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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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管

建设工程消防监管范文1

摘要本文对贯彻修订后的《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过程中,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调研的实际,对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行了阐析。

关键词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对策分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一)关于备案。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06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06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二)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三)关于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106号令规定的申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不包括相关的图纸,不利于验收和备案抽查。

(四)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06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五)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六)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地下室与首层及二、三层的楼层商铺为连体的建筑,上面住宅分为若干栋,总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此类建筑是否属于单体建筑,是否需要申报?执法实践中这类建筑设计类型经常出现。

(七)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八)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从我省各地调研的情况看,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上的理解和学习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等客观原因。具体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条文理解应用不准确

《消防法》修订执行后,部分消防监督员对新法学习了解不够,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导致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运用何种条文把握不准。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力度有待加强

有些问题也反映出了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不够高、执法能力不够。比如窗口受理方面的审核把关的问题,虽然现有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解释,现有的业务系统在不断的更新完善中,但是有些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也导致了在建设工程消防 行政许可和备案业务受理、办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对法律法规规定理解贯彻上的偏差和不足。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

新《消防法》和配套规章作为上位法,在条文上比较概括,有些术语和工作操作程序还有待细化;在审核验收和备案的工作要求等方面,还缺少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对有些场所和建设工程还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和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三、解决新消防法律法规适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根据这些问题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结合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拟提出如下的解决建议:

(一)强化执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要通过执法大轮训、研发推广执法培训操作演示系统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各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推动新消防法律法规的工作要求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要结合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工作,不断强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更具体明确的执法操作指引和工作规范,细化、量化执法工作要求,有效整合公安内网和互联网消防监督工作平台,不断强化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监督制约,实现执法规范化水平和为民服务水平的“双提升”。

(三)领会法律法规精神,准确把握执法标准。结合在省内调研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笔者拟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上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对策建议。

1.关于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问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因此对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对于不同时期的建设工程,建议做如下处理:对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对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2.关于重复申报备案的问题。为防止故意重复申报备案逃避被抽中,以及防止虚假备案对监督管理工作的干扰,建议明确:同一建设工程使用同一名称或者不同名称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的,当其中一次被备案系统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其它重复申报的按虚假备案处理。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且均未被抽中的备案项目,保留其中一次完整的备案记录,其余按虚假备案处理。

3.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涉及施工许可的问题。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依法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其中,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施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关于备案抽查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的处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建议:对于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抽查结果。

5.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的问题。建议明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前,对选用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检验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合格的见证检验报告。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装修、装饰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抽封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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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议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工程竣工图纸等。

7.关于消防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为强化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防止出现先天性的火灾隐患,建议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应当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不得批准。

8.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中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问题。为防止审验的片面性,建议明确:自动消防设施不应单独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应纳入土建工程或内部装修工程一起申报。

9.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建议明确:地上建筑物任一楼层相连为一整体,其他楼层建筑形式分为多个单体的建设工程,应视为一个完整的“单体建筑”。适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单体建筑”的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管范文2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

引言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明确了消防责任的主体,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核等许可进行了改革,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创新

(一)科学确定消防审验权行政许可的范围

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消防法改革了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不再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改为抽查验收,对其余工程改为备案。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已经发生了改变,以往的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例如随着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消防监督机构人员数量少与工程量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不利于发挥建设工程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的弊端日益显露等。这些都为合理界定消防审验权的范围提供了实践经验。因此,有必要对消防审验权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以适应消防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消防法及公安部配套的106号令适时对制度进行了变革,应该说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首先,一般工程进行事后监督,并且采取备案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没有被抽取到的,主要靠自律监督,只有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才采取事先全查全验收的方式进行事前监督。其次,消防部门通过坚强日常管理,培养建筑工程部门的消防意识,这样反而有利于消防责任的落实。过去全部检查验收的方式,消防部门管的宽,承担的责任重,不利于发挥其他部门的积极性,将本该多元化的责任主体转变为一元化的主体,形成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应对消防审核验收的局面。新的审验模式取消了一般建设工程审验权,促使建设工程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又通过备案抽查权、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自律管理。三是有利于发挥消防职能部门的社会作用,符合消防部队目前的实际。以往的审验模式超出了现有体制下消防审验人员的负荷,导致消防审验周期长,效率低,很多技术审核总在较低的层面徘徊,没有发挥该制度应有的社会效果。现行的审验模式有利于消防机构集中精力将重点放在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验收的把关,更大程度的发挥消防机构作为国家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的社会效益。

