户投诉,让监管部门负责与处理客户投诉,银行业回复客户投诉的处理时间在25―60天之间,所需的处理时间较长,且中间环节的不当处理等,均会增加银行机构的经营成本。

(二)队伍专业性不高

银行业不重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仅将其作为一项辅业务,导致银行业缺少专业水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人员,无法满足现阶段日益增多的金融消费者的维权需要。

(三)应对策略不科学

有的银行机构未构建科学、合理的舆情监测机制,无法及时监测到舆情,实施有效的针对措施;有的银行机构对负面舆情不敏感,没有具备与金融消费者、新闻媒体进行沟通的丰富的经验技巧与专业知识,扩大负面舆情的影响,丧失危机处理的最佳时机。

(四)没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路径

目前,我国没有构建独立的金融消费者的纠纷处理机制,监管部门没有相关制度可以遵循来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或者是银行内部相关机制进行处理。由于银行业存在垄断性,因此我国银行已有的投诉管理机制效果不明显,投诉处理依然处在消极处理与被动处理的阶段,案件处理的作用非常有限。通常情况下,诉讼程序具备举证难、费用高、周期长等特点,因此,诉讼过程中,消费者处在弱势地位,且诉讼成功率不高。银行纠纷过程中,受侵害的金融消费者所受到的经济损失较低,而诉讼所需的维权成本较高,自动放弃的人员数量较多。

二、银行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策略

(一)提高统筹管理的能力

为了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的责任感与主动性,彻底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行业需重视提高自身的统筹管理能力,在行业文化构建中融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理念,组织构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小组,以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范围与职责分工等,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开展。构建完善、科学的保护机制,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向着规范化、常态化的方向l展,构建合理、科学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与应急管理制度,以有效提高银行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二)积极、主动应对客户投诉

银行业中普遍存在客户投诉的情况,一旦处理不当极易损害银行的声誉,且能够考验银行的服务水平与管理能力。在客户投诉处理过程中,银行业要严格按照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责权对等、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严守契约精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银行业要及时处置与受理投诉,并在短时间内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以大大提高客户的满意度。银行业要积极、主动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提升防控风险的能力,从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银行业要在危机中寻找与金融消费者合作的机会,从客户投诉中寻找提高自身服务与管理质量的途径与措施,以优化业务,提高金融消费者的信任度与满意度。

(三)贯彻落实银行业的行为准则

银行业日常经营中,既要严格执行市场规则,进行公平竞争,又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信息安全权、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等多项权益,不能有违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例如:在营销与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存在强制易、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等情况;合同或者是协议中不得存在欺诈、误导金融消费者的条款;不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与之能力差距较大的服务与产品等。不得歧视任何的金融消费者,以做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金融业的现代化发展,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与认知情况明显增强,因此对银行业的服务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金融消费者的投诉率持续上升,传统的银行业服务与管理机制已不能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要,亟需实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策略,以有效提高银行业的服务与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杨东,张泽[.关于银行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新思考[J].中国农村金融,2015,(24):64-65

[2]籍磊,蔡晓燕.构建多元救济体系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方式[J].经济研究参考,2013,(71):31-32

[3]张娟儿.深入普及银行业知识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银行业启动金融知识宣传服务月活动纪实[J].中国农村金融,2013,(20):36-37

银行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范文3

关键词:巴塞尔;流动性;框架;修订;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01-0030-06

一、引言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下简称“讨论稿”)。经过两年的讨论和修订,巴塞尔委员会于2013年1月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比率及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以下简称“修订稿”),是流动性监管框架修订的最新阶段性成果。与讨论稿相比,本次修订稿仅公布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及5个流动性监测工具,暂时未公布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的正式监管规定,并将流动性规则的过渡期调整为2015年至2019年,LCR标准以每年提高10%的速度,从60%提高至100%。整体上看,此次巴塞尔流动性监管规则的修订稿突出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主要关切问题,体现了放松流动性监管要求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扰动的指导思想,是对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长形势不明朗的一种妥协和现实选择。修订稿在原框架下添加了危机时期的流动性监管应对方案,并改进了二级资产上限的计算方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流动性监管框架。本文将对此次修订稿进行重要修订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并试图探索修订稿新框架下我国流动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的启示。

二、巴塞尔流动性框架研究综述

自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以来,在国内外业界引起强烈反响。由于第三版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仍在修订过程中,其在全球范围内也仍处于过渡期,尚未真正执行,因此业界对此的研究多集中于流动性监管框架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银行体系可能产生的影响方面。

