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的调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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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的调整

国民经济的调整范文1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外国公司;发行与上市;法律协调

近几十年来,中国支持和鼓励境内企业通过境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到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发行上市,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框架。作为新兴市场的中国想要深化改革金融市场,促进本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跨境证券发行与上市不能仅仅限于境内公司“走出去”,还应包括境外公司“走进来”。跨境上市活动双向化是中国进一步扩大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的契机,也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必然为之的举措。中国长期作为跨境上市资本输出国,其监管框架较为简单,较少涉及到境外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内容。若允许外国公司来华证券融资后,在利于我国提高资本市场国际化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跨境上市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和监管方面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国家独立和独立行使监管权力使得各国资本市场法的割据状态,这些法律间的冲突或不协调已经成为制约企业跨境上市的重要因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才能促进资本市场开放有序、公平地进行。为此,有必要采取特殊的方式来解决资本市场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冲突问题。这不仅涉及到传统的国际私法规则方式,而且在确定准据法后涉及到实体法层面的调试。

一、人民币国际化与金融市场的关系分析

货币国际化需要一定规模的经济发展,需要建立有深度和开放性的金融市场同时要增大国际社会对该货币的信任。其中,金融市场的建设举足轻重。先前我国人民币国际化依赖于离岸金融重心建设的途径,离岸市场资金池规模局限导致人民币流动性不足,适时地开放境内金融市场,允许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为人民币创造回流途径,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重要的一步。

(一)人民币国际化为金融市场开放创造条件

2013年3月23日总理在瑞士发表的《携手迈向中瑞务实合作的新未来》的演讲中表示:“我们将坚持深化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稳步推进股票、债券、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促进人民币跨境适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市场可兑换,拓展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①自2009年启动跨境人民币结算以来,人民币被广泛应用于外贸、旅游、投资和储蓄,我国与多个国家签订本币互换协议,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将之列为国家外汇储备之一,上海自贸区为允许人民币可自由兑换提供试验田也必将深化人民币国际化的程度。近十年来在人民币国际化取得的成效为金融市场的开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扫清了一些技术障碍,符合我国金融形势发展的客观需求。

(二)金融市场扩大开放促进人民币国际化

要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要依赖于金融创新,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允许外国企业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可发展新的金融衍生品(如中国存托凭证)。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融资的单向性使得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规模受到限制,仅仅依靠发展人民币离岸中心的途径,没有建设人民币境内回流的渠道。亚洲开放银行(ADBI)研究院Barry Eichengreen 和Masahiro Kawai提出的人民币国际化较为稳妥的一条道路就是离岸金融市场只是作为人民币国际化开始的平台,并需要建立到岸金融中心②。允许外国公司来华融资正是此途径中重要的一步,可以实现我国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推动资本市场多层次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一步促进人民币国际化的深度。

(三)金融市场开放利于进一步深化人民币国际化

目前,中国在促进资本项目自由化主要采取四管齐下的方法:放宽外国直接投资;扩大人民币贸易结算;发展离岸金融产品;推出人民币回笼在岸投资的新方法(如RQFII)。2014年10月份启动的“沪港通”也实现了在资本项目管制条件下跨境证券投资的双向开放。这些举措无疑都扩大了金融市场的开放,推动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然而在跨境证券发行上市方面我国只实现了单向开放,人民币国际化规模受到影响。开放境内资本市场允许外国企业来华融资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的需求。人民币国际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国际化对人民币国际化的深化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的法律冲突

证券跨境发行与上市通常至少涉及到两个国家的法律:发行人属人法(发行人本国法)和公司上市地法(目标市场法),若跨境上市同时发生在多个国家时,则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外国公司跨境上市就面临多个国家的证券法管辖,则会产生法律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产生及表现

证券法的域外效力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资本市场法强烈的属地性质要求其适用范围也应当包括对本国市场产生影响的外国交易参与者或者跨境证券交易活动③,针对本国资本市场上的证券发行或上市活动,各国立法机关均有权主张行使立法管辖权,在此情况下,执法管辖权虽然仍有地域性,但由于所涉主于境外或行为发生在境外,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就具有域外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公司本国法及目标市场法的冲突,即属人法和属地法的冲突。具体而言,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所导致的法律管辖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外国公司在我国的证券行为,一种是外国公司在外国的证券行为。

