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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状态范文1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虽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已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该资产确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定义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已作出了解释,具体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二)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三)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并未及时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一般告知的答案是对方未开具发票、因设备质量出问题产生了合同纠纷等方面的原因,而合同纠纷往往源起买方,因为有的合同明确规定买方未经卖方签字确认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视同已验收。固定资产已达到预计使用状态,企业迟迟未暂估入账,究其主要原因是企业为完成下达目标考核的利润指标,通过不增加固定资产少计提折旧达到自己的目的。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和第三十四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号准则指南第一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会计人员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要求,按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固定资产原值, 再按调整后的资产原值计算应计提折旧,扣除已提数,得出在后期折旧年限中应分摊折旧额,无需调整已计提折旧额。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10]79号发文《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此规定可理解为,固定资产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入账计提折旧,12个月内取得发票后要进行纳税调整,超过12个月就不能追溯调整。
以上就形成了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初始计量差异,应进行纳税和追溯调整。例如:某企业购建一项固定资产,预算总造价为600万元,2010年6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48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10年,保留残值为零。
分析: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60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0年,可税前计提折旧30万元(600÷10÷12×6),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度仍未取得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480万元。在201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0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6万元(30-480÷10÷12×6)。如果至2011年6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6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6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540万元,调增2010年折旧3万元(30-540÷10÷12×6),之后按计税基础540万继续计提折旧。
由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除厂房外)的预估成本主要是设备款,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也就是说,企业与供货方签订的设备合同款是含进项税的,会计人员在财务处理过程中,有的直接按合同价,有的按合同价扣除进项税后的价格进行暂估入账。由于税法没有对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价值确认作出理论性的规定,文件规定比较含糊,只靠会计人员自己的理解,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如何在税前扣除,税法上却无具体的规定。
固定资产的状态范文2
由于生产活动不断进行,固定资产时刻经受着磨损和褪化,只有对其进行连续不断地补偿才能维持和保障固定资产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即维持和保障周定资产的绩效水平。补偿形式有实物补偿和价值补偿两种形式。固定资产补偿数量是否适合,对固定资产绩效水平的发挥产生着重大的影响。如果固定资产补偿在量上小于固定资产老化,固定资产将因得不到适时和足量的维修而带病运转,或者得不到适时的接替更新而低效率运行,两者都会严重影响到固定资产绩效水平的正常发挥。如果固定资产补偿在量上大干资产老化,表面上维护了该项固定资产绩效水平的发挥,但实际上造成了对其他固定资产补偿不足的损害。同时,过度的维护、修理与超额的价值补偿不可能使绩效能力等比例增加,进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增加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根据价值工程理论(价值=功能/成本),当功能与成本匹配时。产生的价值最大。即经济效益最大。消耗一定量的成本必然会产生当量的功能,而生产一定的功能也必定需要消耗一定量的必要成本,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对应匹配的关系。当功能的成本耗费量高于其必要成本量时,价值较低;而一定量成本产生的功能低于其当量功能时,价值也较低。固定资产的绩效相当于价值工程理论中“功能”的概念,补偿则相当于“成本”的概念,因此,绩效与补偿之间也存在着某种匹配关系,只有为固定资产绩效所支付的成本“正好”的时候,才能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绩效折旧思想的提出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提出绩效折旧思想要达到的总体目的是:使会计中的价值补偿能够反映出固定资产的日常绩效水平,从而发挥补偿的最大效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现折旧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披露。