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功能特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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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功能特性

无形资产的功能特性范文1

【关键词】无形资产评估;现值;收益法:差额法

一、无形资产评估概述

1.无形资产评估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8)中指出,无形资产是指受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里指出了无形资产的特性:无实体性、垄断性、收益性、不确定性。

而无形资产评估就是基于某一特定的日的,遵循一定的标准,运用适当的方法,通过对相关因素的分析,在未来某一时点(评估基准日)对无形资产的价值做出评估。

2.无形资产评估的前提和对象

无形资产是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其价值处于时刻变化之中的,评估时需要以基本假设为前提,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合理性。根据无形资产的特性,当前在经济环境中比较适用的基本假设有公开市场假设和继续使用假设。

在有了评估的前提下,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形下才会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两种情况下会发生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一是无形资产的拥有者或控制者将无形资产的部分或全部产权进行转让交易或对外投资,这种情况下评估程序一般比较简单,无需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剥离;二是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发生变动时,例如破产重组、股份改制、并购等,这种情况下的评估程序一般比较复杂。

二、无形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1.现代化市场发展的需要

随着现代化市场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同时伴随着因无形资产产生的侵权案例也日益增多。为了有效的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就需要一个具体权威的评估性准则来制衡人们的行为。因此建立一个公正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2.防范资产流失

随着企业股份制改、合作、兼并不断发生,无形资产的价值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如果企业还未意识到无形资产价值的重要性,也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护,那么其他企业就很容易侵占利用该项无形资产,从而造成企业资产流失,损害企业整体价值。因此科学合理的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可以使企业对自身价值充分认识,同时可以防范企业资产流失,避免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企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逐渐加快,企业若想从同行业中脱颖而出,就不能再像以前一样仅仅注重有形资产的开发利用。而注重无形资产的价值不仅能够使企业更好的适应宏观经济环境发展的需要,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评估结果整合企业的资产,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三、收益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运用

1.收益法的原理

我国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了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日前,收益法是评估无形资产较为常用的方法。收益法就是借助一定的折现率将无形资产产生的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从而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的基本假设前提是转让或投资能够为拥有者或控制者带来超额利润或是垄断利润。

2.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的方法

(1)直接估算法

该方法适用工单项无形资产的评估,其产生的新增效益能够单独计算,则可以通过无形资产使用前后的收益变化情况对比分析,确定无形资产产生的新增收益。根据无形资产附着性的特性,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法单独计算某一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新增效益,那么就无法使用直接估算法计算无形资产的价值。

(2)间接估算法

无形资产通常是需要附着于有形资产及其他无形资产才能发挥其同有的功能,因此剥离出某一项无形资产的可操作性很低。那么就需要运用间接估算法来确定无形资产的预期收益。

(3)分成率法 运用分成率法确定无形资产创造的超额收益,是国际技术贸易中常采用的一种方法。分成的基数一般为销售收入和销售利润。虽然在理论上讲,销售收入分成率本身很难看出转让价格是否合理,而销售利润分成率则可以加以判断。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销售收入分成率较为普遍,主要因为销售收入的客观性较强,而销售利润不易控制和核实。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一般较少使用销售利润作为分成基数。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4)差额法

所谓差额法就是指将无形资产产生的综合收益与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再将其获利能力量化的一种方法。采用差额法时企业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应当比同行业平均盈利水平要高。评估程序一般为:一是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无形资产的产品进行盈利分析;二是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资产占用情况;三是对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等数据进行收集。

“差额法”基本公式如下:

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经营利润一资产总额×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

注意:此公式计算的是无形资产未来预期收益,还需要借助折现率折算成当前时点的价值,这才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

四、结语

当然无形资产的价值是无法真正运用几个数据就能够准确量化的,它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了它外在的含义。因此评估无形资产价值时,还需要根据无形资产特有的性质,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相关影响因素,以期得出最为合理准确的评估结果,使无形资产的价值在企业生产活动中得到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李正伟.浅谈收益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J].财会通讯,2013(02)

[2]吴军,张斌.收益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J].财会通讯,2nn9(11)

无形资产的功能特性范文2

【关键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外资进入中国,据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了81万余家外资企业。外国资本的进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过去几十年间,外资企业存在连年亏损却不断加大投资规模的现象,虽然的确有经营不善的企业存在,但是更多外资企业的亏损是避税行为造成的,长亏不倒的现象反映了外资企业利用避税手段形成虚亏实盈的局面,这极大的侵害了我国的税收权益。

