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1

一、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作用

众所周知,任何的经济活动离不开财务的收支,而财务收支审计目的是对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判断,维护财经制度和纪律,促进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制度化、规范化,可见财务收支审计的重要性。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的审计远景进一步说明了财务收支审计的重要性。那么,如何更好的发挥其基础作用,并引领审计业务创新,适应新的审计环境的需要是进一步论述的问题。

二、财务收支审计引领审计业务创新的途径

(一)从理念上突破财务收支审计的思维定式

思维方式决定行动轨迹,虽然财务收支审计是常规审计,但如果把创新审计业务的理念贯穿在审计过程的始终,就可以实现从理念到方法上引领审计业务创新的目标。在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不变,但审计人员的思维模式可以拓宽,应突破原有的思维定式,有意识的将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方向延伸。也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点,选择某个关键环节予以关注,使财务收支审计的视角从合规性、合法性拓展到前瞻性与效益性,充分体现内部审计为企业服务及和谐审计的理念。

要突破思维定式,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开拓出创新之路,需要审计人员思维意识的跟进。在审计过程中要善于运用逆向思维,横向思维、发散思维等多种方式思考问题。这就要求审计人员不断学习,提高综合素质,练就一身好功夫,才能在审计过程中不断擦出灵感的火花,释放创新的光芒。

(二)从方法上突破财务收支审计的传统模式

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方法是以报表,账簿为出发点分析异常,找出审计的切入点,重点对收入和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其中,趋势分析、对比分析、结构分析、比率分析、因素分析等是财务收支审计中常用的方法。随着审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和计算机审计软件的应用,为审计方法的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人员保障。近年来,本单位在财务收支审计中总结出很多创新的方法。

1.用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指导从计划编制到报告撰写整个财务收支审计过程

首先,审前调查侧重对审计对象的风险评估。对重要会计科目和他们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联系起来。审计方案的编制应与审前调查结果紧密结合,以审前调查揭示出的高风险领域作为审计重点,以审前调查的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分配审计时间和抽样数量的依据,这样就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比如,在对××集团进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时,通过审前调查了解到,由于当年开工的项目当年大多无法结算,这部分财务收入主要靠预结确认,因此收入的真实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通过以上分析,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就要分配足够的时间和审计力量对这部分进行重点审计。

其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审计计划的安排对确定的风险点和风险事项仔细分析,多角度、多渠道核实可能存在的问题,还是以×x集团财务收支审计为例,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通过对比单项工程的收入、成本,发现个别项目毛利率非常高,为进一步证实该风险事项存在的问题,审计人员就要通过对比预算、材料、生产计划等资料,最终确认问题。

在审计项目终结阶段,也就是编制审计报告过程中,仍然应该把风险当作一个重要部分予以分析和披露,这也是目前我们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所缺少的内容,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只是就审计问题予以披露。笔者认为,这是我们目前的财务收支审计应当改进的一个方面,把风险事项作为一个重要部分在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可以引起企业经营者对风险予以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审计服务的职能。

2.关注非财务信息与财务资料的关联

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而财务资料是经营活动的载体,要想把财务收支审计做好,离不开对非财务资料的审计。近年来,我们已经总结出财务收支审计时需关注的资料。包括计划部门提供的生产、维修计划,经营部门提供的经营分析资料,安全部门提供的保险台账等等一系列非财务资料,通过这些非财务资料的审阅,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情况,然后,再与财务数据的对比分析,查找问题。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效果很好。如,在某单位审计时,通过保险台账与资产明细台账对比,查出该单位存在挤占成本购置账外车辆的事实。

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特点,灵活选取不同的业务资料,有的放矢的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

3.利用数据分析模型,开展财务收支审计

利用已有资料,寻找规律建立财务收支审计分析模型是创新审计业务的又一方法。在建立分析模型的过程中,要对将要分析的问题做出概括的、抽象的表述,找出可以通过审计软件或计算机语言表达的检索、计算,统计等条件。建模时要注意前提条件、逻辑规则以及各已知条件之间的勾稽关系等。

(三)从方式和手段上改变传统财务收支审计

1.变集中审计为日常跟踪(连续)审计

由于传统的集中审计方式难以实现对审计资金和审计单位的垒覆盖,而且受审计时间的限制。为了更好的发挥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作用,逐步实现审计工作由事后的监督向事前、事中的过程控制转型。我公司审计部门已全面推行了日常经营监控审计方式。日常经营监控审计是信息技术环境下,特别是网络环境下一种新的审计模式。它是由内部审计人员在相关事项发生的同时或稍后进行审计的一种审计类型。日常经营监控审计将原来的集中审计转变为日常动态跟踪审计,是对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方式的变革。实行日常经营监控审计,缩短了现场审计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落实,体现了内部审计的时效性。