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发行证券和上市交易时面临的是我国基于属地管辖权和外国基于属人管辖权两个国家的法律管辖。主体和行为不在一国时,对于证券行为行使属地管辖权依照“场地支配行为”而为,在外国公司的证券行为涉及到投资者个人时,对于熟人标准认定则是依据自然人的国籍或住所而定。这种情形则是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的冲突。另外一种情况,外国公司在外国从事的证券行为应当只由外国基于属地管辖权而管辖,但由于该行为可能给内国投资者或证券市场带来实质影响时,也会形成法律冲突的情形。此种情况可能存在多个属地管辖权的冲突以及多个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冲突。而更多的是后者,美国Schoenbanum V.Firstbrook④一案可体现之。

(二)各国及国际上通常解决方法

欧盟及美国均采用单一立法的方式协调证券法律冲突。虽然欧盟在证券领域立法通过指令方式作出统一的规定,但各国之间的证券跨境上市所带来的法律冲突主要通过各个国国际私法予以解决。欧洲众多国家主要有单一法律适用原则和区别法律使用原则两种做法。单一法律适用原则主张整个涉外证券受单一实体法控制,如果将股票的问题割裂开来使用不同国家法律会带来很多麻烦,造成司法任务过重,使用这一做法的国家有前南斯拉夫;区别法律原则主张根据涉外证券的不同内容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匈牙利。欧盟从法律适用及统一证券实体法方面着手解决影响欧盟市场一体化的法律冲突问题的努力从未停止过,但这些统一的实体法想要渗入到具有公法特性的证券法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现今国别冲突规则或统一冲突规则依然有其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美国一是通过单方面限制其证券域外适用来解决法律管辖冲突,二是通过国际私法规则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在实践中,美国采取合理原则来限制其司法管辖权的方式限制证券法的域外效力,外国发行人对美国投资者无实际损害,则不应行使管辖权。另外,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将涉外证券的法律适用分别列于第九章财产和第十三章商业公司中。把证券体现的权利、政权转让规定于财产篇章,把股票持有人的股东地位、义务规定于商业公司篇章中,分别详细地对证券性质、证券交易、证券服务合同、信息披露欺诈侵权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目前解决外国公司跨境上市的法律冲突方面的国际立法十分有限,在实体法方面主要体现在IOSCO的一系列关于协调信息披露标准的规则,准据法方面的主要成果是国际海牙司法协会2006年的《关于间接持有证券的若干权益的法律适用公约》,该公约主张的法律适用首先通过意思自治来选择,但要受到营业地的限制。

反观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跨境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规定可谓一片空白,勉强涉及到证券方面的只有第39条关于有价证券的规定,对于证券性质、证券交易、证券服务合同、证券欺诈等基本内容不见踪影。在适用法上的缺失无疑给跨境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法律适用增加了不确定性,不能为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提供一个稳健的法律环境。

三、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的实体法问题

(一)《证券法》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第1款和《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来看,在我国境内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公司,必须是根据公司法在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一规定构成了外国公司来我国证券市场融资的根本法律障碍。且在《证券法》第238条规定的跨境发行或上市证券是单向性的,只有“走出去”,没有“引进来”,对于外国企业到境内发行上市的法律制度依然是个空白。《证券法》对于证券的定义规定过窄,使得证券市场双边开放后产生新的金融衍生产品时无相应法律调整的窘状。另外,在《公司法》上也没有关于外国公司法律地位的完善制度,这无疑造成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无法可依。证券市场的国际化须法制先行,对跨境证券持有结构、跨境股东权利行使机制和跨境证券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均要有所规定。

(二)双边监管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证券市场开放方面,我国以往均属于跨境上市资源的输出国,所构建的监管法律框架也以此为主,未以保护境外投资者利益为宗旨,对于外国公司来华融资的监管前所未有,缺乏相关的实践经验,且作为跨境上市资源输入国,应当以境内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为依归,这需要借鉴发达市场的先进经验,对现有的双边监管框架进行一定的拓展和修改,以适应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带来的监管新问题。我国《证券法》几次修改主要依然采取了分业监管的模式,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各司其职,但是一方面我国国内经营逐渐呈现混业经营格局,这对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混业经营也已成为全球化趋势,在跨国综合性金融集团进入我国证券市场时,在东道国监管与母国监管之间进行双边合作,对我国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对于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进行双边监管合作过程中如何避免监管重叠和防范监管漏洞,避免出现相互制约的局面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监管重叠造成监管权限混乱并且加重了发行人的负担,而监管漏洞则导致市场套利行为易发,在双边监管合作中均应避免之。