由于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可比性、收益不确定性等独特的性质,其转让定价行为十分隐蔽,不易被税务机关发现,因此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成为跨国企业常用的避税手段之一。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可以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促进外资和中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本文通过对比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成功经验,分析目前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建议。

二、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立法很不完善

美国的转让定价相关法律法规已十分完善,形成以《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为主体,多种规章条例为补充的转让定价法律体系。美国在1968年将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制度纳入《国内收入法典》中,对无形资产的界定、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成本分摊协议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鉴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特殊性,美国还列出了专门适用于无形资产的五条特殊规则:报酬形式、定期调整、所有权界定、不受支付额限制和一次总付交易。

我国尚未形成专门的转让定价税制,更不用说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了。目前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相关规定仅在《企业所得税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有所体现。然而和有形资产、提供劳务等相比,无形资产有其特殊性,把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定与其他转让定价规定笼统的放在一起,不利于税务机关在实务中进行具体操作。

(二)无形资产范围界定不清晰

经合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概念界定进行过多次修改,2013年7月的《无形资产讨论修订稿》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与有形资产相对应的一类资产类型,属于非金融性质且以无形状态存在,可以简单的将其理解为在各种商业性质的活动中被拥有以及被控制的一部分资产,其能够在可比的环境中得以独立存在。与举例法不同,修改稿对无形资产界定更加广泛,且具有两大特点:不再以是否受法律保护作为辨别无形资产的条件;不再以能否独立转移为辨别无形资产的条件。

我国采用正面列举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界定,并没有对无形资产的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和概括性的总结。虽然我国在实践中会更新无形资产的范围,比如2011年增加了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概念,但是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无形资产的种类越来越丰富,仅以列举方式加上后期不断补充的方式进行概念界定,难免会存在不够全面的问题,很难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认定问题

经合组织提出一个通过六大步骤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方法,首先是根据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确定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人;第二步是通过功能分析确认各参与方在无形资产的研发、改进、维持和保护中所履行的职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第三步是通过功能分析确认各参与方的行为与相关的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是否一致;第四步是根据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识别无形资产研发、改进、维护和保护时涉及的关联交易,并确认功能、资产、风险以及其他因素对该无形资产价值的贡献;第五步是依据前面各方所履行的职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确定该交易的公平交易价格;最后,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重新识别交易。

我国在管理跨国公司内部转让无形资产方面尚无明确的法规,对产权的归属也无详尽的规定。无形资产产权归属是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管理的首要问题,只有明确了产权归属,才能制定转让无形资产遵循的原则、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等规定。此外,我国目前还缺乏利用经济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来认定无形资产的产权归属,这一法律漏斗使得跨国企业更容易进行避税安排。

(四)公平交易原则应用困难

转让定价调整原则有公平交易原则和总利润原则。和经合组织一样,公平交易原则是我国税务机关唯一认可的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的核心是可比性分析。由于交易的复杂性和无形资产的不可比性,公平交易原则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的实务操作中存在一些困难。针对公平交易原则的局限性,经合组织对可比性分析、公平交易条件的确定等都做出了补充性指导。而我国的税收法规却没有详细规定无形资产的可比性分析所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适用的地理范围、类型、交易方式、使用寿命、预期收益、独占程度等。

(五)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缺乏针对性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可比利润法和交易净利润法,前三种方法是惯常所称的“传统交易(价格)法”,后三种方法称之为“交易利润法”。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特征及其适用性,因此并不能都适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估价方法有很大区别,应该加以明确和区分。

但是现阶段我国没有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这六种方法既适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也适用有形资产、提供劳务等转让定价,使得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不能起到很明显的作用。此外,我国对转让定价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具体运用做了相应的说明,但是在说明之后没有相关案例帮助理解这些方法,使得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过程中缺乏具体的指导。

(六)事前调整制度不够完善

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组成了转让定价的事前调整机制。美国的预约定价相关法规十分注重细节和关键点,比如规定要严格保密资料,并列示了对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关键性假设条件发生改变时,美国有严格的程序进行处理,从而确定撤销、取消或修改预约定价安排。

我自1998年在《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暂行)》中首次引入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该制度不断趋于规范,但是仍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首先,关于保护纳税人的信息方面做的不够细致,只提及资料保密,但法律责任不明晰;其次,对于关键性假设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最后,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门槛高、程序复杂。

美国对成本分摊协议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且规定了合格的成本分摊协议必须满足的四大条件。此外美国还规定了如果在一个合格的成本分摊协议下,一方以研发新无形资产为目的将已经存在的无形资产转让给其他关联参与方,那么其他关联参与方必须向提供方进行“买进支付”,可以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它未指明的方法确定该资产使用费的公平市价。2007年又提出了新的买进支付价格确定方法,即收益法、市值、购置价格法。

