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核要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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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要求

年度考核要求范文1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由被考核人填写平时考核登记手册,并结合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可以周、月或季度为周期开展,但每个考核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平时考核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审核优秀等次比例的依据之一。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未完成培训教育任务的单位,适当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先进单位,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和在本考核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各机关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按各职务层次分别计算。

县(市、区)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的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在不突破本地优秀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乡镇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统筹掌握审核。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受机关负责人的授权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四)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建议,拟定考核等次;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五)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并加盖机关印章;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被考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又不申请复核,拒不签署意见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作出说明,考核结果有效。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含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六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束时,各机关应及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汇总数据及考核结果名册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经审核备案后,考核结果方为有效。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凡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照单位自定的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各省辖市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本辖区年度考核汇总数据报省人事厅。政府人事部门应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责令其纠正。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办法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的,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作出批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本人不列入派出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二十七条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八条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九条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机关进行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条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因公(工)负伤的公务员,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年度考核要求范文2

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和教师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为此,我校充分认识到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性,为了客观、公开、公正、公平地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成立了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加强了教师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组 长:甘红枝

组 员:汪 峰 张传东 郑 钧 兰宏伟 段 毅

邓建华 罗 锐 杨 刚 邓惠兰 舒 霞

为了确实保障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我校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小组精心组织和认真安排,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扎实地展开工作:首先是召开全体教师会,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让全体教师切实明确年度考核的意义和要求;其次是认真制定考评方案,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第三是要求会体教师熟悉有关考核的操作规程,严格针对教师所履行的职责,从政治思想及师德修养、学识水平及业务能力、教学工作和教育工作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对教师的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全面评价。

二、依照程序,组织实施

1、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召开教师年度考核会议2次(全体教师一次,考核组1次),由甘红枝校长作专题说明,让全体教师进一步明确年度考核的内容、项目、目的和考核办法。

2、制定考核方案。认真制定考核方案,组织考核组全体成员认真学习考核工作精神,研究考核实施方案。

3、教师总结。全体教师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全面系统、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总结,认真、真实地填写考核表,并形成文字材料。总结材料交考核小组。

6、语文组、数学组、综合组教师进行民主评议、不记名投票,按得票数每组分别评出2名优秀人选,合计6名优秀人选。

7、考核小组将优秀人选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教师、学生的意见。

8、考核小组进行集中民主评议意见,签写意见,为每位教师写出综合鉴定,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汇总结果。

三、本年度的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要求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为依据,以提升干部素质为核心,以绩效考核为重点,充分运用考核手段对我局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综合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落实奖惩、培训、交流等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全面促进干部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素质提高。

二、考核对象及优秀指标

考核对象为单位2011年末在编在岗人员,共计25人,名单附后。根据县人社局人社〔2012]2号文件精神,我局优秀指标为4名,其中行政3名,事业1名。

三、考核内容

在考核中,坚持年度考核与机关绩效考评相结合,各有侧重、互相补充。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绩效考评是年度考核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绩效考评的实际情况是年度考核“绩”的主要体现,年度考核要以绩效考评为重要依据。考核中要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算机应用、审计信息宣传、审计科研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主要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等。

五、考核程序

1、考核前思想动员。

2、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3、召开述职评议会,在此基础上开展定量测评,计算考核分值(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全体工作人员按照测评要素进行打分(领导和群众测评权重系数分别为40%和60%),算出总计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值=单位领导评价平均分×权重系数+群众测评平均分×权重系数+加减分)。

4、主管领导评鉴,确定等次。主管领导根据个人总结、平时考核记录和测评等情况,对被考核人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由单位负责人或考核委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5、公示优秀等次人员,接受群众监督。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6、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上级考核组织或部门领导对局考核领导小组或主管领导为被考核者提出的等次意见进行审核验印。

7、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由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由被考核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年度考核表》上签字。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的人员,符合“不称职”、“不合格”条件的,经考核小组研究,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六、时间安排

2012年3月5日前完成本单位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备案表、被考核人简明登记表、考核表、连续三年优秀公务员花名册)按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核验印。

年度考核要求范文4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总结、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12月至翌年2月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当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五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十个工作日;

(六)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各考核单位可以将考核内容和等次标准进行细分和量化,结合本单位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制定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应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当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机关当年在综合性评比中被授予荣誉称号,或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给予“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该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内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及从事公务员管理、纪检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考核工作计划;拟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各部门的考核工作;审核主管领导对公务员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考核委员会的具体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被考核公务员的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被考核公务员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六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本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第十七条各机关应当于翌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总结(含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情况说明)和优秀等次名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呈报表》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并及时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晋升工资条件的,晋升工资;

(二)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三)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四)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并按规定调整其工资;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公务员,应予降低一个以上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应予降低一个以上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经确认属考核不实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并及时更改有关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转任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或参加扶贫、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工作的公务员,时间半年以上的由挂职、扶贫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确定等次的建议。考核材料及建议送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可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当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安置单位根据工作表现和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七条当年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除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情形外,年度奖金按本人当年工资及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发。

第二十八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除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情形外,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年度考核要求范文5

为做好*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以及《黟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黟发[*]23号)等精神,现就*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二、考核等次及优秀比例的确定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标准按照《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黟人字[2002]55号)执行。各单位优秀比例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3%以内,对*年度受到上级主管部门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其单位优秀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15%。县委、县政府目标管理、招商引资、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考核规定中对优秀比例和考核等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县委组织部黟组干字[2007]8号文件,对在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不是班子成员的科级干部)年度考核中评定等次为“优秀”的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在*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且不占单位优秀指标,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在*年年度考核中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考核小组要认真核实情况,准确把握,并按规定审核。

三、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年度书面总结,重点是履行职责的工作实绩,并填写《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样表见附件1、附件2)。

(二)述职与测评。中层以上干部要求在全体人员会议上进行述职,其他人员交书面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进行测评。

(三)提出考核等次。根据测评结果,由所在科、股、室主管领导写出评鉴意见,提出考核初步等次,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写出的评鉴意见和提出的考核等次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对考核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对反映的问题,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应进行核实,经认真核定确认不符合优秀等次条件的人员,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五)部门负责人签署考核意见并最后确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样式见附件3、附件4)。

(七)被考核人签署意见,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四、考核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程序进行;

(二)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凡是认真履行《黟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成绩显著的,在年度考核评优时优先;凡是有《黟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等次按《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二)款确定。

(三)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扩大考核层面。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面向社会,在一定范围内接受直接服务对象的评议。

(四)把国家公务员学习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列为考核内容。根据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关于开展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考核的通知》(黟人字[*]173号)文件,列入公务员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考核的对象中未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五、几类特殊情况人员的考核

(一)提前离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计算考核年限。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人员,超过半年的;

2、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事假连续超过三个月的;

3、年度内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三)下列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1、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锻炼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参考依据。

2、新录用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3、对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再定。经审查,没有问题的,根据本人表现补定考核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进行考核,不补定立案审查期间的年度考核等次。

(四)下列情况人员,考核处理办法是:

1、新调入、转任的人员,由其调入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挂职锻炼的人员,由挂职单位提供材料,原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

3、单位派出学习、培训人员,由派出单位了解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要求范文6

一、成立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年度考核工作,保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二、召开行政会议和教职工会议,进行民主考核。

行政会议上,领导统一认识,按比例确定方案。在教职工会议上,校长认真贯彻文件精神,要求每一位教职工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扬长避短,互相学习,共同进步,做好年度考核这项工作,意义是重大的。按考核层次和比例,对学校教师进行考核。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审查确定:优秀等次1人,全校其它教职工都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