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为磨损、老化、技术性能下降等给予的价值补偿,而绩效指标最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因此。理应按照绩效状态来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实际上,按照绩效状态来披露折旧费用的会计信息,不仅能够提高成本核算的合理性和准确度,还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连续性,只要固定资产仍在使用,就不会停止折旧的提取,不会出现一些资产折旧额已经提取完,机器设备仍在运转的情况。二是促使企业减少零效资产在企业的滞留。不能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资产视为零绩效资产,管理者不应再增加对其价值补偿。由于技术更新加快,许多机器设备购买回来还没有使用到期就面临淘汰,这些资产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却达到了经济年限,如果再继续使用将不再经济,因此,企业应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尽快加以处理,以减少零效资产在企业的滞留,增加企业不必要的日常管理费用。
三、绩效折旧法与会计折旧法的比较
目前会计折旧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加速折旧法和工作量法。这三种折旧方法都属于静态折旧法,忽视了固定资产的绩效这一动态指标,即折旧金额中未反映出固定资产产生经济效益的能力。年限平均法可以说是对此没有加以任何考虑;加速折旧法也是在一个预计不变的寿命期间内安排的“先快后慢”的折旧速度,而且折旧速度更是由人为的数学方法确定,而不是按照固定资产实际发挥的经济效用,即绩效来调整;工作量法中的工作量虽然是绩效的一种体现,但是该方法却预计了一个静态的工作总量,没有考虑到固定资产日后工作总量会发生变化的情况。绩效折旧法则避免了这些常用折旧法的缺陷,它是一种动态的折旧方法。该方法按照固定资产在每年实际发挥的经济效益来安排折旧费用的计提,让补偿与耗费相配比,体现出折旧的最大价值。
四、绩效折旧方法的运用
绩效折旧方法的一个总体思路是修正目前的静态折旧方法,使折旧反映固定资产真实的使用过程。具体方法为:
首先,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基数。固定资产的折旧基数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历史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来确定。
其次,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年限是计提折旧的第二个关键因素。只有弄清计划折旧额究竟应当在多长的时间内提取,才能知道每年应当提取多少折旧,分摊多少固定资产转移价值。现以固定资产的长期使用状况为基础,逐年修正固定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当剩余折旧年限达到零时,折旧过程结束,由此确定的折旧年限为绩效折旧年限。
绩效折旧年限考虑到固定资产因投入资本性支出后导致的资产物理机能增加,延长了使用寿命,因此可按“绩效调整系数”来修正折旧年限,使之更接近真实的状况。固定资产绩效折旧年限的修正模型如下:
T=N×μ (1)
式中,T为修正后折旧年限,N为修正前折旧年限,μ为绩效调整系数。
第三,具体运用绩效折旧的方法。本文采用的绩效折旧方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原值×净残值率)/剩余折旧年限 (2)
年折旧率=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 (3)
[例]某企业购置了一台价值10000元的设备,预计到期无残值,使用寿命为5年。笔者选取传统的年限折旧法与绩效折旧法进行比较分析。
从表1可以看到,该设备的使用年限在修正前为固定的5年,但是通过修正后,设备的使用年限各年都不同,这可能是因为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进行了良好的维护和大修,甚至改良、更换了局部零件使得设备比预期的寿命要长。同时,设备到第7年,剩余折旧年限为负值,此时不能再往下计提折旧了,于是设备的绩效折旧年限应为6年,这比管理规定的5年延长了1年。显然,运用绩效折旧法测算出来的设备寿命更接近真实的使用年限。
然后,对比分析设备修正前后的折旧率和每年的折旧金额。
固定资产的状态范文3
关键词:成品油 加油站 固定资产 报废与处置 技术鉴定
一、成品油销售企业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存在的问题
成品油销售企业主要是指拥有油库、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并以此为基础经营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企业。本文探讨的主要对象是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集团公司旗下的成品油销售企业,因为它们规模大、层级多,面临更多管理问题。对于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处置业务,这些企业目前普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资产报废及处置审批周期较长,经常出现已拆除的设备不能及时处置的情况。例如加油站已拆除的资产,受场地限制缺乏完善的保存条件,特别是油罐、加油机等大型资产,在露天风化锈蚀极快,加速了折损,造成可回收残值下降;设备残存油气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加油站带来安全隐患,甚至会遭到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罚。
二是技术鉴定流于形式。企业对资产报废和处置的层层审批中往往要求进行技术鉴定,但囿于销售企业技术力量相对较弱,资产分布太广难以逐一进行现场勘察鉴定,缺乏规范的鉴定标准等,虽然资产所属单位想做好鉴定工作,但实际上往往是流于形式,各单位管理层耗费大量精力研究技术鉴定的工作流程力图使鉴定结果更加科学合理,但收效不大。
三是资产报废损失较高。中石油集团下属的销售公司每年的资本报废损失率基本都在8%左右,考虑到集团核心资产上市、销售企业大规模发展仅15年左右的时间,房屋建筑物报废较少,报废较多的是设备类资产,这些资产使用寿命较短,8%的报废损失率已经不低;加之报废处置审批周期长,难免存在达到报废条件后仍继续计提折旧,由此推想,隐性的报废损失率将更高。对于资产密集型的企业来说,巨额的资产基数,意味着每年因为非正常报废带来了巨额的损失。
二、理论现状及新的定义
