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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承保管理范文1
关键词:工程保险;保险制度;风险管理
实行工程保险制度在国外已经有70多年的历史了并且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政策法律支持在国际上尤其是发达国家中已较为完善,工程保险已成为国际工程交易中不可少的条件之一相对而言,我国的工程保险业发展比较滞后,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存在不少巫待解决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得到长足发展,但工程质量仍存在一些非常突出的问题,工程跨塌事故时有发生。一些“豆腐渣”工程给国家、银行、企业和个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随着工程招标等制度在我国的逐步建立,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由国家财政拔款以弥补风险造成损失做法的许多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其不仅使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同时助长了承包商的依赖性,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竟争的需要。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增强外部力量对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控制,将对保护工程项目投资方利益,促进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的良性循环起到关键作用。工程保险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无论从其占有的比例,还是从其创利能力来看,都将成为我国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骨干业务。而目前,我国工程保险保费收入在保险公司所有保费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差甚远,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大量的国外保险涌入中国,使国内的保险公司面临严峻挑战。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开拓我国工程保险市场。培育有竞争力的工程保险业,已成为燃眉之急。
1国外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工程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保险市场,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其保障内容以及责任范围不断得到了扩充,保险品种从原来单一险种增至数百种,并有综合多种责任于一体的发展趋势,投保形式由各承包商分别投保向业主统一投保转化。而今,保险经营的主体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组织形式多样,在国际保险界中已逐渐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运作规则。
在国际上,工程保险一般都是由于某种强制的原因投保的。例如,美、日、德等国法律规定:凡公共工程必须投保工程险,金融机构融资的项目也必须投保有关工程险。承包商投保工程险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业主不会把一个项目交给没有投保有关工程险的承包商来负责建造。发达国家与建筑工程有关的险种非常丰富,其中强制性的工程保险一般包括以下几种险别: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社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和其他国家法令规定的强制保险)、机动车辆险、10年责任险和2年责任险、专业责任险等等。几乎涵盖了所有工程保险的险种,投保率则超过了90%。对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工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设计、咨询专业人员均要购买专业责任险,对由于是他们的设计失误或工作疏忽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赔偿。由于成功地推行了责任保险制度,使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工程建设质量不断提高,不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概率明显下降,而且还涌现出一批知名的建筑物。
2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程项目投资来源已呈多样化,企业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工程风险管理越来越为有关部门和企业所重视。
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及保单·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外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了《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将引进的建设项目的保险费列入投资概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时至今日,我国的工程保险主要是在一些利用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据有关资料表明,外资工程项目的投保率在90%以上,其中很多是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或由境内外保险公司合作保险;而国内投资项目的投保率低于30%。在投保的国内投资项目中,商业性建筑占80%,市政工程占巧%,其他占5%,工程保险覆盖范围较窄,不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重大工程基本上没有投保工程险,致使项目建设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无法有效化解。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担保法》、《保险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在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一些地方也陆续开展了工程保险的试点工作,如上海市,依据《建筑法》开展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已在19个区县(除崇明县)普遍推行;山东、河北、辽宁、重庆等省市也开展了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
以下简要介绍我国工程保险各险种的开展情况: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1995年人民银行颁布了《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其保险责任相当宽泛,包括了意外事故与所有的自然灾害,与国际通行条款比较一致,也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保险的要求一致,但由于多种原因,至今仍未能普遍推开。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属于强制性保险范畴,但由于其保险覆盖过于狭小,劳工的利益得不到全面保障。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基础设计工程、房屋建筑的基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在工程竣工后的几一卜年或上百年后,不仅原承包商很难讲是否存在,其担保人也将难定行踪。其它险种,如雇主责任险、机动车辆险、职业责任险等均没有明文规定。其中职业责任险包括相关专业人员的错误和失误所造成损失的保险,我国虽然在《建筑法》第72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10条、以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1条中,分别规定了建筑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因职工过失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但由于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其过失责任很难认定,建设工程中损失责任归属无法明确。