我国虽然明确了要对无形资产的各参与方进行补偿,但只是笼统地规定应该根据贡献原则以及经济实质原则对收益进行分配,却没有说明应该如何对各方的贡献程度进行量化分析。在各方根据其贡献程度获得补偿以后,我国目前也未明确说明如何确定无形资产收益权的归属,即由谁获得额外的剩余利益或是承担额外的亏损。由于对成本分摊协议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跨国企业经常利用失实的成本分摊协议转移利润,实施避税行为。

三、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针对性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鉴于无形资产的独特性,有必要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等进行区分,建立专门针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税制。但同时也不能急于求成,一次性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而应该循序渐进。目前可以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专门设立一章来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主要包括无形资产的概念界定及所有权归属的确定、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及调整方法、进行可比性分析需考虑的可比性因素等内容。

除了明确内容以外,建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过程中还应注意相关规定的具体程度,减少模糊的概念,从而降低实务操作中的不确定性,提高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这可以极大的方便税务机关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进行管理。

(二)明确界定无形资产的概念

针对正面列举法的局限性,我国对无形资产的界定较为狭窄。关于概念界定可以借鉴经合组织和美国等的做法,首先从无形资产的形成、特征等角度出发进行概括性的总结,同时采用正面和负面列举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详尽的列举,以扩大无形资产的范围。同时还可以对无形资产进行分类,便于开展转让定价的管理工作。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认定问题

我国目前尚未界定法定所有人和经济所有人的概念,因此可以借鉴经合组织的BEPS行动计划中的六大步骤,明确如何确定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同时,还应该界定法定所有人和经济所有人的概念,可以将法定所有人定义为依据相关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而将经济所有人定义为在无形资产的研发、改进、维护和保护工作中实际提供资金、履行责任、承担风险的单位或个人。

(四)拓展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原则

现阶段我国使用的公平交易原则,对可比非受控交易的依赖过强,在实践运用中常常受到制约。而总利润原则主张先汇总计算跨国公司的总利润,然后按一定标准将总利润再分配给各关联企业,随后据以征税。该原则不要求审核关联交易中的每一笔收入与费用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而是把跨国企业集团看做一个整体。总利润原则由于不需要可比性等因素,收到不少人士的推崇。因此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原则中,加入总利润原则作为公平交易原则的补充,可以完善目前我国的调整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根据需要适用不同的原则。

(五)细化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鉴于目前还没有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建议将适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方法单独罗列出来进行说明。国际上使用较多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主要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因此可以对上述方法进行详细的阐述。在阐述的过程中应重点强调每种方法的适用前提、具体操作步骤和优缺点等。同时可以借鉴经合组织和美国的做法,在每一种适用方法后面附上案例分析,以增加对调整方法的操作性和明确性。

(六)完善事前调整制度

对于预约定价制度,首先应明确当纳税人信息出现泄露的问题时,主管税局机关的法律责任;其次应细化对关键性假设条件的说明,对于不同的纳税人,可以将不同的影响因素进行分类,优先考虑影响大的因素。最后,针对门槛较高问题,可以适当降低无形资产预约定价安排的门槛,比如降低申请条件中关于交易金额的门槛。针对申请程序复杂、申请时间长、要求资料多等问题,建议我国进一步简化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尤其是针对中小企业,可以简化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程序、减少中小企业所需提供的资料,从而降低双方的成本。

我国的成本分摊协议法律法规比较笼统,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总体来说,成本分摊协议是我国还未深入探索的领域。我国可以在相关法律方面借鉴美国的经验,对确认成本分摊协议中所有权、分摊依据中的“预期收益”等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成本分摊协议的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发挥成本分摊协议的作用,为我国企业参与高水平技术研发的国际合作提供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谢敏.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研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4

[2]袁帅.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研究.中南大学,2013

[3]刘元元.国际反避税政策对我国涉外税务管理的影响与借鉴.管理现代化,2010

[4]刘君.转让定价税制的国际比较:共同特征与差异之处.国际税收,2011

无形资产的功能特性范文3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content and significance of university intangible assets management, by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management of intangible assets in colleges, intangible assets business problems are summarized and operation and use methods of university intangible assets are proposed.

