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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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问题

行政处罚问题范文1

【关键词】 烟草专卖执法;案卷制作;问题;改进方法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中的常见问题

1、形式问题

(1)案卷文书排序不规范。如部分案件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的要求排列案卷文书,尤其是补办立案的案件,查获现场制作的执法文书未按时间顺序列在立案报告表之前;个别移送案件中,未将移送文书作为主要文书置于案卷首页,而是将其他部门的决定文书复印件作为主要文书置于卷首。案卷材料本身要能反映作出行政处罚的阶段,这样才能展现执法过程和证据提取的情况,说清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否则,就会显得毫无头绪,毫无章法。

(2)案卷文书格式没有统一。在日常工作中,常常会见到同一执法单位的不同案卷中,甚至同一案卷中的不同文书格式没有统一,出现字体字号、表格备注杂乱无章的案卷文书。这势必会让查阅案卷的人对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模板较为固定,是送达被处罚人的重要材料,可以说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文书,有极高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所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模板更应该规范、统一。

2、内容问题

(1)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描述不准确、不完整。当案件查办达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阶段时,充分说明案情基本清楚、证据确凿、案件大致定性,也已经认定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以,不应当出现当事人“涉嫌”等字眼,决定书中更不能有类似表述。在制作调查取证环节的文书时可以写当事人“涉嫌”违法,但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在文书制作环节经常出现表述不规范的现象。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缺漏现象也较为常见,比如部分案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不全面或不准确,未告知当事人具体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机关,或者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不准确;又如个别案件未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或虽告知了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但又在当事人未明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未满期限即作出处罚决定。这些问题都会导致当事人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2)证据材料制作存在瑕疵。现场检查笔录不完整、不客观: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之后,对案情事实的一种还原和记录,也将作为整个案件的直接证据材料。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随意添加任何主观色彩。证据提取不严谨:部分案件当事人身份证明提取不规范,未提取身份证背面发证机关及有效期限信息,无法证明身份证是否合法有效;个别案件对公司进行处罚并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接受调查,但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部分案卷的证据复制(提取)单未准确说明证据的证明事项,或提取的证据照片模糊不清;个别案件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中当事人签名与当事人实际姓名不一致;提取证据的不严谨很有可能导致该物证与当事人失去关联性,致使当事人违法行为无法得到证实,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3)执法程序缺乏规范。如个别案件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与收件人不一致,但没有任何说明;部分当事人委托人处理的案件,未提取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个别案件检查(勘验)笔录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名或在当事人及见证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注明情况并签字;部分案件调查取证时间超过法定30日,但没有依法办理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手续。行政执法程序瑕疵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合法,造成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变更或者撤销,抑或行政执法机关的诉讼败诉。

(4)集体讨论形同虚设。行政处罚案件中集体讨论并不是必要环节,只发生在案情重大或者情节复杂的案件中,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集体讨论方式的时候。集体讨论方式不仅可以发挥群策群力的作用,而且有效的限制了执法机关的随意执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从集体讨论的记录便可看出,多数集体讨论已经成为一个形式,先由办案人员叙述案情,然后提出初步处罚意见,而其他与会人员逐一附和,表示赞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所表现出来的这种“讨而不论”的集体讨论,导致集体讨论程序失之空泛。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存在问题的改进方法

1、统一案卷文书格式

(1)规范案卷目录排序。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的文书材料是否具有逻辑性,卷宗目录是否规范有序,是人们对整个卷宗的第一印象。因此,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卷宗目录的大致顺序制定一个标准,从而达到提升案卷制作水平的目的。可以按照举报材料、立案材料、当事人身份材料、证据材料、当事人申辩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文书这样一个基本顺序排列。

(2)统一案卷文书格式。将案卷文书标题和内容的字体字号做成统一模板。假如文书的标题和内容的格式始终统一,案卷呈现在查阅者眼前时就会简洁明了、一目了然。统一文书的格式,不仅可以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更加趋于专业化,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还可以避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产生疑惑。

2、规范案卷文书内容

(1)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程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不但需要实体保障,还要有程序保障。如果忽略了执法程序这一点,依法行政就变成了一纸空文。所以要在严格程序上多下功夫,既要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正当、规范,还要进一步明确并细化每一执法行为的具体操作流程,加强痕迹化管理和运用,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加强证据提取的严谨性。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一切事实。证据的提取,一定要遵循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这几项原则。所以,在取证过程中应严谨细致。办案时既要确保证据确凿,还要保证取证手段合法,要努力形成逻辑清晰、完整、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尽可能使案件固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经得起考验。

