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特殊资产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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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特殊资产管理

银行特殊资产管理范文1

一、债转股与 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

(一)所谓债转股,实际上就是将企业所欠的银行债务转换成股权,使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股东,而企业则由债务人变成持股人的公司。债权转股权有三种途径:

1.是直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

2.是银行将债权卖给第三方(如amc),第三方再将这一笔债权转为股权。

3.是银行将股权交给amc,由amc管理,银行再从amc处获得股息和分红。

问题 是银行能否直接持股,这点各国均持谨慎态度,在实践中也不一致:日本、德国的银行可以投资实业,英国和美国不可以,但在美国的破产法中也允许银行在企业陷入困境时可以将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不过银行不能长期持有,在限定时间内应将其转让。我国之所以立法禁止商业银行直接持股,主要出于两点担心:一是持股银行与企业互相包庇,银行过度援助企业,以致于与企业同归于尽(最终损失的仍是国家);二是一旦债转股企业没有激活,发生企业清盘,银行若持有债权则可优先受偿,而股权只能最后受偿,银行损失更大。我们倾向于由银行直接管理股权,把“较好”的不良资产变成股权,剩余的不良资产交由amc处理。理由:1.amc不具有存续性(原因详见后文),不能管理股权;2.“较好”的不良资产可能变好,银行投资有利可图,而amc为独立法人,其利润与国有银行关联度不高;3.银行需要自己的关系客户,才能在未来的银行竞争中立足。鉴于此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立了自己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法人)来专门从事不良金融资产的经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

(二)资产管理公司最有可能是国家所有。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具体 方法 是将不良贷款和资产从有问题的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 理论 上讲,该公司可以由国家、私人拥有或资助。不管它的结构特点如何,该公司有一个明确的任务,即先把所有的不良贷款转成资产,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最后卖掉。资产管理公司所有制形式最可能是国家所有,理由:1.我国特殊的银企关系或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处理这些不良资产的责任理应由政府来承担。我国银行业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 影响 。从体制方面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制和财税改革后的“拨改贷”所形成的银企依赖机制,使国有银行的大量贷款在国有企业沉淀、呆滞,是不良信贷资产产生的历史原因;从政策方面看,银企之间政府行为越位过多,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自身经营机制名存实亡,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资本化;从法律方面来看,一方面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的《

(三)amc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模式决定其不应具有存续性。以美国的清偿托管公司实践为借鉴。清偿托管公司本身成立时(1989年8月)就被明确指定为暂时性的机构,其目的是专门为了解决储蓄贷款协会的 问题 。事实上,从1989年8月建立时起,清偿托管公司在短短五年多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它的 历史 使命,于1995年底关闭。理由:首先,清偿托管公司认为,它作为政府机构,不具备从事 金融 操作和资产管理的专长,也没有这方面的足够人才,其次,政府机构的行为并不适于追求盈利最大化,再次,政府机构参与 经济 活动,还可能造成对市场行为的扭曲。美国清偿托管公司的此种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

(二)债转股后 企业 治理结构的调整。债权人往往将治理结构的调整作为债务重组的先决条件之一,通常是原经营管理人员的去职及重要债权人对企业的直接监控甚至接管,待财务结构、经营结构及必要的产权结构调整完成之后形成新的治理机构。我国的通过“债转股”政策实行债务重组,原来的债权人将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资产管理公司这样一个新股东,其如何介入企业的治理结构调整 目前 还不得而知,资产管理公司能否主导重组,企业内部人、相关政府部门在重组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有待于观察。如果企业治理结构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内部人和政府部门仍然对企业有相当强的控制,很可能为以后企业新的债务危机埋下伏笔。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需要产权结构作保证。

(三)债转股后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没有产权结构的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不会彻底。我国的债转股政策导致产权结构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新的股权人而出现。但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身份是过渡性的,必须要引入新的接替股东才有意义,这就取决于资产管理公司对所拥有股份作如何处理。如果能引入新的预算约束更强的股东,以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局面,以真正改变国企经营管理机制,国企才能真正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主要 参考 资料:

1.黄金老:《债权转股权 问题 研究 》,《国际 金融 研究》1999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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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半年,东方、华融、长城、信达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也称AMC)利润超过300亿元,它们的优势在于混业经营下的金控框架。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不同,地方版“坏账银行”限定在本地范围内开展业务,而地方不良资产通常规模小、数量多且分散,令地方版“坏账银行”在面对各地逐年增加的不良资产时常感到“有心无力”。但就目前来看,各地国企改革、兼购重组以及银行业不良贷款势头攀升,地方版“坏账银行”将有助企业盘活资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抢滩”入场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是一个被垄断了十余年的行业。上世纪末,为解决中国银行、工行、建行、农业银行长期的呆坏账问题,推动其股改上市,东方、华融、长城、信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应运而生,各自承接处置对口银行的不良资产。

