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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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管理办法

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1

1.1覆盖面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承保农作物面积只有40%左右,承保粮食作物面积也只有50%左右。能繁母猪和生猪等养殖业的空白覆盖面也较高,仍有30%多的能繁母猪和90%多的生猪没有保险保障。林业保险也是刚刚起步。还有部分地方支柱产业或是特色农产品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也没有财政补贴。相对于发达国家90%以上的覆盖面和100多种补贴险种仍有较大差距。

1.2保障程度还比较低

与发达国家已经进入保价格或保收益阶段相比,我国的农业保险还停留保物化成本阶段,还没有进入保产量阶段。而且由于种子、化肥等主要种植成本的提升,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每亩地的平均保额仅占物化成本的50%-80%左右,出险后农民得不到全部物化成本补偿,加之保险金额增速远低于同期通货膨胀率,保障水平低导致部分农户投保积极性不高,对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

1.3巨灾体系建设还需加强

从全国来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尚未建立,从地方来看,大多数地区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有部分省虽然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但由于没有中央财政及相关政策的扶持,基金积累不够,不足以应对巨灾风险,一旦发生巨灾,将对整个保险行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这也导致保险公司缺乏扩大覆盖面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4各项支持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

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还需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在区域上还需要进一步突出重点,从全国来看,中西部地区的保费补贴力度相对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还是偏低,部分中西部地区的贫困县无力承担县级财政补贴,无法与中央财政补贴配套,承保面越大,补贴负担就越重。形成了农民需要投保和保险公司无力承保的矛盾局面,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承保面的扩大。

1.5《农业保险条例》的配套制度需进一步健全

《农业保险条例》框架性内容居多,对部分内容只做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细化,虽然保监会近期已经出台了关于市场准入和产品管理方面的配套规定,但在保费补贴模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基层网络建设标准和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管理等方面仍缺乏细化的规定,需要完善的配套制度加以完善。

2相关政策建议

2.1提高覆盖面,增加补贴险种

积极扩大承保面积,加大农业保险深度推进,让更多的农户参保,加大对养殖业和林业保险的推动力度。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补贴品种范围,支持各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灵活增加一些特色险种。推动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减轻当地财政和农民的负担,千方百计满足农民的需求,使农业保险险种能覆盖到绝大部分农业产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

2.2加强创新力度,提高保障程度

应当结合各级财政和投保农户的承受能力,适当增加保险金额,探索建立保险金额与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联动机制。逐步向保产量阶段推进,增强险种吸引力,切实提高保障水平。加强产品创新,满足不同层次保险保障需求,推动农业保险产品科学化和通俗化,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2.3加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

进一步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加快推进建立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从中央层面出台巨灾风险分散的配套规定,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全国统筹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探索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扩大农业巨灾风险保障能力,防止因巨灾威胁农业保险制度的稳定。

2.4完善政策支持制度

根据不同地域的特点和地方财政承受力度,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建立差异化的中央财政补贴力度,对中西部地区和生产大县降低地方财政的补贴力度,在省级范围内对县级财政比较薄弱的地区,加大省级财政的补贴力度,减轻县级财政的补贴压力,更好地推动农业保险的开展。

2.5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条例的》配套管理办法

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2

以改革为动力,推进保险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创新

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只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以及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公司各自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中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实现公司的市场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可以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比如公司价值链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价值管理、销售渠道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公司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等。

2003年车险管理制度改革是保险业的一次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实践创新,对国内保险业改革的深化、保险公司经营增长方式的转变、保险业务结构的调整以及促进保险业快速健康稳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应及时研究车险管理制度改革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所带来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改革创新推动公司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按照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要求,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还应及时修改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保险监管部门的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并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复杂程度的提高,保险监管部门例行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即时性和有效性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如何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控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国际上一般将内部控制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前者包括涉及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后者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等。

