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社会规则的本质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社会规则的本质范文1
关键词:体育;竞赛规则;文化价值
中图分类号:G81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0)04-0078-04
Abstract:The rules of sports competition is that people in sports competitions in the decision to sport participation in the formation of the main acts of a normative cultural phenomenon, it contains a response to the process of social civilization and the values required. This article 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e and examine the rules of sports competition, thus revealing its rich cultural purport, to establish "fair competition" of the philosophical basis, and to generate a harmonious cultural environment.
Key words: sports; competition rules; culture value
1 前 言
规则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是衡量社会理性化、文明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社会的文明成果。人类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我们的行为不是一开始就突变到现代社会的文明程度,尽管现代文明也还不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版本。我们经常会看到隐退在人类文明化行为背后的动物性“野火”还时不时地迸发,在人类文明的原野上疯狂蔓延。人们在各自利益的驱使下像动物一样展开没有规则的原始竞赛,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因此,有必要制定共同遵守的活动规则来约束人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以求获得社会活动的稳定秩序。奥地利法学家尤根•埃利希认为,规则可以分为法律规则与社会规则。法律规则是指“法院对人们的争执做出裁决的依据”;社会规则是指“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如道德、宗教、伦理等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所有这些法律、道德、伦理等制度规范都是日常生活中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
在竞技场上,要判定运动员的运动技术与竞技行为是否合理,也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标准。从广义的或更原始的范畴看,这个标准就是“游戏规则”。没有规则,游戏无法进行、也就玩不下去。随着游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了规则的文明化,并催生了现代体育运动。体育竞赛规则是体育运动的基础,也是其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体育竞赛规则的出现是符合竞技运动发展的规律性与目的性的。体育竞赛以激烈对抗的游戏方式,承载着人们在体育中的竞争冲动和需求,集中展示和生动演绎人类的竞争文化。这种竞争文化极大地激发人们奋发图强、积极创造的聪明才智,并使竞争者为“更高、更快、更强”的目标而坚持不懈地奋斗。竞赛规则就是体育竞争文化的逻辑规则,是体育竞争文化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竞赛规则的运行机制是不允许被忽视的,作为一种通约性的社会示范,无疑是人类其他行为的活动典范。体育竞赛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的文化价值得以显现的基础就是其竞赛规则――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竞赛规则作为体育文化的内在要求,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本文正是从文化的独特视角来审视体育竞赛规则,从而揭示其内在的人文旨趣。
2 体育竞赛规则的文化解读
规则是由一定的行为主体制定的要求或者准许某一类人或者社会团体以某种方式行动的指令性原则[1]。更简单一点,规则就是用来评价行为主体的行动是否正当的规范性命题。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普遍的社会规范,那么他/她才能获得社会或其他成员的认可。同理,体育竞赛规则是评价运动竞赛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是一种针对参与者而制定的行为规范。这些参与者主要是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比赛的其他组织管理人员。无疑,竞赛规则的完善是衡量体育竞赛发展程度与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般认为,体育竞赛规则包括构成性规则和规范性规则两大类。构成性规则,规定着比赛的具体目标及达成目标时所允许使用的手段,是比赛顺利进行的保证。例如,篮球比赛中的如何通过突破、运球、传球等方式将篮球投入对方篮筐的方式。而规范性规则规定着器械、场地的轻重、大小等方面,它可被看成是构成性规则的延伸,与构成性规则相辅相成,保证着比赛的顺利实施[2]。例如,足球场地的大小、球的物理形状、运动员触球使用的动作等。构成性规则规范着主体的行为,规范性规则规范着运动技术的标准。简而言之,竞赛规则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规范,是一种设计的游戏规则,它以技术规则为基础,以道德规则为指引,共同维持着运动竞赛中的秩序,保证着运动竞赛的顺利进行[3]。总而言之,竞赛规则是对体育竞赛规律的应用。竞赛规则应是体育竞赛活动顺利进行的逻辑规则,反映了体育竞赛的本身特征,因而,竞赛规则运行机制是不容忽视的。
体育竞赛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文化人类学对普遍文化系统的划分通常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人与社会的关系;三是人与自身心理的关系。李亦园教授根据这三层关系把文化界定为三个层次: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从体育竞赛背后存在着的那种人文理念和社会意识对社会主体的支配和约束来看,体育竞赛是一种制度文明。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们知道现代西方竞技体育的产生是伴随着西方工业革命后社会制度文明化而产生的。所以,西方的一些制度文明与社会价值观也无不反映在这种竞争性的游戏活动之中。竞赛规则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而产生的特定的文化活动方式。作为体育竞赛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约束参与主体行为的竞赛规则必然要产生与其存在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文化价值观念。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竞赛规则,是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两大支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制度文明,必然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价值支撑体系[4]。因此,竞赛规则文化的内容,应该包括竞赛理念、竞赛价值规则、竞赛的伦理道德观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具体表现为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等。