另外,我国双边监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双边谅解备忘录也存在内容过于粗糙,有效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使之无法得到充分利用,而其他的监管方式在我国也有待深度发展,若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现有的双边合作法律框架并不足以应对可能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需完善之。

(三)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律体制的基石,贯穿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整个过程,是保护投资者的一把利剑。目前欧美各国的首次信息披露制度上基本趋同,这是由于他们均基本采用了IOSCO的《外国发行人跨境发行与首次上市的国际披露标准》的十大原则的内容,其中各国国内规定有别的一般是关于会计准则的要求,而一些如财务信息、公司信息、关联交易等方面要求一般大同小异。我国关于境内企业发行上市阶段也制定了各种相应的信息披露准则,但对披露内容与欧美等发达证券市场的做法有较大的不同。例如,美国SEC的20-F表格详细规定了所需披露的内容,内容制作要参照S-K条例的规则。在涉及到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时,还特别要求披露在第一上市地国或其母国有关法律或监管机构规则的变化的信息。我国对于境内企业披露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化,对于外国公司的披露义务是实行双轨制,对其要求比国内公司更高,更为详尽,亦或是一体化,对国内外公司实行同样的信息披露制度?双轨制对国外公司披露制度要求过高会否影响其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融资的积极性?若一体化时,外国公司在母国和东道国规定的披露义务大相庭径时应当如何协调?这对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要求。

四、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的法律协调

(一)法律适用制度的选择

对于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的活动,我国法律理所当然是基于属地原则对此进行规制,而证券交易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对我国境内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则取决于我国证券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各国对于跨境证券监管的普遍做法是强化单边立法下的国际监管协调,我国也必须从立法层面强调我国证券法律的域外效力,才能为我国与他国的证券法律冲突寻求法律适用。而构建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的相关法律制度时,对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应当考虑在内,通过冲突规范,对股东权利、股份交易、信息披露责任和要约收购等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在因证券信息欺诈所带来的侵权问题上,可充分应用侵权自体法的基础上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外国企业的证券侵权行为发生在内国的适用中国法;其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但损害结果发生在中国的可以适用中国法等。

(二)实体制度的安排

1. 《证券法》的修改

在实践中,我国可以采取从阶段性立法到全面立法发展的方式,首先在试点区域允许外国公司来华发行和上市证券,边实践边累积经验,发现问题,逐步推广到全面立法的阶段。在全面立法阶段,势必要对《证券法》进行修改,使得外国公司来华融资有法可依。首先,对“证券”定义进行扩展,以适用未来产生更多的创新衍生证券产品时均可将之纳入到证券法的规制范围内。其次,可以在《证券法》第238条增加第二款:“境外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内发行证券或将其证券在境内上市交易的,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这样一来,授权国务院对此进行规制,通过更为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对不同法律形态的跨境证券进行不同的规制和监管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的法律制度。再次,对一些重要制度如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制度等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见下文。

2. 信息披露制度

IOSCO已经公布了一些列的最佳实践准则(Best Practice Standards)以促进跨境证券发行披露标准的统一,欧盟和美国大量采纳IOSCO提出的披露要求时也保有自己国内立法的不同。例如,欧盟对公司基本情况和治理情况披露的要求,但美国则对之没有要求。另外,一些国家出于竞争考虑,产生标准“竞相追底(race to bottom)”的现象,我国在证券市场开放时不能出于竞争的需要放松信息披露的的要求,可以在参考IOSCO的国际通行做法的同时,对外国公司制定较之国内公司更为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在《证券法》中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这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国际接轨,同时也利于保护国内的投资者的利益。

3. 双边监管合作

从国内监管层面来看,我国要适应实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协调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权限及合作,克服因监管混乱而带来的金融环境的不稳定,同时要加强完善内部监管制度,提高自律机构的监管权力,使政府与自律机构相协调。在国际层面,要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国际金融资质机构的合作,加强彼此间信息流动,强化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现有的双边证券合作达成的法律文件进行重新审视,完善该合作法律框架,对双边证券监管合作发展更深层次的内容,如应对危机的监管合作等。同时,要加强双边监管法律文件的可操作性,协调配置监管权力,促使监管有效性和合理性。

五、结语

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是人民币国际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产生的事物,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的必然要求,促进资本市场国际化需制度先行,外国公司来华证券融资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的研究只是冰山一角,只是对法律适用和主要的法律制度如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合作等方面进行研究,但这也正是外国公司来华上市所面临的基础性的法律问题。扫清外国公司来华上市的法律障碍,才能充分发挥这一活动对资本市场国际化的积极作用,深化人民币国际化,迎合市场需要的同时,也保证金融市场的公平有序,保证投资者的信心。(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2014年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研究生创新课题: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的法律协调问题(项目编号:2014S0504)。本文系结项成果。

参考文献:

[1]Barry Eichengreen,Masahiro Kawai:Issues for Renminbi Internationalization:An Overview,ADBI working Paper Series,No.454,Jan.2014.

