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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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设计管理

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范文1

青海油田的主要勘探开发领域位于柴达木盆地,开发的主力油田有尕斯库勒、跃进二号、花土沟、昆北、英东等油田;主力气田有涩北一号、涩北二号、台南等气田。其中:敦煌基地是油田机关及部分辅助二级单位所在地;格尔木是炼油化工、天然气生产及销售基地;花土沟是勘探开发、原油生产的第一线,是原油生产基地,三大基地之间相距500多公里。2011年度前,按照油田项目管理基建程序,新建或改扩建的项目,首先要各生产单位完成项目前期的规划、调研、论证,然后向设计单位(CPE青海分公司)进行可研、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委托,各阶段方案图纸经层层会审后再组织实施(由生产单位组织)。按照这种管理状况,存在以下问题:

一、各采油单位和采气单位生产工艺流程大同小异,设计委托重复,原图纸重复利用率低。

二、项目方案图纸会审不及时,个别项目缺会审资料。

三、设计阶段效率低,进度慢,工程建设周期长。

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油田发展速度快,地面工程工作量急剧增大。“十一五”这5年,共生产油气当量2641万吨,油气产量实现了两位数增长,平均年增长12.7%。

二、图纸会审多头管理,会审纪要上报不及时。按照油田地面工程设计管理办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均需经过会审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工作。原有的工作流程为:生产单位(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公司部门进行会审,也就是说,谁家的项目,就由谁家负责组织会审。由于油田的快速发展,部分新成立单位由于对业务的不熟悉和个别单位工作量的急增,经常出现会审资料不全的现象。

三、缺乏中间沟通环节,工程建设周期长。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CPE)青海分公司前身为青海油田设计院,是油田公司下属的二级单位,原业务主要是服务油田,保证一线生产,两家发生意见分歧协调难度小。2005年前后,随着其并入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CPE),其业务范围逐步扩大,逐渐已经走向市场,对青海油田的投入逐步减少,许多本该上一线认真调研服务的工程项目经常通过电话草草解决,给工程后期施工造成诸多不变。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许多生产单位(建设单位)在敦煌基地没有办公场所,员工回敦煌基本都是正常轮休,跑设计院协调沟通要占用职工轮休时间,职工有情绪,自然影响沟通效果,致使设计周期延长。

推行标准化设计管理,提高油田地面工程建设效率

一、成立专职部门,加强设计管理。2011年初,按股份公司的部署,结合油田产能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多的特点,为理顺工作关系,提高油田工程建设设计管理水平,决定成立了油田工程建设标准化室(在敦煌基地),精选在生产一线从事多年工程建设项目的优秀人员组成其班子成员。

通过标准化办公室的协调,加强了设计单位和生产单位之间的沟通,提高了设计效率,通过标准化办公室的牵头组织,加强了图纸会审力度,提高了设计质量;同时按照按优化、简化地面工程流程的原则,标准化办公室确定按一级或一级半布站原则,制定了《2011年标准化设计运行大表》,于2011年6月30日和10月8日了两批6套标准化定型图(采油井场、注水井场、钢质集油管线、钢质注水管线、油气田道路、钢制拱顶罐)。而后相继了8套标准化设计定型图(集油阀组、采气井场、配水阀组、变电站35KV/10KV、10KV供电线路、加热炉、分离器、50万吨联合站标准化设计定型图)。完成了采油井场、注水井场、钢质集油管线、钢质注水管线、油气田道路、钢制拱顶罐、集油阀组、采气井场、配水间标准化价格的编制与工作。其它标准化设计定型图配套计价指标体系预计在2012年上半年完成。

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范文2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施工;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应急救援

随着建设工程项目的增多,由机械设备安全管理问题引起的安全事故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建筑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现场工人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必须要加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将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为企业工作的重点之一。

