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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范文1
关键词:海南省;保险;保险诉讼;保险纠纷;调研报告
中图分类号:F8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3-0055-06
近年来,海南省保险诉讼发案量快速增长,涉案金额不断上升,日益引起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为了解掌握海南省保险诉讼情况,更进一步做好保险工作,笔者对省内各保险公司2005-2008年的保险诉讼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海南省保险诉讼基本情况
最近几年,海南省保险诉讼案件量基本上以每年50%左右的速度在增长。2005~2008年三季度,共发生保险诉讼501件,其中财险公司476件,寿险公司25件,涉案金额9695.84万元。
财险公司发生的保险诉讼占了总量的绝大部分,这与其业务类型和性质有关。财险业务投保面广,保单数量多,且像车险等容易出险,易产生纠纷。从案件涉及的业务类型看,财险公司发案最多的是机动车保险(含三者险、交强险、车损险)与车贷险。2005-2008年三季度。财险公司共发生机动车保险案件296件,车贷险案件153件。此外,责任险、企财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险、意外险等均有少量案件发生。寿险公司发生的25件保险诉讼中,寿险7件,健康险7件,意外险11件。
从诉讼结果看,有相当比例的保险诉讼以调解或原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撤诉方式结案。2005-2008年三季度结案的385件案件中,法院作出判决、裁定240件(不包括准许撤诉裁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件,法院调解74件,原告撤诉70件。法院及仲裁委作出判决、裁定或裁决的241件案件中,支持或基本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06件,部分支持29件,驳回诉讼请求106件。从数据上看,保险公司的诉讼胜诉率并不低,但这并未反映实际情况。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106件案件中,有很大部分属车贷险纠纷,因该部分案件数量较大,且判决结果带有一定偶然性,不能较好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诉讼结果。在涉及其他保险业务的案件上,保险公司的胜诉率并不高。而且原告愿意调解或撤诉的案件,相当部分以原告所提要求得到保险公司满足为前提。本调研报告的第三部分将对车贷险的法院审理情况进行分析。
二、近年来海南省保险诉讼案件的主要焦点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1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由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相关配套制度未能及时跟上,各保险公司暂时采用原有三者险条款履行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直至2006年交强险条款出台。在此过渡期内,不少在2006年7月前投保三者险的客户在出险后,认为保险公司应按强制险的性质进行理赔,并在遭保险公司拒赔后至法院。此问题在全国都比较普遍,各省法院对此也认识不一,认为该类三者险属商业保险者有之,认为屑强制险者也不少。海南省各法院对此的认识也不统一,甚至在同一法院,不同合议庭的意见也不一致。
在此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答复([2006]民一他字第1号)中认为所请示的个案(2006年7月以前投保的三者险)属商业保险,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了《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明传电报》(法(民一)明传[2006]6号),要求各省法院参照此执行。即便在该明传电报下发后,仍有部分海南省及外省法院认为2006年7月前机动车车主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才能进行车辆登记、年检、上路,该险种实际上是强制保险,为此判决保险公司按第三者强制保险承担责任。海南省保险公司发生的该类机动车保险案件中,2007-2008年三季度审结的共有25件,有18件法院按商业保险审理,有7件法院按法定强制险审理。
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对保险公司被告资格的认定。在大多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如受害人知悉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一般会追加承保保险公司为被告。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基本上都会提出抗辩,认为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不享有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不应作为被告。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大部分法官对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较为认同,只有少部分法官区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另外,视案件涉及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法官的判决会有所不同。
2008年前3季度,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涉及机动车三者险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共有48起(部分案件同时涉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涉及交强险的有33件,其中有27件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受害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求偿权,有6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涉及商业三者险的有27件,有18件法院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角度出发,认定其有直接求偿权,有9件法院要求另案处理。
3 机动车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的约束力。部分法官在审理涉及机动车三者险的损害赔偿诉讼时,为使受害人得到赔偿,突破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各保险公司对此反映较多,意见比较大。此类判决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法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文和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不在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如在一起受害人家属中国人保琼中支公司的案件中,受害人系投保车辆乘坐人,按交强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法院认为,将保险车辆本车人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有效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之立法目的相悖,有违公平原则,为此判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二是法官认为机动者三者险的保险条款仅具有合同效力,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如在几起赔偿诉讼中,法官认为保险合同关于免赔额的约定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这实际上是完全混淆了投保人与保险人、加害人与受害人这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三是在有共同侵权行为时,法官在判决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也判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车贷险
