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教育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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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教育

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教育范文1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一九八七年十月起可以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下同)均提高10%,也可以在不超过工资标准提高10%的增资总额范围内,将增资总额的大部分用于提高工资标准,小部分用于调整中小学教师内部的工资关系。

二、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幼儿园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提高工资标准的人员调离上述单位后,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即行取消,并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

四、首次受聘职务的中小学教师,补发工资分两段计算,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的补发额按提高前的工资标准计算,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后的补发额按提高后的工资标准计算。

五、企业办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同类学校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企业自主决定。

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教育范文2

关键词:连云港市;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中小企业;岗位需求;和谐度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3)05-0004-02

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应以区域经济发展和企业岗位需求为导向,树立“立足当地,注重实用,着手现在,着眼未来”的观念,把专业设置和区域性对口就业吻合度作为衡量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职业教育专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要与该地区的产业结构,特别是支柱产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相适应,形成人才“需求—培养—供给”的良性循环。

目前,从宏观来看,连云港市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与本地区人才需求状况基本相符,基本满足了本地区经济发展对职业人才的需求。但随着连云港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教育结构调整,职业教育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调整相对滞后。连云港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招聘单位的反馈信息表明,人才供给的专业结构和本地区中小企业岗位需求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需要认真研究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提高职业学校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吻合度。

连云港市职业教育发展现状

至2012年8月,连云港市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共36所,涉及专业295个,在校生6.8万余人。国家级重点职业院校有6所,省级重点职业院校8所,国家级重点技校1所,省级重点技校1所。其中,省级高职院校有江苏省连云港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省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涉及专业12个。市级高职院校有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连云港市高级技工学校;涉及专业68个。省、市级中专校有连云港广播电视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江苏省连云港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省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连云港市体育运动学校、连云港市艺术学校、连云港市交通学校、连云港市特殊教育中心、江苏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连云港分校、江苏省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连云港市高级技工学校、连云港市旅游学校、江苏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连云港分校、连云港生物工程中等专业学校;涉及专业107个。县级中专校有江苏省大港中等专业学校、连云港海州中等专业学校、江苏省赣榆中等专业学校、连云港金山中等专业学校、江苏省东海中等专业学校、江苏省灌云中等专业学校、江苏省灌南中等专业学校;涉及专业120个。全市共有省级特色专业6个,分别为汽车运用与维修、船舶运用与维修、珠宝石加工与营销、音乐、报关与国际货运、中药。

连云港市中小企业发展简介及人才需求现状

(一)连云港市中小企业发展简介

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2009-2011年实现年均增加值596.23亿元,占全市年均GDP的50.9%,增长14.2%,比全市GDP增幅高0.4个百分点,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为53.2%。全市民营经济实现税收81.18亿元,占全部税收的51.9%,增长40.9%,同比提高3.6个百分点。

截至2011年7月,中小型私营个体企业达13.89万户,增长8.5%;私营个体经济注册资本906.02亿元,增长29.1%;私营个体从业人员53.26万人,增长8.8%,其中私营企业37.62万人,增长7.8%;个体经营户15.89万人,增长11.6%。

(二)连云港市中小企业岗位需求情况

中小企业作为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发展、解决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尽管中小企业面临市场和资金方面的压力,但人才是最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抓住了人才建设这个关键,才是提高竞争力的根本。连云港市中小企业保持人才市场招聘的主导地位,成为吸纳就业人员的主体力量。调查表明,当前,用工需求量最大的仍然是技术类人才和营销类人才。现对2012年第一季度连云港市中小企业岗位需求相关数据分析如下。

学历结构分析 从第一季度学历需求情况来看,大专及以上学历合计18 953人,占总需求的51.2%,比上年同期增长8.9%。其中,硕士以上学历需求259人,占总需求的0.7%;本科6 604人,占17.8%;专科12 090人,占32.6%,增加2 592人,增幅27.3%。此外,学历不限9 954人,占26.8%;中专及以下学历合计为8 350人。

