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的费用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资产评估的费用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资产评估的费用

资产评估的费用范文1

资产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作价时,往往采用与审计方法相同或相似的程序,如监盘、函证、抽样、测试等。而审计机构在审计时,需要采用公允价值测试资产价值,并据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这与评估并无很大区别。这样,就使评估与审计结下不解之缘。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处理好评估与审计的关系,直接影响到评估和审计的效率与质量。笔者根据数次评估同时进行审计的实践。认为评估与审计存在着分工协作、在业务报告中相互包容的需要。

本文中的“包容”,即是资产评估与审计相互包含与容纳的涵义。

一、资产评估与审计穿插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当企业委托同时进行资产评估与审计时,这一“同时”往往不是从同一起点日期开始平行进行的。但资产评估与审计,往往需要在同一时点对同一项资产同时进行评估作价与审计调整。而当所得出的“评估价值”与“审计核实数”(以下简称“审定数”)不相一致而形成“撞车”时,会使委托单位无所适从。

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对债权、债务实有数额进行认定,但两者认定的结果往往不相一致。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确定各类实物资产的实际价值,但两者认定的结果也往往不相一致。例如,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用了很长篇幅叙述非同一般的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而采用资产评估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时自有一套方法。审计中用补提折旧或冲回已提折旧的方法核实固定资产净值,用计提减值准备来冲减实物资产账面价值,但实际上这样做并不能真正反映实物资产的价值状况。至于冷背、变质存货的变价。实物资产的盘盈等价值的确定,审计中的方法也不如资产评估中的方法可靠。

因此,资产评估与审计需要协作,既可避免“撞车”,还可各自弃短就长,从而得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二、资产评估、审计同时进行时协作与分工的总原则

1、协调时点

审计的报表截止日与资产评估的基准日宜采用同一时点,这样,被审计、评估单位某日的资产与负债可以成为审计与评估统一的对象,便于进行协作。

2、数据衔接

无论是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审计结果,还是审计报告使用资产评估的结果,都必须妥善处理数据的衔接问题。资产评估应以审计的“终点”为评估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审定数”基础上进行评估:而审计则应以评估的“终点”作为审计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审计。出具报告时,如评估人员不认同审计结果,可以在评估过程中调整;如审计人员不认同评估结果,可在审计过程中调整。但评估人员与审计人员在进行这样的调整时,都应当慎重。

3、分工协作

当资产评估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债券投资、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不具实物形态的各资产项目,以及全部负债等由审计负责查验核实其具体数额,如无特殊情况存在,应包容审计的结果。

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股票投资等权益性资产,应由审计查验核实数量或原始成本(账面价值),其实际价值的确定则由评估负责。审计时应充分考虑与包容评估结果。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中凡是清理盘点时数量减少或已无实物形态的,均应在审计中予以减值处理。

当资产评估与审计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承办时,评估机构可在审计时派员参加审计过程,其中如果评估只涉及实物资产和上市证券,则可由审计和评估机构分别派员,联合确认所评估资产的数量或历史成本。

三、具体操作

(一)实物资产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审计实物资产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实物盘点。盘盈及账外的实物资产,可评估作价计入资产。

2、折旧项目审计时,均不作补提或冲回的审计处理,累计折旧额(重置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额)的最终认定也应由评估完成。

3、在建工程项目审计时,有实物形态的,或按成本继续保留余额,或转入固定资产项目,实物交由评估最后确定价值:无实物形态存在又不能为以后经营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审计时应报批核销,不作评估。

4、存货的成本差异、进销差价、跌价准备等调整账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账户,审计时般将其作为一个总账科目,其金额转入相关被调整科目。企业还在持续经营的,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可不作变动,留待资产评估时再根据存货估价作适当调整。

5、存货中的在途存货,即“材料(商品)采购”、“物资采购”项目,审计时如发现已逾期但供货方并未实际发货,应转入“其他应收款”项目进行审计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可参照在建工程的方法进行审计与评估。

(二)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如果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还存在,应列入评估;如果相应的财产权利已不存在,则应在审计中核销。

2、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股权投资审计时,应实际盘点实有股数并与账面记录核对,如发生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后按账面成本或面值调整投资额并列入审计盈亏,尔后转入评估。