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全面掌握分支公司的有关情况,如分支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利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等。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控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该具备全球化的战略眼光和合作意识,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内外资保险公司共同追求的目标。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加强合作,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从管理的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首先,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控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控管理的意识;其次,应注重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第三,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最后,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

以管理为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职、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力量聚集成为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

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内控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应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并以此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有效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的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四是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以服务为理念,提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科技含量

产品创新能力反映了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保险产品的系列结构、规格品种,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频度,与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因此,根据竞争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都把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和更新产品作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放松了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条款费率制定权。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应该跳出传统的业务框架,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建立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的产品管理制度,加速开发公司自身的产品系列,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培养适应产品创新的人才队伍,造就一支掌握现代产品风险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这是完善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的前提。

科技创新引导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促进办公自动化,丰富和拓展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务手段和领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以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保险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加强人管理制度可以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入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

目前,保险公司间竞争的重点不再是产品的价格竞争,而是服务质量和方式的竞争。只有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才能将各种保险产品更快更好地送达顾客,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

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的关键是靠保险公司服务意识的增强,靠保险公司服务的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体制、机构、业务、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归根结底都将落在服务的创新上,因此,提高保险服务与促进保险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保险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不能因人而异,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以效益为中心,用内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保证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标履行职责,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得以实现。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基础的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推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到公司一线员工中去,用效益的观点,通过内控管理制度和经营目标的实施,监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为。内控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实现的保证,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层既是相关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他们的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内控管理制度的执行绩效。

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3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必要性

创新个人投资产品销售和管理模式,是促进商业银行零售业务持续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投资类产品零售业务快速发展,直接推动了中间业务收入的稳步增长。银行理财产品、代销基金、贵金属产品销售增速均保持了稳定增长,同时实现了中间业务收入的大幅增长。但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个人投资产品的销售与服务模式较为单一,科学提高客户服务质量效率的方法和工具相对缺失。具体而言,各家银行目前普遍的工作模式是:总行确定产品销售计划后,下级行将计划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并通过制订一定的推进措施,督促支行网点完成销售任务。在实践中,前台销售人员往往以单个产品为中心,单纯以完成销售任务为主要工作目标,难以为客户提供持续性和专业性兼顾的跟踪服务,产品的售后服务相对不足。

在目前的销售和管理模式下,由于商业银行专业、统一的投资研究支持相对不足,缺乏个人投资顾问服务支持,致使客户经理服务客户的能力受到极大限制,个人投资产品“一锤子买卖”的特点较为突出。随着零售业务的发展,根据不同客户的特点为其提供投资顾问支持服务已经势在必行。目前商业银行在总分行层面尚难以根据客户特点进行资产配置,为客户提供科学的投资组合管理服务。为此,商业银行需要创新现行个人投资产品的销售和管理模式,引入个人投资顾问理念,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和精细化的服务,改善客户体验效果,以促进全行零售业务的大发展。

应对第三方销售、支付和理财机构兴起等外部环境变化,是继续保持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深入推进个人投资产品销售渠道的多元化工作,同时第三方销售、支付和理财机构已经逐渐兴起,银行合作机构依托第三方平台进行代销和网上直销的模式成为一个新的现象。如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通过降低第三方销售的门槛,放宽了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允许并鼓励第三方机构进入基金代销市场,拓展了基金销售渠道。此前,证监会对基金代销有资质上的审核,目前只有银行、基金、券商和天相投资顾问公司等机构可以代销基金。在新的政策推动下,一些基金管理公司专门以其市场营销部门为基础成立基金销售子公司,希望摆脱对于银行渠道的依赖。同时其他一些第三方机构也在不断进入,希望分食基金销售市场这一蛋糕。201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包括支付宝、财付通在内的27家企业顺利获得牌照。截至2011年8月1日,央行已公示支付企业102家,甚至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家运营商也成立了支付公司,积极进行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申请工作。这些第三方支付机构积极介入金融产品销售领域,发展迅速。如第三方机构汇付天下的基金支付结算产品“天天盈”,瞄准基金直销和代销中的网上支付市场,目前已经接入20多家基金公司,400多只基金产品和20来家国内主要银行,客户通过其支付平台购买基金的手续费甚至低至四折,大大低于各家商业银行网银通常的七折。可以想象,未来第三方销售机构和支付机构将形成与银行体系同台竞争的局面,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将逐渐增大。