国际上科研组织和学者对流动性监管框架的研究多集中于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如施米茨(Stefan W Schmitz,2011)分析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对欧元区货币政策执行的影响,结果表明:欧元区的研究报告均低估了流动性监管框架对货币政策的挑战,原因在于负网络动态和反馈环节加重了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公开市场操作和无担保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套利影响了欧元区货币政策的执行。宾德塞尔(Ulrich Bindsel,2011)认为,由于央行在正常时期和危机时期都扮演着流动性供给者的角色,因此流动性监管条款中涉及中央银行操作的内容非常重要,其中,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抵押品框架与流动性监管条款之间的相互作用尤其值得研究。焦尔达纳(Gaston Giordana,2011)以卢森堡为例定量描述了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框架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借贷渠道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大银行通常为流动性供给者,因此仍能够在紧缩货币政策冲击时增加借贷,但长期稳定资金量较低的中小银行受影响很大。此外,银行一旦接受流动性监管标准,则借贷传导渠道可能不再有效,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作用将比流动性覆盖比率更大。

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的介绍以及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对金融稳定、金融市场和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在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的解读和引入方面,周良(2009)认为,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反映了监管理念的变化,如强调良好监管治理的重要性、明确公司治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利益攸关各方的职责等;王周伟(2011)介绍了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主要国家流动性监管改革的情况;彭建刚(2012)分析了流动性监管的新特点,如更加重视流动性监管、强调压力测试在流动性风险监管中的作用等;费方域、江鹏、陈笛霏(2012)认为,实现流动性监管的手段有数量监管和价格监管两种,其中数量角度的流动性监管可以通过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实现。在巴塞尔流动性框架的影响方面,巴曙松(2011、2012)认为,流动性监管框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在于筹资方式的结构性转变和更高的发行成本,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在于银行利润的下降,此外还具有冲击金融稳定、冲击宏观经济、道德风险等诸多负面影响。戈建国(2011)认为,巴塞尔流动性框架具有集中度风险,不利于银行发展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融资,压力测试场景根据不足,以及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考虑和对私营部门产生不利影响等问题,认为我国需要扩大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降低对公司债和企业债市场发展的冲击、鼓励银行开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评级法、明确央行的介入方式和明确披露方式等。陈道富(2011)认为我国流动性监管的问题在于对系统流动性风险重视不足,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仍为补充。统一的微观流动性监管指标缺少差异性以及监管指标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等。此外,余珊萍(2010)在考察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基础上,认为银行业有能力执行新的巴塞尔流动性标准,并就压力测试探讨了我国执行巴塞尔压力测试的可行性。

三、修订稿的重要变动

修订稿公布了流动性覆盖比率和5个监测工具的基本流动性管理框架。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用公式表示为“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储备(HQLA)/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主要是确保银行在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这体现了监管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其中,分子上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一级资产可以无限制地纳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二级资产则必须接受价值扣减后再纳入高质量流动资产,且不能超过HQLA总规模的40%。分母方的净现金流出可用公式表示为:未来30日内的净现金流出 = 现金流出量 - min{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的75%}。其中,现金流出量等于各类负债科目和表外承诺的余额与其流失率或提取率的乘积。现金流入总量是各类契约性应收款项的余额与其在压力情景下现金流入率的乘积。此外,修订稿还了5项流动性监测工具,分别为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以重要货币计价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及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由于监测工具仅供监管者参考使用,并不作为监管指标,在此不再赘述。

相较于讨论稿,修订稿有以下几项重要变动:

(一)扩展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

讨论稿指出,符合优质流动性资产特征及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分为两类,即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其中,一级资产包括现金、压力情景下能够提取的央行准备金、第二版巴塞尔协议标准法下风险权重为0的实体、中央银行等发行的可交易证券、风险权重不为0的实体或中央银行以本外币发行的证券或中央银行债务型证券。二级资产包括由风险权重为20%的实体、央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并可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评级至少为AA-级的,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

然而,由于部分国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匮乏,可能导致其银行无法满足流动性覆盖比率监管标准,因此客观上确实存在着扩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范围的需要。此外,由于规则制定者中发达国家居多,为适应其二级资产规模大且种类丰富的现实,修订稿将二级资产的标准放宽,允许各国当局自由裁定是否在接受更为严格的价值扣减后纳入更多的二级资产。修订稿中,原来的二级资产被定义为二级A资产,各国监管当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纳入新的二级B资产,其中,二级B资产包括住房抵押支持证券(Resident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RMBS),接受25%的价值扣减;非金融企业发行的长期信用评级为BBB-到A+的企业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接受50%的价值扣减;在主板市场上市的由非金融机构及附属机构发行的普通股股权,接受50%的价值扣减。

