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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基础管理举措范文1
【摘要】中央银行2003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第一次将保险业发展问题列入其中,报告在总结我国保险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特别强调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政策环境、保险业资金运用能力等方面努力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益,是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获准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本文从受托资金范围、投资渠道拓展和提高保险资产管理水平三个方面分析了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相关的几个问题。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特别是人身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的可运用资金不断增加。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5799亿元,比2001年同期增长56.6%。在保险资金快速增长的同时,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却呈下降趋势:2001年度为4.3%,2002年度为3.14%。资金余额的增加和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使保险公司面临的投资回报的压力不断增大。一方面,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减,迫切需要通过投资收益进行弥补;另一方面,人身保险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投资性寿险产品的发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不但要化解过去累积的利差损、不良资产等潜在风险,还将直接面对国际同业的竞争,如不尽快改革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开放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将使保险资金运用的潜在风险不断累积,从而影响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际保险业的资产管理模式大体可分为三种:保险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由保险公司同属一集团、控股公司的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外部委托投资方式。目前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是采取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对于规模小、经营历史较短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管理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有利于公司对其资产直接管理和运作,便于监督和控制。而对于规模较大,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模式已与其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保险投资运作效率的提高。人保、人寿两家的资产管理公司获准设立,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我国保险业界来讲是新生事物,由于现行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未对保险资产管理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也面临若干新问题,很多问题尚处于探讨阶段。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受托资金的范围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其业务定位,即可以经营的受托资金范围,它包括委托对象和资金性质两个方面。在国外金融混业经营体制下,保险集团的资产管理公司被视作投资性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从委托对象看,欧美主要保险集团的投资公司不仅接受母公司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负责本身的保险资金运营,还为外部客户服务,委托管理其他客户资产;从管理的资金性质看,除保险资金外,还涉及养老金、共同基金、不动产、现金管理和股权管理等领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一些国家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发展还表现为受托管理养老保险金的趋势。这是因为,一方面,世界范围内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出现支付危机,政府主办的公共养老金计划资金供给日益不足,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和补贴来鼓励发展企业和个人养老金计划,并推动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以提高基金的整体管理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养老金计划和年金产品具有的相同的精算基础,其负债特性大致相同,都是资本市场的长线稳定投资者,保险公司提供的资产管理在内的综合服务,可以满足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要求。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扩大资产规模,分散风险,还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取得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受托资产的范围虽然目前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做以下考虑:第一,按照现有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毕竟是保险集团内的企业,主要是受母公司的委托管理自有保险资金(狭义的保险资金)和其他资产;第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可以拓展到广义的保险资金,即除接受母公司的委托的保险资金外,还可以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以及社保基金。
