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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审计服务范文1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九九八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九九八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建(1998)546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市属机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使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9号《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建(95)1494号《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现将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1998年建立、交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
(一)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原则上以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单位为准:
(三)公积金年度是指本自然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如1998公积金年度为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
(四)1998公积金年度交存比例为8%。1995年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比例已高于规定比例的,不得再提高,高于规定比例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成本或使用财政拨款。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列支问题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单位交存部分首先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凡同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经财政审核后酌情补助;
单位交存额中使用财政拨款部分应纳入正常预算管理;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单位交存部分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金额不得超过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年公积金交存比例;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三、继续做好住房公积金的资格认定工作。
(一)按有关规定在新的公积金年度开始前,单位应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职工工资总额重新确定,据此对住房公积金交存额(包括个人交存额和单位交存额)重新计算、交存;
(二)1993年底以前按标准价优惠购房的职工,按照(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补交售房款后,夫妇双方均可建立住房公积金;
(三)按有关规定1993年底以前按标准价优惠购房的职工及配偶均不得建立住房公积金。在1998年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中,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每个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资格认定工作,夫妇双方均未优惠购房的,可建立住房公积金。本单位职工配偶在外单位的,需由配偶所在单位开具未按优惠价购房或按有关规定已补交房款的证明;
(四)在资格认定工作中,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但不具备资格的职工(夫妇双方任何一方1993年底以前按标准价优惠购房并未按有关规定补交房款的,对该职工已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要撤销,单位交存额及利息由单位收回,该职工个人交存额及利息退还本人。
四、关于1998年住房公积金的核定审批工作。1998公积金年度,市本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须做好公积金测算、列支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主管部门要将所属单位核定审批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集体企业公积金列入成本部分报地方税务局备案。
财税审计服务范文2
1.1会计行业规范欠缺,业务种类单一
尽管中小企业对会计服务的需求旺盛,但当前会计服务行业规范的欠缺以及业务种类的单一,已成为制约会计服务体系发展的主要因素。当前,我国会计服务体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会计服务行业规范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到位、会计准则不完备、业务种类单一、规模化集约化服务未达成等。针对这些问题,会计行业必须立足经济全球化趋势,本着“扬弃”的思想,正视自身问题,有的放矢地寻求改革之路。
1.2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良莠不齐
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约1500万,其规模之庞大令人叹为观止。然而,人员规模方面的优势并不能掩盖制约会计服务体系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整体上亟待提高。这个问题的症结在于会计从业人员不注重自身业务水平的持续性提高,对不断出台的财税法律法规熟视无睹、置若罔闻,会计依法依规的执业意识淡薄,对会计电算化等新生会计管理手段一知半解,会计信息归集分析处理能力低下等。
1.3中小企业内控机制严重缺失
中小企业多半脱胎于家族型手工作坊或者私营企业,其内部监控机制局限于家族型人际关系的制约和内控方式。对现代化的企业内控机制,很多中小企业或者是不屑一顾,或者是望而却步。总之,当前中小企业内控机制的通病就是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内部业务流程不健全,部门职责分工不明晰,内控监督机制不顺畅、上层决策执行效率低下。对此,很多中小企业采取回避态度,认为只要不触碰制约企业发展的底线,还能一如既往地寻求“墙角数枝梅,凌寒独自开”的生存空间。事实上,企业这种孤芳自赏的认识局限性往往会使其陷入恶性循环,使原本生机盎然的企业丧失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大好时机。