(二)进一步完善二级资产上限的计算方法

为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持有二级资产来满足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要求,从而产生资产集中和流动性资产质量下降的现象,讨论稿规定:“经调整的二级资产不得超过经调整一级资产的2/3”。而所谓的经调整的一级资产是指“所有短期担保资金、担保借贷和抵押品互换交易将任何可能的一级资产都交换成非一级资产后,剩余未受影响的一级资产的数量。”而上述条款提到的将“任何可能的一级资产都交换成非一级资产”的交易即被称为平仓(unwind)。平仓机制设置的意义在于能够将符合要求的短期回购和逆回购交易对观察期第1天的一级资产初始值进行调整,以真实反映整个时间窗口(30天)内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均为真实且能够动用的流动性资产。然而,平仓机制在实际应用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讨论稿规定平仓机制可以应用于任何证券融资交易,同时又将很多满足或不满足操作性标准的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扣除,这可能导致银行通过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来操纵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从而高估或低估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二是由于考虑了平仓机制,所有与非流动性资产相关的现金流都在分母上进行了调整,但与这些非流动性资产相关的短期回购交易事实上已经在分母上接受了100%的流出率,因此存在着重复计算的问题,不符合讨论稿第53段确立的“银行不能对各科目进行重复计算”的原则,即如果某项资产已被纳入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分子)中,则在计算现金流入量(分母)时就不能再考虑该资产。

为解决讨论稿存在的几个问题,修订稿采用在附录中列举案例的形式对平仓机制的应用进行了详细说明。与讨论稿相比,修订稿附录做出以下调整:一是“任何非一级资产置换为一级资产”的表述修改为“将任何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置换为一级资产”,这意味着任何不属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金融资产交易都无法再使用平仓机制,以确保能够准确反映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真实数量。二是明确涉及那些虽然是合格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但是不满足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融资交易也无法应用平仓机制,以确保银行不会面临“双重惩罚”,即一方面由于不满足操作性要求而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池中扣除,另一方面分子上还要接受100%的现金流出率。三是由于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添加了二级B资产,相应地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

(三)放宽部分项目现金流出率要求

流动性覆盖比率的分母上为净现金流出,现金流出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分母的大小。从此次修订情况来看,巴塞尔委员会放松(下调)现金流出率的意图非常突出,这一方面反映出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流动性紧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业界对于银行流动性要求过严,对实体经济带来冲击的担心。综合来看,此次修订稿对于现金流出率的调整主要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

1. 降低“稳定存款”流失率突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第一,修订稿继续下调稳定存款流失率。讨论稿规定零售存款中的稳定存款流失率为5%,所谓的稳定存款是指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完全覆盖的存款,或者由公开保证提供同等保护的存款。而在修订稿中,则不仅对“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做了详细说明,还规定符合“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标准的国家稳定存款可以采用3%的流失率。该条款的修订对于拥有多年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发达国家而言是极为有利的,也反映出发达国家对放松流动性监管的强烈诉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如果银行从单个小企业客户吸收的全部资金(并表基础,包括存款及向小企业出售的债券)少于100万欧元,则可以认为该小企业具有与零售存款账户类似的流动性风险特征。因此讨论稿与修订稿均令小企业无担保批发融资与零售存款的处理方式一致,即同样区分“稳定”和“欠稳定”存款,并可根据是否有存款保险覆盖而选择更低的现金流出率。

第二,降低有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非金融企业等部门无担保批发融资的流失率。讨论稿规定来自非金融企业、中央银行、实体、公共实体部门的无担保批发融资统一设定为75%。考虑到75%的现金流出率过高,可能导致银行从非金融企业等部门获取融资来源的积极性下降,并进而可能减少对非金融企业提供的融资规模,影响实体经济活力,修订稿将此类机构无担保批发融资的现金流失率从75%下调至40%。此外,还特别规定此类存款中受有效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那部分存款的流失率可进一步降低至20%,更加凸显了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

2. 放松已承诺信用和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扰动。所谓已承诺信用便利是指为公司客户提供的已承诺、当前未提取的日常运营资金便利;流动性便利是指向客户提供的在无法通过金融市场获得资金满足日常业务需求情况下进行债务再融资的备用便利。讨论稿根据不同的交易对手设定了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出率,交易对手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零售客户及小企业客户;第二类是非金融公司、实体和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及多边开发银行;第三类是其他法人客户。修订稿虽然延续了上述思路,但更加细化了上述交易对手的分类,并根据不同交易对手的融资行为对交易对手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主要分为以下5类:(1)零售客户及小企业客户;(2)非金融企业、和中央银行、公共实体部门和多边发展银行;(3)同样接受审慎监管的银行;(4)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受托人①、受益人②的其他金融机构;(5)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公共实体部门、管道、特殊目的实体和其他不包含在上述类别中的实体。