近几年法院审理的车贷险案件基本上都是2001年、2002年及2003年发生的车贷险业务。从诉讼情况看,各年度车贷险案件的审理情况有所不同。
2005年度诉讼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主张银行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押物(车辆)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再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该年度的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保险公司与银行、车行没有签订合作协议,或合作协议与车贷险条款没有冲突,银行放贷时要求所购车辆办理抵押登记,车行为购车人提供担保,且购车人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类为保险公司与银行、车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借款人(购车人)累计三个月未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保证保险事故发生,银行可向保险公司提出预赔申请,保险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赔付金额的100%预付。此类合作协议与车贷险条款明显冲突。
第一类车贷险业务法院基本上判决保险公司对银行处分抵押物或向保证人(车行)追偿抵减欠款后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第二类案件法院基本上认为保险事故已发生,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保险赔偿责任(有少部分案件因法院将车贷险合同认定为担保,判决保险公司在抵押担保以外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第二类案件法院判决不一致的原因,主要在于对车贷险合同性质的看法不同。认为车贷险合同属保险合同的,一般不考虑车辆抵押权对保险责任的影响,而认为车贷险合同属担保合同的,则主张保障债权实现时物的担保先于保证。
2006年,情况有了一定改变,法院基本上将车贷险合同性质定位为担保,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决。在车贷业务办理了车辆抵押的情况下,一般判决保险公司在抵押担保以外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保险赔偿责任。
进入2007年后,法院对车贷险案件的审理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在绝大部分的车贷险案件中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三类情形:一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车贷险协议是担保合同,但对保证方式、保险期间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第19、26条),认为保险公司对贷款人履行债务的保证属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履约请求,即判决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007-2008年三季度,共有25起车贷险案件按上述理由判决。二是因保险公司举报贷款人涉嫌诈骗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法院裁定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2007-2008年三季度,此类案件共有34起。三是按照车贷险合同约定,贷款购买的车辆应办理抵押手续,因银行与贷款人未办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2007-2008年三季度,此类案件共有10起。此外,2008年还有1起案件,法院认为银行未能在贷款人不按期还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公司,据此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保险诉讼中对免责条款的适用争议很大。《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中提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这些规定使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的适用上处于不利位置,海南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倾向于严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此类诉讼中基本上败诉。保险公司因免责条款败诉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保险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二是保险公司将免责条款有关内容印在《投保书》及《客户权益确认书》上,但这些材料由业务员代客户签名,或由业务员代客户填写相关内容,最后由客户在材料上签名。这两种情况法院均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三是保险公司接受某些单位集体投保人身意外险,因此类业务为简易险。以单位或单位负责人作为名义投保人,相关投保材料上并未有被保险人签名,虽然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时已向名义投保人口头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但因名义投保人不愿意作证,被保险人出险后,法院仍认为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判决其承担理赔责任。
(四)个别含义不明确的保险条款
在保险诉讼中,有多起案件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怎么理解条款含义成为案件胜败的关键。在此情形下,法院大多依据《保险法》第31条,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如某寿险公司健康险投保材料中询问客户:“过去一年中你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检查,服用药物、手术或其他治疗?”某客户投保时回答“无”。在该客户出险后,保险公司查明其曾于投保前经单位组织到医院进行例行体检,并认为此类体检属门诊检查范围,据此拒赔。客户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单位组织的体检系例行检查,门诊检查则是特定人因感到身体不适或对自己健康状况的担忧而进行的检查,两者有很大区别。该案终审法院认同客户说法,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保险诉讼案件增长较快的原因分析
(一)保险诉讼的起因
保险诉讼发生的原因很多。而且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宽,其发案量上升有一定的必然性。从总体上看,保险诉讼的发生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 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这几年社会各界大力开展“3・15”等宣传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得到普及,公众的维权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保险消费者越来越懂得怎样保护自己,保险投诉、保险诉讼等也相应增多。2008年,保监会系统共处理来信来访13787件次,同比增长43%,其中投诉保险合同纠纷的有4204件,占37.83%;全国各消协组织共受理保险类投诉2218件,数量较2007年增长25.5%。
2 保险行业自身存在问题。一是保险产品条款设计不尽科学。主要问题有:条款定义不严谨,有两种以上的意思理解;不同条款相互矛盾;条款对相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开展业务不规范。主要问题有:因过于注重业务量增长,放松了业务管理,保险营销员欺诈误导,夸大保障范围或收益率,代客户签名或填写保单等,导致保险合同生效、免责条款适用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三是保险理赔服务未跟上,拖赔、惜赔甚至无理由拒赔现象较为突出。主要问题有:在投保时未向客户提供或说明理赔的有关限制规定,出险后才对客户言明;对客户在提供理赔材料等方面要求过于苛刻,超出合理范围。四是未能切实树立科学的经营理念。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还是以“宽进严出”为指导,对保险诉讼持消极放任态度,特别是在法律或合同条款规定较为模糊,可赔可不赔时,具
