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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定义的变化范文1
一、资产的概念特征
根据定义,资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如果某一项目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就不能将其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前期已经确认为资产的项目,如果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不能在将其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二)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通常在判断资产是否在时,所有权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但在有些情况下,虽然某些资产不为企业所拥有,即企业并不享用其所有权,但企业控制这些资产,同样表明企业能够从这些资产中获取经济利益。
(三)资产是有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只有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才能产生资产,企业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资产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二,资产都是为企业所拥有的,或者即使不为企业所拥有,但也是企业所控制的;第三,资产都是企业在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中获得的。
二、资产在企业中的重要性
资产是企业生产力的主要代表,是企业能够开展生产、经营的物质资源。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进行,资产的形态、结构和价值也随之发生变化。对典型的生产型企业而言,一个经营循环总是从现金购买原材料等各种生产要素开始,各要素相结合投入生产过程,并以一定的成品为输出,经过销售过程实现了价值补偿,并获得了新的价值增值,成为下一个经营循环的起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而言,企业的经营过程便是资产的投入、结合、运用的过程,也就是一种资产的运动过程。只有资产不断地处于流动状态,才能为企业带来价值增值,所以资产的重要性对于企业的经营是不言而喻的。从会计的核算技术和确认、计量特点上而言,资产是会计六大要素中的基础概念。资产的耗费形成了费用,基于资产的运用而产生了收入,进而资产就与收入和费用配比的结果-利润产生了联系,所以资产与三个动态要素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关系,资产确认、计量的结果影响收益的计量;另一方面,根据会计的平衡公式,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资产的来源,所以资产的计量在数量上会直接影响债权和股东权益的大小,权益的增量通过资产价值的变化来体现。因而,资产是确定其他会计要素的基础性概念。
三、对于资产的定义,我国的会计准则是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资产的确认经历了从收付实现制发展权责发生制,再向现金流动制转变的反复。
理论上看,最严格的收付实现制以收到现金为收入,付出现金为费用。这样,企业所有的资产就应该是现金资产,在存在任何非现金资产。在这一理论下,资产的确认较简单、直观。但是,只要是商品经济,就离不开商业信用。也就是说,企业必须有相应的债权和债务,从而,出现了对收付实现制的第一次修正,资产的确认扩展到对债权、
债务的确认。工业革命导致机器化大生产,固定资产问题再次成为会计所必要考虑的内容。收付实现制出现了进一步的修订,将固定资产和折旧问题纳入确认的范畴。多次修正的结果是:权责发生制逐步取代收付实现制,成为会计确认的基础。
《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的重新定义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这一定义,忽略了作为企业资产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即资产应当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未来经济利益”。按照我国基本准则规定的定义,在实务工作中产生的主要问题是:即使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不能再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仍然作为企业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从而造成了企业产不实。例如,由于技术进步,原有设备已经被淘汰或长期闲置不用,或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原材料供应等原因在国内无法使用、这些设备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因其符合资产定义而仍作为企业的资产,其价值仍反映在会计报表的资产方,造成企业虚增资产,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信息因此也失去其真实性。
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这一定义忽略了作为企业资产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即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第287号令,自2001 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中对资产进行了重新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定义强调了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的利益。
2006年2月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是:“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个定义仍然基本沿用企业会计制度的说法,只是在措辞上略有调整。国际会计准则在框架中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作为以往事项的结果而由企业控制的可望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可以看到,变化后的定义从理论上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内在的一致,其实践意义是可以据资产的定义明确纳入会计核算的资源范围。
四、资产的特征
资产具有各种特征,主要有提供未来服务的能力;有交换其他资产的能力,可以清偿负债;特别是可用来捕捉获利的机遇; 还有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等等(葛家澍,2005)。在这里,笔者具体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来考察其特征,以便更全面地理解资产的本质。
1.资产的会计特征