(二)对消防审验程序进行了完善

新的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一大特色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完善了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条件、许可条件、消防验收的申报条件、专家评审的程序、备案抽查程序等,同时还明确了消防审验的时限要求,通过完善程序性规定,程序性规定的完善,增强了监督程序的透明度,也便于消防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三)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

依法行政的实质就是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在新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得到了很好地体现,新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有力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出的行政决定必须要说明理由;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行政相对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还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有权查阅复制有关的资料;对于错误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撤销。

(四)健全了社会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机构内部监督机制

与1997年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相比,2009年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细化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如对建设单位增加了委托工程监理、选用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的义务,设计单位注明技术指标的义务,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义务等。新增了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责任在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中分阶段、分主体进行了叠加规定,有力确保了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新增了主责承办和集体会审制度,并规定了相关人员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建设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做出的、以及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等行为作出的许可意见,出具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运行所面临的挑战

(一)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虽然细化了新消防法确立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规定过于原则、概括,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紧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一是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规范。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的范围、防火性能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三是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管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建设工程消防监管范文4

论文摘要:对公安消防机构在对建筑工程审核验收过程中一些常见问题进行探讨,从消防审核验收部门的角度,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建筑根据规模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一系列的消防安全设施,以保证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笔者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在工作中遇到许多工程技术和质量上的问题,作为消防监督部门,既要监督好,从技术上服务好,更要把好源头关,加强对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控。

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上的先天隐患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由于设计市场竞争,低价揽业务,缺乏对设计条件的充分调查;无原则迎合业主心理,降低标准设计;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对消防技术标准理解、掌握程度不够以及责任心不强,设计粗糙等因素,工程设计常出现如下问题:

总平面布局设计方面存在不标注与本项目相邻的周边建筑的性质、层数或高度、防火间距,总平面布局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相符,在设计图纸中隐藏了部分影响消防车道畅通和防火间距不足的建构筑物,总平面图与建筑图关于建筑的性质、规模不一致等问题,如果现场勘察不到位很容易造成隐患和产生相邻纠纷。

在建筑图设计方面存在设计内容不全面、建筑材料耐火等级和燃烧性能选择不符合规范要求,帮助业主回避平面布置不合理等问题。

消防设施方面主要消防给水设计不切实际,不能满足消防要求。

2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安装使用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不经过消防监督部门审核、验收把关,造成一些问题。有些单位为压缩基建开支,或者降低成本,选择质差价廉的消防产品,质量难以保证;有些单位安装调试后,仍然存在问题,始终不能开通运行,甚至几年不能投入使用;有的在使用很短一段时间后,就整个系统瘫痪,需要重新设计、换型,造成很大的浪费。

设计、施工单位鱼目混珠,造成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先天性”问题。虽然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实行了设计、施工单位的认证管理,但是一些没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临时组建人马,出些管理费,挂靠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而承接消防工程,造成设计和施工单位太杂,不认真负责的现象大量存在。有些设计不当,产品设计选型不合理,消防控制室的位置选择不当;有的控制系统分散设计在多处,造成该联动的不联动,多处值班不能统一管理的问题。

生产、销售、维修单位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消防产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调控措施不尽完善,产业经济结构不尽合理,也由于消防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经常备而不用,一般用户难以实施消费监督,致使一些地方假冒伪劣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直接影响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

3 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安装不规范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都对室内外消火栓安装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队伍技术力量薄弱、施工单位与城市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不畅、建设单位对消防给水安装施工队伍的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常出现室外消火栓安装位置距城市道路距离太远、距建筑物外墙太近而不利于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的取水和灭火救援工作的正常展开。此类问题在中小城市表现特别突出。

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法

3.1 采取措施大力提高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

加大面向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消防宣传、培训力度,实行消防设计人员资格证书制度。首先,提高工程设计人员和单位的消防设计责任意识是提高消防设计责任的前提,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消防设计的法律责任,要求设计人员端正设计思想,正确向业主出具咨询意见,正确引导业主规范建设,立足长远考虑,对业主违规要求应予拒绝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其次,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消防设计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培训,增强设计人员对消防安全整体认识和消防技术标准全面理解。再次,应建立消防设计人员资格证书制度,对不具备消防资格证书的设计人员不得从事工程消防设计,对降低标准进行工程消防设计的应给予相应处罚。