[2]Dr Jing Bian:The Develop of Offshore Renminbi,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and Regulation ,J.I.B.L.R.2015,30(1).

[3]韩龙:《试验区能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资本项目开放的有效试验吗》[J],《上海财经政大学学报》,2014年8月

[4]韩骏:《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我国股票市场对方开放的战略涉及》[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5]李永森:《资本市场开放路线图》[J],金融业对外开放,2014年第14期。

注解:

②Barry Eichengreen,Masahiro Kawai:Issues for Renminbi Internationalization:An Overview,ADBI working Paper Series,No.454,Jan.2014,p15

国民经济的调整范文2

关键词:协调发展;创新;装备制造业;人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逐步走向强盛,我们的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速度都保持在9%左右,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实力已经和解放初期不可同日而语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物质财富的增加,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实践证明,中国经济的逐步强盛,就是坚持正确的经济发展道路的结果。但是,我们还要看到,现阶段,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来说,我们的经济还处在发展的过程之中,我们的国民经济还不够强大,我们国家还需要大力发展国民经济。

一、国民经济各产业和行业的协调发展

国民经济这个范畴,包括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如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第二产业中的工业、第三产业中的商业、交通运输业等。在不同的产业部门内部又分为许多行业,如农业中的饲养业、林业、种植业;工业部门的钢铁、机械制造工业等;商业中的批发、零售业等。各个行业之间相互联系,形成国民经济的有机统一体。

1.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的规律国民经济的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如果国民经济的发展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那么它的发展就会遇到波动与障碍。国民经济运行的规律性,主要体现在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上。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就是各个产业、各个行业、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能相互提供所需要的各种原料、材料,同时又能把生产出的大量产品顺利地销售出去,既要满足各生产企业对生产资料的需要,又要同时满足城乡居民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需要,形成第一、二、三产业之间发展的合理结构,以及各产业内部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从而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最优化,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民经济协调发展问题。

农业的发展是保障国民经济全面发展的基础。农业生产的产品除了农村居民自用部分外,还要提供给城市居民的生活需要,向部分工业企业提供充足的粮食、禽畜等产品作原料。另外,工业生产的产品,还要有一部分用来满足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的需要,对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规模和发展速度起着重要作用。

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工业部门生产的产品,要能满足工业再生产和城乡居民对生活消费用品的需要。在工业内部各行业和各企业之间,生产的各种劳动资料和各种不同性能的零部件及各种原材料,要能相互满足需要,工业的各行业和各企业的生产才能协调地发展。除农业、工业之外的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商业等行业,也在国民经济的物质生产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交通运输业,生产部门生产出来的产品要经过运输,才能从生产地运到销售地,运输业如果发展不够,就会有一些产品运输不出去而无法销售,会制约生产的发展,所以运输业是和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联系在一起的,也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国民经济各产业之间以及各产业内部是相互联系的,需要相互的协调发展,才能促使国民经济结构更加合理。所谓结构合理,就是它们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关系。它们之间比例关系协调的具体表现,即产品的产量和质量相互满足需要,形成资源的合理配置,如果某一种数量的商品不能满足购买者需要,它们的价格不仅会上涨,甚至购买不到,这就会影响购买者的生产;如果某一种类的产品生产过多,大量被积压,这又会造成物资和生产这些产品的劳动力的大量浪费,这两种情况,都会给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损失。为了能使经济结构在发展过程中经常处于合比例的状态,国家还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处理好各产业及其内部之间的比例关系。

2.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经济总量及其增长速度处于国际前列。然而,在这种高速增长的背后,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在:各产业之间的比例不尽合理,有些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落后,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因此,只有对产业结构问题进行战略性调整,同时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集约型转变与全面发展,才能解决这些问题,并从根本上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持久性。