2.以计算机辅助审计为手段,贯穿整个审计作业和审计项目管理的始终

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日臻完善与发展,大幅度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充分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的强大功能,方便快捷地对财务信息系统进行审计,这是创新财务收支审计的又一个直接表现。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2

一、对县农技中心2013年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审计实施时间:2014年4月——5月。

审计的内容:201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情况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批复、可研报告、实施内容、合同、建设、验收、决算和资金支付情况;基建项目立项、批复、招投标、合同、建设、验收、决算和工程款支付情况以及年度任务完成考核情况。

审计的范围:

1、检查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年初下达的预算,有无超年初财政核定的预算支出开支费用;

2、检查收费是否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项收费收入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有无坐支收费收入的行为;

3、有无超范围、擅自扩大收费标准收费的行为;

4、有无隐匿转移正常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问题,并对相关业务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5、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有无违反控购规定购买控购商品的行为;

6、是否按照规定开支招待费用,有无超标准开支招待费用的问题;

7、属于政府采购行为的费用开支,是否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车辆维修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二、对县种子站2013年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审计实施时间:2014年6月——7月。

审计的内容:201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情况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批复、可研报告、实施内容、合同、建设、验收、决算和资金支付情况;基建项目立项、批复、招投标、合同、建设、验收、决算和工程款支付情况以及年度任务完成考核情况。

审计的范围:

1、检查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年初下达的预算,有无超年初财政核定的预算支出开支费用;

2、检查收费是否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项收费收入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有无坐支收费收入的行为;

3、有无超范围、擅自扩大收费标准收费的行为;

4、有无隐匿转移正常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问题,并对相关业务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5、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有无违反控购规定购买控购商品的行为;

6、是否按照规定开支招待费用,有无超标准开支招待费用的问题;

7、属于政府采购行为的费用开支,是否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车辆维修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三、对县良种繁殖场2013年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审计实施时间:2014年8月——10月。

审计的内容:201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情况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批复、可研报告、实施内容、合同、建设、验收、决算和资金支付情况。

审计的范围:

1、检查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年初下达的预算,有无超年初财政核定的预算支出开支费用;

2、有无隐匿转移正常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问题,并对相关业务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3

关键词:农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分析

一、农业事业单位的概念

农业事业是指为发展农业经济,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逐步实现农业生产手段、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现代化而服务的各项事业。广义的农业事业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水利、农机、气象等部门所从事的科学研究、人才培训、技术推广、勘察设计、气象预测、兴修水利、抗旱治涝、改良土壤、繁育良种、抗灾保畜、植物保护、开发农村资源、环境保护等各项事业。发展农业农业对加速发展农业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完成各项农业事业,促进农业的发展,必须设立相应的农业事业单位和机构。农业事业单位是受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但不具有社会生产职能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建设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这就是说农业事业单位本身一般不直接从事各种农产品生产,而是直接或间接为各类农业生产单位提供各利,服务的。

二、农业事业单位经费的含义及其构成

1 农业事业经费的含义

农业经费是国家财政用于发展农、林、水利、农机、气象等各项农业事业需要的资金。具体指国家预算安排用于农业各主管行政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在组织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所需要的经费。农业事业经费是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事业经费主要是通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管理的。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原则,各主管部门首先编制本部门的营业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财政部门将事业费按期拔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事业费―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主管部门直接安排支出;另一部分转拨给所属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安排用于发展各项农业事业的需要。

2 农业事业经费的构成

农业事业经费使用范围广泛,项目繁多,如按国家预算科目有关内容来划分,农业事业费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农业事业费、农场事业费、农业事业费、畜牧事业费、农机事业费、林业事业费、水利事业费、水产事业费、气象事业费、乡镇企业事业费、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费、土地管理农业费、森林工业农业费以及其他农林水事业费等。如果按农业事业费支出的要素来分,农业事业费包括以下几部分: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与修缮费及其他费用等。

三、农业事业单位经费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及内容

一般说,审计对象决定于其所监督的范围,亦即其所监督的领域和内容。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就是农业单位的收支活动。具体说,就是对农业事业单位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过程及其结果、各项收入、支出及其结余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所进行的审计。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1 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主要审查事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各项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财务支付手续是否完备,资金资产的安全是否有制度保证和实际监督制约等。

2 审查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经营收^等各项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重点关注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等现象。

