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基层治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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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基层治理

乡村基层治理范文1

【关键词】乡镇基层;工商管理人员;素质;问题;对策

引言

基层工商管理人员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工商监管执法的质量。乡镇基层工商所处在工商监管执法的第一线,作为一线执法组织直接同人民群众打交道,是展现工商形象的窗口。自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拓展,工商系统监管执法重心已逐步下移到乡镇基层工商所,乡镇基层工商所监管领域更广,执法任务更重。当前乡镇基层工商管理人员的素质的现状来看,总体上是好的,是基本适应工商监管需要的。但是也存在一些乡镇基层管理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乡镇基层工商管理所的执法效率与质量。

1 乡镇基层工商管理人员素质存在的问题

1.1 法制意识还不够到位

一些乡镇工商基层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的意义认识不深刻,法制观念不强。受传统思维和工作方式的影响,大部分基层工商人员对工商工作的认识仅仅局限于两费的收取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年检等表面管理工作。他们这些乡镇基层工商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要么认为行政相对人违法了就应当接收处罚,有处罚必有罚款,认为执法就是“执罚”;要么无视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认为只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否按程序办案无所谓;特别有个别领导中还存在着以言代法的现象。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基层工商执法监管的错位。加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力,又使这些人心存侥幸,缺乏工作压力。

1.2 执法观念的错位

1.2.1 具有利益执法的现象。乡镇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加之基层工商人员是由“经济人”组成的,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导致趋利性执法。特别是工商体制改革前收费罚款“多收多提”的经费保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怂恿了工商执法人员罚款随意裁量、以罚代刑等严重腐败现象。也导致了有行政执法行为必有行政处罚,在乡镇基层工商的执法监管中,过度的依靠罚款来作为监管的手段,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告诫等柔性执法手段很少使用。为了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为了保证自己的工资,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收取罚款后,不取缔让其继续经营的执法错位现象。虽然罚款却不取缔,是为了以后再罚款的需要。乡镇基层工商人员为了完成收费罚款任务,甚至会有更严重的违规收费的行为,如有的基层部门利用企业年检之机搭车强行收取企业会费或其他费用,在这种“一切向钱看”的工作目标指导下,乡镇基层工商的执法行为偏离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大目标。

1.2.2 缺乏民主意识。表现执法办案过程中,不能做到严格履行行政告知、听证告知程序,主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仅仅当成一种形式,不耐心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这种以管理者自居,对行政相对人“冷、硬、横”的作风对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目标的,实现是极其有害的。

1.3 知识结构比较薄弱

随着工商监管重心下移,基层监管领域不断拓宽,要求现代工商人员不但要能熟练运用几十种常用法规,还要懂得企业经营常识,具备财务查账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而传统的乡镇基层监管工作,对工商人员的法律法规水平要求不高,乡镇基层工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掌握运用,仅仅停留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少数几个法规上。对比转型升级监管工作要求,目前基层工商人员知识结构显得比较薄弱,不能适应现代化监管需要。因为对于“两虚一逃”违反《公司法》的行为,需要检查企业的会计账目,才能发现其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较为隐蔽,如果没有专业的会计知识,很难取证。专业会计知识的缺乏,导致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贿赂等行为的查处也较为无力。

1.4 业务技能不强

乡镇基层工商管理人员业务技能还不够过硬,不能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监管, 对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无所适从, 定性不准,援引不当等问题经常出现。不少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不高,缺少系统的行政执法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只能承担简单的执法监管任务。甚至有不少执法人员连最基本的工商法律法规的知识都不具备,不懂法,不学法,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甚至以罚代刑,越权处罚,因而无法确保工商市场监管职能的到位。由于工商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较多,而且由于现在的乡镇基层工商部门的培训体系是仅限于市(县)局机关科室人员对于乡镇基层工商所干部的培训,机关工作人员缺乏实践,培训往往停留在法律条文的表面,很少结合实际,真正对乡镇基层工商人员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法律法规,只能依靠自学掌握,会导致对法律的理解不深不透,在这种情况下执法表现为“摸着石头过河”,也存在畏首畏脚的情形,深怕法律执行错了,引起行政复议。现代化监管要求打造基层工商“五会”人才,即“会登记、会检查、会办案、会电脑、会调解”。要求工商人员不仅有较强的法律知识底蕴,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如发案能力、案发现场控制能力、谈话技巧和案件协调能力等技能,只有在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反复中,才能逐步提高。目前,基层工商人员已开始接触到部分一般程序案件,但案件性质多以无照经营的查处为主,其他领域还涉及较少。这就从侧面反映出,基层工商人员业务技能还不能够完全适应监管工作要求,需要在转型升级过程中,不断磨炼,不断积累,不断提升。

乡村基层治理范文2

关键词:乡村治理;理论;综述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6.11.022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research on rural governance was in the ascendant. From the existing literature, the academics studied the connotation, mechanism, mode and path of rural governance, analyzed the problems and the reasons for the existence of village governance, and obtained some valuable results. But there were also some disadvantages, such as the lack of systematic and holistic research, the research of rural governance mechanism and rural governance model needed to be further studied. In the research method,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research studied mostly below normal. From the trend, not only to pay attention to theoretical study villages, but also to focus on rural governance practices specific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research methods should be diversified, especially in the use of mathematical models and advanced technical means to carry out empirical research.