1.4中小企业成本控制、所有制性质和信任度欠缺阻碍会计服务体系的市场化进程
通过外部规范化管理模式改变自身模式不合理之处的想法,在中小企业成本费用控制现实面前显得捉襟见肘,不堪一击。中小企业所有制性质也是会计服务体系市场化进程发展的绊脚石。我国中小企业是以民营和私营性质为主,企业性质局限了企业的思维方式“。大多数私营中小企业都属于家族企业,有些中小企业家长式管理问题严重,企业老板至高无上,这可能使得领导者变得自负,自认为什么都懂,完全有能力管理企业,从而不愿意接受会计咨询服务。这对中小企业利用会计咨询服务产生了不利影响。”[1]此外,对会计服务信任度的欠缺也桎梏了我国会计服务体系的发展“。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损害了会计中介机构的形象,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素质、能力、发挥的作用仍持怀疑态度,而且不少企业主害怕咨询服务人员泄漏了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这些都加剧了中小企业对会计咨询服务需求的迟疑态度。”[2]
1.5市场定位不准确和服务意识欠缺,制约会计服务体系的规模化进程
很多长期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及时转换经营理念,在市场经济面前仍然患有“等、靠、要”的“软骨病”,一厢情愿地依赖于政府行政手段的帮扶,自身市场定位模糊,服务意识欠缺。面对当前形势,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深刻认识到,其生存发展最终取决于其自身为社会提供的服务质量。只有认清形势,正确定位,良性发展,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中小企业会计服务体系的展望与合理化建议
2.1中小企业会计服务体系的内涵展望
我国未来中小企业会计服务体系应当立足于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和现实需求,在体系内涵方面应包含如下内容:
第一,为中小企业内部财会机制的完善提供咨询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帮扶中小企业完善内部机制,使其在工商税务、内部控制、股权变动、内部审计、风险管理、融资策划、增资验资等多方面合法合规。
第二,为中小企业提供完善成熟的财税信息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建立起自身的财税网络平台,推进中小企业财会工作流程的信息化进程。
第三,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养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推出适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的特色培训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建立起多元化的财会教育培训机制,使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和财务负责人接受现代企业管理理念,深谙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财会经营策略。第四,为中小企业提供特色筹资融资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制定筹资计划、编写融资策划书、提供融资审计等方面的特色服务。第五,为中小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环节遇到的各类问题提供纠偏和改善服务。
2.2合理化建议
2.2.1建立企业会计实务培训平台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联合会计行业,建立中小企业会计实务培训平台。具体而言,建议由财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联合牵头,组织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建立起会计实务培训平台,通过系统化、定期化地推出会计实务培训服务,优化财务从业人员知识结构,为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素质的提升提供助力。
2.2.2成立企业内控机制专家研究团队
建议相关部门联合会计、审计、税务、金融、法律等行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研究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策略,为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常见问题解答和咨询服务。此外,专家团队还可以致力于中小企业发展问题研究,为中小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和决策管理提供专业化建议,促进中小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改革的顺利过渡。
2.2.3设立企业财税服务网络平台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财税信息匮乏现状,建议有关部门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企业财税服务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在线服务,拓展其信息获取渠道,为企业搭建财税服务网络平台,使中小企业在现代化的网络资源中获取发展动力和机遇。
2.2.4拓展会计服务业务种类
当前,中小企业除了需要传统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服务外,还增添了内控审核、资产评估、纳税、投融资咨询、政策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法律事务咨询等新型专业化服务需求。针对这一趋势,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利用机会增加业务量,提升其市场竞争实力。
2.2.5鼓励会计服务组织的跨地区执业
财税审计服务范文3
关键词:财务外包;接包方;模式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1
一、财务外包的现状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分工非常细化的西方,财务外包非常普及,很多公司从成立之日起,财务工作便委托给专业化的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去打理,从公司注册到账务建立,税务申报、税务筹划均由专业公司操作。这样的外包既规范了公司财务管理,又规避了很多财务上的风险。同时,企业从专业化的会计师那里又得到了自己公司所需求的财税信息及财税咨询、培训,政府部门也非常鼓励这个行业发展,并设立了相关监督部门。而在我国,会计行业兴起虽然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但很快便得到了市场的认可,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专业化的财务公司以其优质、灵活、高效的服务方式得到了越来越多中外客户的青睐。