如今,这一专属垄断业务正在被更多的入场资本分享。2013年12月,银监会对地方AMC的设立提出三项审慎性条件,涉及注册资本、高管及专业团队的任职资格、公司治理结构等要求,地方AMC随后步入加速期。2014年7月,银监会批准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和上海四省一市参与本省份范围内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2014年11月,银监会又批复北京、天津、重庆、福建、辽宁6省份成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日前批复的5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是银监会批复的第三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在未获得银监会的地方资产管理牌照之前,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做一些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但不能直接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一级市场,即不能直接购买不良资产包,只能参与二级市场,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把资产包卖给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由其接手后再进行重组或处置。如今,在获得牌照之后,“二传手”变身为“一传手”,其在地方的资源优势以及处置资产的灵活性优势也进一步凸显出来,不仅业务扩张速度上升,业务模式也更多元。

与地方版“坏账银行”牌照逐步放开形成对比的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又多了一把“尚方宝剑”。8月4日,财政部正式放开了华融、长城和东方三家国有资管公司的业务许可,允许其收购、处置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这意味着资管公司争取多年的非金不良资产业务终于“落地”,此举无疑大大有利于资管公司业务拓展。

坏账“生意经”

即使被打上了“不良资产”的标签,企业仍有绝地重生、凤凰涅的机会,只要善加运作,不良资产有可能变成一座大金矿。要知道,坏账处置是政治任务,更是门生意,地方“坏账银行”所憧憬的,或许是试图复制前辈AMC的业绩荣光。

与一直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银行业相比,为其处置不良资产的四大AMC近年来显然成了“闷声发大财”的高手。2013年12月,信达在香港上市,受投资者热烈追捧,募资25亿美元,上市首日股价劲涨26%。2014年上半年,四大AMC的利润合计超过了300亿元,且各自的同比增速均超过30%。

不过,地方“坏账银行”想要取得这样的成功并不容易。四大AMC具备先行垄断优势,随着社会融资和银行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不良资产的处理业务也急剧膨胀,它们已将触角伸及不良率更高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因此赚得盆满钵满。更为重要的是,借助处理坏账置换到的特殊政治资源,它们已悄然成为全线布局的金控航母,并获得跨越式发展。

前途未卜

地方AMC与四大AMC尽管同为收购坏账,但他们的资金来源和坏账收购价格都不尽相同:四大AMC的资金来源是中央政府的再贷款,而地方AMC的资金来源是地方政府;四大AMC对银行坏账都以原价收购,而地方AMC可能会打折扣。

在操作方面,与华融、信达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擅长“标准化”操作大体量不良资产不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限定在本地范围内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而地方不良资产通常呈现规模小、数量多且分散的特征。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有的才10亿,自有资金十分有限,因此不可能应对庞大的不良资产市场,即便通过发债募集并购资金也有限,如何解决资金来源和不良资产处理方式都需要市场化的创新。目前,部分省属资产管理公司也在尝试联手知名私募以私募股权基金的方式改造不良资产。

银行特殊资产管理范文3

一、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问题

违规剥离和收购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剥离和收购不良贷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规定,致使一些不符合剥离条件的贷款被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不仅造成相当一部分金融债权难以落实,而且由于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责任未予追究,掩盖了贷款过程中的一些违规问题和金融犯罪案件。

违规低价处置不良资产。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现象,致使部分资产被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主要表现在:评估、拍卖环节管理不严,走过场,有的甚至虚假操作,故意低价处置。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借处置不良资产之机,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挪用资产处置回收资金为职工谋利或公款私存,造成回收资金损失;对抵债资产管理不严,大量账外存放或违规自用。

二、资产管理公司的客观机制缺陷

1、在外部法制环境上,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法规建设不完善

在金融产业领域,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投资基金等都相继出台很多法律法规。而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文件只有一部行政法规《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受立法层次所限,条例只能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一些规定,尚难以解决资产公司业务运作与现有法律之间的某些冲突问题。针对资产管理公司法规建设问题应制定统一规划,不仅只考虑管理法规问题,还应参考国外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做法,针对不良资产处置和设立资产处置机构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处置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目标及职责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2、资产管理公司先天性的政策性缺陷

