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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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知识

交通行政执法知识范文1

关键词:在线考试 在线培训 交通行政执法 B/S模式

中图分类号:TP3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2-084-02

1 引言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每个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之后方能获取行政执法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各门类的大纲和考试题库,逐步推行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然而,依据传统考试模式,组织一次考试要经过五个步骤:即人工出题、考生考试、人工阅卷、成绩评估和试卷分析。使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周期变得冗长,工作量非常大,易出错,而且考试之前还必须开展适当的保密工作,整个培训考试成本非常高,并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分布范围广,难以统一安排进行集中培训和考试,这就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学习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在线培训考试系统应运而生。

在线培训考试系统可以使学习和考试不在受制于时间和空间,可以在已经建好的庞大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题目组成试卷,供学员学习和考试使用,组卷方式也更加灵活和方便、可以自动组卷,也可以由管理员手动组卷。

2 系统整体设计

在线培训考试系统主要包括三大子系统:在线培训子系统、在线考试子系统和平台管理子系统。

在线培训子系统中有两大功能模块,分别是:“交通法规模块”和“在线培训模块”。

“交通法规模块”以网页的形式展示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包括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以及与交通运输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行政执法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风纪、执法禁令、执法忌语等内容。通过本模块,学员可以实现对交通法规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学习和查阅。

“在线培训模块”允许管理员以flash的形式,自主上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各种培训资料。由于培训资料数量较多,格式繁杂,包括Word文档、PPT课件、视频讲座等内容,文件大信息多,如果直接在网页中进行,势必影响在线浏览的速度,利用FlashPaper制作的Flash格式文件,体积小,便于存储和传播,具有边下载边浏览的功能,可以节省大量的下载等待时间,同时还能够保护文档的版权性和完整性。学员可以通过这些培训资料,完成独立学习、自我培训;在本模块中还具备自测习题模式,随机抽取题库中的部分题目,组成练习自测题,让学员在培训之余还能够自主完成培训成果的检验。

在线考试子系统包括两大功能模块,分别是:“考试模块”和“信息查询模块”。

“考试模块”中完成对学员各门科目的考核测试,考试时使用的试卷由平台管理子系统生成。为了保证考试的安全、公平和公正,考生只有在临考试之前,通过手里的准考证号和登录密码(身份证号)方能登录进入“考试模块”进行考试,一个账号对应一名考生,同一账号不能多台电脑同时登录;本模块设置有计时器,可以提醒考生考试剩余时间,在计时器计时结束时,能够自动终止考试并提交试卷,从而确保考生只能够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答题;系统每隔10分钟,将自动收集一次考生的考试答案,防止考试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导致考生考试信息的丢失;不同账号分发的试卷虽然内容相同,但是题目顺序号是被随机打乱的,以防止考生间相互抄袭。

“题库管理模块”,题库是考试系统的基础,题库内的考试题目是否容易管理直接关系着考试系统的易用性。本模块主要的功能是进行题库内考试题目的综合管理,可以按照水路交通、公路路政、交通建设、道路运输和高速公路五大门类进行考试题目的批量导入,实现将系统外的数字化资源转化为系统内的数字化资源,而且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对题库内的考试题目进行批量删除。

“试卷管理模块”能够管理系统内各门类的数字化资源,具备对题库内的考试题目进行单个题目的查询、新增、修改和删除功能。

“试卷生成模块”能够从题库中,按照不同门类,实现组卷功能。

在生成新的考试试卷之前,必须导入参加本次考试的考生信息表,从而由系统自动为这批考生分配考试权限,未在考生信息表里面登记的考生将无权进行考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和考试相关的属性需要由管理员手动设置,包括考试的门类、试卷的卷面总分、试卷的题型种类以及分值分布情况、考试时长和考试的具体日期等信息,之后就可以由系统完成整个组卷的过程。

在组卷的过程中,采用了两种模式进行:

(1)由系统自动在题库内抽取题目组成试卷。目前自动组卷的策略也比较多,有随机抽题法、回溯试探法和启发式搜索法等,本系统采用试题抽取随机性较好、组卷效率较高、程序设计结构较容易、程序稳定性较好的随机抽题法来实现。题库内的每道题目设置有知识点、难度和差异性等多个参数,在随机抽题的过程中,通过设置条件,尽量不选择同一知识点、相同难度和差异性的题目构成一张试卷,从而保证组卷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由人工操作在题库内手动勾选题目组成试卷,考虑到组卷的灵活动,增加了人工选题形式,丰富了组卷模式。

