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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范文1
国内保险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划、业务经营区域、目标客户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在对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监督、评估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大胆和有益的改革创新,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和业务活动日益复杂化,保险市场中也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在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和及早发现经营风险,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遭受的经营损失,保证保险业能够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在加强保险监管的同时,各保险公司经营决策者应该认真制定和切实执行公司控制风险、加强管理、稳健经营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和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各自公司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差异的情况下,实现公司市场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应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比如公司价值链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价值管理、销售渠道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公司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等。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追究总公司的领导责任。
二、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的复杂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监管部门例行的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遇到了现实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
国际上一般对内部控制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包括涉及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
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对分支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内部制度建设和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执行落实,职业道德水平和培训质量是否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和有意误导行为是否得到遏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否得到执行等进行研究和评估。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国内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内外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竞争与合作的大市场,使国内保险公司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国际保险业的竞争,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国际竞争的高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应该具备全球化的经营视野和更强的合作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内外资保险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势,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公司竞争所追求的目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作与联系,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从管理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首先,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意识;其次,应注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第三,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第四,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市场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提高公司的获利水平和竞争力。
四、以管理为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整体素质和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责、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单个的力量聚集成为集中的、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办事拖拉的弊端;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公司各级领导只有依靠一套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渐市场化和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应建立起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预测,有效地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四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五、以服务为理念,提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科技含量
首先,产品创新能力反映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保险产品的系列结构、规格品种,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频度,对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根据竞争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都把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和更新产品作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必须看到,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业务结构方面,财产险保险费收入来源80%以上为机动车保险,经营缺乏特色和品牌;业务品种方面,财产险传统型业务比重大,创新型业务、高附加值业务和延伸型业务比较少或基本上没有开展。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得以放松,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条款费率制定权,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应该跳出传统的业务框架,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建立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的产品管理制度,加速开发和创新公司自身的产品系列,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培养适应产品创新的人才队伍,造就一支掌握现代产品风险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是对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是否完善的考验。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产品创新机制。
