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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1
1以户参保与一人多保的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单位章程一般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缴费必须以户为单位。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碰到许多具体问题:如农户家庭中,其家庭成员并不一定都是农民,有中、小学生;有外出务工者;有乡镇企业职工;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等。现在在校学生,学校普遍要求学生参加平安医疗保险(一般属保险公司承办的商业保险);外出务工人员由于保险意识的增强,他们参加商业保险者居多;乡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参加了社保局举办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民低保和优抚对象,当地民政部门也为其办理了医疗保险;各种保险五花八门、相互交错。如果不区别情况认真对待,一味强调以户为单位,筹集资金时阻力比较大,农民认为当地政府不尊从自愿的原则。当然,那些已经参加了某种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老弱病残者,很乐意再参加一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因为缴费少生病时可以得到双重保险,享受多次补偿的福利待遇。如果不以户为单位,又极易形成“逆选择”,即筹资时,年轻人身强力壮者不参加,老弱病残、常年患病体质差的农民主动参加,这样就会造成筹资不足开支大、互济性差。
实践证明:一人多保补偿结报时有种种弊端。首先因为参保人患病就诊后,医院只能开出一次票据及相关就诊记录手续,而不可能多次开出票据及相关记录。参保人凭什么合法手续去几家投保部门进行补偿结报呢?那么只有使用复印件或医疗单位重新出具就诊票据证明。这就给参保人有空可钻,可能弄虚作假。结报过程中,我们发现使用虚假复印件、虚假证明、涂改复印件的大有人在;更有甚者,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伪造的彩色复印件等诸多问题相继暴露出来,给审核补偿结报工作带来麻烦,给监管和控制增加了许多困难。其次,一人多保参保人有时在几家投保部门获取的补偿金总额,竟然高于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总额,有人笑话:“生病反而可以致富”。
再论那些一人多保中的既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患病后既享受城镇职工医保的报销,又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偿。他们把本来医保部门不予报销,该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住院费用,门诊就诊应该由个人帐户支付的费用,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补偿,享受着不该享受的双重福利待遇,有人称这种现象为“与农民争利”、“揩农民的油”,这有悖于政府举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来宗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统筹城乡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大力加强农村卫生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遏制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采取的重大举措。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以户参保和一人多保的关系,严格区分不同参保对象,选择不同的参保类型。既坚持以户为单位,又要坚持实事求是,要针对不同情况、不同人员区别对待。对那些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一般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免发生“与农民争利、揩农民油”的现象。因为这两种保险都有政府和单位投入,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如果当事人要求参加,应该制定不同的筹资标准。补偿报销时,城镇职工医保部门规定不予报销应该自费的医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不得补偿,同时还应扣除另一保险部门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得重复补偿报销。对于中、小学学生,外出务工农民还是以户为单位,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后自愿选择参加其它商业保险为好。补偿结报时,要规范结报手续和结报程序,做好相关保险经办机构的对接工作,防止套取和骗取补偿金。
另外为了满足参保农民多层次的需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根据参保农民经济收入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筹资水平、不同报销比例、不同报销最高限额的多种福利包,供农民自主选择。要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项“民心”工程,真正深得人心,让老百姓真正得实惠,千万不能伤民心、损民利。
2门诊医药费与住院医药费补偿的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参保农民的门诊医药费与住院医药费补偿的关系。笔者所知,有些试点县(市)合作医疗章程规定,只补偿参保农民的住院医药费而不补偿门诊医药费;有些试点县(市)合作医疗参保农民门诊医药费虽然可以补偿,但条件比较苛刻,简称“一高二低两不补”。一是门诊医疗费比住院医疗费起报点高;二是门诊医疗费比住院医疗费补偿比例低(门诊补偿比例一般在10~25,而住院补偿比例一般在25~50);三是门诊医疗费比住院医疗费补偿最高封顶低(门诊补偿最高封顶一般为500
~1500元,而住院补偿最高封顶可达15000~30000元);四是门诊只补偿药费,而不补偿检查费、治疗费等其它发生的费用,而住院补偿的范围就广泛得多;五是特殊病种(如癌症、尿毒症等)的门诊血透、化疗、放疗等费用参照住院补偿,其它一般疾病门诊费用则不予补偿。
上述情况其理由是:“合作医疗补大不补小”,参保农民对此意见比较大。“保大”与“保小”只能相对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大”与“小”因人因地而异,对于贫困地区贫困农民来说,有时即使是小病,医疗费用哪怕是几百元、几千元,也是不堪重负,对于这类人群来说,即使小也是大。而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来说,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医疗费用负担,也许仍然能承受,并不感到是大。我们不能片面强调保大不保小,也不能片面地把住院与门诊作为划分大病与小病的唯一标准,而忽略参保农民的受益面和积极性,忽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充分重视那些贫困人群,有关章程补偿规定要向贫困人群倾斜,要真正让贫困人群患病能够看得起,而不致于因病致穷,因病返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果没有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只靠政府投入将难以长期坚持和发展,就有可能返回到从前的老路,春办秋倒。
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参保农民门诊医药费与住院医药费补偿的关系,还会导致参保人弄虚作假。试点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参保农民门诊就医时,为了获得与住院病人补偿的同等待遇,他们要求农村卫生院不开门诊票据而开具住院票据,填写假出院小结、开具假住院记账单。医疗单位虽然感到为难,但为了争取病员还是违心地做,甚至适 当收取住院费,形成了医院和患者“医患合谋、各取所需”。
