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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评报告范文1
20XX年上半年,我局司法工作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上级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市司法局的指导协助下,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履行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作用。着力在夯实基层基础、推进依法治理和加强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上下功夫,各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现将各项工作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行政
一、法制宣传工作
一是制定各类普法文件。
先后印发关于调整区普法讲师团及下发《区普法讲师团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区“法制宣传村村行暨第八个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区普法讲师团“送法下乡”活动的通知、关于召开“六五”普法中期考核验收动员会议的通知、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国”法制宣传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和制度。
二是广泛开展各类普法活动。
先后开展农民工返乡现场法律咨询会、3.15维权周、学习雷锋好榜样志愿者现场法律咨询会、送法到郑楼、送法制图书到洋北小学等一系列法制宣传会。
三是全面做好中期验收工作。
今年是“六五”普法中期验收之年,在年初就制定迎接验收的工作计划,并召开全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会议和“六五”普法中期验收工作动员会,布置任务,做好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制作“六五”普法宣传材料,同时精心选取龙河的乔庄、幸福街道的幸福社区、区实验小学、精科集团、工商分局等单位作为示范点,5月22日、6月6日区人大和市检查组先后到我区检查“六五”普法工作,我局从台账准备、示范点的选择、汇报材料的准备等几个方面进行积极准备,获得了区人大和市检查组的一致好评。
四是积极做好新闻信息工作。
3月底我局成立新闻信息写作小组,并积极与市局、区委区政府新闻中心对接,了解写作动态和写作要求,同时联系江南日报、法制报、法制网频道,争取更多采用我局新闻信息。
二、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防。
依托划分的排查网格,积极开展村居(社区)和基层单位每周、乡镇(街道)每半月、区每月的集中排查,加强重点地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及时上报排查发现的纠纷隐患,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全覆盖。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按照“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的要求,实行矛盾纠纷信息直报、快报及“零报
告”制度。遇到重大矛盾纠纷要直接、迅速上报至区司法局。若无纠纷信息情况,实行矛盾纠纷信息“零报告”每天下午4:30前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QQ群上报。
二是提高专职人民调解能力。
组织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及部分优秀村居调解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由司法局领导班子主讲人民调解的相关业务知识、调解技能及相关案例,并邀请了区人民法院同志讲解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为主的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人民调解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是加强专业调解队伍建设。
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局、经信局、总工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全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要求在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年初调整了区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上半年,全区排查和受理社会矛盾纠纷共991起,调处成功989起,成功率达99.8%。各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劳资、拆迁、交通事故及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共发生171件,占比17.3%;劳资纠纷共发生116件,占比11.7%;拆迁纠纷共发生107件,占比10.8%;交通事故纠纷共发生94件,占比9.5%。
三、社区矫正工作
一是密切协作,规范社区矫正衔接工作。
上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同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工作。做好审前调查、假释评估工作。通过审前调查、假释评估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上半年以来,共为法院、公安、检察院、监狱出具各类调查评估意见函133件,采信率达100%。
二是加强举措,规范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以“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为抓手,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认真做好监管,要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将电话汇报记录、思想汇报收集、集体劳动和学习的组织及走访等监管工作真刀实枪的落到实处,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同时实施平台监管,监控到点。推进监控现代化,以定位管理系统为依托,实现移动管控网络全覆盖,对重点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全员定位管理,严格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制度和双担保制度,加强重点人员的严密监控,目前全区共有167人被定位监管。
三是强化培训,提高矫正工作队伍素质。
首先是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开展月培训,以会代训社区矫正业务知识,不定期组织业务考试,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季度考核。其次是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绩效考评。对专职考工作者的工作实绩进行绩效考核,一月一考核,实行
积分制,工作实绩和薪酬直接挂钩,工作干的好积分就会高,积分越高工资越高,奖优惩劣。
目前,我区在矫社区服刑人员470人,其中缓刑366人,假释95人,督予监外执行8人,管制1人;上半年期满解矫110人,因疾病死亡2人,无脱漏管,无重新犯罪。
四、法律服务工作
一是以创建省级优秀司法所为动力,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为巩固司法所软、硬件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2月26日在罗圩乡召开了全区规范化司法所现场会,会上介绍和观看了罗圩乡、陈集镇司法所建设。
二是以构建和谐村居为契机,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居活动。
建立“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截止5月底,乡镇(街道)、村(居)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率达100%;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全区共印发宣传材料12000份,为做好法律服务宣传,区局印发了法律服务便民联系卡发给司法所,在社区、村(居)发放;围绕区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城市更新和旧房改造,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以年检注册工作为契机,推动全区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再上台阶。
按年检注册工作要求,使全区15个法律服务所61名法律工作者顺利通过年检注册;举办法律工作者培训班,请区法院法官上法律知识讲座,受到了与会参训者的一致好评;同时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在全区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法治惠民活动,切实解决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法律问题,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是以“深化法治惠民活动”为抓手,以年检注册和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加强诚信教育,严格财务、业务。