Key words: rural governance; theory; summary

自20世纪20年代起,研究农村问题的专著在我国陆续面世。1998年,在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华中师范大学学者提出“乡村治理”的概念。随着该理论在乡村管理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学术研究也愈来愈深入,从现有文献来看,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乡村治理主体、治理权力配置方式、治理目的以及治理过程等4个方面[1]。

1 乡村治理研究的主要观点

1.1 乡村治理内涵

在治理主体方面,赵树凯[2]认为,乡村治理中多种主体参与,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来解决分歧,实现共同治理。郭正林[3]提出,乡村治理的主体应该是乡镇的党委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以及村委会等村级组织和各种民间团体。在乡村治理目标上,贺雪峰[1]认为“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其中“有序发展”也就是公共利益所在。徐勇指出进行现代化乡村建设是治理的目标。

1.2 乡村治理机制

由于公共信息不透明等原因,腐败问题日益严重。陈力予等[4]提出户代表会议制度,以户为单位,成立村民小组会议,协商、监督村务。王朋琦等[5]指出新农村建设在操作机制上要走出传统误区,禁用“指标摊派”的方法,慎用“试点推广”的方式,避免“典型激励”的惯性,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在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难方面,张恒利[6]提出要重建农村公共财政运行体制,改革农村公共产品供应机制[6]。针对当前村民选举非理性投票过多,精英政治受到阻碍的现象,盛义龙[7]提出选举机制要与乡村治理保持整体一致性,特别需要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相结合。

1.3 乡村治理模式

陈洪生[8]以村民自治实施效果为出发点,通过对影响社会自主性的发育与发展的4个基础性条件――经济发展、利益分化、公民素质以及政府控制和主导社会力量的程度的分析,提出了自觉自治乡村治理模式。龙立军[9]以广东珠海幸福村建设为例,提出构建可运转的乡村治理模式。将治理融入幸福村居建设之中,并使其机制化,使得乡村的发展更加人性化和可持续化。王海侠等[10]通过对江西分宜的乡村治理模式进行考察,提出从“党建+村民自治”的角度来进行治理探索,以党建强化乡村治理的思路的分宜模式,运用“党建+”理念,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民自治水平。阎占定等[11]提出嵌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模式。这种模式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结合的产物,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到乡村经济、政治和社会建设之中。郐艳丽[12]以巴林左旗后兴隆地村为例,提出了“农民置上”的本原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农民始终作为受益和实施建设的主体,其政策效果具有扩散效应。

1.4 乡村治理路径

张继兰[13]认为可以通过完善协商互动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等路径来解决乡村社会自主性缺乏、乡村组织不健全、治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周朗生[14]择取较有代表性的云南乡村治理为考察对象,提出了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完善乡村的治理结构和切实解决乡镇财政困难、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路径开展乡村治理。唐绍洪等[15]提出在现有的基础上对各决策主体进行权力关系界定,走多元化主体治理的科学发展道路。赵艳霞等[16]在调查唐山农村新民居建设后,提出乡村治理的成功路径是开展新民居建设。兰海洋[17]认为当前要实现中国乡村善治,有三大治理路径:一是优化治理结构,政治生态和谐化;二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三是平等化城乡公共服务。

2 乡村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基层民主建设滞后

因乡镇基层民主建设的滞后性导致很难有效推进村民自治的民主化进程。在王华[18]看来,由于缺乏有效监督,腐败现象严重。贿选、不合理决策与管理现象屡有发生。高宝琴[19]提出当前村民自治组织长期缺乏有效组织形态,是治理危机出现的重要因素之一。欧阳雪梅等[20]认为基层政府缺少民主素质教育,致使村民主人翁意识不强,从而导致村民自治能力不强。

2.2 乡村治理主体混乱,机构权利分工不明

欧阳雪梅等[20]认为由于治理权力配置不明,一方面导致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在权力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也增加政府与村民在管理上的冲突,影响了治理目标的实现。郑红娥等[21]提出,国家行政权和村庄自治权的冲突是目前乡村治理困局的主要原因。在钟涨宝[22]眼里,缺乏合理有效的机构、人员改革是乡村治理面对的困境之一。

2.3 乡村债务问题突出,农民生活不够宽裕

在李文政[23]看来,乡村治理面对的困难不仅是管理及文化教育上的缺陷,经济发展落后与农民积贫积弱问题同样严重。赵艳霞等[24]提出乡村治理的制约条件包括民主化的现实制约、法律制约和经济制约。袁金辉[25]认为目前乡村仍受到小农经济的束缚,收入低,债务多。钟宜[26]提出因财政经费短缺,乡镇为发展只得过度干预村庄事务。同时基层政权缺少财政来源,村、乡两级财政缺口过大,故造成当今治理困境。

2.4 其他方面

刘勇[27]认为由于我国幅员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村民政治素质不齐。当利益受损,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及方式维护自身利益时,越级上访、申诉或暴力对抗等就容易成为他们维权的工具,这严重破坏了乡村治理的政治环境。陈柏峰等[28]认为灰色势力是治理乡村的一个恶疾。

