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风险管理专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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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风险管理专业

保险与风险管理专业范文1

关键词: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改革;教学目标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现代保险意识、能够运用现代保险技术、掌握现代风险管理理念的财务管理人才。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应当紧密结合财务管理人才对保险知识和能力的要求进行科学设计,但目前保险学的教学单纯考虑自身的内容体系比较重,而与有针对性的教学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高等院校财务管理专业加强保险学教学改革研究非常必要。

一、科学优化教学内容,建立与财务管理专业相匹配的保险学知识体系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应当在遵循保险学自身知识结构的基础上,科学优化教学内容,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知识体系,充分满足财务管理人才对保险知识的需求。

(一)风险管理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基础内容

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保险是风险管理最重要的技术手段,是企业或个人把自身的风险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发生保险风险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济补偿。保险虽然仅仅作为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财务管理手段之一,却表现出极大的社会保障功能,得到广泛应用。

风险管理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内容。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下非投机风险的发生发展规律、类型、本质特征、成本的形成和度量、风险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等都应当作为教学的重点,使学生深入理僻风险管理的内涵,充分认识通过保险转移企业风险的重要意义。

(二)保险基础理论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

科学的理论是人们认识和指导实践的重要基础。在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中,加强保险基础理论的内容设计,对学生科学指导企业风险防范,提高风险管理中保险的综合运用能力和理论分析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

保险理论随着保险实践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形成并得到快速发展,对经济产生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作为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必须掌握保险经济学原理、保险功能理论、风险防范理论,掌握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要求,掌握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应用范围及法律后果。达到能够运用保险理论与技术指导企业的风险管理行为。解决企业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复杂的业务及法律问题,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险基础理论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核心内容。

(三)商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主干内容

商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平台,对保持经济繁荣与健康发展、企业灾后重建、维持企业持续经营、保障员工福利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面临的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等已经成为束缚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通过制定保险计划,购买各类企业财产保险产品,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可以通过制定企业年金计划,为员工的生命、健康、意外伤害提供更高层次的人身保障,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优质人力资源的稳定。因此,商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重点和主干。

通过商业保险知识的学习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各类商业保险的产品特点,能够根据企业生产与财务状况,在企业风险评估基础上科学制定保险计划。选择优质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提高企业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

(四)社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企业运行中,存在着员工退休养老、医疗费开支、劳动力流动而产生的失业等风险,这些风险只能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可以改变劳动力对企业的依附关系,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地位平等。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具有相同的业务和数理技术基础,都是社会安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社会保险对企业发展的积极影响。明确企业员工所享有的社会保险的权利和应尽的法律义务,企业应该如何遵守社会保险的法律规范,保证员工社会福利待遇的实现。社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

(五)保险企业经营与监管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不可缺少的内容

保险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险产品是无形产品。财务管理人员在实施企业风险保险转移、制定

员工福利计划时,必须了解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了解保险企业台前幕后的各项业务及程序,了解国家如何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与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通过保险途径管理风险的效果。提高运用保险手段管理风险的水平。所以,保险企业经营与监管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不可缺少的内容。

二、积极强化能力培养,提高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效果

掌握和运用保险知识。分析与解决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风险管理问题,提高财务管理的综合能力,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始终如一的教学目标,因此,能力培养在保险学教学中非常重要。

(一)通过保险案例教学强化能力培养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应该以案例教学为先导,综合运用保险、法律及财务管理专业知识,正确处理企业风险管理中出现的各种保险问题。例如。美国“9.11”恐怖风险与保险分析、达姆达轮火灾案、大连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索赔案等。这些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通过解析让学生明晰法律规范,提高对保险知识的理解,加强专业知识的深化。提高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面对企业风险管理中错综复杂的保险法律案件能够找到解决的途径与方法。

案例教学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对于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效果。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案例教学要强调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提出解决方案。找到理论依据。

(二)通过社会调查强化能力培养

社会调查是将社会关注的某一具体问题,通过让学生直接进入社会调查研究得出结论的教学方法。学生在收集信息、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完成任务中学习和掌握知识,使能力得到提高。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主要是为了处理企业静态财务风险,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提高保险意识而设置。在确定社会调查项目时,要紧密结合企业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学生的兴趣及程度进行选择。例如。在风险管理、财产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社会保险等教学中,可以确立一些社会调查项目,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几项,如某企业保险情况调查、某企业保险方案策划、某企业员工福利策划等。在调查中深入企业,对有效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根据学生的表现、调查报告的质量给出考核评价。

(三)通过实践教学强化能力培养

实践教学的核心是学生根据所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具体操作,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通过实践教学,达到学以致用的同化,巩固所掌握的知识,提高能力的转化率。

在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等实务教学中,实践教学将收到显著的教学效果。首先。设定一个目标企业,学生可以到企业了解生产及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情况,排查企业风险隐患,制定企业风险防范与保险计划,企业办理投保事项。其次,模拟企业发生保险事故,学生代表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参加损失鉴定,理算保险赔款。再次,选择企业保险实务诉讼案例,建立模拟保险法庭,模拟代表企业参加法律诉讼。要充分利用校内外实习资源,采用模拟实训和现场实习相结合、辅以比赛等多种教学形式。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保险学知识运用到企业风险管理之中,达到强化能力培养的目的。

(四)改革考核评价方法强化能力培养

为了保证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教学质量必须设计与保险学教学目标相匹配的、信度和效度较高的、易于操作的考核评价方法。

财务管理专业对学生的能力水平要求较高,保险学课程的教学考核评价要紧紧抓住能力培养这个关键要素。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在一定笔试基础考核外,增加企业保险案例分析、企业保险调查报告、企业投保索赔业务技能模拟操作等能力考核项目,加大平时成绩比例。变一次性、终结性考试为全过程考核,减少学习的功利性,有效完成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教学目标。