(1)特殊法人属性决定的财务预算软约束特征。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时的定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特殊金融机构,既无盈利指标,又无税收义务。但在业务经营上,力求以市场化规则运作,尽量减少财政损失。所以说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法人机构,兼有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国家财政是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也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财政部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计划和费用预算核拨费用,资产处置现金直接缴入国库。虽然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处置资产时有最大化回收资产、最小化处置成本的“企业化”要求,但财政部对资产管理公司没有硬性成本目标和回收目标,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预算约束是软的。

(2)激励约束机制失灵。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特殊性,使其成为高风险机构。如果激励机制的缺失或过于微弱,资产保值增值和最大限度的回收就很可能成为空话,人们可能会寻求有利自身的激励,可能会出现谋取个人利益的冲动。随着资产管理公司战略转型的推进,特别是投资和委托、商业化收购业务的开展和对风险券商的托管,资产管理公司现有的管理体制、激励机制以及现有人员的专业结构与商业化、市场化经营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在运营模式上沿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模式,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90%来自国有商业银行,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管理模式、价值理念和分配制度上与原国有商业银行大同小异,其体制、机制和用人方面上没有区别;在收入分配上没有形成以利润和业绩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存在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现象。

(3)在存续期及未来发展定位上,前景不明导致资产管理公司非理性经营行为。资产管理公司在前几年一直受制于十年存续期的说法,2004年3月3日财政部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通知》,这个通知已经取消了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的问题。但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除农业银行外已分羹完毕,资产管理公司除不良资产处置外,还能成功拓展哪些商业化业务未理出个头绪。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主营业务是什么?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上,哪一方领地、哪一块业务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明确。所以最新资源即将枯竭时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危机四伏,对现有的不良资产包出现了非理性争抢态势。刚刚完成的工行可疑类贷款分地区招标中,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斩获一半以上的不良贷款,但业界普遍认为长城报价不当、非理性出标、超过了资产包的真实价值。今年5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从信达手中竞拍到中行63亿元“青岛包”,在国内外投资者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被其他投资者认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3、在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交易机制方面存在的效率问题

(1)非市场化不良资产剥离模式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1999年不良资产第一次剥离采取的是按账面价值行司对口的行政式指令方法。资产管理公司现存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收购阶段的问题,与当初的非市场化剥离的基础不无关系。由于在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并无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追究,1999年的剥离在一些银行人士看来,不仅是不良资产的剥离,也是不良责任的剥离。

(2)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投资主体少,处置效率不高。我国目前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层次可以划分为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批发市场上,从目前国内金融不良资产市场发展的现状来看,市场主流交易形态局限在不良资产组合国际招标方式上,而能够参与这个市场的只有业内人士所熟知的摩根斯坦利、高盛、花旗集团、龙星基金、美林、德意志银行、通用电器资本市场、雷曼兄弟等少数几家活跃于各国不良资产收购市场的国际机构投资者。受市场准入规定、资金规模和管理能力所限,尚没有出现可以与上述国际投资机构展开正面竞争的国内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在国内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市场上,已出现买方寡头垄断、卖方过度竞争的市场格局。目前,我国不良资产交易零售市场的特点是市场流动性差、交易成本高、市场容量狭小、市场分割较为严重。由于目前没有形成广泛的国内不良资产投资者群体,再加上目前与不良资产交易相关的税费征收、资产评估、债权过户、交易管理等市场制度环境建设严重滞后,使得目前真正有效的不良资产零售交易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

(3)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信息不透明,市场参与程度低。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现状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不良资产处置没有达到真正的市场化,买方和卖方市场存在一定的阻隔。虽然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各自的网站上都开辟了资产查询库、重点资产推介专栏,对拟处置项目均预先进行公告或公示,某些项目或资产包还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标的形式在新闻媒体上宣传,但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公开资产项目处置信息内容极其简单,尚停留在“为形式上的免责而披露”阶段,没有统一规范的格式。而实质上不良资产情况复杂,很多具有非共性的情形,不易为外部理解,资产状况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往往使一般投资者不敢轻易出价。

(4)不良资产处置定价非合理化,市场竞争不充分。不良资产定价是资产处置中的核心问题。资产处置必然是市场处置,因此要培育市场,并把由竞争性市场中得出的公允价格作为合理的处置价格。而当前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不发达,市场参与者少,有关资产信息披露不充分,降低了资产处置由市场定价的有效性。同时由于不良资产评估技术难度高,中介机构非规范运作,所以评估定价随意性较大、准确度不高。

