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机构管理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保险公司机构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保险公司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机构管理办法范文1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服务“三农”,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提高农户参保率,确保损失赔付兑现率,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三、方案内容

(一)成立组织,制定方案(3月20日—3月31日)

各地要成立领导组,凡涉及人员调整的,要重新确定人选,明确专人分工。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日常工作。

(二)宣传发动,营造环境(4月1日—4月30日)

各地和区直有关部门以及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开展培训、座谈会等形式,广泛深入进行宣传,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切实提高农民参保率。

(三)组织实施,各司其职(5月1日—5月底)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试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有关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农业部门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理赔等工作,指导农户做好农作物、家畜的防灾防疫,特别是要做好种、养业分品种的农业年报统计工作,为财政提供较为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宣传部门负责农业保险的宣传统筹工作。气象、水利、民政等部门负责农业灾害风险区划,监测预警、防灾减损和灾情评估等工作。

(四)全面开展承保工作,集中办理保险手续(6月1日—11月30日)

可以农业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以村、组为单位,制定分户清单,确定投保品种和面积,集中时间办理保险手续,收缴农户应承担的保险费。然后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向人保财险营业部集中办理手续,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五)全面总结(12月份)

年底,各乡镇要对本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区农险办。

(六)试点工作方案内容

1、试点品种。我区种植业保险试点为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养殖业保险试点为能繁母猪、奶牛。

2、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具体保险责任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保险金额及费率。种植业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暂定水稻和棉花300元/亩、小麦和油菜260元/亩、玉米240元/亩、大豆160元/亩。保险费率分别为:水稻、棉花和玉米5%、小麦和油菜4%、大豆6%。

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暂定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保险费率分别为:能繁母猪6%、奶牛8%。

4、保费补贴。

(1)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35%,区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

(2)养殖业保险保费根据不同品种,实行差异化补贴,其中,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区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区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40%。

5、保险模式与经办机构。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柜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6、承办保险公司机构设置及费用安排。人保财险公司营业部为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单位,按乡镇(街道)设置“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中心”,其中5万亩以上的乡镇至少配备2名服务所人员,每个行政村有一名协保员,为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周到的服务。行政村协保员报酬,由区财政协调保险机构统筹解决。

7、保险资金管理。种植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养殖业保险资金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管理。

8、保险赔付责任。为切实保护投保农户利益,发生灾害赔付时,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保险金额,及时足额赔付。

发生超赔时,以区为单位核算,由区与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赔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妥善解决好农险办的人员、经费等问题,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进一步细化部门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册)等形式,面对面地开展宣传,激发广大农户的投保意愿。

保险公司机构管理办法范文2

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改变了企业传统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在目前企业管理中出现了信息流、资金流、单证流的管理模式,特别是在日常财务管理方面,出现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信息技术为手段,单证管理做保证的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向着更注重效率和效益的方向发展。保险公司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金融企业,其信息、资金及单证无论是规模还是在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程度上都不亚于其他行业,因而更要注重信息、资金、单证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方法。

一、保险公司建立信息、资金、单证三位一体财务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其规模一般较大,但管理较为粗放。从信息管理系统来看,不仅没有建立成功的电子商务,利用银行电子支付系统也不充分,而且现有的各营业网点之间、上下级之间尚不能进行网络化管理,数据不能共享;基层公司的业务处理和财务处理没有实行标准化、系统化的电子处理程序,业务、收付费、记账、统计、分保等环节信息重复录入、数据人为调节,结果造成信息传输慢,数据失真,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这种状况不能适应保险市场上的竞争,更经不起入世后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管理方式和运营方式的冲击。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之后,不可能建立很多机构和招聘很多人员,他们主要依靠先进的信息网络和相应的营销策略开展业务。如果我们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加以改变,我们目前网点多的优势不仅发挥不了作用,而且会成为成本高效率低的包袱。因而中资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必须加快信息技术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基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处理程序。应把现有营业网点的各种数据信息连接起来,形成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实现通保通赔,统一管理,将网点多的传统优势发挥出来,然后在现有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建立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系统,使中资保险公司向国际水平靠近。

在资金管理方面,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也未形成有效的资金调配、使用及运用系统。资金分散在各营业网点及各级公司,公司各机构之间、上下级之间缺乏科学的资金管理和调控手段。例如基层公司中已签单但有多少保费没有收回,多少保费滞留在保户、外勤、人手中,基层公司内部未入账或虚入账的资金有多少,现有的资金管理系统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地监控。资金的收付缺乏有效的控制制度,资金管理不统一、不规范,“三假一私存”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资金流失、浪费,甚至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况。各网点及各级公司日常需要多少业务周转资金缺乏科学的界定,存款普遍存在盲目性,而且各网点及上下级之间缺乏统一的支付手段,使资金的流动性大大降低,从而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管理成本。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之后,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及保险市场的国际化,费率会逐步降低,赔付率将逐渐提高,资金运用取得的投资收益将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而我们目前的资金管理办法无法适应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因此,中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和支付方法的资金管理、资金调控及资金运用系统。

保险业务中的绝大多数单证都涉及财务与资金,但基层公司单证的印制、领用、保管、使用、编号、销号等制度既不统一又不规范,各种单证之间的衔接、制约不紧密,财务核算过程中单证的传递,会计凭证的附件等不规范,单证有意无意的流失情况经常发生。单证混乱往往造成数据失真,资金流失,因此必须加强单证的管理。此外,新的信息处理技术及新的支付手段的出现,对纸质原始单证及电脑生成的电子单证有了新的要求,单证管理也要系统化、科学化。

二、信息、资金、单证管理系统的内容、功能及相互关系

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和单证管理三者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综合成为保险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

1.信息管理(数据处理电子化)系统

大型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遍布全国各地,保险业务面向各行各业,涉及千家万户。要充分发挥各个保险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从业务处理(签单、理赔),到收保费付赔款,再到财务核算及统计分析,在大范围内(如地市、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网络,而且能与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因特网等外部信息系统连接,实现数据共享,网络化管理,形成保险公司先进的开放性的信息管理系统。这样既能方便保户,提高竞争力,又能迅速处理所有财务信息,使公司各级管理者准确、快速、完整地得到相关的财务信息。

信息处理实现电子化、网络化管理之后,业务处理中心和财务处理中心可以对公司的财务和业务信息集中处理。

在信息处理系统中,各险种的签单、理赔等业务信息由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处理,形成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将信息传送给收付费系统,收付费系统进行收付款业务的处理,并将收付款及应收应付信息反馈回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综合保单信息及收付费信息生成基层报表,形成面向基层科室的各项业务资料及面向外部、内部员工的业绩考核资料,用于基层公司的业务管理和调控。