通常财务外包的业务包括:税务外包、财务报告外包、员工薪酬外包、职工福利外包、日常生活费用外包、差旅费外包、固定资产管理的外包等等。许多财务总监都在关注企业财务外包,他们不但把其看作是节约成本的最佳选择,而且也把其看作是提高核心商业价值的有效途径。
二、财务外包的内容
财务外包其实主要是将公司整个财务管理活动分解成若干模块,如总账核算、往来账款管理、工资核算、固定资产管理、报表系统、纳税申报等模块,将这些模块中企业不擅长管理或不具有比较优势的部分外包给那些在该方面居于行业领先水准的专业机构处理。
1.员工工资外包。这样可以很好地解决员工工资保密性问题。所有的工资信息都在接包方处,企业内部员工无法打听。并将员工工资有关的社会保险金的计算、缴纳一并交于专业公司操作。
2.税务外包。目前我国的税务制度十分复杂且政策变化极快,合规性要求很高,一旦企业违规将支付很高的成本。而足够精通税务的员工而比较难找,所以我国企业税务外包机会很多,从简单的税收申报到复杂的税务优惠政策的享受高端业务,而这些大多由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与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像国外企业在进行经济交易之前,都以税务优先,需要咨询税务顾问,还经常请税务顾问对公司财务进行健康检查以降低风险。
3.财务报告。中国的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受到许多主管部门监督,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查,而且还要将财务报告提供给各利益关系人,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政府部门、银行等。财务报告是否满足报表使用者的要求,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另外,财务报告的专业性又让很多人无法理解,于是就需要专业的财务分析人员,来解释财务报告数字所反映的现状与问题。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专业服务机构来编制财务报表并形成分析报告。
4.差旅费和招待费。差旅费和招待费一向是企业最频繁却又占费用相当大比例的开支。而且,这两种费用的控制比较复杂和繁琐,企业管理往往是鞭长莫及。例如,什么级别的员工出差住什么标准的房间,乘坐什么类别和级别的交通工具,什么级别的员工有多大的招待费金额及授权等等。这些制度均需要详细规定并定期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会给企业管理带来很大的复杂性和内耗。因此,将差旅费和招待费外包给专业化的财务公司,可以及时反馈费用支出信息,帮助企业监控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外部监管部门也比较能够认可支出的合法合规性。
5.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十分重要,如果因管理不善而出现大量拖欠,会给公司造成资金紧张、坏账损失等不良后果,严重的甚至会撼动公司的财务基础。应收账款核算、分析及管理其实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而且需要的专业化管理能力较高。所以,应收账款外包可以解决公司自身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
由此可见,企业不仅可以将工资、报告、应收账款等外包,还可以委托外部专业公司设置财务制度和纳税咨询、编制工程预算决算和单位审计任务等等。财务外包的内容可以是一个部门,也可以是一项业务,甚至是一项具体的财务职能。
三、财务外包中接包方存在的三种模式及操作流程
(一)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一定数量的会计师与五名注册会计师以合伙设立的方式成立。主要业务为传统的各类审计业务(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清算审计、转让审计、公司内审、工程审计)、验资、上市策划、并购分立等必须要由注册会计师才能承接的业务外,还开拓了很多财务会计外包,如记账、税务申报、财税咨询、会计政策培训等,还承接了海关保税物资的核查工作。延伸了为客户多方面提供财税服务。是一种集会计外包与审计业务一条龙的专业服务。
(二)记账公司及财务咨询管理公司
主要是以承接中小企业的账务处理,另增加了从公司注册到账务处理到工商年检,及财务咨询业务。我国目前的财务外包接包方仍是集中在以上两种形式的公司内,承接着众多国内与国外企业的会计外包业务。以下就简要介绍接包方主要操作流程(以中小企业为例):
财务外包流程:
1.协议签订前程序
1.1与潜在客户沟通,了解客户合作意向;1.2深入了解客户基本信息:公司成立时间、所处行业、目前营业收入状况、增值税是否一般纳税人、还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等;1.3根据业务内容报价;1.4登记客户意向表。
财税审计服务范文4
一、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必要性
(一)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2014年6月30日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作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明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目的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也明确了未来财税体制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深化支出改革是财政改革的重要一环,财政专项资金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对促进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深化扶持方式改革显得十分必要。
(二)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必然要求
今年上半年,总理4次部署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出要将闲置、沉淀的财政资金用好,集中有限的资金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财政部多次发文,推进中央、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指出要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方式,对统筹使用沉淀的存量资金要建立任务清单和时间表,用于增加公共服务以及亟需资金支持的重大领域和项目。因此,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改革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可以切实盘活用好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专项资金数量过多,预算编制不尽科学合理
