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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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条例范文1

【关键词】水利工程;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造价;质量机构

根据水利部近期通报的自2009年9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来的一系列问题。2009年9月至今,在排查的29095个项目中,共累计发现了12402个问题,尽管近90%得到了整改,但有些问题仍然繁复出现,甚至性质相当严重。这些质量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前期工作方面,缺乏必要的勘测工作、初步设计存在错误或缺陷,不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或是施工单位不按程序进行设计变更;二是在工程制度方面,工程的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招投标工程不合规,监理工作不到位。

针对水利工程存在的以上普遍问题,结合自身多年来的工作经历及体会,谈谈我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粗浅看法。

1 工程项目能否按质按量完成主要体现出前期组织部门及业务专业情况。

项目的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等。项目管理的核心任是项目的目标控制,如果一个项目没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没有明确进度目标和没有明确的质量目标,就没有必要进行管理,也无法进行定量的目标控制。工程项目往往由多个参建单位承担不同的建设任务和管理任务,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利益不尽相同,因此就形成了代表不同利益的项目管理。各参建单位应选派有经验丰富的人员,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使项目管理运行高效有序。

2 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为按设计要求施工打好基础。

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通过熟读图纸、规范往往会发现各种对施工质量有一定影响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可在设计交底会议中得到研究与处理。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会议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质监等单位参加,通过会议磋商使各方明确设计意图、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参数,经设计单位对各方提出的图纸、设计等方面相关问题进行解释,澄清歧意,最终形成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会议纪要,指导工程施工。

3 择优选择承包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是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

建设一处好的工程,施工企业的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是最重要的因素,承包者既要有精良的设备,优秀的施工队伍,又要有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科学的管理手段,还必须有经验丰富的领导群体,协调各方关系,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因此,在工程实施阶段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开展施工招标,认真审核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施工方案能否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在此前提下以合理报价择优选择承包商。

4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机构。

4.1 建立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施工单位与工程质量关系最直接、最密切,其活动直接影响工程建成后的工程质量。强有力的项目部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因此,建立高效、多能的项目经理部显得非常重要。根据项目对人力资源的要求,择优选用技术能力高、质量意识强的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提高工作效率;项目部要成立必要的下属机构,确定以项目总工为首,技术科、质检科、财务科和实验室为辅的技术管理系统,为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4.2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总工为首、专职质检员为主、以质检员和施工员为骨干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完善质量控制手段。施工中,严格按照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认真执行施工质量“三检制”,实行逐级检查逐级签字制度,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良好运行。

5 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能力。

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质量能力,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首要条件,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加强质量意识教育和质量技能训练,严格施工人员的资格考核,坚持按规定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施工队伍,并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施工作业环境,调动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高质量地完成施工任务。

严格管理项目部成员,明确每个项目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务。调动所有人员的积极性,并辅以必要的激励机制,使成员的潜在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建立项目成员之间进行沟通和解决冲突的渠道,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氛围,形成有效的内部团队机制,使项目部能够高效运转。

6 严把控制好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关。

原材料、半成品是构成建设工程实体的基础,材料的质量也就形成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因此,对原材料质量的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必要条件和前提。施工过程中,首先要控制材料的性能、标准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然后从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保管上严格控制材料的质量、及时掌握材料的价格变化、供货能力等信息,选择信誉好的供货厂家,取得质量好、价格低的材料资源。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材料的存放,对用量大、进货渠道畅通的材料,可定期进料;对用量较少供货紧张的材料,适当多进或一次进足,确保不误工需。进场材料要求提供出厂合格证和化验单,质量人员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严把进料关,杜绝不合格材料应用于工程建设中。

7 了解施工地理环境。

施工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地质水文状况,气象变化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施工现场的通风、照明、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和作业环境等内容。环境因素对工程施工的影响一般难以避免。要消除环境对施工质量的不利影响,主要是采用预测预防的方法进行控制。对地质水文等方面的不利影响的控制,应根据工程要求,分析基地地质资料,预测不利因素,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如降水排水加固等技术控制方案;对天气方面水利条件,应落实人员器材等方面的各项准备以紧急应对。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条例范文2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参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斗渠、农渠、毛渠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并申请和协调农业灌溉用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区管理单位支付水费。

第十六条 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险情、维持生产生活等需要应急调度水资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由项目法人制定,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与水库水面相连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护,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种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山坡权属人共同协商,作出规划,限期造林。

第二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态环境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需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利用水利工程有偿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五)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