关键词:高校;无形资产;经营;策略

Key words: college; intangible assets; management;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6-0121-01

1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现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逐渐地认识到无形资产的价值及其对学校发展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重视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从高校资产管理的历史过程来看,与涉及资产管理范畴的其他内容比较,无形资产管理的工作起步晚,管理滞后或是缺乏有效的管理,许多人对无形资产管理意识差,致使我国高校现有的无形资产的流失,使得高等院校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因此,正确认识、深入研究高校无形资产及其使用,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杜绝高校无形资产的流失,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对于高校自身的存在与发展,还是对于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利用,都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

1.2 存在问题高等学校的无形资产管理还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声誉重视意识不强。声誉作为高校的一种特殊类型无形资产,是高校综合实力和整体的反映,对高校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声誉渗透或包含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方面面。但由于其不可确指性,高校在对声誉的管理上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首先,名目繁多的创收活动、名不符实的科技开发、日益减少的基础学科研究使得大学教育质量有所下滑,影响高校的声誉。其次,当声誉受到损害时,很多高等学校缺乏保护意识。②经营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目前,高校经营性人力资本存量与增量都不足,经营人才是制约高校无形资产绩效的关键因素。无形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大多是教师兼职,或从教学岗位调过来的教师。高校的无形资产经营总体上缺少经营、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因此,高校应该立足校情,加大高校无形资产经营管理性人力资本的存量与增量。③无形资产经营目标不够明确。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公办学校的产权为国家与人民所共有,即公办学校是公共性的,而不是某个具体个人所拥有的。但正是这种以公共性为特征的,貌似清晰的产权却导致了经营主体的模糊性,也就是说,学校的产权主体产生了泛化而没有指向具体的经营主体。作为高校公共资源重要组成部分的无形资产在经营过程中也因此受到负面影响,从而带来无形资产生成与运用费用昂贵,造成教育成本严重超支。无形资产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代高等学校发展水平、教育教学水平、科研和高校管理水平。高校要有明确的经营目标,才能有效地促进无形资产经营。

2高校无形资产经营及运用方法

2.1 高校无形资产运用的本质高校无形资产运用即高校将所有的无形资产作为高校发展的主要要素,投入到整个高校的经营过程中,使无形资产最终转化为高校的价值和高校的教育与经济效益。它包括无形资产在高校发展过程中的直接使用和对已培育成功的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投资等内容。把无形资产运用到高校发展过程中,将有利于高校形成核心竞争力,确保高校的竞争优势,并创造出巨大的教育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高校对无形资产的运用是实现“知识增值”和“资本增值”的双重目标,既要达到育人的目的,又要赢得适当的“利润”,这才是无形资产运用的本质所在。

无形资产的运用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我国的教育法明确规定高校是非营利性质的,且高校对无形资产的经营不能以营利为根本目的。对无形资产运用的理解主要应把握它是无形资产转化为高校教育效益与经济价值的运作过程这一要点。所以,一所高校仅仅拥有其创造的无形资产并不是其目的,其主要目的是将无形资产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教育效益与社会效益,即达到无形资产的运用。

2.2 高校无形资产运用的方式①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运用。高校在使用无形资产过程中,经常把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直接运用到校办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并通过产品销售获得经济效益。或者通过无形资产的组合运用,培育校办企业的技术专长,形成技术优势,增强高校的核心竞争力。运用专利、技术秘密等增强高校核心竞争力,提高高校的效益。②高校品牌的运用。高校品牌的运用,能使大学品牌的价值与效应发挥到极致,对于大学的发展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通过品牌经营,大学可以向受教育者和社会公众展示、传达其核心价值、核心定位、核心特色和种种承诺,使公众识别特定的标志,对品牌与某种形象产生自然的联想,提高他们对高校服务产品的认同感、信任度。品牌形象越好,高校的社会声誉也就越好,就越能增强公众信心,吸引更多的受教育者接受该校的教育服务。③高校形象的运用。高校形象在高校教育管理过程中的运用,并不是直接增加了高校的价值,而是通过作用于高校有形资产或其他无形资产,对高校价值的增值发挥间接的作用。这种作用是综合的、潜在的,体现在高校的整个教育管理活动中。但良好的高校形象却实实在在地能够帮助高校吸收优质资源,有助于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有助于高校组织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优势,有助于高校组织赢得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的信赖、支持和帮助,能够给高校带来更快的发展。因此,高校形象的运用,贵在保持或提升“良好”功能的独特性,完整性和持久性。

无形资产的功能特性范文4

关键词:无形资产;评估;重置成本

一、无形资产成本及其特性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30条: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其价值:1.外购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确定评估价值。2.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无形资产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无形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评估价值。3.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无形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其评估价值。