其次,科技创新引导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北京市保险市场近年来能有快速发展,同保险公司重视服务创新密切相关。目前,北京市保险市场中的服务创新表现为:服务科技方面有电话语音服务、网络和电子商务、银行结算支付方式;服务管理方面有计算机网络管理、承保、理赔、结算中心、人业绩管理、营销管理;服务方式方面有服务之家、客户回访、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服务理念方面得到不断提升和转变。
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采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设备,促进办公自动化、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务手段和领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以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保险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在信息技术引发的保险创新浪潮中,公司间竞争的重点不再是产品的价格竞争,而是服务质量和方式的竞争。只有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才能将各种保险产品更快更好地送达顾客,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增加业务创新的机会。
第三,加强人管理制度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条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人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国内保险业的营销方式最终将建立在市场导向型、客户需求型这样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基础上,使人寿保险这一“以人为本”的保险服务行业在服务意识、服务效益、服务质量、服务渠道、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多方面和多层次发生根本变化。
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关键是靠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的提高,靠保险公司服务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制度体制改革、机构业务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归根结底都将落实在服务竞争上,因此,提高保险服务与促进保险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保险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运行,不能因人而易,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高度重视银行保险的发展机遇和经营风险。银行保险最直接的含义就是通过银行网络来销售保险产品。充分利用庞大的金融机构网络,增加保险的销售渠道,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是保险公司热衷于银行保险的最现实的愿望。银行保险所显示出来的独特魅力和广阔前景对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意义重大,一是可以建立客户资源共享机制,为双方客户提供综合性互惠服务;二是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的深层次合作;三是适应网上保险的需求,实现双方网站的方便连接,为客户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网上保险、网上查询和网上转账等多方面、多渠道的服务。
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人寿保险另一个主要销售渠道,但同时,各保险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保险不是零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滞后性,目前有些问题已经暴露,如经营效益风险、资金回报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违规操作和误导宣传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必须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同时加快制定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注重的是品牌形象和诚信经营,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塑造自己稳健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守规的品牌形象,形成自己值得信赖的品牌优势。银行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培训内容和时间。银行保险的核心产品是服务,服务质量是决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成败的关键所在。
六、以效益为中心,用内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保证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标履行职责,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基础的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用来推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到公司一线员工中去,用效益的观点,通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经营目标的实施,监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层的所有经营行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的实现,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层既是相关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其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绩效。
保险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关于保险专业工学结合保障机制的思考
收录日期:2013年4月22日
一、各级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要大力支持高等职业院校发展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灵魂,在职业教育界,学校要与企业合作已成为共识。于是,传出了“校企合作是学校热企业冷”、“没有企业的参与,职业教育就是一句空话”的议论,更多的人指责企业没有社会责任感。
在召开的首届中国国家级开发区职业教育年会上,有企业发出了声音:“校企合作,我们同样急切。关键是如何合作。”在年会上一些院校代表和企业代表都有不同建议。陈天祥说:“政府可以推出优惠政策、降低门槛、对违法违规的办学现象进行惩处。”不是说政府完全不管,政府在起步阶段甚至有替代市场的效用。在校企合作市场化的过程中,需要政府进行恒温调控,发挥企业行业协会的作用。“一句话,政府要做应该做的事。”有些专家认为,如何指导学校和企业跳出和谐动人的“双人舞”是政府的事。总而言之,大家都达到了一个共识就是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从法律、利益、情理三个方面不断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为校企合作“穿针引线”,搭建平台。
在这种情况下,借鉴美国政府的做法,我国应重视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构建校企合作的教育体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企业在高职院校培养人才方面的义务。此外,还有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时的身份、学校和企业的职责、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等。这些问题都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在此基础上出台各项优惠政策,尤其是在税收方面给予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优惠。在具有了法律基础的保障前提下,在保险行业领域里还可以发挥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可以在行业内部出台规章,明确各家保险公司在培养保险专业人才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应大力支持配合高职院校保险人才的顶岗实习。关于校企合作的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校企合作,提高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的社会影响力。最后,可以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因为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行业内部的协调和自律组织,可以在行业内部形成关于保险公司培养人才和选择人才方面的共识并可以提出方案。