“成绩查询模块”可以按照地区、单位、门类、职称等不同条件进行多人考试成绩的浏览和查询。

“成绩统计模块”可以按照姓名、职称、单位等不同条件进行考试成绩统计与分析。

3 系统的考试及安全策略

(1)系统的每个页面,均有严格的访问权限设置,用户访问页面之前,都必须进行权限检查,才能决定其是否可以访问,从而保证页面的访问安全。

(2)服务器与客户端进行数据通信的过程中,一些重要的数据都进行了加密处理,在服务器端存储于数据库中的重要数据,也是加密的,而且数据库同样设有严格的访问权限,考试系统所在的服务器端必须安装技术领先的防火墙和杀毒软件,以确保系统的安全。

(3)“考试模块”中的每个页面,在考试过程中,都进行了防刷新设计,为了防止考生刷新考试页面后产生错误的考试结果,使用Javascript脚本限制了回车键、F5刷新键以及退格键的使用,从而达到防刷新的目的。

(4)考试的时间计时,是以服务器的时间为准,防止因客户端时间不准确,而导致考试时长不同的情况出现,考试时间结束时,系统自动终止考试并提交试卷,确保考试的公平性。

4 小结

基于B/S的交通行政执法在线培训考试系统,正是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产物,它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通过局域网或者广域网,根据需求,随时随地的对学员进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的培训和考试,大大简化了培训和考试的整个过程,保证了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有效的提高了培训效果,降低了考试成本,同时也提高了科研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庞海.基于的在线考试系统的分析与实现[J].科技信息,2008(24).

[2] 杨勋.基于Web的在线考试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时代,2012(10).

[3] 郑英,杨国军.基于Web的网络教学系统平台设计[J].内江科技,2007(3).

交通行政执法知识范文2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是一个刚刚组建的单位,在某种意义上是新单位、新人员和担负着新的职能。一张白纸可以写最美的文字,也可以画最美的图画。我们决心迈好第一步,迈好今后扎扎实实的每一步。

一、培养一流的作风。

优良的作风是一个单位的形象,也是履行执法职能赢得民心、人心、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我们要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按章办事,讲究效率;说干就干,干就干好,清正廉洁,执法为民。

二、实施一流的管理。

管理出效率,管理出战斗力,向管理要效能,用管理树形象。管理一定要严,严要严的得法,严要严的有度,度的把握是检验一名执法人员,一个执法单位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严要严在按章办事要把原创性和灵活性有机[找各类范文,到秘书文库网]结合起来,严要严在合法、合理、合情上。有时宽要宽的具备人性化和人情味,要宽严相济,宽不能违反原则,宽是为严服务的,是为了更有效的执法,更有效的完成各项任务。

三、创造一流的业绩。

首先要认真钻研业务。知法、懂法才能执法。要把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好领会好,并付诸于行动。业务过得硬是创造一流业绩的前提之一;第二,我们要把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一起抓,全面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支过得硬的执法队伍,才能有效的执法;第三形成一个和谐的氛围。干部职工之间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关心,我们既是同事又应该是朋友。和谐的环境和氛围是提高工作效率所必需的。

交通行政执法知识范文3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是一个既重要又庞大,且错综复杂的体系,它基本上由民法实体法上的物权法部分和行政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两个部分组成。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划清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各自活动范围,厘定政府职能界限,使政府不去干预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活动而集中精力去做其应该做的事情。在经济管理领域,政府职能将限于核定社会成员准人市场的资格,明确民事权属状态,营造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由此可见,作为明确市场主体产权归属及其权利享有状态内容之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在政府各项职能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一. 问题的提出:我国传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的财产性长期不被承认,不动产被排除在财产法之外,不动产登记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加之管理权分散,我国传统的不动产登记极为混乱。

(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不统一

我国的行政机关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所依据的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的登记规范。仅法律就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渔业法》、《担保法》等之多,另外还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登记规则,如国家土地局制定的《土地登记规则》。这些性质、渊源、效力不同的登记法规都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需要。

(二)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

根据上述分散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房地产、森林、矿产等所有权或抵押等的登记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房产、林木、地质矿产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主管部门行使。

在这种传统的不动产登记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具有自己管理不动产登记的领域,体系庞杂,弊端重重:当事人登记时经常要到多个部门才能登记完毕,而且效力可能不同;分散的登记制度给有关不动产交易机关带来查阅信息不够全面的困难,造成土地和其上房屋分别抵押或重复抵押等现象;各登记机关为了部门利益,争相登记,形成重形式轻审查、人浮于事的局面。