1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现状

国内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存在着诸多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建设工程的安全进行了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1对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不够重视随着建设工程项目数量的增加,机械设备的使用也越来越多,进而出现了一些大型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公司,机械设备租赁市场不断扩大,使得机械设备的所有制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许多施工企业对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不够重视,认为机械设备是租来的,只要能满足施工需求就行,忽视对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导致了机械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数量被严重地削减,而去追求片面的经济效益,却忽视了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2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力量不够强大目前,一些大型的施工企业将市场经营开发作为企业工作的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置若罔闻,导致企业的机械设备安全管理部门逐渐被忽视,相关机构也出现萎缩和人员流失的现象,凸显出来的问题是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力量不够强大。在企业所有的项目经理管理部门大都是没有设置专职的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而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则是由一些没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兼管,甚至有些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此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一般是雇用临时的劳务工人,这些人只会操作机械设备,并没有专业的技术知识,机械设备违章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总体来说,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得不到上级部门的支持,相关的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能力还不够强大。

1.3对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人员的培训机制不够完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当前许多从事机械设备操作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在经过专门培训机构的短期培训后就直接上岗,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仅仅是停留在表面,对机械设备的原理并不了解。另外,对施工企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要求不够严格,无证上岗的情况多有发生,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也缺乏对这些人员持续性的知识和技能的再培训,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人员的培训机制不够完善。

1.4大型机械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不够强大在一些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各个施工企业均有拟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但是大多数企业只是重视提高工程的施工工作效率,忽视了编制详细的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导致企业大型机械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出现短板。其主要表现是: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制定大型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工程开工之前缺乏对大型机械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的训练和模拟;另一方面,相关项目部门没有成立真正意义上的大型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往往是在事故发生后才去考虑如何去救援的问题,自救能力差,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充分说明了当前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大型机械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不够强大的现状。

2影响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因素

2.1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健全的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关键作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不健全和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施工企业当前对机械设备的管理混乱,机械设备的采购、管理、监督、维护等工作无法实现统一,相关的责任不能具体到相关负责人,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进行。

2.2机械设备自身质量不合格机械设备自身质量不合格指的是机械设备在出厂时,其质量存在问题,不能满足预定的设计和使用要求。一些施工企业为节省成本,从某些技术水平较低的小厂家购置或租赁机械设备,机械设备自身质量可能存在不合格的现象,在使用过程中,具有很大的安全事故隐患,从而为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带来困难。

2.3机械设备的使用不规范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的成本,片面地去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过度使用机械设备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施工现场,施工单位需要完成巨大的工作量,其购置或租赁的机械设备有时候并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这种情况下为数不多的机械设备就要不停地加班来完成任务。施工单位对机械设备的这种不规范使用,导致机械设备处于超出额定负荷运转的情况,不仅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降低,还降低了机械设备原有的技术性能水平,机械设备老化的速度大大加快。

2.4机械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素质不够高在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过程中,配备管理素质高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水平高的操作人员是很必要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差,就会导致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不能落实到位,且容易出现混乱的状态;机械设备使用人员没有专业的技术知识和能力,就会造成出现机械设备不规范使用的现象,甚至造成安全事故,给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带来不利因素。

2.5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不够完善施工现场的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而由于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的不完善导致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一方面是机械设备本身在安装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如机械设备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安装、调试存在安全隐患,这些问题常常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是施工现场环境恶劣,机械设备经常露天作业,每天处在风吹日晒雨打的情况下,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

3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面对当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严峻现状,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当务之急。结合当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因素,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加强应当在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上进行一定的改革,从而达到综合管理、动态管理的目的。本文提出的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如下:

3.1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可以为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撑。首先,建筑施工企业要健全企业的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立起企业自身独立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要建立起专业队伍来专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采购、管理、维护等工作,此外还要负责对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从而使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有专职人员来进行;其次,施工企业要完善机械设备的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明确规定相关管理责任,从而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加强设备的统一管理。

3.2加强对机械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施工企业必须重视起对机械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要坚持持证上岗的原则。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不仅要掌握足够的管理知识,还要具有一定的现场管理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将机械设备的管理做到最好。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有持续性,并在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要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针对性,保证操作人员达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水平。不仅要使机械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学到专业的技术知识,还要使其具备随机应变的能力,从而提升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技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为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储备人才力量。

