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学研究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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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学研究报告

生物学研究报告范文1

关键词:高校;现状;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认定

问题的提出

2014年11月中旬,江苏某高校一男研究生在宿舍内上吊自杀。据了解,该生因压力大和情感问题而选择轻生。高校学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事故频发,使得高校的安全性得到社会的质疑。但是,国内可供参考的法律规范为数不多,缺乏关于校园安全尤其是高校安全的单行法律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也主要涉及的是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对学生财产损害事件的责任认定还有待细化。目前作为理论界主要参照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法律位阶也相对较低,规定较于笼统,社会民众的认同力不高,在实践中也只是作为法官办案的参考,缺乏约束性。而目前社会舆论普遍认为,高校学生只要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均是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不尽完善所致,学校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否则显失公平。在当今中国,受传统思想“事情闹大就能得到更多的赔偿”和“破财免灾”的影响,高校往往为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与口碑,维护学校声誉、迫于社会压力等原因,选择尽快地按照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的要求解决此类事件,给予受伤害学生赔偿或补偿,称之为“人道主义补偿”,并没有认真地分析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或承担多大份额责任。对此,我们不禁要问,高校对大学生是负有何种性质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何种情形下能够免责?对此我们展开了以下研究。

一、立法现状与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理论

(一)立法现状

据查阅,目前国内有关规定高校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立法依据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中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第6条中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处,高校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应该对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办法》第9条中具体指出了哪些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参考《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校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等。

(二)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1、义务主体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学术界现有三张观点:(1)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2)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3)还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如果可以合理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损害,他们即要采取某些合理的措施,保障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免受自己行为的损害。此处笔者较赞同第三种观点。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义务主体应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第二种就是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但该条最后一个“等”字,足以把高校概括进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更何况大学生因收到了高校发出的邀请即录取通知书而进入该校的,生活在高校所管控的地理空间之内,因此高校当然成为义务主体。综上,高校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是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应该是高校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义务主体。

2、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

首先,大学生,即在普通高等学校注册入学的群体统称。与高校的概念相对应,则应该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根据我国高等教育现状和《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得知大学生基本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不同于中小学生,所以高校对大学生的保护程度也不同于中小学生。但现实生活使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个事实:大学生虽然年龄已满18周岁,但一直以来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没有真正踏入社会,心理年龄与其生理年龄不相符合,对一些危险的预知能力较弱,所以高校对大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就显得格外重要。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高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和性质,是高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也是高校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国内学术界有以下三种学说:第一,特别权力关系说。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是特别的行政管理关系。第二,民事合同关系。这一学说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特殊的合同关系,强调平等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一方服从另外一方。第三,双重法律关系说。该学说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双重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基于以上学说,笔者认为双重法律关系更为准确。首先,因为大学生不同于中小学生,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所以高校对其仅是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人职责,二者在民事关系中是平等的地位。但这与高校对学生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并不矛盾。其次,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有特殊的教育关系,高校凭借相关的制度规章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学生必须服从,如果不服从则要接受惩罚或者处理,所以二者又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所以高校对大学生应该负有起码的安全保障义务。

3、理论依据

我国理论界主要有此三种理论依据:(1)危险控制理论。主张“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或者“优者负担危险”原则。高校作为社会中的高等教育机构,其环境容易发生危险事件,本身就是危险源,相对于大学生来说更有能力控制危险。(2)信赖保护理论。大学生向高校交纳学费,高校负责传授给大学生知识并对大学生进行其他方面的教育,在他们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长期稳定的消费关系。学生处于高校的环境之下,自然产生一种信赖感,所以此种理论是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理论之一。(3)社会责任理论。一直以来被称为“象牙塔”的大学,如今承担的社会责任必定有一项:培养高素质人才。作为公益性较强的高校来说,接受着社会各方面的支援与帮助,自然也应该承担起解决社会问题的责任。作为回报,其主要责任就是向社会输入源源不断的人才。只有保证在校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是生命安全,才能谈及向社会输出人才的目标。

4、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关于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主要有一下几点主要观点:(1)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即高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直接规定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法规,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法》、《人身损害赔偿》和《办法》来看,并不影响高校承担法定安全保障义务。(2)约定义务。因高校办学时向学生发出的招生简章是一种要约,而学生到该校报到则属于做出承诺。那么,高校说明该校的安全状况、安保系统、宿舍管理等情况并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承诺,承诺该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安全可以得到保障,即约定义务。(3)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英美法过失侵权行为诉讼中的核心概念。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就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注意义务又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就高校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而言,笔者认为针对不同的情况应该承担不同的注意义务。是否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有以下三个判断标准:第一,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双重法律关系,此处不再进行赘述。第二,此种危险是否可以预见以及是否做出适当的措施。高校应该对学生负有危险警告的义务,采取措施使学生避免遭受危险的损害。第三,一般惯例的标准。如一般游泳池内都会有标志标明深水区与浅水区的界限,如果高校内的游泳馆内没有此类标志,我们就可以判定其违反了注意义务。又由于高校的主要责任是教学,大学生又多是成年人,所以笔者认为高校只要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除极个别的情况下,如时常发生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抢劫时,高校则应该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