(一)自有保险资金和其他资产
1.自有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首先是集团内的自有保险资金,包括自有资金、通过承保业务和其他负债业务筹集的资金,以解决大型保险公司目前所面临的急迫问题。2003年上半年,仅中国人寿的保险资金运用总额就超过2000亿元,这部分资金由集团的投资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创造了条件。
2.其他资产。指保险法颁布前遗留下来的房地产、经营实体和不良贷款等,有些保险公司这部分资产在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前,本来就是公司内部的投资部负责管理和清理工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理应受母公司委托管理这些资产。
(二)企业年金
随着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近几年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呈膨胀之势,发展空间诱人,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主要的参与者,保险公司在国内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中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将是最具竞争力的管理者。(1)企业年金计划对养老金产品的特殊需求,需要保险公司介入管理。因为,养老金的年金支付方式决定保险公司在管理养老基金方面的优势。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基于工资、年薪、红利或股权发生的缴费,目的用于受益人的养老,其缴费率的厘定应当与退休年龄和预期寿命关联,这点与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特点相近。保险公司管理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将受益人缴费阶段和领取养老金阶段统筹安排,为参保人设计和管理终身养老金计划。(2)企业年金与保险资金在性质上相似,可以满足投资运用安全性和稳定的回报要求,便于有效的控制投资风险。(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投资人身份运作企业年金,符合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分离的原则,使运作过程更加透明。
待将来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局面有所突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属性逐步弱化,成为保险集团控股的一般意义的资产管理公司时,其受托资金范围可进一步拓宽。
二、拓展投资渠道改善投资结构
投资渠道的拓展不光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所面临的问题,而是整个保险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投资渠道的拓展也不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能自主确定的,有赖于保险投资政策的放宽,但它是探讨公司经营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投资的角度看,投资者投入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使现有资产增值,预期收益最大化是投资的是基本目标。但投资过程的风险与收益是并存的,风险和收益是投资的两大要素,投资者要在风险给定的情况下追求收益最大,或者在收益给定的情况下追求风险最小。保险资金和其他性质的资金没有本质的区别,都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但其投资运用上有特殊的要求,最突出的是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把安全性放在首位。由于保险费收入形成的保险资金具有负债性,最终要用于赔付。保险投资要在满足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性,并满足流动性的要求。要满足以上要求需要运用投资组合方式,其核心是将资金投资于两个或多个风险资产上,建立起多证券或多资产的组合,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这就要求:第一,具有风险和收益不同的各种金融工具和投资渠道,为组合投资创造条件;第二,在此基础上进行组合投资以追求风险和收益的匹配。
