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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经营范围范文1
第二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第三条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应由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五)资信证明。
第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立项批件和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申请人收到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批件、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十七条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商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后批复。
外贸经营范围范文2
一、我国外贸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外贸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国家开始允许专业外贸公司从事外贸业务。1984年国务院在有关体制改革方案中首先使用了“外贸”一词。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了直接制度。1991年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外贸制的暂行规定》,确立了我国外贸制度的基本框架。1994年通过的《对外贸易法》第13条规定:“没有对外经营许可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经营范围内代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对外贸易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我国外贸中的委托经营方式。1999年《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不公开身份等制度,进一步填补了我国制度的法律空白。2004年新对外贸易法在第8条和第9条扩大了对外贸易交易主体的范围,放开了对外贸易经营权,准许个人作为对外贸易交易主体取得外贸经营权,同时将对外贸易经营实行的许可制改为备案登记制。新对外贸易法在12条继续保留了对外贸易制,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二、信息不对称对我国外贸市场的影响
(一)卖方模式
1.卖方模式。卖方模式以我国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基础,是国内出口商与国内商签订出口协议,然后由国内商与国外客户直接接洽并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此时,国内商与国外进口商之间分别作为买方和卖方,彼此之间构成买卖关系。具体关系如下图所示:
2.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信息不对称对卖方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出口商对商的激励不足和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激励不足主要是外贸人承担的经营风险和收取的手续费不相称,这一做法使得合同的产出分配不均,商缺乏积极性。出口商对商的机会主义行为表现为外贸公司开发国际市场收取各种信息及相关资料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其回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这些资料一旦被生产企业掌握并与外商取得联系以后,出口商倾向终止关系而甩掉外贸公司。另一方面,商可以通过隐藏自己的信息来谋取利益,对出口商和进口商产生较大的道德风险。因此,国外客户需要寻求更简便的、直接的进货渠道,希望绕开国内商直接与生产企业取得联系。进口商与商进行买卖谈判时,其担心由于对供货商的信息及出口国价格水平的了解不足而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因而需要摆脱这种供求双方在谈判和交易时的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二)买方模式
1.买方模式。买方模式主要体现在目前我国各类大型展会中出现的“代购”方式,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卖方模式相比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此时,商接受进口商的委托直接与出口商进行国际货物买卖谈判。出口商与商结成的是国际买卖关系,而商与进口商形成的则为国际关系。相对于出口卖方模式而言,出口买方模式重要的差别表现为买卖关系由国际转为国内,关系由国内转为国际。
2.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买方的模式对于进口商而言使得其国际贸易变得简单。在这种模式下,进口商只要在出口国选取一个可靠的值得信赖的商,而由此支付的有限的费远比自己作为买家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对出口国市场的了解不够带来的损失和额外交易成本要小得多,在国际间签订合同远比签订买卖合同要简单得多。出口商则主要处理好与商的买卖关系,即国际贸易的“国内化”。此时,出口商的交易风险和成本会相对下降许多,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也要小得多。对商而言,其业务范围由国内拓展到国际,业务方式由出口与进口并存。
三、我国外贸模式发生变化的原因
1.中国外贸大国地位和开放程度加深。近年中国在世界各国进出口总额中的排名分别名列前茅,中国外贸大国地位日益巩固,国内有名的市场如义乌等日益国际化,正成为世界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制造的产品被越来越多的国外客户所了解和喜爱。迅猛增长的贸易规模需要更多样化的贸易模式。