3 完善乡村治理的对策

3.1 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完善村民自治

李文政[23]觉得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组建公共服务体系,重视村民自治,发挥村委会作用是治理乡村的路径之一。张志英[29]认为进行新农村建设需加强村民自治、大力发展创新村民组织。李莉等[30]提出乡村治理的关键是两个尊重:一是尊重村民意愿,二是尊重村民自主性。

3.2 加强乡镇制度建设,加快服务型步伐

在马宝成[31]看来,完善乡村治理一方面需要体制改革,另一方面要加强建设现代化村庄。韩冰[32]提出解决当前问题需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乡镇体制改革,完善管理模式,规范和完善有关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大力发展村民组织,建设现代化乡村。陈双鹏[33]认为减少治理危机出现的方法有改革基层组织,特别是乡镇政府;建立村民参与政治的合理机制,动员建立村民组织。

3.3 提高村民民主素质,加强政治文化学习

张晓忠等[34]认为要在尊重村民权利和自由、保障村民权益的基础上提高村民的组织化水平。刘勇[27]认为村民非理性化的利益诉求方式影响了和谐的政治环境。因此需要对村民开展政治参与培训,推动村民合法合理参与政治生活,为乡村政治和谐化发展提供有效保障。欧阳雪梅等[20]认为开展村民意识教育是完善乡村治理的对策之一。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学术界对乡村治理理论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不少学者研究了乡村治理的内涵、机制、模式、路径,分析了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一些研究还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乡村治理机制和乡村治理模式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入等。从研究方法看,定性研究居多而定量研究偏少,实证研究更是鲜见。从趋势看,不但要重视乡村的理论研究,更要注重对乡村治理实践中具体问题的分析,尤其是对个案经验的总结;研究方法应当多样化,尤其是运用数理模型和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实证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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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正林.乡村治理及其制度绩效评估:学理性案例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大学学报,2004(4):24-31.

[4] 陈力予,郑美玲.试论“村治”新廉政监督机制:户代表会议制度[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5):44-50.

[5] 王朋琦,洪向华.试论乡村治理结构在操作机制[J].领导科学,2009(5):14-16.

[6] 张恒利.重建乡村治理结构――后农业税时代农村公共品的供应机制改革[J].经济论丛,2009(21):218.

[7] 盛义龙.惯性心理与利益共同体:村选举机制障碍及对策分析――以江西省C县和T县若干村选举为例[J].求实,2011(9):89-92.

[8] 陈洪生.论自觉自治型乡村治理模式的生产条件[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9(4):1-6.

[9] 龙立军.论构建可运转的乡村治理模式――以广东珠海幸福村居建设为例[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1):76-79.

[10] 王海侠,孟庆国.乡村治理的分宜模式:“党建+”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统一[J].探索,2016(1):127-133.

[11] 阎占定,白照坤.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政治参与状况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11(5):72-77.

[12] 郐艳丽.我国乡村治理的本原模式研究――以巴林左旗后兴隆地村为例[J].城市规划,2015(6):59-68.

[13] 张继兰.乡村治理:新农村建设的路径选择[J].乡镇经济,2009(4):54-57.

[14] 周朗生.云南乡村治理:成效、问题与可能路径[J].经济问题探索,2009(6):186-190.

[15] 唐绍洪,刘屹.“多元主体治理”的科学发展路径与我国的乡村治理[J].云南社会科学,2009(6):38-42.

[16] 赵艳霞,王立东,尹景瑞.乡村治理的路径分析[J].前沿,2009(12):174-176.

[17] 兰海洋.中国乡村治理的善治路径取向探析[J].领导科学,2015(4):12-14.

[18] 王华.乡村治理:基层民主与社会结构[J].云南行政学院,2009(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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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欧阳雪梅,李铁明.当前村民自治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新视野,2007(4):77-79.

[21] 郑红娥,吴殿朝.困厄与出路:乡村治理与新农村建设[J],云梦学刊,2008(1):72-75.

[22] 钟涨宝,高师.后税改时代的乡村治理改革[J].农村经济,2007(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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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赵艳霞,樊秀云.新农村建设视角下的乡村治理分析[J].领导科学,2009(11):50-52.

[25] 袁金辉.中国乡村治理60年:回顾与展望[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5):69-73.

[26] 钟宜.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与乡村治理方式的变革和完善[J].探索,2005(6):97-100.

[27] 刘勇.社会转型时期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和乡村治理困境[J].福建论坛,2010(5):141-146.

[28] 陈柏峰,童磊明.乡村治理的软肋:灰色势力[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4):142-146.

[29] 张志英.21世纪中国乡村治理发展浅议[J].农村经济,2006(11):17-19.

[30] 李莉,卢福营.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变迁[J].人民论坛,2010(6):60-61.

[31] 马宝成.取消农业税后乡村治理的路径选择[J].长白学刊,2007(6):59-63.

[32] 韩冰.关于完善新农村建设中乡村治理问题的思考[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6(5):114-117.