三、高度重视教学研究,提高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水平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应该高度重视教学研究。充分考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需要,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一)注重综合性教学研究

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比较宽泛,学生的知识面广、发散性思维强。在保险学教学研究中,应当积极探索如何发挥学生的知识储备优势,注重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法学、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的融合。

例如,在解释保险概念时,可以从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的不同角度进行阐述,从保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表现特征。揭示保险经济现象内在的规律性与矛盾的特殊性及与其他经济现象的普遍联系。在介绍损失补偿原则时,可以锁定某个目标企业,从风险管理、财务管理、法律规范等角度去分析损失补偿原则的内涵与财务效果,也可以

进行计量和博弈分析等。通过多视角提高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力。

(二)注重发展性与前瞻性教学研究

我国经济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保险理论和实务不断发展与更新。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发展性和前瞻性教学研究是时代的要求。

例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责任保险与信用保险成为企业经营不可缺少的风险转移手段,其理论与实务发展速度快,自身的业务体系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是近几年从国外引进的内容,是我国企业将来必须面对的问题。是一种由雇主提供员工因死亡、生病、失能、退休或失业而失去生活所得的救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团体保险、健康保险计划和退休计划,企业实施了员工福利计划可以获得国家的税制优惠,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发展性与前瞻性教学研究高度体现了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知识价值。

(三)注重实用性教学研究

保险学是一门指导保险实践的应用科学,保险学课程必须注重实用性教学研究,应选择当前保险市场比较成熟、适应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保险内容作为教学研究的重点。例如,保险合同与保险基本原则既是保险学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学中实用性最强的内容,保险活动在遵循保险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完成;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等是工商企业风险管理最重要的险种。应用范围广,因此。这些内容应该作为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教学研究的重点。

[参考文献]

[1]罗向明,论保险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j],高教研究,2005(28):68-69

[2]方荣军,刘玉焕,人身保险课程教学改革探析[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8(10):150-151

保险与风险管理专业范文2

[关键词]金融危机 保险公司 风险管理

一、引言

“风暴”、“地震”、“海啸”,人们用这些词汇来描述近来的金融危机。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全部覆灭,美国保险巨头 AIG被政府接管 ,美国金融业陷入新一轮金融风暴。这次金融风暴虽未对中国保险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但却引起了我们对加强保险业风险管理的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进步,保险业已经成为支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保险集团已成为金融体系日益活跃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保险集团风险,事关社会保障体系安全、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保险集团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有助于及时消除阻碍集团健康发展的消极因素,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从而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这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更有着极其的重要意义。

二、聚焦国内――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管理体制,但我们更应该看到,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能处于初级阶段,保险业风险管理无论是在体制政策的技术层面还是在文化认识的意识层面都存在着很多有待商榷与亟待改进之处。具体说来,可简单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保险公司风险意识较差,风险管理地位不高。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理论发展较晚、应用相对滞后,同时常存侥幸心理,应付风险管理。保险业白热化的激烈角逐助长了各公司高管“睁眼谈业绩 闭眼谈品质”的不良风气。一味的追求速度的增长而忽视了对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长此以往,必然不利于我国保险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同时,我国保险集团普遍认为风险控制只是执行层面的具体工作,不重视制定系统全面的风险管理政策。各部门难以统一和协调,风险管理政策难以贯彻实施。

第二,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机制落后,已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传统的风险管理模式只注重单个、关键的风险,然而平时看似不太重要的风险也会在一定条件下引发棘手的危机。这种片面的风险管理模式忽视了对风险整体的把握以及各个风险之间的关联性,无疑会产生很多有时甚至致命的风险管理漏洞。

第三,我国保险公司的重速度轻质量的短期行为风气盛行,承保理赔风险表现突出。目前各保险公司重业务轻规模的现象依然严重。为了追求业绩、违反授权规定而擅自签单承保等一些违规操作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过度承保的风险长期存在。与此同时,各保险公司为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纷纷招兵买马而忽略了对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责任意识的考核,这些不利因素都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从而为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第四,我国保险公司存在较大投资以及资金管理的风险。有些保险公司对投资风险预计偏低,投资收益率并不理想,造成公司资产无谓流失。违规的资金运用、长期大量呆账的积累都会导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致使资金管理存在较大风险。

三、放眼世界――国外保险集团全面风险管理措施浅析

与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发展的短暂历史相比,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风险管理措施更为先进与科学,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

第一、注重风险管理文化的培养,将风险管理上升到公司发展战略的高度。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能够使保险公司理性控制风险、合理配置资源、维持企业的良好运转、实现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国外保险公司致力于在企业内部持续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

第二、不断优化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完整高效的风险管理组织构架。国外保险公司致力于建立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为直接领导,以各部门为独立的风险管理单位同时各个部门相互联系的风险管理系统,保证了风险管理的高效与完整。与此同时,将风险责任落实到人,切实保证每位员工都要为其引发的风险承担责任,这种彻底的责任负责制度能有效的从根本上抑制违规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三、注重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的创新,计量化和模型化发展成为趋势。国外保险公司非常重视计量模型、IT技术等高水平技术在风险管理领域的应用,不断更新风险管理方法,将新技术、新方法纳入风险管理之中,精确以及科学的控制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高度重视对资本的监管,保证充足偿付资金。国外保险公司通过对风险以及收益进行精确地计量,重视加强对资本的管理,使得公司能够在极端的市场运营条件下,保证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这种做法能够有效避免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提高了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同时也提升了资本的合理配置效率,达到收益性与安全性的有机统一。

四、洋为中用――提高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措施

2007至2017年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黄金十年”。我国的保险业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这为保险集团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为更好地抓住这一有利发展时机,我国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吸收借鉴国外先进保险(金融)集团风险管理经验,加快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鉴于此 ,结合保险公司的自身经营特点 ,本文提出了关于构建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几点思考。