目前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购买金融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回购业务、购买企业债券等。投资渠道的狭窄导致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比如,2002年末,资金运用余额为5799亿元,其中:银行存款3019.7亿元,占比52%;购买国债1080.8亿元,占比18.6%;购买金融债券403.5亿元,占比6.96%:投资证券投资基金313.3亿元,占比5.4%:回购业务620.4亿元,占比10.7%;购买企业债券183.1亿元,占比3.16%。保险资金运用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国债,两项占70.6%。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会产生不良后果:(1)利率风险高。银行存款占的比例高,银行存款中人民币大额协议存款占72.1%。由于货币市场资金供应充足,带动协议存款利率大幅下调,已由2001年的5%左右下调至目前的3.4%左右。此外,银行存款、债券加上回购在总资产中的占比高达91.52%,这些固定利率和产品利率敏感度很高,受货币政策以及利率走势的影响十分明显。(2)资产负债失配现象严重。不同的保险公司负债结构不同,经营策略出不同,保险投资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险种,由于期限、费率的厘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对投资收益率的要求不同。这样使资金运作所强调的重心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保险资金尤其需要长期的投资工具匹配,而现有的投资渠道不能满足这种要求,长期资金作短期投资使用,导致投资效率的低下。(3)加剧保险资金的风险积累,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如果在资金运用上缺乏灵活度,会使其失去控制风险的动力。就国内的情况而言,对于那些利差损较大的公司来说,只能靠不断追求销售业绩来保证现金流入,而新增加的保险资金如得不到很好的利用,又将再次形成利差损,导致恶性循环,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按照现有的资金运用渠道,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难以担当所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重任,因此,拓展投资渠道,改善资产结构,是控制投资风险,增加收益的一个必要条件。
保险公司基础管理举措范文2
[关键词]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保险财务管理体系
财务管理作为公司理财的普遍方式,对公司实现其使命和目标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在财务管理的运行过程中,事前预测、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对财务管理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运转有着紧密联系,同时也说明公司在前进的道路上少不了财务管理工作的支持。
1保险的财务管理体系模式
现阶段,财务管理模式不单单集中于公司的发展战略上,也逐步渗透于追求公司利益更大化。而在保险这一领域的财务管理,是以普遍的两种管理模式结合起来加以运用。
1.1管理模式中的“集权式管理”
对于集权式管理,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保险公司现有的财政政策和计划,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并借助总公司的大力支持,灵活将公司的制度运行起来。在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高层有最重要的决策权力,即集权可以使企业高层人员相对容易控制和协调公司的经营活动,并适时提出合理化的建设建议,从而完成公司订立的目标。高层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设建议应反映公司资金的合理分配,并能在有限的渠道中得到有利的价值。总公司下达的命令或决定,分公司一定要服从并及时执行,同时要保证资金的安全。然而集权式管理存在一个很明显的弊端,就是分公司会缺乏工作积极性,这会大大影响公司整体的创造性和灵动性。在决策执行中,如果出现失误,就会让分公司的经济蒙受很大的损失。
1.2管理模式的“分权式管理”
对于分权式管理,一个是总公司要把权力分配好,把握好决策管理,然后在总体趋势上是对总公司的发展有有利的影响,另一个是针对分公司发展,要求其掌握市场动态,为创造更大的价值而努力。在分权管理模式中,总公司管理者身上的担子稍微轻点,这也为分公司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此模式的一个缺点在于,没有了集权模式下的风险把控,很容易削减总公司的财务调控功能,从而导致对风险的延迟反应,这样就失去了约束力,保险公司将会不可避免的处于劣势。
2保险财务管理体系的合理建设建议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中,要匹配对应公司目标的财务管理体系,这需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前进。针对保险财务管理体系,在确保经营模式已更深程度完善的基础上,要做到资金合理支配和成本妥善把控。
2.1针对经营计划的合理改进
建立和完善保险的财务管理体系,要联系当前市场经济的潮流趋势,同时公司的经营计划要与时俱进。在经营计划的实施管理过程中,通过把公司利益更大化的理念和有限渠道创造价值的思维传达给公司员工,获得广大员工的支持和积极的行动力,以此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从而更好的实现公司利益更大化的目标。将公司财务管理各要素紧密联系起来,并对保险的财务管理体系进行可行性分析,同时还要将保险财务管理体系与其他体系进行融合。
2.2针对绩效评价的建立与完善
绩效考评是对保险财务管理体系的实施成果予以反馈。为更好的建立与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保险公司不应墨守成规,应将经理人与高层决策管理人的行为与绩效考核有效结合起来,使得绩效考核更具说服力;不应只关注结果而忽略过程,应加强对类似财务信息等需经历较长时间整理的资料的重视。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设立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以促进经理人的工作高效运行,并使经理人与公司目标达到一致,促成经理人、财务人员和所有人在利益上的意见统一,从而得到想要的效果。
2.3针对体系建设的加强与财务制度的优化
制度建设作为保险公司的一大核心亮点,对企业的运转与管理也是有着很有效的作用的。新的会计准则出台后,保险企业首当其冲的就是与国家保持一致的步伐,以此督促内部财务制度的管理和优化。在绩效考核的完善后,企业对职工的管理,必须要采用公平公正的管理模式,绝对不能搞特殊化。对于保险行业特有的单证,管理时要区分对财务是否有价值,并将单证的领、销、管合理管控。保险行业不同于银行,其资金的打理,应设专人专职,其中很重要的就是总出纳,这个岗位要对整个企业资金的流动进行合理把控,并在工作过程中对资金的流动提出优化意见。在预留好公司正常的赔偿款后,公司资金安排和内部管理应符合公司制度,同时要对财务基础工作有所规范,制定专属于企业内部的制度与流程,保证数据的畅通运行。为使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能得到有效运行,还需提升员工的学习能力,让公司高层对风险有敏感意识,并结合公司内外部的进展情况,形成完善、监督、分析与评估这样一整套流程的体系观念,从而全面推动经济发展与财务管理。