如果门诊医药费与住院医药费补偿关系处理不好,还容易引导农民小病大治、无病。本来病情根本不需要住院治疗,为了得到住院补偿费用待遇,农民不得不住院治疗。这样既增加了农民经济负担,也浪费了卫生资源,同时增加了合作医疗经费支出。因而我们在制定合作医疗章程时要慎之又慎,门诊、住院一定要统筹兼顾,既要补大也要兼顾补小,不能只补偿住院不补偿门诊。门诊与住院的起报点、补偿比例、封顶线、补偿项目范围、补偿标准要控制在一个相对比较合理的范围。起报点与最高封顶线既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如果起报点偏高最高封顶线偏低,则会影响参保农民受益面和积极性;起报点偏低封顶线偏高,合作医疗筹集的资金又难以承受、容易出险。要根据不同等级医院设置不同的起报点,不同的补偿比例;要做到有紧有松、有高有低,松紧适度、高低恰到好处。要能够引导农民就低不就高,就是能够在基层医疗单位治好的疾病而不到大医院去;能够在门诊治疗的疾病而不住院治疗,这样既减轻农民负担又节约卫生资源,也减轻合作医疗支出的压力。
正确处理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补偿的关系,对于扩大参保农民受益面,从而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影响力,保证合作医疗资金充分利用,体现制度运行的效率性、公平性,增强农民信心有着重要意义。据统计,某试点县20__年度门诊住院补偿总人次为29031人,其中门诊补偿15300人次,占补偿总人数的53,住院补偿13731人次,占补偿总人次的47,门诊人次比住院人次高6个百分点。另外对参保农民实施门诊医药费的补偿,尤其对那些慢性病患者,如肝炎、结核、糖尿病、老慢支等常年服药的人群也能起到积极支撑作用。
3“帮富”与“帮穷”的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过程中,有农民反映农村合作医疗“帮富不帮穷”。问其理由是家庭贫困的农民生病能忍则忍,实在忍不了就买点药回来吃,或在家打针挂水进行一般低档次治疗;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生病就能住院、甚至使用高档药品,享受较高档次的治疗。而一般地区合作医疗章程普遍规定,除了门诊补偿比例、补偿最高封顶金额低于住院以外,而住院补偿时往往是随着医疗费用的增加报销比例相应提高,直至达到最高封顶数。前者贫困人口只能按门诊或住院低比例补偿,而后者经济富裕农民则可能享受高比例补偿。这样看来同样的病情由于采取了不同的治疗方法,即同病异治,则贫困农民补偿得少,经济条件好的农民补偿得多,并且占有更多的卫生医疗资源,所以有农民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帮富不帮穷”。
上述说法和观点虽有偏见性但也不可忽视。我们不能只看到经济条件好医疗消费支出费用高的农民,让经济条件差医疗消费支出费用低的农民,得到相对高一点的补偿。如果从筹资水平和补偿水平的横向看,也许是公平合理的,因为他们的筹资标准、补偿比例是一致的,如果支出相等的情况下,他们的补偿金额也是相等的。虽然高消费相对来说得到了较高补偿,看起来帮助了富人,但这部分农民自己所承担的费用,比经济条件差的农民自己支付的费用也要高得多。如果纵向看,经济条件差与经济条件好的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是相等的,但补偿时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则比经济条件差的农民占用了更多的医疗资源,享受了更好的医疗服务,相对来说又是不公平的,也就是不垂直公平。
政府举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正是为了解决这种贫富差异,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解决贫困农民有病无钱看、有病看不起、小病拖、大病挨的现象。因此,我们在制定合作医疗相关章程的时候,要从多角度多层面考虑问题,要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和当地医疗消费水平,向经济条件差的农民倾斜,向医疗消费支出水平相对集中的人群倾斜,这样来保护参保农民中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既考虑到经济条件富裕的农民医疗需求,也要遏制和防止同病异治而发生的医疗高消费。在制定补偿标准时,根据不同疾病谱,不同层次医院,不同用药档次,不同地区医疗消费水平制定不同补偿比例。探索一些常见病、多发病,按单病种实施定额补偿。如阑尾炎和剖宫产这两种手术,在农村卫生院或在二、三级医院开展,其医疗费相差2~4倍,一般在800元~3500元不等。其实,这两种手术在农村卫生院都能进行。但是,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却舍近求远,挤进二级医院甚至三级医院去进行。因为那里就医条件比基层医院要好得多,安全系数也高于农村卫生院。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可以考虑按病种实施定额补助,无论你去哪级医院治疗,支付费用多少,我们根据定额给予等额补助。从而抑制不必要的医疗高消费,避免“帮富不帮穷”。当然在考虑其公平性的同时,还要注重考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互助共济性。要从农村合作医疗筹集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门用于特困农民患病的补偿金,对这部分农民,除了按正常补偿比例给予补偿外,再根据实际情况,经患者所在地区村民委员会群众评议后再给予一定的补偿,让贫困农民有所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2
(一)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现在农村正在使用的医疗体系是由国家政府出资来建立的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农民根据自身的意愿来参加到其中,通过缴纳费用以及获得社会资助来实现医疗保障。就2008年到2010年期间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来看,这部分资金不足以满足其正常运行,因此目前资金缺口比较大,资金不足也让这一农村合作医疗建设举步维艰。
(二)相关法律不健全
虽然政府部门在关于农村医疗建设这一方面投入了比较多的关注度,也给予了一定的扶植政策,可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使得制度和实际之间存在脱节,对实际的工作开展不能够起到足够的约束力量和引导作用。
(三)资金管理水平低下
基金的管理会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根据科左后旗基金的现实情况来看,财政压力还是比较大的,加上对这些资金的管理能力不足,水平不高,也使得风险性增加,因此阻碍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二、完善通辽市科左后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探索长效的资金收缴机制
资金筹集是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一条比较可靠的出路,而在资金的筹集上,应该要以实际情况来进行决策,根据当地的农民收入来进行确定,对农民缴纳的费用进行提升是可以让其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的。因此在对资金收缴方式上可以灵活多变,敢想敢做,设立定点服务、主动缴纳等等多渠道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委托以及指定账户存入等方式,让资金的收缴工作稳定、可靠、高效。
(二)调整补偿方案,使农民更多收益
科左后旗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基础上,结合筹资标标准的提高,适当扩大受益面和提高保障水平。要提高家庭账户基金的使用率,要扩大对慢性病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进行补偿的病种范围。
(三)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覆盖和筹资标准的提高,合作医疗基金规模明显扩大,这对基金监管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和压力。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建立有效的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体系,要积极探索各种科学的监管方式。要强化科左后旗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专业审计部门的监督力度。