当前,专项资金种类较多,金额较大,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科学等各个领域,涵盖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范围,以常州市本级为例,2014年纳入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目录的就涵盖农业类、工业、科技和人才类、服务业类、民生和社会事业类4大类46个项目。部分专项资金是因事因时而设,缺乏一定的长远规划,部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复和交叉。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因缺乏合理的标准和依据,部分专项存在不可预测性,财政部门编制时只是将专项资金切块分配,不能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地区,也不能细化到具体项目。
(二)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效益不高
正因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上的粗放,带来预算执行上的随意和不严肃,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降低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因资金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一些单位可以从不同的部门申请不同的专项资金,导致资金不能统筹安排和合理使用,未能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专项资金的支出进度也是普遍偏低,省财政厅要求年度支出进度不得低于92%,存在部分资金年底突击转入财政专户的现象,使得资金沉睡在银行账户,未能得到有效盘活使用。
(三)专项资金扶持方法还有待改革创新
长期以来,受固有观念和既得利益的影响,部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式落后,使用方式陈旧,严重影响专项资金应有作用的发挥。近年来,随着财税改革步伐的加快,中央和省多次提出创新专项资金扶持方式,但是传统的“点对点”,“撒胡椒面”式的扶持方式仍然存在。
(四)专项资金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绩效考评机制
目前财政专项资金相关政策的制定涉及科技、经信、商务、组织、文化、金融、农业、教育等主管部门,由于现行政府管理模式下的专业分工和职责分化的客观存在,导致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出现“碎片化”,各自为政、缺乏协调沟通的问题难以避免,财政部门监管的难度很大,而且监督的职能有限。目前对专项资金监督主要体现在资金申请设立的批准和项目实施进度上,对于资金申请设立的可行性论证不足,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规范合理监督不够全面。目前,常州市对财政拨款1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实现了全覆盖,但是100万元以下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还在探索中,并且目前缺乏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的法律法规,影响绩效评价工作的权威性。
三、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建议
(一)细化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创新管理方法
一是早编预算,即提前一年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各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时点前将专项资金预算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结合下年度财力情况,对项目进行汇总、平衡后,报经同级政府同意,经过同级人大审议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二是细化预算,就是细编专项资金预算,把专项资金细化到部门和项目,每一个项目都要经过评审论证,改变过去专项资金仅有支出方向而无具体项目,或有项目而不细不实的现象。三是统筹安排。
(二)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
一是清理规范。对已到期、任务已完成和失去政策依据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并予以取消。对继续保留和新设立的专项资金,严格核定支出范围和标准,合理确定预算支出。二是归并整合。专项资金项目个数原则上只减不增,取消小散项目,对目标、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从政策制度、分配使用等方面进行归并整合,推动部门内部专项资金实质性整合。三是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人大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新《预算法》规定的时间要求,尽快下达资金,加快支出进度,跟踪使用绩效。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支出进度的倒逼效应,力争财政资金早下达、早见效。
(三)改革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和扶持方法
一是改革分配政策。在专项资金的分配上,坚持“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原则,明确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为主、竞争性分配为辅、项目法分配为补充的分配机制。二是探索政府投资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研究“资金改基金”管理办法,充分放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
财税审计服务范文5
一、发达国家低碳财税政策的经验及启示
纵观发达国家的低碳财税政策,主要有四大特征:一是在促进经济低碳化发展过程中,碳税或能源税受到广泛的重视与运用;二是在实施低碳税收政策过程中,大多秉持了税收“中性”原则,保证了宏观税负的基本稳定;三是注重发挥政府资金投入的“杠杆”作用;四是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配合作用。