对于零售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修订稿的流失率与讨论稿保持一致,仍为5%;对于非金融企业、和中央银行、公共实体部门和多边发展银行,其信用便利的流失率为10%,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为30%;对于同样接受审慎监管的银行,其信用便利与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均为40%;对于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金融机构,其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分别为40%和100%;对于其他法律实体,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均为100%。相比于讨论稿中第三类机构流失率统一设定为100%的规定,修订稿既根据交易对手的行为特点细化了交易对手的分类,还体现了对于各类交易对手流失率的放松,确保银行向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避免对实体经济的干扰。

(四)允许危机时期提取使用流动性资产

讨论稿第16段明确要求银行“应持续满足这一要求(即流动性覆盖比率高于100%),并持有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用来抵御可能发生的严重流动性压力”,这意味着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保持在100%以上,也意味着银行在压力时期或危机时期无法提取和使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该条款很有可能导致银行在危机时期更加倾向于储藏流动性以应对不时之需而不愿意出售流动性以帮助其他机构度过危机,从而造成加重危机而不是减轻危机的影响。

针对该条款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修订稿花大量篇幅对此进行了修订。比如修订稿第11段和第17段明确表示,“在压力时期,银行使用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储备并进而导致其LCR低于最低标准是完全合适的”,“……在危机时期,银行可使用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并进而使其LCR低于100%,因为在此情况下仍保持LCR大于100%可能对银行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修订稿还明确,尽管商业银行可以在压力时期动用其流动性储备,但监管当局仍应对此有所反应并做出合适的监管处理。比如监管当局需要考虑其监管处理可能对银行产生的顺周期影响,即银行在压力时期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如果监管当局此时对银行仍采取公开信息披露和严厉的惩罚措施的话,可能会加重市场对银行的压力,从而更加重了银行的流动性恶化程度。因此,这要求监管当局制定一整套与银行流动性覆盖比率下降的原因、下降的程度、持续期间、影响范围及频率成比例的监管处理方案,以降低监管对市场的影响。

四、新框架下我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主要集中于一级资产,二级资产种类及规模有限

尽管此次修订稿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扩大,事实上是国际规则对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高质量”特征的一种妥协,但从另一个侧面也确实反映出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完善,金融产品、制度和机构创新力度较大,能够用以满足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也较多。例如,花旗银行2012年年报数据显示,2012年末花旗集团的总流动性来源为3538亿美元,其中无变现障碍的流动性证券共计2808亿美元,占总流动性来源的79.4%,且该比重较2011年末提高了10.8个百分点。而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则仍然是以一级资产中的央行准备金为主。以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为例,2012年末,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1个月内的现金及存放央行款项分别为31749.43亿元和20061.11亿元,分别占其1个月内金融资产总额的62.72%和62.99%。

我国商业银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主要由一级资产构成,这是由于金融市场深化程度不足,符合第三版巴塞尔流动性框架中二级资产定义的资产种类和规模较小的国情决定的。尽管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取得长足进展,但发行主体仍主要集中于财政部、政策性银行、铁道部、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种类均相对有限。

二级资产相对匮乏虽然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持有更多一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整体较高,但同时也表明银行资产较为集中,集中度风险较高。此外,由外汇占款较高导致的银行高存款准备金现象毕竟是不可持续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过度集中于一级资产也无助于银行分散资产风险。

(二)二级资产计算中未纳入平仓机制,无法科学准确反映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

尽管平仓机制的应用显得比较复杂,牵涉到各类短期回购和逆回购交易的计算,但由于其能够避免银行利用回购交易将那些无法在压力时期真实应对流动性压力的资产也纳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从而产生监管套利,平仓机制的正确运用对于我国计算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然而,2011年公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对平仓机制并未提及。当然,由于我国目前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构成主体还主要是央行准备金,二级资产的规模有限,相应地通过回购和逆回购交易来置换一级资产的交易规模也较为有限。但是,我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规模确实在逐年扩大,甚至已经成为债券交易的主要方式(见图1),不考虑平仓机制将会对我国银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计算造成不小影响。

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改革深入推进和金融创新速度加快,各类市场层次逐渐完善,机构投资者类型也不断完善,金融市场深度必将提高,短期融资交易规模也将大幅扩大,未来平仓机制的影响也将进一步扩大,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我国的流动性管理办法中增添平仓机制,这样一方面实现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也能够科学化、规范化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

