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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了保护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证水源保护区群众的经济利益,促进保护区与人民群众的共同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安排,每年不低于50万元。
第三条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和多元筹资、定向补偿的原则。县财政局、县生态办负责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乡镇(街道)负责具体补偿资金发放管理。
第二章补偿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为:全县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第五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补偿标准为:
(一)经济林补偿标准:经济林按每年每株不超过10元(含1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其中苦丁茶按每年每株不超过1元(含1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耕地补偿标准:耕地按每年每亩不超过700元(含7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各有关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办法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生态办上报下年度补偿预算,申请下年度补偿资金。
第七条县生态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纳入生态补偿资金项目管理,确定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项目。
第八条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项目由县财政局、县生态办、县农林水利局联合核定,县财政局、县生态办联合行文下达。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项目在每年3月31日前下达到各有关乡镇(街道)。
第九条各相关乡镇(街道)要根据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项目,着手项目前期筹建工作,出具资金落实承诺函,并及时上报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条各有关乡镇(街道)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生态办。
第十一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县生态办设立“生态补偿资金”专户,各有关乡镇(街道)也要设立相应专户,对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二条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县级财政的其他各类补偿,确需另行补偿的,由县生态办汇总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生态办应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生态补偿项目进行检查和整体评价,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如数追回拨付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视情节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数据、重复上报,骗取或冒领补偿资金的;
(二)补偿资金不落实;
(三)挤占、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
(四)补偿后的经济林、苦丁茶仍旧进行施肥、喷洒农药等作业,补偿后的耕地仍未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
(五)其他违法本办法的。
第五章附则
生态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办法范文2
为有效地贯彻《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公益林管理,促进公益林健康发展,提高全市生态文明程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公益林管理机构。各地区公益林由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林业局要成立专门的公益林管理机构,与市天然林保护管理中心一套班子,合署办公,负责全市公益林管理保护工作。旗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履行本地区公益林管理职责。
二、明确公益林管理范围。公益林管理包括已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的公益林管理,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国家公益林管理,以及未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地方公益林管理。
三、实施公益林分类管理。在执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已实施的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公益林,参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林天发〔〕149号)管理,管护形式以聘用管护人员为主;对国家、地方公益林,参照《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内财农〔〕430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好未享受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经费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的通知》(鄂府办发〔〕51号)管理,管护形式以林木所有者自行管护为主,也可委托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管护;生态自然恢复区内的公益林管护由旗区聘用人员管护。
四、规范、保障公益林管护管理经费。天保工程管护范围内的公益林,管护费列入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国家公益林管护费列入国家公益林补偿资金;地方公益林管护费,按平均每年每亩不低于3元的补偿标准由旗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适当补助。市旗两级公益林管理费用由本级财政按公益林补偿总金额的适当比例列入财政预算。
五、做好公益林确权发证工作。对界定为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旗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发林权证,并明确其公益林的类型。核发林权证时,必须取消原有的其他权属证明,杜绝“一地多证”。对未取得林权证的集体或个人,不予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六、公益林管理实行“三定一查”制度。即旗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内公益林的实际和管护条件,合理确定管护人员,划定管护地块,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抚育任务和措施,组织开展公益林检查验收。
七、选用高素质的公益林管护人员。管护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林业,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掌握一定的林业政策、专业知识技能,能履行管护职责;熟悉当地情况,不怕困难,坚持原则;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
八、公益林管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管护人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森林法》、《防沙治沙法》、《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
(二)制止偷砍滥伐林木、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行为,发现情况及时向当地森林公安部门报告。
(三)宣传防火知识,清理林地内枯草败枝等火灾隐患,开展防火巡查,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内上报情况。
(四)阻止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当地森林公安部门报告。
(五)承担管护区的禁牧工作,阻止牲畜进入管护区毁坏林内植被;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
(六)管理和维护管护区内的碑、牌、界桩、围栏等林地公用设施,包括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区内的网围栏、标牌等。
九、加强公益林管护人员培训。旗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内公益林管护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的,方可录用上岗。
十、健全管理管护机制。旗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内的公益林管理管护工作,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及相应报酬。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考评,合同期内,管护责任人不得自行转让或变更管护责任。
十一、建立公益林管护人员管理档案。旗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益林管护单位要建立管护人员档案,包括管护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照片、证件类型和号码、管护责任区编号、公益林类型、林种、管护面积、管护形式等,便于组织和管理。
十二、建设和完善公益林标识。旗区林业部门要在公益林区附近的主要公路设立宣传牌;在管护责任区主要沟口、道路等明显地点设置管护责任牌;在相邻责任区的交汇处设置管护界桩。要在碑、牌上绘制责任区平面图,注明管护相关内容。
十三、控制征占用公益林。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公益林林地,确需使用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并在划定的公益林区域内的宜林地上按规定营造不少于一定面积的公益林。
十四、实行公益林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公益林管理、管护、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每年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一)考核内容:公益林管理管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公益林管理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公益林管理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公益林管理管护设施建设和完成情况;公益林管理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公益林管理管护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和执行情况;公益林管理管护报酬及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二)旗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公益林列入目标考核的内容要进行严格自查,每年月底前将自查结果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
(三)市人民政府将在旗区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复查。
(四)市人民政府对旗区公益林管理管护目标责任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及年度天保工程森林管护事业费调整的主要依据,作为调控各旗区生态建设工程任务和生态建设投资规模的主要依据。
十五、推行公益林管理管护绩效评价制度。旗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公益林管理管护成效实行绩效评价考核制度,按月或季度考核,并随时抽查,根据管护责任单位、管护人员履行管护合同的成效兑现管护经费和管护工资。
十六、加大对公益林管理、管护工作不到位的惩处力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二)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三)对没有设立专职人员管理、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对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不力,对盗伐滥伐和乱占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生态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生态效益补偿;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S718.56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4.08.028
Abstract: To protect the public welfare forest resources and maintain ecological security, the country has established forest ecological benefit compensation system. This article through four aspects respectively introduces the scope of forest ecological benefit compensation fund, the basic situation of forest ecological benefit compensation system in Tianjin,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exist in ecological benefit compensation work developing.