(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对医药费用增长情况进行管理和控制,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为农村合作医疗提供良好的条件。医疗药品以及诊疗等费用应该要合理、公开,和当前社会的医疗价格相符,通过建立监管机构来约束和管理随意上涨医疗费用的行为,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将医疗费用以及医疗服务作为其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考核的结果来制定下拨费用的多少。
(五)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参加合作医疗的有效办法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的流动也是比较频繁和密集,因此对于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给予关注,能够对加速农村合作医疗建设起到促进作用。若是对于这部分人口不与管理,那么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就会变成更加突出的社会问题,对于合作医疗事业的发展会产生较大的阻力。通过对流动人口参与到合作医疗的方式来进行研究分析,让更多的流动人口可以享有合作医疗所带来的保障是目前我们合作医疗所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难题。科左后旗在这一问题上,主要是采取的措施就是,让农村居民到城市去打工的群体参与到农民工医疗保险中,若是自谋职业,且已经在城市居住纳税一年以上,那么可以参与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建议无固定职业的农村居民在其户口所在地参与合作医疗。
(六)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支持力度
1.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对农村合作医疗进行宣传,让更多的农民群众能够对该项事业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能够明白这是对他们的保障,而不是强迫他们出资,是对他们日后的医疗问题提供保护,也让他们增强在就医过程中的科学消费观念。
2.加大财政投入。政府部门对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应该投入更多的资金,通过对一些经济状况发展不佳的城镇追加投入,让其合作医疗建设能够和一些富裕的城镇处于同一水平上。
3.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政府部门在对合作医疗建设的道路上要不断的反省和寻找问题,即便目前对于该项事业的政策扶植已经不少,也应该积极的对问题进行寻找,对政策进行完善,通过对各方利益的协调来促进该项事业的稳定发展和快速建设。科左后旗政府部门需要通过提升其诚信度,来让农民群体能够接受其提出的农村合作医疗建议。
(七)加快合作医疗制度立法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3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以农村家庭(户)为单位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一种互助共济医疗制度。“新农合”的实施对于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乃至于确实解决“三农”问题都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入了解该制度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施状况,本文选取了具有一地代表性的DJ村作为调研的对象。
一、DJ村“新农合”实施概况
DJ村位于湖北省中部城市ZX市境内。ZX市是湖北的农业大市,位于江汉平原北端。DJ村位于ZX市西部,是一个行政村,全村有9个村民小组,273户居民,共1092人,有耕地1263亩。该村是一个典型的农业村,主要以种植水稻为主,还兼种油菜、小麦等经济作物;没有村办企业,交通也不便利,只有一条通村公路。村民的收入主要来自两部分:一部分是农业收入;另一部分则为劳务输出收入。以2008年为例,全村人均纯收入为3560元,远低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因而本文选取DJ村作为本论文研究对象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
根据调研DJ村的“新农合”实施概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民参合率较高
2005年,DJ村被市政府列为ZX市首批“新农合”试点村。DJ村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落后,村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较普遍,因而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08年底,总共参合人数达到861人,参合率达到78.8%,远高于全市农村居民的平均参合率65%。
(二)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中收入偏低者居多
调查显示,2008年度,参合的家庭中,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家庭占31.3%;2000-3500元之间的农村家庭占37.1 %,在3000-4500元的占17.4%;4500元以上的占15.2%。这是与低收入农民渴望新合作医疗的现状是相符的,也使得低收入农民能看得起病。
(三)积极参加者多为老年人及幼童
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农民家庭存在选择性投保。那些家庭成员年龄偏大或幼小儿童、健康状况比较差的家庭是合作医疗的积极参与者。调查中发现,19.6%的参保家庭有15岁以下的小孩,16.7%参保家庭有60岁以上老人,41.2%参保家庭两者都有;仅有23.5%一者都没有。由此可见,77.5%的参保家庭属有60岁以上老人或15以下岁小孩的家庭。
二、DJ村“新农合”实施后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DJ村“新农合”实施以来的情况,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实地走访了9个自然村中的45户参合村民,并进行了广泛调研。调查发现,“新农合”确实给村民带来了实惠,但是在其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村、乡两级医疗机构医疗能力低,致使村民满意度低
在调查的农户当中,有29户农民(达到64.4%)对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这两级医疗机构满意度较低。究其原因,普遍认为,实行“新农合”以后,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患者人数增多,但受条件的限制,医疗服务却难以满足患者正常的医疗需求,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群众参合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两级定点医疗点条件简陋,设备短缺。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房屋破旧,缺少必要的检测手段和检查设备,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和能力都不能满足农村民的需求,只能看头疼脑热的小病,稍微大一点的病就得去市级医疗机构,增加了看病成本,延缓了就医时机。第二,高素质的专业医疗卫生人才缺乏,医务人员技术水平较低。村级卫生室的医务人员主要来自大集体时期经过短期培训的“赤脚医生”;而乡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主要是地方医专毕业的中专生,医疗技术比较低;再加上“逆向选择”的因素,技术好的医务人员更加向条件好的医疗机构流动。
(二)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话语权缺失