成品油销售企业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存在的诸多问题,折射出相关理论层面的欠缺。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资产管理中报废与处置相关理论的研究较少,目前对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概念主要还是通过列举法来定义,最典型的定义有: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固定资产由于长期使用中的有形磨损,并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能修复继续使用;由于技术改进的无形磨损,必须以新的、更先进的固定资产替换等原因造成的对原有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这种定义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一是通过列举的方式不能完全地概括报废及处置的含义;其二在上述定义中,资产报废所规定的范畴是资产处置所规定的范畴的子集,这限定了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而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着与之相矛盾之处。例如有些企业对于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规定必须先办理报废手续,再决定如何处置,将报废作为处置的前提条件,显然这与资产报废是资产处置的一种形式的定义是矛盾的。
本文试图通过对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的概念定义方面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进而给出更加全面的定义,希望能从理论层面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突破口。笔者发现资产报废与处置会导致一个共同的结果,在上述传统定义中表述为“产权注销”或者“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变更和核销”,这是从法律角度为切入点的,但用法律解释会计,角度的错位造成定义不准确。如果保持从会计学的角度进行定义,我们首先应将报废与处置导致的共同结果表述为“使企业终止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既然是终止确认,我们不妨回头来看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是什么,分析报废和处置分别是改变了哪些确认条件,从而导致企业对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同时该准则还特别强调,固定资产符合定义,且“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可见这三个条件是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一是作为固定资产,必须具有稳定的实物形态;二是为企业拥有或控制;三是预期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一旦上述三个必要条件有一个不再具备,固定资产便必须终止确认。
固定资产报废和处置实质是企业的一项管理行为,是确认实物资产不再具备某一项或多项确认条件的行为,就此我们分别给出了固定资产报废和处置的定义:1.固定资产报废是企业确认固定资产预期不能够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行为。这项确认具有显著的特征:(1)具有较普遍的适用性,在某一企业确认不能够再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固定资产,在其他企业也往往不能够再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因此在其他企业也不能再确认为固定资产。(2)该项确认行为是对固定资产客观状态做出的定性的评价,一般不对固定资产的实物本身直接施加某种行为。2.固定资产处置是企业改变固定资产原有实物状态,或者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为补偿而主动放弃对固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的过程。
企业不放弃固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但改变了固定资产原有的稳定形态,例如将设备拆解,将部分零件用于其他同类设备的维修替换,此时构成固定资产的各部分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不属于报废,而应视为对固定资产的处置;企业将固定资产出售、对外投资从而获得一定经济利益,或者将固定资产无偿捐赠而获得一定社会效益均属于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将固定资产出租算不算处置呢?因为企业对租出的实物资产仍然拥有所有权,所以不属于处置;而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发生毁损或灭失算不算处置呢?因为固定资产这种实物形态的改变或者所有权的丧失不是企业主动的行为,所以也不属于处置的范畴。
固定资产处置过程的特征与报废相反:首先,企业处置的固定资产在其他企业还可能再确认为资产;其次,处置过程必然伴随着企业对固定资产本身的作用行为。
三、研究结论
(一)问题的根源
现实中在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方面存在的各项问题,究其根源是由于思想认识的问题所产生的,而这些不恰当的思想认识与报废及处置的传统定义不够科学有关。
其一认为报废管理比处置管理更重要。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总部一般会规定对于待报废的资产,必须经过报废批复之后才能处置,对报废申请往往规定较高级别的审批程序,而对于资产处置的审批则相对宽松,在批复了报废申请之后,往往允许申请单位自行组织变卖处置。实际上从我们给出的定义来看,资产的报废过程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实物的过程,它并不是决定资产是否应该退出使用状态的决定性因素,没有必要将其地位看得比处置更重要。
其二认为对于待报废资产,先进行报废处理再进行处置是必然次序。这与上一条思想认识是相关的,基层单位习惯于将企业上级的政策选择当作是唯一正确的做法,久而久之形成了固化的认识。我们认为固定资产确认的三个条件是并列的条件,而且条件之间没有严格的因果关系以及先后顺序,因此资产报废和处置也就没有必然的先后顺序,在理论上,资产报废这一定性的过程既可以发生在资产处置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资产处置之后。
其三认为资产必须完全退出使用状态后才能进入报废审批程序。销售企业总部为了避免已报废资产继续使用带来的安全隐患和隐性资产流失,往往将“永久退回使用状态”作为资产报废的一项必要条件,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没有问题,问题是基层管理单位渐渐将其曲解为只有资产完全退出使用状态才能申请报废,从而导致资产报废核销及实物处置的延迟。实际上如果企业确定某项资产将来要永久退出使用状态,便可以在资产退出使用状态前提出报废申请,企业总部规定的上述条件并未对此做出禁止性的限制。如果基层管理单位掌握了本文给出的资产报废的定义,就可以从本质上对资产是否应该报废做出判断,而不至于生硬的照搬各项限定条件。