第一、加深认识、树立理念,努力培育健全的风险管理文化。

保险公司应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统一强化全员风险意识,增强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逐步树立“风险管理创造价值”的基本理念;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风险管理理念、知识、流程以及控制方式等内容的培训,逐步树立“风险管理人人有责”的理念。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树立“风险管理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做到身体力行,在培育风险管理文化中起表率作用,从而在整个公司内部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氛围。

第二、健全机制、责任到人,深层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保险公司应在集团层面设立专业风险管理委员会,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人,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风险管理相关事务工作,并配备履行风险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明确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在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建立公司内部、总公司和子公司、甚至保险公司与各个相关行业之间关于风险信息沟通和风险政策修正的制度,积极加强各个风险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为风险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第三、顾全大局、克服短视,积极加强对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控制。

保险业应实行内部控制、同业互督与政府监管三管齐下的监督模式。公司内部严格核保,风险事故责任到人,从根本上遏制片面追求业绩忽视保单质量而违规签单的事件发生;整个行业建立互相监督的机制,及时压制各公司因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而放松承保条件的恶性竞争行为;政府部门从宏观层面上对全行业进行分类监管,即根据包括偿付能力、信用评级等一系列指标的综合指标体系将保险公司划分为若干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保险公司采用不同的监管办法。对优秀的公司采用相应的激励优惠政策,对较差的公司采用相应的鞭策机制。这样的监督模式从多个层面有效抑制了短期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克服了不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恶意投保引发纠纷的现象。

第四、谨慎投资、合理配置,不断完善对资产风险的管理。

保险公司应定期、及时的对资产风险进行评估,积极引用先进的IT技术以及计量软件精确地对资产进行管理,科学测定准备金率,既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又能将资金进行合理利用。同时,保险公司应选用多种资产组合进行风险分散,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以及避险交易等都应纳入保险公司考虑的范畴是资本持有量达到最佳,资本利用效果达到最好。

五、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风险全球化的趋势也日益凸显,华尔街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即是明证。这也意味着保险业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加强与改进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状况、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成为了亟待加强的问题。我国保险公司应从提高认识、培养意识入手,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由此提高我们的风险防范能力,从而保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正常运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 张 君:论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J]. 保险研究,2003(03)

[2] 魏 卓:完善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思考[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03)

保险与风险管理专业范文3

1 上海世博村E、F地块工程项目概况

上海世博村E、F地块位于上海世博村生活区的南端,城市次干道雪野路、城市支路世博村路之间,华丰路北为E地块,路南为F地块。E地块结合原厂房改造形成一个商业及办公建筑结合体,F地块会期主要作为绿化和停车用地。E地块在原港口机械制造厂加工车间原址上进行改扩建,E地块西北角约30%的厂房拆除,新建一标准层1500平方米共23层的办公楼建筑,并通过其裙房部分与原有厂房连接。新建部分地下2层、地上23层;地上1-3层为裙房;改建部分无地下室,地上2-3层。新建建筑面积为44162平方米;改建建筑面积为15278平方米。

2 上海世博村E、F地块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招投标工作实践情况

2.1 风险管理主要参与方及各方角色

本文所指的风险管理是指通过由建设单位和建造单位组成共投体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引进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不但负责工程建设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和工程使用期质量损害风险的承保,还负责对建设期间的施工安全和设计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控制,从而起到工程风险管理的作用。

保费分担比例为:(1)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建设单位分担80%,设计单位20%;(2)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单位分担20%,施工承包单位分担80%;(3)风险管理费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工程风险管理工作的主要参与单位包括: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机构。其中,以建设单位为首的各参建单位在风险管理中主要扮演投保人和风险控制执行人的角色;保险经纪公司主要帮助建设单位管理风险管理事宜,如选择保险公司、选择风险管理机构以及协助索赔等;保险公司主要扮演风险承保人和风险管理机构委托人的角色,希望其作为独立第三方不但承保工程建设期风险和使用期工程质量风险,还能通过风险管理机构扮演风险监督和控制的角色。在该试点项目上,由于不再聘请专门的工程施工监理公司,所以,风险管理机构同时扮演了工程施工监理公司和工程风险管理机构两种角色。

2.2 风险管理工作各方合同关系

风险管理具体工作程序见图1。

2.3 本项目投保阶段招投标工作

2.3.1 保险经纪公司的确定

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土控”)对由建委推荐的,符合条件并对试点制度均有所认识的四家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保险顾问招标,通过对其提交方案的比选,特别对风险管理试点制度的认识程度进行比较后,确定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大”)作为本项目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费由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支付。

2.3.2 保险公司的确定

世博土控召开由建交委、保监会共同确定的、涉及试点制度的八家保险公司参加本项目保险招标说明会,突出本项目建设的重要性、特殊性及风险管理试点制度的试验性、示范推广性。回标后,由保险经纪公司从风险管理试点制度的要求以及保险招标文件要求出发,对包括险种之间的衔接、免赔额设置、保险条款内容、风险管理工作及费用支付等内容,通过列表形式对保险公司投标文件作出分析汇总。在此基础上,由市建交委、市安质监总站、同济大学、世博土控等5家单位组成的专家评审团,对各保险公司的技术标进行了评审。为配合建交委试点制度在更多的保险公司中得以试行、贯彻并落实,评委就本项目的承保方式展开了讨论,并最终采用3家保险公司共保的方式,确定由中保(以下简称“中保”)、天安、平安排名前三的保险公司为中标单位,由中保作为首席承保人共同承保本项目。这一承保方式的采用旨在对试点制度中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条款、风险管理机构招标等环节在比较多的保险公司中得以充分磨合并运行,以达到取得试点经验并最终在更多的项目中不断推广的目的。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关键性问题:

(1)专家在技术标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保险责任空缺的问题;

(2)本工程时间进度与保险期限的特殊性需求问题;

(3)与风险管理试点制度要求相比保险条款措辞含糊,不符的问题;