竞赛规则素来被称为竞赛场上的“法律”。它通过指引运动参与者的行为来维持竞赛秩序。在竞赛活动中,什么样的技术方法和行为方式是符合运动项目规律的应都以竞赛规则来判断。它为运动参与者提供了一定的模式、标准或方向,使运动员或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有法可依”,并按照规范性法规去调整自己的行为。这一点在难美性的运动项目中尤为突出,这些项目都注重发展难度动作和连接动作,并重视动作的艺术性,提倡创新。以竞技健美操为例,每四年进行修改的竞赛规则使得评分判断越来越精细化、具体化,评分也就日益客观、准确,运动员的技术和整个比赛的发展都会随之发生质的飞跃,更符合现代体育文明的要求。一方面,项目的发展促使竞赛规则随之进行修改,技术发展又会促进规则的更新;另一方面,规则的发展对技术的发展有指导作用,规则的修改进一步推动项目的发展。竞赛规则总是和体育竞赛紧密联系和相互影响的。任何体育竞赛的背后,总是存在着竞赛规则的制约。竞赛规则是体育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文化现象,它是人类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时的社会制度文明。
3 体育竞赛规则的文化意蕴
体育竞赛是人们理想中公平竞争的典范,体育竞赛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开、公正”等社会诚信基准。这些原则体现在有一套完善的、不同于法律规则和社会规则的竞赛制度与规则。在体育竞赛相关的制度安排中,最为基础的是由各种竞赛规程和规则构成的规则制度系统,在基本的自然与技术活动层面维系着体育竞赛活动的运行[5]。普遍认为,体育竞赛中的竞争行为是各相关主体在参与体育竞赛活动过程中遵守规则和执行规则的行为。完善的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获得成功的重要标志,是运动员取得优异运动成绩的基本保证。很显然,对体育竞赛规则的理解大都是发生在对各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的约束之上,并不能体现体育竞赛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的内在要求。因为,体育竞赛本身具有深刻的文化意义,绝不仅仅是一个运动竞技活动。而作为保证体育竞赛正常运行并展示体育文化与伦理思想的竞赛规则,是与体育竞赛的本性相一致的,它从制度层面更具体地反映了体育文化本身固有的、极其重要的文化旨趣。
3.1 竞赛规则映射着理性的社会价值理念
在体育文化发展的文明化过程中,体育竞赛规则的精细化、明晰化,对不同的比赛更有针对性,对比赛规则执行遵守的监控更为有效。并且,在这同一过程中,随着在比赛中高度的激烈对抗性与理性保护以避免两者之间平衡的建立,自我控制与自我约束也达到了新的高度。这不仅仅体现了一种文明的文化生活方式,而是一种鲜明的文化价值理念的展现,反映了人类对自身发展必然规律的价值认识,对社会发展的高度自觉意识。事实上,竞赛规则是人类对自身存在和发展的价值认识的延伸。依照人的天性,任何人都想无拘无束地行事,自由自在地生活,没有约束和限制。而人和动物的区别就是其社会性,现实的社会生活使人们不能按照一己之私为所欲为而不顾其后果,否则势必导致人类社会变成你争我夺,弱肉强食的丛林世界。人类历史发展中各个历史时期的人类战争以血的教训向我们揭示人性野蛮的魔咒是如何纠缠人类的理性精神。体育人类学家所认定的体育起源于战争的观点,也是从很多项目与军事斗争有着同根同源的关系中总结出来的。只有通过理性协商,制定一些必要的规则和章程,人人遵守按之办事,最终才能保障社会的有序化和文明化,实现每个人的利益和目的。从古希腊竞技比赛中,男性之间的赤身的竞争形式就可以看出一种裸的“平等、公开的元规则”。近代体育竞赛规则的完善已经内化在各个竞赛项目中,成为运动员自觉的自我约束,使他们的行为和感情都变得文明化了。竞赛规则的确立都是来自于人类对社会发展的途径、方向和结果的理性追求,是对人的存在与发展意义的理解,包含了对人的社会存在意义和发展的价值认识。
3.2 竞赛规则内蕴人的现代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现代化即“西方化”。它形成于18世纪启蒙运动,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认为,“现代化”是文明一元论或中心论,工业革命以后演变成西欧中心论。在社会学家看来,“现代化即理性化”。 马克斯•韦伯把现代化定义为理性化,其意思是:现代社会,是合乎科学地、合乎进化规律地、合乎逻辑地发展的。“到目前为止,即在没有更好的理论出现前,‘现代化即理性化’这个看法是可以接受的”。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人的现代化也即是人的理性化。在终极意义上,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与完善。竞赛规则作为人类文明创造的一种理性选择,在本质上内蕴人的现代化。
体育竞赛的竞技性自然包括了对身体暴力的容忍,这尤其表现在那些直接的身体对抗性项目之中。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体育竞赛对身体暴力使用和允许的习惯程度是不同的。以今天和古代的摔跤比赛为例。根据国际摔跤联合会规则的规定,在自由式摔跤中,勒颈、半勒、用力向双肩下握颈、动腿等都是犯规动作,另外还禁止拳打、脚踢或用头顶撞等动作。一场比赛不超过9分钟,分三个阶段,每阶段3分钟,中间分别有两次1分钟的休息时间,比赛有一个主裁判、三个裁判和一个计时员。即使有这些很严格的规则,许多人仍然认为自由式摔跤是不很文明、比较粗野的体育项目。在古希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也有这项在场地内进行的摔跤项目(角力),当时十分普及。这种比赛有一个裁判,但是没有计时员和时间的限制,比赛直到一方放弃才告结束。竞技者可用身体的任何一个部分进行角斗,他们手、脚、肘、膝、颈、头并用,斯巴达人甚至用脚进行角斗。摔跤选手可以允许彼此挖出对方的眼珠。不用说,在这种残忍的竞赛中,竞技者经常会受到骇人的伤害,丢掉性命也是很平常的事情。
古代竞技运动的身体暴力程度较高,这绝非孤证,在拳击和其他同场对抗运动中还有遗留。现代体育竞赛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制定相关竞赛规则来形成对暴力冲动和手段的控制,我们自动地根据这些标准来衡量犯禁行为。这些标准在内化以后能够以多种方式形成抵御功能并强化我们抵御偏离理性的能力。当今世界体育竞赛中出现的兴奋剂、运动员资格、球场暴力、假球黑哨以及科技异化等困难和矛盾最终导致了双重的道德和良知的分裂[6]。在现代体育竞赛规则的调控、约束下,比赛既充满着激烈的对抗但又极力避免出现过激、伤害行为。对竞赛规则不断地进行部分修改和增加补充说明,目的就是鼓励进攻,激励进球,坚决制止暴力行为和非体育道德行为,使体育比赛更富有创造性并更加精彩、激烈。比赛规则的强制逐渐变成内在自觉的自我约束,他们自己、他们的行为和感情都慢慢变得更理性。这种由外在监控逐步走向内心自觉的“现代化”进程,是人类社会心理的理性净化[7]。
3.3 竞赛规则蕴含人的现实超越本性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精神是“更高、更快、更强”,它目的直指人类能力的终极极限。2009年8月博尔特在德国柏林田径世锦赛中打破了100米(9秒58)和200米(19秒19)世界记录,也就在同一个月的国际田联黄金联赛苏黎世站上,俄罗斯跳高女皇伊辛巴耶娃又一次把自己的记录提高了1厘米(5米06),这不禁使我们再一次地思考人类的极限在哪里?作为地球上唯一的实践主体,人在自己的主体性活动中不断改造自己所面临的客观世界,同时也在不断地改造着自身,从而使自己的本质不断地超越。体育竞赛是人类挑战自己,全面发展自己的一种感性的文化活动。随着参与主体的自主性逐渐增大,以及其适应的社会文明化程度的要求,就迫切需要一种与现实竞赛运动相适应的精神力量以使其能够自律。体育竞赛的实现就是要求有一套客观公正的、制度性的行为准则来作为评判标准。因为竞赛规则往往禁止参与主体使用一些高效的手段达到预定的目的。因此竞赛规则在制度上保证了人们对自身发展和完善的超越,并对未来可能达到的境界的一种积极追求。这样,竞赛规则意味着通过实践活动对现实存在的否定与批判,是对社会改造和人类自身发展与完善的深刻实践,它将把生活的发展、人类的生活与人类本质的实现与完善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竞赛规则是在促进体育竞赛发展的主体性活动中所确立的一个明确的选择,而不是毫无目的的纯粹自然或抽象的逻辑概念。体育竞赛允许兴奋和冲动,但同时又必须克制和收敛这种冲动,对这种冲动的克制和收敛就需要体育规则有张有弛、有利有节地进行调节。竞赛规则展现了现代体育竞赛对自身文明程度的不断超越,对比古希腊竞技运动和现代体育比赛中的体现的暴力程度,我们可以发现这些非常具体的文明进程。
事实上,竞赛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都始终“以人为本”的,它要尽可能地满足作为主体的人对体育竞赛的需求,参照运动竞赛中的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制定具有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竞赛规范。人是不断追求进步和全面自由发展的能动性的行为主体。人对自身的需求也反映在对竞赛的需求上面,在不断挑战自己和他人的过程中获得满足。按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来说,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满足是在不断地从低级的需要向高级需要实现的,首先是生理和安全的需要,再次是社交和尊重的需要,其次是自我实现的需要。竞赛规则的产生和修改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实现和满足着人们的不同需求。可见,从人的需要层次来说,制定和修改出相对合理性和目的性的竞赛规则就是行为主体对竞赛需求的满足,其实质就是人超越梦想、不满足现实的价值追求。