3.3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管,可以有效地减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相关管理部门要实时监督机械设备的生产、安装、拆卸、租赁、使用、维护等工作,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登记制度,对机械设备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动态监测,并将出现安全隐患及时预防和消除,对设备的销售、租赁公司要进行资格审查和监督,将每个环节纳入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去,对报废的设备要进行记录监管,严禁出现报废机械设备再利用的现象。只有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管力度,才能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有利的条件。

3.4建立完善的大型机械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大型机械设备在工程施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大型机械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是加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之一。施工企业要提升自身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水平,对施工现场区域性应急救援资源进行整合,成立完善的大型机械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对应急救援队伍成员进行培训,并为救援队伍配备专用的应急救援设备,从而为大型机械设备提供保障。

4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必须从实际出发,强化责任意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现状和影响建设工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的因素后,提出了一些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和管理的有效措施,希望能给施工企业带来一些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赵西久,宋月兰,柳小霞.浅谈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管理[J].建筑,2014,(14).

[2]冯永彦.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浅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34).

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出资、融资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任免稽察特派员。

依照本办法组织稽察的建设项目名单,由省计划主管部门商省政府有关部门后确定。

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第四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重大项目稽察的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察,项目法人稽察,勘察、设计稽察,工程招标投标稽察,开工条件稽察,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设备材料采购稽察,工程监理稽察,工程质量稽察,资金管理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建设环境稽察,竣工验收稽察和项目预期效益稽察等。

第八条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专项稽察或单项稽察。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计划、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六)根据稽察情况,必要时可以到相关的部门或单位开展延伸稽察。省计委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

与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进稽察,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九条被稽察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诺认真执行稽察办公室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

省政府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条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与被稽察单位认真核实,并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省稽察办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它上级机关要求报告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等。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提交稽察办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商计划、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后上报省政府。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稽察办及省计划、财政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对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稽察办依据职权,视情节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涉及严重违法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建设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冻结使用、收回政府性拨款;

(四)建议金融机构停止贷款。对严重违规有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还可建议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责成项目法人撤换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总承包等相关责任单位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六)建议有关部门降低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总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七)建议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暂停项目建设;

(八)暂停有关部门、地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省稽察办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该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稽察报告或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稽察办公室。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并需经过专门培训。稽察特派员由处级国家公务员担任;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处级以下公务员担任;

(二)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四)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稽察特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纳入年预算拨付,不得转嫁给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并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考察、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被稽察项目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和其它行政纪律的。

第十七条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违犯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省稽察办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等,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概预算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七条、勘察设计项目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勘察设计项目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引导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使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省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优秀成果的评选活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揭发。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十条、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认证管理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勘察或者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规定的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二条、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合并或者分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认定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认定,由省建设、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证书专用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审代签设计文件、提供图签、代盖证书专用章。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挂靠或者组织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禁止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其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勘察设计项目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但必须选定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勘察设计项目的总体协调与配合。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将其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中的特殊专业部分,分包给其他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但勘察设计项目主体结构的设计不得分包。

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对承包单位负责,并与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勘察设计项目再分包。

禁止倒手转包勘察设计项目。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统一制发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费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随意压低或者抬高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跨市(地)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省外、境外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活动中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包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勘察设计承发包活动。

第四章、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注重城市特色、环境保护、抗震防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并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第二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勘察单位在勘察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阶段和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未经勘察或者勘察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设计。

第三十一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二)符合勘察设计合同要件;

(三)勘察设计人员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

(五)加盖单位资质证书专用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加盖的其他印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文件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发包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到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内部使用功能、投资概预算等重要内容的,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归原勘察设计单位所有,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盗卖。

第五章、质量与标准管理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对本地区、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进行定期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对发包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和结构安全度。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核和审签制度。

因勘察设计文件质量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择优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工程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做好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服务工作,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勘察设计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实施,由省技术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标准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批准。编制设计文件时采用的标准设计,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图集。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应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当制定技术标准;没有技术标准的,不得推广应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发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将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