与企业实际拥有或控制的资产相比,会计上资产的定义狭于“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限制,对于诸如基于未来合同或契约等形式的金融工具资产,不能很好地容纳。与此同时,会计上所确认的资产不仅满足定义性,而且必须是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的,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有进一步加以确认的可能。而这些特征实际上是与会计中的历史成本核算原则和货币计量假设相对应的。
2.资产的经济特征
(1)收益性
资产之所以成为资产,恰恰在于其收益性,即满足资产业务各当事人经济上及心理上的需要程度,为其所有者或控制者带来预期经济效益,而且资产价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其能为所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的预期收益量的多少。只有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才能确认为资产。
(2)稀缺性
经济学上的资源总是建立在稀缺性的假设前提之下,因而才有了资源合理配置的必要,才产生了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使得特定主体在获得其控制权时,必须付出代价,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价格的形式,此时经济资源才成为资产。
3.资产的法律特征
法学中财产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只有符合所有权要件,才能成为企业的财产,强调财产的法律形式。如融资租入的资产在法律上仍属于资产的出租方,出租方拥有其所有权,该资产不能属于租入方的资产。但是在进行会计上的资产研究时,必须超越这一限制,所有权是获得资产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如果企业能对其进行实质上的控制,那么即使不拥有所有权,也应将之视为企业的资产,典型的就是融资租入资产,虽然承租方不拥有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及因此而获得的收益权,满足了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实质,但是也应该将之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此外,资产的另一个法律特征是合法性,企业所取得的资产必须是合法的,有真实的凭证,证明企业确实拥有合法的可以行使的权利,才能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
五、结束语
我国的资产定义,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信息使用者要求的提高及财务会计自身理论的发展和丰富等因素而不断变化,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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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负债观;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综合收益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发新的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新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会计理念的更新,其中一个重要的理念更新就是企业收益计量从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伴随着这种观念转变,我国企业业绩报告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新会计准则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作为年度报告主表,并提出了综合收益的概念。在2009年5月,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项目。综合收益的披露将对企业当期业绩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一、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比较
在企业收益计量理论中,主要存在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两大流派。
收入费用观是以利润表为中心,收入、费用被看作是财务报表的基本要素,资产和负债是次一级的要素。在计量企业的收益时,先确认收入和费用,然后根据配比原则,将收入和费用按其经济性质的一致性联系起来,据以确定收益。收入费用观强调对具体交易进行核算,收入定义为经营业务中已实现的营业收入,资产就相应成为企业拥有和控制的过去交易中形成的经济资源。收益的基本公式为“收益=收入-费用”。
收入费用观以利润表为报表重心,资产负债表成了利润表的“附表”。收入费用观下,会计目标限定于报告受托责任,在受托责任观目标指引下,企业管理当局需要借助历史信息来解脱受托责任,因此财务报告使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强调费用与收入的配比,强调收益的平滑。
收入费用观下,由于强调配比原则,导致一些不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本质是费用损失的项目作为资产、负债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例如旧制度规定的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强调所得税费用与当期收入的配比,首先根据会计利润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额,最后倒挤出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资产负债表中出现的递延税款借项和递延税款贷项仅仅是借贷记账法记账规则的产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和负债,而是以利润表为中心的结果。
资产负债观是以资产负债表为中心,资产、负债项目被视作财务报表的基本要素,收入和费用是次一级要素。资产负债观下,首先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然后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化确认收益。资产负债观认为,收益是扣除本期所有者投资和本期所有者分配项目后企业净资产的变动额。即:收益=(期末资产-期末负债)-(期初资产-期初负债)-本期所有者投资+本期所有者分配。
新会计准则将资产定义为企业过去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而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资产和负债围绕是否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进行定义,资产和负债项目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了面向未来的信息。资产负债观下确认的总收益反映的是企业在一定期间内资产、负债价值的全部变化,而不管交易是否实现。