农民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参与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主要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因此,农民应该积极参与到“新农合”的监督管理当中,掌握自己的话语权。调查结果也显示,80%农户对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具有较强意愿,他们认为农民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直接参与者应该要参与到“新农合” 的监督管理当中,应该有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然而,在现实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理念上存在着“以政府为中心”、“以管理为中心”的突出特征,没有体现“以满足农民的需求为中心”,以“公共服务”为价值取向的设计理念,致使农民实质上只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动的接受者,失去了话语权。
(三)手续繁杂影响药费及时方便地报销
通过对45户村民的调查,有32户的村民(达到71.1%)认为药费报销手续复杂,影响药费的及时方便地报销。为什么会这样,其源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特征,为了防范风险和堵塞漏洞,限制条件越定越多,制度也显得越来越复杂,尤其在合作费用报销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诸如门槛费、封顶线、定点医疗机构、家庭账户、分段累进、慢性病和药品目录等等名目繁多,让人眼花缭乱;在报销医药费的程序方面,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先按规定垫支,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到“县(市)农合办”结算,但需农民患者出示医疗证、身份证、出院小结、专用处方、住院审查表、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近十种“证据”,方可办理。而众所周知,农村居民相对文化程度较低,大多在中小学文化水平,这样繁复的制度设计,对于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的农民,太过复杂。
(四)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逐利性趋势显现
在调研中,笔者了解到这样一件事,当参合村民去村卫生室买药时,使用合作医疗证时的药费要比不使用合作医疗时的药费要贵,且被告知是镇卫生院统一规定的。通过这件事情,我们发现在实行“新农合”中乡镇级医疗机构的逐利性显现。因为政府对乡镇卫生院缩减经费或不再给经费,医院公益性淡化,使医院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故乡镇卫生院往往采取提高药品价格、门诊费、住院费,甚至对患者小病大医、无病用药,以实现高额盈利。医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完全靠医院自己来解决,直接导致医院乱收费、乱加价、检查过多、用药过多、治疗过多等现象出现。
三、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及到政府、医疗机构、村民三方利益,因此我们必须从三方着眼,统筹兼顾,以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化发展。
(一)针对政府机构自身的对策建议
1、合理设置监管机构,确实加强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各级政府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能级原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服务费用,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2、简化报销手续,改变付费方式。不合理的程序必然影响制度的实施。针对报销手续复杂问题,我们建议实行医疗费用医院垫付制度,就是患者在结算医疗费用时由医疗机构审核并垫付应给予农民补偿的医疗费用,使农民能更加及时、便捷地得到资金补偿。它的具体程序为:在定点医院设立新农合结算窗口或在原窗口增加新农合报销程序,参保农民在当地规定的任何一家定点医院就诊,都可以直接在该医院所设的新农合结算窗纳自付费用,一次性结算清楚。这种报销制度简化了报销程序,为就医的农民提供了方便。
(二)针对医疗机构的对策建议
1、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村、乡(镇)两级医疗服务水平。首先,针对部分农村村、乡(镇)两级卫生服务体系缺失的问题,应该加强以乡村卫生室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其次,针对乡村医疗机构条件简陋,设备短缺,专业医疗卫生人才缺乏,医务人员技术水平较低等问题,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加强乡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提高乡村医疗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通过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免费培训乡村医生等办法,增强乡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也可通过上级卫生部门对口支援,定期、定向对基层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实现农民就近就医,享受优质廉价医疗服务。(2)加大对农村医疗机构的投入力度,改善医疗环境,从硬件设施上保障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而政府应该在设备购置和医疗环境改善方面给予相关的政策补助。
2、加强监管,避免医疗机构的趋利性现象出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政府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而实行的,它本质上属于是公共产品的范畴,是具有公益性的。因而它不应该成为医疗机构谋取私利的工具。正是基于此,政府应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过程中严格监管,防止趋利性现象出现。具体来说,对于已出现这种现象的医疗机构,要严厉处罚,绝不姑息;更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的高度来杜绝此类现象。
(三)针对农户的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加强对农民的思想宣传工作,让广大农民意识到这种制度既不是政府的一项恩惠,也不是农民的一项负担,而是在政府的帮助、主导下的一项农民互助共济保障制度。创新宣传工作的方式和形式。如设立电视专题、编写知识小品、举办知识抢答赛等,把参合办法、参合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审核结算流程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认可这一制度。
2、增强农户在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话语权。要确实解决农民的医疗问题,前提是在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以真正满足农民的医疗需求为中心,真正体现农民的医疗需求。而要真正体现农户的医疗需求,就必须增强农户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话语权,真实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避免“以政府为中心”的现象出现。从我国的具体现实来说,可以采取定期听取农户意见的方式。由相关政府部门每半年或一年定期组织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农户召开座谈会,听取农户的意见,并及时给予反馈。
参考文献:
1、吴仪.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J].理论参考,2007(4).