有侥幸心理,想等法院作出判决后再说,如法院支持客户请求再赔不迟。完全未考虑这些想法和做法对客户造成的不便,以及对公司和行业形象产生的不良影响。
3 纠纷化解机制不健全。在公司层面,各公司大多设有专门的客户投诉部门,对外公布专用投诉电话和相关信息,并制定了有关处理投诉工作制度,建立了“客户投诉处理专家委员会”等疑难案件内部协商机构和工作机制,但受经营理念、人员素质等限制,并未能很好地起到调解纠纷作用;在保监局层面,保险合同纠纷类投诉不属于监管部门的受理范围,保险消费者权益得不到相应的维护;在行业调解方面,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虽然也受理了一些保险纠纷,但因职权所限,很难发挥作用。在海南保监局的主导下,海南省保险业正在探索建立行业内的纠纷调解机制,但目前还未进入实质运作阶段。
4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提起赔偿诉讼时普遍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交强险制度实施后。如上文所述,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倾向于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这导致海南省机动车保险诉讼案件剧增,占全部诉讼的一半以上。
(二)部分判决争议较大的原因
1 适用法律本身比较复杂。适用法律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受知识背景、理解能力、认知程度等因素影响,不同的法官对同一类问题可能理解不同,这是由事物的复杂性所决定的。比较典型的如对车贷险性质的认定,把车贷险性质认定为保险合同或担保合同,将导致判决大为不同。审判标准不统一,不管是对保险公司还是对保险消费者,都极易引起争议。
2 法律政策环境变动较快,有些问题需要逐步取得共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都在不断改革创新,相应的法制、政策变化比较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某些问题上,受认知条件限制,没有办法一步到位看清楚,需要时间来慢慢取得共识。如上文所述,将2006年7月前销售的机动车三者险的性质确定为商业车险,也经历了一个时间较长的过程。另外,某些法律法规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规定不明确,甚至互相冲突,也加剧了案件的争议。
3 部分法官对相关保险业务不熟悉。保险行业是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保险产品、保险服务具有一定特殊性。个别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因对保险行业相关知识不了解、不熟悉,在保险近因原则、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等问题上理解有偏差,片面地强调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突破了保险合同条款的明确规定,导致判决欠妥。
4 少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不了解。部分保险消费者因掌握的保险知识较少,容易对保险公司产生误解,特别是当法院判决对自己不利时,心理上更为抵触,对判决不理解、不认同。易对新闻媒体作过激的言论。如相关新闻记者也不了解保险,就可能基于同情弱者心理,撰文报道,使争议扩大。
5 保险公司法务工作有缺陷。首先是思想上重视不够。有些公司负责人把工作重点放在拉业务上,对保险诉讼不重视,工作懈怠,容易激化矛盾。其次是部分公司法务人员素质和能力未完全适应诉讼工作的要求。海南省大部分保险公司成立了独立的合规法律部门或法制岗。并配备了专门的法律人员。如发生诉讼,大部分公司由内部人员负责相关的法律事务,遇上重大、疑问案件时才外聘律师。从人员素质看,大公司因诉讼量大,法律事务多,配备的法律人员相应素质较高。而部分公司受人力、经营成本制约,法务人员由业务部门员工兼任,法律业务水平得不到保证。如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性质的认定问题上,有好几起案件保险公司只向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院的相关答复([2006]民一他字第1号),却未提交最高院关于此答复的明传电报(法(民一)明传[2006]6号),导致出现不利判决。再次是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不够。未能充分向法院等单位阐明相关问题,取得理解。各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诉讼工作时,与法院等部门有一定的沟通交流,个别公司还曾就相关保险法律问题向省高院行文、配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展保险诉讼案件调研等,但这些交流基本上局限于个案问题,缺乏与司法部门之间定期、制度化的沟通机制。
(三)保险诉讼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保险诉讼对行业的发展既有负面的影响,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好的方面,一是容易影响保险公司和行业形象。保险诉讼案件多发、争议点较多、问题尖锐,经过媒体的曝光或不当报道,具有极强的放大效应,容易损害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心。如果保险公司胜诉,有时反倒激起公众的厌恶情绪,认为保险产品“保死不保生”、“全都是骗人的”,保险公司最终是赢了官司,却丢了市场。二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合同都属要式合同,成批量地销售,同类型的保险合同如有问题,只要某起案件判决对保险公司不利,极易产生示范作用,风险迅速扩大,很可能醇成系统性风险。另外,诉讼量的增多,也将增加保险公司的诉讼成本,使经营成本大大增加。较为有利的方面,是保险诉讼将迫使保险公司正视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从而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从而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
四、保险公司正确应对保险诉讼的策略建议
(一)端正应对保险诉讼的态度
保险诉讼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这有其客观因素,我们应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一是不回避问题。对发生的保险诉讼,不能遮遮掩掩,不向公众和媒体披露相关信息,甚而讳莫如深,违而不谈。应学会主动应对,可以将某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作为典型教材,教育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二是正视问题。对保险诉讼中反映出来的各类问题,不要把重点放在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与当事人的是是非非上,要具有反思能力,着重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看保险工作存在哪些不足之处,不断加以改进。三是重视解决问题。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
(二)规范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完善内控管理,规范客户投保、理赔等业务流程,注意加强对中介渠道的管理,避免中介机构、营销员吃单埋单、销售误导、代签名等违规行为。合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一是完善保险条款。条款要科学严谨,避免产生歧义;简化保险条款,推进保险合同的通俗化;强调保险条款的公平性,不片面加重客户的负担。二是切实履行说明义务。在客户投保时认真仔细、客观真实地解释保险产品,特别是要在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收益的不确定等涉及客户重大利益问题上进行详尽说明。三是把理赔工作切实抓好。推进理赔服务标准化,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强调理赔工作的公允性,避免要求客户提供不必要、过多的理赔材料;多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理赔工作,减少保险公司单方面估损、指定修理厂等行为,避免争议。保险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坚决查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保险公司法律工作机制