其四认为报废鉴定是对已经退出使用状态的资产进行鉴定。这一认识也与上一条相关,许多企业也是这样执行的,实际结果是等资产退出使用状态,很多重要的运行数据已无法取得,技术鉴定也渐渐流于形式。另外,这种做法客观上也使决策者容易忽略资产拆除前的评价与决策,造成一些还可利用的资产被盲目拆除,之后不得不申请报废,这也是报废损失率居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五认为保全资产的责任比处置资产的责任更重大。在资产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保全资产是资产使用单位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职责,但资产已进入待报废状态时,仍抱着这样的思想,不利于资产及时处置以及最大限度回收残值。
(二)资产报废、处置新思路
如果资产在履行报废手续前已经处置,对于企业内部来讲,做不做报废手续已经不重要了,但是如果企业外部有相应需求的话,例如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企业在按照一定的鉴定程序,保留了支持报废鉴定的足够资料或信息后,完全可以在处置之后再进行报废审批的相关手续。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应该正确认识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次序。既然固定资产报废的执行可先可后,那么我们可以先将其忽略,重点考虑处置的决策。很显然,企业是否对资产进行处置完全取决于企业的使用需求或对经济效益的考量:如果企业先前在用,但因情况变化已不再需用的资产,通常直接研究最优的处置方案即可,没有必要研究是否需要报废;如果企业是想对资产进行优化配置以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那么就需要对资产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这种数据的采集必然应该是建立在资产在用的前提下,对这些数据的分析过程中,我们可能顺理成章地带出资产是否应该报废的判断,例如经测算某资产的成本支出已经大于其带来的收益,证明资产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应该进行报废;反之,资产总体上还是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只是如果进行一定的调整可能会带来更大的收益,此时的决策方法就是比较各类处置方案的优劣,从而做出最终的处置决策。可以说报废和处置的审批依托这些信息是可以同时完成的,甚至报废审批可以拖后完成。
四、 总结与建议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我们在应用上述新定义的基础上,在此提出一个资产报废及处置的管理流程,以便解决本文开篇提到的现实中所遭遇的各类问题。
第一步是调剂、改造、停用、拆除或替换资产的动议。企业核心业务运营部门根据经营需要准备对固定资产进行调剂、改造、停用、拆除或替换时,应该有明确的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动议的流程规定,以便资产管理部门能够及时启动后续工作。
第二步是相关数据资料的采集。企业应基于资产目录,规定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采集数据资料的内容与过程,我们称之为“技术鉴定的过程标准”,例如加油机,要使用经过检定的计量器具检测其计量准确性、要检测能耗、要收集近两年的维修支出数据等,只有按照标准采集数据资料,后续的研判与决策才能成立。
第三步是对采集到的资料进行研判。研判过程包括技术指标的分析与判断、经济效益的分析与判断等。同上,企业应规定不同类别固定资产的技术指标参考,我们称之为“技术鉴定的指标标准”,例如加油机能耗达到多少应该维修,超过多少应该报废等。这只是理想化的举例,现实中对一项资产做出维修或报废等判定,可能需要通过多项指标的综合打分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的分析与判断一般不需要给出明确的标准,而是通过方案比较选取最优,但针对资产报废的鉴定,其经济效益标准可以明确,根据资产报废的定义,该标准可表述为该资产未来预期的现金流入量与相关成本的流出量抵减后的净现值小于或等于零,则应确认报废,这一标准我们称之为“技术鉴定的经济标准”。根据这些分析,企业可能对动议做出调整,例如拟进行调剂的资产,经分析达不到经济标准,从而做出应该报废并以新资产替换的判断;又例如拟拆除的资产,经分析尚不符合资产报废的各项标准,从而做出否定动议的判断等。
第四步是研判结果的审批。根据上一步的研判结果,如果资产需要拆除并相应办理报废或处置,则可根据企业相关流程上报申请,拆除、报废及处置三项审批没有次序限制,大致的情形包括:(1)待报废及处置申请批复后拆除并按批复核销、变卖;(2)根据有效决议拆除资产后等待报废申请的批复结果,如果批复报废则核销账务记录,如果批复不同意报废则不予核销;(3)根据有效决议拆除后等待处置申请的批复结果,此时根据报废批复的结果,又会衍生出四种情形,如图1所示。
第五步是审批结果的执行。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批结果,企业可以执行资产拆除、报废核销、变卖处置等行为。
上述五个步骤用流程图2表示。本文提出的管理流程建议具备几个优点:1.强化固定资产在停用或拆除决策环节的管理,降低报废损失率,提高效益。2.给出了企业技术鉴定标准的框架,包括过程标准、指标标准和经济标准,企业可以组织专家研讨,或者通过持续的积累和调整来建立自己的技术鉴定标准,解决技术鉴定流于形式的问题。3.加速资产报废与处置的进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资产残值最快、最大化的回收,提高效益。
五、 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成品油销售企业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给出了相关概念的新定义,并以此为理论基础,提出了实务中在资产报废与处置管理方面的若干流程建议。尽管我们研究的主要对象为大型成品油销售企业,但是其他大型资产密集型企业在相关管理实务中也可以借鉴。Z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的状态范文4
[关键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固定资产;交通运输企业;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1-0036-02