Key words: ecological benefit compensation; present situation;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为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林的保护力度,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于2001年组织部分省区开展了试点工作。2004年,两部门正式制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出台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范围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和天津市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资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天津市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重点用于天津市市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2 天津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基本情况
2.1 天津市生态公益林基本情况
目前,天津市只有蓟县被纳入了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其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公益林总面积为1.32万hm2,涉及9个乡镇和3个国营单位。其中,国家公益林0.95万hm2:2004年,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八仙山自然保护区和于桥水库周边地区共计0.95万hm2公益林纳入了国家第一批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国有林0.23万hm2,集体林10.71万hm2,个体林66.7 hm2,涉及9个乡镇,2个国营单位,7户农户。市级公益林0.37万hm2:2006年,天津市将长城保护区的0.37万hm2公益林纳入了市级重点公益林的补偿范围,其中国有林13.33 hm2,集体林0.37万hm2,涉及1个乡镇和1个国营单位。
2.2 天津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自2004年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项目以来,天津市未发生一例征占用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情况,主要通过以下几项措施开展了保护工作。
2.2.1 制定公益林管护制度 依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等办法,天津市蓟县相继制定了《蓟县重点公益林管护细则》、《蓟县重点公益林区护林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单位及护林员年度考核办法》等各项管护制度。
2.2.2 加强管护队伍建设 为确保各项管护制度落到实处,结合国家公益林项目的实施,天津市蓟县建立健全专/兼职护林队伍,聘用45岁以下、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专/兼职护林员190名。按照每人100~133 hm2的看护任务,将管护人员的责任区全部落实到山头,标注上图。对护林员,按照管护制定的规定,实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同时加强对管护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为加强队伍建设,有关乡镇和单位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协议,护林员与所在乡镇和单位签订管护合同,形成了县、乡、村三级护林网络,切实做好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工作。
2.2.3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依据《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单位及护林员考核办法》,天津市蓟县对看护人员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每季度检查1次,年末自查1次,全年共检查5次,检查内容包括:护林员出勤情况调查,管护区“三禁”(禁垦、禁牧、禁樵)措施的落实,森林防火及病虫害监测情况,每次检查结果与资金拨付和护林员的工资挂钩,考核不合格的,按比例扣减管护资金。对管护责任心不强,不能按照护林员职责完成管护任务的护林员及时予以调整。
2.2.4 严格落实公益林林区保护措施 一是落实三禁措施,确保林区的安全。蓟县护林大队配合县林业派出所长期对重点林区逐乡、逐村、逐山头进行巡查,严厉查处在林区乱砍滥伐、滥捕乱猎、毁林开垦、上山放牧、采石取土、放牧毁林等一切不利于林木生长和损坏林木、灌草的活动。
二是搞好林区的防火工作。每年组织多次森林防火大宣传活动和各种防火培训班。同时完善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了林火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项目,提升林区森林火灾预警系统的能力。
三是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及时增加了林区内的有害生物监测点,进一步扩大了监测范围,同时添置了新型防治设备――车载布撒器等病虫害防治设备,坚持定点监测预报并及时组织病虫害除治,确保了林区的安全。
2.2.5 加强宣传力度 为确保生态公益林管护效果,蓟县结合森林防火宣传,在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及其周边地区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主要包括:一是将县政府根据国家和天津市关于生态公益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的《加强林木资源保护管理规定》、《护林公约》等宣传手册印发到公益林区附近村户;二是在公益林保护区范围内及周边地区书写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板报,同时在集市设立宣传站,悬挂横标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保护意识;三是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媒体制作专题片,出动宣传车辆入村宣传,把公益林保护意义及有关规定宣传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 天津市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3.1 重点公益林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是防火压力越来越大。通过实施封山育林工程,公益林区草植被大幅度增加,防火隐患增多,再加上近几年气候持续干旱,防火压力正在逐步加大。二是保护任务日趋加重。随着一些大项目落户蓟县和旅游事业的发展,进山人员逐步增多,虽然山区群众的保护意识有所增强,但是由于公益林只有生态效益,没有经济效益,群众的管护积极性还不是很高,保护和管理的任务随之加重。三是公益林质量亟待进一步提高。目前,蓟县公益林区还有一大部分为纯林,生态功能脆弱,一旦发生病虫害和森林火灾,防治和扑救难度大,虽然近几年进行了一些改造,但是由于资金有限,补植的范围较小,大部分林地亟待进行改造提高。