二、建立保险公司和学校双方利益机制——驱动校企通力合作
企业与高职院校都是利益主体。企业最根本的目标是盈利,凡是能够有助于企业合法盈利的行为与合作都会受到企业的欢迎,否则,迟早会被企业拒绝。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以适应企业需求、争取给企业带来利益作为出发点与企业进行合作。一是根据企业用人需要适时调整实践教学计划。保险专业的教学计划以不同职业岗位对人才需求的不同设计,分为内勤岗和外勤营销员岗,在制定教学计划时要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此委员会由学校和企业专家、毕业学生来构成;二是适应保险公司业务和流程的需要,实行弹性学制。在保险公司实习的学生如果顶岗操作时间过短,学生熟练了就走,只能给企业带来麻烦而不能带来利益,让企业感受到企业只有提高设备或顶岗实习的义务。如果顶岗操作时间长,既可以保证产品质量,又可以为企业节约人力成本(企业付给学生报酬远远低于职工报酬)。为满足保险公司在特定时节对人才的需要尤其是对保险营销员的培养,保险专业可以采用弹性学制、学分制。如在弹性学制和学分下保险新产品设计和上市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市场调研、调查问卷的设计、发放、新产品的宣传等工作,我们学生可以承担全部或部分内容。这样,学生既学到了实践知识又为保险公司节约了成本,又培养了保险行业的人才;三是为保险公司提供智力支持。如在校老师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培训员工和中层干部,对员工进行职业技能轮训与鉴定。因为在保险理论体系方面与保险理念方面是在校教师的专长,完全可以承担企业的部分培训任务,而实战经验方面是企业内训师的专长。同时,在校保险专业教师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项目研究与开发,与保险公司一起进行产品开发和营销策划,等等;四是提供优秀毕业生。保险专业毕业生优先让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进入毕业实习阶段的学生根据企业需要和毕业生意愿,可以直接签订就业协议。保险公司也曾表示他们需要保险专业的人才,不管是本科还是专科,只要是专业底子扎实,勤学敬业,踏踏实实,专科生也是保险公司所缺少的。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尝到了甜头,获得了利益,必然强化长期合作的动机与动力。而校企长期友好合作的受益者是企业、学校、学生,可以说是“多赢”。
三、建立保险公司和学校间的激励机制——促进校企全面合作
建立激励机制的目的在于调动校企双方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校企合作的成果。一是成立由高职院校和保险公司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保险专家参加的保险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制定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共谋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和保险教学计划,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优势,由保险公司提出培养保险专业学生所具备的素质和知识,进而提出教学课程、教学内容,然后在校保险教研室教师再加以补充和调整,共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二是校企双方领导相互兼职。保险公司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兼任学校副校长或金融系、保险系部副主任,学校领导兼任保险公司某部门的副职或顾问;三是聘请保险公司核保部、理赔部、培训部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保险营销员作为学校特聘教授或实习指导老师并发给相应的聘任证书,甚至让保险公司的老师参与到学校的课题中,专门讲授某业务流程的内容。而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向企业有关兼职人员、特聘教授、实习指导老师支付一定的报酬,使得他们劳有所得;四是制定合作企业、兼职人员奖励制度,对于合作好的企业、兼职教授(教师)给予奖励,并通过有关媒体报道宣传;五是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符合教师任职条件,且企业与本人愿意的,调入学校从事高职教育事业,以改善教师的知识、技能结构。学校教师在寒暑假期间可以到保险公司做兼职内训师、核保部、理赔部门实习,学习保险实务实践知识。
四、建立保险公司和学校间的约束机制——规范校企健康合作
有约束,有规范,才有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才能提高合作的效率。一个具有长效机制的校企合作必须要明确双方共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为此,双方必须受到法律、制度和道德的约束。此项工作的推动可以借助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来实现。法律约束是通过双方签订具有法律规范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的责任。比如,保险系部在协议中承诺某某时间要派多少专业学生去公司实习多长时间,保险公司已将此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如果学校不能履约,导致公司工作受到影响和损失,学校必须按协议赔偿。再如,协议规定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由保险公司负责。所以,法律文件、协议是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在法律约束的框架下,企业与学校都要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约束的力度。如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制度、特聘教授和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制度、学生实习期间劳动管理制度、学生实习期间违规违纪管理制度等等,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校企合作行为和学生实习实训行为。不仅如此,还要强化道德约束。校企合作双方都要按照合作共赢原则加强道德教育,使得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制度要求和道德要求。特别是学校,要把企业作为友好的合作伙伴和自身利益的共同体,竭力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形象,使其成为学校不可缺少的组织部分。要明确规定派到企业实习实训的学生,自然成为企业的一员,是一个纯正的“职业人”融入到企业文化之中,按照企业的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履行自身的职责。
五、充分发挥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导作用
校企合作中一个比较容易走进的误区就是过分强调单方面的决定权,对合作的对方抱有一定成见。对学校而言,容易自持是人才培养方面的专家,忽视企业的意见。在实际的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内容安排、课程设置等方面并没有征求这些企业人员的意见。美国社区学院的经验表明,在合作中要重视企业的作用,给予企业主导或者说领导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在实践过程中的优势,才能吸引企业主动参与职业教育,激发企业参与合作的热情,实现真正的校企合作,甚至我们可以让保险公司在校企合作中充当牵头者、主导者、领导者。这样做可以让保险公司在情感上更加舒服和自愿,对校企合作非常有帮助。
除了以上方面的合作保障机制外,在合作中我们还应构建情感机制:一要加强校企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二要重视相关人员的相互交往,如学校应经常走访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待交流,并积极改进校企合作工作;三是经求校企合作双方相关人员的意见,关心其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切身感受到自己是学校的一员。
主要参考文献:
[1]徐沈新,王健康.高职保险专业顶岗实习问题探析.当代教育论坛,2008.
[2]郑祎华.高职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初探.辽宁高职学报,2007.1.