当这些投资的价值确定需要利用所投资单位的审计报告,甚至需要对所投资单位实施审计时,评估可以使用审计的结果。对于上市的股票、债券,则应按证券市场价格通过评估确定,也可以通过审计与评估的双方机构协商确定。

(三)债权、债务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债权、债务的审计评估,除债券投资外,均应由审计负责实施。

四、审计、评估报告的相关揭示

在资产评估与审计使用双方的工作结果时必须在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中作明确揭示:

(1)在审计先于资产评估前进行时,审计报告可在说明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本次审计采用了先审计后评估的方法,本报告中列举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的审定数,是以实地盘存数与账面成本价为基础得出;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则以清查核对后的账面价值计算。上述资产的实际价值将由资产评估确定”。而后完成的评估报告中可在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应收款项、货币资金、长短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负债各项目、资本公积外的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评估价值,除有特殊情况的个别子细目以外,均以同一基准日的审定数为准”。

(2)在资产评估先于审计进行前时,在审计报告中应作这样的说明:“在我们实施审计程序的同时,委托方还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本所)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本报告披露的上述资产的价值,均采用了评估报告的相关数据”。

五、存在的问题

资产评估的费用范文2

关键词:林木资产;林木评估;程序;福建沙县

1.林木评估依据

2007年11月16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颁布的《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九条规定: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也可以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中第七条规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第十五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2.林木评估范围

2005年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沙县支行、沙县林业局制定公布施行的《沙县林木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七条规定: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①依法定程序,经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林木资产;②已取得林木所有权证书,且无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的林木资产。2007年11月25日沙县人民政府印发公布施行的《沙县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规定: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③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3.林木评估程序

3.1评估委托

林木资产所有者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林木资产评估,应递交评估委托书、有效的林木资产清单、合法的权属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有效的林木资产清单,是指当年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的成果,或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林木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林木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3.2资产核查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林木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资产核查是进行评估的前提条件。

3.3资料搜集

①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②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③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的税、费征收标准。④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⑤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⑥各树种的生长过程表、收获预测等资料。⑦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⑧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3.4评定估算

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林木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3.5提交评估报告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林木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3.6建立项目档案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资产评估的费用范文3

[关键词]无形资产;确认及计量;存在缺陷;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1-0170-01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企业资产从有形化向无形化方向发展。知识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在知识经济社会里,无形资产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优势资源之一,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我国现行无形资产确认及计量方面的缺陷

1.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过窄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将越来越高,知识成为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以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将日益成为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与市场价值的主要动力。在高新技术企业。衡量企业价值的主要标志不再是物质资源的多少,而是无形资产的多少。例如中国联想集团,是一家极富创新性的国际化的科技公司,联想集团的高产值和利润与集团的自创商誉有很大关系。但由于《会计准则》不确认自创商誉,会使得这类企业价值不能得到全面反映

2.评估管理不规范,评估市场混乱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评估机构都曾挂靠政府部门,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评估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后,主要的问题就集中在:一是评估机构无信誉等级。二是垄断严重。三是评估机构的自利行为的选择。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大,利润高,诱惑力强,评估机构纷纷出动,极力把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权限控制在自己手中,于是各自为政,加剧了评估市场的混乱。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及权威的管理部门,所作结论难以客观公正,从而失去其权威性。

3.会计核算未重视实质流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研究开发费用与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相比注册费、律师费,研究与开发费用都是自创无形资产价值的经济实质部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自创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应当以研究开发费用作为价值计量的主体,而不是仅仅依据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计量。然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计量原则却恰恰相反,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也忽略了研究费用,违背了会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歪曲了无形资产的价值,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

4.评估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资产评估工作涉及到会计学、工程技术、市场学、等多门科学,知识含量高,要求执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经验,而对于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素质要求则更高,而我国目前不少执业人员是从行政机关分流的离退休人员及聘用人员,未经严格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结果导致评估中操作不规范,鉴定不科学,数据不准确,评估质量不高。

二、无形资产确认及计量方面的改进建议

1.扩大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

对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不要仅局限于《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而要从实际出发,对自创的商标、品牌、质量认证体系、绿色食品标志、环境管理体系等新的无形资产均进行确认,以全面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