运用电子商务后,电子商务系统直接联系保户并与业务处理系统连接,进行签单并进行信息处理;运用银行支付系统后,银行支付系统与公司收付费系统连接,保户可以利用电话、因特网等手段直接交费,公司也可直接划拨赔款或储金,并通过公司的收付费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各种信息均与公司的业务处理中心和财务处理中心连接,由中心进行核保核赔及账务处理,并生成业务报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后,要统一内部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统一各类分析数据和表格标准及格式,避免数据重复录入、自由修改,基本实现数据共享、网络化应用。系统还要有较强的查询功能和各种报表的生成功能,以便各级管理人员根据权限随时查询各级、各类业务和财务统计资料,随时对经营情况进行监控。

2.资金管理系统保险公司资金的收付遍布各营业网点,如果运用银行支付系统,资金的收付更加分散。各收付点及公司上下级之间的资金调度,银行帐户的管理,现金的保管,银行存款与现金的存取,资金的收付程序以及其他涉及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必须统一纳入资金管理系统,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既要保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赔款支出及展业部门的业务支出,又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

资金管理系统包括管理资金的人员岗位职责和资金的流转渠道。资金管理要保证管理人员职责到位并相互牵制,保证资金流转畅通。

资金的管理必须从源头管起,信用管理是资金管理的起点。信用管理员根据公司的信用管理制度对要求签单并索要正式发票但尚未交付保费的保户、业务外勤及代办审批信用度和信用期,符合

规定的开据保险单和正式发票。应收保费管理员对应收保费进行跟踪清收,对信用期内未交费的保户、业务外勤或代办按制度进行处理,保证资金回收,或解除保险责任。收付员、核算员、主管出纳和主管会计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资金的收付进行管理。

资金的流转系统要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资金使用效益。各支公司的保费收入存入收入基本户,检查未达账及银行退票等事项,并随时将其余额转入公共基本户。各支公司或网点的赔款基本户和费用户核定最高限额,保证赔款和费用支出,定期或定额由公共基本户补充。资金要集中到公共基本户,公共基本户在统筹全辖业务资金的条件下,按照资金运用的有关制度,将节余资金上划或用于资金运用,以提高资金效益。

在资金流转系统中,收款员将收到的支票和现金存入收入基本户。核算员从赔款基本户提取现金交与付款员,付款员从赔款基本户开支票或用现金赔付,当日将结余现金退回核算员。核算员负责其他存款户和费用户的管理,并负责将收入基本户的资金划入公共基本户。主管出纳负责公共基本户及全部资金调控;在应用银行电话付费或因特网付费时,主管出纳负责银行支付系统资金与公共账户资金的划拨,并及时补充各付款单位的赔款资金和费用资金。主管出纳和主管会计要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随时监控所辖各账户的资金余额与流向,保证资金的流动性与安全性,同时,集中尽可能多的资金在国家允许范围内或争取国家政策进行稳妥的资金运用,提高资金效益。

如果采用更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和支付手段,也可以取消基层公司的收入基本户和赔款基本户,利用公共基本账户实行通保通赔。

3.单证管理系统单证是连接资金管理与信息管理之间的纽带。首先,公司的资金与数据不能孤立存在,二者必须通过单证相对应,彼此相互支持和制约;其次,资金的收付流转,数据的录入必须有单证及单证制度做依据;此外,资金的流失总是伴随单证的流失而形成的,单证的管理是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因而,单证的印制、保管、领用、流转、以及根据单证进行资金收付及数据录入等一系列程序和制度必须进行统一管理,形成单证管理系统。

保险经营活动中主要有两种单证,一是业务单证,二是财务单证。业务单证有些与财务没有直接关系,有些与财务有直接关系,是财务活动的依据。从财务管理角度讲的单证包括财务单证和与财务有直接关系的业务单证。

单证管理系统的建立主要包括单证管理制度和单证流转渠道。单证管理制度包括各种单证的管理权限以及单证的印刷、保管、领用、填制、传递等制度,单证流转渠道指单证的流向及各种单证的正本、副本、各联在使用中相互交织而形成的流转网络。在单证管理系统中,必须结合和适应信息管理和资金管理,合理设计单证的管理制度和流转渠道,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及资金的安全。

三、全面建立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以信息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和单证管理系统为主要组成部分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是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企业经营管理条件下较为先进的财务管理方式。保险公司这样的金融企业,其数据、资金和单证具有量大、面广、分散、传输频繁的特点,综合建立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对其经营和发展更为重要。财务部门要积极参与公司的信息技术建设,制定财务管理体系的总体规划,实施先进的财务信息、资金和单证的管理办法,并制定缜密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将信息、资金和单证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三者相互协调、相互制约,成为有机的整体。

财务部门要充分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改革现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制,简化核算层次,精减核算人员,准确高效地进行业务和财务数据的收集、整理、传送、分析工作。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还应对所辖各项管理指标和考核指标的制定、考核、调控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基于公司效益和员工贡献度的激励机制,对全辖范围进行直接、及时的财务处理和财务控制,为公司领导提供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及时编制各类对内对外会计、统计报表。

在保险公司,货币资金是公司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资金形式,因此我们在财务管理系统中主要阐述的是货币资金的管理。实际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债权债务及其他无形资产和各项费用也完全可以按照资金管理的原理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纳入财务管理体系。

保险公司机构管理办法范文3

(一)人身保险业务平稳缓和发展

20世纪90年代保险业分业经营以来,宁夏人身保险产业一直保持着比较良好的发展态势,是宁夏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人身险保费收入始终占据着宁夏保险业保费收入的重要地位。2009年以前人身险保费收入约占保费总收入的70%。2010年以后人身险保费逐渐下降到了总保费收入的60%以内。2013年宁夏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41.31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57%。受财产保险中固定投资和机动车辆迅猛增加等因素的影响,人身保险保费占比有所下降,但人身保险市场仍然呈现出缓中趋稳,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

(二)人身保险市场主体进一步多元化

2003年宁夏只有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两家寿险公司。此后,寿险市场主体逐步增加,到2013年,宁夏共有人寿保险主体11家,分支机构194家,专业保险机构8家,兼业机构1345家。2000年以前中国人寿1家公司在宁夏人身险市场上的份额就占到了80%以上,到2012年其份额下降到了33%。过去国寿公司一家独大的经营格局已渐渐打破,形成了由国寿、平安、新华三家公司相对垄断,并与其他公司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供给主体多元化给市场带来了竞争,提高了绩效,使得宁夏人身保险产业不断发展。尽管如此,宁夏人身保险产业和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依然有比较大的差距。以2012年为参考,2012年全国共有寿险公司68家,人身保险密度为750元,人身保险深度为1.96%。2012年宁夏共有寿险公司11家,人身保险密度为559元,人身保险深度为1.56%。