保险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财产保险;业务成本管理;优化策略
财务管理是公司运营的重要环节,是公司进行收支分析、长期规划的保障。若是一个企业缺乏行之有效的成本管理技术与对策,将不能够制定详细的企业运行计划,也无法建立完善的财务应急机制。因此,在新时期做好企业的业务成本管理迫在眉睫。
一、从思想上抓成本意识
在财产保险市场中,领导和职工都相应产生了“只要有市场,不怕没收入”“做好广告宣传,就会提升市场占有率”的懈怠思想。此外,保险公司的主要实践都投放在了开展保险业务上,而造成管理不够严,力度不够大,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率情况认识不够深刻。鉴于此种情况,财产保险公司领导,要加强对保险的成本管理,尤其是思想上的成本意识要加强。只有全面提高全体职工对成本管理的认识,才能做好保险的成本预算和全民成本。
某保险公司为了促进财产保险企业的全面发展,管理人员经常组织企业开展员工大会,对员工进行管理思想的宣传,让广大员工均能了解成本管理的定义与内容,并积极参与到成本管理工作中去,将成本管理与自身利益相结合,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工作后,企业员工的成本管理意识普遍提高,并一定程度自觉投入到管理工作中去,有效提升企业的效益。
二、加强业务前的承保理赔工作
保险业务最主要的支出就是投保人的理赔工作。理赔的多少又跟承保有关,因此,要加强这两方面的工作,在理赔支付上严格把关,明细理赔条款,尽量减少这方面的支出。公司应注重提升承保人员综合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他们的风险管控能力,使公司承保人员在机械繁琐的工作中,始终保持良好的心态和积极的精神面貌,坚守自己的岗位,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工作,严谨认真地完成各项任务。
(一)承保方面要严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为了大量地占领市场份额,保障企业在竞争中不被淘汰,许多企业过分重视保单的数量,而不去重视保单的质量。一些保单在签订时应事先进行签保对象的调查,在承包方面也应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在保险期内一旦要求要理赔,保险公司将重要责任。
现在一些保险公司在发展同时,一味注重开拓市场,对承保业务的质量并不重视,一些业务员也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开拓客户市场、收集保费、提高签单率,从而忽视了对客户和被保人的验证,没有对签保对象进行相关调查,从而出现了骗保、骗赔等现象。因此,在日常的运行管理中,管理人员必须要注重对保险质量进行控制,降低骗保、骗赔的几率,从而提高保险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要摒弃纯粹的价格竞争
保险行业必须要充分利用本土资源进行经营,并扩充竞争优势,根据以往的调查发现,一些保险公司的竞争观念不正确,一味地追求价格竞争,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价格不断上涨,这样的竞争属于保险行业内部的“鹬蚌相争”,并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要避免纯粹进行价格竞争。在2001年,曾出现因价格竞争导致保险市场秩序换乱的局面。当年的广州车险费率出现恶性竞争,最终导致保险市场的秩序混乱,从而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从该事件当中可以看出,纯粹的价格竞争对保险业的发展有害无益。保险行业要加强对成本的控制管理,提高企业的收益,就必须要充分利用本土资源,进行本土化经营,发挥优势,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市场营销,从而开拓市场、增加客户。
三、业务进行中的财务管理
(一)遵守财经制度,规范费用支出
加强职工在费用支出上的认识,明晰相关费用的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对职工加强财经制度的学习,提高职工的费用支出规范意识。对于年初的费用预算严格执行,资金支出作严格审核,对无预算和超标准的支出预案予以制止。针对制度规定中不完全的部分,进行修正。在修正之前,按规定执行,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进行研究修订,在修正财经制度时间内,保障各项支出有理有据有节,使得各项费用发生合理合法,经济有效。
(二)完善审批制度
在财务支出中,要对支出项目和支出费用严格把关,坚持审慎原则。“领导要捂好钱袋子,当好家,做好主”,主管领导在相关费用支出中要做好参谋,使其对企业的费用开支了如指掌,做好财务审批控制,能有效控制费用开支,能有效减少不合理,不规范支出,为重大项目提供资金保障。
(三)制定合理手续费开支标准
伴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在支出当中,手续费支出的比例逐步呈上升趋势,恶性的竞争,直接影响着保险承保水平以及企业市场经济中经济效益的实现。只有制定合理、控制手续费开支达标,才能对手续费支出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在控制中,要针对不同业务险种以及不同领域开展难度,通过各种因素的权衡,制定出合理的手续费开支比例以及开支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不随意变更标准,遇特殊情况,要与上级部门进行沟通,核准后进行。
四、业务结算的财务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不同于其他公司,由于保单上的有效期与年度会计审核的日期并不一致,因此在财务年度结算上应该将尚未到期保单上的责任归于“未到期责任”。在财产保险业务中,费用是在签订保单的时候收取的,按照财务中的权责发生时,应该将这部分不属于当年收益的入账归于财产储备金。
(1)企业的利润应该是用当年的收入减去当年的支出之后,再进行相应的年度调整来计算。另外,保险业的年度收益可比性不高,由于保险的支出大部分都是理赔方面,但是财产保险是按照计算年度的实际损失来支付的,受理赔金额影响,保险业的收支情况每年会有差距。因此前几年的财产收益并不能作为本年度的参考。
(2)年终结算方面,财产保险的重点是在估算负债上。保险业的资产并不像一般企业需要购买原材料等,其资产大多是以资金形式存在,不需要进行年末的核定;另外一部分资金的收益情况在年终的时候就已经能够基本确定,因此这部分的收益可以不必重点管理。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是明确各级财务报告编制机构的责任。利用现代化的财务信息管理方式,科学地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公司进行财务管理,是保证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规范性的重要手段。首先,明细各级财务机构职责,建立科学的报告编制和审核汇总的流程。其次,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报告的预测制度,加强财务规范和财务监督,提高其规范性,准确性以及及时性。
某保险公司在制定财务保险制度内容时,对财务管理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下文对其进行简要归纳:
第一,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对会计信息进行真实、完整地进行记录并提供,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以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为原则,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的财务预算进行科学编制,并合理地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节省开支,并利用公司资源,提高效益;定期对财务进行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及时反映。企业分公司或营业部在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企业总部的制度。
第三,公司的财务管理采用集中管理、分级授权等方式。统一领导是指企业的财经政策和规章制度、财务等方面进行统一安排。分级授权指的是公司对各级机构或部门进行授权,让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第四,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度,总监由董事长提名,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包括:协助领导建立或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推动公司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工作,公司要对分公司或机构部门进行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从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公司设计独立的财务部门,并在管理人员的领导下,进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信息必须要统一上缴,纳入财务部门进行核算。
通过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管理人员能够对财务的各项信息和明细进行有效管理;通过设定相关规章制度,能营造良好的企业环境。
六、结语
对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业务成本的管理无疑是一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企业一定要加强业务成本的管理工作,才能保证企业在竞争中独占鳌头。