2.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和经营主体的多样化。我国新外贸法的实施和外贸经营权放开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从事对外贸易或外贸业务。国内生产企业可以委托更多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外贸商数量的增加导致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外贸市场模式急需变革。这是因为一方面,国内生产企业由于取得外贸经营权后可以绕开商而直接与国外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外贸业务也有不同程度地萎缩;另一方面,更多的人可以加入外贸行业,同行业的竞争使得商急需寻找新的业务模式,开拓新的服务领域,例如开展跨国业务,为进口商提供进口服务等。
3.进口商规避交易风险的理性选择。虽然允许个人或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业务是我国应对WTO要求的反应,更是中国外贸经营主体向市场化、规范化、自由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但个人外贸及当前的外贸市场仍面临着许多困境:如无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健全、经济环境不完善、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素养的限制、个人外贸的无限责任带来的巨大经营风险、诚信问题、非经济规模问题等。这势必造成外贸市场经营主体在规模和诚信上良莠不齐。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信息不对称使得商拥有更多关于进口商、出口商和同类产品市场的信息。进口商由于缺乏对国内市场的了解,甄别出口商需要花费很大的交易成本,签订外贸合同又要承担较大的信用风险和由于高价而产生的价格风险。此时,进口商可以通过花费有限的费用,直接聘请专业外贸公司来完成。进口商承担的不再是交易风险,而是国际风险。进口商只要慎重选择商就可以有效规避这类风险。目前,比较理想的做法就是直接委托在出口国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担任出口商,或者寻找大型的知名的商。
4.出口商规避道德风险的次优策略。在外贸市场上,外贸公司良莠不齐,外贸市场缺乏信誉好、实力强、效率高的商。人属于何种类型,是否能顺利完成任务,出口商无从得知。由于市场体制的不完善和信息传导机制等方面的缺陷,出口商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才能找到合适的人,一旦这类成本过高,生产企业在和自营的选择上就会选择自营。作为出口商的次优策略不是在我国市场尚不规范和完善的情况下冒很大风险寻找合适的商,而是直接在国内与买方人签订国际买卖合同,将国外的交易风险内移至国内,以图更好地规避和减少人的风险。
四、实现我国外贸市场动态平衡发展的策略
1.外贸公司积极开拓新的外贸模式。外贸公司要在新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必须积极寻找新的模式。目前,商除了为出口商做出口外,还可以帮助国外客户开展“代买”或称“代购”业务,或者为国内客户国际采购业务,以及为国外客户在国内销售业务。外贸模式的多样化有助于拓展外贸公司的生存空间。
2.加强外贸市场的监管。加强外贸市场的监管就是要变无序竞争为有序竞争,形成一种自由的进入退出机制,通过人之间的充分竞争,动态地显示人的能力和努力程度。出口商或进口商依据这一市场信号可以选择那些资信好的人,从而可以降低或弱化在外贸中的道德风险、逆向旋转等问题。此外,政府有必要引导外贸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尤其是要处理好个人外贸盲目“单干”和“挂靠”引起的市场无序竞争以及外贸从业人员与外贸公司间的互信问题。此外,在为外贸自由化架桥铺路时,还必须考虑建立科学的外贸市场准入机制,将那些投机分子以及资信差的人排斥在外,以维护我国市场的国内、国际声誉,增强进出口商对商的信心。
3.健全外贸市场的信息批露机制。疏通信息渠道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有效减弱外贸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一方面,政府可以建立人资格认证制或政府管辖的权威的信息咨询机构等,为我国外贸制度的推广排除障碍。另一方面,双方要注意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在确立关系时通过委托合同反映双方的身份信息、账号信息等基本信息,明确双方信息交流的义务。此外,行业协会或银行等中介机构就企业外贸企业的资质、资信等所作的认证、评定也可以间接传递外贸人的真实背景,从而加强信息传递,减少逆向选择的不良影响。总之,信息时代的便利条件为完善我国外贸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4.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随着展会代购现象的日益盛行和我国外贸公司国际业务的不断拓展,市场中的各种矛盾将不断凸现。为及时、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也为商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我国应该尽快与国际接轨,积极加入《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未来,我国外贸市场将进一步向着市场化、规范化、自由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靖继鹏.信息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
2、赖茂生,王芳.信息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外贸经营范围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七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第二章营运管理
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条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第九条第