今年以来,全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共担任法律顾问一家,诉讼事务434件,非诉讼事务513件,解答法律咨询2088人次,办理法律援助473件。
五、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法律援助进农村。
印制法律援助知识宣传手册,把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到农村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并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向农民赠送一本法律援助书籍、赠送一张法律援助程序卡和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援助的性质、对象、条件和程序,重点围绕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婚姻家庭等领域解答群众咨询。
二是法律援助进社区。
在社区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向社区的低保和特困户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为社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将
社区内所有低保户、特困户、老年人、残疾人等受援对象分类建立档案,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发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卡》,打造社区的“快速通道”。
三是法律援助进企业。
深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工地、企业,通过发放《法律援助便民卡》、《农民工维权手册》、《法律援助指南》等资料,张贴《劳动合同法》和法律援助宣传挂图,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合理诉求和保护自身权益。
四是法律援助进学校。
积极与学校协作,建立“中小学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职能作用,向学生及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20XX年上半年,我中心共受理各类案件267件,其中刑事辩护51件,民事216件,全部录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接待解答法律咨询600人次,代书5件。
六、队伍建设
一是深化政治理论建设。
党“十”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时期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我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按照党的“十“精神的要求,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学习教育,我局全体工作人员能够做到思想上始终保持清醒,政治上始终保持坚定,牢固树立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是强化队伍能力建设。
上半年,我局以队伍能力建设为核心,强化和提高组工干部的学习能力、判断能力、创新能力、沟通能力和自控能力提升队伍战斗力,努力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同时强化工作督办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督查,促进工作执行和落实。
公司自评报告范文2
一、自评得分情况。
总分值1000分,自评得分955分。其中:政策保障100分,目标任务落实180分,建设90分,管理213分,养护237分,运营135分。
二、工作完成情况。
(一)突出政策法规保障。为加速推进“四好农村路”创建工作。县政府首先强化政策保障,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由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公安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工督导工作落实。先后制定出台《县争创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实施方案》、《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县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责任分工,将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纳入各级领导和部门绩效考核范畴,特别是在养护管理方面,在建立县级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全县22个乡镇、235行政村相继成立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明确、县乡村一体化养护管理新格局初步形成。
(二)强化目标任务落实。2019年,圆满完成年度计划,完成新改建、养护、安防工程。自然屯通硬化路达到87.4%,推进养护改造、路面养护技术状况指数逐年上升,加速路网升级,优化路网结构。推进公共交交事业发展,2019年,村村通车率达到89%,全县共有3A级及以上的景区4处,目前已全部通车,到2020年,建制村通客车比例达到100%。
(三)公路建设成果显著。2019年,着力以“量”为先,补齐交通基础设施短板,计划全年投资36883.8万元,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94.429和“畅返不畅”287.9公里。
1、县道XX至XX公路新发至黑帝庙(境内)改建项目31.44公里,总投资6323万元。9月底已全部完工。
2、县道XX至XX公路XX至长山堡段新改建工程38.193公里,总投资8558万元,9月底已主体完工。
3、县道XX至腰XX改建项目24.796公里,计划投资7500万元。该工程是两年工程,2019年路基施工已完成,预计2020年9月底完工。
4、完成“畅返不畅”总里程是305.849公里,总投资18747.08。2018年完成7.43公里,2019年完成298.419公里,总投资18261.53万元,其中新改建136.529公里,161.89公里,已全部整治完成。
随着这些工程的竣工,全县公路硬化里程达到4252.53公里,高速公路206.7公里,国道245.8公里,省道139.4公里,农村公路3660.63公里。硬化公路密度达到60.75公里/平方公里,全县100%的乡(镇)和建制村实现了通沥青路和水泥路,全县87.4%的自然屯实现了通屯硬化路。一个科学合理,便捷畅通农村公路网已初具规模。
(四)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一是实现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现全覆盖。根据《省农村公路条例》,在原有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基础上,全县22个乡镇全部成立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全面推行路长制,235个行政村实施行政村村道管理议事机制,制定爱路护路乡(村))规民约,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县级统一执法、乡村协助执法的工作方式,建立了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公路管理队伍。实现路政管理无死角。二是加速公路用地确权工作。2019年,自然资源局对土地的第三次调查对全县农村公路用地进行了确权,同时,推进路域环境整治,对侵占公路用地、破坏路肩、植树台和排水系统、影响公路畅通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做好路田分离和路宅分离。三是形成爱路护路的强大合力。近年来,交通部门一直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行动,针对损坏路产、超限超载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积极发动群众,提高老百姓爱路护路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良好氛围,使农村公路的到有效保护。
公司自评报告范文3
摘要:文章分别分析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的状况和特点,以及境外市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状况和特点,总结境外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和现金分红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的状况和特点
(一)总体状况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有两种基本形式,即现金股利(派现或称分红)与股票股利(送红股或称送股)。尽管上市公司通常在公布股利分配方案的时宣布转增,但转增并不属于股利分配的范畴。以wind的数据为基础进行统计可以发现,从总体看,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表现为以下特点:
1.2000年以前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比例起伏较大,但2000年以后趋于稳定。1995年以前,我国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比例较高;占所有上市公司比例的50%以上;1996年至1999年,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比例大幅降低,仅为30%左右;2000年以后,基本稳定在50%~60%之间。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公司比例逐渐减少,公积金转增股本仍是许多公司的偏好。1992-1993年,高达80%以上的公司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1993-1996年,选择发放股票股利的上市公司比例超过一半。1996年以后,选择发放股票股利的上市公司比例逐年减少,2001年后该比例降到10%以下。尽管目前发放股票股利的公司比例下降到较低水平,但公积金转增股本仍是许多公司的偏好。1999年以来,上市公司采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一直在10%上下波动。
3.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息率仍处于较低水平,但逐年有所增加。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息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1998年以前上市公司股息率远低于同期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1999年以后,由于我国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已降至较低水平,而上市公司股息率上升,因此两者的差距有所缩小。2001年以后,我国上市公司股息率逐年有所提高,2004年以后年平均股息率均超过1%。
4.不分配公司的比例逐渐上升,近年维持在50%左右。1994年以前,不分配的上市公司数量不到10%;1995年以后,不分配的上市公司比例逐渐提高,到1999年,高达62.36%的上市公司选择不分配股利;2000年以后,不分配股利的公司比例有所下降,基本保持在50%左右。
5.我国上市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占净利润的比例波动较大,近年来趋于稳定。1996-2000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占上年上市公司净利润总额的比例显著低于50%,最低的1997年仅有24%。2001年以后,该比例基本稳定在50%左右。
(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板块差异
1.以深成指和上证50指数成份股为代表的蓝筹公司的各项现金分红指标均达到较高水平。从现金分红公司占样本公司比例看,两组公司2004与2005年均超过90%;2005年深成指公司分红比率高达49.26%,上证50公司也达到40.41%;从股息率看,2005年深成指公司达4.19%,超过同期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近一倍,上证50公司股息率也超过同期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
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标表现出色。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5年现金分红的公司比例达到86%;2004、2005两年现金分红比率分别达到49.16%和44.89%,均超过同期上证50公司,与深成指公司相当;中小企业板公司股息率不高,主要原因是投资者对其给予了较高的成长性溢价。
(三)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集中化趋势
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盈利和股利支付高度集中化趋势,少数优质公司的盈利和股利占了整个市场的绝大部分。以2005年为例,尽管支付股利最多的10%和20%的公司市值仅分别占总市值的53.35%和63.74%,但其息税前收益分别占到所有公司息税前总收益的78.13%和89.44%,支付股利分别占到所有上市公司股利总额的80.33%和91.50%。
二、境外市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状况和特点
(一)境外市场上市公司分红的基本情况
1.分红比率。根据2005年度美国标准普尔指数、英国金融时报指数、日经指数、我国台湾taiex指数和我国香港恒生指数的股利分配数据,美国、英国、日本、我国台湾和我国香港的分红比率分别为34.36%、42.61%、50.68%、72.04%和42.51%。总体而言,美国上市公司的分红比率并不高,公司平均只拿出34.36%的利润用于分红,英国、日本和我国香港的上市公司则大约拿出40%至50%的利润用于分红;我国台湾的分红比率较高,达到70%。
2.股息率。据道琼斯公司统计,2005年度道琼斯各国市场指数股息率中位数为2.205%,最大值为4.34%,最小值为0.94%。
3.分红公司占所有公司比例。2002年度,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日本该比例分别为19.1%、26.5%、56.3%、51.2%、63.0%和85.6%,日本分红公司占所有公司比例水平高于其它五个国家,美国和加拿大最低。各国近年分红公司占所有公司比例水平比较稳定。
(二)境外市场上市公司分红的特点
1.股息率较高。境外上市公司通常将其盈利的很大一部分用于支付股利,且现金分红是公司支付股利的最主要方式。从世界范围来看,股息收益在各个市场中得到普遍重视,根据道琼斯公司对世界上32个主要的国家和地区的统计,各市场的平均股息收益年率为2.205%,其中多数市场的股息收益率大于2%。
2.股利政策透明度高并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从境外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实践看,公司在决定股利政策时,大都十分谨慎。多数公司一般都有事先确定的目标分红金额或分红率,不论当期盈利增长还是降低甚至亏损,公司也力争保持既定股利政策。
3.股利支付存在集中化趋势。美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呈现双重结构,即存在股利支付和盈利高度集中化趋势,少数的优质公司占盈利和股利的主要部分。在1989-1993年期间,美国支付股利最多的20%的公司支付的股利占股利总额的90.4%;在1999-2002年期间,美国支付股利最多的10%的公司支付的股利占股利总额的79.5%;在1989-1993年期间,日本支付股利最多的20%的公司支付的股利占股利总额的73.7%,英国为91.7%;在1999-2002年期间,加拿大支付股利最多的20%的公司支付的股利占股利总额的80.9%,英国为93.6%。
4.支付股利公司的数量与比例逐渐下降。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及日本六个国家支付股利的公司的数量及其所占的比例都在下降,尤其是美国从1989年的61%降为2002年的19%。总体而言,美国、加拿大支付股利公司所占的比例较低,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支付股利公司占一半以上。
5.股利分配方式考虑税收效果。越来越多的公司采取现金回购股票或信托优先证券等多种渠道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从而避免现金股息造成的双重征税。少数企业将所有待分配净利润转入留存,达到完全避税的目的。 6.股利政策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2006年(2005年度的分红)全球范围内,以公用事业为代表的产品或服务需求相对稳定、现金流充沛、资本投入增长稳中有降的行业通常把现金股利作为回馈投资者的主要方式,它们的股息收益率平均在3.24%左右。科技类公司需要密集的资本投入,产品市场和盈利波动较大,现金分红很低,股息收益率最低(0.71%),公司留存收益用于公司发展,送股方式比较普遍,投资者则从公司的资本利得中获利。
7.股票回购日益盛行。1983年以前,美国公司的股票回购金额占股利金额的比例最高仅为13.9%;1984年以后,该比例迅速增加,1998年增至68.10%;之后有所回落,但也保持在40%以上。
三、境外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和现金分红的经验
1.境外市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高。从分红比率来看,2005年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分红比率为34.33%,接近美国标准普尔指数成份股的分红比率,但是稍低于英国、日本、我国台湾和我国香港的水平。
公司自评报告范文4