(三)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导致现金流出率偏高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中小存款人的信心,并通过改善存款合约的信息结构来增加其存款的稳定性,从而有效防范银行挤兑现象的发生和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溢出效应。修订稿提出的对有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存款应用较低的现金流出率具有合理性。我国目前尚未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在实际计算时可能导致我国银行业对零售存款和中小企业无担保批发融资采用10%的现金流出率,也无法对非金融企业等部门无担保批发融资采用25%的较低流失率,从而加重商业银行持有更大规模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压力。

(四)小企业标准与修订稿不一致影响银行客户结构转型

小企业作为流动性监管条款特殊处理的部门,银行与其交易能够享受较低的现金流出率,比如前文提到的小企业存款可以与零售存款做同样处理。但修订稿的小企业界定是根据银行从其获取的资金规模(银行从单个小企业客户吸收的全部资金少于100万欧元)确定的,与我国的小企业标准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我国工信部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根据不同行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从业人员制定了中小微型企业的标准。如果接受修订稿的小企业标准,则我国商业银行吸收中小企业存款无法享受较为优惠的现金流失率,从而间接提高银行融资成本,影响银行争取小企业客户的积极性,不符合我国支持小企业发展和银行客户结构转型的战略。

(五)我国流动性监管框架尚缺乏压力时期制度安排

我国的传统现实是国有银行是流动性输出部门,中小金融机构是流动性融入部门。尤其是在季末或月末监管考核时点,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压力尤其大,也相应更容易受到流动性冲击。如果将流动性压力分为异质性压力和系统性压力的话,则系统性压力时期的影响面最广,影响程度也最深。一旦进入系统性流动性压力时期,国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紧缩行为将更为明显地对金融体系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中允许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在压力时期动用流动性资产,从而对流动性覆盖率相应低于100%,且不会接受更为严苛的监管惩罚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尚缺乏危机时期银行动用流动性资产的相关监管安排,可能导致压力时期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贮藏行为,加速危机时期的流动性枯竭现象。此外,缺乏压力时期未满足流动性覆盖率要求的特殊监管处理,可能导致银行在压力时期面临同样严厉的监管处罚,从而向市场传递更为强烈的负面信号,造成监管的顺周期现象。

五、对完善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的启示

一是深化金融市场改革,丰富金融资产种类。尽管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出现可喜成就,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债券品种逐步增加,但与商业银行资产多元化的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未来,建议继续深化金融市场改革,鼓励金融创新,丰富债券品种,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券种类及规模,并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在盘活银行存量资产的同时为金融体系提供更多的合格二级资产,改善银行过度向一级资产集中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结构。

二是纳入平仓机制,提高二级资产上限计算科学性。建议在我国商业银行计算二级资产上限时纳入平仓机制,并借鉴修订稿思路,将不属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金融资产和不符合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回购、逆回购交易从平仓机制中扣除,避免商业银行的监管套利。

三是积极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我国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也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表示,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建议相关部门抓紧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存款保险法的出台,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尽早建立。

四是在过渡期内按照我国中小企业标准制定现金流出率。考虑到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商业银行客户转型的战略安排,建议在过渡期内(2019年前)根据我国中小企业标准制定中小企业批发融资流失率,并将中小企业存款与零售存款做同样处理,引导商业银行争取中小企业客户。

五是借鉴修订稿降低对实体经济扰动的思路。修订稿突出的特点在于分类降低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冲击。比如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便利产品的交易对手多为零售客户及非金融企业客户,形式以信用卡、“循环贷”为主。采用修订稿提出的较低现金流出率也有利于提高银行提供此类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在实现稳健流动性管理的同时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溢出效应。

六是完善压力时期的流动性监管框架。建议我国除参照修订稿允许银行在压力时期提取和使用流动性资产以及制定相应的监管处理之外,还要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的教育问题,即让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流动性覆盖比率的定量信息和定性内容,避免简单地将流动性覆盖比率低于100%理解为流动性危机,加剧市场的不当反应。此外,在系统性压力时期,中央银行会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以稳定市场信心,这要求在压力时期流动性管理框架中纳入央行救助的相关内容。

注:

①经授权为第三方管理资产的法人实体,包括对冲基金、养老基金和其他集合投资工具等资产管理实体。

②享有或可能有资格享有遗嘱、保单、退休计划、年金、信托或其他合约的受益权的法人实体。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尚航飞,朱元倩.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影响研究[J].新金融,2012,(11).