3结语
保险公司基础管理举措范文3
一、建立健全盈利风险预测评估预警系统数据信息平台,加强盈利风险管理,扩大利润空间
从某种意义上说,风险是保险业的财富之源。因为风险的客观存在,才有风险管理意识,引发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从而形成保险资金的积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风险都能带来财富,有些风险能产生财富,这是业内常说的可保风险;而有的风险却不能产生财富,只能暂时收获金钱,其代价是亏损的灾难,甚至是灭顶之灾。风险管理就象用兵打仗,必须充分权衡利害,“不知用兵之害者,则不能尽知用兵之利”。所以深入系统地认识风险,并加以有效控制,是保险企业提高盈利能力的前提。
(一)认识盈利风险,系统研究风险,提高风险意识
保险业的盈利风险大致可分为:精算风险、系统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违规风险也可以说是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潜在税收风险。
(二)建立健全风险预测评估预警系统数据信息平台,加强风险管理
保险业盈利风险基本上是属于专业的、可控的、能够分散的风险,应在日常工作中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对风险按类别在起因、发生、过程、产生的后果及其影响进行认真分析,在各级公司、部门、业务险种以及不同保险标的分布进行个性化分析,进行定级评估,预案模式制作,以备不时之需。对保险业盈利风险按风险类别建立综合信息化自动平台。
二、打造盈利平台,进一步扩大利润空间
预测和分析要建立在数据归集的基础之上,并且能够灵活地从不同的角度来对相关的指标进行分析。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分析和判断,要基于归集的数据,这需要有一套完善系统的支持。在长期的信息化建设中,保险公司建设了各种不同的系统,比如:处理业务的核心业务系统,对销售人员业绩进行管理的人员管理系统等。这些系统里所包括的数据和指标,是保险公司业务的真实反映。在进行盈利能力分析时,有必要对系统里的数据按照机构、部门、业务系列、险种、渠道、客户分类、成本利润中心等多个纬度进行数据归集。这需要应用系统之间有灵活接口,数据的口径必须一致,参数化的程度要高。险种会有变化,会不断创新,盈利能力平台要对需求变化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除了搭建盈利能力平台之外,日趋激烈的竞争,要求保险公司决策层必须灵活、快速地对客户需求做出响应,同时还要考虑各种潜在风险,从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的转变势在必行。然而,在保险业广泛应用的是业务系统,只限于解决一些具体的业务处理问题,对数据的统计分析较少,而涉及到多维分析、决策支持及数据挖掘方面的工作则更少,不能对高层决策提供有效支持。各个相互独立的业务系统对科学决策支持不大,整合各个系统,建设商业智能辅助决策系统成为保险公司挖掘内部潜力的重要举措。
商业智能辅助决策是指集中业务系统的生产数据进行数据建模、分析和计算,从而得出对决策有重要意义的结论。国外先进的保险公司不仅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管理理念,还拥有很高的信息化水平,这就为他们的业务发展和决策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大多数国内保险公司并不缺少数据,而是受阻于过量的冗余数据和数据不一致,它们变得越来越难于访问、管理和用于决策支持,且数据量正以成倍的速度增长。保险公司信息中心正面临着不断增长的需求,信息化要对决策提供支持。
以泰康人寿为例,它的业务扩张速度很快,已经涉及个人险、团体险和银行险等多个市场,在快速扩张的同时,面临数据分散、决策没有依据的难题。泰康人寿不同险种的数据,及呼叫中心和在线交易系统的数据分散在不同系统中,集团决策层无法从集团一级看到整体数据,也没有合适的数据模型将这些数据组织在一起,因而无法实现科学决策。上马商业智能应用系统后,泰康人寿可以进行保单分析、理赔分析、利润及成本分析、客户忠诚度分析、销售分析、客户服务分析,从而各级管理层决策有了更准确有效的数据支持。基于商业智能的科学决策替换了以前的经验决策,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战略的制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方法措施和实施步骤
(一)方法措施
1.促进理论模式和指导思想在盈利能力上有机结合。2.促进政策制度导向必须与市场定位选择在盈利能力上有机结合。3.促进财务管理和业务经营在盈利能力上有机结合。4.促进业务质量和业务规模在盈利能力上有机结合。5.促进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在盈利能力上有机结合。6.促进保险产品和保险标的在盈利能力上有机结合。7.促进承保核保与理赔核赔在盈利能力上有机结合。
(二)实施步骤
1.先建立风险防范体系信息数据平台,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2.依照基础数据制定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方案。3.再次创建盈利能力信息数据平台。4.制定盈利能力预案。5.最后将两个数据平台有机结合,互为依托,相互促进,形成完整的综合数据平台体系,不断提高保险企业盈利能力。
保险公司是标准的风险中求财富的企业,但并不是指所有的风险都能产生财富,有些风险对保险公司来说就是亏损的陷阱,就是破产的灾难。所以防范风险是基础,是前提,没有有效防风险平台支持,企业将面临险境,无法生存,更谈不上发展和提高盈利能力。在此基础上建立盈利能力平台才能是稳固的平台,健康的平台。对风险理性的选择和放弃是明智的,有时最好的选择就是放弃,有所为,有所不为是风险管理提高盈利能力最好的辩证法。
参考文献
[1]刘京生.中国健康保险发展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1.
[2]赵蕾.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M].金融与经济,2010(6).