3 审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基建支出等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重点对人员编制情况,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情况,财政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及效益性进行审查。审查基建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项目计划和预算,是否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有无擅自扩大基建规模、挤占挪用等问题。

4 专用基金管理情况。审查事业单位是否按国家规定提取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基金。专用基金的使用是否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

5 资产的真实性及管理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将国有资产私自转移问题,审查固定资产购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政府采购的要求,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6 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7 银行账户设置的合理性、合法性。

8 负债管理情况。审查事业单位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重点关注因基建投入而产生的负债情况,并分析是否存在其他显性、隐性负债,单位还款能力。

9 其他需查明的审计事项。

五、农业事业单位经费财务收支审计的任务

根据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和目的,财务收支审计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审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

农业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就是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计划是指导舆业单位组织财务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事业单位不仅要按照有关规定正确的编制财务收支预算,而且要在日常财务活动中严格执行预算。审计的任务在于通过对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的审查,促使事业单位认真地编制预算,在日常财务活动中严格执行预算,保证财务收支计划的实现。

2 审查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经费决算作出正确的审计评价

每个农业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都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告全年实际各项收入、支出及结余境况,审计部门要审查农业单位在决算户所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有无瞒报或少报收入,有无虚列支出、弄虚作假违纪违法问题。通过审计,对事业单位的决算作出正确的审计评价。

3 审查银行开户的情况,加强对事业经费的审计监督

事业单位货币资金的收、支、结算要通过银行进行,根据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不同,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设相应的账户。审计部门要对农业事业单位在银行开户的情况进行审查,检查有无多头开户,开设了哪些账户,是否合理,备账户资金收支有无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等,以加强对事业经费的审计监督。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4

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增加了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电子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的权限;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增加这两项权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被审计单位普遍采用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处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据,利用电子数据进行审计,是审计工作适应信息化的必然要求;第二,电子数据和相关计算机技术文档在本质上属于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资料;第三,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是否安全可靠,直接涉及到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据的真实和完整;第四,《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的通知》等已经授权审计机关检查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第五,国外审计机关普遍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

审计机关在行使这项权限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可以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也可以在非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供。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财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或者审计机关要求的格式。

第二,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有的财务会计核算功能嵌入在其他系统之中;有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和其他系统紧密整合在一个大的系统之中,相互调用数据;有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基础数据是由业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审计机关有权检查所有可能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而不管这个系统的名称是什么。

第三,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应充分关注该系统是否存在违反财务会计规定的逻辑错误,是否能够防范非法修改数据,还应该充分关注该系统是否故意为被审计单位预留了“舞弊”功能。使用功能强大的审计软件可以导入被审计单位的原始数据,重新计算,生成报表,将二者产生的最终报表进行比较,就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存在的大部分问题。

第四,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要确保该系统的安全,并严格保密。要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审计人员需要使用较高权限的用户身份进入该系统,任何一个误操作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审计人员一般不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进行检查,而应该建立起备份系统或者测试系统进行检查。如果确实需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检查,审计人员不能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向该系统中写入或改写任何信息。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可能涉及到财务数据、业务数据、数据结构、软件程序等,必须严格遵守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并严格保密。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增加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增加第三款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权限,这是吸收《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监督,既是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又是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的必需手段。

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下简称公款私存的账户)的权限,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被审计单位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在金融机构,其背后往往隐藏着挪用公款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第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已经授权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三,按照现行规定,监察机关、银行业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都享有查询个人存款的权限;第四,部分外国审计机关有权查询个人存款。

审计机关行使这两项查询权,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不仅包括正在使用的账户,还包括审计期间内曾用过的账户;不仅包括交易频繁的账户,还包括长期不发生交易的账户;不仅包括银行账户,还包括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审计机关不仅有权查询账户余额,而且有权查询开户日期、开户经办人、预留印鉴、销户日期、交易记录、交易对方账号、交易对方账户名称等信息。

第二,为了防止审计机关滥用查询权侵犯公民隐私,审计机关必须首先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才可以查询该存款。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审计机关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将单位公款转入个人存款账户,从个人存款账户中频繁支付应由单位公款支付的款项,或者将个人存折存放在单位财务部门保险柜内等情形且无合法理由,可以视为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三,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时,应该执行严格的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正职或副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正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此外,审计人员查询金融账户还应持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审计机关在查询时,可以抄录、复印或者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走。

第四,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负有保密义务。特别是在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账户时,该账户可能同时包含个人储蓄存款,审计机关通过查询该账户就获得了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信息在内的所有资料信息。对于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个人储蓄存款信息,审计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披露,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增加了审计人员泄露所知悉的秘密的责任追究。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增加这项权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是审计机关查清事实,顺利取证,维护国家利益的有效手段;第二,原《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已经赋予了审计机关封存有关资料权限;第三,由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改为审计机关直接封存有关资产,有利于分清责任,提高效率;第四,国外审计机关通常享有类似权限。