无形资产成本指无形资产研制或取得、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无形资产按照其来源渠道可以分为外购和自创两种类型,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是由买价和购置费用两部分构成的;自创无形资产成本一般包括材料费用、工资费用、专用设备费用、咨询鉴定费用、培训费、差旅费、管理费、技术服务费等项。

二、无形资产重置成本的确定

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是指在现时市场条件下,重新创造或购置全新无形资产所耗费的全部货币性支出的总额。由于企业无形资产的来源不同,其重置成本的成本项目、评估方法和影响因素亦不同。

(一)外购无形资产重置成本的确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和购置费用。一般企业都有无形资产购置的原始记录资料,即使无账面记录资料,亦可找到市场同类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资料。(1)有账面记录资料时,采用物价指数法即以账面历史价格为基础,乘以自购置日至评估日的物价指数,将账面历史成本调整为重置成本。其公式为:

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无形资产账面成本×无形资产评估日物价指数

按物价指数确定重置成本时,关键的问题是物价指数的确定。从无形资产成本构成来看,主要有物质消耗费用和活劳动消耗费用,不同的无形资产,两类费用的构成相差很大。(2)有市场同类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资料,采用市价类比法。评估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时,若无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资料,可搜集市场同类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资料,并根据无形资产的功能以及技术先进性和适应性进行调整求得现行购买价格。

(二)自创无形资产重置成本的确定自创无形资产成本是由企业创造或研制无形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物质资料消耗和活劳动消耗的总和组成。在实际评估业务中,自创无形资产重置成本的确定一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账面历史成本法。自创无形资产有账面历史成本资料时,可以账面历史成本为基础,乘以相应的物价指数求得重置成本。无形资产重置成本为无形资产历史成本与自创立日至评估日物价指数之和。(2)财务核算法。无账面历史成本的自创无形资产可按该项无形资产创立时实际发生的材料、工时消耗的数量以及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确定其重置成本。

无形资产重置成本=物质资料实际消耗×现行价格+实耗工时×现行费用标准

由于无形资产属创造性智力成本,因此不能原样重置,其重置成本只能是复原重置成本,故上式中物质资料消耗量以及工时消耗量均按当时创立无形资产发生数计算,而不能按现行标准计算。(3)市价调整法。若市场有与自创无形资产相似的无形资产交易时,可按市场同类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及自制成本与售价的一定比率调整,求得自创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无形资产重置成本=同类无形资产市价×成本售价系数式中:成本售价系数可根据本企业有代表性的已出售的无形资产的自创成本与售价的加权平均比率求得。

三、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法影响因素分析

重置成本法评估的是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净值,其数额是由无形资产重置成本和无形资产的成新率决定的。而无形资产成新率又是由无形资产的损耗决定的,因此,确定无形资产的成新率,必须研究无形资产的损耗。无形资产的损耗是指由于无形资产的使用、技术进步以及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引起的无形资产价值的降低。通常可以分为无形资产时效性陈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三种情况。在实际评估业务中,对无形资产贬值的确定,是根据考虑三种贬值因素的综合成新率测定的。无形资产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年限)×100%

式中:实际已使用年限较易确定;尚可使用年限,指无形资产能够为经营主体带来超额收益的年限,但是它不是指法定保护年限。在实际评估业务中,尚可使用年限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确定:(1)专家对经济寿命预测法。该方法是通过聘请有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对被评估无形资产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以及技术市场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从而确定无形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2)技术更新周期法。该方法是根据同类无形资产的技术更新周期,确定被评估无形资产的更新周期,从中扣掉无形资产已使用年限,便可得到无形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

四、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法适用性探讨

(一)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单独使用重置成本法是以摊销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工程图纸转让、计算机软件转让、技术转让中最低价格的评估、收益额无法预测和市场无法比较的技术转让等。而更多的场合是重置成本法与收益法结合使用,如用于专利权、专有技术和整体无形资产的评估。当评估价格中重置成本部分远大于收益部分时,可以单独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当评估价格中重置成本部分远小于收益部分时,可以单独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

(二)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法的局限性。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法的局限性表现为:(1)无形资产的成本问题。以成本作为评估依据的基本条件:一是成本能够识别;二是成本能够计量。识别和计量的成本可以是被评估商品本身的成本,也可以是相同商品的再生产成本。为了排除贬值、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成本一般以再生产成本为计量对象。(2)在实际操作中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商誉、权利类和关系类无形资产的评估,由于其成本不能识别,也不能计量,因此,不适宜用重置成本法。