(三)人身保险业充分发挥了现代保险功能

伴随着宁夏区域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宁夏人身保险业取得了稳步发展,现代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2005年宁夏人身险赔款和给付1.63亿元。2006年人身险公司赔款和给付1.77亿元,积累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39亿元,远远高于同期宁夏社会保险保障基金总额,寿险产品保障程度明显提高,全区商业保险人身保障程度人均2.19万元。到2010年底,宁夏保险业积累了养老和健康风险准备金100.2亿元,提供人身风险保障保险金额5111.40亿元。2012年,各类人身险赔款和给付支出6.87亿元,宁夏商业人身保险正逐步成为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保险为社会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为有效缓解经济摩擦、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辅助社会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1.市场集中度分析。市场集中度是对某一行业整体市场结构集中程度的测量,以此来衡量企业数目和相对规模的差异,是决定市场结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它集中体现市场的竞争与垄断程度。最常用的市场集中度指标有行业集中度指数(CRn)和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是用来测量产业竞争性和垄断性的指标,以测算的简便性和测算结果的准确性被广泛应用。行业集中度指数CRn是衡量市场集中度最基本的指标,通常用前几位企业的生产、销售、资产或者职工人数的累计数量占整个市场的生产、销售、资产或者职工人数的比重来表示。2.产品差异化分析。尽管宁夏人身保险业取得了很快的发展,但是各个保险公司产品客观差异程度依然比较低。险种结构单一,各家公司险种同构率非常高,各家险种的条款和责任也基本大同小异,缺乏差异度竞争。寿险业务占比过高,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占比较低;在寿险业务中个人险业务占比又相对较高。保险产品从数量上看不能算少,但是受市场欢迎的产品数量并不多,有些产品多年来不受市场欢迎但也没有及时修订。其实省级分公司与市场和客户更加贴近,更加了解市场需求,但由于体制、风险控制等原因,省级保险分公司主要负责本地区的业务发展和管理,基本上不具有新险种开发的职能。人寿保险、健康保险、1年期及1年期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等重要险种通常都是由总公司负责开发和修订,省级分公司不能擅自变更。这些分公司很难而且也没有能力针对区域特点对产品进行创新。由于保险产品的客观差异度很低,这样一来保险差异化主要体现在主观差异和服务上。在宁夏人身险市场上,各家公司在广告和宣传上强调了各自的优势和特色。中国人寿强调其历史悠久和国有身份,“相知多年,值得托付”。中国平安多在繁华市区打出高大醒目,绚丽多彩的广告。新华人寿则通过积极举办各种街区、广场的文艺和公益宣传活动让消费者了解其品牌和产品。在服务方面,由于保险产品消费特殊,一些保险业务员在投保时服务不周到,讲解不清楚,甚至是误导投保方,加上很多消费者市场经济合同意识淡薄和保险专业知识不足,对保险产品的比较和识别力弱,在投保时没有仔细了解和阅读条款,仓促签约承保,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容易引发争议和误会。一些保险公司在出险前后的处理方式和服务不同,使得消费者对保险企业的认同感不同,由此而产生的市场口碑也大不相同。3.市场壁垒分析。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使得政府对于该行业市场进入的门槛都相对较高。宁夏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总量小,特别是居民收入不高等诸多因素制约着宁夏人身保险业的发展。中国保监会2013年制定并实施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进入区域市场的条件及程序等相关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准入条件,但放宽了开业验收标准: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对于设立省级分公司还要求“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以及“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同时还强调分支机构的设立要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不仅如此,在具体的审批等操作环节上,保险监管部门的态度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经济、法律和社会因素成为宁夏人身保险市场主体进入的主要壁垒。2012年宁夏人身保险公司累计新设机构14家。其中省级分公司1家,中心支公司4家,支公司9家。生命人寿进驻、泰康人寿设立省会周边市县展业机构、平安人寿和新华人寿两年后再次新设机构。宁夏在公司机构设置上更多关注了市场必要性。市场经济要让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厂商在市场上优进劣退,吐垢纳新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通过对保险市场退出有效的引导,政府也能够逐步掌握调整市场结构、区域结构、业务结构、人才结构等方面的主动,有效防止结构调整反弹。但是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我国对于保险企业的退出一直遵循的是谨慎原则。近年来,宁夏按照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状态引导各保险机构根据经营管理情况和自身管控能力,合理调整保险布局,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制定了《宁夏保险公司合规监管量化考核办法》,设计了4大类15项指标,分类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的同时也建立了保险市场退出机制,降低了保险机构退出的社会壁垒。

二、人身保险企业市场行为分析

(一)价格竞争行为分析

由于政府选取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实行费率管制。保险公司因此一直缺乏足够的自,难以自由地利用保费——保险产品的价格进行市场竞争。但是价格竞争难以避免,于是各个地区就出现了隐性的价格竞争。有些公司采取暗中回扣的方式返还保险费,更多的公司采取了节日慰问、家庭关爱、赠送礼品等方式变相降价。加上保险专业性强,条款难懂,消费者对保险认识也有限,在购买保险时对保险产品本身关注不够,仓促签约,为日后退保埋下了隐患。这样的行为最终会给保险业带来巨大风险。

(二)非价格竞争行为分析

从2003年到2013年,宁夏人身保险市场省级分公司由3家增加到了11家,分支机构增加到了194家。市场主体的增加使得非价格竞争也日益剧烈。各个公司为了扩大公司影响力,提高企业竞争力,纷纷在服务宣传、广告行为、社会公益和文艺活动方面加大了力度,以此来吸引消费者。特别是各家公司举办了各种各样的公益活动,赢得了不同区域,不同群体的消费者的认可。在营销手段上,各家保险公司开始把广告和公益活动结合起来,加大宣传力度,使新产品尽快投入市场。在销售渠道上,利用各自资源,各种方式营销,分别获得了不同的市场份额。比如,太平洋寿险探索精英销售团队模式;中国人寿紧抓借款人意外险和学平险等团险业务;平安人寿将万能险做成特色产品,以灵活度占领市场;生命人寿开创银邮渠道万能险业务等。但是由于宁夏经济总量小,发展水平低,一些公司的小型化、区域化和分散化的特点比较明显,规模经济效益尚不显著。