3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设想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首先应广泛推行和完善我国已有的工程保险险种;其次应逐步开办工程质量保修保险、雇主责任险、机动车辆险、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执)业责任险,以及建立将工程项目各方风险综合起来的综合险。以满足市场需要的同时,确保建设工程中各类风险得到全面的保障。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可以在有条件的工程继续推行,也可以试行由业主统一投保综合险。在适当的时机,应通过国家强制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应贯彻以预防为主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频度,将部分保险费专项用于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与监督。把意外伤害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工程质量的保修保险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推行10年责任险(房屋建筑的主体工程)和两年责任险(细小工程)。此险应为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一项强制义务,要求在工程验收以前投保,否则不予验收。使业主的权利在较长时间内得到保障。雇主责任险在工程保险中占据重要的位置,绝大多数国家将其列入强制保险的范畴。
在雇主责任险中,雇主是投保人。雇员是被保险人,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最高赔偿额
是以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并视伤害程度具体确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应按不同行业工种、不同工作性质分别订立。机动车辆是属于融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财产保险,保险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投保车辆的损害。除此以外,机动车辆的标的还包括第三者责任。对承包商言,必须对意外事故高发生率的运输车辆进行保险。职(执)业责任险,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经济赔偿能力相对较弱,因工作失误或疏忽造成的损失,可通过投保充足、合适的职(执)业责任险来解决。建设部已于1999年12月正式发文,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市开展了工程设计保险的试点工作。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也应逐步组织试点并应在全国的范围内推广开来。综合险是将所有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商等自行投保并由业主支付保险费的险种集合起来,统一由业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适用于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其主要优点在于集中所有风险,统一购买一个险种,以享受保费的优惠。避免漏保和重保。
4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结合现实情况,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为:建立国家强制保险制度,完善工程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培育规范化的工程保险市场,加强工程保险的研究、提高保险意识,加强对建筑工程自身质量的管理。
(l)建立国家强制保险的制度。任何一种制度的推行都需要政府以积极的行政手段为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我国,工程保险缺乏强制推行的立法制度和措施。工程保险作为一种自愿性的行为,业主很可能不愿意承担由于工程保险而增加的费用,通过实行强制工程保险制度,可以迫使各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的监督控制,如保险公司为了可以不承担或者少承担损失费用,将在施工阶段利用自己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士,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检验,对于潜在的风险适时提出改进建议,同时积极协助监督承包商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损失发生的概率;而承包商也因有了经济补偿的保障而无后顾之忧,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规避或然损失,提高投资工程项目的生产效率。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效益的顺利实现,从而在客观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家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地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良性循环。
(2)完善工程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保险制度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制度,牵涉到的各方面都需要用法律来约束和规范。完善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度,是规范工程保险合同,规范工程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实现工程保险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首先应建立有关工程保险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由于工程保险针对的是具有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和风险期限较长等特点的现代工程,其风险从根本上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标的风险,使得工程保险自成体系,具有区别于一般财产保险的独特性质,因此针对工程保险制度颁布统一的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其次应制定工程保险具体可操作的相关条款。目前我国有关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就是由于缺乏对工程保险的全面系统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使得部分已有的规定实际并未能真正贯彻落实。为此,制定实施有关工程保险的统一法律、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操作方法,是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
(3)培育规范化的工程保险市场。工程保险要有一个稳定的发展,离不开规范、公平的市场竟争秩序。培育规范化的工程保险市场,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完善工程保险的市场主体。
工程保险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人包括各保险公司,其建立往往有严格的资格条件,并要经过有关方面的审查批准,被保险人包括投资方、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包括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技术顾问等有关各利益方。保险中介机构包括、经纪人和公估人等,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起剂的作用,是保险市场主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中介机构通过参与保险公司业务动作流程,大大减少了保险公司专业员工的数量,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同时被保险人也会因为中介机构的介入而得到更加专业、更加全面的服务,使保险安排的更加有效。保险中介机构这一重要的市场地位,要求其建立应该有严格的资格审批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和实施对保险中介机构行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使保险市场规范有序,推动工程保险的健康发展。其次是明确工程保险市场的动作规则。这之中有些是有明文规定的。
也就是必须执行的。比如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等作为法定保险必须由有关方面投保;如现行的对保单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规定;如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也有一些是受市场调节的,包括其自愿投保的险种、对保单条款的扩展和补充以及在规定范围以内确定保险费率等事项。
