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经营类别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商标的经营类别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商标的经营类别

商标的经营类别范文1

第一,尽快审查商标注册手续是否齐全,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后,需要尽快申请国际注册。

第二,注意积累企业商标数据,包括产品销量、销售地域范围、市场知名度、广告费用等资料和数据,方便评估出商标的价值。

第三,商标越知名,受保护的范围越广,受保护的力度越大。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与力度和商标的知名度有较大的关系。尽可能让商标更知名或申报省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第四,商标注册包括45个类别,要做好商标类别保护,由于进行全类别注册的成本比较高,建议注册时要尽可能全的保护经营范围以及今后有可能会涉及的业务,也要做好周边商标的保护。

商标的经营类别范文2

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商标的经营类别范文3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XXXXXX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XXXXXXXXX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同内容

1、转让的商标名称:

XXXX、XXXX

2、商标图样附后(商标证书复印件)

3、

商标注册号:XXXXX,第

888888888

XX

类;

XXXXX,第

88888888

XX

类。

4、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20XX年XX月XX日

5、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第XX类:家具门;沙发;镜子(玻璃镜);金属家具;床具(木制);办公家具;家具;椅子(座椅);床垫;学校用家具(截止)

二、商标权转让的权限与变更手续的办理

1、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2、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a.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按商标所附的类别使用;

b.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3、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

方承担。

三、商标权转让的性质:

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四、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五、商品质量的保证:

1、

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2、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3、转让方保证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六、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的

5

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汇入本合同涉及的商标转让费,共

XXXX

元。

2、甲方在收到乙方汇入商标转让款后,应在

3

日内备齐乙方要求的转让文件交予乙方。

3、转让方(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七、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八、其他条款或双方上顶的其他事项:

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本着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向签约地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商标的经营类别范文4

一、全市注册商标发展特点

(一)地域覆盖全面,总量逐年增加。从地域覆盖情况来看,呼和浩特市9个旗县区均有不同数量的注册商标,其中新城区2796件、回民区1465件、玉泉区1319件、赛罕区1481件、土左旗399件、托县276件、和林县1833件、清水河县119件、武川县172件。从注册商标数量来看,呈现逐年递增趋势。2011年累计注册量13682件,2012年累计注册量15518件,年递增13.4%,商标的有效注册量位居全区第一。

(二)注册门类齐全,商标所涉及的行业结构不断优化。商品商标注册以轻工、化工、纺织、食品、机械制造为主,服务商标由广告、餐饮、房屋建筑等领域向金融、医疗、教育、科学技术服务等更高层次领域发展。商标覆盖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三大产业,服务类商标呈现上扬趋势。

(三)驰名、著名商标总量递增,呈现良好发展势头。自呼和浩特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以来,各级商标监管人员主,主体宣传和指导企业培育驰名、著名商标。经过努力,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又认定了“绿色心情”为中国驰名商标,至此全市拥有驰名商标 10件(不包含司法认定数量),数量创历史新高,暂居全区首位。与此同时,著名商标争创工作进展顺利,2012年新增内蒙古著名商标23件,认定数为历年最多。目前,呼和浩特市拥有内蒙古著名商标89件。

(四)服务商标崭露头角,成为知名商标新亮点。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第三产业发展较快,维多利、民族、金锐等大型商场都拥有自己的服务商标。商标评审部门充分考虑均衡产业结构的发展要求,将知名商标评定范围扩展到食品、教育、旅游等13个行业门类。并将注册量相对较低的教育、文化等服务类商标作为知名商标评审的新方向,使“天堂草原”、 “兄妹游泳”等服务商标成为了上榜知名商标,打造了一系列各具特色亮点的知名商标。

(五)农副产品商标稳步增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步入发展新时代。在涉农旗县区范围内大力实施“品牌富农”工程,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协会申请注册商标,提升农业品牌质量,带动品牌农业发展,推动呼和浩特市特色农业经济走上发展新轨道。截止2012年12月末,全市累计农副产品商标达820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累计达6件,居全区首位。

二、实施商标战略的基本状况

近年来,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功将推进实施商标战略这一部门业务提升到政府综合管理高度,转化为政府行为,有效推动商标品牌建设工作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

(一)建立自上而下的商标战略实施支撑体系。继 2011 年市政府下发《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意见》以来,经过工商部门的大力促动,目前,已有 10 个旗县区政府分别出台了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具体意见,明确了本区域范围内实施商标战略的远期和近期规划,并建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的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初步建立了从市政府到各旗县区政府“两个层面”的商标战略推动机制。