从国际经济环境看,经济全球化已是大势所趋,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在加紧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与升级,这对于我国来说,机遇、挑战并存。我国必须实现产业结构与增长方式的调整与转变,这既是我国适应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需要,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从国内来说,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约束日益突出,经济结构调整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是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的中心内容。

国民经济的调整范文3

房地产涉及范围广、关联性高,是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以及增加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的生产与生活产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要知道,房地产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产生的很多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房地产行业只有通过健康持续的发展才能满足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

一、新时期下我国房地产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

首先,房地产经济是我国经济 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由于房地产业所提供的房地产品既是生活资料,又是生产资料,是社会本文由收集整理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基础要素,因此可以说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人们的生活离不开房子,也即离不开房地产;国民经济的各部门开展活动也离不开房地产。因而房地产业的发展总要超前于其他产业的发展。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又会引发对其它许多行业的需求,对相关产业产生程度不同的带动作用。因此可以说,房地产业还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产业。其次,房地产业应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主导产业是指在国民经济的某个阶段能对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起着导向性和带动性作用,并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技术创新能力的产业,往往这些产业都会成为国民经济的龙头产业。最后,房地产业还应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是不相 同的,支柱产业是指少数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重的产业,主导产业着重强调的是产业的带动作用和扩散作用,而支柱产业强调的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和份额。

二、新时期下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现状

1.房地产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过去的几年,是房地产经济快速发展的几年,房地产行业在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持续增长的过程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房地产行业作为涉及范围广。关联性高的行业,在行业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带动了家电、装修、建筑、金融等行业的发展,从而为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从而推动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2.房地产经济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与质量。住房问题一直是关系着人们生存的重大问题,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业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与水平方面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住房问题是关系着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而积极地推动房地产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满足人们的生活水平的前提和基础。

3.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健全。虽然我国的房地产经济发展很快,但是,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很不健全,很多大型城市存在房产泡沫现象。房价大幅上涨,与人们的生活水平严重不符,不利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生活质量的改善。另一方面就是,房地产经济的巨额利润,使得大量的企业纷纷进入,冲击着并不完善的房地产市场,使得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健全、不合理。

4.房价上涨幅度大。近几年,房价大幅上涨,尤其是几个大城市,房价更是出现了不合理的增幅,还有就是房地产的供需存在很大的问题,高端住房供给较大,商品房出现供不应求额的现象,保障性住房却供应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利于生活质量的改善与提高,房价的大幅上涨,也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使得房地产的发展很不合理。

三、新时期下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趋向

房地产经济作为经济发展的促进因素,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处于重要的地位,不仅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还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因此,未来房地产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是一大趋势。

1.房地产市场日趋成熟。虽然现阶段,我国的房地产经济处于发展的瓶颈期,但是,总体上来说,我国的房地产经济还处于比较繁荣的发展阶段,房地产市场仍然处于上升的时期,因此,未来的发展,市场的调节作用 一定会体现出来,再加上国家政策的调整与积极有效地引导房地产经济在改善人民生活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仍然起着巨大的作用。

2.房价将会日趋稳定。过去几年,房价增长很快,不仅对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影响,还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房价是与国民经济成正向发展的关系的,只要国民经济可以保持稳定的增长,政府的调控措施得当,那么,房价便不会出现加大的波动,近几个月的房价环比下降正是很好的印证了这一观点,因此,未来的房价必会日趋稳定。

3.未来的房地产业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居住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任何行业都是由规律可循的,房地产业也不例外。在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下,在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律下,未来的房地产业一定会着眼于改善低收入群体的居住环境,并逐渐走上一条节约资源与环境的良性发展道路,并逐渐为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与质量以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国民经济的调整范文4

关键词:国民经济评价 核准制项目 流程

2004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印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2004]20号),对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要求: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按要求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和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其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章节除了包含可研的投资估算和财务评价,还有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内容。因此项目申请报告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章节的撰写,离不开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

1 国民经济评价方法

国民经济评价一般采用“有项目”情况和“无项目”情况对比的方法进行。通过“有无对比”法识别项目的费用和效益,运用影子价格估算各项费用和效益, 根据现金流量分析法,采用内部收益率、净现值等指标进行定量评价。

2 国民经济评价流程

国民经济评价的基础数据来源于项目可研的投资估算和财务评价,因此要想完成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首先需要有项目可研的投资估算和财务评价的支持,其次需要从国民经济角度对可研的投资估算进行调整,最后利用调整后的投资估算和财务评价数据进行国民经济评价。项目可研的投资估算和财务评价做法本文不再说明,下文主要就投资估算的调整步骤和国民经济评价的操作过程展开叙述。

