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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类别范文1
关键词:城际铁路 委托运输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为提高城际铁路运输效益和效率,加强城际铁路的专业化管理,目前新建城际铁路均实行委托运输管理。城际铁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委托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将城际铁路运输设备设施、运输移动设备委托国铁和国铁控股等具有较高铁路运输专业管理能力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铁路运输企业进行管理。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城际铁路公司作为委托单位拥有投资所对应的铁路设施、设备及相关资产,国铁和国铁控股企业作为受托单位按《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约定将城际铁路资产按专业分别下达到所属站段,由站段在运输生产过程中使用和进行日常管理。固定资产是城际铁路公司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城际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在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如何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结合某城际铁路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浅谈几点建议。
1.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城际铁路建成运营后,城际铁路公司的管理体制由基建模式转向运营模式,运营管理处于起步阶段,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统一核算、归口管理”的原则由财务部门负责统一核算,工程部门管理建设的线路,车站房屋、建筑物资产,技术装备部门管理购建的信号设备、机械动力设备、运输起动设备、传导设备、电气化供电设备等资产,物资部门管理采购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器具、信息技术设备等资产,征地拆迁部门管理沿线征拆的土地、物业等资产,综合部门管理其他管理用固定资产。国铁和国铁控股企业所属站段按专业管理类别对受托管理的运输资产进行实物管理和使用、日常维修、保养。根据城际铁路公司目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部门职责以及委托运输管理后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固定资产核算不完整
城际铁路通过初步验收后,由于各种原因,线路正式开通运营后一直未能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完成固定资产建账资料的整理、审批,财务部门按照规定要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进行入账处理,由于没有竣工决算和正式验收,只能根据工程预算或者工程实际成本对固定资产按分类进行预估入账,根据资产类别按分类折旧率和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由于征地拆迁费用办理结算滞后,征拆取得的土地等物业无法分摊或者单独计入固定资产。签订《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后,跟运营相关的固定资产大部分已经交付受托单位管理使用,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已经分离,城际铁路公司对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的现场情况不熟悉,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资产台账的管理,由于对固定资产没有全部按明细进行核算,部分固定资产无法建立卡片,只能按资产类别笼统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实际没有全面掌握委托管理固定资产的明细情况和现实状态,对整个委托运输管理和生产经营情况的掌控带来很大不便。
1.2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城际铁路公司将固定资产委托管理后,由于《委托运输管理协议》中没有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条款,委托单位也没有与受托单位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对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改造、验收交接、转移使用、日常维护、定期清查、损失报废等管理流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双方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职责权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托管的资产在管理程序和管理制度上不完善,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晰。与运营相关的固定资产委托给国铁和国铁控股企业后,实际由国铁和国铁控股企业的所属站段对受托管理的运输资产进行使用、日常维修和管理。国铁和国铁控股企业往往重视自有资产的管理和考核,不自觉的产生 “内外有别”的意识,忽视或者放松对受托资产的管理,站段与委托单位没有直接管理关系,对受托资产的管理自上而下的形成“外单位的资产,跟我没有关系,管理好坏都一样”的消极思想,因此要加大固定资产管理力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效能,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就必须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考核机制,制定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树立和调动站段管理受托资产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1.3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不到位。
由于托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分离,相关管理和考核机制不健全,城际铁路公司无法实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技术状况和使用效率。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按各自需求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从不同角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但从管理情况看,委托单位固定资产台账与受托单位固定资产台账没有经过相互核对,不一致的问题突出。固定资产发生使用状态变更,一般由城际铁路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动态变更的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调整技术履历簿和档案,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由于受托单位只负责资产的实物管理和使用,不负责资产的会计核算,容易出现不及时、不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提供固定资产变动信息,导致固定资产动态管理不到位。受托单位在托管城际铁路运营资产的同时,也管理着自身国铁或国铁控股铁路的运营资产,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存在将城际铁路的运输移动设备在未告知委托方的情况下,无偿用于国铁或国铁控股铁路的现象,严重影响托管资产的自身使用效率。城际铁路公司每年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由于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日常沟通协调少,管理部门衔接不上,资产清查基本没有落实,委托单位无法发现已毁损、遗失的资产,无法了解应报废、已闲置的资产,对受托单位资产管理的漏洞不清楚,这对受托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带来极大风险。
2.固定资产管理的建议
2.1加强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2.1.1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是准确、完整核算铁路建设期间形成固定资产的重要先决条件,城际铁路公司要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尽快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财务部门根据竣工决算对已按分类预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和其他未入账资产进行调整和核算,准确计提折旧,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完善各项固定资产卡片,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核对,确保账卡物相符。
2.1.2积极运用铁路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铁路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是铁路财务会计管理系统的子系统之一,是铁路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和计提折旧的重要工具。城际铁路公司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将铁路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尽快运用起来,在系统中建立固定资产基础数据,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及时完成资产动态处理,完整登记资产大修记录,按时进行资产折旧处理,准确进行凭证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完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会计变更,熟练运用资产统计查询功能,提高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效率。
