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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代建管理合同范文1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政〔〕11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榕政综〔〕2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县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县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先在县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县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县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由县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财政出资建设的重点项目拆迁安置房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县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派、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县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所属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乡镇政府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第八条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县发改、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四)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县发改、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明确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十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招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等资质之一,或者是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县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县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
列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县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建设局协同县水利局、交通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五)负责签订的建设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接受县审计局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
(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但由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报县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予以安排资金;
(八)按月向县发改局、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二)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
(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县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和组织实施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县建设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等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包括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的提供和协调;
(四)参与组织项目的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县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县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县发改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发改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发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等要求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县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报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四)拟变更的设计合理性比原设计有较大提高的、设计明显优化的,且变更项目的子项投资没有超过中标合同子项投资,或投资相对减少的。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县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复。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政府投资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示件按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县财政局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县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县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四条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参照不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并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7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奖惩规定
第三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县发改、建设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应当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额;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
第四十四条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县发改局、财政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范文2
关键词:代建制;EPC总承包;合同;风险;
前言:一个全过程的代建制合同涵盖从可行性研究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之间的代建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与总承包的管理工作存在着类似,因而在总承包与代建制之间存在模糊和界定不清的情况,进行它们之间的比较研究对组织间的责权分析和界面管理,尤为重要。本文以EPC为例,与代建制进行理论上的比较研究。
1 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起源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多位一体,如何管好政府投资工程,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建设市场,防止腐败,这是困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大问题。代建制应运而生,代建制的提出和实施正是为了解决政府投资工程中多位一体的问题。
EPC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私人业主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EPC之所以出现是由于技术更新周期的缩短和市场竞争激烈的压力,业主对工程关注重点的排序由传统的C(成本)、P(质量、性能、功能)、T(时间)变为T(时间)、P(质量、性能、功能)、C(成本),业主更关注的是项目的运营阶段。因此业主希望承包商以一个固定的包干总价承包工程,将工程中的绝大多数风险让承包商承担。于是实践中逐渐出现EPC总承包模式[1]。
2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理论分析
作者认为代建制属于委托范畴。首先,代建制是一种管理模式,具体说来就是由谁来管理工程。就具体的代建合同而言,业主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托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完成委托任务并得到相应的报酬,是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委托。
其次,对代建制是否属于委托关系的争论焦点在于代建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风险。委托的特征是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为保证投资效果,对代建人责任赔偿有具体的规定。这与委托的本质是冲突的。结合工程的特点和惯例,我们可将代建人的风险问题看作是对委托问题的解决手段,或可将代建人风险问题看作是代建人的违约处理。就代建风险而言,代建制可以看作是委托范畴的。
相对与代建制而言,EPC总承包的理论定位是很简单的。EPC总承包是承发包模式的其中一种,EPC总承包是与传统平行分包相对应的一种模式。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商就是传统的“乙方”,它承担着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
3 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合同内容差异
一个完整的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代建单位要履行以下职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负责或协助办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实施中有关的手续;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审核、鉴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提出对签证或索赔的处理意见;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按月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2]。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商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并符合合同目的。总承包商的工程范围应包括为满足业主要求,并为承包商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商的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按照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3]。并且,总承包商对工程负有保修责任,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绝大多数项目管理工作。
4 风险分析
代建单位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1)收费与责任赔偿。代建人收益来自代建管理费和项目投资节余奖励。代建人的收益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招投标中确定代建单位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财务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二是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代建制管理要求代建人提供项目投资额 10% ~30% 的履约保函,并对责任赔偿约定。从以上对代建单位的收益和责任赔偿的分析,代建单位的风险不均衡。
(2)制度风险。实践过程中, 代建人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授予认可的法律地位,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从实施情况上看,虽然各方面给予了一些变通,但实际上仍必须是传统上的建设方出面进行各项手续办理。客观上降低了代建单位的工作效率,增加了代建单位的协调管理风险。
与代建单位相比,EPC总承包商需要承担的风险显然大得多。虽然代建单位的风险分配不均衡,但就政府、投资公司、代建公司三方职责分析,代建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是仅限于代建合同的工作内容。在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仅仅承担自然条件(有经验的承包商也不能合理预见)和不可抗力的风险,其余的风险全部由总承包商承担。
结论:代建制与EPC总承包至少在起源、模式、合同内容、风险、面向对象、收费等方面存在差异。对这些差异的认识,不仅可以加深两者在理论上系统性,还能在实际工作中纠正一些理解上的偏差,使得在政府工程中代建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分工与合作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周红,王贵虎,孙邦国,叶少帅.总承包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分析[J].建筑经济,2004,(12).