一、
二、
三、五项规定的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停业,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六条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路运输计划分级进行综合平衡。
需要进行踪合平衡的重点物资、联运物资、外贸物资的运输计划,属于全国性的,由交通部按国家计划组织综合平衡;属于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省际间的,由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运管理机构组织综合平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经综合平衡确定的运输计划以外的货源和客源,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组织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客源、货源。
第十八条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方和托运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运杂费用,并使用交通部规定的运输票据。
第二十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含联户,下同)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
第二十一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海、河民用港口应当按照国家港口管理规定和计划安排,向运输船舶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
船舶进出港口必须遵守港口规章,服从管理。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同港埠企业之间,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业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船民经营水路运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其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期满不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外贸经营范围范文4
国家鼓励外商在华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现将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合同、章程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及经营范围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二)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技术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中心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研发中心不包括培训中心。
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设立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三、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设立程序
(一)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由省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内部设立研发中心:1、设立研发分公司或独立研发部门,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按相应权限审批,但如属限额以下限制甲类企业,一律由省级审批部门审批(或按下款受理备案);2、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研发部门,如企业经营范围已包含“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补报独立研发部门的有关材料「见本条第(三)款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如企业经营范围中未包含上述业务的,应修改合同、章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及增项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同第二条。
(三)上报审批机关的申请报告应增加下述内容:l、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2、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3、进行研发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4、在投资总额内或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研发过程中的研究样品、化学试剂清单;5、关于研发内容先进性的说明及研发成果的归属。
四、其他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应依法开展研发经营活动,设立研发中心的投资必须用于从事研发经营活动;
(二)以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所需经费应在设立该中心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中单独列帐,单独核算;
(三)限制甲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独立部门和分公司形式的研发中心的投资不得高于企业投资总额的50%;