三、市场绩效分析

(一)经营情况分析

“十五”期间,中国人寿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平安保险实施了产寿险分设经营。此后国家各项重大改革措施陆续出台有力地促进了宁夏人身保险业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各保险分公司的多项业务和财务经营指标均在各总公司系统内排名前列,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和较高的经营水平。2005年,宁夏寿险公司在面临较大经营压力的情况下,及时调整业务结构,减少趸交业务比重,银行保险业务开始销售期缴产品,产品结构有所改善。2009年,宁夏人寿保险公司建立了月度业务发展和结构调整动态报告制度,加大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的力度。2009年人身险续期保费占比在全国排名第一,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个百分点;5年期以上期缴业务标准保费同比增长32个百分点;银邮人身险业务同比增长43%。人身保险公司标准保费增长率达到21%,增速位于全国第五;保费收入同比增长37%,专业中介机构扭亏为盈,实现利润181万元。2010年,人身险公司承保费用率18.34,同比下降0.77个百分点;简单退保率4.66%,较全国平均水平低1.65个百分点;人身险新单业务中期缴保费占比52.26%,较上年提高了2.95个百分点。到2012年宁夏人身保险退保率等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整个全年也未发生大规模群体性退保事件。宁夏人身保险产业在不断地调整中提高了风险控制和经营能力。

(二)承保能力分析

保费收入是保险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保费收入的增长反映保险企业的市场拓展能力。2005年宁夏人身险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实现了11.16亿元的保费收入;2008年突破20亿,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22.31亿元;2010年突破30亿,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30.83亿元;2013年突破40亿元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41.31亿元。在过去十年中,宁夏人身保险产业保费收入以平均约18%的速度增长,有些年份甚至达到36%,增长最低的年份也超过了8%。这样的增长态势在西部省份中的表现也是比较突出的。从人身保险业提供的保险金额来看,2008年为2458亿元,到2010年就提高到了5111亿元,大大增强了宁夏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宁夏人身保险产业的承保能力和保障范围在大幅提高,人身保险业务总体绩效明显。

四、结论和建议

(一)市场结构方面

基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宁夏人身保险产业依然是高寡占型市场结构,保险主体间的竞争基本处在初级阶段,但从市场格局演变的趋势来看,市场集中度在逐步降低,并向低寡占型市场结构转变,产业效率也有较大的提高空间,发展态势比较良好。从普遍接受的经济学理论和国际成功经验看,低寡占型即垄断竞争型的保险市场才是最有效率的。因此应当继续引进人身保险机构进入宁夏,以培育竞争力量,改变我国西部高度垄断的人身保险市场结构。需要强调的是在引进保险主体时,可以适当发挥政府有效干预的作用,注意引进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有特色的专业保险公司。

(二)市场竞争方面

人身保险企业市场行为中价格竞争比较单一,以隐形价格竞争为主要手段,非价格竞争各有特点,但大多属于广告宣传的范畴,产品的核心差异度较小。造成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就是寿险费率严格管制制度。今后要加快推进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放开对人身保险产品定价预定利率的限制,给保险企业以产品定价的自由权。监管部门要将监管重心转移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上,真正做到让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

(三)绩效方面

保险公司机构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银行保险 金融业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 合作模式 金融集团模式

银行保险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是在当今金融全球化与金融自由化背景下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交叉、银行资本和保险资本融合的产物。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近年来,我国银行和保险间的合作也见证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自2000年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以来,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规模增长迅猛,但回归到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水平上来,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层次较低,发展程度还并不十分成熟。

一、我国银行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结构较为单一,创新程度不高

银行保险产品种类较为单一,多为储蓄分红型或投资联结型,片面强调并宣传投资分红。产品种类单一,消费者缺乏选择;变为投资工具的分红保险由于过多地强调了分红的预期, 使保险公司面临了相当的分红压力;加之我国银行保险的激烈竞争引发了银行手续费的恶性竞争,手续费从2%-3%,攀升到5%-6%,极大地削弱了银行保险产品的成本优势,保险公司的营运费用极有可能超过预订费用,造成费用差损。由此而来,银行保险一方面迫使保险公司维持低利润甚至零利润运营,另一方面投保户实际得到的分红也可能达不到预期水平,容易引发公众对银保产品的信用危机,致使2004年以来银行保险在银行柜面方面的销售陷入困境。

(二)合作模式较为单一,合作关系松散

银行保险主要以分销协议模式为主。激烈的市场竞争使银行和保险公司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建立合作关系的步伐也越来越快, 大多数保险公司或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 银行保险对银行网络的覆盖率已经超过50%的比例。在合作的层次上, 银行保险已经从单一的银行作为保险公司机构向多方面发展, 合作范围也已经涵盖了代销保险产品、代收保费、协议存款、资金汇划、网络结算、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但由于政策层面上我国银行、保险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模式, 所以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这些业务合作比较松散,合作关系不紧密。

(三)监管制度还不完善,法律保障存在盲点

监管的政策和水平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险法》中只有兼业方面的条款适用于银保业务, 但随着银保业务的发展以及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进一步加深, 合作范围进一步扩大,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显然已经不仅仅是兼业的关系, 而国内目前还没有关于银保业务方面更为全面和系统的法规,尤其是近年来金融集团模式在我国快速的发展起来,但是针对这方面的法律还没有出台,这对于银保业务的监管是一个重大的潜在风险。银行业与保险业的日益融合,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必然会以各种方式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

二、促进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优化服务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寿险公司如果要深入挖掘银行客户的保险资源,必须要建立自己的人队伍,为重点客户和高端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由于非寿险产品大部分不能通过柜面销售,所以非寿险公司在建立一支强大的承保、理赔、产品开发、精算定价保险技术队伍的同时,还要建立一支精兵精英的营销人才队伍,在银行提供保险信息和推荐之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做好营销工作。大量的培训可以使银行人员尽快掌握保险业务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做好银保联动工作。鼓励银行、保险公司通过并购、上市融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从而增强银行、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营造“不断创新,崇尚战略”的积极氛围,加快银保业务领域、产品、服务、运作及管理创新;深度创新金融科技,构筑高新科技平台;树立“以人为本,客户至上”核心理念,大力推行银行保险的复合型人才发展战略,建立银行保险多层次的培训教育体系,才能为银行保险向更高层次发展夯实基础。

(二)延伸服务内容,开发新产品

银行、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双方合作对客户市场进行调查,划分客户市场,准确定位客户层。针对不同客户层次的特点及其银保产品需求,结合银行业务、产品特征,应充分考虑地域的经济结构和人文差异,设计和开发既能提升银行综合性经营能力、金融创新能力、增强银行竞争优势,也能满足保险扩大规模、增加市场份额、增强保险公司实力的个性化银保产品,而且产品应具备操作手续简便、快捷、免核保、易宣传特点,便于银行营销体系销售,为此可以开办一些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的保险产品,如个人消费信贷还款保险、信用卡透支保险等。