专业需求分析 第一季度中,需求排在前三位的专业是生产/营运/工程、销售、行政/人事/后勤,与上年同期名次一致,分别为14 743个,9 759个和4 685个,分别占39.8%、26.3%和12.6%,这三个专业需求总数共增加4 686个,比上年一季度提高6.2个百分点。其中,生产/营运/工程占比增幅最大,上涨8.5个百分点,其次是销售,上涨4.1个百分点。

第一季度人才市场特点分析 一是用人单位更青睐有一定技术经验的求职者;二是从专业需求看,生产/营运/工程需求增长显著,反映了用人单位扩大自身规模,人才需求迫切,急需有一定技术、能直接上岗的工作人员;三是固定展位增多,在人才市场一楼大厅的70多个展位中,固定招聘现已增加到50余个,一些中型企业常年进行招聘;四是工作经验和职业技能一直是困扰招聘和求职双方的主要矛盾。从用人单位角度出发,使用具有一定职业素质的员工能节约大量适应时间和培训成本,可以尽快形成生产力,从而为企业带来效益,有86.21%的招聘单位希望录取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技能的员工。

连云港市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和

中小型企业岗位需求的差异

综上,连云港市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其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岗位的和谐性尚可,说明各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上重视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匹配,能够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参照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有目的、有计划地设置专业。

同时,也应看到,与第一产业相关的专业设置和参与第一产业的中小企业岗位需求相比,差别相对较大,主要表现为学生职业实践性不足。涉农专业中海水养殖岗位需求旺盛,毕业生供给不足。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岗位需求量很大,但与第三产业相关的专业设置存在偏差。例如,一方面,营销人员岗位需求多,但就读的学生较少,专业设置不足;另一方面,会计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因为缺少实践经历就业率偏低。中小企业对有些专业没有相关需求,例如,农村经济综合管理、播音与节目主持(播音)、公路运输管理、舞蹈表演等。可增加海洋捕捞技术、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生物制药技术、室内设计技术、排水工程技术、玩具设计与制造、农畜特产品加工、印刷技术、统计实务、家政服务、职业中介服务等专业。同时,省、市级特色专业数量偏少。

加强连云港市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

中小企业岗位需求和谐度的建议

(一)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应具有前瞻性

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战略性调整,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的指导与支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对一些发展潜力大、符合产业结构变化趋势的专业予以经费和政策上的支持。专业建设要获取市场需求的真实数据,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搭建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企业沟通和协作的信息平台,使各类职校布局合理,避免专业重复设置。

(二)专业设置应立足地方

职业院校专业应围绕本地区产业、中小企业发展需要来设置和调整,同时努力将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及学生职业实践与本地区中小企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紧密联系。加大现代服务业相关专业的设置,满足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在新专业设置或者调整上,建议职业院校进行调研,提高学校与企业联合办学的水平。企业是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终端用户,应主动让企业参与到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中来。

(三)按需办学

应根据就业岗位变化充分调配、利用教学资源,使新老专业具有较强的兼容性。按照市场需求的变化,适度超前地进行相关专业的论证和申报工作。一方面,应设置面向通用性工作岗位的宽口径专业,如机械制造专业,以求覆盖尽可能多的企业岗位;另一方面,应保持特色职业教育专业群建设,并使之与产业群相适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定向招生和“订单班”培养等。兼顾当前需求与未来需求,理性对待当前需求量较大的热门专业,恰当保持需求强、岗位艰苦、报考学生偏少的专业。准备潜力专业,如海洋类、港口类、船舶类等专业。

(四)院校内部对专业设置灵活调整

对原有主干专业进行细化,找到适合经济发展的细化工种,从而派生出与主干专业性质相近的专业,形成专业系列。如从车辆工程专业派生出汽车维修、汽车美容、汽车电器等专业。构建专业群,如某一个院校或者几个类似院校联合以一个办学实力强、就业率高的专业为核心,围绕连云港市某一行业,由专业学科基础相近的相关专业组成一个专业群。

(五)改革教学方法,建立实训基地

高职教育要突出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强化学生的岗位实践操作能力,增加实践环节所占课时的比例,力求达到总课时半数以上。学生在职业院校接受理论和模拟实践教育的同期,可以到企业接受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总之,提高连云港市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和中小企业岗位需求的和谐度,是职业院校建设的根本,也是职业教育的目标。职业院校只有主动、灵活地适应区域经济发展,掌握不同经济条件下专业设置的科学规律,形成可实际操作的多种模式,才能真正做到面向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刘文彬.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应立足于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J].高教探索,2008(3):100-102.