保险公司基础管理举措范文4
社会环境污染治理的资金保障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资金保障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保人通过投保此险种把向第三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受害者就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补偿。如2008年湖南株洲市的环境污染事故赔偿案中,湖南平安产险公司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送到村民手中,为污染受害者及时提供了经济补偿。截至2011年10月,湖南省已有32家投保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服务和赔偿,已决、未决赔付金额合计近370万元。二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将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超赔部分及应急处理费用的垫付提供资金保障,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我国尝试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是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设立开始的。为减少因特大溢油事故导致巨额清污费用总是由国家财政负担,财政部和交通部在今年的5月11日联合出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令船舶油污损害的救济与赔偿有了资金来源。
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督促者
企业投保环责险后,保险公司从自身风险的控制角度出发,必然非常注重参与投保企业的风险与隐患排查的监督。一是事前的风险评估与控制。投保前都要严格选择投保企业,要求投保企业要依法通过环评审核、环保验收、环保安全检查,还要确保环保设施运转正常及相关配置符合规定,具有严格的环保控制制度。二是事中的风险检查。根据企业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的物品目录,分析寻找可能造成污染的根源。保险公司还会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防灾防损专业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三是事后的减损赔付。对于企业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第一时间介入,积极协调有关各方做好事故认定、赔款支付等善后处理。保险公司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风险控制举措,落实了监督机制,提高了社会管理效率。
促进作用。一是实行有差别的费率制度。根据投保企业的碳排放量的年度预估额度,实施有差别的费率。如《南京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各档基准值均不超过2.0%,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风险等级等因素可在该档次的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系数不超过50%。二是实行保费浮动机制。南京市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投保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对该企业给予下浮优惠,最大不超过10%,累计优惠不超过30%。对未按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工作,且投保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可将费率上浮,最大不超过12%。费率杠杆机制的建立,强化了企业风险责任管理,促进了参保企业降低污染排放量,增强了企业治污积极性。
环境保护扶持政策的推动者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过程中,各地相继都出台了许多扶持政策,以引导企业参保,最终实现节能减排、治理污染的目的。如四川省环保厅下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污染治理补助资金挂钩,对参保企业在污染治理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将是否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企业绿色信贷、环保评先创优等重要审查内容之一。深圳保监局在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实行“四挂钩”政策:一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效,作为对其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的基本内容。二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通过环保核查的基本要求。三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发放环保专项资金的优先考虑因素。四是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效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环保季度公报向社会公开,并推动媒体报道和宣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在推动环境保护扶持政策的同时,实现了倒逼作用,从另一个方面推动了企业提高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视度。
社会管理的辅助者、创新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社会管理机制,可以发挥风险管理、关系管理、信用管理的三重功能,更好地辅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财产险公司具有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具有数理分析的数据基础,因此可以为风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可配合安监、环保、气象等部门的合作,做好风险监测和预警,强化和规范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降低污染事故损失,提高全社会应对风险的能力。此外,差别费率及保费浮动机制也促进了企业开展污染事故防治、降低污染风险的积极性。
保险公司基础管理举措范文5
关键词:保险会计制度;改革;会计准则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 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 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 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 记帐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 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