(三)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五)未经勘察发包设计,或者未经设计发包施工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收费标准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图签和证书专用章或者为其他单位代审代签设计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有关机构吊销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二)挂靠或者组织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三)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第四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倒手转包或者分包勘察设计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没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范文5

第一条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八条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

第十条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者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者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第十一条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设计招标一般应当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应当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者其他形式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3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指定招标:由市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要求;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名单。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当在7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经市招投办核准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凡持有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和领有本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第十七条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第十八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及其隶属关系;

(二)建设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及承担任务的范围;

(三)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四)近年来承担主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的标书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书。

(二)建设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

4、剖面图,其中,主要剖面图不少于2个;

5、公共建筑要有着色透视图1份和建筑模型1只,居住小区要有小区规划模型1只;

6、工业项目还须有工艺布置图。

(三)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设计质量达到的等级和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进度的措施。

(六)设计收费金额。

(七)工业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的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第二十条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数量一般为12套。招标单位需增加标书数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单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费。

第四章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二条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当在15日内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二十三条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决标会议由评标小组主持。

第二十四条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7至11人。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小组。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有困难的,应当委托市招投标办指定。

市招投标办应当在接到评标小组名单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五条开标须在市招投标办、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并由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及其印章进行编号和有关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小组人员评审。评标小组人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图文和字迹模糊、辩认不清,内容不全或者粗制滥造的;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评标须按技术先进,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的原则,结合设计方案优劣、投入产出效率高低、设计进度快慢、设计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设计收费金额高低等因素,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调解。

第二十八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收费;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5%。

第二十九条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领回投标标书及有关资料,同时根据编制投标标书工作量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付给未中标单位1000元至1万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评标小组确定。标书编制补偿费在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对中标单位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可在设计费结算时一并付给。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总投资额的02‰,向市招投标办缴纳设计招标管理费,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设计招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招投标办应当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报表,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中标单位使用未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未中标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按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未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提请规划管理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1%至3%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的,对其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并责成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三)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借故收受回扣的,对收受回扣单位处以回扣费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恶意串通、哄抬压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对其各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取消其1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者有隐瞒、虚报单位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6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六)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其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或者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对犯有行贿、受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范文6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制;思考

水利工程不仅承担着区域防洪保安职能,更是为服务农业和社会经济发挥着骨干工程整体效能,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显得至关重要。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过程中,工程建设监理是关键一环节,它能使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工程建设管理框架。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和作用

近年来国家加大水利投资力度,水利工程建设步伐加快,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灌区节水改造、续建配套、中低产田改造等工程先后开工建设,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凭借项目建设而成立,并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变工程建设事后被动管理为主动预防和过程治理,制止建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又因监理单位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保证了监督和管理工作严格、公正地按照建设要求进行,使得监理中能及时发现工程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并立即采取措施,促进工程建设按计划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的全面最优的实现,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安全性,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2.界定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关系

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与承包商同受聘于业主,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理要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指导承包商建立一个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治疗检查,将工程质量控制在标准之内,避免出现违规操作。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部分水利工程存在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对设计因素考虑不周,致使结构布局不合理,设计深度不合理,方案比较不充分,施工时有随意变更图纸的现象;由于部分工程投资规划较小,而项目内容繁多,在建设中工程被多次转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利益驱使施工企业偷工减料;田间配套工程战线较长,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低,大量民工及施工队伍涌入建设市场,施工人员业务素质差,技术水平、经验不足,加之施工环境较差,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工程建设因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业主运作时压价,以期用最小的投入求得最大的效益,并要求承包方垫资,拖欠工程款,出现了“出了问题找监理,有了利益避监理”现象;因灌区具有服务区域农业生产职能,灌区旱象严重时,灌区承担农业灌溉,加之部分灌区受候环境的影响,工程建设合理工期无形缩短;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单位存在“一条龙”、“同体监理”、“自行监理”现象,监理成“兼理”;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加之部分监理人员事中、事前控制的能力偏差,致使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旁站到位不到“点”,这些问题是建立良性监理机制要解决的重点。