三、对资产管理公司体制改革的建议

1、政府应着力改善资产管理公司的外部环境,进一步释放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力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不良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首先必须加大法律支持力度:一要解决法律缺失问题,如学习借鉴国际经验,认真考虑资产公司在资产收购和转让、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中实际和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弥补法律缺失。二要解决相关资产公司法律法规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的问题,如尽快修改出台《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调整《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中妨碍债务执行或便于债务人拖延偿债的因素,进一步加强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三要在司法实践中依法落实和维护债权人权利。法院应积极受理资产管理公司的司法诉讼,为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考虑成立特别法庭,专司审理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此举不仅有利于减少地方政府的司法干预,而且有助于提高法院审理效率。四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切实改善资产处置环境。应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清理那些自行出台的、影响不良资产正常处置的政策和规定。

(2)培育市场,积极引导多种投资者进入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目前对不良资产感兴趣的国内投资者越来越多,但真正能够在资金实力和投资管理能力上达到参与金融不良资产批发市场交易要求、可与外资机构展开正面竞争的似乎还没有。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对于整合分散的社会资金,形成有效的不良资产购买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中资机构对国内法律、法规和市场的认识比外资机构深刻,在收购价格方面也可能比国际机构更有竞争力。但是,由于中资机构在盈利模式、评估理念和方法、专家人员队伍、风险识别和控制技术等核心资源方面与国际机构差距较大,建议在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的初期吸收外资机构参与投资、管理和运作,充分利用外资机构的资金、技术、管理优势,构筑国内不良资产批发投资机构购买力。二是对不良资产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和行业,有针对性地鼓励地方国资委、大型集团公司、地方性信托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收购公司,参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由它们设立的零售投资机构先天具有较强的行业资源整合优势和市场优势,对切实提高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减少不良资产问题对整体经济的负面影响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三是鼓励民营资本投资不良资产,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解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制度安排。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将有关资产处置供需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以吸引众多的民间投资者。

(3)加强对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中介机构管理。不良资产处置高度依赖于中介机构的诚信和服务的质量。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中介市场成长,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其他信息咨询机构参与到不良资产处置中,发挥中介机构的信息服务功能和客观估价功能,同时又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以美国为例,FIRREA指导RTC建立了一套确定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并规定RTC在处置从持有保险的存款机构取得的房地产时,必须由经过证明有执业能力的评估人员来评估,且保证评估活动受到了有效监管。借鉴国际经验,建议银监会统一规范从事银行业金融债权与股权评估、拍卖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同时,定期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对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操守记录,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市场禁入”,为不良资产交易创造良好的中介服务环境。

2、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资产管理公司体制进行改造

(1)重新界定资产管理公司的产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一方面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优化产权结构,促进经营体制的转换。通过多元投资主体参与,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真正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按市场化运作、追求最佳经济效益”的现代金融企业。另一方面可以弥补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来源的不足。资产管理公司今后的不良资产收购和开拓,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造,可以吸收外部资金,从而逐步摆脱对国家财政的依赖。这类主体可以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还可以包括非金融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国际金融机构。

(2)建立符合市场运行的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经营决策权、风险控制权难以有机地结合起来,道德风险仍然难以有效防范。所以要对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进行改革,防止其机关化、官本位,避免在资产处置上软约束等不利于价格形成的因素。必须在资产管理公司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完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明确各自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3)建立符合现代金融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将政策性资产处置和商业化业务分账管理,区别考核,摆脱官商模式,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二是不良资产处置通过科学的评估测算体系建立一个回收底线,在底线基础上建立多收多得的递增的激励机制。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对商业化业务要逐步建立起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考评体系,强化绩效管理,将公司的经营指标层层分解,形成自上而下、科学有效的绩效目标链。四是积极探索项目组考核制,采取“模拟市场”和项目招标等方式,将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最有挑战性的项目上来。五是建立面向市场的责权利相统一、管理扁平化的职位体系,全面激励各类人才。

3、以市场为导向,实现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机制的转换

(1)采取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模式。1999年资产管理公司第一次收购不良资产,采取的是“行司对口、等价定额收购”方式,资产管理公司不需要考虑成本约束,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实践表明,这种收购方式弊端太多:银行虚假剥离、责任人解脱、资产管理公司业绩缺乏客观评价、道德风险难以避免等等。2004年3月财政部对这批资产核定了回收率,对资产管理公司实行以“现金回收率和现金费用率”包干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责任制。2004年6月信达采取议价的方式收购了交行的不良资产;2004年6月建行、中行股改剥离可疑类不良资产采取整体竞标的剥离方式,最后信达中标;时隔一年,工行股改剥离可疑类不良资产,按地区分包招标,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各有收获。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已逐渐采取市场化的手段、商业化的收购形式。虽然在竞标中还存在资产管理公司市场经济主体意识不强、出现非理性竞争行为或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但这毕竟是个好的开端,同时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更需要转换身份,加强成本效益核算,增强责任风险观念,真正成为“自主选择、自我发展、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实体。