(4)加强工程保险的研究,提高保险意识。加强对工程保险的研究和宣传,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是扶植工程保险制度生存土壤的重要措施。保监会、建设部以及保险协会应当加强工程保险的研究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介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工程保险的专业知识,增强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发包方即业主的工程保险意识,明确工程保险制度是一种具有社会互质的保险事业,是提高行业素质的需要,是解决施工工程款的有效途径,绝不是个别的、侥幸的行为,从而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即工程保险是项社会性的补偿制度,是关系到建设工程能否顺利进行的一项具体措施,(5)加强对建筑工程自身质量的管理。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保险公司只能承保不确定风险,作为保险标的首要条件就是该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具偶然性。长期以来、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低劣,严重制约了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据报道,1998年全国由于劣质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亿元。
在这种几乎必须发生的风险面前,工程保险无法正常运营。加强对建筑工程自身质量的管理,为推行工程保险扫清障碍已经势在必行。为了充分调动承包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积极性。我们可以根据其所在建筑企业以前的工程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各企业的资质等级,尤其对建筑企业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等要作明确划分。以便给保险公司承揽业务提供参照依据,使其能够据此为确定保险费及业务提供参照依据,使其能够据此确定保险费及业务范围。从而让那些实力弱、信誉差、保险公司不愿意替其承保的建筑商揽不到工程,进而将其逐出建筑市场,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应当指出,我国的工程保险业刚刚起步,可塑性强,随着保险市场的完善发展,激烈竞争局面的形成,工程保险业务将因其丰富的保源,广阔的前景和稳定的效益,成为保险市场竞争的重点。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程保险制度将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保险公司承保管理范文2
0 引言
保险公司以积累大量的客户资源为目标,迫切需要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理财队伍提供相关售后服务,进行客户的深度开发,彰显企业实力,抢占行业制高点。保险公司常见经营的主要险种有重大疾病保险、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少儿教育成长保险等。
1 成本管理概述
成本管理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决策和成本控制等一系列科学管理行为的总称。成本管理一般包括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计划、成本核算、成本控制、成本分析、成本考核等职能。
保险公司为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以及保险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实行实际成本与预测风险成本相结合的成本管理制度。
2 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佣金、普通管理费比例不协调
保险公司在不同部门所分配的佣金及管理费用存在着很大问题,平时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浪费。好比在召开产品说明会时完全可以在整个公司中设立一个会议室相互轮流使用,降低相对的管理成本。
2.2 道德风险日益加剧,导致成本增加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有资料显示,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2005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13%左右;到2013年,则升至38%。在我国,车险市场与健康险市场上的欺诈行为最为突出。多个城市的保守估计,目前约有2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造成如此大的损失,笔者认为这是欠周密的,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经营机制不健全,曾经保险从业人员与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使每单保险成本增加5%,造成投保人一年多支付许多保费。由此可见,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阻碍了保险机制的正常运转,扰乱了保险功能的正常发挥,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
2.3 缺乏行业间协作,单部门成本过高
就保险公司而言,公司分为好多部门。例如业务收展部、策划部、理财部等。而在不同的部门中都设立了不同的组织部门。不言而喻,这有利于整个公司的组织清晰管理,也加强了各部门的竞争,能实现市场竞争的优化管理。然而尽管在分组织上管理方面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有一些公共场所造成了严重的浪费。例如,产品说明会作为每个部门共有的一种会议,各部门完全可以借助总公司的会场发挥各自的优势所在,完全不需各建会场去耗费巨资显示自己的地位。
2.4 保费留存过多,增加机会成本
在目前投资渠道、投资收益越来越好的新形势下,保险公司最要紧的是减少资金沉淀,进而提高投资收益,因为沉淀资金会造成机会成本的增加。保险公司最直观的变化就是缩短了资金的到账周期。按一家保险公司去年7.6千万元保费收入计算,每月有0.633千万元保费收入,每天0.0208千万元的资金,一天之内可以完全及时上收。若没有启动银企互联系统,保费上收需要两天时间,这就造成了严重的机会成本。在目前投资收益表现持续上升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减少资金沉淀来增加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机会成本提高了,更需要及时回收资金到总公司账户,及时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用于投资。这个畅通、高效的资金链条有助于降低机会成本。
3 解决成本管理问题的对策
3.1 增加考核力度,协调税费
各级公司必须认真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计划、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并逐级上报下批。成本计划、业务及管理费用明细计划应按照既保证业务发展的合理需要,又节约支出的原则编报,各级公司应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掌握费用开支,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时,必须逐级上报下批。各级公司要认真执行成本计划、业务及管理费用明细计划,努力减少各项费用开支,年终要认真考核。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成本率只作参考,主要考核综合费用率。
成本率=实际总成本/各项保费收入
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各项保费
收入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成本计划、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进行成本核算,报告费用计划和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的执行结果,分析降低或超支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向公司领导、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2 加强素质教育宣传,降低道德风险
坚持为客户服务是保险人职业道德的核心,为客户服务是保险人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要有一种职业理想,有献身精神和事业心;要有一种职业修养、职业良心、职业荣誉感去指导自身的业务活动;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要有乐意为人做好事的思想;维护整体利益是保险业务人员活动的客观要求,要树立信用观念;要把信用贯穿全部的业务营销活动,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做好售后服务;秉公廉洁是保险营销人员的重要道德准则,遵纪守法、令行禁止,不要把自己商品化、不能满脑子金钱;要有勤俭光荣、洁身自好的道德观念;要公私分明,不贪小便宜。