4.建设水利工程监察院理机制的几点思考

4.1 不断拓宽知识面,培养从业的五项技能

监理人员要具备深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建设实践经验,掌握政策法规、计算机应用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知识,成为工程建设的复合型人才;具备成熟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职业道德素质及身体素质,表现在政治合格、遵纪守法、法制观念强,具备公平、公正、廉洁自律思想,有较好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对业主和上级既能贯彻其正确的意图,能坚持正确的监理原则,对设计和施工单位既要严格监理又要热情服务,对各种争议的处理,做到公平公正,合情合理,使各方的权益得到维护;具有使人信服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在监理中应当以“廉洁、守法、公正、诚信”为职业准则,以“公平、独立、自主”为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处理问题的工作态度,不能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勤于采用调查研究和善于沟通的工作方法,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做到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尽职尽责。树立起监理的威信,使监理工作保持顺畅和取得应有的成效;具备现代经济、组织管理和法律方面理论知识,培养科学态度和综合分析问题能力,俗话说:“防患胜于抢救”,这要求监理人员不仅要在宏观上进行监理预控,在大问题不违反原则,符合规程规范,还要在微观上注意到每个细微环节,将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作为控制重点,针对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多发病”、“常见病”,尽可能多的事先想到一两步,预料到将可能发生什么问题,做到防患未然,有效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具备良好的性格,善于沟通,善于同各方面人员合作共事。坚持实事求是、平等协商、公正合理维护合同双方利益,融洽各方关系,充分调动建设各方的积极性,以利于工程建设的顺畅进行。

4.2 适时做好施工图的熟悉、审阅工作

监理单位在收到全套施工图纸后,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阅图纸,领会设计意图,熟悉图纸细节,明确工程监理的关键部位,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编制分项工程、关键部位监理旁站规划及实施细则。在施工图审阅和监理时,要克服和消除“施工图是经过审查的”、只要“按图监理就可以”的思想。要领会、理解设计说明中“未尽事宜按有关规范、标准施工”的深层含义,要善于在“纸上谈兵”时,事前发现不符合规范规定且使用功能等设计疏忽,并在工程施工、隐蔽前发现、协调处理。

4.3 落实旁站制度,保证关键部位、对工程重点部位、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工序设置质量控制点或待检点,而质量控制点又是保证工程质量而必须控制的重点工序、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监理人员要事先督促施工承包商全面、合理地选择质量控制点,并对施工承包商设置质量控制点的情况及拟采取的控制措施进行审核。同时采用目测法、测量法(借助测量仪器设备进行测量检查)、试验法(通过试件、取样进行试验检查)对现场质量进行检验,掌握承包单位“三大员”(即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情况,根据各人弱点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防发生重大过失,不能等到即成事实,待施工质检报验后,才“秋后算帐”。因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一旦形成,轻则做返工处理(如钢筋尚未隐蔽)影响工期,重则违反强制性条文,留下工程质量隐患或永久缺陷。所以制定针对性强、符合所监工程特点的监理旁站计划,并在实际监理活动中予以落实,这是监理单位和人员综合水平和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良好素质的体现。

4.4 加强管理,严格验收程序

监理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工作不能仅局限于某一个环节上,需均匀分布在各个工序、环节中,实现全过程监理,不能让施工企业的自检流于只作资料的形式。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以事前、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控制为辅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对工程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控制;并要对监理工作有预见性、计划性和指导性,最大限度地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目标管理及科学化的统计资料分析。监理每次验收时,只要发现其不合格分项超出抽检允许数量,要求其先进行整改然后再进入下道程序,整改合格后再次验收,对所报验收段重新全面抽验。这样可以避免施工单位只改正监理提出部位,而对其他部位不预检验及整改的弊病,从而督促其质检员认真验收,在验收时针对施工条件变化和工程进展情况,阶段性向业主单位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和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