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 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4 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5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 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7 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主权。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8 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 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 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主义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有:
1 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 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3 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4 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 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6 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7 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 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 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 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3 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4 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 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 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7 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建立完备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基础的不严密性,其体系就不可能完备,加之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本身当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虽然,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险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而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此外,2002年,为了履行我国入市承诺,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又重新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等方面又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财寿险分业经营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又面临新的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当务之急,财政部应在现有的新制度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行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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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2]财政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保险公司基础管理举措范文6
[关键词]再保险市场,供给,需求
再保险作为保险市场的“安全阀”和“调控器”,具有保障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以及国家金融安全的作用,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逐步加快,特别是加入WTO以来,原有法定分保的取消和近期《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的颁布,中国再保险市场在发展速度和规模、市场化程度以及竞争格局等方面均发生了显著变化,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拟从再保险的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出发,探讨影响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因素,并从供需层面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我国再保险市场供给能力有限
一般认为,再保险供给是再保险市场中,各家专业再保险公司或经营再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在既定费率水平上能够提供的再保险产品总量。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较晚,在发展程度、承保能力、产品服务能力等方面都显不足,影响了市场的整体供给水平。
1.再保险主体缺乏,成熟度不高,技术服务能力落后
虽然中国再保险业的发端可以追溯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但是第一家严格意义上的再保险主体是1996年成立的中保再保险公司。而中保再保险公司几经变迁,发展成为目前国内惟一一家中资专业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集团”),中再集团下设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在中国加入WTO之前,凭借市场的封闭和法定分保的政策保护,中再集团是当时市场上的惟一再保险主体,基本垄断了国内再保险市场,这种垄断地位即使在2006年取消法定分保之后仍然十分明显。据统计,2006年至今中再集团及其两家主营业务的子公司仍占有国内再保险市场80%多的份额。
法定分保的要求和中再集团“一家独大”的局面反映出来两个问题:一是受政策和市场的挤压,试图经营再保险业务的直保公司和新的专业再保险公司难以在近期获得很大发展空间,虽已有6家外资再保险公司获准在我国开办或筹办再保业务,但市场份额小,目前尚没有另外一家中资再保险公司出现,这是导致当前国内再保险市场主体仍比较缺乏的历史制度原因。二是中再集团凭借自己的国有和垄断地位,在外资再保公司进入前基本上可以无竞争地获得再保险业务,因而不利于其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在国内再保险市场开放后很难迅速发展成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标准的市场竞争主体。