乡村基层治理范文3

关键词:“一票否决”制;基层治理;科层制;压力型政府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263-02

“一票否决”制,最早出现于1991年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一票否决”制形成之初被运用于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行政领域,其后为各级政府所效仿,成为督促下级政府完成上级任务的普遍方式,广泛存在于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机制中。“一票否决”制成为一种广泛的制度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压力型体制的制度惯性

经典科层制理论认为:组织遵循“理性主义”的逻辑,严格按照既有程序和非人格化规则运作,从而使得组织的行为与角色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理性科层制组织以一种形式主义的精神行事,通过由法规和明确规定的层级制来协调专门化的权限和行动,以强调非人格化和理智上可加分析的规则来确保组织运作的公正与理性。而在中国基层政治的压力型体制下,一级政治组织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党委集权、党政合一,利用垂直权力、以责任制为网络,并以政治或物质奖惩为动力杠杆将压力层层向下渗透、扩散的政策决策和执行模式。“一票否决”制适应了这种行为习惯,并将之推向极致。

二、层级指标评价体系的弊端: “一票否决”制过度使用的影响

压力型体制的激励机制,使得一级政府需要向上负责的而不是向下负责。随着考核指标的不断增加,逐渐转变为主要生产“考评性 ”产品 ,而非服务型公共产品。乡镇政府对上要接受上级考核 ,对内要考核工作人员 ,对下也要考核村庄干部 ,从而建立了一个自上而下的以检查考核为核心的问责体系。检查考核几乎全部是定量化和分数制的。这种问责体系运行的结果是为考核而工作 ,以致乡镇政府的工作只与考核相关 ,而与乡村发展的实质进程无关。

“考评性生产”导致基层政府供给服务型产品的意愿下降。这与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的财力紧张一起,加剧了基层制度供给能力不足的问题。首先,基层制度缺乏健全的利益补偿和有效的调控机制,难以纠正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增加社会不满,造成社会成员的政治冷漠。第二,基层社会政治民主化建设缓慢,透明行政、依法行政和政治参与度不够,使得民众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体制内途径不畅,随着矛盾积聚,出现体制外的“自力救济”。第三,公共行政主要靠政策推动。政策推动型治理曾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起到了较好的治理效果,然而却存在着难以持久、缺乏应变性和“人在政举”的困境,缺乏长效的制度建设。

三、基层政府组织的行为逻辑

(一)基层政府的角色界定

农业税取消后,乡镇政府面临着以下的矛盾:控制型政府现状与服务型政府要求之间的矛盾;所承担任务的复杂性与自身财力物力不足,工作手段匮乏之间的矛盾;以及执行上级意志与吸收顺应基层百姓意愿之间的矛(下转283页)(上接263页)盾。在这样的形势下,基层治理呈现了如下特点:

(二)“相安无事”的治理原则

税费改革后,乡村组织在现实条件的约束下,无法立即转型成为服务型组织,处在一个比较消极的位置,这导致了乡村治理逻辑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因为维护农民利益成了一种新的“政治正确 ”,而为了不与农民发生正面的冲突,就要少做事,甚至不做事。

(三)“策略主义”的行为逻辑

有学者发现,与科层制的“理性主义”逻辑不同的是,乡镇政权组织自身的权力运作存在着浓重的“策略主义”倾向,具有随意性、变通性、短期性,“似乎任何有助于目标实现的技术、策略、手段和方式,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正当的还是非正当的,均可被乡镇借用,并且,其中的一些运作方式具有“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非理性特点”,目标替代现象十分普遍。这往往带来为完成“一票否决”等上级指标性任务而不择手段,工作方法偏激或简单粗暴的问题。

(四)政府自利性与选择性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和寻租理论认为 ,政府同时也是“经济人 ”,具有自身的利益以及逐利动机。 人治色彩越浓,政府的逐利动机越强烈,经济人特征也越明显。部分基层组织逐渐蜕变为一个既超越乡村社会又相对脱离国家政权的独立利益实体,“选择性治理”的问题随之出现。基层政府有选择性地展开行政作为,在某些符合自身利益的工作上表现出超强的行动能力,同时对自己不利的工作放任不管。在税费改革,基层政府财力紧张的大背景下,这种现象更为普遍。

四、“一票否决”制的效能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票否决”制正是上级政府基于对下级政府自利性和“策略主义”行为逻辑的判断而做出的矫正性安排,这种安排在实践中也的确收到了显著的效果。但是,随着“一票否决”制项目的增多所带来的工作形势和干部心态的变化,这项制度本身的效用呈现边际递减的趋势。在一个激励的峰值后,基层政府的工作态度重新转向怠惰。工作风险的提升和考评的无限制增加还助长了寻租行为和请托瞒报的风气。

然而对于“是‘一票否决’制造成了干部怠惰腐化以及极端行为”这样一种结论。因为在前文中已经论证了基层政府的选择性作为等一系列问题的根源自于其自身的特性。 “一票否决”制的推行,是这种特性的结果,而非它的原因。以治理的禁令为例,在大部分地区,关于群众的“一票否决”禁令的确使得基层政府在处理居民利益诉求的初始阶段“束手束脚”,避免了简单粗暴地侵害居民利益的行为。“一票否决”制作为一种单一手段,其效用短时间内难以取代。实践仅仅证明,仅靠一种技术性手段,无法真正从根本上扭转当下的基层治理局面。

参考文献:

[1] 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

[2] 欧阳静.压力型体制与乡镇的策略主义逻辑[EB/OL].中国改革论坛网,2011-07.