(三)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

(四)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五)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

(三)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四)未按照规定操作水利工程设施;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点①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 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 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也是紧密相关的。 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系统地、综合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为经济合理的优化方案。

②对环境有很大影响。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 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 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利有弊, 规划设计时必须对这种影响进行充分估计,努力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影响。

③工作条件复杂。水利工程中各种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难以确切把握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下进行施工和运行的,它们又多承受水的推力、 浮力、渗透力、冲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条件较其他建筑物更为复杂。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精细化;现代化

1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与精细化的概念

水利工程的现代化管理是指先进科学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既包括硬件设备的现代化,还包括管理制度管理手段、已经被管理队伍、管理者的现代化、在管理标准上更加的科学严谨等。精细化是现代化的一个延伸,是指在现代化的管理过程中,对于管理职责、管理条例、管理的每一个工作都要细致进行,力争做到管理的精细和精准,无论对人还是工作,都必须要精细。精细化与现代化是密不可分的,精细化是一种意识和一种认真的态度,是一种精益求精的文化。如果在管理的过程中做不到精细化,那么久算不上现代化;在管理上实现了现代化,也就说明管理工作一定做到了规范化、精细化。

2水利工程建设现代化与精细化的建设思路和目标

1)建设思路:坚持推动民生的建设发展,以安全运行和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管理体系的改革和发展,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体系与管理机制,使管理体系更加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保证水利工程管理的科学发展建立现代化的水利管理制度体系,为经济建设与民生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2)具体目标:通过科学化,实时化的监控管理,将水利工程信息进行系统管理,将记录和整理好的资料数据编码入库,通过互联网和数据库技术建立先进的网络数字管理机制。逐渐将工程管理变得系统化和现代化。同时完善数据的处理系统,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针对实时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合理的评估工程是否安全,预防问题的出现,科学准确的为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提供服务。

3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与精细化的主要内容

在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中,要加强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建设,将现代化的管理和监测手法运用到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将管理制度进行科学的完善,实施精细化管理,努力做到工程管理的现代化与规范化。

3.1管理体制建设

在管理体制上,进行适合时宜的体制改革,将管理的工作机制进行调整和改进,在管理工作的执行上,大胆的用人和进行制度的创新,利用可以利用的一切优势资源,推进管理机制的稳定发展,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3.2管理制度建设

结合相关的水利管理条例和标准,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来进行管理,科学的进行数据和资料收集,完善现有的管理办法,制定出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为水利工程的现代化和精细化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3.3管理设施与手段建设

3.3.1监测系统建设

采用现代化的设备进行监测,例如监控设备和卫星设备,通过画面实时监控水量和大坝情况,既节省了人力,同时还可以及时的发现和解决问题,做到监控的实时性和全面性。

3.3.2控制系统建设

将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与水利工程管理相结合,根据监控视频以及工程管理的需要,及时的进行开闸与节流,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统一调度。

3.3.3维修养护检查系统建设

工程的养护对于工程来说至关重要,合理适当的进行工程养护,有利于延长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结合现代的GPS等定位技术以及地理信息技术,建立水利工程维护的三维模型,对于工程的每一个点都要进行及时的维护和巡检,并将数据及时的上报,进行综合的信息技术分析和处理后,系统全面的推动养护工作的精细化管理。

3.3.4安全评估系统建设

安全评估系统对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常规的工程管理数据量是非常巨大的,在安全评估上也就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建立安全评估系统,将庞大的数据通过数据库来进行数据处理和模拟实验,将监测到的数据通过安全评估系统来进行实际的模拟,可以准确的掌握工程的状况,为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相应的预案。

3.3.5运行管理系统建设

将相关的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国家的政策、以往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专家意见,水利工程整体流域规划情况等具体要求进行整合,建立运行管理数据库,结合实际要求,由专业人员通过对系统的操作和试验模拟,制定水利工程在实际运行时的管理决策。

3.3.6建设管理系统建设

水利工程的管理,不仅仅包含建成后的管理,还包括建设过程的管理,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水利工程建设的原因、投资建设规划、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等,都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科学细致的进行现代化管理。

3.4管理队伍的现代化建设

水利工程的现代化和精细化管理,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才可以保证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持续稳定发展。所以,必须要重视管理队伍的现代化建设,人才队伍现代化,管理水平自然可以得到稳步的提升,加强水利管理人才的引进和招募,现有的管理人员加强培训与学习,进行人才管理队伍的结构优化,努力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条例范文4