(四)研发中心每年应将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进展及经营活动情况于3月31日前上报审批机关;
(五)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见附件。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四月十八日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政策
一、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的规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符合前条条件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三、自行研发技术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贸经营范围范文5
珠航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建华表示,航运企业要对标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五个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加强企业安全诚信建设、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据了解,珠江水系10家危险品运输企业都取得了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近年来没有发生过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在督促检查中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企业对自身经营范围不清晰、证件更换不及时、重大事项发生变化不报备等。
为此,珠航局起草了《珠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动态跟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水系各有关管理部门和企业征求意见。其内容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动态跟踪检查的内容和标准、年度核查、不定期检查、重大事项备案、问题的处理等。
近年来,珠江沿线大量化工园区沿江集中布局,西江干线危险品运输量快速增长,给危险品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必须通过建立珠江水系危险品运输动态监管和经营情况统计的相关制度,及时掌握经营人经营资质动态情况,有效控制危险品运输风险,建立完善上下游事故信息通报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各有关部门共享危险品运输相关基础和动态信息,进而形成监管合力。
珠航局运输管理处处长王平安介绍,目前珠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运输企业共有10家,省际危险品运输船舶58艘,共计38976总吨,平均载重吨为1029吨,其中,散装化学品船35艘,成品油船23艘。运力方面,比2011年的110艘、70603总吨减少了近一半。据了解,从2017年3月1日起,珠江水系即将开始执行企业自有运力不得少于3000总吨的新标准。目前,珠江水系还有几家企业不能达到,或除去已禁航的单壳液货船运力后不能满足要求。王平安建议企业早做考虑,通过政策允许的方式,尽快增加运力,或者把经营范围变更为省内运输。(虞飞虎)
南沙港区开通韩国国际滚装班轮航线
6月26日上午11时,在南沙汽车码头,120辆“韩国双龙”小轿车从“Dresden”轮缓缓卸下,标志着“韩国平泽港――广州港”国际滚装班轮航线成功开通。这是继中东航线之后,南沙汽车码头开通的又一条国际滚装运输航线,也是首条亚洲国际航线。
自2014年完成口岸开放和整车进口口岸验收以来,南沙汽车码头积极争取口岸联检部门的政策支持,努力创优码头环境,为船舶靠离港、商品车集港提供便利条件,加快推进整车进口业务发展。与此同时,汽车码头不断改进工艺流程,提高码头作业质量,得到船公司和客户的一致认可,为新航线的开通奠定了坚实基础。
外贸经营范围范文6
[关键词]跨国公司 范围经济竞争优势
跨国公司(又称国际公司或多国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跨国公司以全球市场作为自己的经营范围,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现代企业组织的高级形式。当前,经济全球化使世界经济的发展以产品、服务、资金和技术的跨国流动为纽带,进一步摆脱国家的限制,互为联系、互为依存,这一特点为跨国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范围经济的概念是与联合生产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企业联合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或者经营两种以上劳务时,会引起平均成本下降,这就是范围经济。与大量生产同一产品不同,该类企业或生产单位通常是从生产或提供某种系列产品的单位成本中获得节省。范围经济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
跨国公司不仅通过生产多种产品或经营多种劳务,使平均成本下降,而且通过跨国公司企业之间的经营分工与协作、技术创新与交流等进一步引起成本的节约。具体分析,跨国公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形成范围经济:
(1)跨国公司投入要素的共享使投入要素具有多重使用价值,从而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可以节省费用,使成本具有范围经济;
(2)跨国公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调控资源,节约资源流动成本,形成资源配置的范围经济;
(3)跨国公司能分摊技术创新的成本,可以更好地节约新产品开发成本和研制费用,形成技术匹配上的范围经济;
f4)跨国公司能充分利用其无形资产的优势,分摊品牌的扩散成本,利用网络资源节省营销、管理成本,形成网络营销和网络管理的范围经济。
传统的跨国公司理论、企业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等曾对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作了很多理论分析。下面从形成范围经济的几个方面分析跨国公司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一、成本优势