应加强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和研讨,增进理解,统一认识。消防部门在执行消防技术标准过程中,经常开展一些研讨,统一对标准的理解,统一对一些标准规定不够明确事项的做法,消防部门也应将内部研讨的结果及时向设计单位通报沟通或邀请一些设计单位共同参加研讨。

加大对业主单位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设计单位消防设计中出现的部分问题是由于为揽设计业务过分迁就于业主单位造成的,因此加大对业主单位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也是减轻设计单位的压力,提高消防质量的途径之一。 转贴于

建议从立法上完善对设计单位违法设计、降低标准设计的处罚措施。当前消防部门对设计单位无直接的约束措施,以至于设计单位为揽设计业务规避消防标准甚至放弃原则搞设计,把纠正不符标准的设计压力全压到消防部门,应在消防立法中明确对设计单位违规或降低标准设计的查处措施。

3.2 把好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关、施工监督关、竣工验收关。

首先是抓好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核。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设计图纸,是建筑物中自动消防设施一次全面系统的集中展示,设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甚至影响到建筑物在火灾中的安全性能。因此必须抓好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核关。设计审核时,消防监督部门要根据有关规范的要求,结合具体实际提出针对性的审核意见和建议,以保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在设计阶段的正确规范。审核的重点:一是审核是否按规范全面合理设置相应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有无漏设、少设、不设;二是审核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产品选型是否得当,性能是否可靠、技术是否先进;三是审核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相应的一些辅助要求是否达到,条件是否满足。

其次是抓好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施工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影响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功能的错误之处,同时,也是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的一次再监督。消防监督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范要求严格按图施工,主要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和消防产品的质量,二是抓好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施工质量,定期不定期的对各施工环节和消防审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尤其对隐蔽工程及某些施工安装标准和调试情况,实施重点监督,保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满足设计的要求。

第三是抓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在建筑物模拟火灾状态下对自动消防设施功能的一次全面检阅。消防监督部门应要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在验收前必须首先经检测合格。在竣工验收时,消防监督部门要按照有关建筑自动消防设施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仔细的检验和评定,对任何存在问题,必须责令找出原因并彻底改正。如果一次验收通不过,一定要坚持原则,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直到全部通过为止。

第四是加强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单位和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管理。一是要结合当前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开展的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稳定消防产品市场秩序,确保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要力争通过集中整治,清除一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消除一批火灾隐患,查处一批不法厂商,帮助督促一批具有合法资格但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切实提高全社会的消防产品质量意识,使假冒伪劣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产品泛滥现象得到明显遏制,净化和规范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市场,推动和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建设工程消防监管范文5

关键词:高层建筑给排水;管道工程;设计;计算

Abstract: based on practice, talk about high-rise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pipeline engineering design.

Keywords: high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The pipeline engineering; Design; calculation

中图分类号: TU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己11号,工程名称为华北所科技大厦(科研、办公、单宿)建筑用途为科研、办公、单宿。建筑面积80030㎡,建筑高度为72.90m。

二、管道系统

本工程设有给水系统,热水系坑,中水系坑,污废水系坑,雨水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建筑灭火器。

1.生活给水系统:

1)市政供水压女不应小于0.25MPa。

2)本建筑最高日用水量为420m3/d;最大小时用水量37m3/h。

3)给水系统分三个区:高区,低区,中区。

4)地下三层设一座容积为120m3生活水箱。

2.生活热水系统

1)本工程最高目热水(60ºC)用水量为35m3/d,最大小时用水量8.75m3/h,设计小时耗热量为560kw。

2)热源为本工程地下一层的真空热水机组。

3)生活热水系统的竖向分区与生活给水系统相同,但仅中区供给生活热水。

4)真空热水机组的启停以热水罐的水温来控制,热水供水温度≤60ºC,并设有三台机组循环泵,两用一备,机组循环泵与热水机组同时工作。

5)热水系统采用全日制机械循环,共设两台系统回水泵,互为备用;启泵温度为50ºC,停泵温度为55ºC。

6)热水罐的进水管上装设电子水处理仪。

3.中水系统

1)本工程最高日用水量为172m3/d,最大时用水量25m3/h。

2)本工程地下三层设中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工艺流程为原水(淋浴排水,盥洗排水,冷凝水格栅调节池预处理生物膜反应器消毒中水,处理站自中水处理专业承包商负责设计,安装,调试及试运行。