(二)建立层级分明的“三大方阵”争创梯队。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实施商标培育储备制度,加强对辖区内商标注册情况的采集和分析,按照不同的培育目标分别建立培育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和注册商标数据库。目前,已将“蒙羊”、“浩翔”等65件普通商标列为呼和浩特市知名商标重点培养对象,将“新养道”、“香辣传奇”等30件知名商标列为内蒙古著名商标重点培育对象,将“民族”、“草原红太阳”等8件著名商标列为中国驰名商标重点培育对象,形成层级分明、结构合理的“三大方阵”争创梯队。

(三)建立创牌企业“订制服务”制度,增强商标服务的功效性。工商部门对申请驰名商标的重点企业实行“订制服务”制度,即从企业申请创牌开始,由工商部门拨出专门经费,派出具备商标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创牌专项工作组”,深入企业驻扎服务,开展专业指导,帮助企业收集材料,准备申报事项,并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确保企业创牌成功。目前,通过“订制服务”已成功认定“金河”、“三花”、“绿色心情”等3件驰名商标。

(四)挖掘特色农产品特点,为农业产业品牌化发展注入新活力。鼓励农户建立“公司+农户+商标”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发展订单农业,从而以品牌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土左旗永春农民专业合作社刚起步时建设蔬菜大棚23个,但由于生产出的蔬菜无商标品牌,一度出现滞销状况。了解到有关情况后,商标工作人员指导经营者成功注册了“永春”商标。经过商标包装后,农产品的销售渠道扩宽,价格也得到了大幅提升,该合作社在原有的规模上又扩建了300亩蔬菜大棚,经营范围扩大到采摘、餐饮等多个行业,并形成了“公司十农户十合作社”的良好运作模式。

(五)发挥证明商标的优势作用,打造县域经济新亮点。结合地域特点,指导部分农产品专业协会在地理标志注册、管理及增加效益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使地理标志产品形成“一业兴、百业旺”的良好发展格局,全力打造县域经济新亮点。

三、当前实施商标战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经济发达的地级市相比,呼和浩特市的商标注册总量、驰名和著名商标拥有量均存在较大差距,且依然保持着“匀速运行”状态,显现出商标战略实施后劲不足的态势。

(一)关于认知程度方面的差距。一是市场主体普遍认知程度不高,存在被动注册问题。由于商标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未被社会广泛认同,部分企业负责人商标意识淡薄,以“短期获利”为最高目标,缺乏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产品多以“贴牌”方式销售。二是商标持有者认知程度不高,存在商标闲置问题。部分企业对于一些老牌子置之不理或束之高阁,使商标的价值未得到有效体现,甚至出现了著名商标过期不续展等种种现象。

(二)关于注册质量方面的差距。一是企业商标注册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绝大多数企业仅限于当前产品的单一注册,缺乏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及优势产品系列商标的注册。二是商标资源挖掘培育不充分。对特色产业挖掘不充分,使大量颇具地域特点、周边群众知悉度较高的品牌“默默无闻”植根于本乡本土,并最终 “自生自灭”。三是产品商标的结构不尽合理。全市的15518件注册商标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注册行业门类较为集中和单一,服务商标及涉及高科技等产品商标相对较少。

(三)关于使用效果方面的差距。一是商标企业自我宣传不到位,商品广告不涉及商标认定情况。部分企业负责人商标意识淡薄,在取得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后,未及时在产品的包装上标示“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字样,仅标示“名牌产品”、“消费者信得过产品”等内容。二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效果不明显。部分农产品协会组织取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未建立科学的使用管理制度,使其商标价值大打折扣。三是商标投资入股、质押融资等功能还未有效发挥。2012年内蒙古银监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开展商标质押工作的实施意见》。经了解,目前该办法未在各类商业银行转发,因而商标质押等相关工作还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四)关于防御保护方面的差距。注册商标共分45个类别,1-34类是商品商标,35-45类是服务商标,一个类别需要一份申请,这样才可以在不同的类别中保护自己的商标。笔者发现部分企业在申请商标时,不重视跨类别申请注册商标,认为企业规模小,不必要跨类别保护。而等到企业发展壮大了,经营范围扩大了,准备去申请注册相关的类别时,却早已被他人抢注,后悔莫及。

(五)关于政策支持方面的差距。部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空有商标意识,而无具体行动,究其原因则是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在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时,松散型的协会组织无法提供资金和政策保障,使得在当地颇负盛名的优质农产品默默植根于本土,无法给农户带来高额收益。