(三)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问题缺乏规定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关于不动产登记赔偿问题的规定,在实践中造成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被割裂的畸形现象。登记机关仅指向收费的权利,而对登记错误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不动产登记纠纷;因为登记机关不对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负责,不利于加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责任感,缺乏压力和动力去认真履行不动产登记的义务,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四)不动产登记的信息不够公开化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公开查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需要查询当事人不动产信息的情况,而掌握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部门认为登记只是为了执行政府的管理职能,不愿或者不及时、不准确地提供不动产信息。这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所要求的登记信息的充分、有效公开相去甚远。

二. 重构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不动产登记,也就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依申请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制度。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基本问题。

(一)传统学界观点

目前学界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体上有三种学说:1、公法行为说,该说认为: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属于一种行政行为。 2、私法行为说,该说认为,登记效力之发生在于登记之意思表示,登记效力之发生脱离申请人意思则难以发生效力。从登记所产生的效力来看,登记行为是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3、证明行为说,该说避免公、私法性质上的判断,认为房屋产权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也只是审查买卖双方是否具备办证(交付)条件,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本身,也只是对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同的结果进行确认和公示,而不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审查和批准。

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判断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必须结合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及物权的基本分类。

(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之分析

笔者借鉴准物权理论,将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一分为二,并以此为基础分别探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从而在此“二分法”前提下展开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的研究。

1.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的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已颁布的《物权法》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包括以下种类:

(1)不动产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所有权。

(2)不动产担保物权:只有不动产抵押权。

(3)不动产用益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对于上述种类,借鉴准物权理论,可以将不动产物权分为准物权与典型物权。典型物权如我们通常所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在此主要讨论准物权问题。

准物权同典型物权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但仍然属于物权范畴。对准物权概念的理解在学者之间有一定的差异。如有学者认为准物权是指某些性质和要件相似于物权、准用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因而法律上把这些权利当作物权来看待,准用民法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准物权的财产权有:林木采伐权、渔业权、采矿权、狩猎权、先买权等。也有学者认为,水权、矿业权和渔业权等并非为民法所规定的物权,将准物权称为特别法上的物权。如王利明教授认为,特别法上的物权,公民、法人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国有自然资源开发或作某种特定的利用的权利,如取水权、采矿权、养殖权等。当然,也有学者明确地使用准物权这一概念。如崔建远教授认为,准物权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按照通说,它是由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为了论述的方便,笔者使用准物权这一表述。

准物权的客体一般具有不特定性,准物权的取得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相联系。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涉及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的,应作为行政许可的事项(第12条规定)。由于准物权所指向的标的物是自然资源,而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并且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关,因此,准物权具有很强的公法色彩。

准物权由行政许可而取得,其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准物权上负有较多的公法上的义务,一般不能自由转让,准物权的行使一般不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1](P76-P85)

2.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笔者认为,对于不动产登记之性质,应以“二分法”区别对待。依不动产物权类型的不同将登记主要分成两类:

一类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许可或确认的物权之登记,如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有关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准物权。这一类准物权的登记,涉及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权关系密切。

另一类是通过合同、继承取得或者以土地出让方式产生的典型物权变动之登记,如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这一类基本上和行政管理权没有关系,主要是物权人通过登记机构的公示来确保自己的权利。

基于此,笔者认为,前一类以不动产行政管理理论为基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应由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等加以规范;后一类与公民权益息息相关,以民法物权法理论为基础的登记应为复合性质的行为,应当是我们目前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讨论的重点。需要说明的是,“二分法”与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矛盾,相反,恰恰是对其的合理补充。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应以“二分法”论。目前实务界和行政法学界不分种类地笼统地只强调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公法性或一味强调不动产登记行为的私法效果,又或是单以证明行为论,均不足以全面阐释内容丰富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只有先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才能制定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立法框架。本文所探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行政法视角正是基于这一前提之下。

3.构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由于准物权登记的行政行为性质以及目前政出多门、管理分散的现状,准物权登记的统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成熟的。

现阶段构建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范围应以后一类复合行为性质的不动产登记为限。这种复合性质的不动产登记,有两重意义:一是公法上的意义,一是私法上的意义。前者的意义在于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的监督管理和给国家税收提供依据;后者的意义在于通过权利状态的公示,保证交易的安全。