(4)风险管理试点制度中关于对共投体风险系数评价的依据及引起的相关费率问题;

(5)投保金额确定的依据问题;

世博土控、施工总包方、中保、东大等各方多次商榷、探讨,并经各方对风险管理试点制度抱有的积极尝试、努力完善的态度,最终达成保险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2.3.3 风险管理机构的确定

风险管理机构是风险管理试点制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同时由于其委托关系的转变,各项具体工作也在原来施工监理工作的基础上有了更深、更广的要求,其立足于为保险公司服务,为一系列的包括建设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后的风险管理工作服务。

(1)市安质监总站、世博土控及三家中标保险公司确定了风险管理机构招标过程中各方的角色和具体工作。中保为风险管理机构招标人。根据市安质监总站提供的具备风险管理机构资格的监理公司名单,由世博土控、中保、招标共同完成风险管理机构的招标工作。经过招投标,最终确定上海浦惠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惠”)为本项目的风险管理机构。

(2)针对风险管理机构协议签订的具体方式,即世博土控与中保、中保与浦惠分别签订两方协议,还是由世博土控、中保、浦惠签订三方协议事宜,世博土控、中保、浦惠、东大等各方进行了讨论,最终确定由世博土控与中保签订《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合同》的同时,由中保、世博土控、浦惠建设签订《建设工程委托风险管理合同》。各方针对上述合同,结合风险管理试点制度的要求,在原工程监理合同的基础上融入了试点制度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对风险管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及安全质量行为检查等,最大限度地通过合同来完善风险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3)风险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安全、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管理,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并督促责任方改正;2)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3)程竣工验收之后的一年保修期结束时,回访工程运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检查和记录修复情况。

2.3.4 施工总承包招投标

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由上海第七建筑公司作为世博村E、F地块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工程为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程,在风险管理期间,由保险公司按试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及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分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金额的80%,此部分报价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文件还根据试点办法明确了工程质量保修保险金额的计算方法和共投体风险系数。

施工单位确定后,参与建设方与中保的保险合同谈判,明确了保险公司按施工总承包工程中标合同价作为暂计保费的依据,若在保险期间实际建安造价超过投保金额时,世博土控及时通知中保出具批单,并加收保费,最终保费待工程结算审价结束后按照实际建安造价调整,多退少补。

完成这四项招标,风险管理的各参与单位基本确定。

2.4 本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具体工作与试点制度的主要区别

2.4.1 试点流程

指导办法:先进行保险招标,达成投保意向书,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与设计、勘察单位组成共投体。

实际操作:在保险招标前该项目已确定设计单位,但此时并未明确项目是否进行风险管理试点,因此最终共投体中未包含设计单位,建工险保费亦只能由建设方单独承担而无法有效分摊。

存在原因:确定在本项目进行风险管理试点是在项目立项之后的一段时间启动的,未在第一时间介入,因此,在推进过程中存在滞后,无法将所有共投体一并纳入。

2.4.2 保险费率

指导办法:先进行保险公司招标,确定投保意向,然后结合工程本体风险评估和共投体综合素质评价确定系数,达成最终保费。

实际操作:由于此项目保险公司投标时已充分了解了工程本身的风险状况,同时也能确定选用一流资质的总包施工单位,因此保险公司综合其内部报价的各因素后直接给出了质量险的最终保险费率。而总包招标文件中仍将共投体综合素质评价系数的概念引入,造成总包对质量险保费难以接受,最终各方协调达成一致。

存在原因:共投体综合素质评价没有专门机构,因此综合费率系数无法确定,特别是工程本体风险系数无法确定。但如果今后确定了基本费率,综合系数由专业机构确定的话,保险公司招标报价就没有意义,此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

2.4.3 工程质量保修险条款

指导办法:一年保修期内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运营质量检查、回访,督促质量缺陷维修和记录。

实际操作:

(1)在本项目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条款中,删除了“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风险管理机构验收不合格,保险公司可予以退保”的内容。

(2)对条款中涉及的与试点制度不一致的说法进行了修正,如试点制度中的“质量检查控制机构”在保险合同中注明,特指“风险管理机构”。

(3)增加了试点未提及的风险――第三者责任险,即将因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主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直接引起保险地址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纳入承保范围。

存在原因:

(1)从根本上讲,保险公司的条款内容尚未和试点制度的要求相匹配。共投体认为风险管理机构的委托关系已经转变,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对其聘请的风险管理机构进行严格管控,即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的质量问题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而不应存在要求建设方退保问题,一旦届时发生退保,建设方完全不能通过保险获得相应的保障。

(2)条款中存在着细节事宜与试点制度不相吻合。其中有一些条款仅在原有民用住宅质量险条款的基础上,通过附加险的形式使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得到完善。

(3)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在试点过程中尚待一步步完善,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4.4 风险管理机构协议

指导办法:未明确

实际操作:世博土控、浦惠、中保签订三方协议的同时,世博土控与中保签订两方协议。

存在原因:指导办法中未对此协议有明确的说法。由于在试点工程中风险管理机构扮演了双重角色,同时作为工程施工监理机构和风险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缺少既懂工程又懂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于具有双重身份的风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感觉吃力,如果完全由保险公司与风管机构签订合同有些内容无法执行。

3 从风险管理试点招投标阶段工作实践提出一些建议

3.1 建议引入评价风险系数的中介单位

由于风险系数影响到最终保费的支出,而且涉及到共保体各方的保费分摊,属敏感问题,因此如果没有一个专业的中介机构做此方面工作的话,很难有说服力,建议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完成此项工作。或者建议由保险公司直接完成对项目主体的风险评估及共投体综合素质的评估,在费率出具时做出详尽的解释说明,当然对于共投体综合素质的评价需有一套专门的标准予以支持。