3)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时,中水原水通过事故超越管排至室外污水管道。

4)处理后的中水储存于地下三层容积为60m3中水水箱。

5)低、中,高区分别设有一组变频调速泵每组泵为两台,一用一备,由远传压力表(设在泵房内)将管阿压力信号反馈至变频柜控制水泵的运行。

6)公共卫生间、宿舍卫生间及其他需要单独计量处均设置水表,水表口径与给水管道接口管径一致。

7)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中水管道外壁的颜色涂为浅绿色,并应在其外壁模印或打印明显耐久的“中水”标志;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工程验收时应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4.污废水系统

4.1本建筑室内±0.000以上生活污水水重力自流排入室外污水管,生活废水重力自流排入地下三层的中水处理设施;±0.000以下的污水采用潜水泵提升至室外污水管道;废水采用潜水泵提升至室外雨水管道。

4.2本建筑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

4.3污水设计总流量Q(L/s)Q=Q1+Q2+Q3

其中:Q1为居住区生活污水设计流量(L/s)。

按下式计算:Q1=n×N×Kz/(24×3600),

N为污水定额(L/(人*d)),含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

N为设计人口数。

Kz为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计取或按实际数据采用。

Q2为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淋浴污水量(L/s)。应与国家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协调。

Q3为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量(L/s)。工业废水量级及其总变化系数应根据工艺特点确定,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5.雨水系统

5.1雨水斗采用87型接口直径为DN100。

5.2屋面雨水经雨水斗和雨水管排至室外,入渗到室外地面透水区域,超出部分由雨水口、雨水管汇集,排至市政雨水管道。

5.3雨水设计流量Q(L/s)按下式计算:Q=F×q×Ψ,

F为汇水面积(ha),其划分应结合地形坡度、汇水面积的大小及雨水管道布置等情况划定。地形较平坦时,可按就近排入附近雨水管道的原则划分汇水面积;地形坡度较大时,应按地面雨水径流的水流方向划分汇水面积。

Ψ为径流系数。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计取。

q为设计暴雨强度(L/(s* ha))。按下列公式计算:q=167A1(1+ClgP)/(t+b)n

式中t为降雨历时(min)。t=t1+mt2,t1为地面集水时间,一般取5~15min;m为折减系数,暗管取2,明渠取1.2;t2为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

6.消火栓给水系统

6.1本工程按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给水设计。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40L/s,室外消防水量为30L/s,火灾延续时间3h。

6.3本工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采用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与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为两条,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外消防水量。室外消防给水管道上设置室外地下消火栓,以满足室外消防用水。

6.3本工程地下三层设540m3,(其中消火桂水量432m3,自动喷水水量108m3)水池一座(分两格),消火拴加压水泵二台。屋顶水箱间设18m3消防水箱一座。室内设专用消火栓给水管网,竖向分为高区和低区。高区由屋顶水箱和增压稳压装置稳压,低区由屋顶水箱通过可调减压阀稳压。系统最大静压≤1.0MPa,消火栓栓口动压大于0.5MPa者采用减压稳压消火栓。

6.4低区:地下三层至十六层,水平干管与坚向立管构成环状,上干管设在十六层,下干管设在地下三层。为保证低区消火栓给水系统静水压力不超过1.0MPa,地下三层的消火栓给水加压泵出水管经减压阀拭压后再与低区管道系统相连。

6.5高区:十七层至二十层水平干管与竖向立管也构成环状,上干管设在二十层,下干管设在十七层,消防水箱出水管与二十层水平干管相连。

6.6本工程低区与高区各设三套墙壁式消防水泵结合器与消火栓系统管道相连。

6.7为保证消火桂栓口出水压力不超过0.5MPa,地下三层~八层消火栓采用减压稳压消火栓。

6.8消火栓给水泵控制:消火栓给水泵两台,互为备用。火灾时按动任一消火栓处启泵按钮或消防中心,水泵房处启泵按钮均可启动该泵并报警。泵启动后,反馈信号至消火栓处和消防控制中心。