1固定资产管理概述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概念,固定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具体到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及构筑物、公路附属设施、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收费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办公及生活设备、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管理是以提高资产利用率,减少资产的无谓损失,最终使固定资产的效用达到最大化的一种活动。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
固定资产在上市公司很多个生产周期中发挥作用,其价值是按它在生产过程中磨损的程度,逐渐地、一部分一部分地转移到所生产的产品上去,构成产品成本和费用的一部分,通过产品销售的实现,从产品销售收入中逐渐地、一部分一部分地得到补偿。这样,垫支在劳动手段上的资金,一部分就脱离实物形态,转化为进入营运资金的货币准备金。劳动手段的使用寿命殆尽,不能使用时,就需要用积累起来的货币准备金进行更新,这时劳动手段的价值才算完成一次循环,劳动手段的价值周转方式,具有相对的固定性。
交通运输企业价值的转移是以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减值来实现,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固定资产自身因损耗而减少的价值。固定资产的折旧应以折旧费的形式按月计入生产成本。
2公司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固定资产管理重点不突出
公司主要固定资产有收费设备、机电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管理过程中平行将固定资产分类,容易造成管理过程中找不到重点,管理比较混乱。固定资产因各种原因监管不到位,主要固定资产得不到全方位的检测与监控,缺乏状态分析,导致备品备件准备不充分,给公司资产造成浪费。同时,固定资产管理缺乏统一的数据化共享平台,造成公司资源浪费,固定资产管理效率低下。
2.2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环节脱节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价值管理部门同时出现内部信息孤岛现象,实物管理部门不知道真实的固定资产价值,而价值管理部门不知道固定资产实际情况,当公司由于发展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更新或改扩建后,其价值、数量和使用状况等发生变动,但价值管理部门未得到信息反馈,导致账面记录的相关信息与实物不符。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而由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由于二者管理的出发点、落脚点的差异,造成其管理幅度及管理侧重点的不同步。
2.3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产生的矛盾
公司设置了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但存在管理不到位,资产管理不全面,职责和权限的交叉或模糊、推诿扯皮等现象,影响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存在多部门管理情况,在固定资产的计划、购置与购建、维护、改造、更新甚至报废等过程管理中缺少统筹规划,最终导致公司所属的固定资产家底不清。
3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改进对策
3.1设置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
设置合理的管理机构是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杜绝存在职责和权限的交叉模糊及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在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为综合办公室,专用设备的实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技术设备的维护与保养,价值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部。在公司下属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至少要有一名以上的专(兼)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参与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
3.2确定固定资产管理流程
公司在项目的生产运营阶段,综合办公室为固定资产部门,利用基建时期形成的资产交付清单,运用信息化系统,形成企业统一的固定资产清单,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度末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固定资产购建预算,按预算购建。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审核购置的合理性,审核通过后方可购置。购置回来后的固定资产必须由综合办公室登记入账进行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过程管理,核查固定资产实物,年底盘存,动态记录固定资产状态,及时进行维护保养。每月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政策确定的各类折旧率,在信息系统中自动生成每月折旧额,送至价值管理部门,由价值管理部门进行账务核算。
3.3开展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培训
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后,需要及时对员工开展固定资产管理教育与培训,让员工知道固定资产管理体系的内容、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自己所负责工作的要求和方式、方法等,这也是实施“全员参与”的基础,否则建立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得不到员工的理解和支持,就不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得以有效实施和贯彻,固定资产管理体系也就只能是一种摆设。通过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教育与培训,可以使员工获得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知识和意识,扩大其知识基础,了解或掌握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状况,以利于更好地推广和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和控制工作。
3.4领导重视和员工参与