此外,市场上的第三方理财机构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第三方理财机构是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能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性理财规划服务的金融类顾问公司和咨询公司,这类机构大部分从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或专业金融机构理财部门转型而来。与传统银行金融理财服务相比,第三方理财机构一般提供专业理财规划建议咨询、会员制服务、代销产品和进行委托理财四种服务。目前,国内较为著名的机构包括已经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诺亚财富,以及好买基金等。许多第三方理财机构广泛跟银行、券商、基金、保险、信托、私募等金融机构合作,依托于其高质量的投研力量支持,为高端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家庭资产配置方案、家庭金融投资以及不动产投资顾问,并能够根据理财市场的风向变化为客户推荐不同的产品和组合,提供完整的个人金融投资解决方案。目前这些工作正是银行渠道的一个弱点。

总之,随着第三方销售、支付和理财机构的兴起,银行零售业务特别是个人投资理财业务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未来商业银行个人投资产品零售业务必将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局面,现行的个人投资产品销售服务模式已难以适应竞争环境的变化和客户需求。鉴于此,商业银行需要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及早引入个人投资顾问服务,以继续保持核心竞争力。

真正落实“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是提高个人投资客户专业化服务水平的需要

随着居民财富的不断增长,个人客户对于银行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专业化、综合化、个性化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个人金融条线纷纷推动零售网点转型,客户服务中更多的是强调标准化服务和差异化服务相结合,通过设立理财中心和客户经理,并借助于多项流程和工具,为个人富裕客户提供包括投资理财在内的专业化服务。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个人理财业务为“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投资顾问服务被放在一个更高的位置。实际工作中,不可否认,部分客户经理对个人理财的理解还处于简单的产品销售搭配上,难以适应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在新的历史时期,切实贯彻落实“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丰富网点转型的内涵,提高客户专业化服务的水平,提升服务的层次,迫切需要引入个人投资顾问服务。

目前,商业银行把代销基金作为一项重要业务,由于证监会2011年以来对基金产品实施多通道审批制,获批的新基金显著增加,银行的个人投资产品发行和销售工作也越来越繁忙。但同时需要关注的是,目前各家银行对这些基金产品的投资研究并没有同步衔接,对于各类基金的收益特征、风险属性和未来走势缺乏整体统一的概念。这导致即便是同一只基金产品,商业银行的不同分行和网点的客户经理也可能给出不同的评价和投资建议,直接影响了客户的体验效果。发展个人投资顾问服务,通过在商业银行全行层面统一对个人投资产品进行专业化的研究,揭示各类产品的投资属性,能够支持产品销售后的持续后续服务,一致化客户的体验。

总之,商业银行通过引入个人投资顾问服务,建立配套的产品和市场投资研究支持体系,实施个人投资产品业务的精细化营销与科学化管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服务,增强客户的忠诚度,形成银行与客户的双赢局面。

国内外金融机构开展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况

目前银行销售的个人投资类产品涵盖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投连险等,虽然由不同的机构实施管理,但实质上这些集合理财产品都是个人投资者资产的集合,客户有必要也应该得到相应的投资顾问服务。目前,对于个人投资者的顾问服务,国内外金融机构处于一个相对不同的状态。