与收入费用观相比,资产负债观更强调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要满足决策有用性,信息就要面向未来,因而资产定义为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在资产负债观下,资产和负债的计价优先于收益的确定,收入和费用围绕着所有者权益变动,被定义为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和总流出。资产负债观更多考虑如何真实反映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它要求资产和负债采用现行价值或公允价值计量,并将价值的变动在当期确认为收益。
二、全面收益的概念及国际进展
(一)全面收益概念
全面收益这一概念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0年在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3)中正式提出的。1985年,FASB在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6)中对全面收益和全面收益构成要素进行了规范的定义。全面收益被定义为:全面收益是指一个企业在一定期间由源于非业主的交易、事项及情况所引起的业主权益(净资产)之变动。它可以简单解释为一定期间内除业主投资与分派业主款之外所有的业主权益变动。全面收益包括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四个要素。
虽然全面收益与净利润在会计确认上都使用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四个要素,全面收益比净利润涵盖内容更丰富,全面收益除包括企业经营活动中创造的经营成果以外,还包括企业在某一特定期间经济交易或物价变动所带来的未实现的资产变动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即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从全面收益概念来看,其反映的是一种损益满计观(有时又被译作总括收益观,all-inclusive income concept),按照损益满计观,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项目(不包括业主投资和分派业主款)属于当期业绩组成成分,尽管一部分项目被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但应该作为其他全面收益进行报告。
(二)IAS1对全面收益业绩报告模式的改进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2003年修订的“第1号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IAS1)中要求企业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报告其他全面收益。自2004年开始,IASB和FASB共同开展“财务报表列报”这一项目研究,研究如何改进财务报表列报以满足财务报表使用人的需求。
IASB在2007年9月正式修订并IAS1,修订后的IAS1在全面收益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方面均发生变化。IAS1不允许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报告全面收益。全面收益可以在单表法中列示,既含有非业主权益变动的总计数也包括净收益项目的小计数,或者采用双表法,一张报表报告当期净利润,另一张报表报告全面收益,如果企业使用双表法报告全面收益,报告全面收益的第一项内容应是净利润,然后是其他全面收益,汇总金额为全面收益。
IAS1规定其他全面收益项目包括:重估价值的变化;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所产生的精算利得和损失;国外经营部分财务报表折算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新计量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现金流量套期中套期工具的利得和损失的有效部分。
IASB认为禁止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报告全面收益,可以使财务报表使用人更好地理解业主原因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化和非业主原因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化。IASB指出,其能够为报表使用者评价和预测企业的现金流量提供更可靠的指标,并能提供与决策更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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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借方余额观
资产定义的借方余额观是由美国会计师协会(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的前身)所属的会计名词委员会在其颁布的第1号《会计名词》(1953)中提出来的。该公告认为:“资产是由借方余额所体现的某种东西。这一借方余额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或规则从结平的各账户中结转过来的,前提是这一借方余额不是负值。作为资产,它代表的或者是一种财产权利,或者是所取得的价值,有的则是为取得财产权利或为将来取得财产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这一认识的基本特征是将资产视为借方余额的体现物。据此,不仅借方余额所体现的应收账款、存货、设备、厂房等要确认为资产,而且由借方余额所体现的递延费用等项目也可以确认为资产。显然,这种观点只是从会计结账技术的角度来理解资产,很难说是在描述资产的性质。
1.2未消逝成本观
未消逝成本观是对资产性质的早期描述。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佩顿和利特尔顿在《公司会计准则导论》(anintroductiontocorporatestandard)(1940)中明确提出了未消逝成本观。他们认为:“成本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中已经消耗的成本为费用,未耗用的成本为资产”。也就是说,他们认为资产是营业或生产要素获得以后尚未达到营业成本和费用阶段的那部分余额,是成本中未消逝的那部分余额。显然,这种观点同历史成本会计模式是密不可分的。它着重从会计计量的角度来定义资产,强调了资产取得与生产耗费之间的联系。
1.3经济资源观
经济资源观是关于资产定义的颇具影响的一种观点。1957年,美国会计学会发表的《公司财务报表所依恃的会计和报表准则》中明确指出:“资产是一个特定会计主体从事经营所需的经济资源,是可以用于或有益于未来经营的服务潜能总量”。对资产的这一认识,第一次明确地将资产与经济资源相联系,虽然它并未正面提到无形资产的内容,但这一定义至少可能将无形资产包纳其中。另外,它也明确了资产与特定会计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特定会计主体能够借助资产业从事未来经营。1970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的第4号公告中提出了一个资产定义:“资产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企业经济资源,资产也包括某些虽不是资源但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确认和计量的递延费用”。这一定义虽然明确指出资产的实质是经济资源,接受了“经济资源”这一新认识,但它却认为,经济资源应否视为资产,取决于公认会计原则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这就把资产的实质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之间的主从关系颠倒了。