领导需高度重视固定资产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ISO 9001:2000标准中的八项质量管理原则中第二条就是“领导作用”。可以说,在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领导者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并起着关键作用。领导的重视是固定资产管理体系能够成功制定和有效履行的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对于固定资产管理体系而言,高层领导负责确定公司的愿景、使命、固定资产管理政策和方针,负责策划固定资产管理文件体系构架,负责组织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文件,对其成功履行负总的责任。可以说,高层管理者承担着以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文件、程序为纽带,把固定资产管理政策、固定资产管理要求与员工的责任、任务联系起来,并为履行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文件给予充分的支持和所需的资源和培训等方面的直接责任。
人员配合是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有效实施的基础,员工“参与管理”是现代管理的重要特征,是一种高效的管理模式,同时人人积极参与也是组织良好运作的必要条件。员工是公司的根本,员工参与是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文件成功制定和有效履行的基础。只有员工的积极主动参与,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才能够有效运作,否则员工被动地参与,只会不断积压和激发出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固定资产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带来很大的被动影响。
3.5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首先,对固定资产进行状态监督趋势分析,确定固定资产所需定期采集的有关参数数据,这些数据应包括:固定资产正常运行的参数,固定资产故障状态下的数据,固定资产定期试验、再鉴定的数据,必要的启动、停止的数据,固定资产各种维修状态下的数据记录等。
其次,加强监督报废固定资产,积极盘活闲置固定资产。对报废或损毁的固定资产,一是要从制度及执行上加强监督,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建立评估、审批制度;二是要拓展报废或损毁的固定资产的处理渠道。建立专门的网站集中相应的信息,在公司内部间调剂或公开向社会竞售。三是要建立复合指标体系,把固定资产管理好坏与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挂钩,对擅自转让、变卖或丢失、损坏固定资产的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3.6完善固定资产价值管理
公司机电与专用等高新技术型设施采用加速折旧法(按标准年限缩短20%~30%),其他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如下表。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类别摘要说明折旧年限
公路及构筑物公路、桥梁、涵洞、隧道30年或使用年限
公路附属设施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收费设施5~10年
房屋及建筑物生活及非生产用房屋简易房屋建筑物30~70年8~10年10~20年
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工具5~10年
工具用具生产用工具用具非生产用工具用具3~5年3~5年
设备、设施仪器、仪表设备、设施、仪器、仪表3~8年3~5年
其他办公、生活设备3~5年
4结论
通过以上改进对策的实践,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实践证明,该系列方法是行之有效的。本文强调了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提高了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从而保证了公司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保证了固定资产管理事半功倍,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的状态范文5
[关键词] 中小学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6. 006
[中图分类号] F12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6- 0011- 02
固定资产作为中小学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实现各项教育和科研计划以及培养基础人才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传统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式无论从质量上还是效率上,都难以适应教育现代化管理新形式的需要。因此,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中小学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是信息化环境下管理的必经之路。以信息化管理为支撑,实现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财务管理真正的统一,对推动学校教学管理和各项教学活动都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信息化环境下中小学固定资产系统应用及管理作一个简要的阐述。
1 传统模式下固定资产管理的弊端
1.1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账实不符
传统模式下,一般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分为实物管理和财务管理,财务部门负责核算资产的价值,实物部门负责建立实物卡片,管理实物资产。实物部门侧重于资产的运行及技术状况管理,财务部门主要侧重于资产的价值管理。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实物部门主要关注报废资产的手续是否齐全。财务部门主要关注残值的回收情况,等等。由于两者管理的侧重点不同,在实际工作中管理结果往往会出现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验收手续完成后开具资产验收入库单,登记账册,开出固定资产卡片,使用部门投入使用。而财务部门的核算往往由于报账人报账时间的推迟或发票到账的延迟而无法及时入账,抑或由于资金紧缺未及时付款而导致会计核算的迟滞性,造成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账账不符,信息不对称。