有学者认为这种复合行为性质的不动产登记“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和证明行为”。[2](P9)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行政行为以法律效果的内容是效果意思还是观念表示为标准,分为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一般认为,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依照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准行政行为是介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的一种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为相对人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种观念表示行为虽然也伴随一定的法律效果,但与法律行为不同,该种行为效果完全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并非基于行政机关的意思而产生。因此,行政登记属于准行政行为,只产生间接的法律效果,而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3](P33)

该行为之所以属于准行政行为:其一,登记行为是一种观念表示,不包含登记机关的意思表示,只代表登记主体对客观事实的认知与判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内容只是对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享有与处置情况进行核实、登录。其二,登记行为的效果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非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该行为表明的是国家对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确认。从行政主体的意思参与程度讲,不动产物权登记中,行政主体一般无自由裁量余地,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其负有登录的义务与职责,是对私权状况的予以证明而非干预。所以,这一种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应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证明行为,如梁慧星老师所言,“不动产登记在本质上是国家证明行为,而不是批准行为”。

作为准行政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两项功能:一是证明,登记行为在客观上产生一种公示效果,因此可以证明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的权利是正确、真实的,只有提供充足的反证,不动产登记薄中的登记内容才能被推翻;二是确认,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中的内容是经过行政机关的核实后所做的记载,代表着官方对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因此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公定力。 三. 构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思考

《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如前所述,由于准物权登记的行政行为性质以及目前政出多门、管理分散的现状,准物权登记的统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成熟的。要想统一绝非易事,所以暂且维持现状。以民法物权法理论为基础的典型物权的登记是准行政行为和证明行为,应当是我们目前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讨论的问题。

(一)确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关确定在哪一个部门,应当根据法理和国际惯例确定。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登记机关,无非是司法部门和地政部门两种。德国实行的是司法部门登记的做法,他们的土地登记实际上就是不动产登记,而且这种登记仍可以为不动产的交易秩序提供由国家公信力支持的、公开的、统一的法律基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由法院进行登记,登记结果必然对裁判产生影响。比如由于工作人员的一些原因造成登记错误,本应承担责任。但如果由法院自己去追究,是会有一定干扰的。并且登记在我国有准行政行为的性质,登记由行政机关承担有其合理性。

笔者认为,目前以地政部门的登记为基础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应当说较为实际和方便操作。理由是:第一,不动产的核心是土地产权,其他不动产产权也以土地产权为基础,因此登记机关的统一,必然是以土地登记为基础和核心的统一。第二,我国自1987年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以来,已基本完成城市土地和大部分农村土地的登记工作,可以说我国的绝大多数土地的初始登记工作基本完成,这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基础。

在这方面有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可以借鉴。台湾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上是由县市地政机关办理的。从台湾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各市县依法在辖区内分设登记机关,即地政事务所,这又大大简化了土地登记作业的流程,便利人民申请登记,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

所以,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上,我们可以充分学习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并结合大陆实际,不动产登记应以原土地登记部门为基础,在土地管理部门内另设机构,成立统一规范符合实际的不动产登记局。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节约社会成本,便于实践操作。此外,不动产登记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制,规定严密的登记程序,以加强管理的力度,防止不动产登记机关利用自己的服务进行牟利。

(二)明确统一登记的范围

不动产涉及的面很广,土地、房屋是不动产,草原、林地、水库、道路也是不动产,探矿、采矿、养殖、电力和通讯等设施都涉及不动产。哪些不动产应当纳入统一登记的范围,哪些不宜统一登记,在我国现阶段应当加以区分。

根据前述准物权与典型物权的划分,不动产登记性质的“二分法”,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物权变动,如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与行政管理关系无关,依据准行政行为属性,将其纳入统一登记范围当属无疑。但是采矿权、取水权等有关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这些准物权,行政机关依行政许可等产生的物权变动,不宜纳入进来。因为这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本身也有一个过程,目前尚不成熟。

(三)明确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理,登记是以国家的公信力为不动产的交易提供法律基础的行为。如果登记发生错误,也就是交易基础发生错误,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能因此而遭受损害。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登记人员责任感,有必要建立权利人登记救助机制,完善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制度。

权利人救助机制已为《物权法》所确立,增设了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制度,在此不再赘述。我们主要讨论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登记的准确、真实及完整是登记工作的内在要求。笔者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给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已完全满足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从主体角度讲,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工作是由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来完成;其次,登记行为同样是一种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第三,登记行为确实可能给相对人造成现实经济损失,且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第四,登记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失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登记行为是造成损失的前提条件;第五,滥用职权以及不当或错误的登记,说明行政机关在履行登记职责过程中违反了对相对人应尽的义务,构成行政赔偿中的违法行为。