2、潘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九个两难选择[J].调研世界,2008(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4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村民参与,政策效果,地区差异
一、选题背景:
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自发展以来为缩小城乡差距、改善农村医疗水平起到重要作用[1],但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该政策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为此,中央及各地政府多次提出改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决定[3],力求农民就医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但面对中国七亿五千万[4]的农村人口和参差不齐的医疗卫生水平,“新农合”政策究竟能惠及多少农民,各地基层组织对此的重视程度如何,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为此,本次调研对济南市及周边地区展开调查,从当地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对该政策了解程度、满意度(包括对报销比例的满意度、对报销工作人员服务的满意度和对办理报销手续满意程等)、该地政府对该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该政策的真实效果等五个方面入手,调研”新农合”政策的实际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二、研究方法及研究对象
(一)研究方法
此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等多种调研方法,全方面多角度了解”新农合”政策的开展情况,以求所得信息能够相互补充,能够全面切实反映政策在当地的实施现状和存在问题。此次调研共发放问卷调查表270份,回收260份,有效回收率96.3%, 其中有效问卷253份,有效率97.3%,征求到各类意见建议1062条次。
(二)研究对象情况
1.调研地区:
调研团队主要就济南及其周边地区进行了调研,主要包括:小王村、西仙村、吴家村、兴隆村、杨家新村等。
2.性别、年龄:
调研团队对不同性别和年龄层次的村民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其中男性占57%、女性占43%;平均年龄39岁,其中最小年龄18岁、最大68岁。
3.文化程度:
由于调查地区距市区较近,人们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其中,初中文化水平占48%,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占42%,小学以下占10%。
三、现状及问题
在对各地区进行了实地走访和问卷调查后,对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后得出结论如下:
(一)村民参加”新农合”政策比例
在调研的五个村中发现,各村参加“新农合”政策的比例均在90%以上,甚至有些村的比例接近百分之百,但是如此高的“参合比例”却不全是农民自愿参合的结果。由于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较低,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参合会产生诸多不便,因此各村专门设立“新农合”参保负责人代替村民统一办理参合的一系列手续,实行集体参保。这样虽然提高了”新农合”政策的参合率,但事实上很多村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参合的,对政策所知甚少,为该政策的全面开展埋下隐患。
(二)村民对”新农合”政策的了解程度
在调研数据中我们了解到,只有 14%的村民对相关政策比较了解,而近一半的村民表示知道报销一说但不知具体如何实现,另有近四分之一的村民对“新农合”政策仅有概念性认识,却没有具体了解,其余15%的村民甚至对此一无所知。这极大地影响了”新农合”政策在广大农村的顺利开展。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各村政府采取的“集中参合制度”使相关信息很难直接传达到政策的真正参与者和受益人,使其对政策不能全面了解,处于被动参合状态。,地区差异。第二,各地村政府对该政策不够重视,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卫生所的“新农合”宣传栏上空无一字,村民们无法对政策动态进行深入了解;另外,各地村政府与村民交流不够积极,不能及时传递相关信息,最终导致农民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使”新农合”政策的精神不能顺利有效地传达给村民。
(三)村民对”新农合”政策的满意度
各村村民对”新农合”政策的满意度采集的数如图一所示:
图一
以下从对办理报销程续、对报销服务质量、和对报销比例的满意程度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村民对报销程序方面意见较大。其中,在报销手续方面,村民普遍反映手续比较繁杂而且种类较多,为村民医疗费用的报销带来诸多不便。报销时间方面,由于每天办理医药费报销的人很多,负责人人手不够,效率较低,村民们的报销款在短时间内难以返还,村民对此较为不满。
(2)定点卫生单位的服务质量让村民不甚满意。在调研中有村民反映,当地定点卫生所的医疗设备陈旧,医护人员水平底下,另外服务人员的态度也和很让村民不满,从而使村民对该政策失去信心。,地区差异。
(3)在报销比例方面,村民大部分表示各村比例比较符合实际经济状况,对缓解村民就医压力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四)政府对”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力度
各村村民对政府”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力度的反映情况如表一所示(以某村调研样本为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5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医院;农民;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4-0067-04
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其间也曾一度处在衰退瓦解的边缘。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关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出台无疑顺应了社会进步的潮流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截至2007年9月30日,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新农合的人口达到7.26亿,参合率是85.96%(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省略/gzdt/2007-11/12/content_802487.htm。)。而在这几年的发展中,新农合为构建和谐新农村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引发笔者的深入思考。
一、制约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三方”因素
(一)医疗服务的监管方――政府存在的问题
1.政府对于新农合的目标定位不符合大多数农民的实际需要。国家推行的新农合主要是以“大病医疗保险(保大病)”为目的,而作为新农合的受益者――农民却希望新型农合不仅能解决大病导致的大额医疗费用,更能解决日常的小病所花费的门诊费用。国家希望通过保大病来解决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的初衷是好的,但却高估了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实际上,小额的门诊费用对于许多农民来说也是沉重的负担。据调查,面对新农合的保障项目选择,已经参加、曾经参加以及尚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所表示的态度是明朗的,“仅保大病”占9.5%,“保大病+乡村门诊”占38.4%,“保大病+健康体检”占27.2%,“保大病+预防保健”占21.8%,其他想法的占3.1%。[1]显而易见,选择“仅保大病”的人数低于其他人群,选择“保大病+乡村门诊”的比例则明显高于其他人群。