3.3 加强同业间协作,实现资源共享
①相互依存,坚持依法合作、寻求共同发展的需要。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精细分工的结果,保险中介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保险供需双方更趋合理。在保险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人和保险中介都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
②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是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在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还比较落后,保险中介的起步也比较晚。可以说,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的合作机制还很不成熟。所以加强合作,提高保险中介为客户和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提高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的服务水平,都是迫在眉睫的事。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实际上就是一个你为我服务,我为你服务的过程,在合作的过程中,双方都坚持诚信、合法、公平和独立的原则,走专业化服务的道路,最终将促进和引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3.4 实现保费多元化投资,减少机会成本
增加银行协议存款数额;增加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及不动产建设;加大整体投资力度,确保保费收入的充分利用;增加保险公司与机构的合作保费及时上缴,减少留存,降低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毕竟不是实际成本,在进行保险投资时,考虑机会成本是必要的。若是过于计较,结果就失去投资本身的意义了。在进行任何投资时要充分考虑投资量、实际成本支出、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量四个投资因素,一个保险投资者投资时他应当对保险市场的情况有充分的研究和了解,从而降低机会成本。
保险公司承保管理范文3
摘 要 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渐开放以及经济发展的影响,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而市场竞争也变得日益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降低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并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已经成为决定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受社会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影响,传统的成本核算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保险公司成本信息的需求,因此,使用科学、先进的核算方法对保险公司的预算管理以及成本控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重点分析了作业成本法在保险公司预算管理以及成本控制中的应用。
关键词 作业成本法 保险公司 预算管理 成本控制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国内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以及外资保险公司都开始进入保险市场中,因此,加剧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保险公司要想在这样的环境下得以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从而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我国多数保险公司目前使用的传统核算方法是根据各种保险产品中所占的比例,然后对费用进行分摊,这种方法使保险公司无法获得准确的成本数据和利润情况,从而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发展。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间竞争的不断加剧,各个保险公司为了提高竞争能力以及资金的利用率,纷纷引进先进的成本核算方法,作业成本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核算方法,在保险行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本文首先介绍了作业成本法,并分析了目前保险公司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对作业成本法在保险公司中应用的意义以及基础过程进行了阐述,最后针对作业成本法的应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措施。
一、作业成本法
作业成本法又被称为ABC法,是以作业为资源消耗的主体,通过资源动因依据将资源成本合理的分配到作业中,再根据作业动因将作业成本正确的归集到相关服务和产品中。作业成本法的发展对于成本管理理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以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业成本法在金融保险行业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作业成本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核算方法,虽然计算方式比较复杂,但与传统的核算方法相比,其具有不可忽略的优点,作业成本法可以与企业的其他业务系统兼容,与其他会计方式相比,其操作原理较为简单易懂。作业成本法制度的建立与企业的其他业务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与其他业务相兼容的特点有利于企业资源的共享,并能有效地满足企业和社会对成本信息的需求。由于作业成本法的建立是以企业的业务流程为基础的,因此,其提供的成本信息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弥补了传统核算方法存在的弊端。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企业内部信息资源共享的实现,有利于作业成本法的实施。此外,作业成本系统数据可以和企业业务系统数据兼容,通过一个系统实现多个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获取信息的成本,给作业成本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随着会计准则与作业成本法的不断完善,两者之间的冲突也在不断的消失,从而使作业成本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快速的发展。
二、保险公司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公司资源存在较大的浪费
由于保险公司在使用传统预算管理过程中都是将上年度公司的预算管理执行情况为基础,而影响预算管理的因素会随着公司的发展不断地变换,针对这一情况,公司通常会通过适当地增加或减少预算管理项目,从而确定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成本控制和预算管理。这种方法极易使公司上年度的资源浪费情况继续延续下去,最终给公司的资源造成较大的浪费。
2.不合理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
由于传统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是以单一的成本管理为基础,从而造成保险公司在制定成本预算管理过程中的基础较弱,此外,传统的预算管理针对公司绩效和预算管理之间存在的差异无法给出准确的分析和评价,从而使公司的预算管理无法发挥实际作用,给公司提供优质的服务。
3.预算的范围不够全面
保险公司在进行预算管理过程中过分重视生成成本的预算,而且还会受到公司内部的控制和管理的限制。此外,保险公司习惯将财务方面的指标作为预算管理中的重点,而忽略了对效率、质量以及信誉等指标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性。
三、作业成本法在保险公司中应用的意义以及基础过程
1.作业成本法在保险公司中应用的意义