重视保险法律工作,设置独立的内部法制机构,充实法律人员配备;加强保险公司各级机构的法律事务管理,由省公司集中处理保险诉讼,并按照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将诉讼案件报批或报备,在总公司的指导下开展有关诉讼工作:加强法律业务培训,不定期举办法律培训班、专家讲座、研讨会等;及时总结保险诉讼工作经验,加强法律部门与产品开发、业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针对保险条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出台有效措施,尽快解决;搭建业内法律事务交流平台,如充分发挥海南省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作用,加强各公司间的沟通与交流。
(五)加强保险行业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
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等方式,加强保险行业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交流。争取法院等单位对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推动法院统一审判标准,妥善处理保险公司被告资格的认定、免责条款的适用等问题。引导司法部门正确对待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平衡问题,避免因片面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破坏契约精神,助长保险诈骗、保险逆选择之风,影响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范文2
工作总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工作总结,可以明确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公司法律顾问年终工作总结范文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公司法律顾问年终总结1
一、全力防范虚假赔案,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去年余杭支公司有位离职员工方忠良,利用职务之便,与修理厂勾结,采用汽车套牌、虚假的发票、制造假事故等非法手段,而且通过诉讼来达到其赚取或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在我们与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和杭州营业部的配合下,不仅粉碎了其企图,而且争取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两起典型案例,涉案金额就达到14万余元。通过我们的努力,防止了公司损失的发生。这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一起是用他人名义买得二手车然后套用河南电力公司的号牌,制造单方保险事故,谎称车辆是方忠良母亲顾美珍所有,以原告顾美珍的名义,由方忠良作为人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诉讼标的8万余元。案件发生后,通过永安河南公司协查得知,河南省电力局的车辆不曾到过浙江,而且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停在电力局大院没有使用。挂真实车牌的车主河南电力局出具了所有权证明,这直接否定了方忠良向法院提交的其母亲是车辆所有权人的事实。我们去过公安、法院,还多次向保监局反应情况,经过努力,方忠良向法院撤回了诉讼,放弃了车辆的理赔。
几个月后,方忠良又以他母亲的名义就另一辆宝来汽车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车辆也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发生的单方事故,交警事故认定书是在事故发生10来天之后补开的。方忠良用一张假的汽车修理发票向法院主张保险赔偿近6万元。该案我公司定损员定损3万余元,一审由杭州营业部法务人员参与了诉讼。一审法院按全部支持了顾美珍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由本法律顾问担任诉讼人。起先中院法官认为,既然事故是真实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没有道理的。在与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沟通后,我提出了有力伪造假的发票证据,并且把河南电力局的案件作了书面报告,要求中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经过两次庭审,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顾美珍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按照本人的请求,将案件进行了移送。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
仅上述两起事故,经过我们法律顾问的努力,就为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二、积极参与理赔案件处理,尽力使公司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由于分公司很多机构都由法务岗参与诉讼工作,因此真正委托法律顾问应诉的案件不是很多。一年来共委托案件十余起。但是这些案件,基本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案例说明。
杭州滨江区的章毛案,章毛开车撞死了人,理赔案件在交强险结案后,受害人亲属反悔,以城镇标准为诉讼请求,把侵害人和我公司一起告上了滨江区人民法院。起先主审法官认为这个案子中,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城镇标准理赔,在三次庭审后,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终于判决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湖州茂兴化纤有限公司雷击案,原告茂兴化纤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本案在理赔过程中对于保险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只是赔偿金额存在异议。接到委托后,我们分别向浙江省气象局和湖州气象局取证,得到证据表明,原告主张的时间没有发生雷雨天气。于是我们按照拒赔处理,后来在法官的主持下,该案以明显有利于我们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进行了调解。
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但是我公司在承保时未妥善尽到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一审按照近40万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经过努力,以23万元赔偿金额的方案进行了调解。
公司法律顾问年终总结2
精诚合作又一年,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并经我们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作好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二0__年的公司的催收货款的诉讼案件,主要有三个,一是__县__镇潘__拖欠货款案,二是廖__货运合同纠纷案,另一是广东省__县何__等人拖欠货款案。现三案早已结案并已申请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前一案,经我们与__县人民法院的积极、主动配合,并多次、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使得执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时退回了我公司的诉讼保全保证金,潘__所欠的货款也依法执行完毕的园满结果。后两案,执行工作很不顺利,至今未果,其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居无定所且现下落不明,我们目前还未掌握他们的行踪及定所,法院也因我们提供当事人的住所不能而无法开展执行工作,使得后两案的执行尚未了结。从而无形中导致了公司的眼前损失。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积极主动多方打探上述两案当事人的踪迹,催促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以早日挽回公司的该项损失。
二、依法出具了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及指导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表现如下:
(一)向河南省__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出具律师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及时清偿货款,以使得公司货款及时回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司员工人身权利,应公司的要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
20__年10月份,前公司员工孙__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胁我公司主要领导李__并进行敲诈勒索钱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时,我们深感事情的严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联系,及时同公司领导研究孙平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通过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孙__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确表示:孙__的行为性质严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已涉嫌犯罪。为制止不法行为发生,保障李__人身安全,我们建议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侦查,以追究孙__的刑事责任。为此,连续两次向公司出具了两份关于孙__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律顾问年终总结3
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重视以及公司法制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在这期间发生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总结经验,发扬长处,克服不足,以更好地迎接即将到来的新的法律事务,现将过去一年时间里本人提供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重点作好公司债权案件诉讼及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首先,2010公司法律顾问会同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存在的债权、债务在2009全面梳理的工作基础上对所有案件进行了进一步深入。
对所有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催收工作。
1、对于证据比较充分拖欠时间比较长的案件的直接起诉进行诉讼。
2、对于有偿还意愿并表示继续偿还的在可控范围内的案件由专人进行负责。
3、对于欠款时间长寻找相对人有难度的交给公司新设立的清欠办进行处理。
4、其次,依法出具律师函、催款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
5、由公司领导层对负责催收工作的专人进行督导。
其次,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积极处理执行、诉讼案件 件。2010年主要处理工作及案件如下:
A:四川省巴中华西、达龙地产案件,
1:沧州中院 协助执行
2:最高院的裁定下发,
3 :河北高院的开庭。
4:配合北京取证
5:河北高院艰苦判决
6;河北高院的判决修改 最终使本案尘埃落定。 此案择机申请执行
B:山东海德路桥、淄博果里案件的工作,
1 沧州申请执行工作
2: 沟通工作(审理法官法官多次)
3:河北省高院的申诉工作多次(石家庄)
4:撤销执行后的取证工作 。明年重点申诉
C: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南方,案件的重审工作,
1:历经任丘开庭、
2:沧州法院证据的重新调取。
3:沧州开庭
4:沧州质证等工作
5:现已终审。 本案明年重点申诉
D:四川力量案件,
1:证据整理 收集
2:整理案卷及查询档案
3:配合相关材料提交工作
4:北京执行中建8局工作
5:多次北京中建8局执行
6 : 北京执行工作完成。 本案明年重点 执行。
二:姜鑫案件的工作
1:大兴建筑总公司催款
2:对姜鑫本人的多次催款 。已经完毕
三:吴中华案件
1:判决生效
2:配合任丘法院沧州、泊头 执行
3: 催款人员积极催讨。
四:天津正天建筑公司公司案件
1 : 委托天津市法院执行
2 转回北京执行 现已经中止执行。
五:赤峰中城案件;
1 大兴法院执行工作(多次配合沟通)
2;唐山查询发现证据。
3;现已经裁定施工方不许支付 。
六:安徽肥西案件 ,通过工作已经收款。
七:沈阳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诉讼,并以开庭 现没有结果。
八: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诉讼 ,历经开庭 查封 保全 现已经调解结案。
九:沈阳兴大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历经开庭 ,查封 ,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大连市金州区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历经开庭 查封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一: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历经开庭 查封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 历经 因为主体问题现已经撤诉。
十三: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历经多次开庭 查封保全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四: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历经多次开庭 查封保全 现已经调解结案。
七、进一步深入公司各个方面,协助规范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总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
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
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债权、债务制度管理方面,我们与法务部依法向公司提交了2010年制定的《北京市新发京建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规范了新订立合同的管理制度及债权、债务预警机制,细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完善了法务部债权、债务催要中的职责;新发京建合同经办人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会计部门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债权、债务催收中总经理职责等。
协助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公司进行人力资源制度的改革,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充分利用自身法律法规熟悉的优势积极参与其中,建言、建策为公司人力资源改革的成功进行作出了自己贡献,也得到了公司同仁的.好评。
公司法律顾问和法务部制定了《合同会签管理办法》,对公司制度建设作出了贡献。
公司法律顾问继续深入公司各方面工作,每周参加公司例会对公司运营情况及公司各个职能部门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和沟通。
进一步深入公司管理,公司法律顾问与各个职能部门及沈阳分公司、任丘分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领导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并且在今年进一步加深。直接致电各分公司领导处理公司涉法问题,省去中间环节,及时、迅速的解决有出现的问题,为各个分公司业务正常进行保驾护航。
法律顾问及法务部全力协助公司各种工作,尽职尽责,配合做好危机处理工作、提供合理建议,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在公司业务扩张、快速发展阶段,公司投资香河工业园区工作中的建议通过细致考察、精心计算成本,询问协商工作流程,对对接环节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避免失误。
八、举办讲座,对公司员工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