[2]李静.代建制中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J].建筑经济,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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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志华,成虎,周红.代建制的风险分析与控制策略[J].经济问题,2006,(4).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范文3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接受委托后的初步工作
通过查阅资料、踏看现场,调查了解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形成调查记录,评估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条件,以及存在重大??题的可能性。
(二)取得决算资料并审查其完整性
包括立项文件、可研报告、初设报告、概算及概算调整批复、造价审核报告、审价定案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各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各种合同协议、财产移交清单等。
(三)对项目建设程序的审计
一是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是应该进行招投标的事项是否进行了招投标。
三是工程变更是否具备合理的依据、程序是否规范。
(四)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情况的审计
一是建设单位或项目核算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是对基本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实行单独核算,且将核算情况纳入建设单位的会计账簿体系和财务报表,是否存在账外账、多套账等违反会计法的情况。
三是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情况,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项目是否合规,核算管理及进度管理是否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
四是财产物资的管理是否严格,如建立物资档案、定期清查、对盘盈盘亏情况及时申报处理等。
五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办理是否及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的手续是否办理。
(五)对会计资料的审计
1.检查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如,项目的建设成本是否分别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进行核算;
2.审查建设成本的合法性、真实性,检查各种支付凭证能否作为入账依据。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的结算,抽查比例不低15%,重点关注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审查设备、材料运杂费和采保费的核算情况;审查待摊投资支出的列支内容和分摊情况;审查其它投资支出的列支情况。
3.审查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清理不及时的情况,有无变相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情况。
4.检查是否存在基建收入、索赔、违约金等收入,其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财务会计规范。
5.审查工程款的结算情况。工程款的支付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工程款结算流程,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照约定预留,且不超过结算总额的5%。
6.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如:资金是否到位;是否依法筹集资金,使用贷款融资的,贷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支出。审计人员应考虑执行分析性程序。
7.审查尾工工程。依据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尚未完工工程量是否符合概算、完成尾工工程所需要的支出是否合理。
8.审查资产交付情况。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否及时移交资产、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是否按照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账务进行调整。
(2)对非经营性项目形成的资产,是否按照规定分为待核销基建支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的移交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账实相符,根据所交付资产的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核方式:房屋、建筑物、不需安装的设备,逐项核实;需要安装的设备,抽查比例不低于50%;工器具、备品件、办公及生活家具,关注其移交手续是否合规,对移交手续不合规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查明有无虚交或账外资产等问题。
9.审查结余资金。对于非经营性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在归还贷款后,及时上缴财政,可执行以下审计程序:盘点核实各项货币资金,查明是否存在小金库;审核库存材料盘亏情况,查明是否存在隐瞒、转移、挪用;核实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是否通过往来挂账转移结余资金。
二、重点关注对新法规的变化内容的审计
2016年,财政部颁布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已实施十余年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定》(财建[2002]394号)同时废止。
本次财政部颁布的新法规对基建财务核算和管理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审计人员应了解新旧规定的适用和衔接,重点关注建设单位是否正确执行了新法规定,包括:
(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程序和编制依据是否合规
审计内容包括:编制时间是否是在项目完工或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决算未经审计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是否仍然在岗;决算编制前,是否已进行了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各项账务处理已全部完成;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完整,包括可研报告、初设和概预算文件、相关合同协议、财务会计资料等;决算内容是否完整,包含了决算报表、财务决算说明书、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建设成本中是否包含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支出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明确规定了不得列入建设成本的七项支出,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内容的支出;非法摊派与收费;无合同协议依据支持的支出;没有取得合规发票、没有责任人和审批签字的支出;由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及未经批准的损失;项目达到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的支出;不应当由项目负担的支出。
审计人员应当关注建设成本的入账依据必须具备合规发票这一新的规定。在以往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常常存在工程款、设计费等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支付和结算,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的情况下,依据工程结算书、合同等文件确认建设成本和应付款的现象。按照这一新的规定,在对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审计人员对此类没有开具发票的支出,不能确认为项目建设成本。