3.2 重点公益林区划存在的问题
目前,蓟县山区公益林面积已达到了3万多hm2,但是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仅有0.95万hm2,再加上市级补偿的0.37万hm2,国家和市级公益林补偿总面积仅有1.32万hm2,只占蓟县公益林面积的40%,大部分乡、村和单位生态公益林排除在了补偿范围外,特别是盘山风景区、环秀湖水库等一些重点区位的林地还未纳入补偿范围。政策扶持上的不平衡,给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基层行政组织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3.3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存在的问题
天津市通过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天津市公益林区林农的生活困难,极大地增强了林农对公益林区的保护意识。使天津市1.32万hm2的公益林区及周边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为区域防灾、减灾、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固氮制氧、净化空气、提高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公益林补偿基金标准仍然不高,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国家级重点公益林中的国有林部分的补偿为75元・hm-2・年-1,对国家级重点公益林中的集体和个人部分的补偿也仅有15元・hm-2・年-1。市级财政安排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也基本上比照中央财政对国有权属公益林补助标准(75元・hm-2・年-1)执行。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来看,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的补偿标准已不能满足天津市各级公益林保护需要,难以保证管护效果。
4 对 策
4.1 稳步扩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针对天津市山区公益林保护面临的形势,目前国家和市级补助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公益林管护的需要,难以保证管护效果。建议将蓟县山区未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公益林和高速公路两侧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种植的林木,纳入市级重点公益林保护范围,
4.2 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在进一步扩大天津市公益林补偿范围的基础上,尽可能加大公益林补偿标准。根据目前的物价水平,建议将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调整为300元・hm-2・年-1,按此目标,同时参考国家补助标准将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增加到225元・hm-2・年-1。
4.3 对重点公益林进行适度经营利用
通过天津市多年来公益林补偿政策的实施情况,结合目前天津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偏低的实际情况,建议对重点公益林进行适度经营利用,即将重点公益林承包给农户或公司进行管护,将国家的补偿资金直接拨付给管护人或单位,并签订管护合同。为提高管护积极性,允许在公益林区发展林下养殖畜禽、种植林下食用菌等经营活动,增加管护公益林农民的收入。
4.4 建立多渠道投入的补偿机制
可考虑从煤炭、旅游等行业收入中提取部分费用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建立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长期补助来源。同时对于今后永久性征占用公益林的情况,建议严格审批手续,提高征占公益林林地的植被恢复费标准,将返还的植被恢复费用于实施同等面积的异地造林,确保公益林地的占补平衡。
参考文献:
[1] 郑礼法,韩国康.关于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思考[J].绿色中国,2001(10):38-41.
[2] 王芳,刘汉云,刘锋.城市森林生态效益及环境适宜性研究综述[J]. 山西农业科学,2007(8):68-69.
[3] 韩淑荣.浅议原州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J]. 内蒙古农业科技,2009(5):110-111,128.
[4] 刘捷. 天津市滨海地区盐碱地林木现状及绿化建议[J]. 天津农业科学,2013(10):95-97.
[5] 吴水荣,马天乐,赵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进展与经济分析[J].绿色中国,2001(4):20-23.
[6] 杨.完善北京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制度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12.
[7] 刘捷. 天津市滨海地区造林绿化均衡分布建议及展望[J]. 天津农业科学,2013,19(11):91-94.
[8] 陈小梅.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探讨[J]. 山西农业科学, 2008(6):88-89.
[9] 田国启,刘增光. 山西省生态公益林实行效益补偿的调查与思考[J].绿色中国,2001(11):58-61.
[10] 禹娟红. 人工低产林改造对生态恢复区土壤理化性质的影响[J]. 河南农业科学,2013(6):64-67,72.