2.改革评估管理模式

在无形资产评估发展早期,我们把它作为一项政府职能,无论是评估机构还是对评估人员及评估事务基本上都是采取行政管理,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是不利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发展的。西方市场经济发育比较成熟的国家,对市场中介机构一般都采用行业管理模式。如美国资产评估基本上是行业自律性管理。目前,我国评估机构“脱钩改制”还未最终形成一些行业自律性组织,如“中国评估者协会”等虽已建立,但还未完全转到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的轨道上来。为促使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管理走向科学化,应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分别成立由上而下的无形资产评估协会。

以企业研发能力为会计核算基础,借鉴自建固定资产价值计量模式。

结合企业自建固定资产的价值计量模式,设立“在研项目”中间核算科目与“研究开发费用”费用核算科目。通过“在研项目”与“研究开发费用”科目,合理计量自创无形资产的价值,反映企业高科技研发资金投入量和研发能力。企业进行专利、非专利技术或商标等某项无形资产的研发时,将研发过程中投入的相关资金全部计入“在研项目”科目借方核算。研发成功了,将申请无形资产产权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借方,作为入账价值的一部分。同时,将“在研项目”借方发生额全部转入“无形资产”,作为入账价值。研发失败了,将“在研项目”发生额全部转入“研究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通过计量“在研项目”借方发生总额以及“研究开发费用”期末余额,能准确了解企业在高科技研发上的资金投入量,掌握企业研究开发的成功率。最终,较为客观地计量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价值,解决当前价值计量存在的缺陷。

3.提高评估人员素质

我国目前无形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从总体上来说,素质与实际需要还不相符,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要求执业人员一是要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评估;二是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评估的技术和水平;三是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使执业人员能够提高自我约束力,不出现越轨、失职行为。

三、结语

随着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发展,从而使得无形资产成为企业价值创造及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鉴于无形资产在企业价值创造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加强企业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工作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1-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1-2.

资产评估的费用范文4

    1.资产评估立法风险。资产评估立法风险是指受人们认识事物的阶段性的制约,国家制定的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再相符,以至不能有效地指导当前的资产评估工作所带来的风险。

    2.资产评估管理风险。资产评估管理风险是指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其资产评估管理职能时所带来的风险。对这个定义,要说明两点:

    ①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不统一,除了财政部门外,还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如林业部门、农业部门等)。

    ②资产评估管理职能大致可以归纳为两个:

    一是规划职能,如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等;

    二是控制职能,如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认证、执业标准的制定以及国际协调等。在我国,资产评估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在目前资产评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不统一的情况下,各部门在具体实施管理职能和制定执业标准时,由于管理的不完善和相互矛盾而影响了资产评估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资产评估的费用范文5

建账基准日的确定

建账基准日应以公司成立日即营业执照签发日或营业执照变更日为准,由于会计核算以年度、季度、月进行分期核算,实际工作中,一般以公司成立当月月末或下月初为基准日。如果公司设立之日是在月度中的某一天,一般以下一个月份的月初作为建账基准日。

建账的依据

企业建立新账的依据应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审验评估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须经有关部门确认或备案)、验资报告为基础,通过评估调整(即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和会计调整(即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调整)后的财务账项作为建账依据。

评估结果的调整

因评估结果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会产生差异,即评估增值和减值。现行的规范企业评估调账的法规主要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8]66号)、《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评估调整是指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评估调整包括资产评估基准日及其以前的会计事项调整,由于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这段时间内企业的经营活动会导致资产形态和数量发生变化,通过分析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资产形态和数量的差异进行调整,此期间新增资产,则按新增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变,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关于存货项目的评估调整

由于建账基准日距评估基准日相距较长的时间,评估确定的有关存货的增值、减值,由于企业的存货周转速度快,我们可以比较存货周转时间与评估基准日到建账基准日的时间间隔。若评估基准日到建账基准日的时间间隔大于存货周转时间,我们可以认为评估基准日的存货在这段时间内已经进行过一次流转,存货的评估增减值可以不进行调整。但一些流转速度慢,评估时出现增减值的存货,如果在建账基准日仍然存在,则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时: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增值,借记“存货”,贷记“递延税款”和“资本公积”;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减值,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存货”,分录应在旧账上进行调整。