二、典型的大学生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认定(法律依据)及高校承担责任的合理限度

(一)校内危险场所缺少必要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

福建省厦门市学生董某在学校龙舟游泳池游泳时溺水身亡案中,受害人因深、浅水区无明显标志,能见度低,也没有配备安全设施和救助人员而溺水身亡。法院最后判决,因被告集美大学没有尽到对董某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但董某也有过失,故原、被告按实际过错的大小以8:2的比例分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中“(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例中高校游泳池附近缺少必要的深、浅水区的提示,是导致学生意外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同时没有配备相关的游泳教练,也是原因之一。高校提供的游泳池设施明显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未尽到注意义务,属于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学生死亡。在当事人也存在过错,如疏忽大意的情况下,高校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另外,在校园内的其他地方,高校同样需要尽到必要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通过校内宣传板、广播、LED大屏幕、校园网络等媒介来告知学生安全隐患:比如下雪天湿滑的路面旁应该设置明显的警示牌;玻璃门等处设置安全提醒;校内建筑、维修、加固工程附近设置安全提醒,划出安全范围防止学生受到伤害等。

(二)学生自身行为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

2001年华南理工大学贺某因一门学科成绩不及格,被学校出示“红牌”警告,即有可能拿不到硕士学位。在表现出来一系列不正常的举动之后,9时许,学校党委蒋书记、贺某辉的导师蔡老师及院保卫科长也赶到该房间,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便离开。最终约11时许,贺某辉突然跨越阳台,纵身跳下五楼,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一审原告败诉后,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华南理工大学因未全尽劝止义务,对事故要承担相应责任,判其赔偿贺某父母2万元。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有关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校方知晓,但并未作出预防或预防不当的当然属于过错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高校得知贺某此种情况下,未尽到劝止义务也即安全保障义务中的注意义务时,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并不是说所有学生自杀自残的情况学校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毕竟大学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高校得知学生有此类倾向时就应该能够预见后果,所以此时高校应该做出有效的措施来制止学生的非正常行为,如果没有做出相关措施或者制止不力的情况下,高校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作为主要管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组织,高校的管理和中小学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管理手段不再是强制统一集体的管理,学生之间相处的时间远远大于和老师的相处,导致老师难以对每个学生的各种情况了如指掌。同时,学校主要在客观的校园安全环境上可控制性较强,但对庞大的学生群体,对其主观控制性就较弱,每个学生可以承受压力、挫折等心理生理程度不同,例如感情纠纷、饮酒过量、挂科等在不同的学生身上都会引起不同的反应,而高校学生对独立性要求相比中小学时也强很多。类似的种种原因就导致高校对出现特殊心理异常的学生难以预见和提前做出判断,进而难以对每个可能发生自杀自伤的学生进行有效的预防。从法律层面上讲,在自杀自伤事故中,排除情感因素以及相关社会因素的干扰,大学生的自伤自杀行为是纯个人的意志决定并实施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结果①,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损害的,行为人可以免责。更何况高校非行为人,因此高校可以因此主张免责。

(三)教师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侵权行为

2014年7月10日,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百越民族史研究会会长吴春明被指猥亵女学生,而校方迅速作出回应,成立工作组展开调查,中止吴春明的研究生导师资格。经过三个月的多方取证和深入调查,现查明,吴春明与一名女研究生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对另一名女研究生有性骚扰行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教师侵权案件,类似的还有教师体罚、变相体罚、性骚扰等。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通过法定代表人校长以学校的名义进行重要的民事活动,通过教师这一群体来从事教育教学活动。高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是学校的职员,是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教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采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是一种不当的学生管理方式。因此,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属于高校的侵权行为,由此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高校来承担。

三、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

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人身财产损害事件类型多种多样、案情纷繁复杂,究其原因有高校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以及第三人的过错等等。因此,在不同的侵权事件中,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高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都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进行探讨分析。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主要从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责任形态和免责事由这三个方面来对高校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作较全面的阐述。

(一)责任构成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对于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说,由于大学生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确定高校在事故中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根据民事侵权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规定,并结合教育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1、高校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高校实施的违法行为,即加害行为,通常表现为违反《民法通则》、《教育法》、《办法》的法律与规章的规定,在教学管理过程中疏于管理、保护、教育,使学生遭受损害的行为。有学者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消极行为,是不作为的行为方式。也就是说应当履行作为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导致受保护人权利受损。因此,高校实施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本质上是种消极加害行为。”②笔者不完全赞同此种观点。诚然,法律规定了高校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障大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若高校没有采取这些措施而造成了大学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我们可以认为高校的这种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加害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也可表现为一种作为的行为方式,如教师辱骂、体罚学生等。