生态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办法范文4
所谓森林分类经营(Classifiedforestmanagement),又称为“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经营,即以发挥某一林种某一效益为主,兼顾其它方面效益的经营模式。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两大要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不同和森林发挥两种功能所产生的“产品”的商品属性和非商品属性的不同,相应的把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并按各自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
森林分类经营并不是近年才提出来的,在18世纪形成的森林经营管理(森林经理)理论中就有组织森林分类经营的理论与实践。例如,在地域上把相互连接的、具有相同经营方向的块划分为森林经营区,与此同时,把地域上不相连接,但在森林经营目的、经营周期、森林经营方式上相同的小班组织成森林经营类型比如用材、防护、水源涵养、特种目的的森林经营类型合并建立起相应的森林经营体系,甚至直接以小班作为经营类型,这就是典型的分类经营。问题是传统的这种分类经营有以下的缺点:第一,突出了木材的利用忽略了其它各种效益;第二,只强调了经营的生物学和技术方面,忽略了经营的社会经济方面和林政管理方面;第三,只从自然和生物物理方面,而没有从事理和人理的互为储存关系考虑;第四,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体现为就林论林,没有与其它各部门、行业有机地结合,因而没有跳出行业的局限。
关于森林分类经营问题,国际上对其方式和目的要求,存在着两种不同看法。一种是在一定地域上,划块分类经营利用根据森林的主要功能划分为用材、防护、游憩、放牧等,发挥各自功能。国外称之为“邻接式多元化利用”。另外一种经营模式就是在一块森林中同时产生多种多样的产品和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这叫做“同步或多元化利用”。这两种方式的讨论经历了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争论的实质是对森林利用是否存在着效益和功能上的互斥和兼容是单目标与多目标上的差异,也包含着对森林经营上的理解。在我国,对生态与经济是否一致的问题,长期存在着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在促进木材和林产品发展的同时,为人类自下而上和发展创造最佳状态的环境”,“强调生态与经济的矛盾是可以统一的”。而另一学派则强调“……紧紧抓住解放和提高林业生产力这个中心环节,突出效益原则,强调结构效益,对林业实行分类指导,按照专业分工的原则对林业经营格局进行大调整,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以重点林业的高效益带动全局的发展”,认为“生态经济一体化的林业难以实施”。从目前森林分类经营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后一种观点是严格的分类经营观点。但是这种分类经营应强调的是主导功能上的分工,是一种矛盾的主要方面,并不是互相对立、排斥(商品林与公益林),而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林业是一个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特殊行业,两大效益的建设有完全不同的经济属性。为了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又对市场机制失灵的方面加以克服,必须实行整个林业的分类经营。国家体改委和原林业部颁布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正式推出以分类经营改革为主题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1992年,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的《林业分工论》一书提出一种分类经营的模式——“林业分工论”,即从发展战略和经营思想出发,接照森林的用途和生产目的,将林业分成商品林业、公益林业和兼容性林业三种。认为“林业分工论”是森林多功能主导利用的分工,是林业的分工,而不是林种的进一步划分。
自1995年原林业部颁发《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以来,根据原林业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69号)精神,各省(区)相继于1996年选择2~4个县(市)开展森林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林策发[1999]191号)和国家林业局《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林策发[2001]88号)文件精神,各省(区)相继启动了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到目前为止,大部分省(区)已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并将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成果上报到国家林业局。其间各省林业厅(局)也同时制定和了本省的《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方案》和《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操作细则》,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分类区划界定工作。
二、森林分类经营的政策和经营体制问题
新时期、新形势要求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要达到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必须根据森林的不同功能,实施分类经营、分区突破、总体推进的发展战略。分类经营是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的基础和核心。森林分类经营牵涉到林业发展的方向,牵涉到林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牵涉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保障体系建设和国家财政经济利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保障,经营体制改革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措施。但目前在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中还存在有如下问题必须研究解决。
2.1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尚未出台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核心政策,但是我国一直为建立生态公益补偿机制,这势必导致公益林经营主体不明,或经营主体无力正常地对其进行经营和管护,甚至会发生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掠夺。经调查分析,我们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①人们的生态观念不强,对林业的三大效益认识不到位。虽然我国在历史上就有植树种竹的优良传统,但人们更多的是追求森林中的木材、薪材及林副产品等林产品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农业、水利、旅游等行业长期以来形成认识上的严重偏差,弱视甚至无视林业所带来的各种生态、社会效益,人们享受这种效益成了理所当然,而补偿却成了盲区。林业部门,特别是营林业承担了繁重的造林、育林任务,而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经营困难成为必然。如一些森林公园、水利设施的经营中,森林的管护和抚育等任务属林业部门的“分内事”,而经营收入却进入了旅游部门、水利部门的账户。这种投入和产出脱节、剥离的现象应该说带有一定的普遍性。②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计算困难。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补偿问题的提出,已为时不短,并早已载入《森林法》中,但迄今还没有一个明确且切实可行的计算方法和补偿办法。