一、“质量月”开展的活动

本次“质量月”活动有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宣传。在全市水利系统组织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宣传活动。同时在办公场所、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 “质量月”活动标语进行宣传,努力营造全员关注质量,全员参与质量的良好氛围。二是开展检查。工程参建各方按照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在建工程(市孝德镇马尾河防洪治理工程、市玫瑰谷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市新市镇射水河防洪治理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与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落实整改“回头看”工作。三是监督检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监督站对在建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业主,纠正处理问题。

二、活动取得的成效

宣传工作方面:一是悬挂 “质量月”活动标语,在建工程现场悬挂宣传横幅,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质量管理和按图施工,履职尽责,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二是通过职工会集中组织学习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等,在办公区域悬挂“质量月”活动宣传标语,促使全系统职工全员关注质量,全员参与质量的良好氛围,严把水利工程质量关。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条例范文5

水利工程建设问题对策

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妨碍科学发展、影响党风政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制约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少数人员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存在重项目轻监管、重查处轻预防、重建设轻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二是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缺乏。近几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猛然增多,而水利部门人员编制受机构设置等限制,技术力量已远不适应水利事业飞速发展的要求;三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以赢利为目的,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拉拢业主代表、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质量上大做文章;四是审计监督较滞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基本上都是属于事后监督,没有健全完善的内部审计体系。五是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监督检查不够系统全面,且大多停留在听取汇报、面上检查这一层面,没有真正形成上下监督合力。六是惩戒不力,处罚不严。如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实施商业贿赂、串通招投标的行政处罚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水利工程领域的合同金额动辄数千万元,显然行政处罚过轻。

二、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的对策

第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创新预防体制机制。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政风险教育,重点培育这些人员的“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深入开展法规教育和警示教育。

第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一是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二是严格水利项目审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三是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不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四是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各地应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合理分摊配套投资比例。

第三,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一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公开招标;二是规范评标工作。大力推行网上电子招标投标。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三是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加强工程建设实体质量管理。一是强化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检查。检查组每次检查的重点小二型水库数量不低于总数量的50%,一般小二型检查数量不低于总数量的10%。对重点小二型水库的现场检查频率达到每座水库2次以上,对一般小二型水库现场检查频率达30%以上;二是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测。购买新型地质雷达设备,对新建隧洞砼衬砌等关键部位,采用地质雷达扫描等手段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测,严把隐蔽工程质量关。

第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一是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做好水利建设市场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三是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是强化验收管理,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五是加强质量管理。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六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七是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账务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和拨付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要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六,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二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三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第七、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审计、监察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一是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审计工作。抓住重点,主动跟进,客观评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及时核查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到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确保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二是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工作。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水利建设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专项治理电话和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集中查处和通报一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参考文献: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WTO 水环境 节水灌溉 标准化

    1 前 言

    标准化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支撑,也是我国加入WTO后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我国标准化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建成了一套基本上满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面临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加入WTO的新形势,我国标准化工作仍然存在着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如何适应发展国际贸易和服务国际贸易的需要,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是摆在我国标准化工作面前的新课题。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已达1000种以上,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约占非关税壁垒的60%~70%。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正日益成为调节国际贸易的杠杆,成为最难对付的贸易障碍。

    2002年元月科技部召开的全国科技会议提出,要实施人才、专利、技术标准三大战略,并将“重要技术标准”列入2002年要实施的12个重大科技专项之中;9月在成都举行的中国科协学术年会上,加入WTO后的对策研究成为年会的主题和与会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加入WTO后开展技术标准研究的重要性。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融入世界经济主流。按照WTO国际规则运作,无疑这会对我国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带来强大的冲击和深远的影响。水环境和节水灌溉作为我国水利部门(行业)中的领域,当然也不例外。

    2 中国水环境和节水灌溉标准化概况

    2.1 水环境

    环境标准是评价环境质量优劣程度和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好坏程度的尺度,也是相关行业环境保护主管单位进行环境管理、监督执法的基础依据,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的具体化、指标化,是贯彻实施我国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标准依据。无论是环境规划、环境治理、环境评价、取水许可、排污收费、环境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等活动,都离不开环境标准作依据。

    水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水利系统经过努力,现已建成了以251个水环境监测中心为核心,2861个各类水质监测站点为基础,覆盖全国江河湖库的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已有51家水环境监测中心的实验室通过了国家级计量认证,占水利系统质检中心的61.4%,它包括了部、省、区域和流域的水环境监测中心。