我国学者和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研究起步较晚,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研究主要在近几年才有所进展。1.内部控制缺陷的内涵与分类。杨有红等(2011)指出正确识别内部控制缺陷,要将其与内部控制局限性进行区分,可分三个步骤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并提出了缺陷级别认定的标准。[8]王惠芳(2011)认为应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内控缺陷和公司内控缺陷,其中财务报告内控缺陷分为账户核算类、账户核对类、原始凭证类、期末报告类和会计政策遵循类五类;公司内控缺陷分为控制环境类、风险评估类、信息与沟通类、控制活动类和内部监督类五类。[9]鲁清仿(2009)将存在补充和修订财务报告行为以及在研究当期发生注册会计师变更两种情况的上市公司划归为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10]单华军(2010)在对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研究过程中,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了11类。[11]南京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课题组(2010)借鉴COSO对内部控制五个组成要素的理论框架,分别对应得出针对五类要素的五类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并将这五类缺陷又具体细化为28个小类。[12]2.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田高良等(2010)对2008年深市494家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研究,通过Logit回归验证了影响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因素,研究表明,发生审计师变更和财务报告重述的公司更可能披露内部控制缺陷。[13]田勇(2011)研究了深市445家上市公司数据,发现公司规模、盈利能力都会显著影响内部控制缺陷,并且呈负相关关系;正在进行或已经经历过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更大。他也对审计委员会规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和审计师变更进行了分析,但没有发现这三个因素对内部控制缺陷构成显著影响。[14]通过梳理文献笔者发现,已有的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以某一年或者连续两年的披露状况作为研究对象,对于2008年《基本规范》实施至今五年多的情况目前还没有学者进行研究;同时,大部分研究集中于内部控制缺陷的识别以及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两方面,至于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是否可靠目前尚无学者涉猎。本文主要对《基本规范》实施后内部控制信息连续五年的披露状况进行研究。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
自2007年7月1日起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已按《深交所内控指引》①连续六年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本文选取了2008~2012年深市主板A股上市公司②,对其内部控制自评报告③、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披露状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一)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现状
2008年深市主板A股475家上市公司中有460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达到96.84%,2009~2011年连续三年全部披露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2012年也仅有5家上市公司没有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前几年只有少数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情况已经得到大幅度的改善。深交所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披露状况明显较好,原因在于《深交所内控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深交所2008~2012年颁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也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单独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两项规则2008年都已经开始施行,所以从2008年起大部分公司都披露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而《基本规范》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法律效力高于深交所颁布的业务规则,所以自2009年起更是达到了100%的披露,《深交所内控指引》和《基本规范》都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深交所内控指引》指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率和效果,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自评报告中必须说明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基本规范》也规定由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那么,深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情况如何?经笔者统计,深市2008~2012年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公司中分别有269家、236家、200家、187家和270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其比例分别为58.48%、49.89%、42.28%、39.62%和58.06%。可以看出,2008~2011年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数量逐渐减少,而2012年又有所上升。这可能是《基本规范》配套指引自2012年在主板上市公司全面实施,上市公司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进行审计,激发了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的动力,所以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数量激增。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现状
1.2008年460家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公司中仅有42家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只占9.33%;2009年和2010年473家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公司中分别有87家和98家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单独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比2008年翻了一番,但相对数量还是不高,也仅占18.51%和20.85%,且两年差距不大,2010只比2009年多了11家而已。《基本规范》虽然要求上司公司对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但对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并没有强制要求,只是提到可以聘请。同样,虽然深交所的《内控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核实评价意见,然而其2008年的《年报工作通知》中并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单独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只是鼓励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009年和2010年的《通知》中也只是提到如果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可以披露其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也就是说,这三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是自愿的,并非强制性要求,因此上市公司的主动性不强,从而出现了上述情形。到了2011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数量有所上升,达到了138家。这是因为《审计指引》中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然而《审计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68家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和216家内控试点公司施行,所以当年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较少。而到了2012年,465家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公司中有295家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超过了50%,较2011年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原因在于《审计指引》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全面实施,大部分公司都遵循了这一规定。