2.1调整项目的投资估算

可研投资估算的工程费由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三部分组成。国民经济评价需要将可研投资估算中的安装工程费划分为主材费和安装费,同时从建筑工程费中划分出主材费,即国民经济评价需要明确设备购置费、主材费(包括建筑工程费中的主材费)、安装费、剔除主材费的建筑工程费四部分各自的工程费用。将工程费按上述四部分进行划分,有利于从国民经济角度,剔除和调整工程费用。剔除和调整按上述要求重新汇总的工程费用的主要步骤:首先按影子价格对设备费和主材费进行调整,即完全按市场价格确定本项目的设备费、主材费;引进的设备材料,按引进国的市场价格和影子汇率调整人民币的价格。其次从调整过价格的设备费和主材费中剔除增值税,对于进口设备材料还应剔除进口关税,最后从经过上述调整和剔除后的工程费剔除营业税金。经过上述调整和剔除后的工程费用符合国民经济评价的要求。

其他费用中的土地费用,按照土地的影子价格进行调整。其他费用中除土地费用外的剩余费用,依据调整和剔除后的工程费用进行重新计取。

预备费按照文件规定以调整和剔除后的工程费和调整后的其他费作为基数重新计取。

建设期贷款利息是国民经济的内部转移,国民经济评价中的总投资应剔除建设期贷款利息。

由于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现金并没有实际耗用国民经济资源,所以国民经济评价中的流动资金应从财务评价中的流动资金中剔除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现金,只保留存货。在调整后的流动资金基础上乘以30%作为铺地流动资金计入国民经济评价的总投资中。

2.2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

将财务评价中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中每年的营业收入按影子价格进行调整后放入国民经济评价中的经济费用效益分析项目直接效益估算调整表中。

将财务评价中总成本费用估算表中每年的总成本费用中剔除折旧、摊销和财务费用,其他成本费用按影子价格进行调整后放入经济费用效益分析经营费用估算调整表。

确定项目每年的间接费用放入经济费用效益分析项目间接费用估算表

确定项目每年的间接效益放入经济费用效益分析项目间接效益估算表。

将调整和剔除后的建设投资放入经济费用效益分析投资费用估算调整表中的建设投资处,经济费用效益分析投资费用估算调整表中的建设期利息为零,流动资金为财务评价中的流动资金剔除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现金后的值。

通过上述表格中的数据计算出该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并根据社会折现率计算出净现值。用国民经济评价计算出的内部收益率与社会折现率进行比较,大于社会折现率表明项目可行。

2.3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说明

社会和经济效果分析中包含投资估算、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等。根据可研投资估算编制社会和经济效果分析中的投资估算章节,根据可研的财务评价编制编制社会和经济效果分析中的财务评价章节,根据调整后的投资估算和国民经济评价编制社会和经济效果分析中的国民经济评价章节的内容。

3 结束语

国民经济评价是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对于具有较大的外部性或者市场价格不能反映真实的资源稀缺程度的项目,仅进行财务评价往往不能真实的反映资源的消耗和收益,或者从财务上看是不可行的,但从整个国民经济看是必要的,因此必选从全社会角度出发评价该类项目是否可行。

参考文献:

国民经济的调整范文5

一 电力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含义

电力行业的运行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大环境密切相关,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及其他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电力工业,对电力工业的生产、销售都产生很大的影响。没有经济的发展,也就谈不上电力部门的发展;同时电力部门的发展,又是保证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电力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对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有重要影响。电力与经济的增长具有一定的比例关系,比例协调是加快发展速度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因此二者既要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又要受到这一比例关系的制约。只有按比例的增长速度才是合理的,不按比例的快速度,只能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正从粗放型转为集约型,经济结构由“二元”向“三元”转变,产业结构正处于调整时期,作为国民经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内部结构调整,努力实现规模经济的条件下,必须保持与其它行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因此,电力工业必须解决好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问题。要实现电力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电力系统应满足经济发展对电力电量的要求,既要满足当前需要,又要为未来经济发展创造积极的条件,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充足、可靠的能源。

第二,在满足需要的条件下,要不断提高单位电力的产出,降低单位产值电耗,努力开展节能工作,采用节能高新技术,建立高效节能型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发展与电力资源节约相统一。