二、关于固定资产项目的评估调整

对新账中固定资产价值的入账,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主张按评估确认的重置价值入账,即评估的累计折旧入账,在具体账务处理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和净资产;一种主张按评估后固定资产净值入账,不体现累计折旧。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要求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从会计报表的列报看,按评估后固定资产净值入账存在较大的弊端。由于累计折旧能够反映固定资产新旧的信息,若按净值入账会使固定资产的新旧信息丢失,故应按重置价值入账。固定资产由于周转速度慢,是评估调整的主要方面。实务中,应对照评估明细表,按照有关评估调账法规的规定,将评估增值和减值记入账簿中,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评估固定资产报废或数量减少,则此部分评估增值和减值不予调整。调整时: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增值,借记“固定资产”或“累计折旧”,贷记“递延税款”、“资本公积” 或“累计折旧”;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减值,借记“未分配利润” 或“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 或“累计折旧”,分录应在旧账上进行调整。

三、关于坏账准备的评估调整

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坏账准备均被评估为零,若建账时不按评估结果调整,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债权改制后可能确实无法收回,债权无法收回时再由投资方股东补足,其操作较困难,故建账基准日建立新账时应按评估结果调整,坏账准备被评估为零的债权由原企业作备查帐簿登记。

四、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等的评估调整。

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对于那些无形的费用性资产均被评估为零。由于评估是对整体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对于那些无形的费用已在对实物资产评估时予以考虑,故建账时关于这些项目应按评估结果确认。如设备大修理费,一般在长期待摊项目中反映。由于进行了大修理,经修理的设备的生产能力得到加强,评估该设备时,已将其考虑在内。

五、关于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的评估调整。

对于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评估结果的调整入账,其调整方法比较简单,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评估资产减少,则此部分评估增值和减值不予调整。建账基准日若依然存在,则应对照评估明细表,将评估增值和减值记入账簿中,调整时: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增值,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贷记“递延税款”、“资本公积”;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减值,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有关资产类科目,分录应在旧账上进行调整。

六、关于负债类科目的评估调整。

负债类科目评估结果的调整,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评估负债减少,则此部分评估增减值不予调整。建账基准日若依然存在,则应对照评估明细表,将评估增减值记入账簿中,调整时:借记有关负债类科目,贷记“递延税款”、“资本公积”;或借记“未分配利润” 、“递延税款”、“资本公积”,贷记有关负债类科目,分录应在旧账上进行调整。

会计调整的处理

会计调整是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调整,建账基准日企业调账后,建账基准日的资产负债类科目余额,应等于调账前会计账项的资产负债类科目余额与评估调整值之和,此期间资产负债类科目的调整变动通过未分配利润来反映,对于此期间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分两种情况:(1)原评估基准日评估的固定资产应按调账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评估增减值调整之和)为基数,按评估报告确定的尚可使用年限,从评估基准日起进行折旧的计提;(2)此期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应按新增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数,按其可使用年限进行折旧的计提。此两项固定资产的折旧,构成此期间发生的折旧费用,并最终形成企业的利润或亏损。

改制企业持续经营期间损益的处理

由于大部分改制企业在改制期间继续经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变动和企业经营会产生利润或亏损,此期间经营盈亏由投资各方协商,有的企业由新老股东共享或共摊,有的由老股东享有或补足。

在会计处理上:如果股东协议中规定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由老股东享有或补足,则企业应作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如果股东协议中规定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由新老股东共享或共摊,则企业不作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

是否结束旧账建立新账

如果企业是整体改制,原企业应按审计、评估结果先调账,然后可以采取结束旧账建新账的方法,也可采用不结束旧账,直接以调账后的结果作为改制后的公司新账的方法。如果企业是部分改制,原企业应按审计、评估结果先调账,然后将已剥离给改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转为对改制公司的投资;在建账日,改制公司按原企业结转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建立新账。一般情况下均建立新账,将旧账经调整后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冲转入新账中。

改制建账后的纳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8]66号)的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经折成股份的,并按税法规定不再征税的,上述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作其他处理;如果评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须征税的,在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缴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资产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

公司按规定对已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年限结转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缴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由于在改制时,资产评估是按净额计入资本公积的,在实务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综合调整方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资产评估的费用范文6

企业清算时,应增设“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清算费用和形成的清算损益。“清算费用”账户属于成本费用类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咨询费、利息净支出.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等。当发生各项清理费用时,记入该账户的借方;当清算结束,结转清算费用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清算损益”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于核算企业清算期间所发生的各项清算损失和清算收益。清算损失包括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亏、财产重估损失、财产变现损失以及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等。当发生清算损失时,记入该账户的借方,贷记“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账户。清算收益是指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收益以及无法归还的债务等。当发生的清算收益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固定资产”等账户。