    2.1.1 水环境法律法规与规章等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以来,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水环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这些均为水环境标准的贯彻落实与执行提供了执法依据。主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和法规。

    主要的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

    主要的部门(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珠江河口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已正式,共6篇21章742条,其中第六篇 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 共2章24条。第1章水环境影响评价,共有强制性条文8条,摘自《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DJ302-88(试行)和《江河流域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45-92。第2章水环境监测,共有强制性条文16条,摘自《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98、《水质采样技术规程》SL 187-96和《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2.1.2 水环境标准体系

    水环境标准体系是对水环境标准工作全面规划、统筹协调相互关系,明确其作用、功能、适用范围而逐步形成的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我国水环境标准体系,可概括为“六类三级”,即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卫生标准与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和水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六类,与国家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

    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卫生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的水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截止到2001年9月底为止,由国家环保总局主管颁布的水环境国家标准370项(不包括水环境卫生标准),占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总数的65.3%,可见水环境标准在整个环境保护标准中的地位。水环境卫生方面至少有国家标准10多项。

    水利部颁布水环境行业标准55项,其中水利部系统的国家级标准物质(二级)29项,水质分析测定方法21项,水质采样标准2项,水环境监测规范1项,水环境检测仪器、设备校验方法1项,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1项。拟编标准9项,起草标准1项,征求意见1项,送审标准1项。

    此外,制定水环境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还有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建设部颁布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方面的标准10多项,国土部颁布了地下水检验监测方面的标准等。而在“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中,水利工程中的供水节水专业门类所列13项标准中,只有1项已颁,其余12项一半仍处于拟编状态。

    2.2 节水灌溉

    国家、地方和各部委的节水灌溉方面的法规、条例、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灌区管理暂行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高标准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中,涉及节水灌溉领域的有3本标准共17个条文,即节水灌溉技术规范、泵站施工规范、泵站设计规范。在进行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这些条文。

    《强制性条文》的,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推动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过程和环节的技术控制,有利于整顿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它的与实施,是进行标准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是向建立由强制性的水利技术法规与自愿采用的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新体制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

    节水灌溉标准的制定有水利系统、农业系统和机械系统等,其标准种类分为国家、行业、地方与企业标准等4类。根据最近出版的“水利技术标准汇编 灌溉排水卷”统计(截止到2001年12月底),已有该方面的标准119项,其中国家标准(GB)25项,水利行业标准(SL)37项,机械行业标准(JB)57项。119项标准中农用泵标准51项,占总标准数量的42.8%,节水设备与材料标准44项,占40.0%。

    2002年8项农业灌溉设备国家标准批准,从8月1日起实施,8项标准的名称如下:

    ·农业灌溉设备 灌溉阀的压力损失试验方法 (GB/T 18688-2002)

    ·农业灌溉设备 小型手动塑料阀(GB/T 18689-2002

    ·农业灌溉设备 过滤器 网式过滤器(GB/T 18690.2-2002

    ·农业灌溉设备 过滤器 自动清洗网式过滤器(GB/T 18690.3-2002)

    ·农业灌溉设备 止回阀 (GB/T 18691-2002)

    ·农业灌溉设备 直动式压力调节器(GB/T 18692-2002)

    ·农业灌溉设备 浮子式进排气阀(GB/T 18693-2002)

    ·农业灌溉设备 非旋转式喷头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687-2002)

    在“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中,水利工程中的灌溉排水专业门类所列50项标准中,30项已颁,其余处于起草、拟编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标准中水利系统制定的仅有3项,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97)与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J 85-85)。

    节水灌溉标准的分类,在“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中是按综合技术、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材料、试验、设备划分的。也有按综合、工程、管理与材料设备或工程、产品、方法、基础与环保划分的。

    3 加入WTO对水环境与节水灌溉标准化的影响 

    3.1 加入WTO对水环境与节水灌溉标准化的机遇 

    首先有利于促进思想观念转变,提高我国国民的水环境保护与节水灌溉意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促进我们的思想观念进一步转向市场经济轨道,加快国内各项法律制度的建立或完善,使我国水环境与节水灌溉标准化进一步与世界接轨。 

    现在,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公约都把贸易措施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规定了相关贸易条款,控制跨国界的污染转移,保护候鸟、鱼、海洋动物以及濒危物种及其它们所处的栖息地,控制危险产品和物质的危害,保护全球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