虽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是强制性要求,然而2012年仍有36.56%的上市公司并没有这样做,可能是《审计指引》中指出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也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简称整合审计),很多公司考虑到单独进行审计成本较高,依据成本效益原则,选择了整合审计。为了更直观地体现深市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笔者将两者近五年的变化趋势绘制在同一张图上,如图1所示。从图1中可以看出,五年来,深市主板上市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和《深交所内控指引》,几乎100%披露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而2008~2011年,沪、深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中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公司比例分别为67.17%、62.85%、76.86%和78.08%。[15]根据表1,2008~2011年深市主板A股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比例分别为96.84%、100%、100%和100%,均高于整体情况。2008~2011年深市主板A股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依次有9.33%、18.51%、20.85%和29.36%的公司披露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呈逐年上升趋势,且近两年来有了大幅度的提升,这主要得益于《审计指引》的颁布。然而,从图1中可以明显看出,出具审计报告的比例远低于披露自评报告的比例,同时低于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19.73%、35.56%、41.57%和40.21%。[15]可见,深交所还需继续加大力度,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执行《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单独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2.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出具情况。图1显示出深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的上市公司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可信呢?如表3所示,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2009~2012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上市公司分别有3、1、2和6家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分别占3.45%、1.02%、1.45%和2.03%,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数量都少之又少。而这其中又分别有2、1、2、5家被出具的是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即被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中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获得了其所聘请的注册会计师无保留意见的比例接近100%。针对这一现状,笔者提出质疑,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真如注册会计师所描述的那般有效?针对这一疑问,笔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统计到2009~2012年分别有48、59、55和43家上市公司对当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重述,重述率分别达10.15%、12.47%、11.65%和9.15%。其中,2011年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136家上市公司中有11家上市公司对财务报告进行了重述,重述率高达8.09%。针对这一统计结果可知,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即使是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意见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也可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缺陷。
三、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2008~2012年深市主板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调查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几乎全部披露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情况较好;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数量也逐渐增加,说明配套指引发挥了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自我评价报告虽然在形式上与基本规范和评价指引相适应,但内容比较空洞;部分上市公司虽然对其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正面描述,但没有按照评价指引的要求对内部控制缺陷严重程度进行区分,且不能与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相结合,对缺陷的描述也仅仅停留在简单的表层描述上,缺乏对缺陷产生原因的分析和解决办法的阐述。另外,根据前述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可信度也让人有所怀疑。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建议:
(一)加大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行为的监管力度
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披露不同于其他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其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坏消息”的披露,而这也决定了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积极性不高,披露内容空洞,大都流于形式。对于上市公司不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情况,包括不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信息、隐瞒内部控制缺陷的真实情况、披露虚假信息等,监管部门应完善惩罚制度,加大对违规披露的上市公司的处罚,从而增加其违规成本,促使上市公司不断完善自身内部控制,减少内部控制缺陷,更好地实现其长远发展目标。
(二)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
公司自评报告范文5
关键词:内控报告 披露质量 评价指标
010年以来,随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理论框架的逐渐成熟,其实践环节也显得日趋重要。其中,作为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的重要途径,包括企业自评报告和外部审计报告的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质量备受关注。作为上市公司的直接监管机构,上交所和深交所就此开展了大量工作。然而,尽管两所多次颁布文件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报告披露工作,但并未针对报告披露质量提出明确的量化标准。为此,近年来众多学者致力于从多种角度对影响内控报告披露质量的因素进行分析,并通过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来评判报告质量。这些研究表明,市场管理者出于宏观监管的需要,企业基于实现长久立足于资本市场的内在要求,外部投资者为了获得财务真实可靠的报告信息,都追求高质量的内控报告信息披露。鉴于此,本文依据市场管理者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考核标准,借鉴有关学者的指标分析方法,从市场管理者的视角构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分析指标。
一、文献综述与质量分析指标建立
(一)文献综述