1.4未来经济利益观
目前比较流行的资产定义体现了未来经济利益观的观点。1962年,穆尼茨(moonitaz)与斯普劳斯(r.t.sprouse)在《会计研究论丛》第3号——《企业普遍适用的会计准则》这一文献中明确提出:“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已经由企业通过现在或过去的交易获得。”现在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6号(sfacno.6)中提出:“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所取得或加以控制的。”
未来经济利益观认为,资产的本质在于它蕴藏着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对资产的确认或判断不能看它的取得是否支付了代价,而要看它是否蕴藏着未来的经济利益。在现实中,虽然成本是资产取得的重要证据之一,而且成本还是资产计量的重要属性,但是,成本的发生并不一定导致未来的经济利益,而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也并不必然会发生成本,例如,业主投资、接受捐赠等。所以,未消逝成本观将未耗用的成本看成是资产,视资产为成本的组成部分,是不切实际的。而经济资源观强调资产的经济资源属性,把一些不是经济资源但有助于实现未来经济利益的或减少未来经济损失的项目如某些备抵项目排斥除在资产之外。未来经济利益观则将这些项目合乎情理地包括在资产之中。因此,我们说未来经济利益相对于其他观点来说更加全面、合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2006)规定: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种定义突出了以下特点:
(1)资产的经济属性即能够为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这也是资产的本质所在。也就是说,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要成为资产,必须具备能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
(2)资产的法律属性即必须是为企业所控制,也就是说,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能可靠地流入本企业,为本企业提供服务能力,而不论企业是否对它拥有所有权。
2不同的计量模式体现出资产的不同属性
计量是指会计要素量化的过程和方法。也就是对资产加以量化表述的理论依据与具体方法。它涉及到计量属性与量度单位的选择。计量属性解决“计量什么”,而计量单位解决对选定的计量属性“用什么计量”。计量属性与计量单位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计量属性是内在的,根本的问题,计量单位是外在的、形式的问题,计量单位的选择随计量属性的变化而变化。由于不同的计量模式体现出资产的属性不同,会造成资产的价值差异较大。因此,根据资产的定义、属性选用恰当的计量模式计量资产的价值就尤为重要,它不仅仅在于是否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的价值,而且还影响到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有用。现行的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成本;现值;公允价值;摊余成本。目前,主要运用的会计计
量模式主要有四种: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公允价值、现值。
(1)历史成本法体现资产的属性是资产投入价值,即过去形成资产投入的成本或者费用作为资产的价值。其弊端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产率的提高,名义货币发生变化的话,从根本上动摇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基础;(2)重置成本法计量模式表现出资产的属性是资产重置价值,即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3)公允价值计量法体现资产属性是资产交换价值,即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4)在现值计量模式下,资产的属性体现是资产在用价值,指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折现的金额。从现行的资产定义来看,现值计量模式最符合资产的定义及属性。
3现行的计量模式与资产定义、属性之间的矛盾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一方面体现了国内会计准则和国际准则的趋同更近了一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机遇;另一方面,其巨大的变化给传统的会计模式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公允价值的应用就是其中一例。在38项会计准则中,有近50%的准则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无疑成为了新会计准则实施中的焦点之一。目前,对于公允价值的认定主要采取以下方式:(1)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价格,则以该价格为标准确认的价值即为公允价值如果资产交易或负债清偿的标的存在着活跃的、公开的交易市场,在市场综合因素的影响和行业规范的制约下,其交易价格的形成基本符合“公平、熟悉、自愿”的前提,因此具备“公允”的要求,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确认标准。这种公允价值的获取途径是比较便利和直接的,并且易于交易方接受并获得关注者认可,可以说是公允价值确认的理想状态。(2)不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价格,则在多方询价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估值方法,或由评估机构评估,作为确认公允价值的基准如果资产交易或负债清偿的标的不存在活跃的、公开的交易市场,可以采用适当的估值方法,搭建相应的数据模型并选用适当的参数,参照各方询价因素,结合现金流量折现、期权定价等方法确认公允价值。(3)不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价格,交易标的也不适宜进行评估,并且进行多方询价存在困难的,可以参考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作为确认公允价值的基准在这种方式下,同类交易标的价格无法由市场直接获得,因此只能用类比的方式,采集同类交易价格,作为估值的依据。这样,如何选择确定同类交易就成了公允价值确认的关键。同类交易不仅要求选取物与标的具有物理上的同质性,同时其实施载体各要素也应具备可比性,比如期望现金流、期限等。这样,现行会计计量模式是一种以公允价值为主体,多种计量模式并存的混合计量模式,因此,体现出资产属性也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历史成本、重置价值。也有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现值等。而现行的资产定义为,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其本质特征“未来经济利益”,因此,资产的价值不是以企业现有的资产为基础,也不认可投入成本,决定资产价值取决于未来持续的现金流及盈利能力,根据资产的属性其计量模式就是现值,因为只有能现值反映企业未来的产出,最恰当地反映未来经济利益的计量属性。其他的计量模式均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及属性,只有在这一属性无法满足可靠性和可验性的要求,在具体会计实务往往是从投入成本的角度考虑,采用其他的替代计量属性,但也要求排除人为估计等因素干扰,客观、真实的反映资产的内在价值。这就进一步说明了现值是资产真实价值的最近似的反映。不同方法对资产计量的结果都是对资产现值的代替。因此,根据资产的属性采用的计量模式应该是现值或者是以现值为代表的现值混合计量模式。而不是现在采用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4资产概念的重新定义