公益林的补偿问题是制约公益林建设和实行分类经营的关键。长期以来,因公益林具有效益外在性和受益对象广泛性的特点,造成公益林“少数人负担,全社会受益”、“相对不发达地区负担,相对发达地区受益”、“上游负担,下游受益”、“林业部门负担,全社会受益”的不合理局面。再加上其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到目前为此,国家尚未对国家公益林的补偿程序、补偿办法、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筹资渠道等方面制订出明晰的政策。在国家政策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省、地方政府也未对地方公益林制订明晰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办法。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办法是关系到森林分类经营尤其是生态公益林发展和林区社会稳定的关键,实行分类经营,关键看能否建立健全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补偿机制滞后,已成为制约林业分类经营实际运作的瓶颈。
2.2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长久以来,我国林业经营一直担负着两大基本任务:一是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民生活提供木质产品及其它林产品;二是改善国民生存环境。但事实上,我国林业几十年来受传统的管理体制和林业经营模式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要求等影响,一直奉行以木材生产为中心,重采轻造、集中过伐的林业经营模式。几十年来,整个林业的基础几乎完全建立在森林采伐工业上,大规模开采国有林区与天然林区,造成天然林面积的剧减。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就必须要进行森林的分类管理。但在目前分类经营实践中尚未有完善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办法,而传统林业经营模式混淆了作为商品产业的林业和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林业在经济属性、经营利用目标、经营方式、管理要求、社会实现形式以及价值利益补偿等方面的差别,而统一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之下,按同样的体制、同样的模式与方法去经营建设,带来的问题也很多:(1)大面积的天然林资源尤其是天然林中的原始林被采伐后,被林相单一的人工林取代,造成生态危机的潜伏。天然林生态系统结构复杂、功能完善、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人工林不可比拟的生态价值。(2)因缺乏科学的价值利益投入补偿机制,国有林区和各类防护林经营单位面临沉重的困难。因无林可采,或者无法在市场上实现其价值,生产经营难以为继。(3)林业企业经营目标不明确,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往往让位于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目标。
2.3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矛盾依然存在
分类经营实施之初,将现有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的主要功能是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商品林则要承担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重任。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的原因,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分布、结构不均衡性及对天然林过量采伐,在分类经营实施之初所区划的商品林尚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供给;同时,对森林分布较多,并以木材生产为财政和林农经济收入主要来源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较大的冲击,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已成为制约重点林区尤其是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而林业生产力水平不高也阻碍了林业发展。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每年用于治山造林的投资不及水利投资的十分之一,随着两大生态林业工程的相继提出和推行,林业的地位和投入均有明显的提高,但由于受过去计划经济阴影的影响,更受眼前经济利益的驱使,时至今日,部分行业、部门对狭隘利益的维护和部分决策者的短期行为,以及全民生态、环保意识的淡薄等现状仍令人忧心忡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因生产周期长、生产力水平不高,生态及社会效益表现不很直观等因素的制约,使其在市场中成为一个弱势行业,且国家和地方在税收及现行的林政管理等方面,扶持发展的力度和营造有利于林业发展的市场环境等方面还远远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林业分类经营的实际运行和健康发展。
2.4公益林建设与林农生活水平提高的矛盾
国家对重点公益林的区域布局政策及公益林的补偿政策不明确,让一些既得利益者坐享其成而未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也使一些地区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过程中埋下伏笔,以便将来向着有利于自身的政策上靠。另外,处于山区、重点林区的公益林,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林农的生计问题,。生态公益林建设区大多为贫困山区,林农对森林的依赖程度和期望值很高。林农在能源、建房和自用材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消耗森林资源,经济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森林。政府若不能采取切实可行的调控手段对林农及其利益从根本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保护,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将很难得到较长期的保证。
2.5林产品税费比例过高
据对部分省(区)调研,林产品税费征收比例占销售价的比例偏大,尤其在商品材上表现较突出。商品材平均税费比例占商品材销售的40%~50%,特别是农业特产税在商品材生产和销售环节双重征收8%,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林农对商品材生产的积极性,影响了商品林的发展。
2.6生态公益林的人工林问题
各省在分类经营区划中界定的生态公益林有许多人工林,这些划入公益林区域内的人工林除部分为生态工程建设投资营造的如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草)等国家生态工程林外,尚有相当部分是世界银行贷款造林的速生丰产林和群众自发营造的用材林。据对湖北省调研,湖北省划入天保工程区的人工林面积为106.5万hm2,加上区划时未成林人工林地3.8万hm2,实际为110.3万hm2,直接划入禁伐区的人工林成林面积为7.3万hm2。这些已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区的人工林尤其是世行贷款造的人工林和农民自发营造的用材林全部划入禁伐区势必影响世行贷款的债权和债务偿还,影响林农的经济利益而挫伤群众造林积极性,除天保工程外,其他生态公益林区也有类似情况。
三、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有关对策和建议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改革,其主要任务并不在于对森林进行简单的划类,而在于围绕分类经营这一个基本要求必须进行的从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经济政策等一系列相关方面的配套改革,以推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的全面的可持续发展。
1)尽快制订和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管理办法。