3.2 建议整合并统一质量险条款内容

虽然质量险条款属专门条款,但其中的内容不是针对目前的试点制度,无论是从其保险责任还是措辞来看都有很大的牵强性。比如,有些条款明显违反了试点制度的本意,试点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风险管理落实《建筑法》规定的工程质量责任,维护工程未来业主的质量权益,但有些条款却允许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内由于非保险责任而解除保单,显然阻碍了试点制度根本目标的实现。条款的严密性、专业性,包括承保条件的完整性势必影响最终参与保险的共投体各方的利益,因此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联合制定工程质量保险条款,以保证制度的损害赔偿目标和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3.3 关于风险管理机构双重角色的问题

试点工程中,风险管理机构实际上扮演了双重角色,同时作为工程施工监理机构和风险管理机构。但是,风险管理机构是无法取代监理单位的,原因是,第一,监理单位和风险管理机构的管理内容不同。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进行控制的机构,而风险管理机构应该是受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保险公司关心的只有质量问题,而且是那些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质量问题。也就是说,监理机构的管理内容通常大于风险管理机构的管理内容;第二,风险管理试点制度设计意图就是要引入独立第三方来对包括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在内的所有参建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所以,将施工监理单位和风险管理机构合二为一并不合适。建议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独立于原有工程项目管理体系之外,不取代施工监理单位。

3.4 关于试点流程

建议将风险管理的切入点与项目立项同步进行。在建设项目流程审批方面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专门的、具体的操作流程。

3.5 关于保险经纪人

建议由建设单位委托保险经纪,充分发挥保险经纪人的作用。目前的风险管理试点本身属于探索性的项目,从试点项目中可以看出,由于风险管理的参与者较多,合同关系较为复杂,风险管理参与各方在实施风险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产生分歧,因此可充分利用保险经纪人的中间角色,既可以协调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各方关系,又可以帮助建设单位做好保险方案、保险条款等专业审核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丁士昭.工程项目管理. 中国建工出版社.2006

[2]沪建交联〔 2006〕 307号文: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R] . 2006.

保险与风险管理专业范文4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风险;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2)05-0131-01

1 引言

工程建设项目在整个项目生命周期从筹划、设计、建造到竣工后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参与其中的各个行为主体都有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业主面临承包商不能履约的风险;承包商面临业主丧失支付能力或者拒绝履行支付的风险;监理、设计人员面临监理责任、设计责任追究的风险;材料供应商面临物价波动造成损失的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风险可能带来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投资效益亏损低下、法律纠纷等后果,严重的可能带来由此衍生出的更为严重的难以估计的后果。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对可能导致损失的工程项目的不确定性进行预测、识别、分析、评估和有效的处置,争取以最低的成本完成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办法。为尽量减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风险因素可能给各利益相关者、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使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完成,进行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势在必行[1]。

2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现状

2.1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发展概况

我国风险管理起步较晚,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由国外引入并应用到工程项目管理之中,只经历了短短二十几年的发展。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是唯一的投资主体,企业并没有独立的经济效益,风险主要由国家承担。近年来,随着西方风险管理理念的引入和工程建设领域本身投资体制不断改革,国际竞争、行业竞争愈发激烈等导致的风险影响较以往更加明显,风险管理逐渐引起了学术界和工程界的重视。

理论研究方面,许多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投入人力专门对风险管理进行研究,有关学者已经发表了很多论文和相关著作,为我国风险管理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实践应用方面,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已应用到大型水利项目、公路、桥梁工程、国际工程、房地产等领域,如北京奥运场馆建设项目、上海地铁工程建设项目、三峡工程项目、小浪底工程项目、大亚湾核电站项目等都成功的实施了项目风险管理。体制体系建设方面,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保险法》、《担保法》、《招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一些地方省市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如深圳市提出要求市政工程承包人同业主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由业主承担。这些都为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增添了新的内容,我国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正在加快建设和逐步完善之中。

2.2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发展是值得肯定的,然而相较于科学完整实用的风险管理,我国的风险管理还很不完善,基础比较薄弱,依然存在诸多的缺陷与不足,主要有以下问题:

2.2.1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国际化水平不高。在我国,大多数业主和其他各利益相关者由于缺乏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和了解,为节省开支不愿再额外增加风险管理费用,而宁愿采用风险自留和风险不合理转移的办法。但是,这种自留的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可能超过了责任主体的承受能力,将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项目失败。相比较西方国家,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工程实践应用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我国的水平尚处在引进、吸收和消化阶段。在全球化时代来临的今天,工程项目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要想在充满利益又充满挑战的国际市场领域安稳立足,我国建筑企业必须要有国际水准的风险管理作为保障。

2.2.2风险管理能力较差。西方发达国家风险管理发展较早,他们有专门的风险一览表和风险研究报告,一些大型企业或专业的咨询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还有自制的风险管理手册[2]。而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起步较晚,风险管理基础比较弱,存在一些技术难点:如风险识别能力差,对潜在的风险缺乏前瞻性的预测和判断;风险分析主要以定性分析为主,缺少定量分析,风险评价误差大;风险处理手段单一、落后,往往忽视综合利用各种措施手段来控制风险,在风险发生时,风险处理的效果并不明显。

2.2.3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作为保障、依据。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如《保险法》、《担保法》、《合同法》等与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有关的法律,但是缺乏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操作。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应该是由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所组成,而且要随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新的问题的产生而不断修改和完善,才能使其真正发挥规范市场的作用。显然,我国在与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比较滞后,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无法对市场起到真正的、比较严格的规范作用。

2.2.险管理机制不健全,保险、担保市场尚未形成,缺乏相应的中介咨询机构。国内大多数建筑企业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没有明确的定位,在企业和项目部的组织结构设置上未考虑风险管理的部门和职能,缺乏具有风险管理素质的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来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由于工程建设专业性很强,对其中的风险如何认定、分担等也难以把握,对未来是否能盈利无法做到心中有底,缺乏对开拓相关业务的热情和能力,因此未能形成有规模的保险、担保市场。工程项目由于涉及法律法规、工程保险、合同管理等众多领域,必须要有中介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专家参与。而我国政府和行业内部没有明确的相关政策或规定,以鼓励设立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中介咨询公司,为有需要的企业或项目提供咨询服务。这些都表明,目前我国风险管理整体服务水平有待提高[3]。