[3] 尚虎平,李逸舒.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中的救火行政——“一票否决”指标的本质及其改进”[J].行政论坛,2011,(5).

[4] 田先红.乡村治理转型与基层治理困境[J].古今农业,2011,(3).

[5] 吴理财.应注意农村基层的选择性治理[N].学习时报,2009-01-12.

乡村基层治理范文4

城乡一体化管理成为必然趋势

城镇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走向,也是一种必然趋势。然而,对城镇化的理解,则需要超越传统城镇化的范畴。传统城镇化模式主要是人口向城镇的聚集,伴随着城镇的发展,农村走向衰落和终结。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关键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而不是仅仅依靠大城市或小城镇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和城乡分治的格局。而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在制度安排,所以新型城镇化的主要途径是要通过制度创新,逐步消除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目前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制度为村民自治,这一制度是在1982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逐步在全国农村推进,并得以不断完善。某种意义上说,村民自治制度是继制解体后乡村治理模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创新。村民自治制度发展至今,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因而也成为当前政府农村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社会管理体制。

村民自治在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组织乡村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城乡分治的二元体制框架下设计的。从该制度的法理内容来看,村民自治主要是为了达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而从制度实施的现实来看,村民自治实际上在执行着管理乡村基层社会经济的职能。一方面村委会在村级集体经济和集体产权管理中发挥着领导功能,另一方面又承担着村级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然而,由于村并没有独立的财政来源,所以无法实现真正的村自治。要让城镇化的推进与农村发展协调统一起来,就需要在城乡一体化的框架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也就是将村民自治纳入到城乡一体化的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体系之中。

首先,目前村民自治组织所承担的基层公共管理的功能需要纳入统一的公共管理体制之中。在地市一级的行政辖区内,按照城乡一体化和基本民生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统一配置交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水利、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并实施统一管理。打破城市与农村分离的财政体系,将农村公共领域里各项投入,编入到城乡一体的公共财政预算体系之中。对于偏远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及公共管理的支出,可由地方政府申报中央财政资金的扶持。

其次,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和集体产权制度,让村民自治组织逐步退出管理村集体土地和村级经济。为了深化村民经济活动的独立自主性,避免因集体产权模糊而引发和激化农村社会矛盾,乡村在经济管理方面必须推进集体产权的确权改革,也就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或其它集体产权加以细化,将具体权责范围明晰到农民个体之上。并通过制度创新建立起集体产权交易机制,使农民个体的产权收益更加明确。

此外,按照城乡一体化方式,建设和完善乡村基层社会生活领域里的村民自治。农村的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可以参照城市居委会建设模式,由村民直接选举,组织的运行经费纳入到统一的财政支出之中,以确保村民自治得以普遍地、统一地、正常地运行。与此同时,村民委员会主要致力于服务村民生活。

将村民自治作为城乡一体化社会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去加以发展和完善,是新型城镇化的必然要求,也可以说是新形势下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一项制度改革与创新,城乡一体化社会管理体制将为城乡均衡、和谐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当前农村与城市之间最突出的差别问题就是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它社会生活条件的落后,而要彻底改变这种局面,仅仅靠农民自我建设和中央支农资金支持,其效率很有限。

作为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

新型城镇化也是社会生活方式现代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生活领域的重要变迁集中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所谓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实际上也就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自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属性和特征之一,自治并不等同于民主。传统的乡村社会也有自治,传统乡村自治通常是在乡村精英如族长和宗教权威的主导下运行的,此种自治虽保证了村庄的相对独立性,但其实并未实现村民的自主性,而且也因过于强调村庄内部自治导致村庄封闭性增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村民自治,自然需要从传统自治向现代自治转型,与现代乡村社会生活方式保持一致。乡村是人类居住和生活的重要场域,伴随着社会变迁发展与城市化,一部分乡村人口迁移至城镇居住和生活。从迁移理论来看,人们从乡村向城镇的迁移行为,主要受两种力量的作用:一是乡村的推力作用,二是城镇的拉力作用。推力作用机制就是乡村中影响人们社会生活的不利条件或因素,拉力作用机制主要是城市优越于乡村的社会条件及因素。不过,从人类社会城镇化的整个过程来看,城镇化并不只是乡村人口向城镇的迁移和聚集。城镇化同样还包括乡村的城镇化,而乡村城镇化实际上就是乡村社会生活方式的城市化与现代化。

乡村社会生活方式的城镇化,既需要有乡村生活物质环境和条件的改善,同时也需要营造现代的人文环境,即农村居民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民主化是社会生活领域的本质特征和要求,因为在生活中,具有自主性的个体完全能够支配而且应该由个人来支配其自身的生活性事务,所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在乡村基层社会生活中,不仅是可能的,而且非常重要。

