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审计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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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审计法规

财经审计法规范文1

干审计十几年来,总是走不出审计结果不被利用这个误区,但从这份审计整改报告的字里行间,真实的看到了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真正感受到审计人员的辛勤劳动成果被肯定后的喜悦,真正体会到被审计单位真心诚意接受审计处罚并认真整改后的意愿。这不正是审计目的最好体现吗?这无疑是给我们审计人员认真干好工作注入了强心剂,更是给我们审计整改工作指明了方向。下面是审计整改报告全文,供审计同行共阅:

下附:(××县××中学关于对《XX县审计局关于对××中学2008、2009年度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整改措施)

贵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安排,于2010年11月17日至2010年12月6日,对我校2008、2009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报送审计,在听取了我校有关情况说明的基础上,形成了洛审报字【2010】90号审计报告,下发了洛审决字【2010】42号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我校两年来的收支和违纪情况,审计报告既合乎财经审计法规,又合乎我校的现状与实际,学校接受审计决定中的处理条款。

现就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如下:

1.认真学习财政经策、审计法规,提高理财水平。本次审计所反映的问题,说明了我们平时对财经、审计法规学习的不够,从而导致操作违规,把握不当。以后要加强政策学习,在把握政策及操作规程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逐步提高理财水平。

2.所有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勤工俭学收入、所有校内外零星收入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据实从会计中心核销。在遵循财经基本管理规程、保持原始凭据真实的前提下探讨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法,全力向规范化要求靠拢。

3.严格杜绝违规收入。本次审计我校违规支出达47.5万元,分别是高考教师奖励、高三教师补贴、平时加班费用的支出。在实施绩效工资以后,我们将严格控制奖金、补贴及加班费用支出,从学校制定的各项制度、方案上截断资金、补贴、加班费的发放的主渠道。坚决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加强教职工思想教育,宣传有关财经、审计法规,倡导教师的奉献意识,力争教师的理解,把握好政策尺度,做到在不影响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最大可能的减少违规支出。

4.严格审核收支票据。本次审计发现的两张不合规的票据提示我们,财务审核人员要求把收支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到该报的报,不该报的绝不报,虚假、不合理、过时的票坚决不能要,财务报销所需的附件一个不能少;财务人员将本着对学校负责的态度,细心、严谨检查,不马虎、不敷衍,以杜绝不合规的票据入账。

5.不再违规集资。2008、2009两年,我校在因校建工程欠款、校园文化建设等市、县安排重大活动项目的前提下,由于学校经费极端困难,不能支付活动的费用,针对具体活动先后两次集资款至1113000元,应付当时经费紧缺的现状。这些集资款至10月底,已经向洛南县教育局核实上报,纳入各级还款计划,逐步予以消化。

6.积极上缴罚没款。依照审计决定,按照审计决定的时效和金额积极将罚金上交县财政。

财经审计法规范文2

一、审计执法主体的衔接

法律由谁来执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确立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是设定执法权的关键所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中的主体地位和权限,但审计机关仍要注意执法主体的法律授权。比如,《条例》基本取消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私设会计账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或5000元以上5万元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基于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则无此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会计法》赋予了财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审计机关能否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回顾审计执法的,由于初期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出于对审计执法效率的考虑,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在发现一些违法违纪时,有时会依据相关的财经法规直接处罚,而没有考虑审计执法主体资格的获得。这一点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关于税款处罚的争执中集中得到了说明。

行政主体合法是行政合法的首要,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因而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再以审计为例,《商业银行法》第八章中多处规定,对金融违法行为由人民银行予以处罚。审计机关直接依据《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罚款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就是越权行为。在新形势下,审计机关必须加强执法意识,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权力。《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审计机关公告、移送处理、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执法主体资格,《条例》第三十条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二、审计处罚的法律适用

如何正确适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的协调统一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在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立法法》规定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比如,“同位价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但有时同位价的法律也会有不一致之处,比如同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拒绝、妨碍检查的,可给予5万元的罚款,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类行为却没有赋予罚款权,那么针对这一行为,能否罚款?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根据立法环境的变化和立法精神,就不应处以罚款。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该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却无此规定,而只规定了处分权,这些不一致之处,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应该得到重视。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法律冲突时的又一适用规则。比如《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是2年,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规定为5年。因此,对审计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是5年。再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而《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程序,审计执法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于《审计法》规定的各种时限过长,对一些紧急事项显得有些繁琐。针对无行政处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引入简易程序值得考虑。

三、审计报告的法律衔接

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书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内如何衔接也值得研究。比如,根据1999年中央两办关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由于文件规定与《审计法》并无冲突,因此,对同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审计机关既要依据《审计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又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署第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又以审计报告取代了审计意见书。