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种政策、法规还不十分完善,正在积极探索之中。建议国家林业局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森林分类经营政策法规,如“公益林管理办法”、“商品林管理办法”、“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森林分类经营的法规法律制订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政策,使森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和公益林的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除了国家要增加对公益林的投资外,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森林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制度。根据“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生态公益林的服务对象明确的,由其受益者补偿,服务对象不明确的,由政府补偿。征收的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培育、经营管理和新的公益林工程建设。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在尝试采用一些方法开展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州市流溪河流域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的规定》,规定每年筹集1800万元作为流溪河流域水源涵养林的生态效益补偿费。各级财政都从年度支出中拿出不少于1%的费用作为公益林的投入;湖南资兴市按水库灌溉田亩面积每亩每年收取20元人民币作为生态补偿费;广西金秀县的大瑶山水源林使下游一些县受益,这些县每年给金秀县的水源林建设补偿费达数百万元。作为“全国森林分类经营试点县”的河北省平泉县根据补偿要素和实际情况,提出补偿标准,并把补偿渠道分为自我补偿、外部受益者补偿和国家政府补偿等三个方面。四川省作为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很难将公益林的经营投资完全交由政府或者社会去承担,但却可以本着向社会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的思路,对一些事权比较明确的部门和单位,征收生态林的建设补偿费。只有将这个“瓶颈”尽快打开,森林分类经营的实施才有物质基础。
2)成立公益林、商品林管理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应建立与分类经营相适应的林业管理体制,将公益林建设纳入政府行为范畴,实行事业化管理,建议国家林业局成立公益林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国家公益林建设,将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公益林建设统一纳入其管理范围,以免互相重迭,避免重复建设。各省(区)、地(市)、县根据其生态区位重要性,也应成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本地区的公益林建设,实行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而商品林建设商品林建设和管理可沿用原来的管理体制和方法进行。推向市场,作为企业行为,在市场上参与竞争,以适应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既是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也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3)改进在分类经营条件下对森林的经营方式
根据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和经营方法。公益林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应该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育林、封山护林等营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结合、针阔叶混交合理搭配,以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生态功能。对于商品林建设,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根据市场的需求,采用高投入(包括高科技的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三高”模式的集约化经营。
尤其要调整商品林布局和结构,满足社会、经济对林产品的需求。商品林发展中应根据本地区自然、经济条件和市场需求,以市场为导向,大力营造速生丰产林,发展名、特、优经济果木林。在自然、社会条件好的地方,以工程形式营造速生丰产林,并根据速生丰产林资源布局,重新调整林产工业布局,形成资源——产业——效益良性循环。
4)帮助生态公益林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生态公益林区群众在不破坏环境建设的条件下发展经济,解决林区群众的实际困难,推广节能技术,发展沼气解决群众烧柴问题,发展林下养殖、种植业,开发新的产业,让林农增加收入,解决森林资源保护与林农生活提高的矛盾。
5)适度调整林产品税费,让利于民,促进林业发展。林产品尤其是商品木材在上缴税费方面负担过重的问题,各省反映比较普遍,特别是商品材在生产和流通两个环节重复征收两个8%(贵州省为两个8.8%)的税问题,林农和林区干部意见较大;其他地方性附加税比例也不少,不利于林业的发展。建议适度调低商品材生产和流通领域农林特产税及其它税费征缴比例,废除地方性搭车性收费,让利于民,促进森林资源发展。
结束语
森林分类经营作为我国林业改革的关键一环,要走的路还很长,在实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实施分类经营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建立完整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是当前工作的重心。林业部门都应该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林业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指导下,找到适合本地区林业发展的分类经营办法。森林分类经营实施的关键问题是统筹安排,分门别类。难点在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而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关键是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而现阶段我国财政状况持续紧张,资金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经济发展的瓶颈。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制度就是当务之急。
生态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公益林;生态保护;生态环境建设
中图分类号: S727.9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22.058
公主岭全市林业经营总面积近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9.5%,全市主要林种为公益林和用材林,其中公益林占绝对比重,但许多公益林都呈现出了老化趋势。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林管护,公主岭市依据《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文结合公主岭市实际情况,简要探讨了提升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完善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相关问题。
1公益林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作用
公益林指的是能够提供公益性及社会性产品和服务的森林、林地,其有着生态保护功能,这种功能有着复杂性和动态性的特点,能够实现生态补偿效果,对于完善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有积极的意义。
1.1有利于恢复生态多样性
公益林的生态保护不仅仅是对林木资源的保护,也是对林下土壤、微生物及动植物的保护,这种生态保护有着层次化和立体化的特点,在整个公益林内,生物呈空间上的垂直分布,有利于恢复食物链的丰富性,同时能够更好的发挥公益林的生态补偿功能[1]。公益林中生物种类众多,例如高大乔木、灌木、草本类植物、菌类及各种动物,这种生物的多样性有着动态性和可持续性特征,能够不断恢复生态系统的调节功能,对于保持水土、径流降低等方面作用明显,有利于构建良性区域小环境。
1.2有利于资源储藏和节约
公益林的生态保护是对林区内所有资源的保护,以此来恢复资源原生态特点,保证自然界食物链不受人为干扰,从而达到平衡。在此过程中,人类活动减少,降低了资源消耗。排除人为活动后,公益林内以自然界的新陈代谢为主,在长期自然界新陈代谢过程中,一些不适合环境条件的物种逐渐被淘汰,优势物种被保存,这对于公益林内的自然资源储藏有着积极的意义。
1.3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是对生态环境及资源的保护,从而减少林区资源在市场流动,市场上资源的减少会体现在资源市场价格上,从而在货币上体现出生态价值,这就需要生态文明建设有着相配套的制度,以制度来引导和制约资源的生态价值,因此,公益林有利于间接推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2]。