四、推进实施商标战略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奖励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将实施商标战略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制定商标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建议政府将商标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比例额的专项经费,用于商标战略实施、驰(著、知)名商标企业奖励和商标专用权保护,对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协会组织也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着重推进特色农产品商标建设。呼和浩特市拥有众多品质优良的农副土特产品,但很多农产品由于有品质、无商标,导致竞争力缺乏。应抓住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促进内蒙古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施意见》、自治区工商局出台《关于支持呼和浩特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的有利契机,引导协会组织围绕“名、优、特、新”农产品,积极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从而实现农业产业化、品牌化经营。

商标的经营类别范文5

服务商标保护的发展

服务商标,亦称服务标志、服务标章,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美国《兰海姆法》的定义则较我国的定义要宽,它不仅包括区别服务而使用的标志,甚至可及于广播、电视节目的标题、人物角色的姓名。广告主的商品广告,有时也可以作为服务标志取得注册。服务商标适用于服务,它和商品商标一样起着识别的作用,通过宣传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对于服务商标提供法律保护的,首先是美国1964年的《兰海姆法》第45条。1958年召开的关于巴黎公约修改的里斯本会议上,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纳入了《巴黎公约》。后来很多国家,如菲律宾、加拿大、瑞典等国做了这方面的规定。但也有很多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就服务商标进行专门立法,如日本是在1992年将服务商标纳入了商标法的内容,我国也是在1993年第一次商标法修正时,将服务商标纳入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

在商标法修正之前,我国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是《巴黎公约》第6条之6的规定,“各成员国同意保护服务商标,但不要求成员国制定关于服务商标注册的规定。”从该条规定来看,只要加入巴黎公约,就应当履行保护服务商标的义务,当然这种保护并不以注册为条件,因此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在早期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完成的。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提供的保护还是有局限性的,它往往要求权利人的服务商标是知名的,这样才有可能被别人“搭便车”。

1993年,我国商标法第一次修正,修正后的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从而通过立法正式将服务商标列入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并将其与商品商标作相同处理。这种将服务商标的保护等同于商品商标的保护的理念是正确的。因为原则上,服务商标可得到保护的目的与商品商标保护的目的是一致的,均是作为一种区别性标志,促使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保护对象、使用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并由于这些不同,导致了实践中对于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认识上的差异。

服务商标保护的几个问题

正因为服务商标较之于商品商标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在对服务商标提供保护时,对其保护方式以及保护范围的确定,必须明确其特殊性,才能在公众利益和商标权人的权益之间获得平衡。

1.可以申请服务商标的主体有一定的限制。服务商标的保护,应当局限于提供服务为营业目的的主体。因此,并非所有的服务均可以申请服务商标。可以专门使用服务商标的“服务”,应当独立于具体的“产品”。只有在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与其提供的产品分离开时,才可以使用服务商标。如果以提供商品为主,同时有附带服务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就此提供的附带服务申请服务商标,值得商榷。一般认为,对产品销售时的附带服务或与产品销售同时提供的服务,不应当包含在服务商标所指向的“服务”范围。最典型的就是零售业。由于零售业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向顾客提品并非服务,因此各国大都认为给从事零售业本身不应当提供服务商标的保护。如法国《商标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其法律的名称就叫做《制造、销售及服务商标法》,在商品商标中进一步区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专门为这种零售业的商标提供特别服务。我国目前的态度亦是如此。2004年,国家商标总局给四川省工商局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中指出,商场、超市属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其主要活动是批发、零售。而第35类的注释明确说明,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该类“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对于商场、超市的销售活动,不提供服务商标的保护。

2.使用方式的问题。由于服务商标指向的对象是服务,是一种无形的东西,因此其使用必须附着在一定的物品上,这样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与其附着的东西往往会存在混淆的可能。因此在早期,服务商标的使用多通过广告方式实现,而如果附着在某种商品上的使用,往往被认为是商品商标,而非服务商标。如麦当劳以美术体的“M”作为其餐饮服务的服务商标,如果该公司只是将该美术体的“M”使用在其出售的汉堡包上,而并没有作其他使用,则该种使用方式很难被认定为是服务商标的使用。

当然,随着人们对于服务商标认识的深入,以及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也在逐步扩大。一般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只要伴随着服务过程,是以让人辨认,有效防止侵权,这种使用方式即可构成法律意义上服务商标的使用。

但在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还是存在的。如厦门市雅宝电脑有限公司诉北京今点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商标侵权案就是典型例子。原告享有“雅宝”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中38类的服务商标专用权,而被告公司的业务范围属于35类的服务范围,但是原、被告均通过互联网使用“雅宝”标志,在这种情形下,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的侵权还是非常值得探讨的。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没有将其确认为侵权,理由就是认为不属于类似服务,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但是由于服务不能附着于具体的商品,因此当双方均在互联网上宣传其商标时,确实会使得消费者对于商标的真正使用范围产生混淆,从而对商标的出处产生混淆。