作为乡村民主化的社会生活方式,村民自治就是要不断推进和完善基层社会生活领域的民主。首先,通过民主选举选择出多数村民所信任的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能就是组织协调乡村基层社会生活及社会秩序,即为不断改善乡村社会生活环境而服务。推进乡村基层民主选举,其重要意义还在于在基层社会形成民主生活的社会风尚,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奠定社会基础。让广大村民参与到与其生活相关的基层选举之中,可以培养人们的民主精神、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从而在乡村社会生活领域形成民主化的风尚和环境。其次,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也将主要在社会生活领域得以体现,即乡村居民可以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对自己生活中的事务能够自主决策、能参与村庄内部生活中的共同事务的决策。村民自治组织的形成应该是为实现这些目标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而不是让村委会来实现自治。因而民主决策不能局限在村民自治组织之中,而需要拓展为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这一原则和制度就是要促进村民个人独立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独立自主做出自己的合法行为选择。当村庄成为人们自主生活的社会空间时,一方面广大村民的个体能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会被调动起来、激发起来,为乡村发展提供动力来源。另一方面,村民在社会生活中民主决策范围的不断拓展,也将促进乡村社会的进一步开放。只有当村民独立自主支配其生产要素或资源配置时,农村的要素市场才能发育、发展起来;只有农村市场发展起来了,农村才会进一步开放;农村只有走向开放,才会有新鲜的“血液”进入农村,农村才会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未来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将主要是乡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民主化。由于村庄主要是社会生活的空间而不是政治单位或行政单位,因而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应该走向社会管理领域,即乡村民主管理的范围主要在社会性事务或生活性事务之内。目前村民自治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在于政社不分、公共管理与社会管理不分。制度设计赋予村民自治过多且模糊的功能,致使乡村基层政权建设与社会建设、公共管理与社会管理混同在一起,由此影响到村民自治的社会效益。如果让村民自治回归到民主管理乡村基层社会的生活性事务,其职能也就走向专门化、单一化,村民自治组织的权责会更加对称、更加明晰,有利于其在基层社会生活民主化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加有效、更为积极的功能。

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村民在平常生活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而且民主监督主要是在村庄及村民内部对共同生活的事务和社会行为的相互监督。由于当前的村民自治组织承担着管理集体土地和集体产权收益的职能,以及组织和管理村级经济的功能,所以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主要是针对村委会的,即村民对自治组织的监督。村民之所以要对村委会实行监督,村委会之所以要公开村务接受监督,在一定意义上表明村级自治组织拥有了较大权力,成为一种类似权力机关的组织,而与法律所界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相一致。所以,当村民自治组织逐步去权力化,村民就不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监督村委会,村委会也就可以真正代表村民履行社会监督职责,在构建基层良好社会风尚、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更为积极的功能。

作为一种现代生活方式,村民自治需要通过相互监督和行为自律来达到生活的理性化,并由此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村民自治一方面使个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大大提高,与此同时也就需要提高个体的社会性,以使社会关系得以协调。个体社会性的提高必须通过法律及规范来规制个体的行为选择,并通过社会监督机制促使个人遵循法律和规范。由于村民自治组织是广大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性组织,能很好地反映和代表村民意见,因而充分发挥其对基层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教育功能,将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基层社会。

走向社区建设

在新型城镇化及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乡村将依然是居民居住和生活的重要社会空间,乡村的变迁与发展将主要体现为村庄的社会生活环境越来越接近于、越来越类似于城镇社区生活环境。要达到这一目标,乡村在社会管理上就需要朝着社区建设与管理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作为乡村治理的基本制度—村民自治要走向社区建设,与社区管理统一起来。

在社会学意义上,传统的村落尽管也属于一种社区,严格地说是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community),这一共同体主要是基于血缘和地缘而形成的,即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和长期居住生活在共同场域的居民而构成的社会共同体。传统乡村社区的存在和维续主要依靠熟悉的社会关系纽带、礼俗规范以及认同边界,因而容易在村庄内部形成自治格局,但同时也容易使社区封闭起来。现代意义的乡村社区建设则是在开放的社会推进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建设,即在不同社会关系的个体及群体之间建构社会共识、规范和秩序。

从发展的角度看,更好地治理乡村社会生活空间,关键是要解决制约乡村发展的三个问题:一是村庄的封闭性,二是乡村人口的单向外流,三是乡村发展的可持续性。就目前的村民自治状况而言,难以解决这三个基本问题,甚至有些自治策略和措施,虽对扩大乡村基层民主有促进作用,但对乡村发展问题还可能具有强化和固化作用。因此,村民自治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地根据乡村发展的实际深化改革和创新。

首先,村庄的封闭性使得乡村发展只能按照自然循环的方式发展,即通过村庄内部人口一代一代地自然更替,维持着乡村的存续。由于封闭的乡村难以让新生力量进入,因而乡村发展最多不过是村庄内部面貌的更新,而难以与社会转型保持协调。未来的村民自治需要改变乡村治理策略和治理模式。具体而言,就是村民自治必须超越传统村庄自治理念,走向现代社区建设。通过乡村社区建设,一方面可以发挥基层社会力量更好建设和管理乡村社会;另一方面在新的生活共同体构建过程中促进乡村与外部世界的联系,让更为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乡村建设和发展之中,从而可以把乡村建设成与城市社区相类似的社会生活空间。