(三)加快信息技术开发,构建网络平台

为了提高银保合作工作效率和质量,便于银保合作效果的统计和考核,实现银保合作的无缝衔接,银保双方,尤其是集团内银保一体化的合作双方要共同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银行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即将保险公司从银行需要的保险信息,通过信息技术系统的筛选和抓取,自动生成保险公司所用的信息。二是满足非寿险业务的特点需求,比照寿险银保通,加快完成非寿险银保通的开发。交强险上市后, 哪家银行率先开发成功,或提早做好准备,谁就会抢占市场先机。三是网站链接,借助银行网站,开发第三方保险业务电子商务。四是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的客服(电话)中心,做好保险公司的客服中心建设,或者通过银行客服中心,销售保险产品等相关工作。五是保险公司的资金结算与银行系统相对接。

(四)渠道对接,实现客户资源共享

我国须建立双方渠道的对接,共享双方的客户资源。以非寿险银保合作为例,保险公司要设置相应的部门对接银行相应的业务渠道,如财产险部和水险部主要对接银行的公司业务渠道;水险部门主要对接结算业务渠道;个险业务部和车险业务部对接个金业务渠道,包括银行卡等(寿险公司相对简单,主要对接个金业务渠道,寿险中的团险业务与公司业务渠道也有一定对接)。保险公司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因为银行的每个渠道所的保险产品是多样的。

(五)深度整合,建立长期利益共享机制

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应该是长期、稳定、双赢的关系,银保合作的核心竞争力在于银保产品开发。由于银行比保险公司更了解其客户面临的风险、需要什么样的产品,为此,应积极倡导“银行出需求,保险出产品”的理念,改变目前“保险公司提供什么产品,银行就销售什么产品”的被动模式。银保产品开发的总体思路是以银行客户的需求为导向,渠道销售为出发点,考虑的重点,一是如何将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融为一体,二是将保险产品作为银行产品的补充和捆绑,三是适宜于渠道销售的产品。非寿险银保销售的产品,也要像寿险产品一样尽量做到标准化、定额化、制式化、简单化。应通过渠道营销一体化、组织机构对接一体化、产品研发一体化、服务一体化、品牌宣传一体化、信息技术一体化和利益传导机制等,实现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的高度融合。银保合作,银行将其客户介绍给保险公司,使银行客户也成为保险公司的客户,如果服务不好,不仅影响保险业务,而且影响银行业务。所以保险公司要建立理赔绿色通道,提高增值服务水平,服务好银保共同的客户。

(六)完善法律环境,给予政策支持

国家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适时调整修改政策法规,特别是《商业银行法》,逐步放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限制,允许不同银行、保险公司之间投资、参股、兼并、合并和收购,鼓励成立金融服务集团,逐步向允许金融混业经营,使银行保险发展有一个相对宽松的法规环境。充分发挥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完善金融市场准入和淘汰退出机制,为引导和促进银保一体化以及金融业的联合、并购与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银行、保险、证券业务交叉融合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国家应通盘考虑和制订金融法律法规,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规范化的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对银保业务界定性质,明确监管职责归属,不断完善监管的功能划分,防范银保风险;要尽快出台银行保险产品创新和产权创新的相关管理办法及监管制度安排。要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积极适应和应对不断产生的银保产品创新,防范银行保险的监管规避,促进银行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竹音,黄瑞芬.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J].经济理论与实践,2004.

[2]胡浩.银行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郭琳.亚洲地区银行保险经验借鉴保险研究[J].2006.

[4]罗海晴.浅析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与问题.时代金融,2011,(3).

保险公司机构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总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总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 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总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总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总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总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总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总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总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总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总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总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 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总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总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

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总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如承包车

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总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总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总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总公司借支50%。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总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总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

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㈠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㈡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㈢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

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

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

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

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总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

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

内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总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保科管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刻维护总公司利益和声誉,确保内部稳定。

第五十条:总公司老站门卫、现场管理组、夜间巡逻组、宿舍区门卫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检测站门卫由该单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厂门卫由

中心站、修理厂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且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门房严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会和安保科派人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宿舍区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由安保科牵头,职工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工会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财物、无理取闹、拦车堵塞交通、损害公私财物及其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安保科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所属出租门店和宿舍区的住户必须与安保科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服从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综合治理。严禁外来人员占房或长期留宿。

第八章

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总公司和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①总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班组长培训。各单位要相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②重大节、假日前后,要针对安全生产的情况和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③班组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安全会议,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市驾驶员协会和安保科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30元。并按规定参加交警部门的年度审验培训学习,否则,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七条:新进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由总公司办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训建立档卡。

第九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保科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的组织、计划、协调、资料整理和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组织进行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参加。每月一次的车况检查由机务科牵头,安保科及客运分公司配合进行。

第六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含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总公司所有车辆执行发班前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车检组实施,驾驶员凭车辆安全合格证报班。调度不得安排未经检查和不合格的车辆应班。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保科应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

①发现隐患,应尽快向总公司安保科进行反映登记,由安保科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②对总公司安保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认真执行,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并由安保科进行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300元。

③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或重大隐患,应及时上

报,同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否则必须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章

第六十三条:总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总公司属石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保险公司机构管理办法范文6

证券公司的国际化,一是业务的国际化,包括以国内市场为依托的国际业务和以国外市场为依托的国际业务;二是机构的国际化,包括国外证券公司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和中国证券公司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入WTO后,外国证券公司已从在华只能设立代表处,发展到参股设立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QFII等,从间接登陆转为直接进场。与之相比,我国证券公司无论是业务的国际化还是机构的国际化都比较滞后,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中外合资模式一方面对我国证券公司的国际化发展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也在国内市场为我国证券公司的国际化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平台。抓住这一契机,认清我国证券公司当前业务发展和未来国际化的关系,明确实施国际化战略的主要约束因素和有利条件,从而制定国际化战略,是我国证券公司走向国际化的首要任务。

一、我国证券公司制定国际化战略的约束因素

1.我国证券公司国内业务单一,国际业务的开展近乎空白。

国内证券公司收入来源高度集中在经纪、投行、自营三个传统领域,创新型业务尚在起步阶段。而国际投资银行早已突破了传统业务领域,涉及了现资银行的几乎所有领域。特别是近20年来,在国际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国际投资银行业务国际化、多样化和专业化并行发展。其中投资银行各种新型国际业务在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券商国际业务,除了日益萎缩的B股业务外,其他业务近乎空白。

2.以中资银行为背景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国际投资银行业务对证券公司形成较大的国际化经营压力。

在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探索步伐加快,证券公司不仅在国内市场上面临着银行、保险、基金、信托机构的业务渗透和竞争,而且面临着以中资银行为背景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国际投资银行业务的竞争。目前这类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等5家金融投资机构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收购东亚证券后成立的合资投资银行——工商东亚、中国银行在伦敦筹建的中银国际、中国农业银行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农银证券,标志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已经拥有从事投资银行国际业务的机构,对欲开展国际业务的证券公司有着相当的压力。