证券机构缺乏针对个人投资者服务的动力,未提供专门个人投资顾问服务。在国内金融业,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证券机构的研究能力相对较强。对于券商而言,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是主要的业务板块,尤其是目前经纪业务基本是券商的主要收入来源,这决定了券商的研究报告主要服务于机构投资者,为其提供卖方研究报告。例如为基金公司提供研究报告服务,以换取基金的分仓收入。在纯佣金经纪业务模式下,鉴于基金公司内部对基金业绩表现的短期排名考核较为频繁,基金经理的通常做法是定期对卖方研究报告进行考核,以此决定分仓情况,从而间接将压力转嫁至证券卖方分析师。在这一生态食物链下,券商的卖方研究基本上定位于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挖掘题材、推荐牛股和提供择时交易策略,难以顾及向普通个人投资者提供服务,相应针对个人投资需求、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等方面的研究就更为稀少。目前,证券公司具有销售基金和集合计划等个人投资产品的渠道权利,但现实是券商并未借助于其强大的研究实力推荐并扩大渠道产品的销售。相反,在以分仓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盈利模式下,券商的内部研究部门缺乏为个人投资者服务的动力,并未针对个人投资者提供专门的投资顾问服务。中国证监会2011年1月起施行了《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这两个规章将券商研究部门的卖方研究和为投资者提供具体投资意见的投资顾问相对独立开来,为券商指明了新的业务模式。但可以预计,国内证券机构研究服务的对象从机构投资者延伸到个人投资者,并以后者为服务对象的重要一极,短期内仍缺乏明确的商业模式给予支撑,需要假以时日不断摸索。

商业银行的零售业务发展迅速,但针对个人客户的投资顾问服务体系未完整建立。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客户群体中,个人客户占据了很大的一块。各家银行有资产个人客户规模庞大,并正在不断递增。国内银行业已经建立了服务于普通大众客户和大众富裕客户的个人金融部门,并陆续开设了专为私人银行客户服务的私人银行部门。各家银行也陆续开设了财富中心、贵宾理财中心、普通理财中心、金融超市等多层次渠道,配备了各类客户经理,个人客户可以借助于网点、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等渠道进行业务交易。但在渠道建设成果较为明显的同时,商业银行针对个人投资客户产品投资研究、市场分析、金融咨询、投资规划等仍较为缺乏,相应的服务规划、服务体系和后台支撑等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个人投资顾问服务还处于探讨之中。在中国个人财富管理需求不断提升的大背景下,这一现状迫切需要改变。切实履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拓展个人客户服务的层次和空间,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将是顺应市场潮流的选择。

商业银行个人投资顾问服务体系的构建

建立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研究框架

为购买基金、贵金属、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等产品的个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无论是分析和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还是为客户推荐投资产品和建立投资组合,都需要强大的后台研究资源的保障。推出个人投资顾问服务,使之贯穿于对客户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的全过程,商业银行需要建立自上而下的研究体系给以支持。

针对个人客户投资管理的特点,建立以“自上而下”为主的投资研究模式

一般而言,投资研究具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模式。“自上而下”模式根据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形势,分析判断具体行业的特点及风格走向,得出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然后进行具体产品的挑选。“自下而上”模式则直接从分析具体券种着手,总结产品的行业或风格特点,再根据宏观经济特点和资本市场形势,确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总的来说,这两种模式各有其内在特点,难有伯仲之分,目前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在研究工作中也多采用这两种方法相结合的模式。

从个人客户财富管理的角度,鉴于其个体性和分散性,相应的投资研究和投资管理分析应该强调以“自上而下”模式为主。即首先应在判断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走势、研究跟踪国内外主要资本市场的广义指数,分析大类资产的长期收益和风险特征的基础上,确定战略性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其次,结合行业特征、投资风格分析、具体券种的研究,确定战术性资产配置比例以及具体的组合配置。最后,结合个人客户的投资需求、投资目标、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为投资者构建投资组合,并进行持续的再平衡跟踪管理。需要注意的是,为投资者构建投资组合后,还应定期进行再平衡管理。即按照预先设立的组合偏离预警机制,根据市场的波动辅以回溯研究,定期进行配置调整,以便使建立的投资组合能够遵循预先定下的配置规则,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投资目标。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客户的特点,搭建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研究架构