(3)重新认识集体讨论的重要性。个别案情复杂的案件在调查取证阶段进行案件处理集体讨论的方式,但是集体讨论是对重大复杂案件的集体决策方式,应在案件审理决定阶段,而不是调查取证阶段,如果进行了集体讨论这个程序,就应该充分发挥参会人员的集体智慧,而不是只单纯的进行案情陈述和随声附和。只有真正的做到了集体讨论,才能发挥民主决策和集体智慧的优势。

(4)提高法律知识素养,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从目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造成案卷制作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还是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日常工作中,大多数执法人员只是凭借固有的执法经验和执法习惯在进行处罚和案卷制作,所以,要切实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和案件办理人员的执法技能培训,并且将法律理论与执法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将案件办理和文书制作有机结合起来,尤其针对证据提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关键环节,确保不留盲点。此外,还要加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虽然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只要有排除万难、积极努力去改善、去尝试的愿望,我们坚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一定能达到科学、合理、规范的要求,进而有效提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水平。

行政处罚问题范文2

摘 要 税务行政处罚是保障税务机关实施税务征收管理,维持税收管理秩序的一种行为方式;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对违反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常出现的诸如程序违法、资格不明、文书制作欠规范等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立法体系建设、进行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提高工作透明度等方式进行解决。

关键词 税务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依法行政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并且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紧密联系,是引发税收行政执法争议的重要因素。它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类;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畴。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基本要求是: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规章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时在程序及实体处理上仍存在不少瑕疵,一定程度影响了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进程的推进。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税务行政处罚立法进程相对较晚,对行政处罚权力相对人的保护还不够完善。随着改革发展,税务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的各种问题亟待解决。

一、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1. 从运用法律依据方面来看

税务行政处罚程序没有单独的立法,有关制度在《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税收处罚法》等诸多法律、文件中均有涉及,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不利于工作人员掌握税务行政处罚法定程序从而依法开展工作。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二是应适用高位阶的法律法规而适用低位阶的法规条例,甚至规范性文件;三是笼统地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而不注明具体的条款项;四是不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

2. 从形式步骤方面来看

税务机关进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陈述申辩。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进行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者予以采纳。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存在以下问题: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知事实理由;应告知却未告知当事人应对违法行为进行申报;应审理却未审理,以及应听证未听证;应责令限改未限改;应移送的以罚代刑;适用一般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告知书与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情况等问题。

(二)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明确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此可见,税务行政主体是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属于行政主体的范畴,加之其受到《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制和《征管法》的特殊规制,所以,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就是按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行政主体。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税务行政处罚主体不明确的情况。

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稽查分局)决定;对纳税人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如扣押、查封、拍卖商品、货物;查核纳税人的存款账户;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及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等,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做出处理决定。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几种问题:一是税务机关内设机构无执法资格,但是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处罚决定;二是税务所对超过处罚额度的未呈报上级机关而直接做出处罚决定;三是一些税务机构对于某些无处罚权项目进行处罚。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以事实为根据”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确认行政违法事实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否存在、何时何地发生以及情节等的查明、认定的活动。每个案件在主要证据的表现形式方面都有所不同,但对下述三方面的事实均应能够进行合法有效地证明:一是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的事实,二是如何判定违法情节轻重以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的事实,三是其他有关被处理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如果收集的证据不能证实以上事实,就属于违法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违法事实认定过于简单,甚至一句话进行表述,缺少必要的详细询问;二是讯问后缺少笔录证据,或笔录未现场制作,从而易造成对违法事实取证不充分,导致遗忘或记忆不准确;三是,现场笔录应有执行职务人、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导致证据不充分、不能相互印证,证据缺乏有效证明力。

行政处罚问题范文3

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依法行政为主线,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强化人员资格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执法监督为重点,把问题找准,把思路理清,把方法用对,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__科学发展、加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__年5月—10月

(一)加强行政执法资质管理工作

1.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编工作人员,并通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已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责任股室:法制股)

2.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将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行政执法人员网上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并按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完善动态管理机制。(责任股室:法制股、法律服务股、公证处、基层股、安帮股)