1 从生产成本方面分析,在一般企业的生产中,一种原材料只能用来生产一种商品
在跨国公司的生产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原材料的使用价值,使一种原材料具有多种功能,用来生产不同种类的产品,从而提高了原材料的利用率和生产设备的利用率。在垂直型经营的跨国公司生产中,产品的生产阶段之间具有较强的联系,上一道工序生产的产品,可以为下一道工序提供生产条件或者原料。例如,跨国公司生产的许多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具有多种组装性能,可以用来继续生产或组装不同的产品,以获得连续生产效率。跨国公司这种投入要素的共享使投入要素具有多重使用价值,从而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这种生产成本的范围经济性使生产要素具有竞争优势。
2 从管理成本方面分析,跨国公司在企业间或各部门的管理上存在相关与交叉的特点
当跨国公司在扩大经营范围,增加其他产品和业务时,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管理体系、管理经验和管理人员进行拓展,还可以将在一种业务经营中被证明有效的管理方法移植到另一业务经营中去,而不必增加新的投入,从而节约管理成本、减少管理人员的培训费用。这种管理体系的拓展与管理移植可以产生范围经济,使管理成本具有竞争优势。
3 从运营成本方面分析,与一般企业相比,跨国公司具有全球范围的运营能力
全球运营能力优势在于公司的全球范围的资源运营与组合。在跨国公司的不同业务之间,可以进行原材料、研发活动、生产过程、成品装配、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资源运营整合,节省运营成本,这种运营成本的范围经济性使跨国公司具有运营层面上的竞争优势。
二、资源配置优势
1 跨国公司具有资源选择上的优势
资源通常可以分为优势、一般和劣势三类。经济全球化使得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市场对全球企业开放,各种资源都可以在世界各地流通。对于一般企业,包括传统国内外贸企业,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只能局限在当地的资源禀赋,不能充分利用世界范围内的优势资源、摒弃劣势资源。而跨国公司具有广阔的经营范围、多样的产品组合,可以充分利用、按需选择世界范围内的优势资源,并以优势资源为基础,有效地融合其他类型的资源,组合成跨国公司的资源优势。例如,跨国公司根据内部信息传递的各地需求状况及未来市场前景,及时对全球范围内的各种资源进行整合,抓住商机,生产出能够满足顾客急需的产品,占领市场,取得先发优势。
2 跨国公司具有共享流动性资源的优势
跨国公司可以对流动性较强的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调配,实现共享利用。特别是跨国公司可以共享流动性人力资源,尤其是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人才和从事高层管理的人才资源。例如,在跨国公司的内部人才培训中,公司的各种专家一起工作,共同从事研究开发,可以在创新产品的同时提高人员整体水平,实现高层次人才的共享。高素质人才在跨国公司内部流动,会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公司内相互传递,在各个企业中发挥效益,提升跨国公司的整体竞争能力。
3 跨国公司具有整体价值链上的优势
对于一般企业,不能在价值链上的所有环节上都有优势。为了获得整体价值链上的优势,跨国公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合理的配置其科研机构、人员和研究经费,同时通过战略联盟或其他形式利用其他外部科研资源,进而保证跨国公司比其他一般企业能更快、更经济地确立其在这些方面的竞争优势。而对于在一个企业没有比较优势的非核心价值链环节,完全可以外包给那些在这些环节有优势的企业,同时把主要资源投入到有竞争优势的环节,以使原有优势更优,从而保证跨国公司整条价值链的成本最小化,价值最大化。
三、技术创新优势
在现代社会的竞争中,技术是一种利器。如果一个企业的技术比其竞争对手先进,在竞争中就确立了优势。国际市场上的新产品、新技术的激烈竞争对跨国公司形成一种强大的外在压力,同时也使跨国公司深刻认识到只有不断技术创新才能不断推出新产品和新技术,才能迅速适应市场、扩张市场,获得可观的超额利润,在竞争中占据优势。所以当今跨国公司十分重视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优化各方面的要素资源,努力形成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能力上的优势。由于现代化生产所需的技术日益复杂,新产品开发难度越来越大,所以科研开发的成本也越来越高,为了获得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投入也越来越大。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不具有技术创新的优势,也缺少技术创新的动力,这是因为巨大的投资往往只能获得单方面的较小效益,不能充分发挥开发成果的效用。另外,有些企业难以承担整个开发
过程所需的费用,经不起投资风险。而跨国公司具有技术创新的优势,因为一项技术开发的成果可以用于多种产品的生产,每种产品分摊的研发成本可以很低。而且,跨国公司的不同业务之间也可以共享新的研发技术,这种技术匹配上的范围经济可以使跨国公司的科技创新保持良性循环,并且,雄厚的资金基础使跨国公司具有抵抗投资风险的能力,可以根据市场急需和发展趋势,调整创新思路,进行技术储备。持续的创新活动使跨国公司在应用新材料、采用新工艺、培养创新团队、加强市场调研等方面获得突破,最终将形成强大的整体技术创新优势。
四、无形资产优势
1 品牌优势
在国际市场上产品的竞争就是品牌的竞争。品牌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竞争力的综合体现,也是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象征。跨国公司的形象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品牌战略。跨国公司长期培育的品牌信誉,可以使经营的多个产品共享,这种品牌扩散效应带给跨国公司巨大的经济效益。创建一个全新品牌的产品需要耗费巨大的广告费用,而在原有品牌的基础上推广一种新产品则可使广告费用大大降低。跨国公司的品牌效应可以大大降低新产品的广告支出,借助原有知名品牌的声誉推广企业的新产品,还有利于新产品迅速得到市场的认可,能够消除消费者接受新产品时的心理抵触,可以诱导消费者将其对原有产品的印象和好感转移到新产品上,促使消费者迅速接受新产品。另外,通过这种品牌效应使得跨国公司的多种产品类别共用同一品牌,使品牌维护的费用有效地分摊到多种产品上,这种范围经济效应使跨国公司形成一定的成本优势。