加强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是确保保险公司经济效益以及快速发展的关键,而作业成本法的意义在于其可以根据公司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成本管理和核算方法,从而有效地避免保险公司资金浪费严重的情况,在减少成本的同时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通过应用作业成本法可以有效地减少保险公司中存在的低效作业或无效作业,使公司的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以作业成本为基础而制定的预算编制可以实现责任落实到各个层面以及个人,从而有利于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的执行。在保险公司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未出现较大变化的前提下,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可以按照当前的预算计划对公司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公司员工和各个环节按照预算计划进行工作,有利于实现公司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的实施。
2.应用作业成本法的基础过程
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的作业成本预算过程包括的内容有:作业是公司提供的产品所消耗的环境、方法、材料、技术以及人力的结合产物,而作业的划分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仔细分析公司的经营特点,通过和作业成本相结合,有利于作业成本在公司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中作用的发挥,确保能及时地提供可靠性和准确性较高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信息,从而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竞争能力。在实际过程中,公司应该以明确划分作业为前提,划分作业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公司的相关业务、成本以及发展目标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预算目标,以确保作业成本法的实际应用效果。此外,公司的预算过程应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首先由决策管理层制定出公司的整体发展目标,然后由公司基层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相应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方案。
四、作业成本法应用过程中的建议措施
1.加大预算管理目标考核的力度
公司在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中应用作业成本法的过程中,加大预算管理目标考核力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因此,通过加大预算管理目标考核力度,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为基础,科学的分析和研究作业成本法在应用过程中的影响、制约因素,并及时地消除这些不利因素。此外,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以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加强监督管理和控制,从而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
2.扩大作业成本管理应用的范围
公司在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中应用作业成本法,最为重要的就是以作业成本为基础条件。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保险公司在应用作业成本法的过程中做的不够到位,作业成本法的实际实施和发展离公司制定的目标仍有一定的距离,从而给作业成本法的推广造成了不利影响。此外,应用实施作业成本法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公司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想取得理想的应用效果也必须经历一个过程,因此,必须扩大作业成本法在保险公司中的应用范围,从而实现公司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五、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保险行业间的竞争越来越大,如何降低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并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已经成为决定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由于传统的核算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保险公司的发展需要,因此,作业成本法作为一种先进的核算方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经实践证明,作业成本法的应用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本文通过对目前保险公司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作业成本法在保险公司中应用的意义以及基础过程的科学分析,对作业成本法的应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措施,旨在为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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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承保管理范文4
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四川省劳动人事厅、总工会、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业以川劳人险〔1988〕002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中反映的问题,在其他一些地区也同样存在。我国现行的保险福利制度存在不少弊端,亟待进行改革,以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福利体系和制度。但这项改革很复杂,又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为了使国营企业,特别是国营小型工业和商业企业更好地推行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并在实行经营方式转变时注意保障职工应该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等三个部门的上述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
近几年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我省国营企业,特别是国营小型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增加了企业的生机和活力,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拥护。同时,一些企业对于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制度的某些方面,进行了一些配套改革尝试。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业在承包、租赁以后忽视了职工应该享受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影响了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积极性,不利于改革顺利进行,为此,对国营企业在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劳动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关心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健康,减轻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时的困难,通过立法,为职工所提供的一项生活保障和医疗保健的重要措施,也是宪法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现行劳动保险制度,存在着不适应当前情况的一些问题,必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行相应改革。国务院国发〔1981〕166号《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文规定:“要保障职工正当的劳保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法令所规定的职工个人待遇,除国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有些规定根据当前情况需要改进的,经过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个别试点”。因此,改革劳动保险制度必须稳妥地、有步骤地进行。对现行劳动保险制度中确实不合理的地方,可报省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有重点的、分阶段的改革试点,在国家(包括中央、省)未作出新规定前,原则上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要随意改变。