(2)强化市场化经营手段。资产管理公司本是一家政策性机构和官办公司,要向商业性的综合投资银行机构转型,必须强化市场化的经营手段。在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上,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专业队伍,拥有与母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基础,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在不良资产为主体的细分市场中已拥有独特的竞争优势。资产管理公司增强市场化经营观念,应通过利用已经积累的经验和技术,进一步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化和集约化优势,提高处置效率;利用资产管理公司己基本成型的经营管理制度体系,可有效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的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利用资产管理公司较为完善的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业务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在资产定价技术上,充分运用有市场经验的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信息揭示,避免软约束并建立内部激励机制,以获取最大经济利润为目标。在拓展其他业务时,要主动出击、减少对政府政策的依赖,利用本身连接银行、证券、企业的优势,按市场化模式接受其他机构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委托经营外部资产等业务。

银行特殊资产管理范文4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近几十年的经营中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严重阻碍了整个银行业的发展。为了防范系统性的银行危机,1999年,借鉴西方国家成立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经验,吸收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了4家直属于国务院的资产管理公司――东方、信达、华融、长城,作为一个过渡性、阶段性、特殊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处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经历了9年的长足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成立伊始,经国家批准的《公司章程》就标定了10年的生死大限,随着10年存续期的临近,金融资产公司的历史使命即将完成,资产管理公司何去何从,各方众说纷纭。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以及定位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因此国家应从建立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战略高度和顺应金融混业发展趋势要求来规划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从国际经验来看,一般认为有4种模式是可供中国资产管理公司选择

(一)清算后关闭

清算后关闭的方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资产管理公司关闭后,员工回到原来的机构,不设存续机构,比较典型的是美国重组信托公司RTC,该机构源自美国存款保险体系,RTC在提前完成使命后即回归存款保险体系;另一种是虽然该资产管理公司被关闭,但还会保留相应的接续主体和一定人力资源来负责管理剩余资产,以马来西亚国民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

(二)转型为商业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金融控股公司

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基本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后,由原来的政策性处置主体完全转型为市场化的企业,可以借鉴瑞典模式;另一种情况是继续在政策性业务市场发挥主要作用,在基本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后,在仍具有以往的政策性职能的同时,还增加了商业性的业务功能,以韩国的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

(三)合并国内多家资产管理公司,以泰国为代表

一个国家内如果存在多家由政府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的问题,出于利益和效率的考虑,可以选择将同类型机构进行合并。

(四)借鉴日本过渡银行的经验,待我国存款保险体系建立后,将其与存款保险公司相结合,处置问题银行的不良资产

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立足于不良资产业务,同时发展其它的金融衍生业务,向有中国特色的现资银行发展。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为现资银行所需的条件

(一)最重要的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本身进行改造

1.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的金融管理公司是一种政策性的金融机构,所用资金全部来源于国家拨款。同时,其国有独资的产权结构和缺乏董事会的治理结构,不利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作,因此要建立现资银行,就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原资产剥离银行之间的完全脱钩,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与改造,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加快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产权清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成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现代金融企业。建立健全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管理体制,实现股权多元化,治理机制商业化,形成有效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机构,使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按商业化原则经营管理,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公司法》独立的法人。

2.以处理不良资产为主营业务,同时进行投资银行的业务创新以及产品创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的业务,就是处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同时还办理投资银行业务例如证券的发行与承销。但是要转型为现代的投资银行就要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加大业务品种的创新和业务范围的拓宽,尤其需要端正位置,顺应整个国家的发展改革大局,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只有注重自身的比较优势,扬长避短,突出主营业务,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市场定位,树立具有自身经营特色的市场品牌,形成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未来的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3.拓宽融资渠道,有充实的资本金来保证投行业务的正常运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均为100亿元。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管是以账面值还是以市价购入银行的不良资产,都需要大量的资金。由于中国不良贷款规模相当大,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或注册资金是办不到的。以信达公司为例,运用100亿元的注册资本按面值购入建设银行2500亿元的不良资产显然是杯水车薪。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合法获得资金的渠道有二:一是央行的再贷款,二是发行金融债券,这样的融资渠道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向现资银行转型来说也是远远不够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尝试利用信托、资产证券化、发行特别证券等多种手段来拓宽融资渠道。