此外,登记机关应设立登记赔偿备用基金。从国外立法实践上看,德国和瑞士专门设立登记赔偿基金,以弥补可能造成的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损害,我国也可以仿此例设立专门的登记基金。登记基金的来源应考虑:在不动产登记的业务中,将按件收取的费用,纳入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登记机关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设立责任保险;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设立行政追偿权,以保证有足够的赔偿基金。

(四)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要求,建立现代行政程序制度

1.窗口式办公

窗口式办公,就是以单独对外的收发文室为窗口受理业务,公民、法人只需将申请文件和必备资料从窗口递入,即可按规定的时限到窗口领取结果,受理人和办理人相分开,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封闭办公,集中对外。[4](P478)

2.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公开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在于:一方面,公开由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这一根本性事实所决定,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应当为权力的授出人——所有人知晓;另外一方面,公开也是行政权力健康运行的本质要求。[5](P21)

首先是政务信息公开。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便于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政务信息,逐步定期披露,既增加了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又增强登记机关的责任感。

其次是建立资料信息的可查询制度。信息公开的对象应是社会全体成员,改变目前仅是向特定群体(当事人、法官、律师等)公开的做法,体现透明化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立场;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所有资料,彻底改变目前仅能查询或使用有限登记资料的做法,只有全面的信息才能使当事人作出正确的不动产交易决策;明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布告栏、咨询服务小组、网上公告等,以实现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信息的公开畅通能全面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避免造成土地和其上房屋分别抵押、重复抵押或不法分子恶意登记等现象。

参考文献

[1] 崔建远.准物权的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2003,(3).

[2] 郭明龙、王利民.转制与应对——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结构性变革[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5).

[3] 皮宗泰、王彦.准行政行为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4.(1).

交通行政执法知识范文4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牢固树立法治环境就是经济发展环境,抓依法行政就是抓发展的理念,大力提升部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推进全区交通工作,建设“五区”幸福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常规化、常态化

1.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制定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依法行政知识学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学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年度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积极组织领导干部参加网上法律知识考试。

2.建立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制度。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将法律知识列入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评的内容。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并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年终评定考核档次的重要依据。

3.加强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教学内容。加强对从事行政执法等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和考试。本单位公务员每年集中学法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小时。

(二)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化、制度化

4.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认真执行《区重大行政决策暂行规则》,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严格按照《省重大行政决策案卷标准(试行)》,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案卷制作,完善重大决策材料台账登记和档案管理。

5.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界定交通行政责任追究范围,规范责任追究程序。

(三)推进制度建设科学化、民主化

6.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依规制定规范性文件,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处罚、收费、强制等事项,所有文件都要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时清理与现行交通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规定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推进行政执法严格化、规范化

7.健全行政执法取证规划,规范取证活动,杜绝违法取证行为。严格落实各执法系统已出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则和标准。

8.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方式。

9.完善服务承诺制度。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承诺措施,不断提高交通部门公信力和诚信度。

10.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深入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11.进一步完善听证、审核、集体讨论等有关交通行政执法制度和备案审查、交通行政执法投诉等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12.进一步做好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加强有关交通行政处罚、交通行政征收、交通行政监督检查等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有关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并开展经常性的案卷评查活动。

13.加强交通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三、工作要求

14.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行政首长负责制,本单位每半年要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要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要安排人员负责法制工作。

交通行政执法知识范文5

为切实加强辖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加大对超速、超员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预防和减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党的十七大召开创建良好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大队《开展超速、超员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辖区正在开展的夏季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决定在辖区开展超速、超员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时间

8月10日至10月31日。

整治期间,根据大队要求,于8月26日(星期日)、9月23日(星期日)、10日21日(星期日),在省道及主要旅游线路组织24小时统一行动。此外,我中队将结合辖区道路交通情况,适时开展超速、超员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统一行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超速行驶、客车超员及摩托车违法载人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使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继续保持稳中有降,同时,要使客车超员、摩托车违法载人、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中队成立了以张四海副大队长兼中队长为组长,陈得水指导员为副组长,中队各责任路段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四、整治重点

(一)重点路段:省道206线211km—256km及中队辖区的重要责任路段。

(二)重点车辆:营运客车、大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摩托车、“面的车”、集中接送学生运输车辆和轿车。