3.国外投资银行不断深入我国证券市场,对我国证券公司也形成较大的国际化压力。

加入WTO之前,代表处是国外投资银行在国内的唯一窗口。包括美林、高盛、法国巴黎百富勤、里昂证券、JP摩根等外资证券机构,已经在国内设立了70多家代表处,在熟悉市场、了解法律、培训人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部分高管人员实现了本土化。加入WTO后,外资又有了中外合资公司和QFII的选择。从这些国际投资银行涉及的国内业务来看,主要是参与国内的B股市场交易,参与中国政府和企业的对外举债业务,几乎垄断了我国企业海外上市股票承销业务、发债融资业务、大型企业海外并购业务,中外合资公司可以从事国内A股承销、外资股经纪、债券承销、经纪和自营以及基金管理等业务。

我国证券公司实力弱小,缺乏国际分销网络、缺少国际化人才和国际市场运作经验、缺乏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影响和声誉,在与这些外资投资银行的竞争中明显处于下风。以香港为基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国际化业务的国内证券公司(如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意味着机构国际化已经起步,但无论在数量、区域分布还是在国际性分支机构的作用上,都根本无法与国外著名的证券公司相提并论。其他大型证券公司也有一些建立海外分支机构的探索,但仅处于与境外机构交流、了解层面,因政策障碍无法深入下去,也无益于国际化经验的积累和国际化人才的锻炼。

4.证券公司拓展国际化生存空间受到当前政策限制。

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民币还不能自由兑换,境内国际证券投资受到严格的政策管制。另外,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其法律架构、监管制度与国际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直接导致我国证券公司缺乏开展国际业务的动机和整体战略规划,没有具体的国际化战略及其实施步骤。有些券商采取绕过政策壁垒的形式在海外注册合资公司,或由其大股东在海外收购机构交由其托管经营,无形中增大了风险。

二、我国证券公司实施国际化战略的有利条件

1.政策环境开始趋于宽松。

200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为我国“证券控股集团”的诞生提供了法规依据,有利于证券公司做大做强,加快“引进来、走出去”的国际化步伐。该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经批准可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从原则上允许国内券商走出国门,从而为我国券商的国际化铺平了道路,在战略上构建了我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的组织框架。一批拥有子公司、分公司、合资公司和海外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多业经营的大型证券控股集团将涌现。

2.证券公司的国际化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示范效应。

无论是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国内证券公司,还是国内市场上的合资证券公司,其国际化运作的竞争优势示范效应十分明显。国泰君安较早地把“国际化”作为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于1993年7月成立了国泰君安香港集团,2000年组建了全资控股的国泰君安香港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已经取得在香港开展证券业务的所有牌照,并连续最近三年盈利,正谋求在香港上市。其母公司的经纪业务、融资业务、国际业务等在国内同行业中都位居前列。中国国际金融公司2001年底拿到A股经纪业务牌照,2002年即独占内地券商股票市场总承销的三分之一,在国内市场上显示出中外合资的竞争优势。

3.当前我国证券公司国内国际业务存在着一定的发展空间。

(1)服务于中国企业的外资并购。我国加入WTO后,外商直接投资将由主要设立新公司的方式向主要采取收购、兼并等投资银行手段的方式转变,这为国内证券公司开展外资并购等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了基础。尽管现在国内证券公司还难以与海外投行竞争,但国内投行对相关的法律制度、企业制度以及政治人文等各方面都要比境外投资银行熟悉得多,在外资国内中小并购项目上更具优势。

(2)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国际业务。通过控制的基金公司对外合资是证券公司国际经营的起步。基金合资可以赋予证券公司国际化的投资管理、营销组织、风险控制、产品设计,利用外资公司全球投资分析平台、投资模型和研究报告等国际化优势。合资证券公司主要集中于A股的承销业务,包括中国公司国内上市、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中国业务部分,以及外资公司在中国上市的国内业务部分,外资公司在海外庞大的客户网络也会支持合资公司的业务发展,为证券公司的国际化提供了业务机会。

(3)与QFII相关的国际业务。QFII作为资金实力雄厚、投资理念先进的大型跨国金融机构,国内证券公司从中受益最大、最直接的将是经纪业务。此外,QFII的介入,一方面将为境内券商承销国企大盘股提供国际性的战略配售对象;另一方面,也为券商拓展并购重组和证券咨询业务提供了重大机遇。

(4)与QDII、CDR相关的国际业务。QDII是在资本项目下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允许本国投资者通过特许的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制度。有关国内机构必须通过该制度,才可进行外国证券买卖,以便国家监管资金的流向及规模。CDR的实质是间接允许外国公司或机构在国内证券市场融资的一种制度,使A股市场与国际市场间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可见,QDII、CDR是我国投资主体走出国门和开放境外筹资主体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过渡性措施,有助于我国证券公司拓展国际业务空间。

从以上约束因素和有利条件来看,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制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证券公司国际化不能一蹴而就。由于投资银行业务与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对外投资管理、外汇的兑换等问题密切相关,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进行,有步骤地推进。

2.证券公司国际化也不能坐等政策允许。必须明确当前公司发展与国际化是一脉相承的,认识到可能的政策突破,抓住当前条件下蕴藏的国际业务机遇,在当前的制度条件下设计国际化战略,并从国际化战略高度提升证券公司各方面竞争力。

3.目前阶段证券公司的国际化,主要是以国内市场为依托的国际化,即为外国投资者与筹资者在本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与筹资提供服务。不管是中外合资证券公司、QFII制度,还是研究中的QDII、CDR制度,都为证券公司在国内市场的国际化业务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并形成证券公司发展以国外市场为依托的国际化业务的桥梁、中介。

三、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的一般框架

结合国外投资银行国际化的战略特征,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的现实机遇,以及我国资本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证券公司必须首先对国际化战略的一般框架有一个总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的竞争优势制定国际化战略。

(一)证券公司国际化的战略定位

1.除早已进入我国市场的欧美投资银行外,根据参与国际业务的程度,可以把国内证券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1)以香港为基地开展国际业务的证券公司,如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等;

(2)中外合资类投资银行,如中金公司、中银国际以及刚刚建立的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等,中资证券公司凭借国外知名投行的合作而拥有某些领域专长和国际化的优势;

(3)积极与境外市场、机构开展交流,寻求国际业务突破和机构设立的证券公司,主要是在国内证券市场各项业务上处于领先地位、并通过增资扩股、公开上市而实力不断壮大的证券公司;