2004年推出的COSO报告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体系提供了一套标准化体系,但该体系主要采用定性方法而难以进行定量衡量,并不适用于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因而国内学者对如何衡量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进行了大量探讨。韩传模、刘彬(2012)认为学术界研究信息披露质量主要采用两类方法:一是直接采用权威机构的评分;二是学者根据自身搜集的数据给予的评分。戴文涛、李维安(2013)从一个“局外人”如政府监管机构或外部非营利性机构的角度对企业内部控制状况实施了全面、综合、定量化评价。宋洪琦、魏建(2011)指出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指标,既有定性指标,又有定量指标,只有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有机的结合才能实现真正的综合测度。孟强、苏本知、赫红(2008)认为内部控制的评价方法应从内部检查、外部监督、注册会计师的评价三方面进行。另一些学者则引入信息传播学相关理念,形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的理论基础,构建评价的指标体系与方法,以此来衡量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如刘玉、邓德强(2011)等。综上可以看出,学者们在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研究中对质量测度方法予以了重点关注。本文拟选取一个新的外部监督者视角,即从证券市场管理者的角度,参考现有相关文件,构建一套内控报告信息披露定性与定量的质量分析指标。
(二)基于证券市场管理者角度构建内控报告披露质量分析指标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深交所和上交所颁布了一系列规定与考核措施。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最直接的管理者,辅助五部委组织和监督上市公司的市场交易行为,肩负着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及提高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任务。
深交所200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考评。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四方面划分评价等级,同时考虑上市公司所受奖惩情况及与深交所的工作配合情况而综合形成最终考评结果,并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2013年4月深交所对该《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增加了真实性和公平性两项指标,并详细指出不能评价为A的情形和必须评价为C和D的情形。此后,2013年10月上交所也正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通过定量计分和定性评价将上市公司分为A、B、C、D四大监管类别,分别为信息披露优秀类、良好类、合格类及不合格类公司。从深交所对考核办法的修改及上交所试行的评价办法来看,两所均赋予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准确性重要地位。
因此,本文结合上交所和深交所颁布的信息披露质量考核办法,选取其共同的五项评价指标进行内控报告披露质量评级。具体定义如下:(1)真实性。是否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内控自评报告信息披露进行鉴证及外部审计机构的声誉等级。本文将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定义为第一等级,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定义为第二等级,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义为第三等级。(2)准确性。内部控制缺陷及风险的衡量,即是否在自评报告中披露对内部缺陷的定性及定量的衡量和对公司各种风险的阐述与预防、应对措施。(3)完整性。是否按照内控自评报告书写规范要求出具至少应当披露的8大内容,即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4)及时性。《企业内部评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为对样本加以区分,本文以10日为一个间隔期对及时性做出划分。(5)公平性。《指引》就上市公司如何保证公平信息披露提出了几点原则性要求,如信息披露要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发生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或股票交易异常时,应第一时间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等,本文据此定义公平性。
从上交所和深交所颁布的信息披露考核办法中各评价指标的排序可以看出,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的重要性由高到低,由此本文为上述五个指标设定了等差权重,公差为5%。每个指标设定满分为20分,总计100分,并为细分项目设定了相应的分值。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详见下页表1。评价测算分数公式为E=ΣW×Xi;评级标准为:85至100分评定为A级,70至85分评定为B级,55至70分评定为C级,55分以下评定为D级。
二、上市公司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分析
(一)样本选取
本文以沪深两市主板以及深市部分中小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基于研究设计的要求进行了适当比例的筛选,即制造业为总样本的1%,其他行业为总样本的10%,最终得到100个研究样本。其中沪市主板49家,包括制造业5家,其他行业44家;深市主板27家,包括制造业2家,其他行业25家;深市中小板24家,包括制造业6家,其他行业18家。
(二)总体披露质量
对100家样本公司的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使用本文上述质量评价方法打分并评级,得到总体质量情况的分布,具体如下页表2所示。
从表2可以发现,2011年评价为C级的样本居多,而2012年评价为B级的样本居多。2011年上市公司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等级向上累积频数分布为22、67、95、100;2012年的则为10、35、79、100。从总体来看,样本公司的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有了明显的提升。其中,沪市主板高分变动最大,评价为A级的公司由2011年的4家变为2012年的16家,相应比例由8.1%变为32.7%;评价为B级的公司增加5家,占2012年总体的49.0%。深市主板评价为A级的公司增加4家,评价为B级的公司增加9家,深市中小板总体变动不大,略有改善。从年度数据的变化可见上交所和深交所对内控报告规范化的实施具有实际指导意义,证券市场管理者能引导上市公司在理解规范理论的基础上更加高效率地实施内部控制。
(三)对真实性和准确性指标的进一步分析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真实性和准确性两项加和权重为55%的指标,这是由于其对总体质量的评价结果具有较大影响,因此细化而深入的分析能为评价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提供强有力的补充。
1.真实性指标。从证券市场管理者在《指引》中规定上市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以加强企业内控建设的行为可见,外部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内控报告信息的披露质量的鉴证作用与市场管理者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目的相契合。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市场管理者评价内控自评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有辅助作用。本文将内控审计报告披露质量划分为以下两等,若由“四大”出具则为优,若由一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则为良,具体如表3所示。
可以发现,样本公司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由2011年的51家减至2012年的33家,聘请“四大”的总数不变,说明新加入的“四大”之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增加了18家。其中,深市主板“未聘请”比例由2011年的70.4%降至2013年的37.0%,沪市主板“未聘请”比例由2011年的20.4%降至2012年的4.1%,沪市主板总体状况明显优于深市主板,深市中小板“未聘请”比例较高且两年来几乎没有变化。从总体情况来看,上市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数量仍有提高空间,证券市场管理者需加强对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控自评报告鉴证监督的工作力度。
2.准确性指标。内控缺陷的准确认定作为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核心,影响着内控自评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试图对企业内控缺陷认定做出系统研究,并建议在内控自评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定性和定量的认定与分析,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也逐渐开始加强此方面的工作。王惠芳(2011)认为内控缺陷的认定是内部控制评价和鉴定中最基础的问题。若上市公司能加强内控缺陷的认定、有效管理企业内部缺陷,并减少实质性漏洞或重大缺陷发生的可能性则对企业内部控制有良好效益,从而提高内控自评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