4 竞赛规则的文化拓展
4.1 公平竞争与创造的共生
现实的社会交往得以完成和实现的基础是参与主体的共同实践理性。首先这种理性具有社会性,它是为各相关主体所认同,符合大多数主体利益、需要的理性;其次就是实践性,它以主体的需要为基础,以主体间性为核心,是“以人为本”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共同实践理性体现在一个具体的共同标准,也即是建立在特定社会价值观、文化观社会观为基础的规则文明。规则文明是人对社会关系的创造及成果结晶,其公共性的具体内容是人对社会关系的建构、改善。现代竞赛规则就是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制度规则来规范体育竞赛活动正常运行的文明形态[8]。确定性的竞赛规则,保障参与主体及其所属团体的行为活动有确定性的预期,最大程度地避免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竞赛规则的主体性原则、利益原则、竞争原则等规则体现了丰富的以人为本的内涵,这与体育竞赛的内在要求相适应,也体现了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最高境界。因此,在建构竞赛规则过程中,应注重竞赛规则与文化内涵的互相契合,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中鼓励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文化。
体育的最终价值是为了人的发展,如果把人的需要置之不理,一味地追求商业价值,为了胜利而不惜一切,滥用和兴奋剂,最终将是对人性的抹杀[9]。在竞赛规则的制约下,不断实现参与者之间关系的合理化、组织化、有序化。在古希腊甚至是中世纪以来的西方竞技体育的竞赛规则的产生、发展带有更多的自发性,但随着时间推移,自觉建构、完善各个项目的竞赛规则,成为体育竞赛发展从自在走向自为的重要内容。体育竞赛与社会发展一样是以规则建构、规则转换为核心的利益交往、意义交往与规则交往的良性互动。社会越发展,规则的重要性越突出,是否具有规则意识,能否自觉推动社会规则的完善与转换是衡量社会发展自觉程度的重要标准;自觉推动规则转换是人的能动性、创造性、社会发展自觉性的重要体现。
4.2 尊重共同的规范标准
体育竞赛规则促进和提高了竞技运动的发展水平,“公平竞争、公正竞赛”已成为当今世界竞技比赛的一个基本原则。无论是古老的拳击、转瞬间决出胜负的“飞人大战”,还是优雅的艺术体操,规则程序都非常完备和精细;从竞赛参与者来看,无论是运动员、裁判员,还是官员、志愿者,都有严格明确的规范要求,甚至现场观众也有必须遵守的“观众规则”;竞赛规则的有它明确的约束力,竞赛场上,没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要说有,那就是竞赛规则,裁判只是竞赛规则的化身,受托临场执行规则,而裁判员的执法也绝非随心所欲,更不允许亵渎规则,违背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同时,他们既要接受来自组委会、现场观众、新闻媒体等诸多方面的监督,也要接受裁判委员会本身的制约,一旦出现偏袒或不公,还要被追究责任,甚至受到处罚。而对运动员来说,不管你是无名小卒,还是耀眼的明星,都必须严守规则,如果违反则要毫无例外地受到处罚。以上种种,都让我们能够感受到规则的无上权威和力量。
运动竞赛规则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规范。竞赛规则是现代体育的有机部分,是体育文明的制度化产物。它与其他的社会规范和群体规范相比,其特殊之处在于,它适合的人群主要是指文明所说的参与者,竞赛规则是针对这些参与运动比赛的特殊人群而制定的规范标准。从竞赛规则的适用性来看,竞赛规则往往对运动竞赛的参与者行为进行规范性约束,在执行过程中,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具体性。那就是,它们一经制订出来,在类似的运动竞赛中,就有类似的竞赛规则。然而,根据比赛情况和参与者水平层次的差异,执行的标准也有可能会有所不同。
事实上,体育竞赛活动的参与主体是人,不管是运动员、教练员还是裁判员或者管理者都各有其权利和义务。他们参与竞赛活动的前提是平等的。作为主体的人参与竞赛活动必然有其身心的需要和对一定利益的追求,参与主体也希望通过竞赛活动实现自己的价值,而这一切行为方式都是在主体与主体之间在交往、竞争与合作中发生的。竞赛规则在起源上是主体在交往过程中的产物,同时竞赛规则又是主体间相互竞争、合作的交往前提。当行为主体参与现实的体育竞赛时,首要的行动就是适应已有的竞赛规则,或者不参与竞赛,想参与必须遵守规则。从价值论上来看,竞赛规则为社会群体规范树立了典范的作用。社会良性、有效地运作必须要社会成员遵守共同的社会规范标准。
4.3 和谐文化环境的生成
体育竞赛源于人类对和谐的追求。古希腊时代在“圣神休战月”举行的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就是最好的例证,它通过和平来实现城邦之间的和谐。现代竞技运动,尤其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通过体育竞赛的方式把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的人们紧密地连接在一起。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之父顾拜旦先生恢复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目的是希望借助古希腊的文明来教育和培养青年,传播真诚、友谊、和平,建立理性和谐的社会。《奥林匹克》明确地将公平竞争列为奥林匹克精神的重要内容。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立的“以弘扬体育道德价值与功能,捍卫体育精神――公平竞争原则”为宗旨的公平竞争国际委员会,旨在抵制体育竞赛中泛滥的混乱和保留、强化公平竞争意识。现代奥林匹克会通过费厄泼赖(Fair Play)来教育青年,运动场上,人人平等,自由竞争,公平获胜。不允许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不允许投机取巧,只能心悦诚服地接受比赛结果,努力在新的竞赛中赶超。体育带来的竞争不是破坏性的竞争,而是友好的、和平的、团结的竞争。国际体育赛场成为一个国家升起国旗而不会招致其他国家反感的场所,也成为倡导人类心灵健康的精神祭坛。倡导公平竞争、遵纪守法,这是体育竞赛对促进社会和谐所做的贡献。
竞赛规则是体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基础。规则成为公平竞争精神的体现,规则也为裁判员进行裁决提供依据。规则的合理性、科学性、恒常性使规则具有了权威性,同时也使竞赛规则成为体育竞赛中“公平、公开、公正”的标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而比赛始终离不开“公开、公平、公正”这一刚性的游戏原则。“公平竞争”的体育原则所倡导的正是建立和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体育竞赛规则。竞赛规则如同法律一样调整着参与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也潜移默化地培养着人们的规则意识。“公平竞争”作为体育竞赛的理想追求,只有通过规则的权威才能使所有参与主体达到本质意义上的公正,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体育在实现培养人的规则、规范意识,增强全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10]。体育竞赛所倡导的广泛参与、交流、积极合作的大众精神和集体归宿感,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相一致。通过交流洽作,取长补短,寻求共同发展,弥补由于差异等原因造成的失衡,逐步达到共同参与、均衡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和谐社会目标。
5 结 论
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基础。规则成为公平竞争精神的体现,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中“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标志。竞赛规则建构所应生成的以人为本文化环境,只有通过规则的权威才能使所有参与主体达到本质意义上的公正,从而维护参与主体间关系的和谐。这不仅是文化本质的必然追求与具体体现,而且对于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林德.规则及其哲学意义[J].江海学刊,2006(5):18-22.