缺乏专业的再保险经纪公司是中国再保险市场主体缺乏的另一个表现。在成熟的再保险市场中,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航空航天等高技术企业的项目中为再保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目前国内的保险经纪公司虽将再保险列入自己的业务范围,但主要以直接保险经纪业务为主。截至2007年底,我国尚未有专业的再保险经纪公司,这大大影响了国内再保险市场主体构成的完备性,当出现复杂技术的承保项目时,国内现有再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相应领域的专业经验,就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现有再保险市场主体技术服务能力落后,这是影响再保险市场供给能力的关键因素。再保险被称作“保险的保险”,再保险公司不仅要通过分保为直接保险公司分散业务风险,而且在承保过程中还要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增值服务。然而,我国保险业发展程度较低,没有形成自主创新的技术发展机制,影响了国有再保险公司的技术水平。同时,再保险业的员工多数来自国内直接保险公司,未受过系统的再保险知识教育和培训,很难提供能满足直接保险公司多元化需求的技术指导。另一方面,我国再保险业商业化运作时间短,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有再保险公司,明显缺乏服务意识,正处于从“坐等分保”向“上门服务”的经营模式转型期,整体服务水平较低。
2.再保险主体资本实力弱,承保能力有限
资本实力是影响再保险主体供给能力的重要因素,直接决定了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再保险行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度非常高的行业,从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来看,绝大部分市场份额被不多的再保险巨头所瓜分,这些再保险巨头的资本实力和承保能力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再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就中国情况来看,处于垄断地位的中再集团的资本实力和承保能力基本上说明了再保险市场主体的情况。截至2006年6月底获得国家注资前,中再集团总资产近298亿元,约合38亿美元,其资本实力与国际再保险巨头相差甚远(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中再集团与国际领先再保险集团的资本实力差距是非常明显的。2006年中再集团的净资产水平仅仅相当于慕尼黑再保险集团的10%,瑞士再保险集团的11%,资本实力的差距决定了中再集团在再保险供给能力上是十分有限的,很难达到国际市场的水平。
需要指出的是,中再集团在2007年4月获得了中央汇金公司40亿美元的注资,大大增强了原有的资本实力,但是由于汇兑限制以及运用美元能力的不足,也很难在短时期内依托此资本形成有效的再保险市场供给。
3.再保险产品品种稀少造成再保险供给存在结构性缺陷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深入发展,全球保险业的发展也呈现了新的特点,非传统风险产品正逐渐取代传统风险产品在再保险公司业务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当今国际再保险市场中的巨头们大都拥有了自身较为完善的产品组合,他们所经营的再保险产品几乎能够涵盖主要的风险领域,这些丰富的再保险产品平衡了市场的供给结构,为满足客户多样的再保险产品和服务需求奠定了基础。如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产品组合共涵盖财产与损害类、人寿与健康类、商业保险类、融资服务类以及全球资产保护服务五个领域,具体产品包括高管人员责任险、环境责任险、巨灾再保险、火灾保险、航空险、农业再保险等险种。
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相比,我国再保险市场中的产品在单个产品发展程度和整体市场产品结构两方面都有明显的差距。以中再集团为例,该集团及两家主营业务子公司分别从事财产再保险和人寿再保险业务,产品结构以低端的传统财产再保险产品为主,险种集中在车辆险、财产险等分保项目,责任险等险种业务比例有限,比例分保合约比重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超额分保合约业务规模很小,特别是尚未推出巨灾再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再保险市场在产品供给方面的结构性缺陷,某些险种的缺乏使部分经济领域当中的风险暴露无法得到规避和保障。这样既无法充分满足市场中出现的再保险需求,再保险企业也不能分享高端再保险产品所带来的丰厚利润。
二、我国再保险市场潜在需求高涨,但现阶段总量有限,且存在结构性不平衡
(一)潜在需求分析
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可以预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再保险市场的潜在需求将不断高涨。主要基于以下事实:
1.中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再保险市场潜在需求增长的基础
直接保险的发展规模直接决定了再保险的市场规模。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7年全年实现保费收入7035.8亿元,同比增长25%。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1997.7亿元,同比增长32.6%;寿险保费收入4463.8亿元,同比增长24.5%;健康险保费收入384.2亿元,同比增长2.4%;意外险保费收入190.1亿元,同比增长17.4%。全行业利润总额672.7亿元。同时,保险业“十一五”规划提出,2010年全国总保费收入争取比2005年翻一番,突破1万亿元。如此的市场增长规模和增长速度为再保险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
2.现代化产业和技术为再保险提供了更多的可保领域
近年来,航天技术、大型水利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的巨额保险标的和可保风险,如三峡水利工程、众多奥运体育场馆和核电站,一个保险公司甚至若干保险公司都很难对此类项目进行承保,再保险公司的参与能够使直接保险公司的保单设计更加合理,并把巨大的风险分散出去。
3.社会意识的改善为再保险需求增长创造了舆论支持
进入2008年以来,我国境内相继发生了南方冰雪灾害和四川地震灾害,国家和人民承受了巨大的损失。国家、相关企业和个人普遍认识到,直接保险市场不能完全有效地抵御如此巨大的自然灾害风险,必须依靠再保险把风险分散出去,才能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的社会保障作用。因此,关于建立巨灾再保险制度、开发巨灾再保险产品的呼声日渐高涨,这不仅加大了社会各界对再保险的重视,而且从客观上也增强了再保险市场的需求。4.国内直接保险企业所有权结构现状内生再保险需求
国内直接保险公司主要分为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两种形式。基于我国股份制改革的历史原因和保险企业的现实情况,国内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并不分散,机制风险相对集中,考虑到再保险可以作为保险企业有效的财务管理工具,众多直接保险企业在改善企业自身资本结构和转移相关风险等方面都有充足的再保需求。
(二)直保公司的“惜分”影响了当前再保险市场需求
然而在现阶段,如此高涨的潜在再保险需求却未能成功转化为实际市场需求。2006年我国保费收入达到了5641.4亿元,但总分出保费才338.97亿元,仅占6%。而国际发达保险市场这一比例一般为20%左右,某些特殊市场(如百慕大保险市场)甚至远远超过这一比例,中外再保险市场差距悬殊。
直保公司自留比例过高直接影响了市场保费分出量。2006年,国内几家大的保险公司保费自留比率均在75%以上,其中人保集团保费自留比例86%,平安财产79%,太平洋财产76%,国寿集团更是高达99%。与2005年相比,各保险公司自留保费比例除太平洋财产和天安保险外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见表2)。而早在1997年,香港产险公司的平均保费自留率就已经降到了65%以下,台湾产险公司平均自留率保持在55%左右。国内直保公司“惜分”的主要原因是风险意识淡薄和利益驱动的结果。一方面,一直以来偿付能力风险在国内市场尚未大规模发生过,直接保险公司风险意识不强,以为通过业务布局和产品品种的搭配已能分散现有风险,忽视再保险的风险分散途径。但2008年7月保监会通报12家直保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为各直保公司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直接保险市场尚处于“粗放”发展阶段,各直保公司普遍关注承保业务量,而对财务稳定性和长期利.润最大化尚不十分重视。在短期利益驱动下,大部分直保公司都不愿意把招揽来的保费分人再保险市场。