目前我国对于服务商标的使用,主要规范是商标局在1999年出台的《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于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采取了列举和概括结合的方式。强调在下列情形下的使用,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1)服务场所;(2)服务招牌;(3)服务工具;(4)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5)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6)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7)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另外该意见还特别强调: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可见对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中,对于他人的正常使用名称及商标的行为,必须要考虑具体情节处理,尤其是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而前述厦门市雅宝电脑有限公司诉北京今点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商标侵权案最后没有被确认为侵权,其实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能限制他人利用互联网宣传自己的商标及企业名称,除非这种宣传带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即造成混淆的可能。

3.服务商标的禁止权范围。一般而言,商标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禁止权的范围大于使用权的范围”。但是对于服务商标的禁止权效力在何种程度上及于商品,则大有探讨余地。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地产业的服务商标能否及于不动产名称本身(楼盘名称)。如上海一中院审理的深圳“香榭里”诉上海“香榭丽”房地产服务商标侵权案,判决确认“原告服务商标的知名度尚未达到可禁止他人在商标局核定范围之外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的程度”,故判决侵权不能成立。对于这类地产行业的服务商标,必须明确一个认识,即任何商标,包括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均不能及于不动产本身。因为不动产的名称永远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在商标国际分类表上没有类别涉及到不动产,即商标只能是就移动的商品申请。如活动房屋、移动厕所、移动店铺可以申请商标。此外升降电梯、扶手电梯、铁轨、窗框等,虽构成不动产的一部分,但因为其可以从不动产中分离,故能够成为商标保护的类别。即商标法上商标涉及的“商品”应是可以成为反复交易对象的有体物品,而且可以移动。而服务类别中的“销售不动产”仅指提供的销售服务本身,而不及楼盘名称,因此房地产的服务商标保护中,其效力不能及于不动产名称本身。

商标的经营类别范文6

加盟商(分部):_________。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系统商标许可使用的行为,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的形象和声誉,根据总部(分部)与分部(加盟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成的《特许经营合同》,对总部许可使用的商标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

总部许可分部(加盟商)使用的商标名称为:_________,商标注册号为:_________,商标注册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商标注册人的名称:_________。

商标注册人的地址:_________。

二、许可使用的方式

总部授权加盟商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排他/普通)许可的方式使用本协议规定的商标。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限于_________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并按照总部指定的商品品种使用,且总部有权对使用的商品品种进行调整。

四、许可使用的地域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为《特许经营合同》所规定的特许经营区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使用于加盟店的招牌、标志、物品及总部指定的商品品种;

(2)商品销售的客户限于在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

(3)_________。

五、许可使用的期限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其许可使用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规定执行:

(1)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相同;

(2)实施期限按照总部的通知执行;

(3)限于在_________期限内使用。

六、商标的更新

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本协议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加盟商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分部)应当返还_________费用,并赔偿_________损失。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得(或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现有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

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_________的费用由_________负担。

七、商品质量的保证

加盟店使用商标时,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商品质量标准,应当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及总部的要求。

(1)总部(分部)向加盟商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上的技术指导;

(2)总部(分部)可以监督加盟商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加盟商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3)_________。

八、商标续展

总部应保证履行商标的续展手续及其他保障商品合法性的注册手续,包括产品的原产地标志及_________认证。

九、许可使用费

甲方应当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已经包括在交纳的特许经营费之中,不再单独收取费用。或

加盟店按照_________标准向总部(分部)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与特许权使用费一并按月(季)交纳。

十、商标转让

除《特许经营合同》转让而导致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一并转让时,总部转让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加盟商无(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

加盟店有下列违约行为的,除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赔偿损失外,并应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将许可使用的商标用于本协议规定范围以外的产品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

(2)将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通过加盟店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销售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

(3)将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销售给未在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

(4)将许可的商标使用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销售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

(5)_________。

总部(分部)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总部未按规定续展商标注册期限导致商标许可使用提前终止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

(2)将许可使用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导致商标许可使用提前终止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

(3)_________。

十二、法律关系

总部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与义务,均由分部实际享有或承担。加盟商可以依据协议向分部主张权利,但不得依据本协议直接向总部主张任何权利。

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加盟店主张权利,包括对加盟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及处罚权,除非加盟店已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放弃对加盟店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分部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十三、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由总部、加盟商及(分部)各存_________份,一份报商标局备案,一份送工商管理部门存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备案

总部负责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备案手续,备案的费用由总部承担。加盟商负责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档。

如商标管理部门要求使用其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备案存档,则应当根据本协议内容填写备案存档文本,但在执行时以本协议为准。

总部:_________加盟商: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