参考文献:
[1]李春梅.浅析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的有效措施[J].中国外资,2011(17).
保险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范文4
传统上我国保险市场采取直接展业方式,即依靠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去争取业务,这种方式需要配备大量的业务人员,展业成本高。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把营销机制带到中国,由于营销人员展业的成本较低,并且营销人员与保险客户进行较深入的交流能够更有效地宣传保险知识、挖掘保险市场潜力,因而营销机制深受欢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个人营销已经成为我国人身保险的销售主流,近年在财产保险中也逐渐尝试引入营销制度。目前我国保险营销员已发展到148万人,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虽然营销制度给我国保险展业方式注入新生力量、促进保险事业的大力发展,但随着营销队伍的迅速扩张,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出现虚假宣传、故意夸大保险产品功能,蓄意隐瞒对被保险人不利的条款解释、误导或诱导客户投保,截留、挪用保险费等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诚信缺失成为保险营销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保险营销中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会产生强烈的动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就,专业性极强,受到知识背景的限制,投保人很难理解保险条款的确切含义。由于保险营销员的收入主要来自保单销售,因此为了达到签单目的,营销员往往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夸大性宣传,或故意隐瞒保险免责条款,诱使投保人多投保、多交费,从而达到追求自身利益的目的。
2.保险监管力度不够、失信行为成本低。我国《保险法》虽然突出了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地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也对营销员的展业行为作了规范,但是总体上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措施不明确,没有带给失信者足够的法律威慑力。保监会在实施保险监管中主要侧重于针对保险公司,对包括营销员在内的中介人员的监管力度不够,一些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较低的保险营销员的欺诈行为并未受到应有的惩处,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3.保险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粗放型经营管理模式,虽然现在许多保险公司已实行股份制改革,但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转变在业务上“重数量指标、轻服务质量”的经营理念。为了追求业务扩张,许多保险公司降低了保险营销员的录用门槛,管理上以保险费收入的数量为首要考核指标,不注重其业务能力、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在佣金支付中寿险业务的首年佣金比例高,后续各年锐减,财险业务一般一次性支付,无形中又助长了营销员追求短期利益的失信行为。
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较完善,征信机构向社会公布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成为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决策依据,信用等级低往往意味着客户群体的减少,企业及个人的信用状况置于社会的高度监督之下,从而激励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诚信相待。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刚刚起步,个人信用制度几乎空白,保险营销员即使有失信记录也没有给其未来的经济活动带来负面影响,以致失信行为屡屡发生。
三、建立诚信保险营销机制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增加保险营销人员的失信成本。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构建诚信保险营销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我国应当在《保险法》基础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对失信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法律制度的硬约束下,通过惩罚失信者,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使诚信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收益,才能从根本上激励保险营销员诚实守信、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保险市场中诚信处事。
2.加强保险监管、提高保险信息透明度。保监会应当对保险行业的信息披露作出具体的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向社会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使客户能够及时了解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及其营销队伍的相关资料,并作为投保时的参考依据。同时应当健全保险营销员制度,严禁保险公司录用未取得展业资格证书的营销人员,并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约束保险营销员的行为。保险营销员不仅要具备基本的展业资格证书,还应当在上岗前进行业务能力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诚信理念。保监会还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及时采取措施惩罚保险营销员的违规行为,以正行业风气。
3.保险公司转变经营理念,加强营销队伍管理。诚信是保险企业的生存之本,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营销员的不诚信行为不仅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还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市场形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搞好营销队伍的建设,在经营中注重业务质量和保险服务,对营销员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诚信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诚信素质;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把诚信纳入考核范围,使营销员明确失信行为的内容及惩罚措施,从管理制度上对营销员作出行为约束,真正做到对客户履行“重合同、守信用”的承诺,使诚信成为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成为企业的核心凝聚力。
保险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范文5
目前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出现了一些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一些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优势和保险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在个别案件中拒赔不合理;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而不少保险人在利益驱动下,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还会出现撕单、埋单、私吞或挪用保费、制造假赔案、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等行为。而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在不满足投保条件下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提供虚假信息;更有甚者,骗保骗赔花样翻新等等。这些违背诚信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对保险业的发展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二、我国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