审计机关行使上述封存权,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首先应予以制止,只有在制止无效,并充分考虑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资产的强制措施,但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审计机关有权封存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我们认为,主要包括: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以及物资;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等。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5

所谓会计集中核算,是指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纳入政府专门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中心”)进行集中核算的会计工作组织管理形式。建立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原理,是单位资金使用权和管理权相分离,其性质是会计管理方式的改革。

会计集中核算的内容和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一是会计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取消会计和出纳岗位,只设报账员。单位的会计工作,由会计中心安排人员在会计中心集中办理。二是单位财务主体资格不变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变,单位原有的资金筹措渠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三是单位资金由会计中心管理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取消单位所有的银行账户,在会计中心的银行基本账户下设立单位的分账户,对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的资金拨付和经费支出报账事宜,需经会计中心同意后,由报账员在单位的银行分账户上办理。四是会计中心负责单位会计工作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各项支出审批、凭证审核,以及会计资料的收集、立卷和保管由会计中心负责。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看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只是会计工作的责任发生了转移,没有改变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任,也没有改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规定责任。因此,无论是对纳入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还是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以及会计中心相对应的会计责任,以及会计中心相应的会计责任,都离不开政府审计的监督。

二、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影响

1、对审计对象的影响。由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没有改变纳入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任,只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部分发生了转移,所以,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被审计对象的地位没有变化,单位负责人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对象地位也没有变化。根据《审计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都应当接受审计监督,根据中央两办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在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不仅要把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对象,把单位负责人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同时还要把会计中心纳入审计监督的对象。

2、对审计目标的影响。会计集中核算影响到单位部分会计责任的转移,相应的影响到审计目标的调整。新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与原有会计管理形式相比较,使得单位原有的会计利益的一致化和会计责任的完整化格局被打破。主要是会计和出纳人员不现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会计工作,而是依法、独立的行使会计工作职责,如果出现了会计监督不力、核算不规范、甚至出现违反《会计法》和《审计法》的行为,会计中心及其有关会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会计工作责任,这种责任是不能推脱的。另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审计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仍然负有完全责任。如果单位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提交虚假的会计资料,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核算不准确,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如果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造成了影响,还要承担审计法律责任。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不仅要查清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责任,还要分清会计中心的工作责任,任何否定相应会计责任的独立性,或者否定会计责任的联系性,都不能算作完整的审计。因此,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应当及时调整审计目标。

3、对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影响。审计目标决定审计内容,会计管理方式决定审计重点。由于会计集中核算运作存在着阶段性,决定着审计在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会计工作移交阶段。审计要把纳入单位的财产清理、财务清理和会计移交手续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同时按照政府要求,审计要担任好会计移交工作的“监交人”。会计中心运行初期。审计需要针对会计、出纳不在纳入单位工作,身份发生变化,情况不熟悉,会计核算与单位财务脱节,会计核算不准确的问题加强三个方面的监督:一是要围绕与单位职能相关的专项资金和重点问题展开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情况;二是要围绕单位预算内、外收入开展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三是要围绕单位各项支出以及发放津补贴开展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会计集中核算纪律的情况。会计中心稳定运行时期。审计要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全方位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健康运行。

4、对审计方式和方法的影响。由于会计集中核算,与原会计管理模式比较,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在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会计中心这个中间环节,它使得审计程序执行环节增加,审计方式方法得到调整。如,会计资料的收集和取得、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准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形式、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下达方式、审计罚款资金的收缴,审计决定、建议督促落实方式、审计的工作方法等都带来了影响。对此,政府审计及其审计人员需要更新观念,增强开拓创新意识,一方面要依照审计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新的审计模式和审计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为会计改革服务。

三、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1、建立健全审计制度,为审计监督提供法律保障。为了支持会计改革,审计要建立健全与会计集中核算方式相适应的审计法律制度。以法规形式明确,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进入会计中心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同时,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法律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审计中会计中心的义务和责任。使得审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依法审计。