此外,在分出保费比例结构上,2003年至2005年全球保险市场分出保费中财产险再保险在总保费中的比例维持在30%至35%之间,寿险再保险的比例已逐年接近30%的水平,而责任险所占比例也保持在35%左右,形成了“三分天下”的结构特点。而2006年我国产险公司总分出保费291.42亿元,占直接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的85.97%;寿险公司总分出保费47.55亿元(不包括9.18亿元财务再保险业务),占直接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的14.03%。可见当前我国再保险市场需求存在结构性的不平衡,财产保险再保险需求占主导地位。
三、从供需层面上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相关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主体数量不足、资本实力薄弱、产品结构单一,我国再保险市场供给能力十分有限,同时在直保公司普遍“惜分”的情况下,市场中再保险需求虽然潜力巨大,但当前总量有限。因此,现阶段我国再保险市场尚处于需大于供的低水平均衡状态。
2007年7月11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并为实现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目标提出了九项政策措施,是引领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科学规划与构建现代再保险市场体系的指导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进入了崭新的新时代。依据《规划》精神,从供需角度进行分析,提高我国再保险市场供给能力、释放市场需求总量,保障再保险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可以采取近期和长期相结合的举措进行。
(一)近期举措
发展再保险市场的近期措施主要是着眼于尽快提高再保险供给能力和引导市场需求良性化发展。
1.充分调动再保险市场现有供给能力
在短期难以迅速增加再保险供给的情况下,充分调动和挖掘现有市场主体的供给能力是有效的措施。中再集团作为国内惟一的中资再保险公司,在接受中央汇金公司注资后资本规模已经超过360亿元。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其承保能力大约在1440亿元左右,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基本满足再保险市场的需求增长。如何有效利用资本规模提高供给能力成为中再集团面临的挑战。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和集团化运作模式的确立。中再集团在2007年10月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在此基础上更好地改革内部管理机制、强化集团化管控,尽快发展成为实力雄厚的金融控股集团,是该公司提高自身再保险业务供给的必然前提。
2.发挥政府的引领作用,尽快建立巨灾等自然灾害再保险体系,扩大再保险可保风险的领域
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对再保险具有内生的需求,提供这部分风险的再保险产品有助于在结构上提升市场再保险供给水平。巨灾再保险等由于具有小概率、大损失的特点,单纯的商业运作难以为继。国际上普遍采用政府支持的方式。我国虽然也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但仅是原则性的。巨灾再保险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许多利益主体,各级政府要发挥核心作用,积极提供政策支持,包括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的支持。
3.加强市场监管,强化直保公司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当前再保险市场需求水平
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部分直保公司为了抢占市场、扩大保费规模,无视经营管理和资金运用中存在的风险,无节制竞相压低产品费率恶性竞争,这成为保险市场发展的隐患。随着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完善,以及直保企业的日臻成熟,保险行业内将广泛树立风险管理意识,特别是今年6月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把偿付能力作为考量保险企业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客观上也为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直保公司在经营中,为了在偿付能力达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吸纳保费,必然借助再保险提高自身的承保能力,增加了再保险的市场需求。
(二)长期举措
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的长期措施立足于市场再保险供给能力的可持续发展和再保险潜在需求的逐渐释放,旨在保障再保险市场体系的健全与健康发展。
1.充分重视再保险在保险业和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再保险具有保险业“安全阀”和保险市场“调控器”的独特作用,发挥着为保险公司分散赔付风险、扩大承保能力和巨灾保障的功能,还能为直保公司产品设计、定价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是保险业和金融体系安全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充分认识这一点,才可能为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2.建立和持续健全再保险市场体系
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市场结构和主体数量是建立和健全再保险市场体系的关键。成熟的再保险市场中,直保公司、再保公司、再保险经纪公司等都是有机的组成部分,发挥着各自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不仅要通过多种形式增加市场中专业再保险主体的数量,提高再保险供给的绝对水平,而且要建立再保险经纪人制度,发挥其在业务中介、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方面的优势,有效促成再保险业务的完成,提高再保险供给的相对水平。
3.提高再保险业技术能力,特别是定价能力
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在风险的评估、危险单位划分、自留额确定、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等方面更为复杂,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再保险公司具有比保险公司更高的技术水平。同时,再保险业又具有自身的技术特点,在竞争过程中,这一特点集中体现在再保险定价能力上。因此,我国再保险企业不仅要充分总结国内市场经验,分析相关业务数据,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而且要在同国外再保险公司竞争过程中不断学习,持续创新,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
4.培养再保险专业人才
我国再保险业专业人才,特别是高素质精算人才和产品研发人才十分缺乏。人才的培育是一项长期工作,我国再保险公司一方面要注重人才的引进,通过良好的发展环境吸引高端人才,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优化和提高现有人才素质,逐步形成再保险业人才发展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