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资金申请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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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资金申请报告

发改委资金申请报告范文1

高职院校是培养生产一线应用型人才的重要基地。近年来高职院校购买和引进了大量的数控设备,实践教学条件得到明显的改善,但从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多样性,以及对外进行产学合作和科学研究等方面都需要有一些的精度高、功能齐全、性能好的先进设备,由于制造业的差距这些设备还需要从国外进口。按照规定,进口仪器设备需要支付相应税费,这对教学经费紧张的高职院校来讲,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一是《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施行,二是国家为调整产业结构而支持鼓励的国内项目投资,符合条件的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采购的进口数控设备可以通过发改委和海关办理免税手续。随着国内制造业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关政策都有了新的变化,一是2007年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了调整。二是从2007年开始执行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在新的政策下,高职院校仍然能够合理利用政策对教学科研中需要进口的数控设备免除相关税费进口,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二、利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政策免除进口税收

1.政策支持

根据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要求,进口设备免税的条件如下: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二条)。

2.对于职业院校免税进口数控设备条件的理解

高职院校属于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符合暂行规定中第三条中的第二款关于学校的定义范围。高职院校进口的数控设备主要用于数控技术等涉及先进制造技术专业的人才培养,在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列出了16款可以免征进口税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范围,其中和高职院校进口数控设备相关的是第二款: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关于规定中的“合理数量”,可以理解为原则上同类设备进口只能免除1台设备的税费;根据规定,进口的设备用于教学且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不符合条件的设备进口应不予免税。

对于免税进口的设备的管理也应该按照规定执行。根据规定第五条:依照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免税进口的数控设备进口后应该放在院校教学实习场所内,主要供教学使用,所有权属于职业院校,必须登记记入学校的财务账和固定资产账。海关对于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有行使监管的权力,监管年限从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放行之日起计算,院校的科教用品的监管年限一般为五年。《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还指出:经海关同意,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也可用于其他院校的教学与科研工作,这也符合最大限度发挥资源优势,多院校共享实践教学资源的设想。因此,对于高职院校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需要进口的先进数控设备, 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的,应该可以免税进口。

3.海关办理免税进口免税申请的程序

科教用品进口免税的审核部门是海关,其审批程序是:符合条件的科教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前,应凭有关批准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有资产登记证、资金来源以及证明、盖章确认所需购买仪器设备所用的专业教学计划、专业教学大纲、有关课程表、教学时数及在校学生人数等等材料向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处级以上包括处级)申请办理“免税备案”,经海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一式两本,一本由海关查存(正本),一本(副本)交申请单位在办理免税手续时使用。申请单位在货物进口前,需办理免税证明,持《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副本,事先填好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关于进口该科教用品的使用申请报告、外贸合同副本、产品说明书及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形式发票和装箱单,科研课题或教学大纲,以及海关认为必须的其他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证明手续,经过海关逐级审核批准后才能生效。免税申请批准后,由海关颁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单位或其委托人持审批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有关单证,自货物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报关提货。

三、利用国内“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政策免除关税

1.政策支持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颁发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并且在2006年公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新目录执行。

对于国内投资项目,如果申请进口设备免税,必须满足下面的要求:该项目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含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项目必须属于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项目进口的设备必须是在批准用汇额度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且进口的设备不属于《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范围内规定的设备。满足条件的内资建设项目可以利用国家对项目投资的鼓励政策,经过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通过项目投资的途径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

2.政策理解

所谓内资项目是指除外商独资或外资控股25%以上的项目之外在我国注册和批准建设的项目,包括各种所有制的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等;进口设备是指项目法人单位从国外,以及从台我国台、港、澳地区购置的设备;免税范围是特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高职院校的数控实训基地主要用于培养社会急需的技术应用型人才,按照目前的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25项;满足第18条其他服务类“包括幼儿、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第11条机械方面“数控除外”、第26条“实验基地建设”等条件,所以高职院校数控实训基地建设属于国家支持和鼓励的内资建设项目,对于教学必需的、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范围内规定的数控设备,可以利用国家对项目投资的鼓励政策,经过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通过项目投资的途径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需注意免税确认是针对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单纯的设备进口不享受免税政策。

3.项目投资途径进口设备免税的办理程序

内资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办理程序主要有三步:办理免税确认书、海关办理免税证明、持免税证明在设备到口岸后办理相关清关手续;其中办理免税证明和清关阶段与办理教科文卫单位设备免税程序一样,所以重点介绍办理免税确认。