[2]陈道富.提高我国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J].浙江金融,2011,(8).

[3]戈建国.流动性监管新指标的影响与银行对策研究[J].新金融,2011,(12).

银行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范文4

对当前网络银行带来的新风险及监管措施研讨分析

一、网络银行面临的新风险

― 方面,传统银行面临的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在网络银行的经营中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网络银行改变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种类。根据网络银行的构成及运行方式,从技术和业务的角度分析,网络银行面临的这些新的风险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

(一)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

网络金融是基于全球电子信息系统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态,因此,全球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成为网络银行最为重要的系统风险。这些技术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

1.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在技术选择上存在着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技术变革所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巨大的技术和商业机会的损失。

2.系统安全风险。网络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虽然网络银行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并不断出现新的、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以保护虚拟金融柜台的平稳运行,但是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仍然是网络银行服务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根据对发达国家不同行业的调查,系统停机对金融业造成的损失最大。网上黑客的袭击范围不断增大,手段日益翻新,攻击活动能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其可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计算机网络病毒则可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破坏力极大。系统安全风险不仅会扰乱或中断提供正常的服务,给银行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影响网络银行的形象和客户对网络银行的信任水平。

3.外部技术支持风险。由于网络技术的高度知识化和专业化,或出于降低营运成本的考虑,网络银行往往要依赖外部市场的服务支持来解决内部的技术或管理难题。这种做法适应了网络银行发展的要求,但由于外部技术支持者可能不具备满足网络银行要求的足够能力而无法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二)网络银行的业务风险

网络银行基于虚拟金融服务品种形成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市场信号风险和法律风险。

1.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导致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这类风险可能来自于网络银行安全系统和其产品的设计缺陷及操作失误,也可能来自于网络银行客户的疏忽,商业银行职员在业务上的误操作,也可能导致网络银行严重的业务风险。操作风险主要涉及网络银行账户的授权使用、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网络银行与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的识别等领域。例如,网络银行改变了传统的以图章为支付指令的结算手段,采用数字签名方式对支付指令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数字签名的可靠性完全取决于银行安全控制系统的严密与否。

银行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范文5

关键词:电子银行;发展现状;发展问题;解决粗略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前言

电子银行业务是一种全新的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的为客户服务的银行业务,它充分提高了客户的自由度,可以让客户做到不受地理条件和时间的限制来有效办理各种业务;电子银行业务还可让银行服务更加快捷、方便,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主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方式办理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有效地促进了我国银行业务的拓展,改变了银行传统的人工运营模式,使银行业务更加虚拟化和智能化,增强了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二、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各种问题

1.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现状

(1)发展迅速,但发展层次较低。电子银行业务自开通以来,经过十年的时间得到了有力的发展:就工商银行而言,截止到2012年12月,电子业务已经拥有了1300多种品种,电子银行业务客户数量达到了1.56亿;据统计,2012年全国的网上银行注册用户已达到4.89亿,网上银行交易额突破900万亿,交易金额与交易量发展呈现出逐年扩大的趋势。但是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形式过于传统化,导致业务量大量集中在查账、转账两个方面。电子银行业务产品类型少、发展层次低、服务功能不完善等问题越来越突出。

(2)发展水平虽低,但发展潜力巨大。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水平还处于低级时期,普及率还比较低下,但是发展潜力是非常巨大的。电子银行业务作为新型的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单笔交易成本最低的服务,因此可大力降低银行的运营成本,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益和利润。由网上银行注册用户和网上银行交易额的迅速增长可发现,人们对于电子银行业务的认知与认可度大幅提高,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客户采取“足不出户”的网上缴费、转账等业务,再加上广大银行对于电子银行业务的资金投入,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的前景是非常可观的。

2.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尚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国电子银行业务飞速发展,但其发展过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交易的观念相对淡薄。电子银行业务的普及不仅需要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还需要客户对网络交易技术的熟练掌握。虽然我国的电子银行业务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越来越过的网上交易骗局和无保障的网络交易质量对相当一部分客户设置了“交易门槛”,高新科技的发展能够轻而易举地让电子银行进入系统障碍,尤其是网络黑客以及各种病毒盛行,都极大地增加了电子银行业务的不安全因素,导致大部分人倾向于采取安全保守的传统银行业务。由于我国电子银行业务起步晚,人们对电子商务了解不够,导致人们对电子银行业务的观念和相关技能的掌握远远落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电子交易的观念也就相对比较淡薄。