[2] 刘淑英,王建平.哲学视野中的体育规则[J].体育文化导刊,2005(4):21.
[3] 张厚福.体育法理[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1.
[4] 李益群,谢亚龙.体育博弈论[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2.
[5] 于善旭,李先燕.中国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的法律规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9.26(3):258.
[6] 程静静,钟明宝,张春燕.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透视[J].东岳论丛,2009.30(6):165-169.
[7] 沙红兵.文明化、体育化、净化[J].读书,2008(8):114-123.
[8] 贾文彤.体育的规则之治:一个法律社会学视角[J].体育学刊,2007.14(1):20-22.
社会规则的本质范文2
关键词:教学本质;认识;交往;反思;动力
教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学生发展。身体发展是个体固有的生物因素本身的自然成熟、成长过程,它有自身预定的程序和节奏①。教学对身体发展的促进作用很有限。相反,教学对儿童心理发展的促进作用却令人“惊叹不已”。本文就从促进儿童心理发展的视角对教学的本质进行了一番审视。
人类处理的事务有:人与客观世界之间的事务、人与人之间的事务、人与自身内在世界之间的事务②③。人类处理这些事务的心理功能系统分别是:认知系统、规范系统和自我意识系统。处理这些事务的兴趣则来源于人类的动机系统。故此,人类的心理系统按照其功能可分为四大系统:认知系统、规范系统、自我意识系统和动机系统。教学的主要目的就是促进人类四大心理系统的和谐发展。
一、教学是一种特殊的认识过程
(一)教学认识的特性
作为一种人类认识,教学认识遵循人类认识过程的普遍规律: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认识的一般阶段是:由感性认识发展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发展到实践④。教学认识的特殊性表现为:①在认识的条件方面,有教师教。教师是教学的主导,其作用表现在:对学生进行价值引导,调动其学习积极性,发展其主体性。②在认识的对象方面,以间接经验为主。与学习间接经验相比,学习的直接经验是少量的。并且学习直接经验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同化间接经验,更好地学习间接经验。③在认识的任务方面,具有教育性(发展性),即以促进学生发展为宗旨,具有促进个体发展的突出功能⑤⑥⑦。
(二)教学认识的活动机制
教学认识主要是通过学生个体的认识活动而使学生主体的认知图式不断建构的过程,是通过同化与顺应两种机制而实现的平衡化过程。认知图式是内化的动作结构,是人类吸收知识的基本架构。同化是指主体将遇见的事物吸纳到已有的图式,是既有知识的类推运用。顺应是指当原有的图式不能同化新知识时,认知主体改变已有图式以适应外部事物的过程,它的实质是建立新图式的过程,即智力的发展过程。平衡化是指认知结构与环境之间生成一种最佳均衡状态的过程,也是认知结构进行自组织的过程⑧⑨。
教学就是促进学生主体活动的双向转化:内化和外化。内化是“指主体早先进行的实际动作在大脑中沉淀,结晶为图式,即从感觉运动向思维过渡。”其一般规律是:“先是通过对实物的操作进行具体动作思维,同时用言语来表述,进而脱离直观,借助表象进行思维,最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符号操作,进而实现知识的内化。”内化包括两方面的工作:①将知识打开,是指把客观知识内含的活动方式以最适合学生学习的形式进行还原、展开、重演、再现的过程⑩。“将知识打开”工作受两方面的制约:一是知识内含的活动方式,二是学生身心发展的水平和学习的规律。②活动简化,其过程是:具体动作思维表象思维符号思维。外化是指:“思维通过活动基础上的语言编译机制被转化为外部的动作,从而建立客体的关系与变化结构。” (11)其过程是“把此前领会的知识通过操作和言语展开,呈现出来,在教学实际工作中,就是练习、实习、实验、操作、问答、考试,包括审题、解题、演算、判断等过程。” (12)
(三)教学认识的功能
教学认识的功能有四:①建构知识系统,是指科学知识的结构为个体所掌握,转化为个体内在的认知(知识)结构。主体的知识系统是整个心理结构的基础和主轴,任何心理的发展都要以此为基础。②提升认知能力。学生的认知能力包括:个体学习科学知识的一般能力,包括记忆力、观察力、思维力、想像力和创造力等基础能力;个体学习某一门科学知识的特殊能力;学习科学知识的策略和方法。③获得技能技巧,包括:学习各门科学的基本的技能技巧;人类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基本的技能技巧。④思想教育,是指在学习科学知识时,各门科学知识所渗透的价值观念以及学习科学知识的方式和方法对学习者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潜移默化”。
二、教学是一种特殊的交往过程
(一)教学交往的特性
教学交往遵循人类交往的一般规律:通过以对话为核心的人与人的相互作用而达至相互理解。教学交往的特殊性在于:①特殊的交往目的:使学生学习社会规范以促进其社会化。社会规范是指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而提出的、用以调节其社会成员关系的社会行为的标准、准则或规则(13)。个体社会化的核心是个体通过社会规范的学习建构个体的品德结构,获得人际交往经验,进而提升处理群己矛盾的能力。②特殊的交往内容:经过选择、净化的人类文化的精华。③特殊的交往主体:教师与学生。④特殊的交往情境:学校。
(二)教学交往的活动机制
1.从道德情感发展角度看,教学交往过程是学生个体的“超我”与“本我”之间矛盾斗争的过程,也是学生主体的“自我”形成与壮大的过程;2.从道德认知发展的角度看,教学交往应遵循并促进学生个体的道德认知的发展水平;3.从道德行为发展的角度看,教学交往是学生个体内在因素与外在环境因素交互作用、交互影响的结果;4.从社会规范的接受过程角度看,道德学习的阶段包括:依从、认同和信奉三个阶段(14)。规则被内化的条件是:①规则的强制性,它是指规则可有效的制裁违反规定的人;②规则的认受性,它包括一个认可的确立规范的程序和保证人人平等(15);5.从教学交往与社会交往的关系看,社会的关系结构最终决定教学中的人际关系结构。换句话说,教学中的人际结构是社会关系结构的缩影;6.交往活动的内化规律是:具体交往中的人与人的相互作用同种交往活动的具体规则同种交往规则的符号化普遍的交往规则。