办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实行项目批复机构申报负责制,按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限额以下(指按国家规定不需上报国家发改委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总投资5000万以下的内资项目)的内资项目中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由省发改委审批。由于职业院校数控实训基地建设投资一般不会超过5000万元,所以属于由省发改委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免税确认应该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并出具免税确认书。

办理免税确认书经过两个阶段:申请阶段和办理免税确认书阶段。在项目申请阶段,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市属高职院校的项目由院校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告,省属高职院校项目由院校向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后,负责初审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告,省属项目由省主管部门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告。在办理免税确认书阶段,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限额以下项目在规定日期内批复并下发免税确认书。下面以省教育厅直属高职院校为例介绍经教育厅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过程。

(1)省属高职院校在进行实训基地建设前,应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学校向省直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向省发改委提交项目建设立项申请函,由发改委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立项申请则向申请单位发放项目建设行政许可受理书。需要的材料有:编制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的实施方案、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环境评估等附件资料,资金证明等。

(2)申请单位接到发改委发放的项目建设行政许可受理后,应立即开始办理建设项目核准书。须将相关材料如事业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有资产登记证、项目建设申请报告、主管部门致发改委的项目建设立项申请函、资金证明等材料送交发改委社会处,如有基础设施土建项目内容还需提交环保部门、土地部门等材料,社会处负责受理审核,如果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则予以备案签发项目建设核准证。按照规定,项目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通知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

(3)取得项目建设核准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即可开始进行进口设备的采购工作,对按“招投法”规定需要招标的设备,应该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相关招投标事宜,招投标完毕后,应当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主要是将有关招投标、进出口产品委托协议书、技术协议或合同等材料提交省商务厅,经网上向商务部申请机电产品进自动进口许可证。

(4)取得进口许可证后,即可到发改委办理进口设备的免税确认书。将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备免税确认书的请示函(文中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起止日期,用汇额、可研批复、项目核准情况、符合《鼓励目录》的具体条款等内容。如果项目建设期、用汇额、进口设备发生变化或需要调整,必须详细说明原因)、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核准证、委托投标合同、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或协议、设备清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以及发改委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到省发改委规划处办理免税确认,获得免税确认书后即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海关办理免税备案和免税证明;

对于市属高职院校,则要经市主管部门向所在区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区市发改委进行初审,然后由所在区市发改委行文上报省发改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过程以及所需材料基本相同;

已出具的确认书原则上不办理变更。有正当变更理由确实需要变更免税确认书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向原项目批复的发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批复的发改部门初审盖章后,向出具原免税确认书的省发改委正式行文提出变更申请,经出具原免税确认书的国家、省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总之,高职院校在进行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需要进口数控设备时,可以合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免除相应税费。在目前情况下,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有非常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发改委资金申请报告范文2

1、建立全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储备库。国家级开发区职能部门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申请纳入全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储备库。其中,审核确认具备基本融资条件、融资方案可行的企业,准予纳入,可以申请享受宁政发[]73号文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条件尚未成熟的企业,暂不纳入储备库管理、不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2、完善入库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市金融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共同为入库企业提供动态跟踪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问题,加快企业融资进程。入库企业要按季度及时上报、补充相关资料,及时报告融资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书面分析,于首月十日内上报)。

3、形成多层次联动推进机制。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要尽快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资本市场融资工作计划。认真初审推荐入库企业,协调有关部门为本区域内入库企业提供各项政策服务与支持。

二、申请各项融资政策扶持的程序与相关要求

(一)关于申请纳入全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储备库

1、我市拟开展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资本市场融资活动的企业,应先向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职能部门申请,初审确认具备相关融资条件、融资方案基本可行后,由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职能部门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请入库。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审核确认后通知申请单位和相关企业。

2、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职能部门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转报企业入库申请时的主要报送材料有: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拟融资方案、融资工作进展情况、初审意见)

(2)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拟融资项目相关批文(复印件)

(4)拟上市企业需填报本通知所附拟上市企业基本情况表

(5)拟发行企业债企业需填报本通知所附拟债券融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3、国家级开发区职能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十日前上报拟纳入储备库企业相关资料。

(二)关于申请融资补贴和融资奖励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1、申请上市和发行债券融资补贴

(1)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争取股票首发上市的入库企业,可分三个阶段给予中介费用补贴共20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一阶段(上市辅导阶段)补贴70万元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江苏证监局出具的上市辅导受理文件(复印件)

④与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融资服务合同和已付费用收据(复印件)

第二阶段(报会受理阶段)补贴100万元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的相关受理文件(复印件)

第三阶段(发行上市阶段)补贴30万元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发行上市批文(复印件)