2.2.5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国内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研究大多局限于理论方法的研究,关于如何在具体项目中运作还没有比较成熟的系统方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并且,随着项目管理方式和模式的不断改进,旧的风险管理思路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有关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要有创新性的成果才能够指导现实的实践。

3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展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步加快和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筑业正处在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且工程建设项目较以往具有规模更大,工期更长,技术更为复杂,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等新的特点,各种不确定因素随之增加,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难度更大。风险管理水平,作为衡量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决定我国建筑业未来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因素。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是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的一条必由之路。当前,我国发展和完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3.1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建筑业各利益主体的风险管理意识,提高其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性的认识,并使其能自觉参与到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来。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的民营企业,他们可能没有能够及时的注意到风险管理研究和发展的成果,不能够及时的接触到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而这些民营建筑企业恰恰又是抵御风险能力最差的单位[4]。

3.2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和制度,丰富和完善风险管理技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企业要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必须要用相应的机制和制度实施管理,让企业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均有风险管理的分工和职责,并能够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进行系统的风险分析、识别、评价和有效的控制,以尽量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3.3建立、健全相应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法律、建筑、保险等相关专家一同制定和完善工程风险管理有关的政策、法规和细则等法律体系的工作,为建立、完善和推行工程风险管理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3.4通过积极培育形成担保人市场,支持组建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以提高工程风险管理整体服务水平。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不但要发挥银行的作用,还应当积极培育其他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担保机构担当担保人,以形成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建筑同业在内的担保人市场。由于专业的工程担保公司资金实力一般不强,应主要为中小型项目担保,并要形成竞争,防止垄断现象的发生。政府还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设立一批具有工程风险管理经验和能力的中介咨询机构,让更多的专业人士服务于工程项目风险管理[5]。

3.5加强理论研究,培养专业人才。学术机构和科研机构的研究,既要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更要能够立足现实,从我国国情出发创新风险管理思路、方法,使我国的风险管理理论能够更好的指导工程实践。同时,应当鼓励建筑工程企业培养具有风险管理素质的专业人员,以满足实际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人才需要。

4 结束语

随着现代建筑业的不断发展,风险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当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还存在很多弊端与不足,制约着整个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只有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工程项目实际发展需要的风险管理制度与模式,并具备有相应风险管理素质的专业人员或机构,能够给工程项目提供系统化、知识化、信息化的决策支持,我国的建筑工程企业才能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王志金.基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研究.山西建筑,2009(7).

[2]雷胜强.国际工程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

[3]陈磊.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的思考[J].基建优化,2002,23(2):31-33.

保险与风险管理专业范文5

Abstract: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complicated and systematic project, the problems of risk management in project construction gradually get more and more people's concern and attention.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hidden dangers and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risk management model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China.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and researches how to build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mode with high practical operability which is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ngineer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in China and can integrat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advanced management mode.

关键词: 风险管理;建设工程;管理模式;探析研究

Key words: risk management;construction project;management mode;analysis and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08-0032-03

0 引言

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不仅是建设项目投资成效和具体适用的相关体现,更关系着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所以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风险管理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对于建设一直以来都坚持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但是相比于国外建设工程更加先进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模式,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体系中还是存在着许多严重问题,这些安全隐患如果控制不当很可能就会引发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对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为人们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威胁。所以我们需要对原有建设工程的风险管理模式进行改进和优化,针对其问题隐患进行完善和补充,在结合我国实际工程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对国外更加成熟与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有效借鉴,综合探析研究出风控严格、管理安全并且实操性较高的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体系新模式。

1 现有风险管理模式的问题分析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现有风险管理模式相比于国外更加成熟与先进的模式在理念和实践应用方面都有着一定的不足。主要存在问题有以下三点:

①我国的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模式风险“共保体” 原则的存在,使得保险公司必须承担一笔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费用,会极大的影响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模式中的利益获取。

②现行风险管理模式信息方面不对称,关于风险管理的安全信息是合同协议内的不公内容,除了施工甲方、承保公司以及风险管理机构其余的每一个风险管理受益人都不能获悉管理保护细则,一旦出现问题,不知情的一方不能及时进行问责和追究,容易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严重的诚信问题。

③现行风险管理模式监督问责不是由风险管理机构直接施行,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风险管理机构需要与施工甲方、保险公司同时批准,才能对管理问题进行措施补救以及问责惩罚,沟通上会浪费时间,并且会增加风险管理机构的监督难度。

2 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全新模式的研究分析

全新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模式以国外建设工程管理模式先进的经验为参考模版,取消“共保体”风险管理原则,实现以风险管理全过程为基础的独立责任管理新模式(如图1所示)。要对施工甲方、保险公司以及风险管理机构进行责任区分,不能混淆三者的权利范围,在管理中追究到每一个具体方向的责任部门,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实现责任最大化。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以工程保险为主要风险基础,保险公司扩大负责保障范围,但不再与风险管理机构责任重叠,风险管理机构重点负责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督执行,权限范围加大,遇到重大的工程管理问题,可以先行采取措施,而后再于施工甲方与保险公司进行问题确定,总之全新的管理模式对原有的弊端和问题进行了很大程度的补充和完善。另外,在实践该风险管理模型的过程中,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①建立与完善诚信体系。全新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施工甲方所代表的业主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公司、工程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机构是权利区分,责任独立的,所以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下,建立彼此的信用基础就显得尤为重要。诚信的体系包括对工程的质量信用、安全信用、经济信用、合同信用等等,在信用的原则上,每一个单位做好自己的管理工作,履行自己的工程责任,为了最终的共同利益,完成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