由于企业的资产形态千差万别,资产的特性各有不同,因此现行的资产概念的局限性日益凸显:(1)现行的资产定义不能反映企业整体资产价值。企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现行资产的属性仅对有形资产进行了反映,而对在企业经营起着重要作用的无形资产去未予反映,主要是因为1.无形资产难以用货币明确计量;(2)现行资产观认为资产都应该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取得的。即使企业拥有了某项未来经济利益,如果没有明确的交易或事项,也不能确认为资产。这使得自创商誉被排除在企业资产之外,从而使企业的无形资产未能得到真实的反映。换而言之,现行会计计量仅反映有形资产价值或企业整体资产的一部分。因此,提供的相关信息无用。特别需要说明,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新经济时代已经到来,企业的类型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传统企业主要制造业为主,以生产、销售商品为经营方式赚取利润,资产形式主要是有形资产;而知识类企业主要以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获得利益,一般不进行生产、制造,其资产形式主要以无形资产为主,表现在:品牌、经营理念、管理制度、营销方式、人力资源等,以微软、思科、搜狐、网易等信息技术为代表企业,其无形资产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的价值日趋重要,如按传统会计理论计量这类企业资产价值大打折扣,使企业的内在价值未能得到完全的反映。因此,我们认为,自创的无形资产必须要计量;(3)现行资产的概念不能完全反映资产的本质特征。企业资产形态尽管千差万别,但从发挥作用来看,可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直接创造企业的未来经营利益,即未来的现金流入,而非经营性资产一般不产生现金流入,甚至是现金流出,因此,如果用现行资产概念度量非经营性资产的话,从理论上讲,非经营性资产不是资产,则与资产存在的实际状态不符;如果用现值计量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的话,则非经营性资产会出现负数,显然不符合资产逻辑。因此,对非经营性资产不能用现值计量,对应的资产属性则不是未来经济利益,而是它的服务作用和其提供的利用的功能,因此其计量的方法应根据资产的不同属性采用不同的方法予以计量,由于资产在不同时点上具有不同的价值差异,不同时点上的资产不具有可比性、可加性,因此,对于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的资产价值,应采用技术方法折算出时点价值,从而保证资产的可比性、可加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现行的资产定义应予以修正为:企业过去的形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服务利用的资源。其具有以下特征:(1)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服务上利用;(2)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3)资产是由企业过去形成的。它的优点在于:(1)扩大了资产的范围。修正后资产概念的范围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客观地反映了企业整体资产价值;(2)修正后资产概念的本质特征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其形成的计量方法可以采用多种计量模式,从而形成了以现值计量方法计量经营性资产,用其他计量方法计量非经营性资产的现值混合计量模式,解决了现行的一种资产属性采用多种计量模式反映的弊端,修正后的资产观认为,资产的概念应依据资产在企业的本质特征及功能予以反映,对能创造未来经济利益的应持未来经济利益观,对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来说,显然未来经济利益观是不成立的,应根据资产提供的服务和功能定义最为恰当,并可以采用除现值以外的方法予以计量。修正后的资产定义使资产属性与计量模式之间形成了严密的逻辑关系,客观、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
5结论
总之,资产的属性要求其计量的方法合理地、客观地反映其真实价值,资产的属性与计量模式存在一致性、相关性,会计计量的本质就是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内在价值,资产的属性与计量模式的匹配,是会计学的重大问题,是值的我们认真研究和探索的。
资产定义的变化范文4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准则;
中图分类号: G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9-149-01
一、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新准则给出了固定资产的新定义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新准则仅从使用用途、使用寿命两方面对其定义。旧准则从使用用途、使用期限、单位价值上对固定资产进行定义。新准则中未包括单位价值标准。
(二)新准则强调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价必须公允
在对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上,旧准则规定“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可见新准则一是强调“投资双方确认”的形式是必须有合同价或协议价,二是强调合同价或协议价必须公允。
(三)新准则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
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 即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应使预计净残值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
(四)新准则规定了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针对某些特殊行业较高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五)新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资产减值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六)新准则规定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更处理方法