2、大学生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损害事实是认定高校行为是否构成一般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也是确定高校赔偿责任大小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主要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财产遭受的有形损害主要表现为大学生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有形财产权的受损,比如因宿舍管理疏忽导致小偷进宿舍行窃,学生的财物和贵重物品被盗走,这时高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财产损害事实,一般是指财产的直接损失,即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所直接造成学生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不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③

3、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大学生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中明确责任归属问题的重要依据。根据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不同类型,大学生受损害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种,高校积极主动实施某种行为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利,即以作为的方式直接侵害到学生的人身财产权利,此时要证明高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种,高校未适当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学生受损的事实,此时要求证明高校的不作为与学生受损事实之间有明确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种,高校违反防止学生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学生受损,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不是高校的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学生受损,但是与高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适当方式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存有关系,只需要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即可。

4、高校具有过错

本文认为,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高校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办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两条都指出了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当然,除了过错责任原则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1)高校校车交通事故造成大学生人身伤害;(2)学校自己制作或者从他处购买而出售给学生的食品、药品等存在缺陷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3)高校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等。由此可得,高校具有过错也是责任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笔者认为,判断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如果学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便发生损害结果也无须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轻信而未尽该注意义务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就要承担因过错而引起的侵权责任。

(二)责任形态

本文结合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就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形态进行具体分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有无第三人介入的不同情况,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责任形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态。

1、自己责任

自己责任,也称直接责任,“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形态”。④直接侵权责任是一般的侵权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而不是为他人行为负责的责任,属于单独侵权。因此,在没有第三人行为的介入时,因高校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对其能够合理控制的危险进行合理控制而导致大学生人身财产受到损害,高校就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根据《办法》高校承担直接责任的事故情形主要有四种,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不合格,饮食存在问题等方面。

2、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是指如果行为人同第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当第三人对他人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并因此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行为人应当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对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规定。高校作为用人单位,与教职工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当教职工的行为损害到大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时,高校应当承担替代责任,比如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高校承担赔偿责任,可对行为人追偿。

3、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有第三人介入的大学生人身财产侵权事故中,第三人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高校对于损害的发生仅仅是没尽到注意义务,因此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若高校在大学生在校期间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发现及时阻止、处理,没有过错的,则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安全保障人无需承担责任;如果确实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但安全保障义务人也有过错,高校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此种情形下,第三人与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高校均为侵权行为人,前者是直接侵害人,后者是间接加害人,前者实施的是积极的侵害行为,后者实施的是消极的侵害行为。”

综上,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形态多样,类型复杂,明确高校承担的是何种责任也是对高校进行归责的重要环节,首先要确定是自己责任、替代责任或是补充责任,再根据高校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对其侵权行为提出合理的损害赔偿。

(三)免责事由

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是指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提出的证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不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的客观事实,从而可以免除或减轻行为人责任的理由。笔者认为,在高校大学生人身财产侵权事件中,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主要体现在《办法》第12条规定了“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⑤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高校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如因地震导致校舍倒塌造成大学生的伤害,这时高校便可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不可抗力导致高校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因高校的过错导致损害扩大,则高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意外事件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根据《办法》第12条第五项的规定,“大学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比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高校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且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的,高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学校的竞技比赛活动中大学生意外摔伤,骨折等,高校只要履行了比赛之前的安全教育义务,提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大学生不要参与比赛,在大学生受伤后及时合理的进行救助,此时,高校已经尽到了相应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学生有意外伤害保险,应找保险公司理赔。但若高校没有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间接导致或扩大了大学生的人身伤害,那么高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大学生自身的行为以及非在校、自行滞留期间

受害人大学生的自杀、自伤及危险行为也是高校免责的事由。若大学生是因为自身原因导致自杀自伤的,行为超出了高校的预见能力和控制范围,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高校没有过错也无需负责任。因为高校无法预知大学生会自杀自然无法阻止大学生自杀。⑥但是,如果大学生出现明显的自杀迹象或正准备自杀,高校有关人员己经发觉却不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而最终出现了大学生自杀的损害结果,就可以认定高校是有过错,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办法》第13条规定了学校行为并无不当时可以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主要体现在非在校期间、擅自离校等。即只要离开高校的控制范围或高校负有管理职责的空间,那么高校就可以主张免责。