目前在金融界,几乎没有专属和个性化性的研究帮助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商业银行内部对主要经济指标的分析和预测,也主要考虑服务于银行发展战略和公司机构经营,较少将针对个人投资者资产负债表的影响纳入分析范畴。商业银行根据风险偏好,将个人客户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几类,尚没有建立并运行与不同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的个人投资者匹配的资产配置模型,进一步为投资者建立多样化投资组合的工作也不充分。鉴于商业银行对于个人投资顾问尚未完全达成共识,许多基础性的研究工作没有开展起来,难以形成一个相对固定的业务模式。面对这一现状,可以先从建立并明确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研究的基本架构入手。

个人投资产品及其基础市场的研究。针对目前商业银行个人业务条线个人投资产品的销售情况,开展基金、集合计划、黄金、国债、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等的投资研究工作,分析产品的投资价值、投资风险和未来表现。同时,开展这些产品所涉及基础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综合研究分析,定期向全行统一的投资研究报告,为客户经理的客户服务提供后台资源支持。此外,应建立涵盖基金、集合计划、贵金属、国债、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在内的“个人投资产品池”,定期进行跟踪维护,持续研究入池产品的业绩表现,供客户经理向客户进行销售推荐,提高营销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个人投资产品评级和评价的研究。目前商业银行在售的个人投资产品种类众多,数量也较为巨大,个人客户限于专业能力的缺乏,往往难以判断这些产品的绩效和风险,投资决策活动缺乏科学的指导。例如就基金产品而言,实践中个人客户往往依据一些公司(如晨星、银河证券、天相等)的星级评级结果“数星星”,哪种产品的“星星”多就选择该只产品。商业银行一些客户经理向客户推荐产品时,由于缺乏资源支持,也基本沿用该方法。但是,国内基金评级机构对于基金的分类不同,一只基金在不同机构归属于不同类别,导致得出的结果借鉴性值得斟酌。基于此,商业银行有必要建立自身的产品评级体系,统一产品在行内的分类体系。并通过分析不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资产、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风格和投资方式,准确划分类别,并进行归因分析和同类对比评价,对产品进行评级,以便合理判断不同集合类产品中投资经理所创造的真实价值。

个人投资组合构建和再平衡策略的研究。一般而言,个人投资者的专业能力有限,难以构建既能符合自身投资偏好,又能将非系统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的投资组合。因此,根据不同投资者的特点,合理定义其当前资产配置,并设计多样化的投资组合方案,是个人投资顾问服务需要解决的事情。商业银行在研究具体产品的业绩表现,在进行评价评级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为客户提供投资组合构建纳入研究范围。此外,鉴于客户的投资组合会随着时间和形势的变化而波动,投资组合的再平衡也是需要面对的问题。如何根据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形势的变化,考虑客户投资目标和财务状况的变化,确定投资组合的再平衡策略,合理进行动态资产配置,并确定产品买卖的时机和数量,均是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

个人投资者风险计量和风险管理方案的研究。目前,商业银行在销售基金和理财产品等个人投资产品时,面临监管部门强调的销售适用性原则――“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的要求。即银行必须评估投资者的风险状况,并保证与所购买的产品风险属性相匹配。例如对于基金产品,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基金销售必须考虑销售适用性,银行渠道销售的产品风险必须与投资者的风险特征匹配。中国证监会2007年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证监会2011年10月份实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也对此做了明确要求。同时,中国银监会也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等制定了一系列细化的监管指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明确了产品销售适用性的要求,中国银行业协会还统一制定了评估个人客户风险情况的标准化问卷。但在商业银行实际工作中,为推动产品销售,普遍存在处理问题过于简单化的倾向,客户风险测评“走过场”的现象时有发生,从长期来看这并利于银行的持续发展。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投资顾问服务,必须全面精准地搜集个人客户的信息,了解其投资需求、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流动性要求,精确测量出个人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定期更新,然后立足于此设计、开发和运行个人资产配置模型。否则,个人客户的服务工作只能是南辕北辙,客户满意度也难以提高。这要求研究架构应将个人投资者的风险计量研究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