②完善行业管理。首先要建立所有工程管理参与方的工程保险共同规则,对工程各方的行业自律、要求标准和管理细则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责任划分,同时实现信息共享。其次,一定要对施工甲方、保险公司和负责监督执行的风险管理机构建立工程保险的行业自律机制,来规范建筑行业风险管理工作的所有相关内容,共同遵守、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最终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实现管理模式的最优协调效果。

③培养专业人才。为了实现全新管理模式的有效运用,工程管理参与方要特别注重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开设工程保险和建筑风险管理的专业培训课程,对相关工作参与人员都进行系统和体系的管理培训,并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机构和建筑施工方进行实践对接,对培训人员进行实际的理论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

④完善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全新的管理模式各负责企业实现独立的责任承担,在这样的机制下除了良好的诚信体系基础,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实现政府部门的宏观监督和把控,更加有效地确保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和质量管理的可靠性。

⑤发展信息技术,促进工程保险和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筑工程管理实现信息化是建筑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要求,所以直接负责到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风险控制的工程保险和风险管理也一定要进行信息化的改变和优化。一般在基于工程保险的建筑工程风险管理新模式中,会采用PIP的信息技术,改变原有管理模式中工程项目信息点对点的信息交换方式,更加有效地实现项目工程参与各方的信息共享,大大提高项目建设的信息透明度,增强风险管理的效率。

3 工程变更索赔风险管理案例

3.1 工程概况

某地铁车站主体围护结构为厚800mm地下连续墙,原设计深度为28m,基坑开挖深度21m。降水方式为敞开式降水,降水费用150万元包干使用,降水方案由施工单位自行设计施工,原投标报价C30混凝土为983.53元/m3,钢筋5246.17元/t,型钢制安5874.27元/t,投标总价2707万元。

3.2 变更风险分析

2008年3月,由深基坑专家委员会对设计单位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我单位提出应加深地下连续墙的深度,变更理由为:

①设计地下连续墙深度28m,基坑开挖深度最深达到21m,且由于基坑土质为细沙,连续墙插入比不足,无法保证基坑的稳定,严重时有可能发生类似于杭州地铁基坑垮塌的严重安全事故。

②该地铁车站站位所处地下水位较高,为0.5~2.0m,承压水位较高,且地下水系与长江水位连通,形成无限补给,敞开式降水很难达降水效果。站区地质条件主要以粉砂、粉细砂为主。底板埋深20.5m(有效站台中心处),基坑底位于4-1粉砂层和4-2粉细砂层上,在降水效果不理想的状态下,此种土质极易液化,形成软基,严重时可能发生管涌,涌沙等情况,给基坑的安全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③基坑周边建筑物较多,且建筑基础形式多样,基坑西南南侧距离地面3层、地下1层混凝土框架结构某大型超市4.1~7.2m,西北侧20m为一地下通道;东北侧距离一28层大厦17m左右;敞开式降水势必造成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带来巨大的社会影响和安全隐患。

④该车站下穿运营中的轻轨线线路,地下连续墙距轻轨桥墩的最小距离为1.25m,轻轨桥墩基础为深度48m的摩擦桩,地下连续墙的深度如小于桩基深度,不利于摩擦桩的稳定,给运营中的轻轨带来安全隐患。

3.3 风险控制措施

基于以上考虑,我单位采取了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①地下连续墙深度加深,最好落底入岩,使基坑内形成止水帷幕。

②在大型超市侧及地下通道侧增加高压旋喷桩,即能提高止水效果,又能保证地下连续墙成墙过程中槽壁的稳定。

③地下连续墙每幅墙体接缝处增加高压旋喷桩加强止水效果。

3.4 风险控制效果

2008年5月,正式施工图纸下发后,深基坑评审会议的结果得到了充分的落实,连续墙深度增加至48m,基础入岩1.5m,增加相应的高压旋喷15258m。我单位在此基础上,耐心细致,作好各方面工作,锲而不舍,据理力争,与业主单位就地下连续墙由于深度增加而引起的单价问题进行了谈判,在原合同单价基础上,对我单位地下连续墙单价进行了变更增补。而且,由于地下连续墙入岩,大大降低了总价承包的降水的费用,此项变更的落实,给我项目增加了958万元的利润。具体情况见表1。

此变更成功的关键性在于以确保安全为载体,充分利用地质和周边建筑实际,最终实现地下连续墙变更。变更后的工程成本未超出预测范围,单位不仅没有因此承担变更索赔的损失,而且还因此增加了958万元的利润,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前期得力的变更风险控制措施。

4 总结

在工程建设领域基于全新风险管理框架下对工程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和优化,是我国建筑行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以工程保险为基础的风险管理内容,可以有效地转移建设工程风险,提高事故预防能力,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原有的传统管理模式是一种极大的补充和完善,所以在未来的建筑行业发展中,这种全新的风险管理模式应该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和应用,实现建筑行业更大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李杰.跨越工程保险技术障碍途径与风险管理模式的研究[D].华侨大学,2011.