3.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执法装备经费投入力度,配备执法取证所需的录音、照相、录像、电脑等设备,确保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责任股室:计财装备股、法制股)

(二)规范行政执法培训工作

4.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制度。对新进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新进人员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规定须参加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外,必须参加县法制办统一安排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其他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确保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责任股室:法制股)

5.建立依法行政学习培训长效机制。严格落实中心组学法制度、讲座制度、干部法律培训制度及干部任用考试考核制度。今年举办两期专题培训班,对执法人员开展基本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新法律法规、执法职业道德等方面内容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素质。同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等作为考核内容和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责任股室:政治部、法制股)

(三)坚持公正文明执法

6.树立公正文明执法理念。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在从事具体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做出有损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责任股室:法制股、法律服务股、公证处、基层股、安帮股)

7.构建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推行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机制,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和政务网资源,构建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积极推进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依法、合理、有序地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处罚对象、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情形、行政处罚措施等行政处罚信息,促进行政执法阳光透明、公平公正。(责任股室:局法制股)

8.提高行政执法文书质量。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及时调整文书格式。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把握行政执法的重点环节,在行政执法文书中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进一步提升行政处罚文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力。(责任股室:法制股、法律服务股、公证处、基层股、安帮股)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和问责

9.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围绕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针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开展情况、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推行情况、零处罚零许可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情况、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法律建议、复议建议或意见反馈情况等工作适时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责任股室:法制股)

10、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系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同时将评查结果、整改情况等纳入局年度综合考核。(责任股室:法制股)

行政处罚问题范文4

论文关键词:消防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 责任主体

消防行政处罚,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消防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来说,消防行政处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地方法规规章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但由于消防行政执法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加之现役制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位轮换快、法律专业素质不高,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过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差错。笔者就切身感受到许多消防监督员对有关消防行政处罚法律责任主体条文在理解、执行等方面困惑不少。本文就目前有关消防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主体认定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以供探讨。

一、当前消防行政处罚中对行政相对人主体认定存在的问题

《消防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一章对消防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执法主体及执行方式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其中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九条主要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罚则,具有处罚种类多、案由多,罚款起点高、幅度大等特点。消防行政相对人是指消防行政执法主体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的作用对象,是基于消防行政执法管辖关系而确定的。根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消防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整个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正确、合法。在《消防法》第六章中,其中部分条款明文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少罚则未明文规定责任主体的性质,如: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并未从主体性质来规定;也有部分条款对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仅规定为单位,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对一些尚未确定主体地位的“准单位”排除在责任主体之外,造成部分主体实施的消防违法行为游离责任追究之外。这些都凸显出消防行政执法实践面对的困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对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依据

消防法是调整消防管理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消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为消防法律责任,属于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主体的确认采用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界定标准。参照民事法律规范有关民事权益主体确认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也采用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界定标准。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四十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一步细化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最高法院上述有关民事权利主体认定标准的规定,并不仅仅限于民事诉讼主体的确认,基于司法解释“准法律”的法律地位和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诉讼主体确认的主要法律规范之一,上述主体认定规范也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管理相对人主体认定的法律规范。

三、对消防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区分

在消防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中,一般把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责任主体描述为个人和单位,而很少使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描述。究竟哪些主体应划归个人范畴,哪些主体应划归单位的范畴,至今没有明确法律规范,这也是造成不少消防监督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主体认定错误的原因所在。

一是关于个人的认定。笔者认为,行政相对人主体认定中的“个人”,并不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公民,还应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个人还是单位,或者说是公民还是其他组织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是属于个人,其理由有: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将个体工商户归为第二章的范畴,并且对其主体做了明确,为公民;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其他组织的解释中,未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其中;三是个体工商户不像公司等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其债务承担不以个体工商户的固有资产为限,而由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公民个人或家庭财产负无限责任。因此,个体工商户在进行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个人进行定性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并不是一个公司法人,而是一个个人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在《民法通则》中与公民和自然人是一并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故在消防行政处罚中应将个人独资企业按个人确定主体。对于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认定则比较复杂。个人合伙适用《民法通则》调整,应按个人认定主体。合伙企业以依法登记取得主体资格,适用《合伙企业法》,应作为单位认定。

二是关于单位的认定。消防法律责任条款中所称的单位主要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被视为非企业法人,属于消防法中表述的单位范畴。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贸易、运输及服务性活动的独立核算单位,属企业法人。对于企业法人的认定,只要核准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性质一栏就可以进行认定。

