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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工程管理制度范文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根据我省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为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在我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不含在城镇从业的农民),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以地级行政区为统筹单位,地级统筹有困难的,也可以县(市)级统筹起步,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过渡到地级统筹。
所有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都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 %左右,具体比例,各统筹地区要实际测算,合理确定。
实际测算在6 %以内的,按实测数确定;确需超过6 %的,要从严控制,须报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
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其它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地区制定缴费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法定保险,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足额征缴和正常调剂。对不按规定参加或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商部门不予年检换照;税务部门不发给税票;控办不予批准购买控购商品;党委和政府不予评优和表彰;企业不得计提效益工资;劳动、审计部门要列入劳动监察和审计重点。
缴费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以后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办法是:从企业破产之日起,以全部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分别推算到75周岁止的总月数,乘以企业破产前一年所在统筹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医疗费)。
四、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到每个用人单位,应以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并按职工不同年龄段(一般可按45周岁以下、46周岁以上和退休人员三档划分)确定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年龄越大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越高。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金额,不应低于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与个人缴费之和)
的平均水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测算确定。
五、支付办法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体可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发生医疗费用的数额划分,个人帐户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第二种方式是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个人帐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第三种方式是按病种划分,个人帐户支付小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病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的年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年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一般可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的办法),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募捐及其它途径解决。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建立超限额部分的救助机制,化解大额医疗费用人员的特殊困难。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从统筹基金中为其职工支付医疗费用。
六、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社会保险机构集中管理个人帐户确有困难的,在确保个人帐户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也可暂由用人单位或金融部门代管。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个人帐户基金均不得发给职工本人。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开户银行结算。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帐户基金要随同转移。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七、医疗管理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省卫生、药品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制定我省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之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违反规定的医疗服务和用药,其费用不能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规范医药行为,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凡违反国家规定和合同内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职工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重点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降低医药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比重,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
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延伸。省卫生厅、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积极推进这项改革。
八、有关人员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的医疗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含符合国发〔1978〕104 号文规定的退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要给予适当照顾。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和有特殊需要(即有毒、有害和艰苦岗位)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颁布的行业和岗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占工资总额4 %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职工因公(工)负伤、女职工生育和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仍按现行规定从原渠道解决。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和国民经济的大事,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保证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组,由省长任组长,主管副省长任副组长,劳动、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经贸、体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共同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具体负责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医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机工程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但建筑业也是一个危险性高、易发生事故的行业。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每天死于建筑事故者3人,每年建筑业生产事故伤亡人数占全国生产事故总伤亡人数的25%。施工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因此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意义
重大。
一、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建筑业施工生产流动性大,产品的形式多样化,产品的体积庞大,结构复杂,露天作业,季节性比较长,机械化程度低,材料品种繁多,安全系数小,很难控制,隐患较多,必须全员参加安全管理这项工作,协调配合,综合治理。
2、安全生产工作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企业头等大事,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是我们开展正常活动的必需要求,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性任务。安全生产的文明施工是高效益,高效率的前提,就是最低成本消耗获得最大价值。
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
在管理工作中,未能将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摆到应有位置,未能真正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对于国家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等,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监管薄弱,检查不到位,处罚不到位,而且部分企业领导、项目经理日常忙于事务,只在口头上讲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或为了应付检查走过场,从而影响了建筑施工的安全。
2、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少,综合素质较低,达不到工程管理的需要,使得安全管理工作薄弱。另外,建筑工地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大部分一线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缺乏基本安全知识,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低下,而职业技能的培训又远远不够,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差,甚至一部分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也缺乏了解。
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形同虚设,名存实亡,安全生产机构、消防机构、文明施工机构、卫生保卫机构的工作无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认真落实,未能从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施工人员逐级落实安全生产指标,未能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无从考核。
4、 建筑施工环境恶劣
由于建筑工程的特点所决定,建筑工程施工环境具有露天、高空、工种交叉等不利因素,并且建筑工程一般是比较庞大的工程,场地狭小,立体交叉,导致建筑施工环境恶劣,容易诱发安全生产事故。据不完全统计,建筑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很多是由于施工环境恶劣而造成的。
5、建筑施工技术不够规范
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操作管理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建筑施工现场对《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不熟悉,从而导致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技术操作管理不到位,现场存在大量事故隐患。
6、安全经费投入不足,安全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等配备不到位
安全经费和安全设施的投入,是进行安全生产,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目前,由于建设资金不到位,垫资,不正当竞争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等因素,使部分施工现场无脚手架及安全网等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
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目前,在各施工现场第一线施工的作业面从业人员多为进城打工的民工,他们普遍文化素质低、流动性大,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差。据统计,近年来发生的施工安全事故中,十有六七的原因是发生在民工身上,所以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民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很有必要 经常性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防犯教育是增强他们安全意识的必要手段。
2、严把施工组织设计安全关
防患于未然。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是坚决堵绝施工过程的任何不安全因素和环节,尽量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而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是从源头进行建筑施工安全控制的有效保障。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要从严把关,决不姑息。
在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方面:
①检查安全技术措施。
②检查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
③检查“三宝”、“四口”、安全用电等防护落实是否到位。
④注意施工现场使用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管理。
3、搭建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平台,建立多方联合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发生事故。施工企业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监测单位对施工中可能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规定做好测、预报工作,及时向项目法人、监理和施工单位建议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
4、规范制度,完善相应法规,加强总包、分包的资质认证和管理。
加强安全法规制度建设,对存在违章指挥,不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强令民工冒险作业,长期连续作业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企业要建立施工现场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并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将安全工作的违章情况、评估评价与招投标挂钩;对于“三类人员”不到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时按相应规定扣减商务标书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酌情给予暂停投标或降低资质等级处分。
5、规范施工安全资料整理。
除国家有关规范外,一般在地方(地级市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部门都专门编制印发了《建设工程安全资料整理办法》,在每个工程开工之初,就应建立工程安全资料档案,指定专人收集并整理,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不能调动资料管理人员。安全资料必须保持真实、可信、完整的原则。
6、提高先进科研成果运用能力。
通过加大科学技术含量的投入,减少和弥补人为的错误,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水平。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改变传统落后的施工工艺,努力做到建筑企业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解放生产力,变手工操作为机械作业,变高空作业为地面操作,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安全因素。掌握并运用人机工程学和安全心理学的科研成果,调整好施工操作人员的心理、生理特征和状况,避免员工在情绪低落时出现失常行为,有效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
结束语
安全问题是伴随着社会生产而发生和发展的,只要有活动就会有不安全的因素,就会有危害, 保护劳动者的安全,这是首要前提。通过对建筑安全活动存在问题的分析, 可以较清楚地看到建筑安全管理仍存在等待解决的问题,在建筑企业中建立一个完整可靠的安全管理体系与工作机制,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形成一套规范化, 科学化的内部安全管理会管并高度负责的专业管理队伍,依方法与模式 ,确保企业实现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唐春凯,杨一伟,崔维军.浅谈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建筑安全,2005,(07):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