第三,电力发展速度要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协调。

二 评价电力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

1.电力与经济协调发展指标体系设计原则

第一,科学性原则。指标体系要建立在科学基础上,能充分反映电力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内在机制,指标的物理意义明确,测算方法标准,统计计算方法规范,具体指标能够反映电力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及电力与经济一协调发展的涵义和目标的实现程度,这样才能保证评估方法的科学性、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二,动态性原则。经济、电力的可持续发展是个动态的过程,要求指标建立时,充分考虑动态变化的特点。

第三,简明性原则。要求指标体系内容简单、准确、明了、具有代表性,经过加上处理后,能将问题清楚地反映出来。

第四,可比性原则。为了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的指标体系具有可比性,应尽可能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概念与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使我国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资料具有延续性和可比性。

2.电力与经济协调发展指标体系的结构和含义

递阶层次结构指标体系是研究电力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最优结构,能最为贴切地模拟电力与经济之间的联系,因而利用这种结构指标体系所得的结果也十分真实。

根据电力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内涵及指标设计的原则构造出指标体系其一是目标层,所谓目标层就是整个体系的最高目标,即电力工业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程度。

其二是指标层,在指标层层下共设立了三个指标。

第一,单位产值电耗。单位产值电耗,是指实现单位产值的平均电力消费量,用公式表示即:

单位产值电耗=电力消费量/国内生产总值

它可用来表示国民经济各部门产值及其用电量之间的关系。

第二,单位电力GDP产出。是指消耗单位电能所生产的产值,用公式表示即:

单位电力GDP产出=国内生产总值/总用电量

它反映了我国电力电能的利用效果,是衡量电力为国民经济发展所做贡献的指标,一个国家的单位电力GDP产出越高,表明该国电能利用的效率越高。通过与其他国家相比可以得到我国电力的利用效率水平的高低。

第三,电力弹性系数。电力弹性系数是电力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之比。用公式表示即:

电力弹性系数=电力工业增长速度(%)/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它反映了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之间关系的宏观性指标,它的意义是取得单位国民经济的增长所需要的电力生产及消费的相对增长幅度。

3.经济发展对电量的需求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对电量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越快,人民的生活水平越高,对电力的需求也越大,电力工业作为基础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日益显现出来,所以在各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越来越重视电力工业的作用。

4.电力系统的装机容量

一个国家的电力总装机容量反映了该国电力的发展水平,是保证经济持续发展所需电力供应能力的。

三 如何做到电力与经济协调发展

根据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及国内外的宏观环境、电力工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本文所做对未来电力需求的预测,可以看出电力工业正在进入一个优化和调整电力结构、实现电力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和有利时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结构的调整,导致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在未来一段时期电力需求增幅是平稳的。因此,21世纪初期,电力工业发展在保持适度增长的同时,必须由以前重视数量扩展转到提高数量和效率上来。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带动也决定了电力增长方式的转变。为了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实现2015年远景目标,未来电力工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第一,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电力工业与经济协调发展,认清只有实现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的电力发展才是可持续的,并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树立电力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改变过去那种只重视电力部门自身发展,忽略与其他部门联系的状况。

第二,市场机制可以对电力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电力实现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自然形成,而要靠法律规范和政策导向,依靠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远景规划、能源节约与开发的规划,制定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包括技术政策、经济政策等)。

第三,针对电力供应量与经济发展协调性较低的问题,适应经济发展对电能需求的不断增大,彻底改变电力过去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的局面,要不断大力发展电力工业。

第四,加强电网规划建设,推进全国联网,提高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五,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不可能走发达国家高能源消费之路,为了实现电力与经济协调发展,就要高效利用电力能源,降低单位产值电耗,国民经济要向节能型发展,尤其要降低电力工业自身的单位产值电耗。

国民经济的调整范文6

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核心和内涵

1.对增值税制度的逐步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制体制中间接税的比重很大,增值税作为重要的税种之一,在整个的税制体制中有着很大的影响力。但是由于营业税的问题还尚未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致使税制体制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其中的问题之一就是重复征税的问题,打破了税制体制的正常秩序。营改增的改革在很大的程度上逐步地完善了我国现存的增值税制度,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有效实施,通过用增值税来替代营业税,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营”改“增”。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税制制度的完善实施。