四、结语

面对国内越来越常见的大学生伤害事件,有效的解决措施和机制建设显得十分必要。因为每一个学生的背后不仅有一个家庭,所以,只有解决并且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才能保证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高校的教育工作才能顺利进行,社会才能更加稳定和谐。结合所学知识与常识,笔者在此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可以为国内高校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如何预防第三人侵权:1、完善保安制度。可以将校内安保系统与公安部门联系起来,确保校内的监控等没有漏洞,方便日后对于案件或者纠纷的调查。严格控制身份不明的人和车辆出入校园,并作好记录,按时在校内巡逻,从源头减少第三人侵权。2、完善宿舍管理。首先应该将有需要的宿舍区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栏,防止有第三人经窗户等爬入宿舍楼内犯罪侵害学生权益;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用于第三人故意纵火或者学生违反校规燃蜡烛或者使用违章电器引发的火灾消防。其次,要培训好宿舍管理人员,要求其必须有辨别本宿舍楼内学生的能力。最后,为每一个学生配备有磁条的身份卡,在宿舍管理人员无法辨认的情况下,该学生要通过刷卡证明其身份才能进入。3、及时处理残损的校园围墙。对于残损的围墙要及时修补,防止被别有用心的校外人员发现并利用等。另外日常生活中应该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来培养学生与教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与社会携手,打造保险赔偿体制,通过政府与其他高校联手建立一个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经验,创新高校安全防范体制。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我国应该加快有关高校和大学生的立法工作,争取早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校园安全法。在国内个别城市示范得并到良好的效果后,可以推向全国,逐步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指导教师:李云波

2014年国家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注解:

①李菁:《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2008年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②杨立新:《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河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③杨立新:《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河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④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4页。

生物学研究报告范文2

调查时间:2017年3月24日(星期五)

调查地点:黄龙溪学校

调查对象:黄龙溪学校七、八年级全体学生

调查目的:深入了解七八年级学生对本次课堂教学改革的认知度、参与度,以及同学们在学习中暴露的问题。透过问题,对本次改革进行策略调整。

调查形式:问卷调查

主要内容:黄龙溪学校地处成都市双流区的偏远位置,一直以来都是老师教、学生听的课堂模式,效率较低。为了提高教学效率,激发学生自我学习的潜能,培养学生的交流合作能力、竞争能力和团队意识,本校提出了五四三课堂教学改革。从开学到调查之日我校推进改革已有一月有余,对此我们对参与此次改革的七八年级做了问卷调查。本问卷的内容主要涉及教学五环的理解、小组学习的合作方式、学生参与度、改革后的优势和劣势等方面。通过对问卷反馈回来的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对学生集中暴露的问题进行解读,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问卷分析:  本次问卷调查设计有50个选择题,其中有47个单项选择题、3个开放性题目,主要针对五环课堂、学习四案、三生形成等主题。以下将是针对这些主题,结合问卷的数据对其进行分析:

一、 五环课堂:课前预习、自学合作、教师导学、当堂反馈、巩固拓展

五环课堂指的是本次教学改革中的五个教学环节,而本次改革的重点环节就在于“自学合作”。自学合作顾名思义就是学生先自学,然后把自己自学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或收获拿出来与同学交流,然后合作解决困难问题,从而加深自己的理解,形成自己的知识网络。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培养了学生独立思考、交流合作、团队竞争的能力,同时摆脱了老师一讲到底的填鸭式教育。本次问卷针对自学合作设计有28个问题,我们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独立与合作。问卷显示,在自学合作板块95.6%的同学知道要先独立自学然后合作,但是在后续问题中显示67.7%的同学独立思考程度不深。主要原因:一是独立思考的时间不够,由于初中课程的知识量较大,很多基础薄弱的学生阅读能力和分析问题能力较弱,所以时间跟不上老师的节奏。二是组内成绩较好的学生,为了让本组处于班级的优秀组行列,急于向组内成员展示自己的自学成果,造成中等及后进生不需要再深度思考。由于自学时出现了问题,所以后面的合作学习板块相应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合作交流时,中上层次的学生总是处于主导地位、后进生没有展现的机会、后进生又成了组长填鸭教育的对象等等。

(二)组内关系。此次问卷调查组内关系主要是组内角色分配、组员关系、组内纪律三个方面。组内有三个主要角色:组长、副组长、记录员,但是问卷显示32.3%的同学这三个角色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不清楚,从而造成50.1%的小组内关系不够协调。在合作学习时,成员的发言顺序不够明确,造成上述后进生没有展现机会、优生急于展示成果等现象。并且衍生出部分后进生有被忽略的感受,同学间关系紧张,学习积极性逐渐削弱,甚至是没有被明确分配的同学上课经常偷偷聊天起来等现象。

(三)效率及评价。对自学合作教学环节的效率调查显示15%的同学觉得效果很好,充分发挥了他们的聪明才智、训练了他们的探究能力,很明显他们是优生。约50%的学生觉得效果一般般和以前差不多,而剩余的同学则表示基本没有收获。这些数据也在告诉我们,中等生、差生由于学习基础薄弱,在合作学习中没有真正动起来,所以受益较少。同时,80%的学生表示,希望老师在对合作学习进行评价时,不能只看成果,一方面是因为有的小组由优生直接向组内公布答案,另一方面是因为每节课能过展示的机会并不是很多。所以,他们都希望老师对合作学习的过程也进行评价。过程性评价他们的积极性、参与度、组内协作的氛围等等。