(一)碳税应用范围的扩大化。自从1990年芬兰在全球率先开征碳税以来,目前丹麦、挪威、瑞典、意大利、瑞士、荷兰、德国,以及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开征了碳税或类似的税种(气候变化税、生态税、环境税,或能源税等),其目的是借政府“有形”之手解决环境领域的市场失灵问题,通过成本内化来促进企业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二)碳税收入运用的定向化。为鼓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政府需要增加相应的财政支出,而这些支出往往来自碳税收入。如英国的气候变化税是针对各行业在使用煤、电、气时征收的一种税金,其收入的绝大部分又通过各种方式回流到企业。在征收碳税时,大多数国家秉持税收中性原则,从而保证在总体上不增加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
(三)低碳财税政策的杠杆化。在促进经济低碳化过程中,既需要对传统产业进行低碳化改造,又需要对新能源进行开发投资。所以,发达国家十分注重低碳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与杠杆作用,政府除了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直接的财政补贴外,还常利用担保基金、循环基金,以及风险基金(如英国的碳基金)等作为杠杆工具,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各种能效项目、新能源项目的开发。
(四)低碳财税政策重在鼓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的自主化。通过强制性税收措施能够对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起到一定效果,但不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手段。发达国家在实施低碳税收政策时,还非常注重鼓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的自主性,即与政府签订自主减排协议的行业或企业,若能达到协议商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待遇。
(五)税制调整的“绿色化”。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施了税制的“绿色化”改革,目的是使税制从整体上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资源、环境的保护。一是开征有利于控制气候暖化、保护环境的新税种,如碳税、气候变化税,以及生态税等;二是调整原有的税制中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从“谁污染、谁付费”转向“谁环保、谁受益”,征收环境税的出发点已不再局限于筹集环境治理资金,而是逐步扩大到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转向低碳化上来。
(六)行政措施、财税政策、市场机制的协同化。在节能减排的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会综合性地运用到行政措施、财税政策,以及市场机制等手段,并不断地通过提高这些手段之间的协同化程度来更好地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几点建议
(一)建立低碳财税政策体系,促进经济增长模式转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时期,节能减排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与紧迫,但尚无完整的低碳财税政策体系。在节能减排问题上,主要靠行政命令从上至下分派减排指标,再从下至上逐级汇总任务完成情况,在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考核体制下,很难保证地方上报的数据中没有“水分”。行政手段有余,而经济措施不足正是我国治污效果不佳或时有反复的主要原因。在能效投资、新能源开发等方面,有一些财政支持与鼓励政策,而对高能耗、高排放缺少必要的经济约束手段,其表现之一就是缺少相应的税收调控工具。如碳税、硫税、能源税等能够使环境成本内化的税种,在我国基本上仍属空白。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实际的低碳经济政策体系,尤其是低碳财税政策体系。一是对市场主体的节能减排行为起激励作用的财政支出政策体系,二是对市场主体的耗能排放行为起约束作用的税收政策体系。前者主要包括国债投入、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通过这些措施,政府可以相应地降低市场主体在能效投资、新能源开发等方面的成本支出,达到鼓励全社会主动减排的目的;后者主要是指与能源消费有关的各种税费征收措施,其目的是增加市场主体的能源使用成本,进而约束市场主体的能耗行为。
(二)增设低碳预算支出项目,保障节能减排投入的稳定性。将促进经济低碳化发展的政府财力支出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畴,并增设相应的低碳预算支出项目。在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确立低碳预算支出的规模与年均增长幅度,保证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执行;同时,也使得财政在履行发展低碳经济职能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三)适时开征碳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变得越来越脆弱,节能减排的内在压力与日剧增,迫切需要设计更有针对性和行之有效的税收体系。在“十二五”期间,应将开征碳税纳入议事日程。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开征碳税之初,以重工业领域为主,随着时机成熟再逐渐扩大到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和公用事业领域,最后争取到“十三五”期间,将碳税覆盖到居民家庭。税率也应遵循从低到高的原则,给市场以充分的调整与适应时间。
(四)推行“中性化”的低碳税收政策,维护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即通过补贴、税收返还以及降低其他税收收入等方式,以实现社会总体税负水平基本保持不变,避免因税负增加而弱化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特别是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财税审计服务范文6
关键词 商业预付卡 财税问题
商业预付卡从出现到兴起这短短十多年,便成为“持卡一族”的新宠,与借记卡、信用卡等共同组成了完整的消费支付体系。商业预付卡所独具的能够锁定客源、便于支付、刺激消费等特性能更加适应市场的变革,从而得以在我国迅猛发展,很快便被消费者所接受,成为常用的支付结算工具。目前,我国大型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实体店不仅发行了自己的预付卡,而且个体从业者、网店等也都推出了自己的购物卡、虚拟币,甚至还兴起了专门靠发行预付卡营利的公司。这些预付卡的发行和流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个别发卡机构唯利是图,所以商业预付卡的市场监管不严,出现了违反财税规定、偷逃税款、公款购卡、收卡受贿等问题,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的正常秩序。