无形资产的功能特性范文5

一、产生的原因

1.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可信度不高。大家仍然对某白酒厂产品(评估价值过亿元商标)一夜之间价值几乎变为零的实例历历在目,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的可信度并不高。无形资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如:(1)无形性,(2)收益的不确定性,(3)成本的难预测性使得评估过程中难度很大:无形资产评估的不同目的决定着不同的估价标准,以无形资产摊销为目的的运用重置成本标准,而以无形资产投资,转让为目的的适用于收益现值标准。对于寻求贷款的企业来将讲适用第二条,用收益现值法来确定无形

资产的价值。由公式无形资产价值=∑Mt÷ (1+i)t,Mt表示第t年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i表示贴现率,由于对于Mt和i的确定中加入了过多的主观因素,使得无形资产评估的价值与实际价值偏离,再加上目前有些评估单位和被评估单位的炒作,使得评估天价不断出现,这更加深了银行对无形资产评估的不信任度。

2.评估企业对自己的评估结果所负责任太少使得有些评估公司敢于铤而走险。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方面: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有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种责任主要是惩罚性的。如果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使评估结果失真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告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置:(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而民事责任是由于当事人违反了委托评估合同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而我国目前资产评估民事责任还主要是关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受委托的评估机构的一般委托关系,而对银行质押品评估责任这一块还是空白。

3.企业较少用无形资产筹资,不关注无形资产的保护和投入。有些银行愿意提供该项服务,但确没有企业用无形资产贷款。建行广东分行行长朱小黄称,该行并不拒绝以品牌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企业。但在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家企业拿着品牌来贷款。这与某些企业不重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是有密切关系的。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将在企业的资产总额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在企业竞争中起决定性作用。如果企业还不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更不谈投入,势必失去竞争优势。相反国外企业特别注重企业的无形资产的创立和保护。有着一系列历经百年风雨仍闻名世界牌子:西门子、可口可乐等。同时他们还非常注意新的无形资产人力资本的开发和建设,使得企业在竞争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二、对策及解决办法

1.加强评估机构的规范和其法律责任。评估机构出具的结果对企业和银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机构应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地、不偏不倚地对资产进行评估,同时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的规范必不可少,加大对违规的处罚力度,规范其行为。我们应加强对这一方面法律规范的修订,加强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如出具虚假报告骗取银行贷款,该评估结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出资额的一定比例)。同时可否由工商总局牵头形成一个品牌商标的评价体系,对企业的信誉等级打分,这样信誉好的企业以其质押能借到贷款,这对其他企业也是一个促进作用。

2.银行不愿意接受无形资产质押的一个关键原因是无形资产能否变现,万一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力偿贷,银行能否很容易将质押的无形资产出售掉,这是关键,也是影响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所以应尽快建立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这对企业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也是个促进作用。

无形资产的功能特性范文6

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增长、社会日益进步,其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关于无形资产的理论问题基本包括确认、计量以及披露等问题,其中无形资产的计量是一个公认的难题。

一、无形资产的成本特征

无形资产计量,在理论上应包括其开发研究、取得和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但在实际计量操作过程中形成了与有形资产不同的几个特征。

(一)无形资产成本的弱配比性

知识性无形资产的取得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存在复杂的智力支付过程。其成果的取得往往带有随机性、偶然性和关联性。由其成果负担全部研究开发试验等费用不甚合理,但要分别归类分配,也是十分困难的,故而其成果价值与其对应的成本缺乏配比性。

(二)无形资产成本的缺项性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无形资产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只有予以资本化后,方能计入无形资产。因而在一些知识性无形资产取得的前期开发、培训、试验等费用因无法资本化,无法进行成本计量,不能计入无形资产,使无形资产的反映支离破碎,不少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外。

(三)无形资产成本的象征性

由上述的弱配比性、缺项性所决定,无形资产成本的外在形式只具有象征意义。例如商标权,其成本只含有其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并非其全部费用。这样就会使无形资产的价值缺位,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正因为如此,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无形资产计量基础应逐渐由会计学家的投入价值转变为经济学家的产出价值。

二、无形资产的计量假设

要正确计量无形资产,必须确定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两个假设前提。

(一)持续使用假设

即假设无形资产将按现行用途持续使用,或将转换用途后继续使用。

(二)公开市场假设

即假设被计量的无形资产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其价格公开,其高低取决于市场行情。存在无形资产的公开市场,必然考虑无形资产的最大最佳效用,通常可在任何时候找到自愿的买方和卖方。