二、 四案:预习单、导学单、当堂检测单、课后跟踪单

对同学们的四案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预习单和导学单中有些问题是重复的,45.6%的学生觉得是浪费时间,希望老师能够进行区分。(二)导学单上有些问题组内无法完成,必须要等老师的演示实验或点拨过后才能解决,所以希望老师能够恰当地介入、引导学生的学习。(三)当堂检测单做了后,老师能够在当天进行批阅、指导,以便于同学们能趁热打铁地纠正自己的认知错误。

三、 三生:生动、生成、生腾

学校提出三生,旨在调动孩子们积极性,形成自己的学习习惯和知识网络,让孩子们在快乐的学习中放飞自我,本次问卷也调查了同学们对改革后的课堂学习感受。从问卷反应出:95%的学生都知道在教学改革后,需要他们亲自参与的环节更多,思考的空间广阔,团队协作的机会很多,但是只有23.7%的同学反应提高了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交流能力、自信心,甚至高达39%的学生觉得知识的达成度还不如以前。这些数据告诉我们,我们的改革理论支撑是对的,但是在实际教学中的成效还不够,需要针对问题采取符合本校实际的办法。

改进措施:针对问卷反应出关于教学改革的问题,我们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由于学生层次不齐,所以老师在进行教学设计时,要有教学梯度,既能让学生雨露均沾,又能给优生思考和发展空间。这样就避免组内的主动权全部掌握在优生手中,让后进生也能感受到学有所得带来的成就感,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

(二)明确组内成员的任务分配,尽可能做到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干。在团队协作时,组长负责学业解惑,副组长负责任务分配及纪律维持,记录员则负责记录每个人的发言或成果。为了培养每位学生的责任感,记录员由组内的组员轮流担当(组长、副组长除外)。

(三)老师对学生的评价不能尽靠成果,还需要对过程进行评价。比如小组协作程度

打分、小组纪律打分、学生知识提高度打分等等。

(四)老师在课堂上要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在适当的时候做精准的导学,既能触发学生的学习点,又能高效利用课堂时间。同时老师对四案的处理必须及时,学生应在当天内得知自己的学业完成度的反馈信息,老师也需要根据学生四案的完成度来调整自己的教学。

生物学研究报告范文3

关键词:预习 自学

一、问题提出

当今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不断更新,知识陈旧率不断提高。培养学生预习习惯,提高自学能力,让学生自己掌握开启知识宝库的“金钥匙”,是现阶段各学校教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从当前现状考虑,有很多教师不注意数学学科的课前预习,还没有体会到课前预习的真正意义。因此,根本不安排学生学习新的概念前去预习,学生不能通过预习发现新的理念,发现新的规律。这样势必影响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影响学生自我素质的不断完善,影响学生自学习惯的养成及自学能力的提高。

虽然我们学校有不少老师重视课前预习,但学生仍未养成习惯,方法掌握不好,效果不佳,主要表现在课堂里学生学习被动,思维不活跃,自学能力低下。

基于以上原因,本人申报了《培养学生预习习惯 提高自学能力的研究》开展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概念界定

1.预习是学生对将要学习的知识的提前进行接触与熟悉,是学生在学习之前按一定的学习要求对教材所进行的一种探索性的自我学习活动。它是教学过程的必要组成部分。

2.数学预习习惯指学生在课堂集体教学前对数学教材进行尝试学习的习惯。学生具有较强的预习习惯和能力,就能根据数学学科知识的特点和具体学习的内容灵活选用科学的预习方法,对将要学习的内容进行预习,认真做好预习笔记。做预习笔记不仅要做简单的眉批笔记、摘录笔记,还要会做思维含量较高的反思笔记,也就是让学生回顾预习过程,弄清楚哪些知识是自己独立学会的、哪些知识还似懂非懂、对这些知识还存在哪些疑问,对发现、提出的问题是怎样分析的、怎样解决的,有没有不同的解法,有何独到的见解??,并认真对以上反思做好记录。

三、理论依据

1.主体教育论和发展性心理学认为,学生的学习是一种选择性学习、实践性学习、社会性学习、创新性学习,是一种主动运用学习策略的活动。

2.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也强调:“上课之前,学生要切实预习。”可见从古到今教育工作者都非常重视课前先学。可以说,“好的预习就是课堂教学成功的一半”。

3.《新课程标准》明确提出:“学生是学习的主人,动手实践,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的意识是学生学习数学的重要方式。”

四、课题研究目标和内容

本课题研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改变现状,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预习习惯,掌握有效的预习方法,优化课堂结构,提高课堂效率,提升学生自学能力,把老师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根据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学校现状,本课题拟定的研究目标如下:

1.寻找提高课堂教学起点的途径及方法。

2.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3.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使学生养成自觉有效的预习习惯。