1.2 固定资产信息不易沟通,容易产生信息失真
传统模式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由实物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由于不同部门缺乏信息直接沟通的媒介,使其信息沟通不及时,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充分发挥共享。尤其是不动产,实物部门往往在改变资产使用或存在状态时,不能及时将信息传递至财务,造成财务未能及时反映其财务状况。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一些电子产品、软件产品在市场上的更新换代较快,使用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其经济价值一落千丈,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产生了固定资产的减值,目前在高校的会计核算体系中却未充分披露,信息可能严重失真。
2 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的优势
2.1 固定资产信息共享,便于管理与控制
信息化环境下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应用,将传统的静态管理转化为动态管理,体现实时化的信息交流,交互式的工作模式的应用,使固定资产管理更加人性化。以往固定资产传统的管理是人工账册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变动情况缺乏信息交流,是一种单向的静态的管理模式。而信息化管理模式具有互联网传输的优势,数据库强大的数据处理平台,固定资产信息一旦录入系统,即可实时控制,事中监督,实现资源共享,尤其对上级主管部门,此模式更能体现其优越性该模式分工严密,由专门负责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统筹分配,二级部门即归口管理部门分块管理,三级部门即使用部门分散管理,具体实物管理落实到具体人员,层层把关,从采购验收到计价调拨、报废,每一个环节均落实责任人,透明公开地记录在资产信息系统上,从而建立一种有效监督的约束机制,避免了主观因素的人为操控和管理上的推诿现象。
2.2 保证了固定资产数据具有完整性、唯一性、规范性、科学性
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模式的数据信息是数据库技术支持的,格式统一,字段定义统一,标准统一。当管理员在初始录入固定资产信息时,必须遵循系统流程的严格要求输入规范化的信息记录,系统即自动科学地分类整理,产生唯一的数据条形码编号,有条不紊地记载和完整保存着所有固定资产的信息,大大提高了设备管理水平,有效地避免数据的重复、丢失和缺失,减轻工作人员的审核工作负担,为财务部门会计核算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做出切实的保障。信息化管理模式彻底改变了手工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信息孤岛、数据多样性、信息沟通慢等问题,实现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财务管理真正的统一,最终达到强化管理、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办公效率的目的。通过流程化、效益化、信息化的资产管理思路,保证了固定资产数据具有完整性、唯一性、规范性、科学性。
3 信息化环境下固定资产管理方法
3.1 创建并维护完整的固定资产主数据
信息化环境下,利用固定资产系统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全程管理,首先必须建立中小学的固定资产基础数据。应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首先必须按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建立了资产类别编码和部门设置编码,并给每一个实物资产都建立一个资产编号,这个资产编号是唯一的,从资产构建开始到最后的报废,会伴随着该项资产经济全寿命周期。将设置好的编码和固定资产的相关数据录入到固定资产系统。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固定资产基础数据应包括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所在地点、用途、技术状态(设备运行情况)、资产类别、主要技术参数、使用单位、产权归属、制造商、使用年限、原值、折旧方式、折旧码等。录入完成基础数据后,资产管理人员还应根据实时资产变动情况对其数据进行实时的维护,以便可以随时查询全部资产主数据。资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数据查询的关键字,查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资产的各种详细信息,如资产所处的位置、资产的状态、资产变动的情况、资产的运行情况等各种关联信息,了解其设备运行状态是完好运行还是带病运行,待修、封存、闲置、备用、待报废状态,还可以对其使用效率进行分析,通过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分析,能够发现闲置资产的数量与分布,进一步促进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或调配,为设备管理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也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提供有效的保障。
3.2 固定资产管理与会计核算管理的数据自动集成
固定资产的状态范文6
关键词:新准则;新税法;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
一、固定资产确认方面
新准则在总则部分,首先确定了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将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等,排除在固定资产的范围之外,归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新税法将房屋、建筑物没有再进行细化处理,而是一律归入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即税法中所称固定资产包括:新准则中的固定资产和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下面主要探讨新准则和新税法中确定的固定资产在初始计量方面、后续计量方面存在的差异。