笔者选取内控缺陷的相关控制作为内控自评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分析的关键,并将其定义为制定了内控缺陷定性、定量的认定标准或采取了有效预防措施应对内部缺陷,同时增加是否设立包括内部审计部门在内的内控小组考核项,以对内控缺陷的相关控制展开补充,更细致地研究两年样本内控自评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及内部控制情况,具体如下页表4所示。
由表4可知,样本内控缺陷的相关控制比例增幅较大,由2011年的41%增至2012年的77%,设立内控小组的上市公司增加了8家,比例由64%增至72%。在这两项考核中,2011年沪市主板的情况较之深市主板与中小板都显现劣势,2012年沪市主板的情况有较大改善,略逊色于深市主板,且明显优于几乎未有改善的深市中小板。这不仅说明证券市场管理者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规范起了一定作用,更说明上市公司对其内部控制治理的自愿意识有所提高。证券市场管理者应继续鼓励上市公司使其提高对内控缺陷的管理与控制,使得市场整体内部控制水平稳步提升。
风险管理是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而风险评估作为美国COSO委员会提出的内控五要素之一,更是内部控制质量衡量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这部分内容是否在内控自评报告中得以准确详尽披露对披露质量有重要的影响,因此证券市场管理者应将上市公司是否在内控自评报告中披露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评估、预防及应对措施作为另一披露质量关键考核点。
笔者提取出较有代表性的另一个细化考核项风险控制,审查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是否有风险评估与控制的相关披露,如对运营风险、财务风险、流动风险等风险的认定及预防应对措施。内控自评报告风险控制的披露情况具体如表5所示。统计样本显示,2012年上市公司在内控自评报告中披露风险控制的比例有所增加,其中上交所样本公司增加了4家;而深市中小板仅增加1家,主板未有变动;2011、2012两年在自评报告中披露“风险控制”的样本公司比例,深市中小板最高,主板次之,而沪市主板情况最不尽如人意。上市公司虽然对内控缺陷的披露意识有所提高,但是对风险控制的观念仍有待加强。
三、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证券市场管理者的角度,以2011年及2012年沪市主板和深市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构建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100家样本公司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实证研究。研究表明,2012年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高于2011年,且沪市的质量高于深市;沪市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两年来皆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自评报告进行了审计或鉴证,而深市2011年只有较少数公司做到了这一点,2012情况略有好转;外部审计机构多为国内事务所,“四大”常被聘请作为外部咨询机构协助上市公司开展内部控制。
基于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1)证券市场管理者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工作,同时制定更加细化的衡定指标以引导上市公司开展实践。上交所和深交所要肩负起有效考评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重任,必须建立起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及定性、定量考核标准,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要求所披露内容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2)证券市场管理者及企业都应提高对内控缺陷认定及控制与风险评估及控制的关注度。对内控缺陷和风险管理实施适度的监督检查,是市场管理者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企业避免内控流于形式并及时改进的必要持续措施。上市公司的内控缺陷和风险越少或越能被有效控制,则越能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从而提供高质量的内控报告。(3)证券市场管理者应督促企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内控自评报告进行审计或鉴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且所聘事务所信用等级越高,内控自评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也越高,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有助于确保内控有效性,也可为市场管理者进行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提供辅助依据。X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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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葛建军.基于风险视角的企业内控缺陷浅探[J].国际商务财会,2012,(12).
4.王惠芳.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现状、困境及基本框架重构[J].会计研究,2011,(8).
公司自评报告范文6
1998年从清华大学毕业之后,谢安便一直从事财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工作,5年前成为德勤中国企业风险管理服务合伙人,怀着对中国企业内控现状及未来的思考和期许,谢安接受了《新理财》记者的专访。
内控报告乱象解读
《新理财》:2012年,继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之后,我国所有上市公司被要求出具内控自评报告,对于这些自评报告的具体内容与所反映出的实质,您有怎样的解读和评价?
谢安:在上市公司公布内控自评报告方面,每年证监会在年报公告中会提及,两家交易所也会具体的要求。二者的具体要求有些差别。上交所每年都会公布一份报告的模板,对自评报告的格式、内容均进行规范。同时还会一份董事会成员对内控报告的审议工作底稿,是一张需要做选择题的表单,要求董事亲笔作答并签名。深交所也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披露内控自评报告,还专门针对中小板要求披露一份内控规范落实自查表,并且要求保荐人对持续督导期的公司的自查表出具审核意见。通常,上市公司会按照交易所的具体要求来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因而,并不是所有的公司的自评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均一致。
基本上,那些作风稳健、运作规范、管理基础好、内控工作起步较早的公司的内控评价报告的可读性比较强,能比较真实和客观地反映内控的实际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当然是比较不严重的问题)的描述也比较准确;而基础不太好的公司的报告中,对问题的描述往往稍显笼统,并不深挖,这也跟不愿意展露缺陷的心理有关。
《新理财》:与2011年在我国境内外同时上市的首批执行企业内控规范的公司相比,2012年所反映出的执行情况有哪些异同?
谢安:2011年首批执行规范的公司都是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从内控工作开展的角度看,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又可以分为几类,一是美国上市,众所周知,美国是最早要求披露内控报告的,因而很多同时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内控工作早在7、8年前就已经起步,包括财务报告内控的自我评价和审计,可以说这些公司在对内控的认知、财务报告内控的健全性等方面的基础比较好;同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要在年报中披露企业管制报告,其本质上也是董事会对公司内控的一种自我评价,评价的范围不局限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是并不要求对内部控制做审计。或多或少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的内控都有一个来自外部的持续的要求,这个要求在促使公司持续完善内控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所以无论从报告编制经验,还是从内控的实际水平的角度来看,首批实施内控的公司的基础都会好一些。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工作我们有持续的关注,已经连续7年内控调查报告。从调查的结果也能印证上述分析,即每年内控的自评都会有进步的表现,包括越来越实,不像刚开始那样大而空的感觉;重点越来越突出,篇幅也有所调整,不像刚开始那样长的几十页,短的只有一两页,可读性增强了。
内外兼修跨越差距
《新理财》:对比中美两国的企业内控报告,从出具过程、所反映出的内容、揭示的问题实质角度来看,存在哪些差异?为什么?