③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

其中,完成改制和券商(预)内核,若转为股票首发上市,则获得的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在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给予一次性中介费用补贴20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

③上市相关批文(复印件)

④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

(3)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完成改制和券商(预)内核给予中介费用补贴8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主办券商签订的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券商(预)内核报告(复印件)

完成挂牌后再给予补贴2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企业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备案确认函(复印件)

③主办报价券商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企业挂牌公告(复印件)

(4)完成发行额度1亿元以上,且期限在2年以上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的企业补贴5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国家发改委同意发行企业债相关批文或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相关批文(复印件)

③债券发行公告(复印件)

(5)企业完成中长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根据融资额度和期限,最高补贴2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委员会接受注册批文(复印件)

2、完成本地投资申请融资奖励

(1)上市公司再融资后在本地实际投资额达到全部融资额1亿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8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奖励报告

②相关投资完成证明资料(复印件)

③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及拟奖励方案

④资金到账证明

(2)入库企业完成期限2年或以上的企业债、可转债等直接融资后在本地投资达到全部融资额的50%或1亿元以上,按本市实际投资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6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奖励报告

②相关投资完成证明资料(复印件)

③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及拟奖励方案

④资金到账证明

(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完成股权融资给予奖励2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奖励报告

②完成股权融资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及拟奖励方案

3、资金申领流程

入库企业应通过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职能提出上述各项融资补贴与融资奖励申请。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

三、申请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新增税收的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入库企业在融资工作过程中因审计调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市及融资企业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补贴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财政部门和市财政局办理各50%的配套资金拨付手续。

申请税收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报告

2、证监会受理批文(复印件)

3、上市发行批文(复印件)

4、融资公告(复印件)

5、资金到帐证明(复印件)

6、相关审计报告(复印件,注明调账相关内容)

7、因资本市场融资原因审计调账新增纳税缴税表)及纳入凭据(复印件)等

四、申请用地与行政费用减免支持等

1、企业依据相关通知文件到市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房产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租金评估材料(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已租赁用地办理出让手续的,有未到期租赁费用的,可冲抵土地出让金。并提供:

(1)申请报告

(2)房产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改委资金申请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了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建设国家制造业基地的意见》(陕政发〔〕38号),进一步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做大做强步伐,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多渠道加大对制造业投入,从年起设立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为规范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省发改委)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专家评审工作,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工作,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负责对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使用项目的审定,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主要来源:

一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是国企改革发展资金及省级技术改造资金;三是其他资金。

当年未下达和未拨付完的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向: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装备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重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第二章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效率优先”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领域龙头企业和重大技术装备项目。

2、为龙头企业和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配套的企业和项目。

3、适当安排技术研发项目。

第六条资金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补助等,以贷款贴息为主。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省政府确定的组建集团等重大资产重组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贴息主要用于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主要用于企业发展尚好、产品独特且发展空间较大又暂时难以获得贷款的项目以及困难企业和技术研发项目。凡使用贴息和补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一般项目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期内分年度的实际贷款情况,分年度拨付贴息资金。

第七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实行政务公开,即公开信息、自愿申报、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省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计划,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条企业申报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使用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4、企业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5、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外来企业应提供设备净值有效凭证。

6、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省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审批程序:

1、中央在陕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其它企业按属地化原则,通过项目所在地市投资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2、省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拟支持项目意见报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审定。

3、省发改委按照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审批意见,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按照省发改委下达的项目计划拨付资金。补助资金在项目实施后先拨付80%,其余20%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审核后拨付;贴息资金将按项目贷款发生的利息额一次或分次拨付。

第十三条企业收到拨付的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时,按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省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需将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并接受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的监督。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组织对省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年终将项目执行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题报告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以及对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企业,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

发改委资金申请报告范文4

为了有效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推进机制,调动全市各方面策划包装重大项目的积极性,确保重大项目建设接替有序,强力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促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前期工作内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编制、论证、审核,以及发展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资金筹措等开工前的各个环节。做好项目前期策划包装工作,是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积极主动策划包装项目,鼓励各类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项目策划包装。

二、把握前期工作原则。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据我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城市空间规划,结合本县市区、本行业实际,以争取中省投资、招商引资和财源建设为目标,不断筹划对发展全局有重要影响的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能源化工、电子工业、装备制造、旅游开发、食品加工、建材工业、现代物流等重大项目。提出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与各项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重点相一致,与规划的总体空间布局相一致,并能够达到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三、建立项目储备库。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提高产业层次,优化产业结构,节约资源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精心筛选一批大项目,建立各自的重大项目储备库。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产业开发、基础设施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社会事业、农业和农村城镇化项目纳入市重大项目前期储备库。对国家发改委认定的高新技术、在行业中有先导地位和龙头带动作用的项目,以及对推动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投资额度。