如何划分几种公文在内容和体式上的区别,也是一个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依据《审计法》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内容加以改进,抄送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作为责任界定的法律依据。更值得注意的是,审计项目如果与上级审计机关统一部署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相重合,那么,对同一个被审计单位,则要出具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又要出具领导干部任期(或离任)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其繁琐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也要注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再如,在审计处罚过程中,审计机关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代替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告知程序。由于《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审计法》是特别法,这就涉及到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两条适用规则不一致时如何解决的。总体上说,审计行为并不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但在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似有不完善之处。比如复议权利是在其后的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没有处罚前告知。审计报告对违法问题的公告,是否是一种比警告更严厉的处理处罚?是否应事前告知?被公告人如何享有行政、司法救济权?这些在审计体系构建过程中也应该得到重视。

四、与原有处罚规定的衔接

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如何做好与同时废止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之间的衔接也十分重要。其中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重要的法规适用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法律规范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律规范只能对其生效后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的法律规范。一个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法规,其对后果的预测是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作出的。如果允许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性,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也就没有了行动的自由,社会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运转。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仅此还不够,还要注意另一个重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法律法规适用的惯例,比如《刑法》第十二条对此就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条例》的正确实施十分重要。

在2005年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查阅的一般是2004年或更早时期的账目。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出发,我们对2005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还不能完全放弃引用1987年《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比如在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追究中,《条例》加大了处分的力度。如果《条例》关于对责任人处分的规定与《暂行规定》不一致,则只能是遵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暂行规定》或与《条例》相比中的较轻处分。再如罚款,《条例》基本没有赋予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行政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权,那么对于2005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我们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出发,就不能再适用《暂行规定》的条款,也就不能对行政单位进行罚款处罚。这样处罚才更符合当前公共财政体制的实际,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没有《刑法》明确,因此这两条原则尤其值得我们在法律法规的过渡期中加以注意,以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五、面对法律冲突时的选择

财经审计法规范文3

关键词:审计管理 问题 对策

目前,我国审计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审计管理工作也在逐渐完善。但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我国的审计管理工作还相对落后,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下面,我们针对我国审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我国审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管理理论相对滞后

目前关于审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比较薄弱,审计管理人员通常只能根据自身经验及相关知识进行对审计管理的分析判断,严重影响了审计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及权威性。同时,我国的审计管理理论滞后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在审计基本理论方面,其原则、职能、目标等均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合符审计管理工作实践要求及我国国情的理论体系;而对于实务理论方面,评价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等相关理论其广度、深度还不够具体,致使理论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其指导意义也被淡化。

(二)审计方法科学性不够、审计程序不确定

当前,我国的审计方法主要有账簿、报表及审查凭证等传统方法,缺乏必要的调查验证手段。现在不法分子其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也越来越高明,这些传统陈旧的方法很难及时发现违纪及错弊事实,是种重财务审计而轻经济及财经法纪的审计,对打击那些侵占国家资产的行为极为不利,同时对被审单位的经营管理改善也不利,难以实现单位的最佳经济效益。同时,审计程序及方法的不确定性对审计管理结果其正确性有很大影响。传统的系统审核方法因成本很高而逐渐被淘汰。现代审计更加关注成本效益,这样就会造成审计人员会对一些耗时却对审计结果有重要影响的审计程序舍弃,进而导致审计管理结果出错,对管理层决策的给出作出误导。

(三)审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需待完善

首先很多审计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虽对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相对熟悉,但对现代审计管理知识却相对欠缺,不符合现代审计管理的发展需要。其次,审计管理人员的其独立性不够,对风险的判断、识别能力还较差。最后,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目前仍处于初创阶段。若审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同时审计管理的职业道德欠佳,将严重影响审计质量。

(四)审计环境有待改善

当前在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中,审计管理体制受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审计需对政府的首长负责。这种管理体制制度使得审计环境变得较差。而另一方面,在审计法律方面,各法律制度间不协调,某些政策规章间相互碰撞、摩擦,使得审计管理人员在对该类问题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无所适从,这也便造成了同一审计不同结果的出现。

(五)审计信息不足

若审计信息不足,则将导致审计管理其深度及广度不够。目前企业均在实行集团化操作及层次化管理,这使得企业参与管理活动范围受到限制,以致其很难实现对企业管理信息的及时占用,也便缺乏了相应的改善企业审计管理的建议及措施。

■二、解决我国审计管理工作中所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加大审计的司法力度

审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是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质量评价的依据。我们应根据社会发展及审计工作的需要,适时颁布并对一系列审计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为审计创造越来越优越的环境。同时我们也应加大审计司法力度,对那些有舞弊行为的审计人员及被审单位进行严厉打击,同时也对其他的审计管理人员进行警示,保证审计管理人员对审计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从而提高审计水平及审计质量。

在颁布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国家也应制定出可对所有行业其审计管理进行指导的框架体系。企业依据此框架体系,可由其内部审计管理机构自行开发出合适的审计管理标准,企业的审计管理人员依据此标准对被审事项进行质量评价,这样便保证了企业内部的审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且有章可循。