其他组织,又称为公民、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其特征是:具有稳定性的社会组织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是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组织体。在消防行政执法中,非法人其他组织仍属于单位范畴。

此外,关于不属于单位的非单位其他组织的性质,笔者认为,非单位其他组织违反消防法,应当依照具体的条文进行理解。原则上按照个人实施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对某些具有特定功能、条件、范围的场所规定特定的消防违法行为要以该场所作为法律责任承担者追究责任的,从其规定。

四、消防行政处罚中确认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方法

根据上述对消防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依据和区分,在消防行政处罚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认责任主体性质:

一是从规范性条款的内容分析。《消防法》总则、火灾预防等章节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作了明确,尤其是一些排他性义务,如建设单位申请备案的义务、个人报告火警的义务,那么在确定法律责任主体时,未申请备案的违法行为显然不能以个人为主体,谎报火警也不能以单位为主体。

二是从法律责任条款的表述分析。大部分法律责任条款都明确限定了违法行为的主体,如《消防法》六十条第一款明确了违法行为主体为单位,那么这些行为的责任主体就不能是个人。

三是从违法行为的本身性质分析。一些违法行为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和个体行为性,如《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而另一些行为则有强烈的集体属性,属于单位职责,如《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项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四是从违法行为实施人的身份分析。《消防法》第六十条中对一些违法行为既规定了单位罚则也明确了个人罚则,我们可以从违法实施主体、主观认识和客观方面进行判断:违法行为的实施必然由个人所为,但却不必然都按照个人违法进行处罚。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要分析行为实施人的身份是否是代表某一单位或集体,是否被单位负责人或管理人授意。二是分析行为实施人的主观状态。行为实施人的主观意图或动机是让谁受益,是单位还是行为人本身,从而区别违法行为到底应当由谁为责任主体。

行政处罚问题范文5

为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交通运输部决定自2021年5月至10月,在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集中开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日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部署在全省开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为期6个月,从5月至10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以问题为导向,对照宗旨不牢、作风不优、本领不强、担当不力、执法不廉等“五不问题”进行排查梳理,逐级逐层压实工作责任,选准着力点突破口,确保整治行动有力有效向前推进。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和自我心得体会从下五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

一、 宗旨不牢的问题

1. 融入群众不足。要切实转变观念,自觉融入群众,全心为民服务,致力为民解忧;要始于百姓需求,终于百姓满意。

2. 服务态度还待进一步提高。要时刻谨记以服务群众为落脚点,杜绝“生、冷、硬”的态度。群众进门笑脸迎,群众咨询耐心答,群众申请依法办,群众意见虚心改,群众满意努力创。

二、作风不优的问题

1.风纪不够严整。存在制服穿着不规范,衣服不够规整,应及时替换残旧制服。

2. 办公桌面不够整洁。应及时清理掉与工作不相干的物品并定时进行清理。

三、本领不强的问题

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够精专。以后将积极参加强化执法专项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执法热点、难点专题、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业务知识。积极参与执法知识考试,深入学习必备执法人员必备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

四、担当不力的问题

不够重视执法过程的教育宣传问题。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执法不廉的问题

行政处罚问题范文6

一、细颗粒物(pm2.5)监控能力建设

工作任务:全面提升细颗粒物(pm2.5)监控能力

(一)市城区现有4个大气自动监测站,其中2个站点不具备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指标监测能力。为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市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计划新建大气自动监测站1个,改造3个,增添细颗粒物(pm2.5)移动监测设备1套(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按照项目建设可研、立项等相关要求,经财政投资评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统筹纳入XX年预算安排)。

(二)按国家的统一要求,我市将于XX年底前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实施工作。目前,我市城区现有4个大气自动监测站,只有监测站和美宁食品公司2个点位具备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的监测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需改造两个大气自动站、增加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监测设备;同时,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建成区规模不断扩大,现有监测点位的数量不能全面代表整个城市的环境质量状况、需新增一个大气自动监测点位。

完成时限:XX年底前。

二、机动车尾气检测

工作任务: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

(一)XX年内建成符合国家要求的机动车环保检测站(概算投资为XX万元,资金来源为市场化运营主体自筹)。

(二)制定合理检测收费标准,确保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有力推进,到XX年,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