在过去的一年中,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举办了预防职工职务犯罪、合同签订管理法律培训讲座,提高了广大职工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对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上是我们一年以来的顾问工作总结,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欣喜看到,公司的业务飞速发展,公司的运行有序规范,诉讼事务明显减少。这在客观上,与我们顾问律师及法务部的努力工作是分不开的。以上是我公司在法律、授权经营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明年的工作重点是:
(1)紧紧围绕债务清欠这个工作重点加大诉讼案件处理的力度。对本处参与诉讼的案件,一是积极做好取证、上诉、申诉工作,加强对公、检、法等部门的公关,争取早日结案,尽量避免讼事缠身。
(2)根据授权范围,加强对下级公司诉讼案件的指导和援助。凡公司上诉到省高院的案件,我们将积极提供援助,进行案情分析、取证、公关等工作。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范文3
某年10月20日,B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自行车保险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B公司销售的所有自行车都由B公司出资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附加自行车盗窃保险;保险公司负责向B公司提供各种必要的单证及宣传资料,并提供有关保险业务知识的指导;B公司在向保险公司领取单证时,应一次性付清需保单的保险费,并在保单销后,及时将副本归还保险公司;手续费为保费的10%;自行车条款按照保险公司有关条款执行;在B公司销售自行车的过程中,B公司应维护保险公司的声誉及利益,如造成不良后果,B公司应负责挽回影响合损失。保单期限为一年。
协议签订后,B公司分几次向保险公司付款并领取保险单,并在销完保单后将副本交还保险公司。期间,B公司在报刊上推出“买车送保险”广告。消费者购车之后,由B公司在保险公司保单上填写车牌号、钢印号、保险期限等。
次年3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发出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的通知,要求未取得许可证的兼业人须申请领取新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兼业)》。4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又发文规定了保险兼业人应具备的条件。
由于B公司没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兼业)》,保险公司级书面通知B公司终止《自行车保险协议》,而B公司因消费者要求履行“买车送保险”的承诺而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遂发生诉讼案件。
法院对于本案的审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购买保险公司的保险,然后将保单赠送给购自行车的消费者,根据《保险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以及根据《保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B公司实际上是投保人,消费者为被保险人,《自行车保险协议》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履行财产保险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论是从名称,还是从对内容的分析来看,《自行车保险协议》均应认为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委托得由被保险人取消委托而终止,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终止《自行车保险协议》的做法是合法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意《自行车保险协议》是一份委托合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132条的规定,“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及B公司不具备兼业人资格的事实,认为《自行车保险协议》因一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而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保险关系,由于B公司不具备兼业保险人的资格,《自行车保险协议》无效,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恢复原状,由于已履行部分已不能恢复,故判决《自行车保险协议》未履行部分予以解除,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评析
关于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是投保人而《自行车保险协议》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看法实际上是对《保险法》有关规定的片面理解。
1.B公司向保险公司付款实际上是为真正的投保人-购车的消费者垫付保险费,而非作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B公司承诺“买车送保险”是以垫付保险费的形式让利于消费者,以达到促销的目的。
2.B公司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本案种自行车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已售出的自行车,而不是B公司库存的或待售的自行车;对于已售出的自行车,B公司既无所有权,又无使用权、经营管理权,也无其他债权,即没有任何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本案中购车的消费者却具备了这一条件。
3.无论从名称还是从内容的分析来看,《自行车保险协议》均应认为是委托合同而非财产保险合同。从名称上看,该协议明确称为“协议”;从内容上看,该协议不具备《保险法》第19条对保险合同内容要求的规定,相反该协议规定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而且规定了保险公司对B公司应提供保险业务知识指导,以及B公司应维护保险公司的“声誉及利益”等,根据《保险法》第125条的规定,“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上述内容均表明B公司符合《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定义。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范文4
关键词:财产保险;基层公司;赢利能力;路径
基层公司是公司统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和执行单位,是公司偿付能力和承保利润形成的基本单元,只有基层公司的赢利能力强,公司的赢利和整体偿付能力才会强,公司才有可能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对于基层公司的领导来讲,如何确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加强承保和理赔的管控,构建有利发展的外部环境,实施费用的预算管理和控制综合成本率是提升赢利能力的关键所在。
一、赢利能力薄弱的主要表现
一是部分基层公司领导对规模与效益、发展与合规、管理与服务等关系缺乏统筹考虑,片面强调规模扩张,重速度、轻效益,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甚至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和连年亏损的业务。二是由于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十分严重,以致市场竞争特别是费率和手续费的竞争异常激烈,极低的费率甚至为基准费率的1/10-1/5、较高的手续费甚至高达20%以上和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承保时就知道赢利空间很小,甚至亏损。三是展业人员特别是直销人员不足,销售技能弱化、专业技术领域优势减弱,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同时由于成立许多新的保险公司,造成部分管理和展业人员无序流动。四是渠道开发和管理的模式滞后,缺乏系统的渠道战略规划实施方案,销售渠道受制于汽车4S店和银行的现象比较严重,直销业务逐年减少,保险资源和利益控制权外化,获取渠道业务的成本较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不足。五是承保和理赔的管理水平不高,风险的识别和管控能力较弱。特别是在应收保费、赔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未决赔款估算和提取、巨灾风险的再保安排以及费用管控等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影响基层公司赢利能力的真实性和稳定性。六是客户服务能力较弱,服务标准化工作尚未真正起步,许多服务承诺未能兑现,从而导致客户的忠诚度较低,特别是出险后客户的忠诚度就更低,不利于客户的稳定和扩大,不利于客户资源的深度开发。