审计人员还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项目达到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开支。《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项目竣工价款结算一般最迟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严格对支出时间的审计,有利于预防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拖欠等现象,维护社会经济的有序和平稳运行。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比例
财建[2016]504号文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项目业务招待费,列支金额不能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而已废止的财建[2002]394号文规定的比例是10%。显然,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防止腐败的举措更加细致和严密,审计人员应掌握相关国家法规与政策,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采用检查支付依据和审批手续、重新计算等审计程序,核实业务招待费支出。
审计人员还应关注财建[2016]504号文对建设管理费(原“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限制性规定,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为标准审核建设管理费开支的合理合法性。应注意的是,财建[2016]504号文修改了建设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费率,从原来的七级费率改为六级,并提高了各级费率,如工程总概算1000万元以下级的建管费费率,从原来的1.5%提高到2%。
(四)代建管理费的列支
财建[2016]504号文规定了代建管理费和建设管理费原则上不能同时列支,如果确实需要列支的,则两项之和不能高于按照总额控制数费率计算的建设管理费总额。
会计师事务所常常会接受政府委托,审计政府招标的代建制项目,审计人员应关注基建项目成本核算的新规定,审核代建制项目是否同时列支了代建管理费和建设管理费,是否超过了允许列支的控制限额。
(五)尾工工程和结余资金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对尾工工程作出了规定,并修改了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规定。对尾工工程,审计人员应关注尾工工程预留的必要性,以及预留投资比例是否在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以内;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是否在归还贷款后的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缴回财政,是否擅自截留结余资金。
三、提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效率的措施
一个基本建设项目的完成,往往长达数年,相应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涉及的?Y料和程序繁杂,审计周期也比较长,为提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做好业务承接时的风险评估
在承接审计项目时,审计人员应从自身和客户两个方面评估承接项目的可行性。一方面,应了解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审计条件,另一方面应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如,委派的审计人员是否熟悉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知识等。
(二)做好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对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的了解,安排和组织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程序,明确各项审计程序的执行时间、复核控制等内容,并确保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充足的讨论和交流。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范文4
【关键词】公路;代建制;管理模式
1.代建制模式的概念
代建制是指政府对其所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招标等规定的程序,委托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实施项目的组织、建设,建成后交付给项目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模式。由政府选择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代建制作为一种新型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它的产生是我国政府对投资体制进行改革的产物。
“代建制”含有“代建”和“制度”两重含义:“代建”是指投资人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代为建设直至交付使用;“制”是制度,规定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中采用这种项目管理模式。
2.公路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意义
2.1解决“三超”,遏制腐败
传统建设模式中政府部门集“投资、建设、管理、运营”于一身,独掌勘探、设计、施工的招投标、物料采购大权,存在缺少约束、监管失控、责任不明、利益不清的缺陷,容易产生“三超”(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及行贿受贿等一系列问题。
代建制模式促使公路工程项目的4个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通过合同约束代建单位。政府行政权力从施工招投标、物料采购两个关键环节退出,代建单位基于法律约束、成本控制和利润追逐的考虑,将严格执行合同,建立严密的内控机制。
2.2提高质量,落实责任
实行代建制,可促进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化、职业化,提高管理水平。代建单位具有丰富的项目专业管理经验,能够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方便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另外,依照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向政府缴纳履约银行保函,便于从经济上对代建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监控和制约。同时,实行代建制,迫使专业单位提高自身水平和服务意识。
2.3促进政府转变职能
实行代建制,可完善公益性项目的法人责任制和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实行代建制,项目使用单位可以从盲目、繁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解脱出来有助于减少建设实施过程中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变动的随意性,并使项目使用单位从决策角色转变为监督执行角色。公路工程实行代建制,纠正了项目使用单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改变过去政府批项目、管项目、经营项目的格局,将政府职能重点转移到培育市场、规范和监督市场主体行为上来。
2.4促进公路工程咨询业发展
实行代建制,可以促进我国工程咨询业的发展。强大的工程咨询是实行代建制的必要基础。在我国,工程咨询包括项目管理、监理、造价管理、招标等。经过近20年的发展,形成了一支相当规模的队伍,但这支队伍十分分散,综合实力很差,与国外的公路工程咨询业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整个公路工程咨询还没有形成产业规模,更缺少著名的公路工程咨询公司。这与代建制对其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代建制中的方,即项目管理公司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是保障双方履行合同重要的监督方。FIDIC要求工程师以其熟练的职业技能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为业主服务,它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推行代建制,可借机大力培育发展我国的工程咨询业,使之进一步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这是当前建设行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任务之一。
3.代建制模式的组织形式
在我国目前的公路工程市场环境下,公路工程代建项目的运用存在着两个方面:一方面业主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代建单位协助业主组织项目实施;另一方面代建单位与专业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同时授权代建管理机构对工程进行管理和控制,而业主对工程进行协调和决策。代建制模式的基本组织结构形式如图1。