2.在推行新农合过程中,基层政府缺乏责任心,不能做到以农为本。当前,中央财政对新农合试点县发放的补助资金是以该县新农合的参合率不低于60%,并且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为前提的。这就导致了不少县为了得到国家的财政补助,有的弄虚作假,谎报参合率,有的强迫农民参保,甚至以村委会的名义为全村农民垫付资金。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是在帮助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实际上,地方干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很有可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农民参加新农合。与这种“热情过度”的工作方式相反,有的基层干部在办理新农合时责任心不强、宣传不够,在农忙的时候去收费,导致不少农民因家中无人错过缴费机会而未能参加新农合。以上两种极端的方式都体现出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不能真正做到从农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2]
3.新农合资金管理不善,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目前,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相当混乱。一方面,合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基金账目和管理费用账目没有分开,导致管理费用挤占合作基金。根据新农合有关规定,合作医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但有些乡或村干部却认为干别的也是为农民谋福利,擅自挪用合作医疗资金,并且有借无还。另一方面,一些地区许诺农民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监督,但往往不能照章办事,农民只有出钱的“义务”,却没有知情权和参与管理权。不少试点地区都建立了由政府各部门和农民代表参加的基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但是大多数地方只是开过一次成立会议后就没有了下文,并没有切实发挥监督作用。此外,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还缺乏专业会计人员和先进的管理手段,绝大部分地区还是手工操作,信息收集和数据处理比较困难。[3]
(二)医疗服务供给方――医院存在的问题
1.由于缺乏竞争,定点医院逐渐形成垄断地位,导致医疗费用不断攀升,医疗服务质量不断下降。新农合试点一般都有相应的定点医院,农民只有在定点医院就医并取得正式的票据才能报销,这无疑就形成了定点医院的垄断地位。而医患双方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医疗服务极强的专业性,使患者完全处于劣势,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败德行为无法避免。且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筹资渠道单一,政府对卫生机构经费投入的比例逐步下降,对于村级诊所,上级部门几乎没有资金支持,村委会也很少有资金支持。许多医疗单位要靠从自己的业务收入中抽取的部分维持职工的收入水平,这样就造成很多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注重利润,在接诊农民患者时,大范围使用制度报销目录之外的药,而且这类药品价格高昂且无法报销,使农民享受不到应有的优惠。据卫生部2004年年底公布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显示:中国医疗服务费用的增长速度已经快于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尽管医疗费用不断攀升,但医疗服务却并不能令广大农民满意。从对江苏、江西、云南、内蒙古四个省的调查发现,有36.6%的农户曾遭医生故意把病情说得严重,开大处方的情况;38.63%的农户认为医疗收费不合理,认为医疗技术水平低、服务态度差的农户分别占24.39%和20.04%(见表1)。[4]
2.农村医疗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医务人员专业水平较低。实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后,不仅对卫生院投入减少,也使卫生行政部门对农村卫生机构缺乏有效的调控和监督,原有的医疗卫生保健网功能减弱了,依照农村行政设置的医疗卫生网点中,有不少网点业务量不足。同时,县乡医疗卫生体系机构重叠、人员臃肿的现象比较突出,造成农村卫生资源不足与浪费并存的现象。乡镇除了卫生院外,还有计划生育站等机构,这些机构大多自成体系,自己进行小而全的建设,不仅造成医疗卫生设施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浪费,而且增加了不少非专业人员,提高了机构运行成本。
农村医务人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制约着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从农村医生的来源看,有的是原来的赤脚医生,后来通过进修取得了乡村行医资格,有的是卫生学校或医学院毕业后的学生在农村行医。在农村医生中,大约有80%具有乡村医疗资格证书,仍约有20%没有取得行医资格。从调查情况看,村级医生的受教育程度以中专为主,有76.6%是中专学历,8.3%是大专及以上学历,还有14.3%的村医生没有专业学历。村医培训的主要渠道是县级和乡镇部门的培训,乡村医生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医疗技术也比较差,只能治疗一些小病和常见病,难以满足农民更为广泛的医疗需求。[5]
(三)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农民存在的问题
1.认识的局限影响了农民的参合积极性。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新农合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长期以来,农民依靠的是家庭内部的自我保障,对社会化医疗保障的要求往往不迫切,对新农合的心理认同度不高。加之乡(镇)政府本身对政策的理解与宣传方式的限制,农民对新农合的筹资方式、报销比例、报销程序和参加新农合的好处等都缺乏了解。农民看不到既得利益,其积极性自然调动不起来。经济条件好的家庭认为新农合保障的水平太低,不愿意参加;一些年轻人所占比例较大、成员身体较好的家庭,认为交了钱也不会花到自己的头上,只是白做贡献,也不愿意参加新农合;只有那些家庭成员年龄结构比较大、健康状况较差、经济收入比较低的家庭才是新农合的积极参与者。同时,农民对地方政府缺乏信任,他们担心上级政府下拨的对农民的医疗补助以及农民上交的合作医疗基金能否真正用到农民身上。而且参加的合作医院大多是本乡镇卫生院,由于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设施不完善,医疗条件差,技术又不过硬,如果有大病,农民都是去医疗条件好的大医院治疗。
2.事后交易费用过高。事后交易费用可以分为绝对交易费用和相对交易费用。绝对交易费用是指为获取收益而支付的绝对成本,主要包括农民为了报销医疗费所花费的成本和时间;相对交易费用是所支付的成本与报销所得金额的对比。对于农民来说,当两者都比较小的时候,即说明其花费较少的时间和费用就可报销。但如果事后交易费用过高,必将降低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目前合作医疗的报销手续是相当繁琐的,如河北省某县报销程序如下:第一步,农民要带上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实施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合法有效票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转院证明等,到所在地的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申报,办理各项手续(随时或年度末一次性),填写住院费用报销申请表;第二步,经办人员将对申请表及所附票据进行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拨付至当地农行营业所;第三步,由乡镇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到当地营业所领取补偿金。可想而知,如此繁杂的手续为农民平添了另一种负担。离各种办事处近的农民只会增加一些精神负担,而离办事处远的农民就不仅是精神负担,还有经济负担,得不偿失。[5]
3.农村流动人口处境尴尬。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人的医疗保障却成了大问题。“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规定:外出人员参加合作医疗必须在投保地就诊,在外就诊不予报销。也就是说,这些人从农村来到城市便处于一个医疗保险的真空地带,由于没有城市户口,他们没有城市医疗保险;而他们在外地患病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要求他们返回家乡就医才能给予报销。这就使得新农合报销的钱也许根本抵不上来回的时间、路费、误工费等开支,导致这部分流动人口流失于新农合之外。[6]