(三)教学交往的功能
教学交往的功能有四:①形成社会观念,是指学生经由教学交往而建构自己对社会的整体性、根本性看法的过程。②建构行为规则,是指学生个体经由个体需要与社会规范的相互作用而建构个性化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的规则。这种规则的类型涉及包括政治、法律、道德、市场几方面。③达至相互理解,是指师生之间或生生之间通过对话而相对进入对方的思想世界,进而达到相互认同的过程。④内化社会价值,是指学生对社会规范赋予个人意义,即将外在于学生主体的行为规范转化为学生主体的内在需要。
三、教学是一种自我反思过程
(一)自我反思的定义
自我反思,也叫自我意识,是指通过反思活动主体我对客体我(me)的认知、体验和监控等过程,其目的是自我实现(自我解放)。其中,客体我包括物质自我、社会自我和精神自我三部分。人这种反观自己的能力是人与动物区别的根本标志之一(16)。教学是一种反思性实践,是教师借助反思活动以促进学生自我意识的发展。
(二)学生自我意识发展的机制
学生自我意识发展以学生的认识活动和交往活动为基础。学生认识能力的发展是学生自我意识发展的直接前提。学生的交往活动则使得学生自我意识的发展从可能变为现实,因为自我意识源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学生自我意识的发展是教学反思活动的结果。因为教学反思活动是教师有意地借助反思活动来发展学生的自我意识。
(三)自我反思的功能
自我反思的功能有四:①自我认知,是指“个人对自己的知觉、判断和评价,包括自己的身体、学业、能力、性格、愿望以及自己与环境、他人的关系等各个方面。”(17)学生的自我认知是在教师的帮助下完成的,它源自于学生的个体经验,源自于人与人的社会互动。②自我体验,是指个体做出自我价值的判断后产生的主观感受和体验,是自我情感方面的内容。积极的自我体验常常导致人们:坚持不懈地追求较高的学业成就和其他方面的成就。相反,消极的自我体验常常使得人们:为避免失败而不去追求高成就。教师在引导学生学习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学习的结果(学到了什么),更要关注学习过程中学生的主观体验。积极的学习体验会使学生更喜欢今后的学习。③自我监控,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行为与心理活动的监督与控制,它包括活动前的计划、活动中调控、活动后的反思(反省)。自我监控能力是个体从事各项活动的核心要素。发展师生的自我监控能力是教学活动的一项核心任务。④自我实现,既是指人类的高级活动动机:完美倾向,又是指人类在完美倾向的驱使下不断地完善自身的过程。激发学生心中的潜能并使学生最大的发挥其潜能是教师的神圣使命。
四、教学是一种动力生成过程
(一)教学动力的定义
系统的发展依赖于系统自身的自我调节能力。作为一种系统,教学的自我调节能力表现为自身的内在矛盾,这些矛盾构成教学发展过程的动力。所谓教学动力,是指由教学内外部各种相关因素相互作用(矛盾斗争)而产生的促使师生从事教学活动以有效实现教学目标的合力(18)。
(二)教学动力的类型
从教学与社会环境关系的角度看,教学动力主要来源于:人类总体文明的全面性、丰富性与人类个体发展的有限性、滞后性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是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永恒矛盾。人类解决这一矛盾的主要途径就是学校教育(19) 。
从教学系统内部诸要素关系的角度看,教学动力的来源有二:第一,学生与教学内容之间的矛盾。这是教学系统内部的最根本的矛盾,它是教学系统的发生学前提,它反映着人类社会的一个根本矛盾:人类总体文明的全面性、丰富性与人类个体发展的有限性、滞后性之间的矛盾。第二,师生之间的关系,它包括业务关系、伦理关系和情感关系。师生间的业务关系是指教师教导学生、学生在教师的教导下学习的互动关系。这是最根本的教学关系,是学校一切关系的核心。师生间的伦理关系和情感关系伴随着业务关系的发生而发生,其关系是否合理又影响着业务关系的实际进程(20)。总之,和谐的师生关系是教学具有活力的关键。
从个体心理动机角度看,教学动力主要来自于学生的心理动机,其次来自于教师的心理动机。动机是指引起个体活动、维持该活动并使该活动朝向某一目标进行的内在动力(21)。人类从事活动的动机有三:①控制动机,是指影响与支配别人或事物的欲望(兴趣);②交往动机,是指与他人结成良好社会关系,达至相互理解,确保人类共同性的欲望(兴趣);③解放动机,是指对自由、独立和卓越的欲望(兴趣)。
(三)教学动力的功能
教学动力的功能有三:①始动功能,是指引起教学活动的发生。②导引功能,是指促使教学活动朝向特定的教学目标进行。③维调功能,是指维持教学活动直至达到既定的教学目的,并在此过程中调节教学活动的强度和具体途径。
总之,作为一种系统,教学包括四个子系统:认识系统、规范系统、反思系统、动力系统。教学活动过程就是这四个子系统不断进行交互作用,进而实现信息和能量交换的过程。其中,教学认识活动是基础和主轴。因为它直接构成教学动机系统的三大成分之一,它是教学规范系统基础的基础,它为教学反思系统提供信息(加工材料)和能量(加工能力);教学交往活动是价值源,它为教学认识系统、教学反思系统、教学动机系统的活动提供合理性依据;教学反思活动是监控机制,它对教学认识系统、教学交往系统、教学动力系统进行监控,使教学的四大系统合理而协调地进行;教学动力系统的活动则为教学认识系统、教学交往系统、教学反思系统地活动提供动力。
注释:
①(13)(14)冯忠良.教育心理学[M].北京: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205.458.481-512
②(15)杨善华,谢立中.西方社会学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3.79
③[日]佐藤学著,钟启泉译.学习的快乐―走向对话[M].北京: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38-41
④⑤⑩(10)(11)(12)(19)王策三.教学论稿[M].北京: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116.10-14.230-234.235.100.4
⑥(20)裴娣娜.现代教学论(第一卷)[M].北京: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152-154.155-158.