其次,乡村人口的单向外流,导致乡村建设与发展的基础越来越不稳定、发展的后劲越来越匮乏,由此也可能导致乡村社会逐步走向衰落,乃至有大量的村庄因此而走向终结。尽管在城镇化的大背景下,乡村人口的外流是一种趋势,流动也是农民的自主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些村庄的衰落和终结是理所当然的结局。乡村人口向外净流出的格局是在二元体制和二元社会经济下发生的,由于城镇生产和生活方式已走向现代化,而乡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依然维持在传统落后的状态,农民自然会不断地走出乡村、流向城市。如果城乡差别过大、城乡二元体制存在,这种乡村人口净外流的问题就难以得到真正解决。因此,要缓解和改善目前乡村单向外流局面,必须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乡村社区得以更好的建设与发展,乡村社区生活方式同样达到现代化水平;二是乡村社会是充分开放的,即乡村市场必须充分发展。要让村落社区不仅发展成为“本村人”共同生活的社会空间,更是市场共同体的组成部分。

再次,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城镇化,其共同目标都是促进发展,其中自然也包括乡村的发展。如果只有城市扩张和发展,而乡村不断走向衰落和终结,那么这一发展过程很难说是协调的和良性的发展。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将是解决乡村发展的持续性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大趋势。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有相应的社会管理体制作保障,在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必须改革现行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即把村民自治的乡村社会管理转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就是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来建设和管理乡村社会,即参照现代城市的社会管理体系和模式来管理和发展乡村社会。目前城市社会的基层管理体制已基本从居委会管理体制转向社区管理,社区建设与管理体制实现了基层社会管理的专门化和社会化,大大提高了社区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效率,对促进社区生活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同样,在农村推进村民自治向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的转变,也将会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的效率,对不断改善农村社会生活环境发挥重要推动作用。伴随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乡村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也就会得以持续地发展。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城镇化背景下乡村自治的理想选择,通过农村社区建设,可以更好地改变人们固有的城乡差别观念,形成城乡融合与一体化的新理念,树立建设新农村的信心,重新构建乡村社会认同体系。此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点在于建立起新型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通过新的社区管理模式,使乡村得以更好地建设与发展。由此打破传统村落边界的封闭以及旧体制的束缚,把乡村建设成为一个更加开放、更有活力的新型社会生活共同体。

乡村基层治理范文5

论文关键词 乡村治理 公共服务 政府主导

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社会公平的关照。受制于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农村的发展落后于城市,在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中,通过为农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人民扩大的公共服务需求,以缩小城乡差距是现阶段乡村治理的重点。

一、乡村治理的涵义

关于乡村治理的涵义,张润泽,杨华认为“乡村治理是一种综合治理,它把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元素都统摄进来,以更广泛、更宏大的视野观察农村生活,而不囿于单纯民主化治理的村民自治。”贺雪峰认为,“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乡村治理这个词有两个偏向性的所指,一是强调地方自主性,一是强调解决农村社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能力。”可以看出,乡村治理的基本含义就是是对乡村进行治理,以达到乡村社会善治的目的,解决乡村社会的问题。

从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我国广大农村建立起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乡政”指的是乡一级政权(包括镇政权),是国家依法设在农村最基层一级的政权组织;“村治”指的是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权和村民委员会的结合,形成了当前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的一种新的政治格局或政治模式。这种乡政村治模式一头牵着国家,一头牵着社会,在乡镇一级上既有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的嵌入,同时也体现社会的自治和民主。这一模式中,村民自治是基础,乡镇政府是村民自治的指导力量。

在治理主体问题上,学者一般都认为有多个主体参与乡村治理。除了政府以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权威机构都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在治理理论的框架内,各主体的积极参与、协调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治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多个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定位,多主体的治理结构可能出现责任模糊,缺乏权威等问题。实践中,社会的加入突破了政府的单一权力中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权威,同时鉴于我国的其他治理主体发育尚不完全,力量比较弱小,获取资源的能力和权力基础都较为薄弱,只能部分承接政府的职责。因此,天生占有大量资源的政府,在其他主体功能不全的情况下如果将自己的责任推给市场或者社会,可能导致更大的“政府失灵”,这对乡村治理来说是不利的。

二、政府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定位

(一)地位和职能

现阶段,政府主体的地位要高于其他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其职责在于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实施有效的公共管理。在治理理论普遍流行,要求政府进行职能转变的今天,分权、放权、市场化、缩小政府规模等词汇大行其道,好似只要政府让出权力,良好的治理就随之而来,但事实上,这很有可能是一厢情愿。

首先,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在于“还权赋能”。将权力还给社会不仅要求社会自治能力的提高,还要求政府自身能力的提高。政府职能转变意味着政府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一方面要界定政府的权力范围,归还企业、地方、社会的权力,变统治为管理,另一方面要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因此,职能转变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社会能力和政府能力都不足够的时候,片面地放权给社会是不合实际的。其次,在社会转型期,强大政府对政治稳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现今,我国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利益分化、利益冲突明显,各种社会力量登上舞台争取利益,释放政治参与热情,只有强大政府和制度化的政治体系才能农业税取消之后,农村发展已经进入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时代,政府的重点放在了为农民提供服务、促进农村发展上,这在客观上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现阶段,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社会发育尚不完全,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领域还不能“缺位”。我们在需要一个“小政府”的时候更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

(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实施和保障

公共服务有助于经济增长。迟福林指出,公共产品短缺反映了特定历史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直接受制于公共产品短缺,公共产品短缺使多数人的实际福利不能随着经济增长同步提高,制约了消费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制约了服务业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制约了人力资本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因此,为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趋势,应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转型。