二、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应努力做好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1.对新农合的目标重新定位。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应该定位于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而不仅仅是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在农村,真正需要优先关注的是与广大农民基本健康关系更为密切的常见病和多发病。近年来农村的一些偶发性疾病成为普遍的常见病,比如肺癌、肝癌、食道癌等疾病的发病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死亡率高,但这些疾病只要早发现、早治疗就可以控制,而且这些疾病的早期症状都是易发现易检查的,往往农民都把它当作小毛病忽视而没有及时处理,致使病情恶化。所以,如果能有效的降低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必然可以降低农民患大病的概率。因此,有必要扩大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将“保小病”和农村预防保健业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彻底的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2.建立高效负责的协调、管理机构,提高基层干部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合作医疗由农民自己组建,理应由农民自己管理。但目前由于合作医疗的基金来源中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政府的资助,所以完全由农民来管理也是不切合实际的,更何况由政府出面组织,跨越村社在较大行政区域内统筹是个别村社所不能实现的。所以,合作医疗统筹应由地方的人民政府参与管理,成立由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财政、农业、民政、扶贫、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合作医疗协调委员会来负责协调、制定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与措施。同时成立由主管部门和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下设专职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新农合实施细则和聘用、监督、罢免专职的经办机构人员,并与基层乡村干部协调开展工作,做好宣传和服务。
3.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基于过去合作医疗的经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还应对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从根本上杜绝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挤占或挪用的现象。同时,基层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此外,还应加强对合作医疗服务的规制和监管。一是对医疗服务本身进行监管,二是对药品的采购和销售进行监管。对医疗服务的规制和监管重点在于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防止其违反医疗服务竞争规则的行为,防止其违反合作医疗制度及相关法规制度的行为,切实有效地提供医疗服务。[7][8]
(二)加强医疗服务的规范化运作
1.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医疗垄断,抑制医疗费用飙升。合理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合作医疗机构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医疗服务。一方面,在新农合机构内部形成竞争局面,即合理配置新农合机构,打破合作医疗机构之间的地域限制,保证农民可以在任何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就医,实现合作医疗机构内部的竞争与优化;另一方面,在新农合外部形成竞争压力,即建立和培育非合作医疗机构,比如发展私人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使之能够提供部分医疗服务,打破合作医疗机构提供医药服务的垄断性。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对那些医疗技术差,又不认真执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卫生院,果断取缔其定点医院资格;而对于那些医疗技术过硬,认真遵守医疗相关法规制度的民办医疗机构,可以赋予定点医院资格。[9]
2.鼓励医学专业学生和城市大医院医生支援农村,提高农村整体医疗水平。可以通过奖学金的设置和录取、就业等方面给愿意到农村工作的医学专业的学生以政策优惠。作为城市对农村的支援,城市的各大医院应组织医疗小组下乡,以村级合作医疗保健站为基地,以行政村为单位,为农民提供定期、经常化的服务。这样既可使农民不出村就能让高水平医生看病,及时发现病情,及早治疗,又能为保健站医生提供向城市医生学习技术的机会。对城市医院来说,在其为农民治病的过程中,也提高了自身的知名度,扩大了病人的来源,提高了经济效益。
(三)全面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
1.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是推行新农合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发动基层组织,进行大规模宣传,积极引导农民转变意识,提高对新农合的心理认同。抓住农民渴望一份保障和注重实际收益的思想,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典型案例引导等方式,大力宣传新农合的重大意义,使新农合深入人心,激发农民自觉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又要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动员,积极引导群众,增加健康投入,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认识到参加新农合不应一味地追求眼前利益,而应以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
2.简化手续,方便农民就诊报销,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目前的三级政府审核报销制度进行改革,通过完善各项管理规定,简化相关手续,缩短报销时间,真正把好事办好,让广大农民满意。一是打造费用报销的“绿色”通道,实施定点医疗机构直报制度。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农民住院时可直接报销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报销情况上报县合管办和财政部门,经共同审核后再划转报销基金,这样既极大方便了参合农民,又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全部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审批制,农民可以随时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规定的病人医药费予以报销,限当天审核办结。[10]
3.积极改革,打破地域限制,将农村流动人口纳入新农合。农村的流动人口数量较大,如果新农合不能覆盖这个群体,将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且相对于农村的其他群体,流动人口无疑是优质客户。首先,农村流动人口一般来说身体比较健康。他们一般处于青壮年时期,生病的机率较低,可以说是属于疾病风险较低者。其次,农村流动人口的保险意识较强。他们经常在外打工,见多识广,接受新事物多,他们的保险意识比起农村的老弱妇孺要强得多,因此这部分人的工作要好做得多,成本也要低得多。最后,农村流动人口的参加可以带动其家庭成员参加。由此可见,允许流动人口异地就医,使他们可在外地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院先就医,然后凭相关证明、发票给予报销,或者实行农民工在务工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合,将他们纳入新农合体系将会利大于弊。[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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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2007年第47号――农村卫生服务现状与问题调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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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杨卫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该降低交易费用――以陕西H县为例[J].调研世界,2007,(1).