⑦裴娣娜.现代教学论(第二卷)[M].北京: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121-126
⑧张春兴.教育心理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86-89
⑨[美]戴尔.H.申克.学习理论:教育的视角[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3.226-230
社会规则的本质范文3
“四川泸州遗赠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颇受争议的案件,曾经在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美国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是普通法系国家关于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最为典型的案件。本文将在以上两个案例的基础上,具体阐述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为了维护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通过对法律原则适用的适当限制,法律原则也可以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在个案中根据法律规则的具体情形来适用法律原则。具体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当存在既定的法律规则时,依靠法律原则防止适用法律规则违背立法目的;第二、在不存在既定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第三、当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之间出现抵触时,法官对个案法益的权衡成为必要。
在“四川泸州遗赠案”中,第一审人民法认为:黄永彬将所有财产赠给“第三者”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审法院以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6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且,该遗嘱是黄永彬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通过公证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其次,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我国《继承法》属于特别法,《民法通则》属于普通法,就本案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在对个案进裁判时,如果存在具体法律规则,一般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裁判案件的结果与直接适用法律规则不一致,法官不能放弃具体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学界通常被认为是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法官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察:一是该法律行为的客体是否违法;二是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法;三是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违法;四是动机或目的是否违法。本案中,黄某在有配偶的前提下,与张某公开同居的行为是违反道德的,但并不是所有与婚外同居有关的行为都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如本案中,张某在黄某弥留之际对黄某悉心照顾,黄某出于感激之情的赠予就不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如果说公序良俗原则维护了“法律本身内在的伦理原则和价值标准”那么在对与婚外同居有关联的遗与行为进行效力判断时,也必须注意这些行业是否违反“法律本身的伦理原则和价值标准”。在现代社会中,很难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一个统一的定义,不同的法官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与外延把握不同。以公序良俗来判断法律行为无效的,是依据具体的法律规范,而是在于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系(公共秩序)和法律外部的伦理秩序(善良风俗),不是为了伦理秩序的完善而使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是为了不使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规定的机械和僵化而违反法律本身体系和外部伦理体系。本案中,法官直接基于黄永彬与张学英的婚外同居关系,判决赠与行无效,只是考虑了判决结果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并未注重法律行为本身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纳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曾说“如果支持了原告张学英地诉讼主张,会滋长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现象,找破了法律在广大老百姓心中的形象”。显然,法院在审理时过分注重了社会舆论没有正确运用公序良俗原则,违背了法律本身的价值理念,损害了具体法律规则的尊严。
美国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虽然纽约州遗嘱法没有对继承人谋杀遗嘱人情况作出规定,但是最高法院根据“任何人不应从自己过错中获得利益”,判处帕尔玛败诉。从法学伦理角度讲,作为法律规范要素之一的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但问题是在司法裁判实践中,一旦法律原则作为有效规范被援引,那么它的正当性经常被面临质疑,甚至以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往往被认为是法律或者司法存在所谓“泛道德化”的倾向。因此,我们既要意识到在具体法律规范出现漏洞时,援引法律原则作为判案依据,又要注意到法律原则进入裁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案件虽然是由法官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进裁判的,但法官在本质上仍是一活生生的人,他既不是一台司法的自动售货机,也不只是法律的留声机。法治的核心是规则之治,在哈特看来,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并认为社会规则的主要特征是多数社会成员从内在的、批判反思的观点接受某些社会上多年奉行的惯例,为指导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普遍准则。因此,如果缺乏这种内在的规范态度,任何外在的行为习惯均皆不足以构成具有普遍的、规范的、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规则。但是,法律规则存在局限性。法律规则存在普遍意义在于保障每一个公民都能受到法律保护,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法律规则追求普遍正义的同时,很可能会忽视个案正义的实现,法律的目的也就很难实现。社会生活复杂多变,法律规则不可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必然存在盲区和漏洞。规则漏洞是法律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官可以通运用法律原则对现有法律规则存在的漏洞进行修补、调整,但是往往会造成法官滥用裁量权。因此,法官需要在促进社会正义与维护成文法的权威性、安定性之间作出价值比较和选择,通过折衷的方式作出判断。当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个案的不公正时,就需要法官造法,行使自由裁量权选择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决。但是,法律原则不得向一般条款扩张,禁止直接适用法律原则,适用法律原则时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防止法律原则成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借口。在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中,律师认为,帕尔玛祖父的遗嘱没有违反纽约遗嘱法所明确的规定的条款,遗嘱是有效的,帕尔玛并未丧失继承权。如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就更改了遗嘱,用自己的道德信仰来代替法律。在运用法律原则之前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对法律原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这个论证实际上可以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和监督。
社会规则的本质范文4
【关键词】法条;秩序;团体;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52-01
一、法条与团体秩序
比较法学的大师亨利?萨姆纳?梅因爵士最早指出,最古老的法总是诉讼法。这一说法当然是欠考虑的。一个还很简单和原始的社会,其整个秩序以诉讼法为基础是不可想象的。也不是任何地方,法律争议都仅仅依据诉讼规范来裁决。诚然,一项控告常常由于原告在形式上的错误而足以被驳回,或者一项由于被告在形式上的错误而被受理;但是,在不考虑程序缺陷的情况下,裁决必须总是根据实体法来作出。假如没有实体法,做出裁决当然是不可能的。尽管诉讼法的确不是最古老的法,但最早的法条可能是诉讼法的法条。
人类团体的内部秩序不仅仅是原初的法的形式,而且直到当代仍然是法的基本形式。法条不仅很晚才出现,而且至今绝大部分依然来源于团体的内部秩序。因此,要说明法的起源、发展和本质,就必须首先探究团体的秩序。团体的内部秩序由法律规范所决定。法律规范不应与法条相混淆。法条是某个法律规定在一部制定法或者法书中偶然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表述。与此相反,法律规范是转化为行动的法律命令,比如它在某个特定的、也许规模很小的团体中居支配地位,哪怕没有任何字面上的表达。一旦某个社会有了实际有效的法条,那么法律规范也就从这些法条中产生;但是,在任何社会,法律规范远比法条的数量多,因为适用于个别情形的法总是远远多于适用于所有类似情形的法。
二、社会团体规则与秩序利益
社会团体是一种人类群体:他们在相互的关系中决定承认某些规则为其行为规则,而且至少大体上实际地依次而行为。这些规则是多种多样的,以不同的名称加以称谓:法律规则、伦理规则、宗教规则、习俗规则、荣誉规则、利益规则、社交规则、礼节规则、时尚规则等等。这些是社会事实,是在社会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们不能与其发生作用的社会割裂开来,而只能在其社会背景中加以考察;与此不同的是有些规则在形式和内容上是规范、抽象的命令和禁令,它们涉及团体内的共同生活,引导团体的成员。故此,法律规则仅仅是一种行为规则,在这一点上与所有其他的社会行为规则具有相同的性质。可想可知,主流的法学决不强调这一点,而基于实践的理由强调法与其他规范、特别是与伦理规范之间的差异。在尚未完全国家化的法之形成的过程中,这种差异是隐而不现的。
任何的人类关系,无论是暂时的还是持久的,都完全以团体中的行为规则来维系。假如规则不再起作用,那么团体就会四分五裂;这些规则的效力愈弱,则共同体就会变得愈松散。若宗教规定不再有效 ,则宗教团体会因此消亡;若家庭成员不再遵守家庭秩序,则家庭将逐步解体。并非一切人类团体均由法律规范所决定,而显然只有那些从属于法律的团体,其秩序才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在所有的法律团体中,法律规范构成了其内部秩序的支柱:它们是其组织体的最强有力的支持。然而,有且只有法律规则已经在某个团体中成为实际的行为准则,也就是说:法律规则至少被人普遍地承认并加以遵行,它们才创造团体中的秩序。那些依然作为纯粹的裁判规范、只在很少的诉讼案件中有效的法律规则不会为团体确定秩序;当然,更不用说现实中大量存在、却对生活根本没有什么影响的法条了。伦理规范、习俗规范和宗教规范自然也是如此。
人总是给予自己的利益来行为,如果有人成功地做到详尽地说明推动人去行为的利益,那他不仅解决了规范强制的问题,而且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了社会科学的所有其他问题;反之,将人类团体中的统治集团的利益同整个团体的利益或其他团体成员的利益对立起来,是完全不正确的。抽象地说,团体中的秩序也可能是一个坏的秩序,它或许保护统治集团的不当利益,而给其他成员施加沉重的负担,但坏秩序总比根本没有秩序要好。没有更好的秩序存在,这一直是一个令人信服的论据,说明为什么在其既定的精神和伦理状态下,在其现有的经济储备条件下,社会不可能创造一种更好的秩序。
参考文献:
[1][德]韦 伯(Weber,M.),康乐,简惠美译.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奥]埃利希,舒国滢译.法社会学原理[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3][德]莱塞尔(Thomas,R.),高旭军等译.法社会学导论:第5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美]庞德,邓正来译.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
[5]张建伟.国家转型与治理的法律多元主义分析——中、俄转轨秩序的比较法律经济学[J].法学研究,2005(5).