三、无形资产的计量属性选择

(一)传统的历史成本对无形资产计量的局限性

计量是会计系统的核心功能。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计量,是针对有形资产的一种计量方法。历史成本是企业取得各财产物资时的实际成本,其计量的时间以交易的实际发生作为计量基础。

历史成本对无形资产的计量存在以下明显的局限性:1.无形资产的取得时点难以确定。2.实际成本难以确切计量。3.即使某些无形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可以计量,但这一历史成本与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如商标权取得时的实际成本通常只包括注册登记费、律师费等可以确切计量的实际成本,而不包括其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潜在市场价值;4.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其价值的变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的随着科技发展,出现了性质功能上更优越的替代品,成为被淘汰的无形资产;有的随着无形损耗的加速,可能使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应以公允价值为主

公允价值突出的是在市场经济中,可以观察到的、由市场价格机制所决定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市场交易各方承认和接受的。公允价值的计算过程要利用现值技术,它所突出的是市场价格,在计算的多种现值中进行选择,找到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公允价值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市场而不是其他主体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在现代会计实务中,无形资产的计价应逐渐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1.无形资产不同于有形资产,它更看重的是资产的产出价值即公允价值

产出价值观是以被运用资源未来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资源的价值源泉,以时间价值的现值作为计量基础,其理论依据是资产的价值是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与投入价值重在资产“过去的支出”相反,产出价值观更注重资产的“未来支出”。这就从时间上弥补了从历史角度计量的不足。由于无形资产的本质特征就是能为企业带来超额盈利,所以产出价值观的计量观念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变动,提高无形资产信息的决策相关性。也正如前面对无形资产成本特性的分析中得出的结论:以产出价值为基础计量无形资产已成为一种客观的需要。

2.以公允价值计量无形资产的可行性

公允价值对于资产,尤其是虚拟资产和软性资产的计量,具有特别的适应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B)曾明确表示:“在未来准则制定过程中应考虑,当应用现值技术在资产和负债的初始计量和重新开始计量时,本委员会预期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知识经济时代是信息爆炸的时代,资本市场的信息需求得到了保证;世界经济一体化,使相互分割的资本市场成为一个统一体;金融市场不断完善,公允价值可以随时准确地获取,且减少了人为估计的成份;完善的资本市场提供的信息是为众人所接受的,极具有效性。因而可以说公允价值的客观公允性是无可非议的。与此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其提供了完备的物质基础,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为信息的快速、准确传送提供了条件。计算公允价值时通过现代通信技术获取信息,既快速方便又成本低廉。大量复杂繁琐的数据经过计算机的加工后以数据库形式直接储存于计算机中,完备的物质条件使公允价值的计算有了必备的技术条件。

由以上正反两方面的分析,我们有理由相信:无形资产的计量将逐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四、自创商誉的计量问题分析

自创商誉的计量问题是会计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由于自创商誉自身的特殊性,我们有必要将其单独列出进行探讨。虽然笔者认为从长远看,自创商誉终将不再确认,但从现在的实际环境出发,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对自创商誉的确认,而自创商誉的计量问题也必然成为我们必须面临的难题。

(一)自创商誉计量的方法

目前关于自创商誉计量方法的探讨有很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自创商誉应确认为:用企业付息前的总资产收益超过所使用资产的总成本的余额来表示。其公式如下:

IDSYt=EBIt-WACC×TAt-1

式中:

IDSYt(Internally developed goodwill):公司在第t时间阶段所创造资产商誉的价值量

EBIt(Earnings before interest):公司在第t时间阶段付息前所创造的收益

WACC(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资产的平均使用成本

TAt-1(Total assets):公司在第t时间阶段初所用的本企业总资产净值

该公式说明自创商誉的价值量可以用企业创造的实际收益(付息前的收益)超过该企业在所使用的资产上的平均期望收益值的超常收益表示。即自创商誉等于一定时期内使用一定量资本创造的全部收益减去使用该资产的成本后得出的超常收益。超常收益的大小被认为是商誉大小的一个测量。显然,资产收益与资产成本差额观把商誉的价值量界定在企业付息前的总资产收益超过所使用资产的总成本的范围内,准确地表示了商誉的价值量的界定范围是企业价值量的增值。它的内在涵义是自创商誉的价值量作为所有者财富的增值,其大小既取决于经营者所创造的资产收益率,还取决于他们所应用的资产量的大小,以及所使用的该资产的成本大小。这使自创商誉作为一个计量指标比单纯使用收益率指标更能全面反映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自创商誉计量的举例

下面以某公司为例计算该公司的自创商誉。该公司的有关财务状况如下:

某公司本年度年初、年末净资产量的平均值为650万元,息税前利润总额为90万元。该公司的综合资本成本计算表如表1所示:

该公司的自创商誉可按下列方式确认:

息税前利润总额 90.00

减:企业资本的平均使用

成本×企业总资产净值(11.95%×650)77.625

自创商誉12.375

笔者认为该计量方法的优点在于:1.很好地符合自创商誉的定义,并减少了计量中的人为因素;2.这一差额所代表的商誉是在保值基础上的增值,真正体现了企业的增值能力;3.这一差额所代表商誉获得的时间和确认的时间是一致的,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关于资产确认的时间要求;4.这种计量方法比较简洁,已被许多公司应用。

五、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分析

在知识经济的今天,各国对研究与开发的投资都在不断增加。经合组织成员国平均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已占其各自GDP的2.3%。从图1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许多世界上知名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都已经占据该企业销售收入的很大比重。因此,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计量成为会计界极为关注的问题。

(一)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国际比较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2号公告“研究和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财务会计准则第86号公告做出补充规定,对于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计算机软件研发支出,一旦技术可行性得以确立就应该确认为资产。因此在美国,除计算机软件研发支出外,其他研究与开发支出均作为费用。

英国于1989年修订的第13号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SAP13)规定,对研究活动的全部支出,即研究成本,计入当期费用;而对开发活动的全部支出即开发成本,则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并且企业一经选定一种方法要一贯地应用于全部的开发项目。一种方法是将开发成本计入当期费用,另一种方法是将符合规定标准的开发成本要资本化确认为相关的资产,一般列为无形资产项目。然后在商业生产后按预期的经济收益期逐期摊销,并且如果现行情况表明已经资本化开发成本的摊余金额,不可能从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中收回,则要将该项摊余金额全部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8年7月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该准则规定,只有当企业可证明以下所有各项时,开发(或内部项目的开发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才应予资本化:1.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或销售,在技术上可行。2.有意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3.有能力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4.该无形资产可以在未来产生经济利益,其中,企业应证明存在着无形资产的产出市场或无形资产本身的市场;如果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那么应证明该无形资产的有用性。5.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6.对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综观各国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表2可以看出,世界各国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总的说来有两种:全部费用化,如美国(除计算机软件研发支出外);部分费用化(也可称有条件的资本化),如英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我国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及问题分析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用等,予以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入账。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现实中,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过程是需要巨额支出的,但目前财务报表中计量的无形资产却在“可验证性”的借口下,只反映如律师费、注册费等费用,真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这好比实物资产如固定资产的计量只反映了运费、安装调试费等,却丢弃了购买成本!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严重背离,且大量的、本应能够反映企业价值的信息被隐匿于表外。

由此,笔者认为这种计价方法有很多缺点:

1.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

因为有些专利权、商标权开发费用很大,如果仅以最后阶段的申请、注册费用计价,势必使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甚远。

2.不符合配比原则

大部分无形资产在尚未开发成功的会计期间里可能不产生任何收益,却要负担大量的开发费用,而开发成功以后的受益会计期间里仅摊销少量的申请、注册费用,显然很不合理。

3.不便于考核无形资产开发的投资收益

因为一项专利技术或其他无形资产,一般都需花费较长时间和名目繁多的支出才能开发出来,由于没有树立无形资产成本核算的思想意识和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组织工作,在开发费用的记录方面就会显示出极大的随意性,以致于项目开发成功之时无从考查其投资总额,使将来无法考核无形资产的投资效益。

4.不利于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

因为自创无形资产仅以较少的注册费和聘请律师费作为其入账价值,势必造成账面价值偏低,所以对其的保护和管理就难以给予足够的重视。

总之,这种方法从理论到实践,与国际惯例都有一定的差别,不仅不利于我国无形资产的核算,也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三)我国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改进建议

笔者认为,不加分析地将研究与开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费用是不妥的。这是因为这种处理方式完全忽视了研究与开发的经济本质,而且会将最有价值的资产驱之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当然,把所有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全部资本化也是不妥的。因为这将会把失败的研究开发支出全部确认为资产,从而歪曲实现的利润和虚增企业的资产。因此,我国无形资产准则中关于研究与开发费用采取费用化处理的规定,需要加以改革。英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允许将满足规定标准的开发费用资本化的改革值得我国借鉴。即在做出对研究与开发成本进行费用化规定的同时,还应规定,一旦这些成本费用形成的结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达到了自创无形资产的标准,便应该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六、结论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对自创无形资产的计价应采取资本化、费用化同时并举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