2、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会计集中核算方式下,更加需要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审计风险的防范。与原会计管理方式相比较开展审计,审计需要不再是从被审计单位提取会计资料,而是从会计中心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帐薄,凭证等会计资料,审计在环节上、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上难度增大。取消了被审计单位的银行账户、被审计单位失去资金管理权,也对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否账外收支、资金体外循环等问题的难度和风险。因此,执行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也要抄送会计核算中心;履行审计承诺手续,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会计中心分别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要符合针对性和合法性要求。二是审计报告要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涉及相关内容要求会计中心有关人员参加;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在主送被审计单位的同时,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可以抄送会计中心;审计对涉及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款额的收缴,由于被审计单位的资金集中在会计中心管理,这样,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审计应当要求会计中心积极配合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处罚款额的清缴,以及审计决定和意见的落实。三是对会计中心业务质量方面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下达审计建议书,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3、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审计质量。为了适应会计改革和提高审计质量,审计要积极推行“一、三、五、七”的工作法。一是要实行审计立项的“一个改进”。实行对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周期安排、轮番审计的立项。二是建立“三位一体”的审计目标:即,通过对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达到查清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中心责任的工作目标。三是实行审计“五个结合”的方法;即,把单位的定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专业审计相结合,把审计与专项调查相结合,把账面收支检查与检查单位内控制度审计相结合,把详细全面审计与抽样审计相结合,把账内审计与账外经济活动检查相结合。四是审计要突出七个重点内容的检查:一是会计移交环节,二是会计中心会计核算管理环节,三是被审计单位财务“活”情况,四是专项资金、社会公共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五是罚款、收费的票据使用、管理以及“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六是固定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规定的执行情况,七是特别是要防止乘机乱发钱物,“三乱”回潮、小金库,公款私存,贪污私分公款情况的蔓延,维护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健康运行。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商品流通行业,是指本级政府商业、粮食、物资、医药、对外贸易等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及其直属企业事业组织,以及这些企业所属的全资分、子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包括上述企业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产总额半数以上或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商品流通行业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组织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政策性经营情况,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国有商品流通行业审计的目的是,维护流通领域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和国家权益,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格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条审计机关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国有商品流通行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审计中央级流通管理部门、全国性总公司,以及这些单位直属的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

地方审计机关审计本级政府流通管理部门及其直属的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流通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按照《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审计的重点内容是:

(一)专项补贴及各种调节基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查专项补贴及基金预算的批复与执行情况、补贴及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补贴及基金的使用效益与存在的问题;

(二)行政管理费及事业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查预算批复和转拨情况、预算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实际支用与来源情况;

(三)预算收入上缴情况,主要审查上缴款项、缴款方式、缴款额度与缴款期限,集中纳税和有专项收入上缴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应缴预算收入的解缴情况;

(四)周转金及预算外资金,主要审查周转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效益与收还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情况、管理与效益情况;

(五)援外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及援外基金,主要审查援外经费预算批复、预算调整,以及援外资金拨入、转拨和到位情况,援外经费使用方式、使用方向、使用效益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预算内援外基金的来源与使用情况;

(六)国家战略储备和专项储备,主要审查国家储备计划的落实情况、国家储备资金的运用和安全保证情况,以及储备商品所占用的资金利息及费用等财务收支情况;

(七)在银行开户情况,主要审查银行(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帐户的开立及管理情况;

(八)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按照《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流通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内容除参照《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结合商贸企业特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外汇收支是否符合国家结、售、付汇及核算规定,是否及时、足额以权责发生制入帐,有无逃、套外汇等行为,实收外汇资本和汇兑损益的核算是否合法、正确;

(二)进口业务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应缴纳进口环节税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三)各类配额、许可证的申领、使用、转让、缴回等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境外投资及境外再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汇出外汇资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境外企业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比例和办法上缴财政,有无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国有资产在境外流失问题;

(五)出口退税是否真实、合法,退税计算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六)易货进出口收入、成本、费用及核算是否合法,当期收益和递延收益的确认是否准确。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商品流通行业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政策性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收购、调拨、销售计划的分配及完成情况;

(二)商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商品定价、调价和差率控制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按国家规定的购、销价格购进或销售商品,获取非法利润或造成损失等行为;

(三)专项财政补贴的拨付与使用情况,有无截留、挪用等行为;

(四)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的真实性,财务挂帐形成的原因,财务挂帐消化情况,有无将经营性亏损混入政策性亏损,人为扩大政策性亏损挂帐的行为;

(五)政策专项贷款的到位、管理、使用、效益等情况,有无挤占、挪用或将政策性专项贷款用于转贷,从中牟取高利等行为。

第九条审计机关可以对商品流通行业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政策执行情况,对有关部门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条审计机关可以组织对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使上级主管部门权力的总公司、集团公司系统的行业审计,揭示和分析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共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专项资金或重大事项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专项审计;对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和政府、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以专题报告等形式向上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经营活动的资料;

(三)上级主管机关有关规章、制度、政策文件;

(四)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