4.形成以提高课堂教学起点为载体,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最终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五、课题研究方法及对象

(一)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为了搞好研究,首先我从理论上给自己充电,提升自己的教学理念,从而让自己能站在一个较高的视角看待一切。为此,我认真阅读了《怎样培养能自立会学习的孩子》、《课堂教学小策略实用精品库》、《新课程课堂教学技能与学科教学》等专著。

2.案例研究法。通过具体课例的创新设计及实践尝试来研究如何培养学生预习习惯,提高自学能力。如每节课都有预习提纲或预习教案。

3.经验总结法。研究过程中,我及时做好记录并认真分析,将实践中的体会总结成经验。用得出的经验指导教学实践,同时也通过教学实践来进一步检验和完善经验。

4.调查研究法。我主要采用个别访谈和问卷调查两种形式。问他们采用自己先预习的方式来学习能不能适应,有没有老师帮助的地方。经过与学生了解情况后,经过调整,学生课前预习效果也有了明显的改善。

(二)研究对象:××学校××班级学生

六、课题研究过程

1.调查研究:我采用与个别学生访谈,了解学生是否有预习习惯,如有预习习惯是怎样进行预习的,预习后有哪些好处等。然后设计调查问卷。

2.实践研究:我经过反复研究编制实效可行的预习提纲或预习教案。在教学中,每人提前拿一份预习提纲进行预习,预习后在课上自学。学生先学以后,视教学内容的特点可以让学生汇报展示自学成果,也可以安排尝试练习进行学情诊断。例题可以讲或不讲。练习题一般是紧扣例题的类似题,让学生独立完成。

3.经验总结:经过一年的研究与尝试,我认为培养学生的预习习惯,提高自学能力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来入手:首先培养自学信心。让学生在自学中主动探索、质疑问难、敢说敢议,为学生自主参与学习打下基础。其次,营造自学氛围。即营造一个和谐、民主、宽松、合作的自主学习环境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前提。最后,教会自学方法。如培养学生的自读能力、教会学生学会思考、鼓励学生大胆质疑、多让学生汇报展示。

七、研究成效

通过课题的研究,我更清楚地认识到预习可以直接提高学习效率,开拓思路,增强求知欲望,提高笔记水平,增强记忆效果。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可以形成学生独立阅读和思考的习惯,带着预习中遇到的问题听课。不仅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而且增强听课效率,对于有些问题可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

八、研究成果形式

本课题研究的对象为初三年级的学生,所以在课题研究初期,为了接下来要展开的研究工作提供更为明确细致的目标,特对本校初三一个班的学生进行了调查问卷。调查问卷显示:(1)学生不经常预习数学;(2)大多数学生预习数学是在老师和家长的要求下,可见学生还没有养成预习数学的习惯;(3)大多数学生认为预习对学习新课有帮助;(4)学生对预习还不够重视,部分学生只是看看、画画、做做,很少有学生提出自己的问题,看来要对学生进行预习方法的指导。总之,学生没有问题意识,预习内容及方法还是处于浅层的阶段,预习能力还比较弱。在有了这些认识之后,课题研究开始按计划、按步骤有条不紊的展开。研究至今已初露成效。

(一)改变了学生对预习数学的观念和态度

观念和态度的转变是比较困难的,也是难能可贵的,只有心底里认可了,

才会从观念和态度上表现出来。我们比较欣喜的发现,通过近半年的课题研究,学生对于预习数学的观念和态度多多少少都出现了转变。

第一, 作为教师,我们都要去了解学生,根据了解的情况,在因人而异的

布置预习任务。具体的做法是帮助他们设计不同的预习提纲。不同之处在于,部分有余力的学生鼓励他们探索更深层次的知识,部分学生则只要求他们把基础知识掌握扎实,有所舍弃。

第二,在布置预习任务之前,我们都会认真钻研教材。也经常翻阅查看一些理论书籍、优秀的文章,不断的为自己充电,对于数学这门学科来说,并不是所有的知识都需要预习,而且即使的确需要预习的知识也可以有所侧重的预习。所以我们在初期就初步对于预习的内容进行了筛选,从而合理指导学生进行预习。

第三, 我们多深刻的意识到新课程理念下的预习是形式多样的。预习不只

是为了更好的完成预设的任务,更重要的是为了使课堂上形成更多的“生成性”内容。要不要预习,我们都是根据学生、教材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作出决策的。在布置回家作业的时候,刚开始要花一点时间和学生一起设计预习提纲或预习案例,慢慢地学生就会自己根据自己的情况设计预习提纲或预习案例,在预习过程中也能提出一些比较有价值的问题。

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当老师给出了具体的预习指导意见后,学生对于预习数学的观念和态度就逐渐转变了。现在他们普遍认为预习数学也有方法可循的,而且预习过后听起课来轻松多了,知识掌握的也比较牢固。学生把预习数学当成一件很平常的事了,他们预习的能力也在不知不觉中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这些都能从平常上课的过程中感受出来,从课后的作业中体现出来。