4.健全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主要防范投行业务中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是进一步强化内控机制,实现业务发展和内控管理的有机统一。完善内控制度建设,通过技术、机构、机制、制度的协同作用,对客户信用风险、资产价格风险、员工道德风险、资金财务风险等所有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方位的严密监控和防范,确保依法合规经营。以高水准的内控管理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健运作,逐步打开投资银行的市场准入通道。通过加强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狠抓制度落实,重视内控制度的监督检查,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树立资产管理公司的内审和监察的权威性,以切实防范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中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5.建立科学有效的业绩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现资银行转型后需要大量专业化、市场化的人才,科学有效的业绩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吸引人才,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保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有的行政色彩浓厚,员工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并且缺乏竞争,而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必然带来对利益的追求,这也是人性的一个本质特征。如果没有利益激励,人就很难保持持续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同时资产管理公司要建立高起点、高质量、

分层次的人力资源培训体系,加大现有员工的培训力度,加强专业人才引进,激发员工的进取心,增强员工的归宿感、成就感,培养造就具有现代金融意识和现代管理知识、能够真正适应国际金融竞争的管理人才队伍。

6.树立企业意识和企业文化。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脱胎于国有独资银行,行政单位色彩浓重,缺乏现代金融企业的文化建设和品牌战略,缺乏商业化经营的理念,然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为现资银行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因而在运行机制和制度上要突出企业的色彩,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稳定员工的心态,进而引导和强化资产管理公司各部门员工树立向现资银行转型的思想观念与意识。

(二)必须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政府在政策层面上给与支持,并减少其干预。2004年初,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与发展问题的请示》,明确提出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化转型”的发展方向,消除了资产管理公司“十年生死悬念”;随后又出台了《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委托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拓展业务、深化改革提供了必要的政策支持。一份由财政部、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几个部门制定的资产管理公司转型方案显示,将放开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分别根据各个公司的进展情况准予市场准入。该方案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增加10项经营范围,包括: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基金、证券、风险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等,将资产管理公司转型为金融服务企业。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和保证投行的运行。现行法律框架并没有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要的法律地位和特殊保护,特别是在诉讼管辖权、处置担保抵押债权、法院案件审理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也对经营和处置不良资产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现资银行转型的过程中,不仅要解决在资产收购和转让、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面的法律缺失问题,而且应该建立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保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功转型。

3.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体系,保证较好的处理不良资产业务。市场体系的完善与否决定着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速度和效率。在发达国家,不良资产处置通常有较发达的资本市场作支持,市场规则完善,金融产品丰富,市场交易活跃。而我国不良资产的交易和处置市场还不够成熟,市场参与程度低。一级市场上基本由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垄断,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也无法确定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而二级市场没有形成结构合理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体系。因此应该引入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发挥市场引导供求、定价和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培育不良资产交易和处置的市场体系。

银行特殊资产管理范文5

美乐公司于1998年与龙都银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同日,龙都银行与远大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由远大公司对美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龙都银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由于美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大幅萎缩,资金链断裂,偿债能力明显下降。由于美乐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龙都银行将美乐公司及其担保人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后,龙都银行就其对美乐公司的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此同时,美乐公司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涉及美乐公司的案件暂缓执行。龙都公司于2003年lO月向法院申报了债权。

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美乐公司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方案并获得通过,和解方案约定“美乐公司偿还各债权人债权本金的40%后,美乐公司与各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龙都银行依据上述和解方案,于2004年4月获得400万元清偿。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为了化解金融风险,龙都银行于2004年6月与华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富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可疑类贷款转让框架协议》,协议约定:龙都银行将上述对美乐公司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的债权转让给华富资产管理公司。且在完成该笔可疑类贷款债权移交后,华富资产管理公司保证自己及此债权再转让时的受让人,均不会基于该可疑类贷款的债权人地位,或者任何为了使其受让的可疑类贷款债权得到清偿为目的,而针对龙都银行进行的违约诉讼或者侵权诉讼。双方争议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自争议发生后一个月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应提交至财政部或者人民银行解决。