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高速发展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目前,我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而我国现行的保险人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各种有损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
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
(1)对于保险人而言
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简便的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但却不能区别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选择问题。另外,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保险人对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致使保险人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真实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或应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
(2)对于投保人而言
由于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而人们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因此,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以致很难对保险公司作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3)对于保险人而言
目前,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实行首期业务佣金和续期业务佣金相结合(首期业务佣金较高,续期佣金则逐年递减)、人的违规成本太低、缺乏长效激励机制等,这极大地诱发了人的道德风险。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使下,保险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基于保险人、保险人以及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三、对策建议
首先应健全诚信法规制度,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从保险条款、财务方面加强监管,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在保险业内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其次,在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行业内部信息的公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的信息库,以利于社会查询,同时,各保险公司之间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能共享,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再次,对保险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建立规章制度,尤其要在保险监管机构的干预下健全和规范我国保险中介体系;最后,保险人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保险技术和运营策略,对风险进行精确的分类和测算,设计不同类型的合同,将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开,从而规避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而且可以通过条款约定等形式,对投保人投保后的行为加以限制和激励,从而预防和控制道德风险,以防止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论文关键词:保险诚信成因
论文摘要: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这就决定了保险业较其他行业对诚信的要求更高,但目前诚信问题却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桎梏。因此,本文从制度缺陷和信息不对称两方面对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加强诚信建设的建议。
众所周知,负债经营是保险业的基本特征,如果没有诚信,公众就会丧失对保险业的信心,切断涌向保险业的资金链条,动摇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良好的信用是保险业的生命线。但目前诚信问题却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桎梏。
参考文献:
[1]吴定富.加强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R].世界经济发展大会报告.
保险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范文6
一、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的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出现了一些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一些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优势和保险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在个别案件中拒赔不合理;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而不少保险人在利益驱动下,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还会出现撕单、埋单、私吞或挪用保费、制造假赔案、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等行为。而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在不满足投保条件下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提供虚假信息;更有甚者,骗保骗赔花样翻新等等。这些违背诚信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对保险业的发展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二、我国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
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高速发展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目前,我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而我国现行的保险人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各种有损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
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
(1)对于保险人而言
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简便的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但却不能区别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选择问题。另外,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保险人对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致使保险人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真实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或应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
(2)对于投保人而言
由于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而人们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因此,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以致很难对保险公司作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3)对于保险人而言
目前,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实行首期业务佣金和续期业务佣金相结合(首期业务佣金较高,续期佣金则逐年递减)、人的违规成本太低、缺乏长效激励机制等,这极大地诱发了人的道德风险。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使下,保险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基于保险人、保险人以及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