(2)技术手段单一、系统整合性能较差。优质的电子银行服务要求服务全能化、风险最小化、信息完整化和标准国际化。目前来讲,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尚对客户以及银行的资金安全保证手段单一,对于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犯罪和黑客问题通常采用统一的防范措施,导致风险系数极高,一旦出现问题便会给银行带来惨重的损失;电子银行内部业务整合性能较差,对于数据的管理比较分散,且业务部门的设置缺乏对客户需求的考虑,不能及时掌握市场与客户的特殊需求,难以做到资源的整合。另外,我国银行缺乏对于电子银行业务的创新和营销方面整合,业务品种过于单一化和“模仿化”,导致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没有坚实的后盾做基础。

(3)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对滞后。由于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周期较短,因此,目前尚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银行只能在尽量不违背现行法律的情况下执行各种业务,由于世界各国法律法规不尽相同,难免与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这些漏洞都会让银行面临巨大的风险。

三、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发展需采取的措施

1.以安全为本,加强电子银行风险防范体系

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以及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网络技术水平,严厉打击计算机犯罪和黑客问题,对于电子银行交易系统可能受到的各种网络攻击积极防范,力求将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积极完善国内的电子银行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倡导国际建立统一的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法规,以规范国际间电子银行业务的办理,使电子银行业务走向全球一体化。

2.加大电子银行资源整合力度

电子银行在产品品种和服务功能等方面制定相关发展策略时要做到与传统银行的有机整合,以更有效、更加统一的有机体来进行数据整理;要让更多的传统的银行业务融入到电子银行业务中,以客户为中心,建立相应的服务体系,以便能够为客户提供更灵活、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的服务;可适当引用新型软件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功能和维护工作,提高系统性能。

3.加强员工队伍的素质培养

电子银行业务涉及到多种综合性业务,要求相应的业务人员具备高素质、高技能,而电子银行业务人才的短缺会严重阻碍其发展壮大和改革。因此,一定要加大引入高复合型人才的力度,对现有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指导,最大程度上挖掘工作人员的潜力,以提高其自身的人力资本和整个员工团队的素质,为电子银行业务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保障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冯文军,代晓亮 .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J].西南金融,2010,17(03):23-24.

[2]金川.电子银行业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大众商务,2010,12(110):12-13.

银行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范文6

【关键词】网点;服务;营销;能力;思考

一、当前网点销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同业竞争白热化,产品销售同质化

从近几年各家国有商业银行产品销售情况来看,各行的产品销售已经进入一个平缓期,尽管同业竞争还很激烈,但基本处于同质化竞争的平台,短期内难以实现以往的跳跃式增长。以建设银行为例,网点可销售产品多、起步早、提速快,一直领先于其他商业银行,主要原因是最早试行了网点综合化改革,及时推进了网点标准化建设,率先在网点全面实行买单制激励政策。但随着同业的追赶和跟进,这种先发优势正在以较快速度消失,在同业竞争白热化,产品销售同质化的大环境下,要想继续保持领先地位,保持较快发展速度,必须拓展新的业务渠道,加快业务创新,实现产品设计与网点销售升级,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服务模式单一化,差别服务简单化

针对不同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这是当今国际领先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以个人客户为例,高端客户处在个人客户群体价值链的顶端,一个资产达百万元或千万万元以上的高端客户,每年可给银行带来可观的价值回报,远远高于一般客户的价值贡献度,抓住了高端客户,就抓住价值创造点,服务好高端客户,就抓住了服务的核心。在某种程度上,商业银行间产品与服务的竞争实际上就是对高端客户的竞争。而当前的现实情况是商业银行网点服务模式单一,高中低端客户处于同一服务平台,尽管服务区域在物理布局上有所调整,尽管不断推出新的产品并以高端客户为目标群体,但繁重的柜面业务压力对优质客户服务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未能真正给予高端客户个性化、差别化服务。即使有所差异,仍然处于低端、初级、简单化服务阶段。

(三)客户经理数量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客户经理是银行连接与维护客户的纽带,在商业银行对外营销及应对激烈的同业竞争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基层网点客户经理队伍建设存在诸多问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机制不顺等问题普遍存在。一是客户经理人员配置总量先天不足,一个网点只能配备一名或两名客户经理,人员数量与所维护的客户数量不匹配,很难高质量完成客户营销和维护任务。二是从各行客户经理发展的情况可以看出,已配置的客户经理一部分是从其他岗位转岗而来的老员工,年龄偏大,技能单一、适应能力较差。另一部分是入行不久的新员工,业务能力与技能还处在起步阶段。客户经理年龄结构呈现两头大中间小,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大多数高端客户的年龄平均为40岁左右,现有客户经理年龄结构、人生阅历、业务技能、个人智慧以及文化背景均与客户存在较大的差异,与客户沟通共鸣点较少,要从员工个人魅力方面赢得客户的真正认可和信任难度较大,从长期来看,很大程度上不利于高端客户群体的维护和拓展。