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新税法则将初始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新准则与新税法对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新准则考虑了时间价值因素,规定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而新税法则仍然按照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其二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较高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水井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新准则规定,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及预计的弃置费用折现值入账;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据实扣除原则,弃置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扣除。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新准则规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没有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结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新税法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对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把握以竣工结算为标志;而新准则并没有将预定可使用状态等同于工程的竣工结算。
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成本,新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新税法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二者比较,新税法实施条例采用相对简单化的处理方式,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付款额或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与新准则规定的在租赁期内摊入财务费用相比,差别不大,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不大。而且,由于有合同参照、不需要确定折现率、不需要计算现值,因而比会计准则的规定更直观、更简洁。
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的固定资产成本,新准则规定,如果一项交换未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如果一项交换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且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新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购买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处理,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利得或损失。也就是说,新准则中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需要运用不同的计量基础和判断标准;而新税法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方面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固定资产折旧的
计提、减值损失的确定以及后续支出等方面。
(一)固定资产折旧
对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新准则中采用排除法,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新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并且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和折旧方法都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允许扣除的折旧费用主要体现了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并且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折旧的最低年限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将飞机和火车、轮船并列为10年,电子设备由原来的5年调整为3年;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此可以看出,新税法对于折旧方法、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在年度之间随意调节利润,以规避税收。(二)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新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尽管在提取年度税前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允许扣除,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据实扣除和确定性原则。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新税法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的处理相对复杂。具体来说,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直接采用了定量的方式,规定了两个条件: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对于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归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不能同时满足条件的,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即使符合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基本条件,也不能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平均摊销。
需要说明的是: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较为谨慎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