[6]刘志松.纠纷解决与规则多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3).
社会规则的本质范文5
【关键词】 个性特征 规则意识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教育的本质和根本目的是人的社会化,就是要把一个生物的人通过教育转变成一个能和谐地融入社会的人”。尊重个性特征,培养高职学生的规则意识正是实现这一转变的重要途径,也是高校教育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如何尊重个性特征,培养高职学生的规则意识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正面引导,使学生正确认识个性和规则之间的和谐关系,自觉养成规则意识
规则和个性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个性影响个体对规则的认知、认同、尊重、信仰和自觉遵守,而规则影响个性发展的方向和空间。英国哲学家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写到:“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以此推之,规则的意义也在于保护和扩大自由,而非废除和限制自由。换言之,规则首先具有保护个性的功能。按规则办事,用公正的制度、规章对待所有的人,就是对个性最有力的保护,并使个体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
规则意识不仅是对规则的认知、认同、尊重和信仰并自觉遵守的观念,而且是人的素质的重要方面。教育实践中,人们往往有这样的共识:个性良好的学生,他的人格是健康的,而人格的健康又使他具有较强的规则意识,做事讲规则、循规则,这样的学生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性。他们在学校生活中人生目标明确,职业规划合理,人际关系良好,能力素质全面;在求职就业中懂岗位标准,善换位思考,能沉着应对,富有自信心;在职业生涯中有较高的认可度,较强的竞争力,较好的适应性,较大的的发展空间。究其原因就在于其自身个性和社会规则之间的关系和谐。
高职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个性特征有一定的趋同性。因此,在对学生的教育中,我们除了秉承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的个性特征,为学生自由、全面发展提供广阔发展空间外,还必须使学生明了个性和规则的和谐关系,认识规则意识对良好个性特征形成的作用和对个人将来发展的支撑作用,使他们在学习技能、掌握知识、弘扬个性的同时增强规则意识,在张扬个性时不悖规则。
二、强化价值观教育,端正学生对规则的基本态度,增强他们对规则的认同
首先,要使学生认识到,当今世界正处于开放、竞争、变动和一体化的关键时期,以现代化为根本特征的社会变革,使得现实生活中的个体的思维方式、生活观念、价值取向呈显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但多重价值观并不是一种社会常态,而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达到和谐统一之前暂时的状态,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的价值取向将趋向一致,人们对法律、道德、规章等价值准则的认识将上升到较高层次。
其次,要教育学生学会全面看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以及利益格局不断发生深刻的变化,一部分人对公平、公正、效益、秩序、自由等价值准则的认同感弱化,一些人持有金钱万能、享乐主义、不劳而获观念,但这毕竟不是社会发展的主流,作为时代先锋的大学生,不能被一时的表象所迷惑,要有更高层次的选择和追求。
再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促进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人类社会中的规则可以表现为法、道德、规章,也可以表现为各种“文化”,如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纪律等,但无论是何种规则都应当有一些共同的价值准则,如公平、公正、效益、秩序、自由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价值取向多元化背景下的最高准则,是实现社会和谐、科学发展的前提,也是个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因此,在尊重学生个性多元化前提下,必须发挥学校、家庭、社会的合力作用,形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只有这样,学生才能端正对规则的态度,树立正确的规则意识。
三、构建高职学生规则意识教育目标体系,通过行为规范养成训练,矫正其行为选择中的随意性,强化规则意识
完善的学生规则意识教育目标体系构建是实现从“他律”到“自律”转变的前提。高职学生规则意识目标体系,应该秉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的原则,促进学生在学习规则中发展,而不是用规范窒息他、限制他,泯灭他的个性。体现在规则内容上,就要求合理、必要、可行,有助于促进学生社会性的发展和人格的健全;体现在规则的目标体系上,就要求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涵盖学生在学校、家庭、社会三个不同场所的行为准则,包括学校、家庭、社会三个层面的制度、规章、规则组成的教育目标体系格局。
行为规范训练是实现从“他律”到“自律”转变的重要载体。及时有效地对学生进行规则意识的教育和训练,可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促进个体社会化的形成。行为规范养成训练要发挥学生个体的作用,通过班规大家定、和谐班级创建活动、室长轮流当、学院发展我的责任等全员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开展,既要发挥学生的个性,又要体现以学生为本;既要有助于学生在参与中了解规则、把握规则,又要有助于促进班集体规范转化为学生个体的自我期望,进而产生规范的同化激励;既要使个体自身主动地遵守规则,又要使集体成员敢于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说“不”。如此,不仅有效地矫正了行为选择中的随意性,而且促进了规则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尊重学生的个性特征是实现从“他律”到“自律”转变的关键。培养规则意识不是为了塑造“听话”的动物,而是要培养个性和社会性一起飞扬的公民。要使学生悦纳规则并上升为自觉的规则意识,体现对学生的尊重,关注学生的个性和生存状态,和学生的心理需求结合,以正面教育和倡导型规范为主,使学生知道我们希望学生做什么,要求学生做到什么。“只有当人从内心体验某种价值,或产生认同、敬畏、信任的情感或产生拒绝、厌恶、羞愧的情感时,才谈得上道德学习和道德教育的实存性”。细节的变化带来的是结果上的差异,是学生规则意识的自觉提升。
四、帮助学生树立规则至上的观念,提升学生对规则的尊重和信仰,实现学生的内在个性和外在规则在行为层面上的和谐统一
帮助学生树立规则至上的观念,要求我们讲究个性教育的艺术。高职生正处于对个性发展要求最为强烈的青年时期,而社会对人才种类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尊重学生的个性特征,鼓励学生各显神通,根据自己的特长来发展自己是教育的创新。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建立在规则至上的基础上的。因此,只有充分地了解学生的性格、习惯、兴趣、爱好、潜能、心理状态和家庭状况,尊重他们不同的兴趣、爱好、个性差异,挖掘他们各自的潜质与能力,把握学生的个性特征,扬个性之长,弃个性之短,才能使学生从心灵深处产生对规则的认同,树立规则至上的观念。
提升学生对规则的尊重和信仰,必须保证规则执行过程中的公正性。规则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在此范围内必须保证执行过程中的公正性。法律和社会公德是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的准则;职业道德和行业规章是职场人应该遵循的准则;学生行为规范是在校生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班级规章则是同一班级学生必须遵守的准则。规则既然是对一定范围人群的约定,大家就要尊重、信仰,有勇于承担相应的后果、接受相应惩罚的责任意识,不能看人下菜碟,厚此薄彼,保证执行过程中的公正性。