即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预计净残值预计数、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但是旧准则对改变时的会计处理方法没有作出规定。新准则明确了所有这些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此外,新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也作出了一些明确规定。新准则规定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予以披露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六项信息,如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等。
二、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没有涉及固定资产,而是将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视为固定资产,认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是指企业为了在生产或供应商品或劳务时使用、出租给其他人,或为了管理的目的而持有;并且预期能在不止一个的期间内使用的有形资产。
(二)范围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中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既包括价值大、多次使用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也包括企业期望在不止一个的期间内使用的主要配件和备用设备。而我国是将这些主要配件和备用设备列作“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核算的。
(三)固定资产减值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规定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即为资产减值损失。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四)折旧方面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固定资产的每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都要单独计提折旧,新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在折旧范围方面,国际会计准则指出土地不计提折旧,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的范围规定。在折旧方法方面,国际会计准则提出了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我国新准则规定了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
(五)关于披露方面
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披露要求比较详尽,我国新准则对固定资产要求披露的内容有六项。
三、新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一)新准则提高了企业固定资产信息的透明度
固定资产作为企业非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披露的内容过去一直没有规范,新准则明确规定了企业应予以披露的固定资产的信息,从而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更准确地掌握企业固定资产的详细信息,并了解企业近期固定资产投资的动向。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一方面,新准则对一些需要考虑弃置费用因素的固定资产,将预计的弃置费用的现值,记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另一方面,新准则对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这些规定就会使固定资产在按照新准则计量时,价值增大,导致企业的资产结构发生变化,使长期资产的比重提高。
(三)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新准则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强调了现值的概念。这将导致在同等条件下,固定资产的净残值金额减少,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数增大,从而使企业各期计提的折旧额增加,导致各期的费用增加,最终使企业的收益水平及所有者权益金额降低。
(四)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新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期间不得转回。这与旧准则相比较,有利于防止企业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从源头上杜绝了企业的一种违法的操作手段,遏制了企业计提秘密准备, 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资产定义的变化范文5
关键词:新旧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计价 差异;变化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将近九年的应用实践中,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在不断地完善与优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推广应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从企业的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因此,研究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不论是对企业本身还是对投资者,均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
通过对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综合分析与比较可见,两者之间的变化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资产减值准备方法的变化、合并报表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投资分类方法的变化、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与计量属性的变化、存货成本管理办法的变化、债务重组方法的变化、金融工具的变化、费用资本化的变化等等。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被大量引用,这样一来,使得企业资产的价值更吻合其实际的市场价值,能够更好地反映经济事实,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此外,新会计准则对一些定义进行了明确化,这也需要会计人员好好理解与学习,才能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灵活应用,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的效果。