一、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
商业预付卡就是具有固定额度、有效期限,能够在特定的范围内代替现金使用的各类卡券,其主要为购物卡、会员卡、储值卡、代金券等形式。商业预付卡不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所以不属于金融结算工具。商业预付卡本质上只是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一种承诺,即俗称的“认卡不认人”,也就是说“谁持有预付卡,谁便享有权益。”正是这个鲜明的特点使得商业预付卡购买手续简单、使用方便快捷,成了企业发放员工福利和公关送礼的首选。虽然早在2011年5月23日,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其中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要求强制实行商业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对防止商业预付卡违规违法使用、保障用卡人的资金安全、规范税收管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积极推动了商业预付卡在我国的良性发展。但无法回避的是,商业预付卡无论是在销售环节还是在使用流通环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财务和税务方面所涉及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发票开具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预付卡销售环节如何开具发票,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一直成为业界讨论和研究的热点问题。在实际工作中,销售预付卡时发卡机构都会开具发票给购卡企业,也正是因为开具的发票带来了一系列的财税问题。
1.商业预付卡销售环节开具发票,发卡机构涉嫌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按照以上规定,如果售卡时开具发票,那么发卡机构必须根据购卡企业或个人计划购买的商品开具发票;持卡人消费时购买的商品也必须与办卡时所要求开具的发票内容一致,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问题。财务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意识强的发卡机构会严格限定发票开具的内容,开具发票的内容多在本企业经营范围内,但为多售卡仍会为购卡者提供一些便利,如开具“办公用品”“服装”“体育用品”“礼品”“劳保用品”等内容。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的发卡机构则会为购卡企业开具想要的各种名目的发票,甚至和签约机构协商由其开具“餐费”“办公家具”等不在发卡机构经营范围的发票。由此可见,发卡机构的这些做法明显不符合财税规定。
2.购卡企业用售卡方开具办卡发票入账,涉嫌偷逃税款。通常购卡企业购买预付卡多会用于发放员工福利或公关送礼,目的就是减少现金支付,一方面企业员工得了实惠,还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企业在办卡时会要求发卡机构开具“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内容的发票,涉及的多是集体福利、招待费等期间产生的费用,在账目处理时可以用于税前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已经明确作出规定,要求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禁止开具虚假发票用于税前抵扣。由此可见,购卡企业的做法也是明显违反财税政策的行为。
3.售卡环节开具发票扰乱了税种的界定,影响了税收的正缴。为了方便开具发票,在售卡环节发卡机构基本上都是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开具内容多为“办公用品”“服装”“食品”“劳保用品”“礼品”等。而发卡机构为提前固定客源、保持市场竞争力就会尽力扩大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如很多购物中心整合多种资源形成“一卡在手,吃喝玩乐购都有”的经营模式,从而可以使持卡人在实际消费时并不一定购买税率为17%的商品,可能会购买税率为13%的粮油商品,甚至购买“服务”,如餐饮、娱乐等,这就又延伸到营业税范畴。因此,购卡环节开具增值税发票会扰乱税种以致难以分清应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正缴。
(二)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后,就应该及时予以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是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五是成本能够可靠计量。通俗地讲,就是商品完成交易、物权实现流转和收益可以核算。对应以上五个条件,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发卡机构在商业预付卡售卡环节难以确认收入,但持卡人在持卡消费后发卡机构就应及时将“预收账款”对应部分结转收入,按期缴纳税款。而恰恰是这一环节让发卡机构有“机”可趁。有的以特约消费机构与其结算的时间点结转收入;有的按固定日期结转收入;有的甚至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故意延时、滞后确认收入,随意调节利润,使得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征缴,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因为确认收入时间而带来的问题相对隐蔽,实际中审计人员在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也很难对预付卡收入的确认进行准确界定。
(三)沉淀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商业预付卡在使用过程中,往往出现资金沉淀的问题,比如当预付卡剩余金额很小时,部分持卡人可能就不再用于消费或者直接丢掉;还有部分持卡人因为手中预付卡较多或者忘记持有预付卡,致使预付卡长期闲置;甚至个别持卡人因为预付卡来源问题,不便持卡消费等。类似这样的预付卡形成的沉淀资金实际上已经成为持卡人的坏账,而对于发卡企业来说,按照财务规定应该予以确认收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中,基本上没有一家发卡企业会严格按照规定确认收入,更不会去彻底清查年份久远、已处于冻结状态的预付卡。这部分商业预付卡形成的沉淀资金所带来的整体收益和税收其实是不可小觑的。
(四)营销活动中衍生的问题
发卡机构为占领市场吸引顾客选择本机构发行的商业预付卡,除大力拓展预付卡消费使用机构类型和范围外,还在销售和消费中千方百计给予购卡客户优惠,比如有的发卡机构在购卡时会赠送顾客一些实物礼品,或者在购卡达到一定额度时按比例赠送顾客同类预付卡;有的发卡企业以持卡消费双倍积分、持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赠送实物礼品等方式鼓励顾客购买预付卡。发卡机构通过一系列营销活动的推广,确实促进了商业预付卡的销售及持卡消费,但这些推广活动涉及的财税问题也一直是企业账务处理的难点,甚至可能是企业财税的风险点。