谢安:两国内控报告最大的差异就在于内控的范围,美国要求的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直白点说,是关注那些出了问题会导致财务报告错报的领域;而中国要求的是全面内部控制,不仅包括财务报告内控,还包括与战略、运营的效率与效果、合规性及资产安全相关的内控,是包罗万象的,范围远远大于美国的要求;相应的,在技术上评价的难度也加大了,评价财务报告内控是否失败,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量化的;而其他方面内控的评价是很难量化的。但是从阅读者的角度出发,全面的内控自评报告还是更受欢迎的,报告中披露了更多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细节,包括内控方面的管理架构、企业运营方方面面的政策流程等,投资者可以进一步了解公司,有利于作出更恰当的投资决策;监管机构可以发现公司内控方面的优势及薄弱领域,并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工作。
《新理财》:我国上市公司内控,从事后惩罚到事前控制,从突击检查到持续监察,从被动他查到主动自查,这之间的距离有多远?如何跨越?
谢安:这个距离看似遥远,其实只在“一念之间”,只在最高决策层、管理层的认识里。作为检查的主体,事后惩罚、突击检查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出成绩”,而事前控制,持续监察需要更细致、更耐心、更全面的工作,且不容易看出“成绩”。从被动到主动,也是一个挑战自我的过程。一个企业的主动性、挑战自我的愿望和能力,跟一个人在这方面是很像的,最难做的是挑战自我、超越自我。
解决之道可以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是外力的推动,充分珍惜监管要求的契机,提升自我;二是内在的需求。有作为的企业管理者应该是定期回顾、调整企业发展目标,不断自省、不断提升的,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是能够建成和维护内控长效机制的最有力的保障。一家公司如果真正实现了内控工作从事后到事前,从突击到持续,从被动到主动,我相信,在其他方面,也会做得卓有成效。
态度决定成败
《新理财》:中国的企业内控要想冲破形式化“外衣”真正做到行之有效,应从何入手?
谢安: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内控工作都应该讲究实事求是。正如内控技术框架里写的,最高管理层的理念和行为影响着一家公司的内控基础,内控工作只有各级管理层认识到位,思路正确,自上而下地推动,才有可能做得好。管理层的认知和思路是内控工作做好的最必要的基础条件。
除认知外,管理层身体力行的支持也是必需的,上行下效,身教胜于言传。只有最高管理层时时刻刻严格遵循政策、流程,也就是按内控的要求办事,自然而然的内控体系被破坏的可能性会相应降低,若管理层随意逾越,内控体系肯定会沦落为空谈。
在技术上,需要做的工作是领会监管要求的精神实质,同时充分认识自身的现状,只有两者充分结合在一起,才有希望把内控工作做到实处,发挥内控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的功能。若是断章取义地应付检查,一定会导致事倍功半的后果。若要内控长期有效,势必应该结合公司的长期及阶段性发展目标,持续完善,包括完善监督机制。
事实上,内控的意识、职责、具体的措施应该是无孔不入地融入公司的日常运营,宏观到战略规划的制定,细致到每一份岗位操作手册,无一不蕴含着内控。从这个角度讲,内控体系的建设、持续完善和监督机制运转正常了,整个公司的运转也就正常了。
打好持久战
《新理财》:据您了解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乃至非上市公司的内控管理实务中,有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您有怎样的建议?
谢安:从我们历年对内控的调查来看,如前所述,最高领导的重视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说白了,内控是一个涉及长治久安的话题,要从基础做起,有些“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意味。真正好的内控,一定是有个好的内控文化作支撑的,而文化的形成,决非一朝一夕之功。
此外,如何把握内控建设的成本效益原则也需要特别注意。好的内控,其效益是很难量化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内控工作的投入是现实的。能否、如何将短期的投入跟长期的效益结合起来,这可能跟领导的风格、考核及任期等问题颇有关联,这可能不仅需要高管层自己思考,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也要更多地思考。
其他的问题可以看做是衍生问题,比如人才。很多公司做内控工作时感觉人力匮乏。其实内控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技术壁垒也不高,只要领导真正重视了,舍得投入,培训、联合项目组等各种形式都可以迅速培养出内控人才,并且无论什么样的组织体系,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都有可能把内控工作做得有声有色。我们曾经接触过从集团总部开始,建立独立的内控部门,垂直管理,进行内控的维护和监督工作(当然也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也接触过只在集团总部开始成立一个部门,在二、三级公司的各部门均指定内控联络员,明确职责,内控工作上下联动,内控工作也做得非常到位。
再比如工具。越来越多的公司将内控措施固化在系统中,以提高效率和效果设置得当的自动控制的效果要远远优于人工控制,效率也不可同日而语。
重实质而非形式
《新理财》:今年3月底,财政部公布了《石油石化行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这也是我国首个行业内控操作指南,对此,您持怎样的态度?接下来,就政策法规层面而言,您认为还有哪些需要明确和完善的?
谢安:不同行业的公司内控的重点领域、控制手段可能会有不同,行业性的操作指南对于公司的内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份操作指南在中国内控发展的历史上可称为一块重要的里程碑。
行业内公司在参考指导完善内控工作时,很重要的是认识这份指南的精神实质,读懂字里行间背后的宗旨、原因、目的。说到底,还是结合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来操作。事实上,不仅行业,每一家公司的历史、文化、规模、发展阶段、管理层风格等条件的不同,决定了其内控体系也必定是独具特色的。因此,重要的不是在形式上全部照抄,而是在理解了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完善自己的控制体系,使之能达到指南所含的控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