实现学生的内在个性和外在规则在行为层面上的和谐统一,必须注重学生的参与和亲身体验。如果只向学生讲规则意识没有他们的亲身体验,规则意识是树立不起来的。不妨让学生自己来约定自己的行为规则,在讨论,筛选,确定,执行中自己教育自己,达成一致性。通过主体间有效的合作,使之成为既有张扬的个体性,又有内敛的社会性;既放得开,又收得拢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总之,培养高职学生的规则意识必须将发挥本体功能与借助载体效应有机结合起来,以尊重学生个性特征为前提,加强正面引导,强化价值观教育,构建高职学生规则意识教育目标体系,树立规则至上的观念,提升学生对规则的尊重和信仰,突出学生对“规则意识”的道德认知水平和情感体验,才能达到学生的内在个性和外在规则在行为层面上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 李贵洁,“关于德育中学生个性发展问题的研究”,《思想政 治课教学》,1995年3月。
[2] 李和民,“论大学生规则意识的培养”,《中国林业教育》, 2007年25卷1期。
课题项目:
本文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可持续发展教育(ESD)项目 “十一五”课题――“尊重个性发展,培养高职学生规则意识的研究”结题成果。课题编号:KBD062042-072
作者简介:
社会规则的本质范文6
关键词:亲亲相隐 人性 立法理念
亲亲相隐是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原则,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亲亲相隐本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而纵观我国法律制度,实体法上,刑法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程序法上,刑事诉讼法48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 ]都没有规定“亲亲相隐”。可是,如果换位思考,当我们自己面对这类情况时,你是否会“出卖”亲朋?
所以,我想说的是,古代尚且如此,那么现代立法理念是否也应遵循对人性的关注呢?如果说长时间以来我们更多关注的是立法者,那么现代立法理念则要更多的关注立法受体。同时,现代立法理念应包括人性之外,还应包括人权,效益,法之可能等内容。
(一) 人权
人权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入宪表明现代立法理念必须包含人权,因为立法要以宪法为指导,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人权的类型颇多,根据人权与人本身关系密切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习惯人权,法律人权,道德人权等。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当代立法的重要使命是,将越来越多的道德人权转化为法律人权,并进一步促成法律人权向习惯人权的转化。在此过程中,道德人权的筛选至关重要,而“亲亲相隐”在闪耀着人性光芒的同时,也透漏出人权的内涵,特别是亲权。
家庭亲属之间的爱是一切爱的起点,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根基。
[ ]正如有人指出:“亲权是人的极其重要的权利。”现代立法决不能不顾社会基本单元的稳定性,和谐性,而一味追求一种假想的,空中楼阁式的亲情关系,并想当然地认为这种亲情关系是与国家关系,社会关系相协调的。
实际上,社会是由活生生的自然人所组成,每一社会规范的价值都最终归宿于特定个人以及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群体,法律也不例外。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国家,其根基在于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必然受到人性,人权等的制约。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法应当体现对人性的关怀。
“亲亲相隐”要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既体现了人性关怀,又体现了坚实的人权保障。这种根基于人性关怀与人权保障之上的公共产品――法律,必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正如美国法学家昂格尔所讲:“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的成员在信念上接受了这些法律,并且能够在行为体现这些法律所表达的价值观念。一个人对规则的忠诚来自于这些规则有能力表达他参与其中的共同目标,而不是担心规则的实施所伴随的威胁。”[ ]
(二) 效益
现代立法理念应当包含有效益的价值追求。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效益,有人进行了论证:假如父亲犯了罪,儿子知道其犯罪情节,司法机关要求儿子提供有关证据,儿子被迫提供了证据,父亲受到了制裁。其成本如下:1.父亲受到的惩罚2.父亲的精神痛苦,对儿子有所埋怨3.儿子的精神痛苦,对父亲的忏悔4.父子关系处于尴尬状态5.基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利害关系,儿子的许多证言及提供的其他证据将不被采用导致浪费6.司法机关为辨别儿子证据真伪而产生的费用。[ ]以上成本必将大于惩罚父亲犯罪所得的收益。
再进一步讲,人的自由,尊严,人权等都是有底线的,哪怕理由再充分,民意程度再高,民众呼声再强,那些侵犯人权的法也不能指定。具体一点,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比如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故意杀了人,我们把他捆起来游街示众,哪怕这样做可以起到警醒他人的作用,但如果这样做的话所犯下的罪过更是大,性质更严重,因为我们使他失去了尊严。如果这是一件能够倡导的无可指责的做法的话,那就是对我们古代文明的践踏。
(三) 法之可能
“法不应该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是美国法学家朗・富勒所提出的法制原则之一。法律的实施有赖于执法者的准确理解,有赖于人们的遵守与服从,有赖于其他社会条件的配合,因此立法者在制订法律时,要考虑其实施的可能性。“亲亲相隐”的对象是普通人,一般人,正常人,他们是不可能自觉地履行国家利益高于家庭利益的义务的,我们不能预期他们会去告发至亲,“大义灭亲”的。
综上所述,“亲亲相隐”在现代立法中仍有存在的必要。但我们应理性的审视,不能简单抄袭儒家命题,而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首先,要摒弃亲亲相隐中等级身份思想,不平等思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其次,建立我国的拒绝作证权。从我国历史各朝代的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亲亲相隐”主要是作为一项义务来规定的,这与封建社会强调义务本位是一致的,但却与现代社会背道而驰。“从隐匿行为本质来看,起初是法定义务,后来渐渐演变为法定权利”。权利,则意味着即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果是义务则必须该履行。
最后,应当限定“亲”的范围。从法律空白到填补空白,包括当事人,审判者在内的整个社会要有一个适应与理解的过程,因此,“亲”的范围也不宜太宽泛。可以考虑适用夫妻之间及“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规定
亲亲相隐,之所以在现在依然有其光芒之处,应在我国现代法律之中占一席之地,重要原因就在于他对人性的张扬。这或许就是亲亲相隐的生命之源。如果真的发展到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相互揭发的地步,将会从根基上扭曲家庭关系。十年,是任何一本历史教材都不愿过多提及的,但他却真实的发生过。在那时,人人都必须向组织汇报自己的履历与思想,都必须无条件的配合对家人的调查;夫妻一方犯了错误,另一方必须站稳立场,甚至离婚;许多人同家人划清界限,断绝关系。试问:这种人性沦丧,道德扭曲的氛围是我们真正想要的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