龙都银行与华富资产管理公司完成债权移交后,华富资产管理公司将该笔债权又转让给了新联公司。

新联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后,向美乐公司追偿过程中发现,龙都银行将其对美乐公司的债权转让后,仍受领了美乐公司借款合同项下40%比例的还款,且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止。新联公司认为按照《可疑类贷款转让框架协议》,龙都银行无权受领美乐公司的上述还款,要求龙都银行将其受领的款项返还新联资产管理公司。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理分析]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三个方面:1 银行剥离不良债权行为的性质;2 法院是否应受理不良债权受让人就受让不良债权原债权银行的纠纷;3 法院是否应受理购买不良债权的投资人就受让债权原债权银行的纠纷;4 因银行虚假剥离所生纠纷的处理。

(一)银行剥离不良债权行为的性质,即剥离行为是否是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主体意思表示自由并真实,而国有商业银行与资产公司虽各自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意思能力,但往剥离不良债权过程中二者行为均受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调整,并非法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这主要体现在:1 不良资产剥离收购主体的不可选择性。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给准、由谁来收购等,均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的文件直接规定。2 不良资产剥离收购价格并非是实行等价交换原则。不良债权剥离收购价格不是经过市场评估而确定的公允的市场价格,实行的是单一来源的政府统一定价,商业银行并没有自主定价权,这与民事商品交易活动中平等、自愿、等价交换的原则有显著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在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界定了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剥离收购行为的性质,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

(二)法院是否应受理资产管理公司就受让债权原债权银行的纠纷

1 依前所述,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不良债权剥离行为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行政性的财产划转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胁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中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同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粱慧星先生在其著作中提到:列于不良债权受让人原债权银行的案件,建议受理法院以不存在实体请求权为由,断然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刘贵祥在其主编的《当前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一书中也认为:由于不良资产剥离是国家的财产划拨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法院不应受理。

(三)法院是否应受理购买不良债权的投资人就受让债权原债权银行的纠纷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会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以下简称“答复”)明确了法院不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但《答复》对购买不良债权的投资人原债权银行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处理结果不尽一致。我们认为: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就受让不良债权原债权银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债权转让的基本原理,购买不良债权的投资人所取得的权利是从资产管理公司承继而来的,他所承继的权利自然不得大于资产管理公司,其享有的权利也仅限于资产管理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而不能派生。既然资产管理公司不享有对银行的诉权,作为后手的债权受让人即购买不良债权的投资人自然不应超越其前手享有的权利,其以侵害债权等理由对银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具体到本案中,购买不良债权的投资人新联公司受让债权的前手是华富资产管理公司,新联公司只能在华富资产管理公司对龙都银行享有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华富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龙都银行剥离纠纷不具有可诉性,因此,新联公司也不能基于此龙都银行。

2 购买不良债权的投资人对原债权银行不应享有民事追偿权。在购买不良债权的投资人新联公司龙都银行的纠纷中,实际涉及两个性质不同的关系,一是龙都银行与华富资产管理公司之问的剥离与收购关系,二是

华富资产管理公司与购买不良债权的投资人新联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前一个关系是国家行政划拨财产行为性质,后一个关系是一般的民事行为性质。由于第一个关系是国家行政划拨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所以,新联公司只能依据第二个关系追究华富资产管理公司的瑕疵给付责任。

(四)因银行虚假剥离所生纠纷的处理

如果银行在剥离债权时存在虚似剥离或者瑕疵剥离的情况,即不良债权已经因清偿或其他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但银行仍然以形式上存在的债权即实际受偿前的债权剥离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依据债权的账面价值支付相应款项给原债权银行。如果不考虑剥离行为的性质,仅从民事实体法角度看,银行的上述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因欺诈导致合同被撤销,银行应将无正当理由获得的相应款项返还给资产管理公司。但是,在资产剥离行为下,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并非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性财产划转关系。既然是行政性的财产划转关系,那么财产转移和受让的法律基础是相关的行政性指令与政策,而不是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规则。因此,龙都银行与华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因剥离不良债权引发的纠纷应靠行政政策解决,而不应该诉诸法律。

银行特殊资产管理范文6

关键词:不良资产;债转股;政策性

众所周知,商业银行坏帐是每一个国家中都存在的经济现象,不良资产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一般由政府机构出资并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减少金融风险的一项有效措施。成立的机构用来接受面临坏账困扰的银行不良资产,为它们提供资金,以使这些银行可以继续运作,保护了银行存款人的利益,维护一国的经济稳定。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管理和处置收购来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资产时,可以通过追偿债务、资产租赁、转让、置换、打包出售和拍卖,还有债转股和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我国不良资产的处置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又有自身特点,通过债转股方式不同角度的考察有助于我们解读我国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对于理解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方向有重要意义。