(4)基本未开展任何国际业务探索或交流的经纪类的中小证券公司和注重网上交易的新兴券商。

2.不同类别证券公司的国际化战略定位。

(1)区域投资银行及跨国投资银行。对于已有国际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具有中资背景的中外合资类投资银行,最有可能率先发展成为亚太区的区域投资银行,并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全球性的分支网络,真正成为跨国投资银行。受政策限制还没有实质性国际业务的大型证券公司,宜先确立区域投资银行的战略目标,政策放开后以逐步拓展区域国际市场为主要任务。

(2)国际性专业投资银行。侧重发展某一项业务的国际化。一些规模不大的新兴券商可以以此为战略目标。

(二)证券公司国际化的阶段

1.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应随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渐进实施,在阶段上应表现为:国内国际化区域国际化全球跨国经营。

(1)国内国际化。即国内业务的延伸,立足于国企改革,主要是国内企业的海外上市业务、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允许经营的业务、QFII业务;

(2)区域国际化。突破国内市场,业务和机构扩展到区域性国际市场,在海外设立代表处或分公司直接开展业务。同时扩大国际融资,推荐更多企业境外上市,在境外建立立足于中国概念的投资基金;

(3)全球跨国经营。一方面让外国投资者进入国内证券市场,国际企业国内上市,另一方面国内证券公司也逐步在全球各大金融中心设立分支机构,与世界投资银行巨头既合作又竞争,形成国内外投资银行相互交织、国内外资本自由流动的国际化局面。全球化的阶段是与本土化高度融合的阶段,国际化业务在资源利用、人才使用、服务方式以及风险规避方式等方面充分体现本土化的特色。

2.证券公司国际化过程中必须慎重选择要进入的境外市场。大致可遵循文化相近市场客户导向市场未发展市场或新兴市场国际业务网络的市场选择路径。

(1)文化相近市场。要考虑当地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对中国资本市场的熟悉程度,这正是香港地区成为首选的原因。只要新环境和目前环境在关键方面保持一致,证券公司就可以利用它原有的经验和知识。

(2)客户导向市场。跟随或领导国内客户的境外业务发展,境外业务内容是它所服务的大公司在境外经营的反映。即使市场环境是新的,但客户是熟悉的。

(3)新兴市场或未发展市场。以区域国际化为战略目标的证券公司,可以考虑开拓亚洲新兴市场,除香港以外,如中国台湾、菲律宾、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印度等,甚至是资本市场还没有发育的国家,如北朝鲜、越南、缅甸等,进入这类市场主要目的是学习当地法律,积累当地经验,等其市场开放时抢占先机。

(4)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市场都设立有分支机构,形成国际性的业务网络,有庞大的机构和零售业务,高质量的投资银行业务能力。

3.证券公司国际化业务大致遵循国内市场创新业务国内市场国际化业务国内企业国际化业务国际市场非主流业务的路径。

(1)国内市场创新业务。国内证券公司当前必须首要发展创新型业务,改变传统业务单一竞争力弱小的局面;

(2)国内市场国际化业务。在创新业务基础上,抓住市场机遇开展以国内市场为依托的国际业务,熟悉国际业务的运作规则,培养国际业务人才,从管理、技术、组织、人才等各方面为走出国内市场准备条件;

(3)国内企业国际化业务。在条件具备时,国内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将是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的突破点和重点长期服务对象,如代表国内企业发行各种存托凭证、设立海外基金、海外买壳上市、兼并与转让企业、发行海外债券与股票等,并努力形成独特的业务品牌。

(4)国际市场非主流业务。由于投资银行业务明显的规模、品牌、专业化等独特特征,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很难被打破,如果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国门,可行的选择应是进入国际大投资银行非主流的、无暇顾及的项目和业务领域立足。如资产管理业务个性化强而又品种丰富,最重要的是投资者对晶牌的认同,尽管国际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具有重要地位,但我国证券公司在境外市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具有优势。发展中国家现阶段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还不是很高,我国与这些国家有着广泛的联系,可重视与这些潜在客户建立联系。

不过,国际投资银行经验表明,一方面要发展国际业务,但最关键的还是立足当地市场。所以,国内市场国际化业务和国内企业国际化业务应是相当长时期我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的重点。

(三)证券公司国际化的市场进入方式和组织形式

1.证券公司国际化的境外市场进入的大致路径:技术合作联盟合资并购/新设。

(1)加强与国外机构的技术合作、联盟和合资。加入WTO,中国证券业逐步融入国际市场的最可行方式和必然路径就是与国外机构尤其是国际性投资银行、全能金融集团展开不同层面的合作。在初期,可以通过技术合作、外部战略联盟方式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学习外方先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摸索双方进一步深化合作的可能性;在条件成熟时组建合资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我国证券公司可以拓宽合作的国外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获取混业经营经验,为下一步通过收购兼并组建证券控股集团或金融控股公司奠定基础。

(2)并购/新设。允许证券公司在一定条件下首先在香港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真正融入国际市场。设立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并购和新设的方式,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国内一些大型证券公司如广发证券、海通证券等正在为主要通过收购外资证券公司的方式设立香港分公司开展国际投资银行业务做准备。在香港分支机构运作的基础上,再适时与台湾地区、新加坡等的证券公司合并,逐步发展成为亚太地区的区域投资银行。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并购方式拓展欧美市场分支机构,成长为能与野村、美林抗衡的跨国投资银行。

2.证券公司国际化的组织形式的大致路径是: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区域总部国际证券控股集团。

(1)代表处。在涉足境外市场的初期,以设立代表处为宜;

(2)分公司/子公司/区域总部。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必须依托于机构网络。国际投资银行在世界所有的国际或区域金融中心构建了分支机构。而国内证券公司营业网络基本上在国内,大证券公司基本上覆盖全国,而众多中小证券公司只是在当地拥有几家证券营业部。无论是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还是区域总部,这些境外分支机构形式在运作的难易程度、成本的高低、对公司整体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风险承受等方面各不相同,具体采取哪一种机构形式,并不存在一个严格的先后顺序,而要看本国及进入国的政策规定,在我国市场逐步开放的情况下,应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的战略规划、规模实力、组织结构等自身条件设立。

(3)国际证券控股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国际投资银行组织结构形式的主流。走证券控股集团之路,并以此为平台逐步推进人才、机构和业务的国际化,是我国证券公司的必然选择。国内券商应根据自身的业务优势,适时成立经纪公司、投资银行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研究机构等专业化子公司,分步以专业子公司与境外券商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建立以证券业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奠定证券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组织基础。

(四)证券公司国际化的人才培养

证券公司的国际化最关键的是人才的国际化。我国证券公司当前已经积聚了国内许多的优秀人才,今后应更进一步注重国际人才的培养。加速中国证券公司人才的国际化进程,培育一支适应国际竞争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有以下重要途径:一是“合作中培养”,通过与国外证券公司在人员、技术、业务上的合作交流,在中外合资公司中的密切配合锻炼自己的国际化人才队伍;二是“引进来”,在国际范围内招聘专业人才,尤其是吸引在国外投资银行业有丰富经验的海归人员加盟;三是“送出去”,有目的地选送相关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大投资银行培训或工作,同时通过国际业务的逐步开展,在竞争中培养国际型人才;四是“本地化”,随着境外业务的逐步开展,实现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本地化,而人事、资金、财务、风险控制等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可由母公司派驻。