各层级的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上存在角色差异,中央政府是宏观制度框架的供给者,地方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乡镇政府是落实公共服务的主体。中央政府公共服务的辐射范围是全国性的,主要通过重大政策和制度来实施,比如社保制度、教育医疗制度等。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辐射范围相应缩小,主要是保障和提高地区居民的福利水平,基层乡镇政府则主要负责执行。保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切实履行需要提供相应的财力加以保障。在基层财政没有独立财政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分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成本,在不同政策中承担不同责任。

三、建立多主体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事务多,需求多样,客观需要多主体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协调合作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政府和其他主体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应该依据各自的资源状况、提供能力、效率以及公共服务的不同层次、内容承担相应的供给责任。

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主导作用指的是政府是公共服务的安排者、引导者,而不是直接的生产者和包揽者,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提供惠及全社会的公共服务,兼顾效率和公平。通过公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对整体性的公共服务进行安排,如对教育、医疗等领域的事务安排。二是“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服务标准、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公共服务资格认证、登记制度审计制度和公众投诉等作出制度安排。”三是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府际间责任和资金分担机制。多主体积极参与则是动员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和群众力量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吸收各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以弥补政府或者市场作为单一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可能带来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满足公众需求,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在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政府主体和其他主体是协调合作的,政府居于核心主导地位,要切实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现状,政府应先从以下方面着手。

1.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中,呈现出明显的非均等化,这种不均等表现为地域性差异和城乡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公共服务水平较高,而相较于农村地区,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也明显好于农村地区。这种差异带来了相对的剥夺感,也未达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目的,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统筹城乡发展,重要的是要把新农村的各项建设建立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基础之上,强化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2.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社会力量是政府力量的重要补充。社会组织、自治组织最贴近人民的需求,能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政府要为各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他们的有序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和政策引导,保证社会组织的规范运行。政府可通过制定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为社会组织提供合法性,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给社会组织提供一定的资源支持,帮助社会组织的能力发展,扶持它们在公共服务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各种社会组织中,要特别注重农民自组织自我服务能力的培养和提升,鼓励农民自由地进行利益表达和利益获取,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才是农村治理发展的前途所在。

3.关注农民需求,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目前,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存在重视短期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服务,忽视长期产品的生产与供给,硬件多,软件少等问题。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改善等方面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容易得到满足,而在教育、医疗、科技应用、市场信息提供等方面获得较难,出现了供需不协调的状况。其原因在于公共产品和服务自上而下的决策没有同自下而上的农民需求相结合,因此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共服务需求的调查分析能力,发挥基层组织同群众紧密相连的纽带关系,同社会组织力量和市场力量实现信息共享,把准农民需求的脉搏,统筹安排资源配置,更好地提供服务。

乡村基层治理范文6

一、市基层司法效劳近况

全市其有乡镇141个,街道5个。目前基层司法效劳机构19家其性质为合股制的基层司法效劳所,司法效劳任务注册执业人员99人。2011年11月30日止,乡镇司法效劳所共署理诉讼905件,非诉官司务署理280件,代书1260件,担任司法参谋144家,司法征询12674人次,司法援助案件273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掉1100.3余万元。

二、我市基层司法效劳在开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营业展开不齐。我市乡镇司法效劳所12家、街道7家(个中一家为市局直属)。因为各县经济开展不服衡,乡(镇)司法效劳市场小、营业少、效益低。招致司法效劳营业量少,短期内难以拓展司法效劳市场。

二是人员渐趋老化,营业本质有待进步。10多年来,司法效劳所历经撤并、改组。特殊是近年来严厉限制进新人,原有人员逐步老化,近二年固然经省厅审核后新增了年青人员,但大大都要欠亨过司法测验进入律师步队或考入公事员行列。从学历上看仍是本来的根底,为此在综合本质上进步较慢,在理论中也存在着当事人投诉等问题。

三是单个基层司法效劳在治理体系体例上存在着涣散性。1、基层司法效劳所准则挂在墙上,没有标准执行。2、单个几个所没有行政治理人员。3、办案上还存在小作坊形式,各自开辟客户,单兵操作。

三、对我市基层司法效劳所开展的几点考虑

(一)基层司法效劳的开展要基层发扬行基层司法协会的指点效果。基层司法效劳任务者协会则经过对基层司法效劳所和任务者的日常治理和监视执行行业自律,首要是具体把握基层司法效劳任务者的执业情况和思维动态,抓好培训、维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查询处置,展开区域协作与交流。

(二)找准拓展营业的切入点,提拔乡镇司法效劳所的全体本质。1、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基层司法效劳要面向最基层,容身社区,亲民近民,为广阔公民供应最便捷的司法效劳,使之成为法制需求浸透到每一社会角落的主要载体。让更多的人调查基层司法效劳主旨与性质,更好的发扬本能机能效果。

2、与乡镇司法所构成优势互补、全体联动的关系和格式。将基层司法任务者归入人民调停员的步队。基层司法效劳任务者都具有必然司法常识。如我市的金剑司法效劳所本年成功的经过结合参加调停协助严桥乡镇府化解了一件继续6年的林权胶葛案。参加雨城区维稳办一件菌苞款的胶葛调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