[2]詹先明.加强高职院校专业建设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J].中外企业家,2011(4):129-130.

[3]朱林.论新时期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J].中国成人教育,2010(15):97-98.

[4]马敬春.中小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7.

[5]任婕.德国职业培训中心办学模式的研究[D]. 天津:天津大学,2009.

[6]张景榕.扩大中等职业教育与农村人力资源开发[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3.

[7]陈跃,余高波.民营企业视角下湖南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定位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08(25):26-28.

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教育范文3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教育范文4

“新建本科院校”教师自我提升的理念

教师自我提升应树立教学对象发生变化的理念。曾经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学的教师,以前的教学对象是由初中升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这个年龄段的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形成,思想和行为都比较幼稚。而进入高等院校的学生大都受过高中阶段的教育,他们经过艰苦的高中求学阶段,在知识的掌握上已大大超过初中毕业生,已经具有一定的人生价值观和审美观,在思想和行为上趋于成熟,且具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教师在面对两个不同年龄段的学生时,其教学方式、内容等必然要有区别。因此,认识到教学对象的变化是“新建本科院校”教师自我提升理念的首要方面。

教师自我提升应树立教学内容和培养目标发生变化的理念。在我国,中等专业学校的培养目标一般是小学教师或具备基本技能的专业人才,专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一般是中学教师或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人才。从事教师职业,两者进行的都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这就决定了他们在校期间所学的知识是以掌握基础知识为主,要求全面但不过分要求具备专业特长。专业人才也只是具备本专业的基本技能,在专业的深度和广度上显然不能和高级专业人才相比。而大学本科的人才培养目标则趋于多样化、专业化,加之目前困扰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使得大学生在掌握本专业技能的同时不得不尽量多地掌握更多技能。因此,本科院校毕业生除有一部分踏上教师岗位外,更有一部分凭借在学校学的一技之长进入其他领域自谋职业。这就要求大学本科教育有更细致的专业划分,专业知识和技能需要更系统、更深入,这样才能使学生学得专、学得深。由此可见,大学本科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专科教育在教学内容和培养目标上是大相径庭的。“新建本科院校”的教师必须在这方面进行理念提升。

教师应在个人素质和个人能力方面树立自我提升的理念。由上可知,曾经从事中等或专科教育教学的教师进入“新建本科院校”后,在教学对象和教学内容即培养目标上都有较大差异。要想胜任新的教学任务、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必须在个人素质和个人教学能力方面进行自我提升,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比如向老教师学习、有计划地参加培训、进修等各种形式的再学习,在个人素质和知识能力、教学能力上进一步提升,了解高等教育规律和大学教师的特点和规范,学习高等教育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只有这样,才能满足高等教育的要求。

“新建本科院校”教师自我提升的对策

“新建本科院校”教师的自我提升应结合学校发展、个人发展、教学需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具体地说,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自我提升。

学历提升。从事中等专业和专科教育的教师一部分具有本科以上文凭,但有相当一部分只有大专学历,有些老教师甚至还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专文凭,这显然与目前高等教育要求具有一定比例的硕士、博士学历有很大差距。因此这一部分教师迫切需要在学历上提升自己。教师应结合个人情况,通过在职进修或脱产学习等不同形式提高学历,使自己具备作为高校教师的学历资格。教师的学历提升不仅使自己学到了专业知识和技能,知识层次得以提升,而且还优化了学校的教师队伍,实现了教师的自我利益和学校发展利益的统一。