图1 代建制管理模式
4.公路工程代建制的基本程序
根据前面对代建制的概念的解析,结合当前我国代建制的应用情况,参照现行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工作程序要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代建制实施的基本工作程序如图2所示。
图2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制的基本程序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范文5
关键词:水利工程 投资控制
工程概况:赵庄扬水站位于宁河县芦台镇赵庄村西北津榆公路与芦宝公路交口,蓟运河右堤,设计流量8m3/s。该站始建于1976年,是一座灌排两用扬水站,场区占地面积13.38亩。控制范围为芦台镇蓟运河右堤以西、大艇庄以东、芦台农场以北区域,总面积约18.9平方公里。由于其设计年代久远,设备功能老化,现已不能满足辖区排涝、灌溉需求量。因此,列入我县扬水站更新改造计划,并于2009年由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设计,天津市水务局审核批准拆除重建。工程总投资1152万元,其中建筑工程531.06万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329.63万元,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73.83万元,临时工程52.97万元,独立费100.25万,基本预备费55.08万元,水保、环保费9.18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重建泵站引水渠、进水池、泵房、压力箱、排水涵闸等,购置安装4台潜水轴流泵、闸门及启闭机4台套、更新变压器3台及其配电设备、电线电缆等。开工日期为2009年9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9月10日。
该项工程建设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进行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在发包阶段、建设施工阶段以及竣工结算阶段加强工程造价的管理,在工程发包、建设施工过程中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量清单管理控制。按照设计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了所有建设内容,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实际竣工决算1105.9527万元,节约投资46.0473万元。
从赵庄扬水站重建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探讨水利工程的投资控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也逐步实施了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做为天津市宁河县国有扬水站更新改造项目中的重点工程赵庄扬水站重建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四制”建设管理,对工程投资起到了很好的控制作用。
1、建设项目法人制是控制水利工程投资、降低工程造价的主体
宁河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为赵庄扬水站重建工程的项目法人,下设工程技术部、合同管理及招投标部、财务审计部、质检及安全生产部和办公室等五个部室。在工程设计阶段及工程建设期间认真履行项目法人的职责,建管处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在保证建设工期及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下,有效节约工程次要开支,降低工程造价,深入施工第一线监督检查,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在工程建设中,对工程投资控制发挥了主导作用。
2、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是水利工程投标控制的重要基础
招标投标制就是通过公平竞争,在保证建设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最优报价、确定信誉好的施工企业、设备供应商,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赵庄扬水站工程是利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县重点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确定承包单位。通过招标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项目的合同资金运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工程合同执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完全依据建设合同,通过合同信息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了工程投资。
3、工程建设监理制是水利工程投资控制的直接保障
在赵庄扬水站工程建设中,全面实行了建设监理制,签订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协调有关工程施工方面的工作关系。工地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专家,客观、公正地处理工程实际问题,保证合同条款的正确贯彻履行。切实保护好项目法人与承包人的利益,在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对有效的降低工程造价、控制工程投资,起到直接的保障作用。
4、加强工程量清单管理有效控制水利工程建设投资
首先,设计部门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量应控制在初步设计工程量范围内,在施工中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其次,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超挖、超填工程量。水利工程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在前期的勘探测量工作中尽量全面细致,为设计提供可靠准确的地质资料,使初步设计阶段工程量合理,这样才能保证施工阶段的工程量控制在设计工程量范围以内,施工中才会减少设计变更的机率。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各方应严格控制超挖、超填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严格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条款规定执行命令,对于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允许之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应是承包单位责任的,建设、监理单位一律不予签证认可。因此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量,另一方面有利于施工单位提高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平。
5、加强工程竣工结算阶段造价控制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范文6
关键词:市政工程项目;现状;模式;
Abstract: In the present municipal construction market environment, there has a lot of mature management theories ofmunicipal engineering projects management at home and abroad. However, in practice, it need base on China's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combine with local market environment to choose the appropriate management mode. This paper, from the management subject, organization structure, quality control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project and so on, summarizes a set of project management plan that can be actually promoted. Meanwhile, this paper further focuses on the feasibility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at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of China.