清算终了,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清算净损益:

清算净损益=清算收益一清算费用一清算损失

当计算的清算净损益为正数时,表明清算后有净收益:当计算的清算净损益为负数时,表明清算后有净损失。企业清算结束,用净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果还有剩余,应视同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经批准,按照企业的权益状况加以分配,结平企业全部账目。

二、承包、租赁

企业需要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进行资产评估后,应将评估结果报产权管理部门加以确认.核准账务调整事项。被承租企业按确认结果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倘若固定资产评估后升值.则借记“固定资产”账户(重置全价与原价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账户(重置净值与原净值的差额)和“累计折旧”账户(全价与净价两个增加额之差)。如果固定资产评估后减值,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下同。流动资产评估后的升值,借记“原材料”“产成品”等账户,贷记“资本公积”账户。无形资产评估后的升值,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三、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时资产评估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实现原则,按协议价进行。

1.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投出方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以双方协议价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以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以其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账户。以双方协议净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2.以存货对外投资。投出方以存货对外投资时,应按协议价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以其账面原值贷记“原材料”、“产成品”等账户,以协议价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存货按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必须通过“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分配投出存货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3.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倘若投出方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对外投资.则应按资产评估后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如果企业以已入账的非专利技术、专利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那么,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摊余价值贷记“无形资产”账户,按评估价与账面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四、接受投资

1.接受固定资产投资时,如果该项固定资产的评估价一大于其原账面原值,则按评估价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如果一该项固定资产评估价小于其原账面原值,则按其账面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账户,按评估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按两者差额贷记“累计折旧”账户。

2.在接受存货投资时,应以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借记“原材料”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倘若存货核算采用计划成本计价,则应以存货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

3.接受无形资产投资时,应以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五、收购兼并

1.被兼并企业评估确认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在资产评估后出现的备类资产升值或减值.均依据已确认的评估报告,不必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而是直接对有关账户进行调整。其调整方法与前述企业承包、租赁评估时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同(采用差额登记法)。

企业兼并评估时,还应对企业的商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可增加企业的净资产(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在签订转让协议时,企业产权转让价格高于企业净资产的部分,被兼并企业也作为商誉列入“无形资产”账户。

2.被兼并企业结束兼并的会计处理。当采用“差额购买法”即由购买方继承出售全部债务。仅支付出售方的资产总额扣除负债总额的差额时,应按确认评估调账后的负债账户余额,借记各负债账户,按调账后资产类账户和负债类账户余额合计的差额(即净资产).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产权转让收入”账户;按照调账后的资产类账户余额,贷记各资产类账户。当采用“全额购买法”即购买方不继承出售方债务,因而支付出售方全部资产总额时,要根据评估确认调账后所有资产账户余额合计数,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产权转让收入”账户,贷记各资产类账户。待收回转让收入偿还债务时,再核销所有负债类账户。

3.受让企业的会计处理。受让企业根据兼并后会计要素的变动内容,应首先建立有关总账和明细账,分如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被兼并企业失去法人资格的,若双方商定采用差额购买法,受让企业则应按调账后被兼并企业各资产账户的余额,借记各资产账户;按被兼并企业各负债账户的余额,贷记各负债账户,应付现的产权转让价格,按其转让价与净资产的差额,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兼并产权转让款”账户。倘若转让价与净资产的差额为正数,则应作为商誉入账。进“无形资产”账户;负数作减少资本公积处理入账。双方商定采用全额购买法时,就不需贷记各负债账户。当转让款由受让企业支付时,则按银行付款通知,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兼并产权转让款”,贷记“银行存款”。

(2)被兼并企业没有丧失法人资格的,如果双方商定采’用差额购买法,被兼并企业则应重立新账,按原已注销的各资产负债账户的余额,借记各资产账户,贷记各负债账户;转让价与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商誉列入“无形资产”账户,差额为负数则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被兼并企业的转让价作为受让企业的投资处理,列入“实收资本”账户。受让企业则将转让价款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借记“长期投资”,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兼并产权转让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如双方商定采用全额购买法进行产权转让时,其会计处理比照以上方法进行。

六、股份制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