1.4有利于提升全民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在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背景下,广大群众都意识到,生态补偿制度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类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群众对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得到了提升,从而自发投入到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态环境建设活动中。
2提升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的对策
积极提升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对于完善公主岭市地区的生态环境有着积极的意义,结合公主岭市公益林管理和维护实际情况,应从公益林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着手。
做好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做到专款专用,杜绝资金挪用和节流的情况,做好提升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的经济基础;以公主岭市各公益林区管护难易程度来合理的设置重点管护人员面积,一般来说以2200亩~3000亩为宜,对于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来说,应当以国有林场标准来确定人均管护面积,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护标准[3];公主岭市林业局应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同一合同样本与国营林场、村集体等承担公益林管护任务的经济组织签订公益林管理和维护责任合同,保证公益林管理和维护工作的落实,从而提升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做好公益林管护人员的管理,按照管护面积标准聘用管护人员,监管人员加强日常考核和检查,制定管护责任合同;做好公益林造林、补植、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及资源监测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公益林正常生长,避免受到破坏,以此来充分发挥其生态保护功能;积极完善相关制度,例如《巡护制度》、《公益林管理办法》等,保证公益林管理和维护的有制可依[4]。此外还应当积极加强公益林保护及公益林重要性的宣传,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此来提升群众对公益林保护的意识,避免人为活动影响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的发挥。
3结语
综上所述,公益林对于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公主岭市有着众多公益林,但许多公益林出现了老化趋势,需要加强管理和维护。本文简要分析了公益林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作用,以公主岭市为例,探讨了提升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的对策,旨在充分发挥公益林对公主岭市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吴守蓉,冀光楠. 我国重大生态保护工程政策工具选择研究――以天保工程区集体公益林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14,(01):93-97.
[2]沈玲玲.我国生态公益林可持续经营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1.
[3]姚红岭.生态公益林的资金筹集与运用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06.
生态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农业 生态补偿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3.04.002
一、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生态补偿国内外至今未见明确的定义,目前我国实际工作中的生态补偿,是指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针对生态环境进行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行为,以及基于环境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而对可能因此丧失发展机会区域内的居民承担的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等行为。[1]生态补偿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关系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生态环境受益人、其他组织、国家、社会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为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和维护、改善或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所进行制度安排。
从经济学角度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一是公共产品理论。萨缪尔森公共产品是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特征,生态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没有排他功能,就会导致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使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必须建立一种补偿制度,给与那些为保护生态资源而牺牲自己利益的人们一定的补偿,最终保证全体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失。二是外部性理论。外部性理论是在生产或消费中对其他人产生额外的成本或效益,即成本或收益被加于其他人身上,然而施加这种影响的人却没有为此而付出代价或得到好处。该理论在生态保护领域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例如排污收费制度、退耕还林制度等就是对该理论的应用。必须运用外部性理论设计一套较完善、最终实现生态资源的最优配置生态补偿制度。三是生态经济学基础。生态经济学研究人口、资源与环境之间的相互生态经济关系。生态系统是经济系统的基础,经济系统对生态系统有反馈作用。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正是促进经济和生态环境双向、共同发展。随着对生态补偿认识的全面系统和深入,结合学科研究的进展,多学科综合交叉研究生态补偿,对生态补偿的理解也更有趋同的趋势。自然生态学和社会学、经济学对于生态补偿的研究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2]
二、构建黑龙江省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农业生产和生活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日益严重,需要进行一定的制度设计来解决农业环境受到污染的问题,建立农业生态法律补偿制度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既有生产功能,又有生态功能,然而农业的生态功能不能转化为农业经济效益,也不能转化为农民的收入,而是体现为良好周边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处于农村地区的生态功能区域,为维护其农业生态环境,需要对农业生产活动进行抑止或限制,这是以牺牲农民和农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代价的,对相关的既得利益群体应公平负担这种牺牲。农业生态补偿就是通过对特别牺牲进行补偿,从而彰显社会公平正。所有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上一律平等,保障任何主体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救济,对任何主体违反环境义务的行为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说到底生态补偿是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环境公平问题的关键所在。