Keywords: municipal engineering projects; the present situation; mode;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市政工程项目管理的现状和不足
⒈市政工程项目管理的现状
市政工程一般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它不能直接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效益,但是发展经济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政设施建设已成为地方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由于市政工程管理经验的不足,许多地方政府在项目管理中力不从心,工程质量问题频发,工程进度难以推进。
2、市政工程项目管理的不足
(1)市政责任意识不强,工程质量不过关 因为市政工程的特殊性。目前不少工程通过媒体舆论效果做文章实现不菲“政绩”,或者为了应付检查工作,一味的不按原则的抢干和蛮干;各主体负责部门不严格按照执行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不能落实;另外,各个工程施工中都是存有一定的结构联系的,像工程道路、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施工,这些施工建筑工程的技术都有一定的关联性,导致大多市政工程施工与专业工程部门技术不能达到统一。 (2)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不突出 有的市政施工建筑企业单位在企业内部搞项目承包,工程项目部只给企业交管理费用,这种行径相当于企业项目内部之间内转包挂靠,致使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受到恶劣影响,质量过于低劣;有些建设施工方挂靠施工、以包代管、擅自变更设计等,这些行径都削弱了企业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对企业施工建筑质量控制工作带来不利因素。 (3)监理体系制度不完善,监督效果不明显 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监理制度并不健全、完善,这就导致监督施工环节不能有效的落实下去。另外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不到位、缺乏责任意识、身兼数职上岗、不具备监理资格等。
二、市政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可实施性方案
1.项目管理主体的选择
项目的按建设机制可分为自建制和代建制。
自建制指由使用单位自行筹建组织基建班子,实行工程建设“自建、自管、自用”的机制。在市政工程方面即指负责投资的政府部门自建、自管的机制,它的项目管理方就是政府部门,对项目的管理是以行政的方式实现的。在“自建制”的项目管理机制下,由于项目管理方没有专业管理团队,缺乏足够的管理经验,项目管理水平十分有限;由于建管不分,容易造成效率底下、滋生腐败。随着建设市场的不断完善,自建制逐渐退出工程项目管理的舞台。
代建制是政府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建筑功能要求,通过招投标的市场机制选定专业的工程建设单位(即代建人),并委托其进行全面工程建设,建成后经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给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方法。市政项目的建设工期、施工质量牵涉到市民的切身利益,建设过程常常暴露在老百姓的眼皮底下,工程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形象。而在建设中不仅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有强大的协调能力,同时要有专业的工程建设经验。以道路工程为例,道路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管线迁改问题,管线新建管线的埋设问题,就需要对各个部门进行协调;而对各个分部工程的统筹安排,对工程的质量控制则需要深厚的专业知识。
因此,在代建制项目管理机制下,具有强大政府背景的工程管理公司是项目管理主体的最佳选择。它不参与具体的工程建设,不以经济效益作为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可以通过政府权威与涉及施工项目的各个责任主体进行工程协调;拥有一支懂工程的专业队伍。
2、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措施(1)管理班组 工程建设项目的一次性决定了项目班子的针对性。作为项目经理,在组建班子时首先应明确这样一个认识,这个班子必须满足完成这个项目任务的各种要求。基于此,作为项目经理最先要研究该项目工程的基本特点,包括规模、结构、工期、质量要求、可能遇到的恶劣气候情况,以及其他指令性特殊要求等等,为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圆满完成打好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建筑行业引进并创造了大量的、先进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模式,使得行业总体施工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这种形势下,不断提高项目管理班组每个成员的自身素质,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站稳脚跟。