2.本质是为国民经济服务

税制的改革的本质是为国民经济服务,通过财税制度的不断调整,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平衡,积极地调整国民的经济结构。对于国民经济来说,经济的发展是被动的,而财税制度的调整是主动的,只有指定出合适的经济税制制度,才能够不断地实现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实现经济的可持续的发展,不会出现经济的发展的断层。营改增的实施,呈现了诸多的优势,它成功地改善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可以让企业自身改变和选择其经营模式,让企业得以长足的发展,实现经济的发展和飞跃。

3.影响到社会多领域的产业链条

税制体制的改革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由于经济领域是关乎到国民生存的根本所在,因此,营改增的税制体制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也紧紧联系到了国民生存的各个领域,实现了产业化链条的不断延伸和传播。营改增税制的本质是通过对于税制改革的逐渐深入,不断地改善税制体制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地方,最终实现整个税制制度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从而保证了税制改革实现较多的可能性,促进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还是各个产业都与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可分割的练习,加大对于税制体制的改革,能够不断地实现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实现改革产业链条的相对接,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繁荣起到了不可磨灭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1.促进税制体制的改革

营改增税制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的进程中迈出的重要的一步,对于我国税制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不断地丰富我国的税制体制制度,不断地丰富我国的税制体制内涵,才能够实现我国税制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税制体制的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的是否完整,如果没有完善地税制体制作为坚定和完备的后盾,就无法实现经济的飞速发展,就很难实现经济的迅速增长。税制体制的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不断地深化体制的改革,实现营改增的税制体制,强化税制改革,才能够实现经济的迅速发展。

2.改善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税制体制政策的调整,不断地丰富政策体制的内涵,改进税制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深入地了解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对于国民经济的繁荣和进步,要考税制体制的支撑和鼓舞,如果没有合理的税制体制的调整,就很难实现经济的飞速发展。营改增的税制体制的改革注重的正是这一点,通过不断地调整现存的税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用增值税来覆盖增值税,有效地解决了重复收税的问题,对于解决税制体制中的问题起到了只为关键的作用,只有不断地通过税制体制的调整才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3.促进企业的发展模式的有机转变

营改增税制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首先,能够使得企业在自主选择自己的运营模式和经营方式及管理方式上有了很大的自,这样的最终结果是使得很多的企业在不断地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思路,对于企业的发展前景来说,无疑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营改增的有效实施,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使得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地扩大,让企业的经济效益逐渐地深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企业的发展同时能够极大地拉动了GDP的增长,直接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实践及结果分析

以江苏省为例,截至4月30日,全省共有17.7万户纳税人经确认后纳入营改增税制试点范围,较试点初期增长61.37%,新增试点纳税人6.73万户。统计数据显示,试点以来全省共计减税67.54 亿元,减税面达96.49%。其中, 全省纳税人减税44.79 亿元,分别为试点一般纳税人减税18.03 亿元,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减税6.11 亿元,省内非试点纳税人减税17.46 亿元,应税服务出口企业免抵退税额2.81 亿元。与此同时,今年1-4月,申报户比去年底净增加20户,出口额增加8.45亿元,申报免抵退税额增加0.51亿元,经国税部门审核已通过0.28亿元。增值税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试点以来,为江苏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减负0.38亿元,享受免税的纳税人累计1117户次,免税出口额12.46亿元。

通过分析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营改增税制改革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趋势是较为平稳的,并且在朝着积极的方向迈进。营改增税制改革实现了税制制度的逐渐完善,完美地实现了增值税的转型,并且实现了较为理想的效果,通过对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可以看出,接近全部的试点的税负变化比较轻微,极小部分的试点的税负增加,这说明了营改增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或者大范围地实现了企业利润的稳定增长。据江苏省统计,试点“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仅占所有一般纳税人户数的5.47%,但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加的进项抵扣税额占所有一般纳税人抵扣额的21%。这说明作为试点企业来说,他们的投资数量在不断地增加,在营改增税制体制的改革下,企业通过开放的方式进行自身的发展,不断地扩大投资,实现自身规模的壮大,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可以看出,通过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企业的发展的影响意义是深远的,只有不断地深入、完善营改增税制体制的改革,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地探索思路,才能够不断地强化改革的有点,不断地实现税制改革的完善。营改增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渐地改变了企业的发展思路,它成功地解决了现行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了现行税制。进而也在很大程度上调整了本省现存的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并且促进了江苏省经济的蓬勃发展。总之,坚持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制度,不仅仅是国家的立足之本,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更是为了全面地构建小康社会,为广大的百姓谋福利的根本保证,坚持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制度,坚定改革、扩大消费,不断地促进社会的发展。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