此外,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往往很重视风险控制问题。这方面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有不同的衡量标准。一般而言,机构投资者用持有投资组合的方差和标准差来衡量风险程度,并以此为出发点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调整组合内资产的配比。而个人投资者一般表现为风险厌恶型,通常在投资决策中强调绝对收益而不是相对收益,更关注控制本金绝对损失的概率和幅度。在现实中,个人投资者在投资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总是倾向于希望银行帮助其规划实施一定的时间长度和风险控制方法来挽回最大跌幅。商业银行提供个人投资顾问服务,需要在考虑个人投资者情绪、认知水平和理解力的前提下,为其研究制定清晰、准确、专业化、个性化、跨时期控制风险的方案,这要求投资顾问服务的研究架构中纳入这方面的内容。

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支持体系建设与渠道部署

建立总行级专业投资研究团队,负责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后台研究保障工作。鉴于个人投资顾问服务需要强大的后台研究资源给予保障,同时银行分行对于总行层面提品投资研究后台支持的需求十分强烈,建议商业银行在总行层面组建专门团队人员进行个人投资产品的研究工作。投研团队的工作职责可定位为:主要负责基金、集合计划、贵金属、信托、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等个人投资类产品的研究工作;负责根据不同层次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制定个人客户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方案;负责进行有关IT系统的功能研发和运营维护;负责对前台服务推出进行销售指导;负责对分行个人产品投资研究的管理和支持工作等。

商业银行通过建立投研团队,提供全行专业性、权威性、系统性和统一性兼备的个人投资研究报告,既能够为前台投资顾问服务提供精细化、科学性的支持保障,也有助于培养客户对银行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信赖度和忠诚度,促进商业银行个人零售业务的深入发展。

建立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分工协作的有效机制,保证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顺利运营。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推出,在商业银行分行层面需要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界定。按照目前许多银行的岗位职责分工,客户经理主要负责产品销售,同时承担客户服务工作,产品经理为客户经理提供支持,负责产品创新、产品研发和产品管理。目前许多银行的产品经理队伍建设正在深入推进,未来商业银行产品经理所从事的工作有望涵盖产品创新研发、产品营销支持和产品管理三类。目前一些银行所面临的问题是,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的职责职能划分不清,产品经理岗位标准模糊、难以实施考核等,工作积极性得不到有效发挥。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引入,需要将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双方的职责定位进一步明晰化,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局面。

商业银行推出个人投资顾问服务,建议明确客户经理从事产品销售和客户的服务,产品经理则承担产品的管理和投资研究工作。产品经理负责将研究成果经过适当转化后传输到客户经理端,并适当参与销售过程和客户维护,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共同为产品的业绩负责。通过建立两类主体各司其责、有机配合的良好机制和工作流程,有效服务于各类个人客户,可以保证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顺利运行,促进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竞争力的提升。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客户的属性特点,明确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工作内容。开展个人投资者顾问服务,需要明确服务的内容。根据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实际,初期可以先进行以下工作:首先是个人投资产品研究分析。主要是由经验丰富的客户经理针对基金、集合计划、理财、信托等产品开展咨询服务,提供个人投资产品信息和研究分析报告。这可以帮助客户认清具体产品的本质特征,形成投资决策思路。其次是个人投资组合管理。主要是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经验和投资偏好,建立最适合的产品组合,获取稳定的最大化收益。再次是定期金融咨询。这项工作旨在建立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该服务最主要的特点是具有高度灵活性。客户经理定期与个人客户见面,帮助客户了解和分析投资信息,针对不同时期的不同业务类型,制定最新的投资计划,并辅助客户实施执行。最后是个人投资规划,主要针对AUM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客户开展投资顾问服务,客户经理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投资规划,规划客户家庭财产在保险、存款、投资等的投资比例,并推荐一些个人投资产品或其他金融产品,协助客户进行投资决策,明确投资目标,梳理投资思路,从而实现预期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