2 网络优势
跨国公司的网络优势表现在网络营销和网络管理两个方面。
跨国公司在内部建立的网络营销平台上,利用原有的渠道销售多种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对具有相似性质、相近范围、相同档次的市场,可以通过网络筛选共同的分销渠道和中间商,从而节约营销成本。这种与网络营销相匹配的范围经济性使跨国公司具有营销成本优势。
网络组织比市场组织的连接更快捷、更持久,更广泛,也比常规的层级组织结构更平等、更互动。这种基于相互信任与支持的组织形式,使各节点企业问能及时传递更为精细、微妙的默示信息和知识,创造出一种使行动者能够方便沟通和解决问题的组织系统,具有更强的组织能力和生存能力。与一般企业相比,跨国公司的网络组织不仅包括公司的内部网络,而且还有通过合作协定、许可协议,分包、关系合同以及战略联盟等形式形成的公司外部网络。跨国公司的网络在其垂直方向允许不同级别的子公司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而在水平方向又鼓励不同部门问的交流与协作,从而使整个网络组织的信息和任务可以在任意层级和方向上流动和分配。例如,通过采用POS系统可以改善库存,物流、销售活动;通过VAN和EDI系统,订单可以转换成统一的标准化、结构化、规范化的电子信息,在网络上传递:通过CAD可以提高技术开发活动的效率。处于贸易链上的各个成员都可以通过网络迅速得到有关信息,并通过内部转换系统,直接和自有信息系统结合,使自身组织融八公司整体管理。可以看出,跨国公司这种网络组织的范围经济性可以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快捷、高效的作用,使价值链各个环节紧密联系,形成网络组织管理的竞争优势。
五、提高外贸企业竞争优势的途径
经济全球化使外贸企业面临难得的机遇和巨大的挑战,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如何在国际市场中维持相当的市场份额?下面借鉴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对外贸企业如何培育竞争优势提出几点建议。
1 优化资源配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激烈的市场竞争会无情地淘汰效率低下的企业,只有高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有鲜明特点的企业才能生存下来。因此,企业要实行专业化战略,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到专业化上来,把企业自身的优势领域做专、做精、做强,力争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可替代性。另外,企业要把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向企业的经营管理关键环节上去,集中力量发展核心业务。只要关键环节得到强化,就能带动其他环节的提升。而对非关键环节只要做到合格,达到正常运转状态即可。只有企业在某一关键环节的竞争力比对手优越时,才能使企业具备独特的竞争优势。
2 重视人才
市场竞争的核心就是人才的竞争,谁能掌握第一流的人才,并能调动这些人才的积极性,使其才能充分发挥,谁就能掌握竞争的主动权。因此,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所以人力资本是企业竞争能力的最大资本,有效的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管理,将是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国内市场和充满机遇的国际市场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
3 重视技术创新
没有技术创新,竞争力就无从谈起。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并努力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企业在竞争中要不断创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工艺和采用新的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提供新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通过技术开发与创新,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创造未来市场需求,使企业取得长期竞争优势。
4 塑造知名品牌
品牌是一个企业品质与文化的象征,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品牌资产是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战略资产。尤其是在品牌时代的今天,打造品牌、争创名牌更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具有独创性的品牌可以吸引顾客,赢得企业竞争优势。拥有一个强势品牌,就意味着拥有消费者的忠诚。因此,一个强势品牌本身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能够为企业带来远远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销售额和利润额,成为企业战胜竞争对手赢得市场的强大武器。
5 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
企业信息化的本质就是应用信息技术实现企业管理的过程。应用信息技术进行管理,可以实现管理流程的优化,改造传统产业、调整行业和产品结构,提高管理效率,促进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总之,企业信息化是带动企业各项工作创新和升级的重要突破口,运用信息化手段,可以使企业优化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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