1.售卡环节营销促销活动涉税事项。第一,根据财税〔2011〕 5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针对发卡企业在销售预付卡时赠送顾客实物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替顾客承担个人所得税的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第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发卡企业在销售预付卡时赠送顾客的实物礼品属于无偿赠送行为应该视同销售成立,增值税纳税义务随即发生。对于外购营销用品赠送顾客的,应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相关规定: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而赠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发卡企业在售卡环节根据营销促销活动赠送顾客的实物礼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持卡消费时营销、促销活动涉税事项。多数商业企业为鼓励持卡消费会给予顾客双倍积分活动,当积分达到一定额度时可以兑换实物礼品、进行抽奖等。财税〔2011〕50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同时又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征收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条款,商业企业对持卡顾客给予积分返礼的,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进行积分抽奖所得又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商业企业代扣代缴。
二、加强商业预付卡财税管理的思考
根据商务部调研数据测算,2014年零售业预付卡销售规模为7790亿元,消费规模约为8008亿元。尽管预付卡销售及消费规模均出现下滑,但其仍是零售市场的主要支付手段之一。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防范财税风险,保证良性发展。
(一)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票开具
目前,对于销售商业预付卡是否应该开具发票和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实际管理中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浙江、河北等地将其认定为“直接收款”销售行为,北京、大连等地则认为应作为“预收货款”处理。笔者认为商业预付卡作为一种特殊的预付价值,虽然存在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但却不具有商品的客观特征。因此,在售卡环节仅仅是预付资金,实际并没有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和提供。销售商业预付卡不能算作真正的商品交易行为,因为在购卡阶段从资金流来看,购卡企业和发卡机构只是“钱”的交换这一过程中并没有涉及到“物”的流转,因此,不应该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建议国家及时出台相应的法规明确商业预付卡售卡环节不得开具各种品目的发票,而应该开具收款收据,待实际持卡消费后由实际销售或服务方据实开具正规发票及清单,这样就能从根源上杜绝三类财税问题的发生:一是消除了售卡企业开具虚假发票和购卡企业使用虚假发票的问题,降低了企业受到税务部门查处的风险;二是购卡企业无法用虚假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防止了偷税漏税,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完整性;三是彻底理清了各个税种,消除了税收混乱现象,维护了国家税收的权威性。
(二)督促发卡机构及时确认收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发卡机构在购卡企业持卡消费后,商品已经实现销售应及时予以确认收入并按期缴纳税款,不得利用预收账款调节利润。但在实际中,签约商家往往是根据账期与发卡机构进行核算,发卡机构待账款结清后才予以确认收入和缴纳税款,由于税款缴纳的迟滞,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采用随机抽查、信息关联等办法,及时掌握发卡机构的收入情况,督促其按期缴纳税款。
(三)加强商业预付卡余额部分沉淀资金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应研究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指派专人负责预付卡的管理,开发相关软件,建立商业预付卡管理数据库实现联发联管联控,及时掌握市场上商业预付卡的发放总量、发放批次和发放时间。定期督促发卡机构梳理对已售出但长期未使用的预付卡进行跟踪管理;针对确实已处于停滞、不再使用的商业预付卡进行筛选;确认属于长期挂账不再消费的,按照相关规定督促发卡机构将这部分商业预付卡沉淀资金对应的预收账款予以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
(四)认真审查商业预付卡营销促销活动的账务处理
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抽查、中介机构在年度审计时,应加大对预付卡营销、促销活动所涉及财税问题的关注,详细掌握发卡企业进行营销、促销活动时的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及兑现情况;认真核查营销活动中涉及的实物礼品、积分兑换是否按财税规定做出了正确的账务处理;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已经正确征缴;监督企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落实财税规定。
综上所述,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虽然繁荣了市场给发卡机构带来了效益,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却存在极大的财税风险。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发卡机构应自觉遵守财税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共同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良性有序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
[1] 张海娟.商业购物卡税务风险的几点思考[J].西部财会,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