二、新会计准则主要的变化体现
新企业会计准则主要的变化体现,如下几点:一是公允价值的应用――历史成本的采用,包括非货币交易、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生物性资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基于股权支付的报酬等方面的应用;二是确认损益――确认资本公积,如负商誉、关联交易;三是资本化――包括借款费用、无形资产等费用化;四是现值技术的利用――终值的运用,包括收入、租赁、或有事项;五是长期投资及企业合并购买法的运用。
三、企业会计准则历史性变革的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历史性变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企业会计准则质量越来越高时,便能有效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二是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新会计准则的推广下,可以有效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及投资者利益,而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也突出了充分披露原则。这样一来,便能有效地维护投资者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计价的变化
(一)固定资产的变化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一是新准则中提出了关于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而旧会计准则中便无这项规定,在某些特殊行业(如天然气行业、石油行业的油气资产)便可根据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弃置费用的概念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量化标准,允许企业可直接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确定单位价值标准,且新准则中也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三是新企业会计准则针对旧准则中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进行了优化修改,与国际准则趋同,规定了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修理费用,需在发生时计入到当期管理费用当中。
(二)资产减值的变化
资产减值是指企业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情况,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减值准备提取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大幅的改动,具体体现在如下:除了旧会计准则中规定的长短期投资、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无形资产作为提取减值准备外,针对尚未处置,但已减值的资产,也可提取减值准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合并时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以及一些特殊企业,例如油气开采企业的未探明矿区权益,至少每年要进行一次减值测试。针对企业其他资产,当其存在减值迹象时,便需及时进行减值测试,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存货的变化
旧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产生的装卸费、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均是纳入到营业费用内,不能包含在存货成本中。而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则取消了这一项规定,直接将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计入到了存货成本当中。这种改变,将会引起企业营业费用减少,营业成本与存货余额增加;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允许存货的借款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除了固定资产外,需要经过长时间生产活动或购建才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也可进行资本化。而在旧企业会计准则中则无这项规定,旧准则中对于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范围,仅仅限于固定资产;针对旧企业会计准则而言,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新准则中这项规定的取消,限制了企业通过发出存货调节成本,来调整利润的行为。
(四)无形资产的变化
在无形资产的定义方面,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有着不同的规定,旧准则中将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指外购的商誉)均归入到了无形资产的范围。而在新准则中,借鉴国则准则的相关规定,明确表明企业的无形资产不能包括商誉(不论企业外购商誉,还是企业自创商誉,均不能算作无形资产)。此外,新旧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还体现在土地使用权方面,新准则中规定,若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能从房屋建筑物成本等固定资产中单独分离开,则可将其列入到无形资产,根据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减值测试或摊销处理。
资产定义的变化范文6
一、准则框架结构和行文的变化
从准则框架结构的变化来看,旧准则由引言、定义、调整事项、非调整事项、股利、持续经营、附则等七部分构成;新准则对旧准则中的条款和内容作了归类和整合,框架结构没有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采用的“引言”、“目标”、“主要内容”、“披露”等格式,而是遵从我国法律法规的习惯,采取“章节”、“条款”式,共分为4章10条,分别为总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和披露。同时,在行文表达上,新准则更符合中国的语言表达方式,条文表述更为规范化、条理化和通俗化,更便于会计人员的理解和实务操作。例如,新准则在总则一章中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定义为“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删去了旧准则定义中“需要调整或说明”几个字,言简意赅地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和范围及其本质。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界定与会计处理的变化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定义、通常包括的项目和会计处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