(二)培养学生良好预习习惯的措施

第一,培养学生预习的兴趣。预习是一种个体的、自觉的活动,开展这项活动需要浓厚的学习兴趣和正确的学习动机。把竞争意识引入到预习活动中,在课堂上让学生当小老师汇报自己的预习成果,谁说的大家能听懂,谁能回答大家在预习中的疑问谁就是今天的小老师。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自学。在每一节课上完后,就要布置下节课的预习内容,督促学生养成预习习惯,使学生能做到有效预习,且经常化。

第二, 教会学生预习方法。我在指导学生预习时,采取了以下方法:(1)

认真读书,先将课本上的内容初读一遍,初步了解所学的内容和解答的思路,然后再反复细读,基本概念着重读,易混概念对比读,较难概念反复读。(2)多思考。要运用已有的知识进行积极的思考,多问几个为什么?(3)挖掘疑难点。即找出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对于有些问题,独立思考都得不到解决的,查阅参考书或请教同学,尽量求得解决。(4)解决课后练习,根据自己预习时的理解,解答课后练习,以查自己预习的效果。

第三, 强化培养和训练。在教学过程中,我采取以下方法:(1)是要求学

生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小事做起,持之以恒。(2)按时检查,促其习惯的养成。(3)当学生在预习方面有点滴进步时,要及时鼓励,更上一层楼。

第四, 教师要通过与例题相仿或高于例题的题目质疑、提问等形式,检查

预习效果。教师在课堂教学时,应着眼于学生真正去理解新知的为什么,要让学生不仅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三)教会学生设计预习提纲或预习教案。在设计预习提纲之前,首先要明确学习目标,其次设计几个本节课的概念问题,最后设计几个相关概念的练习应用。总结这一节课的重难点及你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当然要因人而异。例如预习提纲

《圆心角、弧、弦》 预习提纲

预习内容:教科书第82- 83页

预习目标:

1.知道圆心角的概念。

2.了解圆的中心对称性和圆的旋转不变性。

3.理解三组量之间的关系定理及推论,并会运用其证明有关的问题。

预习过程:

一、读一读

阅读书本第82- 83页的内容,尤其是83页的蓝体字,请填空理解。

二、说一说

1.圆是中心对称图形吗?它的对称中心是什么?

2.什么叫圆心角?

3.圆心角、弧、弦之间有什么关系?

三、试一试

可以尝试完成书本练习题。

四、想一想

判断,相等的圆心角所对的弧相等。( )

五、问一问

生物学研究报告范文4

一现代临床微生物学中对病原学诊断的基本要求包括:

(1)提供可靠的临床标本;

(2)了解正常的菌群;

(3)结合临床,准确进行实验;

(4)病原学诊断需准确、合理;

(5)微生物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实验的结婚;

(6)加强对检验项目的质量控制。

现代感染性疾病诊断最重要的一步为采集恰当的标本,从而要求临床医师能够获取代表感染性疾病的标本。细菌进行实验的前提是了解知晓人体的正常菌群。在做微生物实验时,应联合临床,做定性、定位和定量的实验分析,患者的临床诊断以及恰当的临床实验标本由临床医师提供,然后进行全面的讨论分析,从而更加的为患者负责。微生物室应在涂片结果,敏感结果以及最后结果出来时及时与临床医师联系,对病情做有力的报告。现代临床微生物学应对各种检验项目加强质量控制,从而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现代临床微生物学要求参与医院感染疾病的监测、管理和控制。临床微生物实验室的作用有:加强对病原学诊断、微生物抗药性以及环境、器械的监测;加强医院的消毒与灭菌;对流行病进行试验,并加以控制。

二临床微生物实验室对医院感染的要求有:

(1)加强对医院感染的监测;

(2)临床微生物室参与医院的教育工作;

(3)对消毒隔离加强管理;

(4)对抗菌性药物进行试验,快速准确试验的报告。

若在临床实验中发现微生物的感染问题,应及时与临床医师联系沟通,及时与控制感染的科室进行必要的联系;一般提醒临床对于病菌的来源,可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病菌的传播与扩散;临床微生物实验室要经常定期抽调人员去参与医院进行的教育工作,从而更加准确的对微生物菌体做出更准确的判断;正确消毒对微生物菌体的预防和控制非常重要。临床微生物实验室的工作包括正确的对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察,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参与对特殊耐药细菌的实验工作并制定消毒隔离的措施。临床微生物室应定期对微生物耐药性的监测结果,这将对临床的救治成功率大有帮助。现代临床微生物学在现代医学中对实际临床中的感染控制工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临床微生物学要求紧密结合与临床之间的关系,并且还要牢牢掌握最基本的知识,对常规的微生物检验工作要快速进行,判断要准确,并且应即有速度又有质量对实验结果做出报告。