二、赢利能力薄弱的原因分析
1.没有树立“效益第一”的经营理念
一是在靠什么发展、靠什么赢利等关键问题上认识和执行存在偏颇,部分基层公司领导甚至认为是否完成保费计划任务反映的是工作态度和能力,而是否完成利润指标取决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二是长期以来采用的对基层公司领导KPI主要考核保费收入和各类展业人员主要靠保费提取收入和费用的做法,使得基层公司领导和展业人员往往会与上级公司的承保管控政策博弈,打所谓的“擦片球”,个别展业人员甚至为多收保费与投保人一起欺骗保险公司,形成承保的风险逆选择,从而使得基层公司的承保质量难以保证。
2.监管政策和外部环境经常变化
一是保险市场的发展已经证明:当保险监管政策定位正确并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时,保险市场就显得规范和整体扭亏为赢。当保险监管政策摇摆和松懈时,保险费率和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就十分猖獗,保险市场就显得混乱和整体亏损。二是外部环境特别是法治环境也很重要,由于保险法律的不完善和保险双方当事人不够诚信,造成保险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而往往又以保险公司败诉为结果。三是保险行业内部的诚信和自律也较差,费率和手续费的恶性竞争比比皆是,不仅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赢利,而且给保险行业带来许多负面的形象。
3.缺乏管控业务的核心技术和专业人才
一是总公司的核保、核赔和财务集中度不够高,实施的技术手段不够先进,效率难以满足激烈多变的保险市场,贻误许多市场竞争的时机。二是由于保险公司地位和形象在社会上不高,导致基层公司难以在社会上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在核保和核赔以及防灾防损等专业岗位上缺乏高素质的人才,因而在产品定价、风险管控和再保安排上的专业能力不强,难以掌握保险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和风险管控决定权。
三、提升赢利能力的路径选择
1.不断强化保险监管的力度
保险监管机构是确保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力量,建议从事后监管偿付能力前移到事前监管条款、费率和手续费,从监管总公司前移到监管省市分支公司。要采用类似于车险出险信息共享平台和中介手续费支付平台以及车价信息库等实实在在的技术手段,监管基层公司的车险费率、手续费率和投保车价以及非车险的最低费率的执行情况,摒弃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实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2.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政策环境,通过向地方政府汇报保险的作用和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来取得政策推动和经济扶持,当前要大力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各类责任保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层公司的领导只有把“找市长”和“找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既为地方政府排忧解难,又为公司发展开拓新的领域。二是法制环境,要通过研讨会和上门汇报等形式主动与所在地法院沟通,向法院领导和法官汇报当前保险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和解决的建议,力求营造相对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当前要借鉴和推广在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做法,由交警、法官和保险事故当事人友好协商和调解交通事故,从而减少诉讼案件数量和提高结案速度。同时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在大中城市设立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的工作,实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的高效和无缝链接。还要积极参与和配合所在地医疗事故纠纷调处中心的工作,力求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化解医患矛盾。三是舆论环境,要通过各种传播渠道,特别是行业以外的传播渠道,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和了解保险的功能和作用,特别是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从而支持和关心保险事业的发展。要主动与当地新闻媒体沟通并通过各种途径向新闻媒体和其从业人员宣导: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是需要不断的普及教育和持之以恒的灌输才能逐步形成,对保险业要多作正面宣传,尽量减少负面炒作。四是构建保险行业内部合作和共赢的氛围,要知道合作共赢和合法合规才能使得保险行业整体发展的成本最低,发展的动力最大,在这方面大公司要带头合规和自律,做保险市场规范发展和自律的引导者。
3.始终贯彻“效益第一”的理念
一是要将“效益第一”的基本原则和在无大灾的前提下经营不能亏损的底线始终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全过程。因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一旦保险公司亏损和偿付能力出现问题,将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此公司的决策层和执行层都要高度重视,过去那种业务发展速度慢时不顾效益的片面强调加快发展和效益差时就突然改变承保政策伤害客户的现象再也不要发生。二是要建立上下一致的较为稳定的以效益为中心的考核体系,要按照激励性、稳定性和公平性的原则,坚持市场化取向,进一步完善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办法。要加大利润在薪酬和费用中的提取权重,突出业务发展的质量,形成价值贡献的分配导向。
4.切实提高承保和理赔的管控能力
一是要提高承保的管控能力,首先要提升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和分散风险的能力;其次是建立与保单风险成本相匹配的承保定价机制,还要尽快实行以效益为主要指标的内部考核机制,引导业务人员去做有效益的业务,从而使得承保管控成为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良好基础。二是要提高IT技术支撑下的业务数据分析能力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特别是核保核赔师队伍的建设。三是要提升理赔的定价和管控能力,即提升车险理赔中心与汽车4S站的议价能力和非车险定损中专家定损的覆盖面和决定权。四是开发风险管理技术,加大防灾防损技术的投入、推广和应用,让保险公司成为保户风险管理的专家,为保户提供全面的防灾防损服务。
5.提升掌控销售渠道的能力
销售能力的核心是理清渠道,优化资源配置,增员扩效,目的是要加强保险公司对渠道的掌控能力和差异化资源配置能力。要尽快确立直销、中介、个代和电销四大渠道的发展策略,推行“团队业务专业化、分散业务渠道化、私人业务网络化”的销售模式。巩固发展传统渠道,开拓创新新兴渠道,强化人才队伍的建设,发展专业化团队,有效掌握客户资源,实施差异化市场策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和渠道掌控权。
参考文献: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范文5
突然有一天,保险公司的人找上了你,指出你的内衣产品出口到美国有两个风险:一是文胸内用来衬托的钢丝有可能穿破保护层,如果不凑巧就会在一个美国女人的胸部扎出一道口子,二是如果有个美国女人得了乳腺癌,又很不巧刚好穿着厂家生产的药物内衣。这两个女人都很可能向法院,称是你生产的内衣让她们受伤和得病,随时让你赔上几千万乃至上亿美元而倾家荡产甚至倒闭关门。
听到这席话,你可千万不要以为这是危言耸听而一笑置之,因为美国产品责任诉讼带来的惊人“杀伤力”,足以让每个向美国出口的企业为之色变。
产品责任诉讼带来的巨大“杀伤力”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索赔给商业环节中的所有方或任何方,如生产商、分销商、出口商、进口商带来了强大的“杀伤力”,在美国曾经发生过六宗举世闻名的产品责任高额的判例。