四、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市发改委要根据重大前期项目推进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市重大前期项目储备库中筛选项目编制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下达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启动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向市发改委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对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追加的项目,由发改委研究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追加。

五、推进重点项目实施。对列入全市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要分阶段协调督促推进,按照轻重缓急和条件成熟程度,及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抓紧做好项目规划、用地、环保、节能等方面的审核,履行前期手续,确保每年都有一批前期项目转入开工,形成“成熟一批,推出一批,建设一批”的梯次滚动机制。

六、实行项目咨询评估制度。成立市重大前期项目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项目的提出、策划、评估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和研究机构编制,必要时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保提出的每一个项目都符合用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

七、加大资金投入。市政府每年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800万元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专项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泾渭新区、沣渭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财力情况,每年安排100-300万元的前期费,确保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项目单位也要从自有资金、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中筹集前期经费,保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

发改委资金申请报告范文5

【关键词】境外投资;项目审批;企业审批;外汇审批;国资审批

当前我国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行政审批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境外投资企业审批、境外投资外汇审批、及境外投资国资审批四个方面,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本文对有关主要规定概述如下:

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

(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适用规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9号令,2014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20号令修改,简称“境外项目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作出详细规定,当前仍在有效执行中。

201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至5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截止本文成稿之日,该项修订尚未正式和生效执行。

(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执行

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由国家发改委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当前有效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负责执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境外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项目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该办法。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该办法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该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取消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需报国务院核准的规定)。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前段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该办法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确认函”修订为“收悉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由于国家发改委确认函需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获得,因而该等确认函在业内被称为“路条”。当前办法中,国家发改委对是否出具“确认函”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对同一个境外投资标的一般只向一家境内投资主体出具确认函。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确认函”修订为“收悉函”,业界解读,意即无需“确认”,只需“收悉”即可,并且对同一个境外投资标的不再限定有竞争性的境内投资主体数量,体现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和不限制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监管导向。

3、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删除)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提出审核意见后”删除,意即只需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即可、而无需再提出审核意见);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删除);(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删除)。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4、备案程序及条件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属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按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程序进行备案。

5、核准和备案后的变更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6、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二、境外投资企业审批

(一)境外投资企业审批适用规则

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行业监管法律中,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正)、《证券法》(2014年修正)、《保险法》(2014年修正),对金融行业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均分别有所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商务部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对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作出详细规定,当前仍在有效执行中。

(二)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的执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该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来看,我国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需分别获得各自行业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我国金融行业企业接受各自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度监管,境外投资企业监管审批只是各金融企业接受的众多监管审批之一,因而本文对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审批执行不再作进一步详细介绍。

(三)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的执行

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由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当前有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负责执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2、主管机关及权限

该办法规定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该办法附件1)。《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3、备案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该办法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为,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4、核准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该办法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5、备案和核准后变更、及证书时效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三、境外投资外汇审批

(一)境外投资外汇审批适用规则

国务院行政法规《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对境外投资外汇审批有所规定。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一些规则对境外投资外汇业务进行监管,当前有效适用的规则主要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二)境外投资外汇审批的具体内容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允许境内企业向其投资的境外企业放款,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对于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等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该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还取消了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四、境外投资国资审批

(一)境外投资国资审批适用规则

按照我国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享有境外投资国资审批权力。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1年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与其于2012年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8号)一起,构成了当前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地方国资企业遵循各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对境外投资的具体管理政策和规定。

(二)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国资审批的具体内容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涉及国有产权新增或变动的,应当遵守《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的规定申报国有产权登记。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及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对境外投资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及时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根据国家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批(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国资委。

(三)境外投资地方国资企业的国资审批

境外投资地方国资企业国资审批,与中央企业国资审批大致相近,具体适用各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有关的政策规定。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9号令)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13日)

[6]《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

[7]《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正)

[8]《证券法》(2014年修正)

[9]《保险法》(2014年修正)

[10]《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11]《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1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15]《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通过)

[1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17]《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

[18]《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

[19]《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8号)

发改委资金申请报告范文6

立项申请书范文一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院自xx年2月省政府批准升格为高职学院以来,为建设合格加特色的高职学院,努力完善各项办学条件。据省教育厅安排,将于xx年内对我院进行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其结果将作为核实我院招生计划、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等的主要依据,这势必对我院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长期以后,我院在省林业厅、xx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各项事业都取得较快发展,为我省林业事业和闽北区域经济发展培养了近二万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但由于现有校园土地只有198亩(含后山林地),严重制约了学院的发展,与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基本办学条件的指标(试行)》的有关规定有较大差距。经我院申请,xx年4月6日xx市常务会议决定,在xx市江南新区职校园区内有偿划拨300亩土地,同时另再控制300亩土地作为我院的教学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学院的新校区。