临床微生物学要求实验结果与临床尽可能的相符。临床微生物实验室要加强对教育培训的宣传,并能对在微生物实验室中实验的结果做出合理准确的解释。现代临床微生物学不仅对于高等院校的学生们,或是对医学工作者的知识更新都是极其有必要的。医院应切实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的工作,从而为服务临床做到更好的服务。利用临床微生物学的基础知识以及微生物学的理论与技能来进行临床微生物学的检验。临床微生物学需通过检验系统,从中了解各类微生物的特性,快速、有效的做出对病原学的诊断及微生物检验报告,为治疗、诊断措施提供强有力的科学理论依据。为医学感染控制提供病原学诊断是临床微生物学检验的目的,从而达到减少、避免和控制病原体的效果。微生物实验室工作者应加强对微生物标本的提取工作,然后写出对其的研究报告,为医学临床提供帮助。现代临床微生物学的任务包括:获取标本信息,并且学会妥善保存与保护,提高对微生物的检验率。利用微生物学知识学会多种对微生物检测的方法,从中选出最佳的检测方式,还包括系统鉴定程序,以及对检测中存在的质量控制。

生物学研究报告范文5

 

投稿须知

1.专题评述 能够反映某个学科或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的研究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方向,论文篇幅不限。作者本人或所在室验室在本领域有相当的研究经历和科研成果。

2.研究论文 反映我国植物分子生物学和分子育种领域在基础理论、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方面的、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尚未发表过的原始研究工作报告。

3.研究报告 为争取时间以简要的形式发表的原始研究工作报告。论文篇幅要求在5-8个印刷页面左右。

4.专题介绍 主要介绍植物分子生物学与分子育种领域的文献综述性论文。论文篇幅要求在6个印刷页面以上。

5.学位论文简报 主要刊登博士学位论文及优秀硕士论文之大摘要。篇幅要求在2个印刷页面。中英文同时刊登。

6.新基因、新种质、新品种 主要刊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基因,经过鉴定或品种审定的新材料及品种。篇幅要求在6个印刷页面左右。

生物学研究报告范文6

多学科治疗是全世界公认的肺癌治疗基本原则。肺癌不仅仅局限于肺部,而是一种全身性疾病,需要采用全身治疗结合局部治疗;另外,肺癌生物学特性的不同也需要不同层次和不同作用的治疗手段。肺癌的各种治疗方法需要掌握深层次知识工具和仪器的多学科领域专家的把握。肺癌多学科治疗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结合肺癌分期、类型、生物学特征、病程和预后的精心设计。

肺癌的化学治疗

肺癌治疗包括手术治疗、化疗、放疗和生物靶向治疗等。除lA期外,大部分非小细胞肺癌《NSCLC》治疗方案中都需要采用化疗。目前,化疗仍为主要的肺癌全身治疗方法。化疗方案首选含铂方案,主要为与第三代药物的联合化疗。二线化疗可选择多西他赛或培美曲塞的单药治疗。目前肺癌治疗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化疗联合生物靶向药物。

肺癌的辅助化疗

肺癌辅助化疗目的是在手术完全切除癌灶后清除血道、淋巴道中的微转移灶。1995年对肺癌辅助化疗临床研究的荟萃分析显示,结果为负性,即辅助化疗对肺癌患者的疗效不理想。2003年后,肺癌辅助化疗的随机研究报告有较多的阳性结果。

2003年美国临床肿瘤学会(ASCO)会议上,Chevalier等报告了1867例NSCLC术后采用二代含铂方案化疗3~4个周期的随机研究结果。化疗组的5年生存率和无病生存率均比对照组明显提高(44.5%对40.5%.39.4%对34.3%)。2004年ASCO会议上,Hamada等报告了2003例NSCLC患者术后辅助化疗的随机研究。所有患者被随机分为口服优福丁(UFT)250 mg/(m2・d)连续2年组或观察组。结果发现,口服UFT组的5年生存率高于观察组(81%对77.2%)。2005年Rosell等报告了欧洲ANITA结果。这个基于第三代含铂方案(长春瑞滨+顺铂)辅助化疗的临床试验共纳入840例lB、II和ⅢA期患者。研究结果显示,辅助化疗组的5年生存率为51.2%,显著高于对照组(42.6%)。2006年Pignon等报告了对5项国际上知名的肺癌含铂辅助化疗临床随机研究(ALPI、ANITA、BLT、IALT和JBR10)的汇总分析结果:NSCLC辅助化疗对5年生存率的绝对益处为4.2%。

目前尚无对IA期肺癌进行辅助化疗有效的证据。lB期肺癌虽倾向于采用辅助化疗,但2006年的研究结果存在争论(GAL-GB9633和ANITA均为阴性结果),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危险因素以及影响辅助化疗的因素。辅助化疗对ll期和Ⅲ期肺癌患者有益。

肺癌的新辅助化疗(诱导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