2.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在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城际铁路公司要理顺固定资产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责任,就需要因地制宜的与受托单位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并建立和完善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与考核奖罚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激励和约束。在管理流程上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预算制度,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制度,固定资产移交、处置制度,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在管理考核上建立健全科学可行的管理考核体系,对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率进行分析和评价,制定固定资产考核指标,对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管理人员责任心及业务能力以及账实相符率、维护成本率、资产利用率、资产闲置率等指标进行定期考核,使固定资产管理有章可循,有责可究,使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2.3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2.3.1对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实行预算管理。为规范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需要对购建、更新改造项目实行预算管理,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资产范围和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的职责权限,保证项目资金来源和用途,对项目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在预算管理程序上,实行建议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管理、调整预算管理、应急项目预算管理,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概预算审查、招投标、实施等建设管理工作由受托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执行,工程结(决)算由委托单位按预算规定办理,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的建设管理过程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不定期检查和后续评估工作。
2.3.2强化固定资产动态管理。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要按专业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动态反映固定资产购建、移交、使用、维修、调拨、拆除、报废、价值变化等情况、并定期进行相互核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交付使用,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根据“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和其他结算资料办理交接手续,委托单位列账建卡。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受托单位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委托单位列账处理。拆除、报废固定资产,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鉴定,由受托单位编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委托单位列账处理。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发生变更,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确认,由受托单位编制“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委托单位调整固定资产账项。委托单位要积极运用铁路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完成资产动态处理,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2.3.3加强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管理。为保证受托管理的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城际铁路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明确受托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年度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受托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清查盘点可以结合设备检查和春、秋季鉴定进行,移动使用的受托固定资产应重点检查,确保可移动的固定资产设备不被挪用至其他线路。固定资产清查小组由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的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受托单位的固定资产保管、使用部门组成。各个部门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将各自的账、卡与固定资产盘点清单进行核对,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清查盘点发现固定资产账实不符或者闲置的,各个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管理类别范文2
一、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为目标,通过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强化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建立起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推进我省劳教工作发展。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局机关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外,都要采用方便、快捷的方法及时、如实公开。具体要求是:
(一)注重针对性。要把干警职工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公开政务的重点内容,突出权力运行过程的主要部门和环节,提高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可信度。
(二)坚持真实性。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程序必须合法,结果必须公正,严禁弄虚作假。
(三)保证时效性。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特别是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更新,保证时间上的衔接和延续性。
(四)讲求操作性。要形成一套严格规范、方便快捷的操作程序,做到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真正让群众对局机关的建设和发展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有利于群众对各项的监督。
二、机关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类公开的内容
1、局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
2、机关办事指南、服务承诺、投诉途径等重要事项;
3、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司法部令和局有关劳教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人事类公开的内容
1、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2、公务员选拔任用条件、程序、结果;
3、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条件、程序、结果;
4、招录公务员条件、程序、结果;
5、公务员、职工年度考核内容、条件、结果;
6、公务员奖惩类别、条件、程序、结果;
7、警衔评授、晋升、降低、取消的条件,办理程序及结果;
8、干部、职工的工资晋升、福利政策和执行结果;
9、医疗政策的相关规定和执行情况;
10、队伍规范化建设管理规定和执行情况。
(三)财务基建类公开的内容
1、财务、基建管理规定;
2、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3、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4、工会会费、党费、团费的收缴、使用情况;
5、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接待费使用情况;
6、医疗费使用情况;
7、基建工程资金安排、设计监理和招投标等情况。
(四)行政管理类公开的内容
1、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2、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修和报废情况;
3、车辆管理规定和公务用车情况;
4、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情况;
5、深圳调遣中心、珠海办物业收益使用情况。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形式
(一)社会公开。在省政府网站设置“省劳教局”门户网站,主要公开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局机关概况、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局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相关政务规章制度、办事指南;政务综合信息等。
(二)机关公开。通过设置电子显示屏、内部行文、局域网设立政务专页和会议公开等形式,公布第二条所列四项内容中除向社会公开外的其他政务事项。
政务公开具体范围、形式与时间见《局机关政务公开运作一览表》。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要求
(一)公示或公开程序:公示或公开的内容由各职能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向政务公开办公室提供,临时性的工作随时提供。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公布。公开或公示内容统一由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进展及时更新。
(二)公示或公开时间:对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除特别说明外,在作出公开、公示决定后一周内予以公开或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突发性、临时性的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时间。
(三)公示或公开要求:公开的程序与内容要相适应。法规、政策类的内容采取相对固定的形式公开,经常性的工作在事前、事中、事后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的内容及时更新。对涉及干警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要及时听取干警职工的反馈意见适时回应。
五、政务公开的组织保障
(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由局党委统一领导,各业务部门相互配合,纪委负责监督实施。成立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向和启政委任组长,施红辉局长任副组长,其他局党委成员为组员。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审议局机关政务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和形式等。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政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办公室、监审处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政治处、计财处、生产处、机关服务中心、工会等部门派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具体处理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涉及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决定前应公开方案和议项,在充分听取干警、职工意见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