综上所述,学院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拟投资建设江南新校区。该建设项目总投资xxxx万元,其中20xx-20xx年江南校区一期工程建设总投资xxxx万元,20xx-20xx年组织第二期工程建设,总投资4950万元,所需建设资金由学院向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渠道融资和自筹解决。江南新校区一期工程建成后,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可达1500-20xx人。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申请立项。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立项申请书范文二

关于申请建设_____项目的立项报告

_______单位:

(介绍你公司状况)哪年成立、经营状况等

(拟建设项目的状况)投资多少、选址、占地多少、建设期多长、预计开发利润。。。

根据以上汇报,请求上级领导批准立项。

房地产开发公司

年月日

立项申请书范文三

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建设日期:年月至年月

说明

一、申请同济大学重点建设项目应在科学定位、合理规划、瞄准目标、凝练方向、突出重点的原则基础上,详细阐述项目的建设好处、建设资料、经费预算、设备购置、预期总体建设目标和阶段目标,做好项目的节点安排。二、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职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1、提出本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计划;

2、提出本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3、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保障;

4、协调本项目的内部关系,解决内部出现的问题;

5、提出本项目建设的年度报告、年度统计;

6、根据要求安排本项目理解中期检查

7、出具本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做好验收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如下:1、各单位确定项目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项目申请书,带给必要的论证材料;2、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及职能部门签署意见;3、学校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最终审核批准后,发出开工建设的批复文件,并正式拨款。

支出预算1、设备购置费2、设备维修费3、图书资料购置费4、房屋建筑物维修费5、实验材料费6、测试分析加工费7、租赁费8、业务费合计

预算总额

分年度预算额

备注

说明:1、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预算制,申请人须认真填写《重点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总表》《重点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费预算明细表》和《重点建设项目业务费预算明细表》。其中,后两个《明细表》均指在总预算额度内、且计划在项目申请当年使用的经费;以后年度的项目使用经费计划及明细则应按分年度预算额在每年末学校统计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统一申报。

2、学校分期划拨的经费以各项目提交的当年年度预算批准额为准。各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确保按期执行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3、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开工建设批复文件的资料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在建设过程中如确需变更时,务必坚持以下原则:务必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交有充分变更理由的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经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预期建设目标不能降低:批准建设经费额度不得突破。

4、学校项目建设实行严格的结项审计制度。申请下年度预算时,需提交上年度经费使用状况报告。

立项申请书范文四

**市***局:

********有限公司是经***市**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号文关于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合同书、章程的批复批准,于****年**月**日成立,注册资本为港币400万元,经营期限为20xx年。目前选址于**市**区*********(地址),购地****平方米,建设项目为:******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取得****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批复。预计建成厂房*幢占地面积***平方米,**车间*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建筑面积约***平方;**车间*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建筑面积约***平方;**仓库*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其它消防池及故事池占地面积约***平方;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项目总投资额增加到****万人民币,建设资金由我公司自筹。我司以生产和销售自产的*****(产品名);生产规模为年产***吨、***吨。计划用工人数为*人左右。主要生产工艺:*************。我司在*****年初以本身在国外拥有多年****生产的技术优势,引进国外创新工艺,国内首创产品*******,主要以有*****主要生产材料,因******,并没有废水排污,很好的保护了水自源;生产设备为*****机,对于电力设备的并无特殊要求,为环境护保及节能做出贡献。目前我司已取得环保部门对于该项目的环保意见书复函。我司产品*********(公司经营状况),

以积级创新、规范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管理模式进行经营,但因业务的不断发展,,因为场地的不足已经出现安全、消防隐患,期望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企业得以更加健康、稳步的发展。现向贵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恳请批准!

申请企业:******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

立项申请书范文五

根据《 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贵县经济发展形势,现申报 有限公司,落户在贵县。该项目现向 县发改委申请备案,详情如下。

有限公司,建立于 年,专业从事 的生产和销售,随着 县招商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我公司决定在 注册成立独立公司,公司主要产品有 系列。并可根据顾客需要生产不一样规格的产品。

经销各种 等。公司以良好的信誉和质量赢得了客户,开拓了市场、生产逐年发展产量和销量稳步提高,产品畅销 各地。项目属新建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总建筑面积 ,建设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