一、不良资产债转股的政策性分析

债转股方式是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中的主要方式之一,即把国有商业银行持有企业的暂时难以收回的贷款或不良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阶段性持股股权。实行债转股的对象是银行债务负担重,但仍有市场前景和潜力的国有企业。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处置国有不良资产的政策性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观察:

(一)债转股后财务报表的“双赢”

首先,从国有企业的角度上讲,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参与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要实现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全资产的目标,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率和现金回收率,那么资产管理公司必然就要加大债务企业的追偿、诉讼力度,很有可能使债务累累的企业停产或进行破产清算,对那些业务前景比较好,有希望通过股改和重组的方式能够救活的企业是一种打击,也会对国有资产造成更大的流失。

其次,从国有银行的角度上讲,要降低他们的经营风险就应该把最差一部分贷款剥离过来,而这恰恰是资产管理公司最难处置的资产,这部分一般是国有企业的无抵押的信用贷款,而且受地方行政干扰多年,已经达到资产回收率几乎为零的地步,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将这部分资产按账面价值收购然后实施债转股,这无疑是将国有资产的损失从商业银行的会计账本上转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帐上,实际上又是新债权替换旧债权的办法,即银行持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国有银行和央行持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最后,从现行的会计准则角度上讲,在不以自身的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的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介入使原来的银企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持股关系,还本付息转为股权转让或按股分红的关系,瞬间实现债权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即银行和企业的会计报表的“双赢”局面。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到实施债转股的最大收益者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通过这种方式不但可以减轻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风险,还可以提高企业资本结构的质量,减轻还款负担,但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形成对国有银行和央行的负债,即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的“新债替旧债”。这种通过一种金融主体(AMC)的介入,迅速改善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的财务报表的做法是“政策性”的直接体现。

(二)债转股后资金流的变化

债转股方式是一种极其“微妙”的会计处理方式,从时点的角度上看,的确使银行的损益表明显改善,至少按账面价值收购这一项就可以把当期报表作的很有业绩;此外,国有企业也停止了还本付息,瞬间有一个债务缠身、奄奄一息的企业变成了国家以另一种政策性方式慷慨注资的企业,这种转变是瞬间的,而从时段的角度出发,除了国有企业减少了应付利息外,企业的经营状况短期扭亏为赢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种不良资产处理方式在损失上都有国家承担,其实现载体就是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那么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真正用意何在?我们再通过整个运作过程的现金流观察就能发现整个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是谁?

通过了解(图2)的整个债转股的现金流运作情况,我们就不难发现其实整个资金运作的重点其实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借壳”后,间接用来向四大商业银行注资,资产管理公司首先拿到财政部核拨的自由资金,然后拿到划转央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然后再向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取得支付按账面价值收购的不良资产款项。最后,实现四大商业银行的“解套”和以崭新的面孔上市融资、改善资本结构的目的,完成四大国有银行的改革。也就是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才是整个不良资产运作的核心问题。虽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主要身份参与了债转股的全过程,但是资金流的最终指向都汇聚于国有商业银行,这种“借壳”充实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的做法是“政策性”的间接体现。

(三)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数量

从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数量上讲,我国不按照国际的惯例成立一家资产管理公司,而是成立信达、东方、长城和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首先,加入WTO后,中国的资本市场要对外开放,不良资产市场是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国外竞争者的加入使我们不得不警惕起来,在笔者看来,设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非是在不良资产处理初期剥离、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时形成竞争机制来最大限度的保全国有资产,而是用最短的时间来处置国有资产,甩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包袱,完成上市融资后的股东权益最大化,尽快使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壮大起来,当然,这种做法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社会成本,但相对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迅速改善资本充足率和不断完善经营体制后的竞争实力的增强来讲,这种政策性是很及时和很有必要的。其次,在未来市场化的运营过程中,寡头竞争要比垄断竞争更符合市场化的运作规范,不仅是竞争带来的资产处置效率的提高还不会让国民福利过分的“缩水”。

二、结束语

通过以上对不良资产债转股运作过程中的财务、资金流和机构数量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不良资产中的政策性内涵,虽然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整个中国金融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有着特殊的意义和贡献,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过程中不管以何种身份参与到改革商业银行的过程中,其都是完成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再造和提升竞争力的最为规范和快捷的方式。

2007年1月19日,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国有银行改革的后续安排,会议说明了中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模式将向更为彻底的市场化方向演进,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尽早的从政策性的温床上苏醒,不断在资本市场上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进行市场化探索,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我国金融产业和资本市场逐渐发达,在未来金融全球化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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