首先,旧准则认为“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金额做出重新估计的事项”。这个定义看似严谨和具体,但实际上并没有“一针见血”地体现出调整事项的本质特征,不容易判断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某一事项究竟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另外,旧定义中“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一句中的“后”字显得有些多余,因为准则中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定义中明确界定了时间范围,即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而新准则对旧准则调整事项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明确指出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可以更清楚地判断某一事项究竟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要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是否已经存在。若该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已经存在,则属于调整事项;反之,则属于非调整事项。
其次,新准则对调整事项所包括的主要项目也采取举例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二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三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四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由此可见,新准则对调整事项所包括的主要项目作了较大的删改,增加了有关需要调整预计负债或确认新负债的举例;删去了原准则中的第二项和第四项,基本上保留了第一项和第三项,并且对其表述更加严谨和细致,更具有可理解性和操作性。
最后,新准则明确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即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既要进行有关账务处理,还要同时调整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数字;既要调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项目的金额,还要调整已经“转正”的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范围、举例与会计处理的变化
首先,新准则修改了非调整事项的定义,扩大了非调整事项的范围。旧准则把“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作为非调整事项,认为只有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才是非调整事项。新准则把非调整事项解释为“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从而将所有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都纳入非调整事项的范围,而不论这些事项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等情况如何。
其次,旧准则列举了十二项具体非调整事项,而新准则对其进行了重新组合,删去了旧准则中的第四、九、十、十二项举例。鉴于企业合并或者处置子公司的行为足以影响企业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方面,对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新准则又删去了旧准则中对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的限制“重大”一词,意味着只要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就属于非调整事项,不再区分是不是重大,这样有利于增加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最后,新准则明确了非调整事项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即企业发生的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同时要求对每一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做出相应的披露。
四、对拟分配和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变化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旧准则要求将该类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而新准则要求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这是因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拟分配或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股利或利润的行为虽然可导致企业负有支付股利或利润的义务,但支付义务在资产负债表日尚不存在,不应该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告,因此,该事项为非调整事项。
五、对持续经营部分说明的变化
新旧准则都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新准则对持续经营部分的说明进行了删减,在总则部分单独列出一个条款,对该事项作出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这表明企业不得在原有基础上调整财务报表金额,也不得仅仅在附注中做出说明,既明确了企业在发生该种事项情况下的处理要求,同时也表明新准则对调整事项、非调整事项处理方法的规定主要适用于符合持续经营假设的企业。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内容的变化
旧准则没有单设披露这一部分内容,而是在每一部分内容后面较为概括地规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的内容。新准则遵循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在第四章中具体规定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等等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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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葛家澍主编.中级财务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