(五)证券公司国际化的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未来国际化业务和机构设置,必将带来比国内市场风险更复杂的系统性国家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工具风险、境外子公司风险等,反过来影响国内业务及公司整体的发展。国际投资银行已形成一套非常繁杂的、公司内部、政府监管机构、国际监管组织、社会监督体系等多层次协调的风险管理网络。百富勤、巴林、山一等投资银行失败的事实说明,投资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必须与公司规模和业务的扩张同步发展,有效运行。因此,我国证券公司建立和完善一个适合当前需要和未来国际发展的风险管理体系还任重道远。

四、当前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实施的主要内容

从以上分析来看,无论是国际化的发展阶段、市场进入方式、组织形式还是人才准备、风险控制,我国证券公司都只是处于国内国际化——以国内市场为依托的国际化的初级阶段,大规模地拓展国外市场的国际化的条件还不具备。但是,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所以,现阶段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既要立足当前,也要放眼长远。

1.根据当前政策、社会环境、自身条件,明确自身国际化战略的定位,制定国际化战略的具体实施步骤。

通过在合资中积极研究熟悉国际投资银行国际竞争的游戏规则和国际经营管理特点,结合国内政策和证券公司规模、品牌、业务转型等自身条件,确定区域投资银行乃至跨国投资银行、国际专业投资银行(或者根本不发展国际业)的战略定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战略实施步骤,进行阶段、业务、人才、组织结构、风险管理等的全面部署。

2.面向国际化的业务创新和拓展。目前的业务重点应放在国内,全面融入国内市场,业务目标则是为国际业务发展拓展空间,提升实力。一,加大业务深化的力度。要抓住兼并收购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基金业务以及国际业务等重大商机,积极开拓基金、财务顾问、资产管理业务,大力探索资产证券化业务,这是今后业务创新发展的主要战略目标。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探索与银行、信托、期货、保险业务的交叉和合作;三,抓住当前市场机会,选准国际业务的切入点,发展国内国际化业务。

3.规模壮大和组织结构转型。要抓准时机通过改制、上市、发债等方式扩大规模,建立适应证券公司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同时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向集团化控股公司模式转型;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根据国际化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海外业务分支机构,合理安排海外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及与投资银行总部之间的关系。

4.建立一套国际化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考核、激励机制,并从现在起着手国际化人才引进、遴选、培养、储备、锻炼的工作。

5.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的不同阶段确定风险防范的重点。现阶段对证券公司国际化的限制还很严格,一旦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证券公司被允许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国际业务,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恐怕主要是决策、激励、控制、监督、组织结构等不适应国际化要求的内部管理风险和竞争力弱小的风险,所以改革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采取措施加快壮大证券公司资本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6.公司文化塑造。公司文化的包容性、开放性、创新性、团队精神,是公司发展战略、核心业务和经营理念的反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在扩张过程中与并购公司的整合、与合资公司的合作、人才队伍的素质和稳定性、业务创新能力的高低等。塑造一种开放、进取、合作、创新、面向国际竞争、具有国际视野的公司文化,是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实施的一部分。

7.为在香港市场开展业务、建立分支机构做充分准备。在QnI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QDⅡ的推出将是我国对外证券投资的可行方式,届时我国证券公司在香港开展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也基本趋于成熟。为此,目前就需要从在香港分支机构的设立方式、人员配备、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充分准备。五、促进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建议

制度环境、制度安排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是国际化战略制定和实施必不可少的条件。当前,我国已经开展国际业务的证券公司,由于运行在制度框架之外,承担了极大的市场风险和制度风险。因此,如何引导和支持证券公司的国际经营,为其提供制度规范和政策供给,是证券监管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

1.只有那些在国内市场具有强大竞争力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才有可能在国际化的过程中取得成功。因此,正确有效的政策选择应是进一步培育国内竞争市场,破除所有阻碍国内竞争进一步发育成熟的制度障碍。像券商融资渠道、业务创新、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多样化、合规化都非常急迫和重要,应该有明确而宽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支持、保护。

2.制定与我国经济发展、资本市场发展相适应的证券公司国际化进程时间表,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并带动证券公司国外业务开展和国际业务网络构建。逐步放宽对外证券投资的限制,推进证券投资的国际化。如在完善QFII的基础上,研究QDII、CDR的操作和管理办法,支持证券公司充分发挥国内投资主体和境外筹资主体的服务中介和顾问作用,以此带动证券公司国外业务开展和国际业务网络的构建。

3.加速大型甚至超级证券公司的培育。证监会应从融资渠道、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机构分布等方面支持大型和超大型证券公司的迅速成长。近期将出台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发行债券融资,即是在券商上市、组建控股集团之后的又一个实质性促进大型券商成长的举措。另外,在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下,一些证券公司也在摸索绕过体制壁垒的种种办法,一方面表明了证券公司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也蕴藏着各种风险,需要监管部门研究制订相关引导和规范措施。

4.加紧研究制定证券公司机构国际化的管理办法,研究证券公司国际化的一系列运作规范。证券公司机构的国际化是业务国际化的需要,也是证券公司提高自身知名度,进行国际化经营的前提条件。监管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证券公司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国内证券公司购并外资证券公司的法规,鼓励国内证券公司走出国门,开展国际证券业务。同时,也必须研究证券公司国际化的一系列运作规范,如进入国际市场的资格规范、国际业务设立和机构运作的规范、国际业务资金规范、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信息披露规范、国际业务风险控制规范等。

5.探索加强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国内监管和国际监管的合作。面对证券市场不断开放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证券业监管规则的确立就不仅要考虑现阶段证券业在竞争中的地位,也要考虑未来国际化进程中的监管,还要考虑国际证券市场监管一体化的要求。目前证券公司业务已经出现跨越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几个行业的现象,亟需探讨监管部门之间的权限如何清晰界定以及通力合作的问题。为确保现有或未来设立的国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规范发展和风险控制,必须加强全球监管的合作。

参考文献:

[1]董正青。中国证券公司国际化的适用战略及其操作模式[J].国际金融研究,2003,(2):54—58.

[2]赵强,尹萃,赵庆明。合资大舞台[J].资本市场,2002,(10):41—45.

[3]李国旺。券商国际化的挑战[J].资本市场,2002,(9):18—22.

[4]戈宏。入世与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J].北京证券研究,2001—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