保险与风险管理专业范文6

一、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概述

风险管理就是一个识别、确定和度量分析评价风险,并制定、选择和实施风险处理方案的过程。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管理在这一点上并无特殊性。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投资多、技术要求高、系统复杂的生产消费过程,在该过程中,未确定因素、随机因素和模糊因素大量存在,并不断变化,由此而造成的风险直接威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成功。

1、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的特点

(1)风险存在的普遍性和客观性。在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风险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只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是分散转移风险,而不能从根本上完全消除风险。

(2)风险的影响常常不是局部的某一段时间或某一个方面的,而是全局的。例如,反常的气候条件造成工程的停滞,会影响整个后期的工作。

(3)不同的主体对同样风险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人们的风险承受能力受收益的大小、投入的大小、项目活动的主体地位和拥有的资源有关。

(4)项目不可预见因素多。建筑工程由于工程规模大、施工周期长、施工难度大、技术更新快、参与单位多以及受环境影响等因素,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必然存在许多不可预见的情况。如,项目在建过程中施工图纸修改频繁、周边环境、社会环境、气候因素等,都对项目能否按计划施工带来影响。

2、建筑施工项目的风险内容。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的内容就是建筑施工项目风险识别的成果。现代土木工程较以往的规模具有日益庞大、复杂的特点,施工项目不断朝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综合化和环保化等现代化方向发展,施工企业从参加招投标与签约、施工准备、施工阶段,到竣工交付使用,都可能遭遇各种类型的风险,如可预料的风险、政策性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对风险识别是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环节。它的任务是了解风险的客观存在,识别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条件以及风险事件发生后的后果及影响,目的是找出风险之所在和引起风险的主要因素,并对其后果做定性的估计。

风险经过识别后,通常应对风险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和处理对策,以便在项目计划、监控及执行过程中进行管理,根据历史资料和施工管理经验,结合施工项目管理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筑施工项目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组织风险(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选择和其他操作人员的选择);(2)经济与管理风险(包括合同风险、资金风险、利率风险等);(3)工程环境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地质气象条件、火灾爆炸等);(4)技术风险(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机械等);(5)安全风险(人员的伤亡等);(6)错误假设风险(项目变更风险等)、政治社会风险等。

二、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水平仍十分落后,目前建设工程风险管理领域的主要问题有:

1、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依据。我国已经出台了《担保法》、《保险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但由于缺乏针对工程建设特点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虽然增加了有关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条款,但属于推荐性,没有法律强制力。

2、工程风险意识不强。如果出现重大问题,往往还要由政府承担主要风险。同时,作为风险管理主要手段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在我国的工程界、金融界以及有关部门,仍对其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或是存有风险侥幸心理,或是认为会加大工程成本而得不偿失。国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对于贷款的工程项目,也没有必须投保的要求。

3、保险市场尚未形成,缺乏相应的中介。工程保险和担保市场的形成必须拥有相当数量符合资格条件的担保人和经纪人。目前,国内的部分银行虽开展了一些担保业务,但很不普及。保险公司按现行规定不能从事担保业务,承包商之间的同业担保也还没有开展起来,国家对设立专门的担保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审批、承接业务范围以及如何监督等,尚无明确规定,担保公司也未能形成竞争机制,国内的保险公司对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还有待于深化,开发的险种十分欠缺。而且,保险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市场和工程建设的要求。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必要的工程建设知识及相关人才,不仅对客户提出的各种专业性问题无法解答,甚至难以或根本无力提供工程风险管理的咨询与监督服务,使客户的投保积极性受到挫伤,影响了工程保险的推广。此外,国内迄今还没有相应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合同示范文本可供实践借鉴或遵循。

4、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的发展不完善。近年来,尽管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开展工程保险业务,但却很少为业主和承包商所接受,究其原因,除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尚待提高外,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工程保险经纪人、人,而且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也各不相同。一般投保人对保险知识的掌握远不如他们,如果没有专业人士为其出险后的索赔业务,一旦保险公司推脱应负的赔偿责任时,投保人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也是如此,缺乏对工程保险的咨询服务,工程保险知识不普及。这样,相当多的业主、承包商等认为投保得不偿失,没有投保的积极性。因此,培育和发展风险管理中介机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推动工程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件。

三、针对我国建设工程风险问题的建议

1、通过立法和合同规定,推动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开展。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必须有法律法规做保障,用合同相制约。因此,应当以《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为依据,在今后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立法中,应将相应的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内容写进去。当前,可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以推进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同时,除了在起草或修订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时,应注意参照国外相应条款,制定有关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条款外,还应抓紧研究制定各种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系列合同示范文本。

2、培育形成担保人市场,积极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机构。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除继续发挥银行的作用外,还应当积极培育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担当担保人,以形成有一定竞争的担保人市场。从国情出发,应当重点发展承包商的同业担保,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第三方担保。这既可以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又比较简便易行;但是,同业担保应当是高资质企业为低资质企业提供担保,一级资质企业可以为其他一级资质企业提供担保,全资或控股的母公司可以为其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严禁两家企业互相担保或多家企业交叉互保,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在条件具备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也应允许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即带有保证担保性质的保险。对于设立专门的工程担保公司,建设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审批条件,根据其资金实力、专业技术力量等,确定允许开展工程担保的业务范围,并对其设立后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信誉状况等做定期评估。要规范工程担保公司的运作,其提供担保书的担保总额指所有在担保的工程,原则上不应超过其自有资金总额的五倍为一个项目出具担保书的担保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其自有资金总额。鉴于专门的工程担保公司自有资金实力一般不强,应主要为中小型项目提供担保,并形成竞争机制,不能搞垄断。

3、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人和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一般是受被保险人业主或承包商等的委托,与保险公司洽谈保险合同并索取赔偿以及从事工程风险管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开展培训和风险咨询,包括风险识别、评价、处理、制订风险管理方案和指导执行等。对于工程担保或工程保险中产生的纠纷,应当确定一批可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确认的权威机构。在确定这些机构时,应注重发挥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安全监督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等机构的作用。

4、研究制定合同的工程担保、工程保险收费标准,其费用应计入工程成本。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还不规范,加上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建筑业一直属于微利行业,企业资金积累十分有限。同时,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建设单位的资金也比较紧张。因此,政府对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收费标准应当加以宏观调控,不能完全照搬、照套国外的做法。具体的收费标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类型、风险大小、业主及承包商的信誉等测定调控幅度,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担保、工程保险是直接为工程服务的,其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在国家和地方的工程造价管理中应当研究解决其费用的成本立项问题。业主也可以将通过招标竞争节省下来的资金拿出一部分用作保费的开支。

(作者单位:洛阳市嵩县建设局)

参考文献:

[1]丛培经.《工程项目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