6.9本建筑室内消火栓带灭火器箱组合式消防柜桂箱尺寸1800X700X180,DN65消火栓一个,25m长村胶水龙带一条,19㎜直径喷嘴一个,成品消防按钮一个,消防软管卷盘(栓口直径为25㎜,内径19㎜的软管为25m,喷嘴口径为6.00㎜)一个。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本工程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办公楼部分按中危险级Ⅰ级设计,停车库按中危险级Ⅱ级设计。地下三层~地下一层设预作用式自动喷洒系统,其余部位设湿式自动喷洒系统。

7.2地下三层设二台自动喷水泵,一用一备,互为备用。该泵运行情况应显示于消防中心和水泵房的控制盘上。

7.3室内设专用自动喷水系统水管网,竖向分为高区和低区。低区:地下三层至十层:高区:十一层至二十层。高低区共用一组自动喷洒系统加压泵,高区由加压泵直接供水,低区经减压后供水。地下三层消防泵房内设二台自动喷洒泵(一用一备)。

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平时管同压力由屋顶消防水箱及增压稳压设备维持:火灾时,喷头动作,水流指示器动作向消防中心显示着火区域位置此时湿式报警闷处的压力开关动作自动启动喷水泵并向消防中心报警。

7.5汽车库及自行车库采用72ºC易熔合金直立型喷头(K=80)。其他均采用玻璃球喷头,有吊顶房间为装饰型,无吊顶房间为直立型。温级:厨房内灶台上93ºC,厨房内其他地方79ºC,其余为68ºC。接喷头的短立管为ND25,喷头接管直接为DN15。车库内风管下,水管下和风管两侧水管加设的喷头采用下垂型喷头。风管两侧和水管下加设的喷头装集热板集热板面积≥0.12㎡。

7.6每种喷头的备用量大于或等于同类型喷头总数的l﹪,且不应少于10个。

7.7直立型喷头安装要求: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不应大于150㎜。

7.8本工程高区与低区各设两套墙壁式消防水泵结合器,分别与自动喷水灭火高、低区管道相连。

8.灭火器配置:

8.1本建筑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

8.2车库、各层走道或楼梯问在每个消火栓灭火器箱内设3具4㎏装的手提式干粉磷酸铵盐灭火器。

四、结语:

建设工程消防监管范文6

[关键词]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问题;措施

Abstract:Since the reform, to improve rural agricultural aspects of the comprehensive productivity, safe drinking water, resulting in improvement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of small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Today in the countryside some small water there are many shortcomings, taking into account such issues originally proposed to improve such problem.Key words: Small Water; management; issues;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L37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小型水利工程作为农村基础建设的关键环节,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起着不可小视的作用。如今农村中传统的小型水利工程有着诸多缺陷,不仅达不到建设新农村的要求,而且存在着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现象。因小型水利工程的规模较小,而工程数量又较多,并且涉及到的有关方面较多,以致建设和管理的差异较大。

一、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及问题

小型水利工程关联的有堤坝、城乡供水、农田灌溉以及防洪排涝和水电等。在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情况进行调查中,因存在客观条件的局限,农村中小型水利工程的状况令人顾虑。

1、工程建设标准普遍偏低

如今在农村存在的小型水利工程多数是在上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建立,因那时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不好,建设的标准比较低。一般存在着防洪设计标准过低,地基的处理和地质勘查有着相应的不足,同时工程规划设计及管理、建筑材料的质量和技术等因其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的局限性,和如今的建设标准进行比较还是偏低,使得达不到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点。

2、工程的完好率低

因小型水利工程的规模较小,建设标准偏低,以及经济、技术和管理方面的缺陷,对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步骤中一般都存有相应问题。因为工程的运行必须及时的完善补充,以及适时的保修维护,可是在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未能及时满足要求,处于运行的小型水利工程中都很多因年久出现不同情况的损坏,过度的运转是常用情况。同时有些小型水利工程因人为的破坏或是自然灾害的影响,使得不能够再次运用而废弃了。

3、工程管理不善,效益低下

如今在农村中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还不够完善,对工程管理的付出不够,管理组的素质不高,导致工程管理不合理等。小型水利工程因其未满足相关系统布置要求或存在着供水区域减小等问题,使得效益未能得以较好的发挥。水利工程未能合理的维修处理,年久未及时修理而设施老化严重,使得供水能力减弱,最终导致工程的效益降低。同时存在着因个体需要而任意截流、开沟等情况,导致田间的流水渠道遭到破坏,而供水性能渐渐丧失。某些新建的水利设施因其费用的收入少,维修管理的费用未能达到基本要求,设施未能得到实时维护保养,使得工程不能够满足常规的使用,而呈现水利工程总体的效益偏低现象。