[7] 李国志.论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责任[J].卫生经济研究,2007,(3).
[8] 王延中.试论国家在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中的作用[J].战略与管理,2001,(3).
[9] 邬旭东.我国农村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保险研究,2007,(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目前,江苏省的农村社会保障仍存在着法律制度缺失、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政府扶持力度小、社会化程度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构筑覆盖广泛的农村救助体系、增加投入、扩大宣传等建议,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城乡融合和共同发展。
江苏省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1992一1998年为试点起步阶段,1999一2002年为整顿规范阶段,2003年至今为探索发展阶段。截止2006年6月,全省已有13个省辖市、101个县(市、区),1310个乡(镇)建立了农保制度,参保人数已达859.95万人(含乡镇企业职工),基金积累总额74. 45亿元,领取养老金人数127. 57万人,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一定的进展,参保人数和基金积累居全国首位。
目前,全省农业人口3699. 88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人口2665万人。而江苏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仅为859.95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23.2%,占农村劳动力人口32. 2%;南京、姜堰、建湖参保人数较少,覆盖率较低,其余地区情况大体相同。因此,总体来讲,江苏省参保覆盖面过窄,社会保障功能难以发挥和实现。
一、江苏省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健全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等因素制约,许多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办法都是通过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强制力,资金难以得到有力保证,部分地区还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江苏省尚未形成较为理想的制度模型,可以说农村社会保障基本上处于一种缺失状态。
2.覆盖面窄
目前,全省农业人口3699. 88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人口2665万人。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仅为859.95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23.2%,占农村劳动力人口32. 2%,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集中在城市各类企业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因此,总体来讲,参保覆盖面过窄,社会保障功能难以发挥和实现。
3、资金缺口大
目前全省农民社保资金来源渠道少,且数量较低,与建立、健全农民社保体系所需资金相差甚远,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强,资金投入的问题会更加突出。
4、生活保障水平低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农村贫困地区的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但是,由于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带来了城乡两级分化的状况日益严重,农村居民收入相对于城市居民收入的比例下降了,农村贫困问题仍然严重。因此,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并不高,用于养老保障能力有限,农民的现金收入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和购置生产资料后所剩无几。
5、参保意识淡薄
全省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缺乏总体的设计和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部门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保障措施难以落实到实处。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的限制,农民没有参保的意识,缺乏长远打算,因而对参加社会保险、合作医疗等积极陛不高。
二、针对江苏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情况。为建立、健全全省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一些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力度不够,使得全省农村社会保障没有落实到实处,可以通过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咨询和质问制度,给农民提供有关社保咨询的平台,同时赋予农民社保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应缴纳农民社保费用而未予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2、继续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做好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区县统筹,农民个人负担部分以户为单位自愿缴纳合作医疗费用。筹集标准原则上农民个人负担每人每年不低于24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财政负担,市和区、县各负担50%,确保区县低保户、五保户能无障碍进入合作医疗。
3、构筑覆盖广泛的农村救助体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低保资金由区、县负担,对经济较薄弱的区县,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低保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灾害救助为重点、社会互助为依托的农村救助体系。全市分散供养的,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10%,集中供养的,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0%。进一步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
4、坚持“个人墩费、政府补贴、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账结合、多缴多得、制度街接、保障基本”的原则
建立缴费水平与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5、增加投入,建立多元融资渠道
为解决全省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资金不足的现状,首先要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渠道,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融资渠道;其次应积极拓展社保资金的来源渠道,市、区、县要加大对统筹城乡发展的投入,如果财政资金有限,可以开展慈善投资、社会捐赠活动减轻财政的压力,也可以通过冷行农民社保资金债券方式来缓解目前社保资金的不足。
6、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首先,应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增加对无人赡养的老年人、失去工作能力的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给予基本生存的最低保障制度规范,以解决其温饱问题。其次,要对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进行统筹规划,以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最后,应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低保制度,以确保低保制度符合各地区的发展水平,从而更好的保障当地人民最低的生活水平。
7、扩大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全省农民参保意识薄弱,没有意识,参保率自然就低,因此加强社保在农村的宣传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扩大宣传,营造社会保障工作的舆论氛围。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宣传到位;对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上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要及时宣传报道。
8、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行动,加大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