(三)重点违法行为:机动车超速行驶、客车车辆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省道要加强对摩托车违法载人、无牌无证、非法改装客车、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各中队要对辖区其他危及交通安全的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

五、任务分解

(一)科学合理安排勤务、保持路面严管态势

中队将通过科学调整勤务部署,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重点车型的路面管控;还将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分阶段地认真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找准交通违法行为特点和事故规律,确定工作重点,使因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保持平稳。

中队将整合管理资源,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密度,严查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托交通治安岗亭,加强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中队将按照省技术质量监督局、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道路车辆速度检测仪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质监量[20__]180号)要求,加强对所有在用测速设备的合法检定工作,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所采集的信息数据,不能作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充分利用测速设备、酒精检测仪等装备,在超速交通违法行为突出路段严查超速行驶及在重点区域严查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科学、合理设置固定测速点,加强流动测速,最大限度地遏制超速交通违法行为。

(三)积极完善标志设置、加强客运源头管理

中队将认真开展有关限速标志的排查工作,掌握本辖区路段所有限速标志及其解除限速标志的设置具置、限速具体数值和设置数量等基本情况,对限速标志不明显、限速值设定不合理、解除限速标志不完善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固定测速点,要参照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和《推荐新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种类》要求,在其前方500米处设立明显的测速告示牌,提醒驾驶人不超速驾驶。同时,督促须整改的客运企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责令限期整改,做好驾驶人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中队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夏季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专项行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严格执法,规范管理。要严格按照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使用执法规范化用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执法环节中的宣传教育;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查处,依法处罚,切实形成严查严管的态势。

交通行政执法知识范文6

    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国证监会要求由交易所确定股票发行、上市具体时间的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本所安排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本所确定新股、配股、股份增发的发行与上市日期,以及证券简称的原则通知如下:

    一、本所确定新股发行(包括拟在本所上市而作的首次A股增发)日期的一般原则:

    (一)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先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发行的,本所将先予安排;但如果发行方案与原先商本所的发行方案不一致的,发行人、主承销商须与本所充分协商,在获得本所同意后,另行确定发行日期。

    (二)多家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同时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于同一天发行,但由于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同时满足的,本所按下列原则确定发行日期:

    1、依证监会发行批文文号先后安排发行;

    2、如果发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最近一期会计数据有效期将要到期的,且其发行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本所将优先安排发行。

    (三)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后酌情调整发行人的发行日期。

    二、本所确定新股上市日期的一般原则:

    (一)在法律法规、本所规则范围内,由发行人申请确定上市日期。

    (二)多家发行人同时申请于同一天上市,但由于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同时满足的,本所按下列原则确定上市日期:

    1、依发行人向本所申请上市的时间先后安排上市;

    2、同时申请的,则先发行的发行人先安排上市;

    3、如果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有效期将要到期的,且其上市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本所将优先安排上市。

    (三)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后酌情调整发行人股票的上市日期。

    三、本所确定股票简称的一般原则:

    公司的股票简称由公司从其注册的法定名称中择取,经本所同意后确定。

    四、上市公司配股、股份增发的实施及新增股份上市时间安排,参照本通知第一条与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应上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及有关材料,具体操作程序应按照本所2001年2月6日公布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的通知》和2000年12月28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招股意向书上网披露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六、其他需要上网披露的文件,公司须按证监会规定和本所要求,将电子文件与相关书面材料及时送交本所。

    七、主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须指派专人向本所上市部报送新股、配股和股份增发的材料,有关要求见附件。

    八、B股相关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关于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指派专人报送发行上市材料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年4月6日)

各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精神,今后新公司的发行上市时间由交易所安排,为方便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协助发行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材料,规范本所发行上市的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应指定本单位2至3名人员(以下简称指派人员)专门负责向本所报送有关新股发行、新股上市、增发、配股等材料;与本所发生业务联系时,应至少指定1名指派人员前来本所联系,提交本所规定的各种材料及其电子文档。

    2、指派人员应熟悉本所新股发行、新股上市、增发、配股等业务,了解报送上述材料的流程,熟悉电脑文档,尤其要熟悉Word和Pdf文件的制作。

    3、指派人员应确保个人手机、拷机全日畅通,便于本所及时联系。

    4、指派人员应遵守本所有关规定,恪守保密义务,认真履行委派单位交予的职责。

    5、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在接到本所认为某一指派人员不适合担任指派人员的通知时,应在一周内予以更换。

    6、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须与本所上市部确认指派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