4、工程产权不清,管护责任不明

农村中的小型水利工程投资来源于多个方面,财产的所有制性也是不定性的经常改变,工程的相关资料缺失严重,资金总数长时间不明,所有权模棱两可,资产联系复杂,对产权的界定难度大,是以往常出现产权不清管护责任不明现象。同时在管理经营方面无管理与维护的标准规范规定,也无必须保养维修的规定。现今此类在农村的小型水利工程一般经县镇水管部门和村集体或者几家农户共同管理,可多数所有权以及管护责任的主体都不购明了准确,更别说在瘫痪情况下的工程则是基本没有人再处理。

二、小型水利工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1、重视农村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

农村中小型水利工程是基础设施的基本关键部分,和农民自身的利益紧密联系着。在农村构建小型水利工程是加强对基本设施的完善,以及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完全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措施之一。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上,相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则要更加的重视,既要更好建设水利工程,更要管理好水利工程。在水利工程中重建轻管的现象出现了很久,出现该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水利部门以往处于建设者角度,工程数量多等问题不易于管理。无论水利工程属于哪一类,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起着主导权,部门监管的责任都不可以缺少,应构建起相应健全的建设管理组织,运用业内专业的人士,确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方案,解决传统水利工程中管理经费不足、缺少相关人员、工程管理工作缺少的问题。

2、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案

了解水利工程的基本状况是解决水利工程中建设管理问题的基础条件。县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相应的力量实时完成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的调查作业,将调查出的资料总体实行分析和研究,评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现有状况,确立适合的建设和管理的方案。并及时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产权制度,以利于对水资源的合理使用,最大限度的发挥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相关效益。一切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都需要经过政府部门和受益的集体实行管理,用于发挥它具备的社会效益。一切盈利性的小型水利工程,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3、提高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水平

科学的规划设计是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的要求和基础,应将新的治水思路事实贯彻,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和节约资源的观念,以及保护环境的理念。全面分析水资源的承载性能,实行对水资源的规范的管理和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以满足水资源的可持续运用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参照本地的事实情况和国家的政策,因地制宜的将群众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放在首要的位置,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在现实工作中如实透彻。在设计农村的水利工程中不仅要达到常规标准,而且需要具备农村城市化和生态化农业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等诸多相关方面的要求,并实时汲取先进的设计理念以及施工技术,以满足内容与形式的天然融合,体现出水利工程现代化的发展变化。对于工程施工鼓励实行“四制”,完善施工期间的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保证水利工程整体质量。同时处理好小型水利工程中相关档案的管理,以便于工程的运营管理和产权交易等方面时给予完善的依据。

4、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种水利工程有着不能推脱的管理监督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高对水利工程管理的强化,需要全面解决水利工程重建轻管的问题,让已有的水利工程最大程度发挥所具备的效益。加强对机构的建设,增强相关人员的素质,让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当前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有加快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更深层次的加强对水资源规范管理,对取用水的许可制度严格规范,完善基础建设项目中水资源的论证工作。并构建起产权要清晰、权责要明确、保护要严格、流转要顺畅的农村现代化水利工程产权规范模式。其次是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是明确水管单位部门的类别,落实好管理所需费用的来源,鼓励实现管养分离的方式,构建生机活力丰富的水利工程的管理体系和运转机制。鼓励组织群众共同构建水利工程,极力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效应。最后是改革水价构成机制,最大化的拓展价格在水资源配置方面上的作用,让水利工程建设真正驶入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结语

目前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中存有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全面理解小型水利工程是农村基础建设中的重中之重部分,对农村经济社会有着基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只有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当作是农村基础建设而全面发展实施,相关部门全面彻底的改善水利工程重建轻管的状况,加快构建与市场经济有关更加合理的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完善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实施,小型水利工程必将会在农村散发出新的生机,以致全面的蓬勃发展,进一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贡献一份发展的活力。

参考文献

[1]彭玉亮;浅谈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制改革[J]; 山东农业,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