(2)抓好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 a、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应对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中按监理模式进行分工、授权,使日常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尤其是要分清同承包方的责任界限,既要认真负责,又不能越俎代庖,做到严格管理、责任明确。 b、工程进度管理 应依照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采用网络计划技术等先进的方法对工程进度进行管理、控制;同时要结合市政工程特点制定明确的进度管理工作制度及决策机制,明确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提前预见各专业施工技术部门的交叉施工的问题,尽早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和业主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做好协调工作;协调处理好各建设单位的施工进度偏差工作,确保能够公平合理。 c、工程投资管理 应按照工程建设施工实际情况结合市政工程建设特点,制定严格的工程经济签证、工程量确认等投资管理制度及控制措施;业主与分包方的承担费用界限要划分清晰,并要结合市政施工的建筑特点做好相应的技术施工资料的备份,以便于纠纷的处理或者现场施工环节出现的问题。 d、合同管理及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进 结合自身市政工程完善监理制度去规范合同管理机制。在当前过渡时期,虽然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中业主与现场工程管理者的成份还没有完全分开,没有从体制上根本消除影响工程管理者公平、公正进行监理的因素,但是可以先采取将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划分为行使业主职能和行使监理职能两部分的方式来改进管理体制。(3)项目管理体系 建立以工程监理、监督体系为主要核心的质管体系。监理管理人员根据监理体制与监理合同规范,公正严明的执行市政施工监理权。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均具有监督权,以负责保护双方利益;建设市政企业施工质检小组,对施工方进行质检和临检;施工单位要成立各施工点质管小组,负责自检、专检和互检。
3、项目的质量控制。
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安全、投资、进度、质量等方面的控制,而工程质量控制更是市政工程管理中的难点。
由于市政工程的特殊性,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着这样一个不合理而又普遍的现象: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压低报价中标,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项目管理单位(为便于理解,下文表述为“业主方”)与监理单位严厉监督却不发返工与停工通知书,在竣工时为了尽快交付使用甚至不得不帮助施工单位编造假的合格数据。很显然,大面的返工不仅影响到工程形象,而且会影响到工期,在施工单位遭受损失的同时,项目管理单位及工程负责人都要受到处罚;相比起来,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往往在一年或几年以后才显现,相关人员受处罚的可能性要小很多。
为了避免上述“怪”现象,笔者在工程实践中认真总结,归纳出以下一些管理措施:
⑴对于市政建设项目较多的情况,可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材料采用甲供或指定分包。
项目招投标中,常有一些没有实力的小施工队伍通过低价中标,将技术要求高工序则低价分包给专业队伍施工。小型施工单位始终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导向,所选择的分包单位信誉低下,产品质量很难得到保证。业主可以酌情选择指定分包。
⑵业主深入一线控制质量,尽可能避免资料造假
在目前的市政建设市场环境下,项目的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相比起来,业主由于直面政府方面的压力,在质量控制方面要更加敬业。业主应常驻施工现场,在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工程质量。可在土工试验中应全程跟踪,以试验数据作为质量控制依据。
⑶借助政府方面的权力,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约束。
许多小施工队伍凭借“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一股闯劲,通过挂靠等欺诈手段取得中标资格,而在施工时却完全没有施工能力。在此种情况下,业主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的实际主体部门沟通,借助住建委的权力采取强制措施要求改正错误,更换正规的施工队伍;仍难以凑效的,在招标部门和审计部门的配合下更换施工队伍或重新招标。根据笔者经验,因考虑工期因素而对小施工队伍姑息纵容,不下决心更换施工队伍的做法只会既误质量又误工期。
⑷对于重大工程可引入第三方检测及见证取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