二、承包、租赁企业的承租人,必须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纳入承包、租赁合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合同没有纳入的,必须补订入承包、租赁合同中。
三、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病假、伤残、死亡待遇,特别是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待遇,不准随意降低甚至取消。
保险公司承保管理范文5
今年49岁的张女士于2003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两全保险,并附加了一份住院费用补偿保险,每年都按时缴费和续保。2006年,她因一妇科疾病住院并接受手术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当保险公司要求她提供近几年简单的个人病史资料时,她说无法提供。保险公司核赔员去医院调查后得知,张女士2002年曾因类似病因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并没有进行告知。
张女士连呼冤枉,却也无可奈何。原来,2002年,她曾经将自己的社保卡借给女儿去医院看病,接受治疗的虽是女儿,但医院档案上留下的却是自己的名字。保险公司据此认定张女士有同类既往病史而做出拒赔。
李先生也遭遇了同样的烦恼。他从2001年起,投保一款长期医疗健康险。不久前因心脏方面的毛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拒绝。原来,李先生几年前曾将自己的社保卡借给父亲去医院开药,当时购买的正是治疗冠心病的药物。
社保卡“共享”易留隐患
前述两位的痛苦经历提醒广大读者,社保卡(医保卡)的记录不仅有利于个人的疾病和健康管理,同时也是商业保险理赔需要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不注意日常保管,将社保卡(医保卡)随意借给他人就医,就极可能为日后商业保险的理赔“自寻烦恼”,埋下纠纷隐患。
因为从保险法的原理来说,保险是一种“最大诚信”的合同,投保一方和保险公司都应该履行诚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要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书面询问的各类事项,其中“既往病史”就是最关键的内容之一,既往病史的具体情况,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按照“标准体”承保,还是按照“次标准体”加费承保处理,还是将被保险人目前已经患有的疾病种类作“部分责任除外”的承保处理,或是做拒保处理。如果消费者在投保健康医疗类疾病时,未向保险公司说明自己曾患、已患的疾病,就会产生大家通常所说的“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
现在有一小部分市民喜欢利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的漏洞,将自己的社保卡(医保卡)与家人、好友共享就医,这直接导致其他人的病史出现在自己的就医记录中。一旦持卡者今后因为类似的疾病发生治疗、住院等情况,被保险公司发现,且投保人无法证明病历记录不真实,往往就会因“未如实告知”这一条而被保险公司拒赔。
毕竟,有些疾病、药品可以根据性别、年龄等判断出到底是否为社保卡(医保卡)持卡者本人所罹患的,但大多数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胃病等常见疾病,以及为了治疗这些慢性疾病所开具的处方、药品等,根本无法辨证到底是否为持卡者本人所用,还是他们出借给别人使用后产生的治疗记录。一旦无法判断这究竟是否本人的病史,保险公司就只能根据书面的医保记录“公事公办”了,对投保人来说这一材料是非常不利的。
“亡羊补牢”尚未晚
保险公司承保管理范文6
旅游意外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保险制度)所称的旅游意外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技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在中国境内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都应遵守《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1.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其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商定。
2.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
(1)期限。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为止。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期限从旅游者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因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保险之列。
(2)金额。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①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②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③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④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开展登山、狞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上述金额基本标准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3.保险手续
(1)保险条款。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保险条款:①保险费;②保险金额;③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2)投保手续。旅行社办理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其投保手续应由组团社负责一次性办理,接团社不再重复投保。
(3)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手续。组团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定《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书》,并以下列方式办理投保手续:①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洞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②以上一年度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础,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此外,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旅游意外保险索赔有效期限作出约定,一般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为限。
(4)有效凭证。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匝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规定;在约定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行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4.行业监督
(1)监督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2)旅行社义务。旅行社应当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意外保险。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应包含意外保险费,该保险费可单独列项。旅行社应妥善保管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的各种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应选择保险业务信誉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5.罚则
旅行社不按行政法规办理意外保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不按规定的期限、金额办理意外保险,不对理赔有效期限作出约定,未给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领队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