提升知识结构。21世纪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和技术的更新周期明显缩短。人们只有终身不断地学习新思想、新知识、新技能才能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各种环境的挑战,跟上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步伐。据有关专家统计,在现代社会中,一个大学毕业生,五年之后就有一半知识陈旧,十年之后基本过时。这话虽然有些危言耸听,但也说明知识更新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因此,“新建本科院校”教师尤其要及时更新旧知识,树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在全面提高知识结构的同时,获得一门能胜任专业教学的知识和技能,使终身教育成为教师生涯的推动力,把自我发展与职业要求结合起来。具备渊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是教师搞好教学的基础和前提。

提升教学能力。“新建本科院校”的教师还未能从根本上摒弃传统教育思想和教学模式,仍然是老式的“满堂灌”。而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是这些教师知识面狭窄、陈旧,教学内容肤浅,教学方法呆板,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地禁锢了学生的发散性思维,与当代教育所提倡的培养创造性人才背道而驰。一位好老师的责任就是发现和欣赏学生的内在潜能,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同时还要尊重与鼓励他们张扬个性。“新建本科院校”的教师除了要以广博的知识体现自己的教学能力外,还要能够熟练运用先进的教学技术,以此提升教学能力。在当代,就是要了解信息知识,掌握信息应用能力,才能了解本专业、本学科国际发展动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才能更主动、更有效地运用到教学中去。教师的教学能力既体现在教学技术上,又体现在教学艺术上。当前提出的“情感式教学”就是教学艺术的一种体现。它要求教师把知识、教学方法融化为和学生的情感交流,在交流中传授知识,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其教学效果也必然是一流的。提升教学能力应当作为教师自我提升的重中之重。

提升教育科研能力。教育科研能力逐渐成为教师职业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教师的必备素质。世界知名大学都要求教师既要从事教学又要从事科研,不存在不讲课的教授或不搞科研的教授。我国教育界近年来也强烈呼吁高等教育应该向研究型教育发展:教师要进行研究型教学,学生要进行研究型学习,这些都是在和国际教育接轨。因此,“新建本科院校”教师提升科研能力是适应国际化教育的发展潮流,是新型高校教师的必备能力。之前我国对从事中等或专科教育的教师在科研能力、论文撰写能力上要求较低,科研能力达不到从事大学教育的要求。面对科研能力和职称晋升、教学评估、待遇等直接挂钩的压力,“新建本科院校”教师应该积极应对、敢于面对挑战。实际上,教师的教学过程就是观察和研究的过程,也是教育研究的丰富资源。立足于自己的教学,把这些资源进行归纳总结,再加上自己超越教材的先进知识、打破传统的教学方式,用预先设定的假设去创造教学的新天地。并要注意在实践中逐步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归纳出原理并进行反思,力求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更趋完美。

提升综合素质。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综合素质的第一体现。中华古老文化中教师角色早已被定位为“传道授业”。可见,师德高尚是教师的首要前提。“新建本科院校”教师提升综合素质还应体现在学识方面,即克服过分专业化的弊端,兼顾其他文化素质的学习与培养,包括文学、历史、哲学、地理、艺术、心理等人文知识范围。当代世界已由单极转向多极化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多元文化教育:吸收世界各国的文化遗产,尊重各民族的文化习惯。鉴于此,“新建本科院校”应注意克服文化知识偏颇的局面,拆除专业壁垒,广泛吸纳各民族、各国家、各学科的知识,拓展知识领域和应用范围,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具备与时展相适应的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成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教育资源的开发者、教学手段的创新者,继而培养出生动活泼、富有个性和开拓精神的学生。

“新建本科院校”教师面对新的教学对象、教学内容和新时期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新理念,应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专业特长,并注意在学历层次、知识结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积极提升自己,以更好地服务于当代高等教育。

参考文献:

①孙红:《高校教师培训发展探索》,《中国成人教育》,2004(11)。

②唐昌飞:《高校教师培训的原则与方式》,《交通高教研究》,2001(1)。

③孙黎、陈芳:《加强高校青年教师培养的几点思考》,《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7)。