目前,我国对农业生态补偿已经开展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国家和一些地方政府在宏观方面制定了生态补偿政策和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例如国家草拟《生态补偿条例》,首次提出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还有《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等。《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生态建设达到新水平,使“十二五”成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时期。资源消耗得到有效降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耕地农田得到有效保护,废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耕地保有量保持1160.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47.3%。草原面积得到恢复性增长,“三化”面积下降。
其次,环保部、财政部、发改委推行“以奖促治”政策,加快了农村环境治理步伐。黑龙江省1980年成立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20多年来,在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广大环保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自建站以来,农业环保机构从无到有,环保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已经建立市(地),县级站68个,四级(省、市、县乡)农业环保监察人员已达1000余人。1993年的旨在保护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污染《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于1993年10月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农业环境保护,指对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业生物和大气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在我省境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生产、建设、开发、科研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为落实中央文件,黑龙江省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现有基础上,构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还是可行的。
三、完善黑龙江省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构想
1.农业生态补偿原则明确化。
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传统的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所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远远超过农业生态系统所能承载的能力范围,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从实践出发,进行农业生态补偿首先必须确立一定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是指生态利益享受者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方式对补偿者进行补偿,依此原则确立农业生态补偿主体;生态补偿本质上就是为了调整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生态受益者与权益受损者之间的公平,进行立法时确立公平补偿为原则,在整体上实现公平。生态补偿主要是在政府的主持下进行,需要统一的行政管理,实现补偿方式的多元化,注重补偿资金的筹集,确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等,在进行政府补偿的同时注重市场运作实现补偿者与被补偿者之间直接的补偿,使被补偿者、补偿者都能够参与进来,尤其需要关注弱势群体在生态补偿中的参与,在保护生态环境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的生计对生态环境的依赖作用,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权利。[3]农业生态补偿主体在程序中的充分参与,既能保证补偿的公平,又能对政府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最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恰当的生态补偿措施。
2.农业生态补偿主体、客体法定化。
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是该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生态补偿的主体问题是生态补偿制度研究的重要范畴,生态补偿主体的确定是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的出发点和归宿。[4]由于农业生态补偿主体众多,生态补偿主体无法可依,从法律制度的实践理性来看,农业生态补偿主体法定化都具有必然性。应该遵守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农业生态补偿主体进行类型分析,并按照具体类型予以权利义务配置。法律关系构成中首要强调的是主体要素,生态补偿主体是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点和内核,首先认可和肯定的主体法律地位,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使得农业生态法律关系的形成成为可能,明确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基层组织、农户等主体的权限,为各主体提供法制框架和行为边界。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主体多,农业生态补偿需要协调多个类型的利益关系,主体法定化是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实践活动的必然要求。
3.建立与专项法协调、配套的法律体系。
目前黑龙江省具体的生态补偿办法、法律缺失,应尽快加强生态补偿的专项立法工作,根据生态补偿的类型及生态补偿的实际需要出台农业生态补偿法,使生态补偿有法可依,从法律上明确各生态补偿主体及其义务、生态补偿责任、补偿形式、补偿标准的制定方法等等,为生态补偿制度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还应与其他环境资源法形成体系,避免单就补偿论补偿,减少各部门法之间的适用冲突。还需要建立一套生态补偿法律与非环境资源法的法律共同形成的法律体系,消除各部门、主体间的利益纷争,实现生态补偿的程序化和法制化,提高政府补偿的效率。该制度的成功与否不仅在于有完善的制度框架,关键还在于能够真正地理解并全面地实施。
4.健全、规范农业生态补偿管理体系。
加强政府协调监督,发挥政府在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在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及运行中,离不开监督。在黑龙江省应建立农业生态补偿管理部门,下属区县也应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主要进行农业生态补偿项目的审批和对农业生态补偿资金进行管理。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的多元化及复杂化给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有效运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作为政府应根据农业生态补偿的特点,保证主体双方尤其是受偿主体利益的实现。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为建立生态补偿关系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正式规则,促进了农业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王娟.北京市生态补偿政策体系研究,2007中国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陶建格.生态补偿理论研究现状与进展,《生态环境学报》[J],2012,21(4):786-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