(四)产品营销手段单一,服务方案缺少含量

各家商业银行在围绕如何服务好高端客户问题上已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开辟VIP专用窗口、开辟VIP客户理财室、配备专属客户经理等,力求为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一对一等专业理财服务。但由于银行网点的服务定位、场所建设等条件的限制,这些措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高端客户对个性化服务的需求,且效果不太明显。为高端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水平、专业化的理财方案仍是客户经理的短板,也是提升网点服务能力的重要内容。

(五)渠道建设步伐缓慢,自助功能有待完善

自助设备和电子银行渠道具有较强的业务分流功能,目前,客户虽然对自助设备和电子银行的认知度逐年提高,渠道利用率不断提升,但对营业网点的存取款业务的分流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以内蒙古某银行为例,在营业网点受理的业务中,自助银行有37.17%的为查询和取现业务,个人网银客户全年账务易平均仅为5笔,新增手机银行客户活动率只有59.96%,电话银行新增客户中90.14%的个人客户为睡眠客户。个人电子银行总体账务易占比在30%以下。由此可见,要大力提升网点的价值创造能力,充分发挥自助设备和电子银行对柜面业务的分流作用,渠道建设任重道远,自助服务潜力巨大。

二、提升网点销售能力的建议

(一)加快渠道建设,实现网点转型,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网点是银行最基础的服务机构,也是银行最昂贵的资源,更是银行办理业务成本最高的渠道,只有不断提升网点服务能力,全面推进网点转型,建立健全客户分层服务体系和机制建设,引导和有效分流客户,培养客户对银行业务熟悉和操作使用能力,实现传统渠道和电子渠道协调互动,才能提高对优质客户服务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

(二)加大自助银行布局和规划力度,提升客户分流能力。

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和各项服务能力的提升,商业银行要充分挖掘渠道建设的潜力,全面做好物理网点与自助银行的长期规划,加快自助网点布局步伐,发挥自助设备对物理网点替代作用和客户分流作用。同时,要大力推广和宣传电子银行业务,积极引导客户使用电子银行、自助银行等服务设施,分流柜台压力,提升客户服务能力。

(三)加快网点转型,实现网点客户分层服务。

随着银行业竞争逐渐加剧,各家银行对高端客户的争夺也日益加剧,网点的服务能力至关重要。对此,一是要加快私人银行、财富中心、贵宾理财中心等中高端客户的服务渠道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财富管理的服,为个人高端客户、富裕客户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为大众客户提供标准化服务的分层服务体系。二是抓好网点转型和功能重塑,清晰市场定位,实现网点的标准化和差异化,增强网点的营销能力。三是提升网点客户经理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网点客户经理是有效识别和维护中高端客户的重要角色,只有不断提升客户经理的专业素养,才能有效维护客户,防止客户的流失。

(四)强化网点整体营销服务体系建设。

一个网点就是一个有效的服务营销体系,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能吃苦、有市场营销能力的个人业务营销团队,是银行业务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网点营销要充分发挥团队的整体作用,要善于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形成合力,通过为客户量身定制适合客户需求的一揽子理财方案,实现客户与银行双赢目标,提升客户的忠诚度和对网点服务的依赖度。

(五)完善网点支持保障功能。

一方面要利用现代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客户数据的挖掘与分析,从中筛选目标客户,增强现代信息管理系统对网点营销的支撑能力。另一方面,客户经理要善于充分运用各类信息资源,有效识别和分析客户,针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对策,有的放矢,把目标客户维护好、服务好。

(六)提升精细化服务水平。

一是不断完善服务机制。网点要形成定期电话沟通,定期上门拜访的回访机制,以优良、快捷、全方位的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用完善、高效、温馨的客户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广泛赞誉,塑造良好的市场口碑。二是不断提升素质,提高服务水准。目前,银行各项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客户经理、产品经理要不断学习,准确掌握各项理财产品的卖点,针对不同客户,制定理财规划,提供理财方案,实现客户效益最大化,用真诚留住客户,以过硬的服务本领吸引客户,从根本上提升网点的营销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

参考文献:

[1]查秀芹.对深化网点转型与星级网点创建的若干思考[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11(12).

[2]冯欣,隋修芝,许苒.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问题浅析[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13,2.

[3]何行成.如何提升上市银行价值创造能力[J].金融博览,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