变色的瓶子让OEM厂商“变色”
国内有一家企业为一个外国品牌做贴牌的婴儿爽身粉,这种爽身粉主要销往美国。美国一位消费者在给婴儿涂抹的过程中,发现爽身粉的玻璃瓶子变黄,就以瓶子工艺不精,制造上有缺陷为由,将进口商一举告上法庭,进口商紧跟着了OEM厂家。
最后美国法院判定中国的OEM厂家没有按委托方的要求生产,需赔偿100万美元给美国的进口商,以弥补回收产品费用和利润损失。
一个值4400万美元的卡通人物
在美国,一个三岁的小男孩一个人使用游泳圈在游泳池玩水而溺毙,他的父母以产品上没有警告提示为由,了制造商、泳池管理者、孩子看管员以及游泳圈经销商。
厂家抗辩称原告不应在无人看管下让孩子独自在游泳池内玩耍,产品上也有说明这一点的警示。但原告称小孩子没有不能单独游泳的常识,这些卡通人物在卡通片里经常一个人玩一个人游泳,印在游泳圈上代表了儿童并鼓励他们独立游泳。
最后,法院判决制造商向小童的父母赔偿了4400多万美元。
一个果冻搞垮一家企业
涉案的台湾盛香珍食品公司已经不复存在了,罪魁祸首是价值不到0.5美元的小果冻。
一个美国加州小孩吃该企业出口到美国的果冻的时候被噎死了,其父母以果冻包装上没有充分的提示说明为由盛香珍。该企业一开始没有重视这宗诉讼,也没有聘请到好律师,还不懂得争取民意同情,结果败诉并赔偿了1670万美元。
不巧的是,在另一个州的一个小孩也因为同样的果冻意外死亡,其父母知晓了上一宗成功的判例,特地跑到加州法院盛香珍和美国经销商,这时该企业已经打算破产,所以对这宗诉讼采取漠视的态度,在没有出庭的情况下依然被判赔偿5000万美元。
倒霉的事接二连三地到来,又有一个美国小孩又因为同样的果冻窒息死亡,美国法院不由分说地参照上一高额判例让盛香珍再次赔偿5000万美元。
盛香珍在接连不断的败诉中和积压如山的索赔下轰然倒下。
充满地域歧视的东芝电脑案
1999年3月,几个美国人在德克萨斯州法庭,以东芝笔记本电脑的软盘驱动器有问题,可能导致数据损失为由,日本东芝公司。东芝公司鉴于德州法院成功审理过烟草、妇女硅胶隆胸等“可能性危害的例子”,害怕败诉会导致更大的损失,马上向美国消费者妥协,作了庭外和解,赔偿50万美国东芝用户高达10.5亿美元的损失。一年后,中国消费者也以此为由向中国法庭东芝公司,却只得到了一个“补丁”。造成这种歧视性待遇是因为中国没有相关的产品责任法律所致。因为’可能性・而告上法院的案例同样在美国德州,一个住在改装客车上的“移动家庭”发生了大火,烧死了一对母子。丈夫认为火灾可能是由于家中的圣诞树装饰灯引发的,并以这种“可能性”为由把圣诞树装饰灯的亚洲供应商告上了法庭。亚洲供应商在出口美国市场的时候投保了产品责任险,因此在庭外和解后由两家保险公司赔偿了原告300万美元。
另外一宗美国“可能性”产品责任诉讼的出事产品是连线电插头。在可能由电插头引起的火灾中,一对母子意外身亡。其家人向法院控告该电插头在美国的经销商,该电器经销商在美国是非常著名的企业,出于对企业声誉保护的考量,不愿意庭外和解,支持保险公司进行抗辩,结果打赢了这场官司但却为抗辩花费了160万美元。由此可见,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的法律费用是十分惊人的。
产品责任诉讼在美国法律“纵容”下“泛滥”
美国公民在200多年中积累了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这种保护意识在美国十分健全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如果美国国内的消费者,因为企业生产、出售或分销的产品由于设计或生产上出现的错误、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没有提供恰当的警告标签及说明书等的缺陷,而导致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都可以马上让与这个产品有关的生产商、分销商、出口商、进口商以至零售商吃上难缠的官司,索以巨额的赔偿。
当你在报纸看到,某一顾客从超市买了变质的啤酒,喝坏了肚子,向法院控告这家超级市场或街道厂商的新闻时, 请不要惊讶;当你听到某人穿着高跟鞋摔了一脚扭了脚通过法院让高跟鞋生产商赔偿的事情的那一刻也不要怀疑。近年来,美国发生的产品责任索赔诉讼成为美国法律诉讼的“家常便饭”,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而且索赔的金额也越来越高,成功索赔的事例越来越多,例如在2004年十大高额诉讼案中就有三大诉讼案与产品责任有关,索赔金额都超过了上亿美元。
美国的法律制度对这种案件的判决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中,对判决起关键作用的陪审团都是由普通人组成的。这些普通人家里冰箱也许正放着那个牌子的啤酒,或者他们正穿着那一款高跟鞋,也许正用着原告用着的那一种产品,他们会担心自己什么时候也会“遭殃”,出于自我保护,自然会倾向于原告的受损害用户。生产商、分销商、出口商、进口商以至零售商一旦“吃上了”产品责任诉讼,十有八九会输掉官司,输得倾家荡产。
与此同时,美国是一个判例法为主的国家,如果某个产品责任诉讼索赔成功了,后来发生的同样的索赔诉讼就会参照前一个判例直接判决原告胜诉,所以被告接连吃上官司而败诉的事例也屡见不鲜。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范文6
美国该项制度起步较早并一直走在世界的前端,1966年以前,环境风险还未明显地显现出来,由公众责任保险单直接承保环境污染损害。1966年~1973年,环境污染问题开始显现,公众责任保险扩大了保单的承保范围,开始包括因持续或渐进污染所引起的赔偿责任。1973年以后,环境污染问题凸显,诉讼案件数量飞速增加,赔偿费用巨额增长。公众责任保险单不愿再承担因故意造成的或渐进性的污染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开发了独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承保突发性及累积性污染事故,但以索赔型为基础,范围比较有限。同时,美国政府加大了立法管控的力度,相继颁布《清洁水法》、《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等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严厉的惩罚制度。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经历了从一般到专业、从完全自愿到强制、从承保突发性污染扩大到承保渐进性污染的过程,在调整中发展,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强化政府推动措施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的过程中,政府起决定性的作用,若没有切实可行的相关举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失败的试点经历将再次上演。1.政府积极引导与强力推动我国企业环保意识较低,对保险的认识也不够深刻,更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从中央文件来说,顺应两会“环保风”,推出相应的指导文件,颁布明确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操作层面的政策;从环保部、保监会来说,配合出台一系列的通知和办法等;从各地方政府看,出台《试点方案》和《暂行办法》等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2.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上传环保部门的检测指标、各企业的环境信息、投保信息和理赔信息、政府环境监测站的实时监控指标、污染事故的原因鉴定和处理情况等,有效传递环保部门、保监会、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等各方的信息。3.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按省级规划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由政府部门组建并负责管理专门基金,用于应对恶性污染事故的巨额赔款。基金的来源应当包括: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各地方政府财政按照保费收入的比例转移的资金;未投保的企业所缴纳的罚款;政府环境行政征收费用如排污费的一定比例;社会捐助、基金孳息等。
(二)完善合同具体内容考虑到保险公司经验不足,承保范围的扩大适宜循序渐进,由只承保突发性的污染事故逐步扩大到囊括渐进性事故。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差别费率:对污染程度较高的行业实行高费率,促使企业采用更为环保的技术,并认真做好风险的防范工作,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针对企业的排污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等区别制定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投保企业上个年度没有出险,或采用了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应当降低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