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教育范文5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残疾人教育工作。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三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五条 普通学校(包括普通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应当招收具有适应普通班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也可以开设残疾儿童、少年教学班。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应开设学前班,开展残疾儿童、少年的早期教育、早期康复。

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六条 设区的市应当设立残疾人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特殊教育学校(班);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应设立特殊教育中心学校或教学班;人口居住分散、边远地区的残疾儿童、少年可就近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小学或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应设立辅导室,配备必要的设施为残疾学生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创办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学生的初中、高中教育机构,提高残疾人接受教育水平。

第七条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限,与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也可以适当放宽。

学校根据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的实际情况减收、免收杂费。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在校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小学后、初中后两级分流,进行初等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在校残疾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使用普通义务教育教学大纲和教材时,难度可以适当降低。

第十条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教育机构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校学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传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十二条 招收残疾学生的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下列措施保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实施:

(一)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教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增长逐年增加。

(二)国家增加的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

(三)从事残疾人教育的工作者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0年并从其岗位上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工资基数。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未达到要求的县(市、区)不得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下列途径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一)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

(二)在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开设特殊教育科目;

(三)培训学历未达到要求的教师;

(四)从优秀中小学教师中选拔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教师,经专业培训后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

(五)组织在职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业务进修。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和兴办校办企业、福利企业。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和捐资、捐物助学。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适龄学生入学的;

(二)无正当理由开除残疾学生的;

(三)对残疾学生侮辱、体罚、殴打的;

(四)挪用、侵占、贪污残疾人教育专项经费和物资的。

有前款所列第(三)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 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有前款所列第(三)、(四)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教育范文6

【导语】从国家医学考试网的《2018年执业医师考试公告》得知,2018年中西医助理医师考试报名时间为即日起至1月20日24时截止,想要报考的同学请仔细阅读下文!报名具体详情如下:

考试报名

中西医助理医师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两个部分。

中西医助理医师网上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24时。请考生持有效身份证件按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

中西医助理医师现场审核时间为2018年1月27日至2018年2月9日,主要是对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本人照片采集和报名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请考生注意安排好报名时间,尽早网上报名。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报名流程

步骤1、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nmec.org.cn),点击“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步骤2、参加报名前请先确认是否已注册,如果没有,请先点击“注册”按钮进行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后该用户名可用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开放的所有考试报名(注意:注册成功后,用户名将不能被更改,请选择容易记忆的用户名并牢记该用户名和密码)。

步骤3、用上一步骤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并完善“个人信息”项下相关内容。

步骤4、在“考试报名”项下进行报名信息填写。

步骤5、报名完成后,打印《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

报名入口

点击进入>>>2018年中西医助理医师考试报名入口【已开通】

报名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参加中西医结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为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

1、具有高等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专科学历,以及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学历,毕业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中西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高职(专科)学历

1.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二)中职(中专)学历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成人教育学历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四)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特别说明:

1.临床医学专业能否报考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试用证明的截止日期大部分考区为当年8月31日前。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3.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实践技能

中西医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15日,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综合笔试

中西医助理医师考试时间如下:

临床、中医类别(中医专业、少数民族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8年8月2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临床、中医类别(中医专业、少数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8年8月25日和26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和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全国实行计算机化考试:2018年8月25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和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全国实行计算机化考试:2018年8月25日和26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军事医学执业助理医师加试:2018年8月25日17:00-17:30。

军事医学执业医师加试:2018年8月25日17:00-18:00。

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加试:2018年8月25日17:00-17:30。

除中医类别少数民族医专业外,执业医师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80分。

2018年继续开展医师资格考试临床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专业执业医师和具有规定学历中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试”试点。在试点考区通过当年实践技能考试,但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笔试且无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可报名参加第二次医学综合笔试(含缺考考生)。试点考区及其他安排另行通知。

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试”试点第二次考试时间如下:

临床、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8年11月23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临床、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8年11月24日和25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