(二)加快审计管理理论的研究

我国很多专项审计的起步晚且从事专项审计管理工作的人员相对较少,而那些有价值且理论相对成熟的成果也并不多。介于此,我们应由审计署进行统一组织,对那些关系我国专项审计工作发展的课题实施重点攻关,对其加大研究力度,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审计理论及方法,尽快获取某些相对成熟的且合符我国国情的相关审计管理研究成果,为我国审计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理论指导。

(三)改变审计模式

首先是应创新审计观念。我们应改变传统的审计观念,实施多方位审计,提出新对策。其次是要改进审计方法。我们应将审计由原本的事后审计转变成在事前进行控制,在事中实施监督的多层次、全方位动态审计。最后是应创新审计方式。我们应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开展联合审计及交叉审计,克服传统审计中存在的弊端,保证审计质量。

(四)提高审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要造就一批综合素质高、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审计管理队伍,这便要求审计机构要为审计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后续教育培训计划,加大培训的力度,不断使审计管理人员的审计技能得到更新。同时使他们对经济的分析、判断及预测能力不断提高,对审计风险的意识增强,使他们能够冲破传统的束缚,从观念、思想上都对审计风险有很深入透彻的了解,并能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可以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来对审计风险进行控制,提高审计质量。此外,也应加强审计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使审计管理人员都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最后,我们还需加强对审计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都应高度重视审计工作,保障审计管理人员应享有的待遇及其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帮助解决审计管理人员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及问题,帮助他们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各方面的干扰。

参考文献:

[1] 辛立国. 重视管理审计在商业银行内审工作中的地位――内部审计开展管理审计的必要性和意义[J]. 科技资讯, 2006;06

财经审计法规范文4

一、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在《审计法》第六章第四十九至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3、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5、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同时,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6、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可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行使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如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在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如果审计人员在公布审计结果时,没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就是。二是行使职权超越相关规定。它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行使职权超出了《审计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如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评价时对非评价审计事项进行评价,超越了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范围,就属于越权行为。

财经审计法规范文5

人大财经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是两个不同层面的监督主体。人大财经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人大实现国家经济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属于最高层、具有强制力、权威性的监督。它依据《宪法》和《监督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宏观地对政府的经济行为、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判定政府部门的经济行为、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政府审计监督是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同时也是保证政府的经济行为、执法行为健康运行、合法的一种手段,它依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微观地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财政、财务支出活动实施监督,判定财政、财务支出安排、处置是否违规。这两种监督,虽是不同层面,但它们之间有鲜明的共同点,也有着紧密的相连关系。即:二者都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托,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强制力,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执行为目的,履行各自所承担的监督职能。一个是从宏观上监督,一个是从微观上监督,两者结合起来,必然会对经济行为产生强大的约束力。

二、两种监督结合的理论性和实践性

从理论上讲,实现两种监督的结合,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首先,是两种监督互补的迫切需要。在法律依据和各自职能上,两种监督各具特点;在监督层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上存在差异,监督手段各有所长。从现实情况上看,人大财经监督仍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其中的重要原因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手段;而审计监督往往受行政干预,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难以完全体现。因此,人大财经监督需要审计监督的配合,审计监督也离不开人大财经监督的支持,二者是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的。第二,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预算审查监督与审计监督是加强民主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监管、保证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形式。二者有效结合,必然会增强监督合力。

实现两种监督的结合,具有较强的实践基础。首先,党的以来,我国加强了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尤其是十六大以来,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断加快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为两种监督的结合,奠定了重要基础。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两种监督提供了现实可能。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主要是靠市场配置和调节。政府审计监督相应地将工作重点放在公共财政和财务支出项目上,防止公共财政的流向和开支出现异常,保护国家资金安全。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借助审计监督手段,运用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依法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二者的结合从现实意义上说是可能的。其三,一些地方依照《宪法》、《监督法》、《预算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二者有机结合上也做了尝试,并且结累了一些经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密切了与审计部门的工作联系,了解和把握了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强化了预算审查,监督力度日益加大。各级审计部门受政府的委托,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并就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回答询问。这就突出了国家审计机关服务于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这种有益的尝试、实践,是审计监督由行政型向立法型的转变。两种监督模式的结合,形成了一定的合力,推动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

三、实现两种监督结合的有效途径

1.审计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要按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过程中遵循“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正确行使审计职能,严格遵守法定的审计程序和审计纪律“八不准”,全力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尤其要不折不扣完成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审计任务,反映情况要真实可靠,分析要透彻,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提供有效的依据。

2.人大与审计在知识和业务上实现资源互补。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自的人力资源和物质条件,联合开展活动。每年人大财经部门或机构和政府审计部门在研究工作计划时,要互通情况,尽量做到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上协调同步。在某些具体工作上,可以相互联合组成工作组,将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与审计监督部门的审计监督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监督。另一方面,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双方可以联合组织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知识讲座、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更好地为监督工作服务。

财经审计法规范文6

关键词:审计人员;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也是推进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它既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相关审计手段对单位内部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所进行的全过程监督。它对规范经济行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最终确保单位稳步发展。一、内部控制审计的重点区域即使最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也会因管理者的不重视,执行者错误的理解控制指示而失效,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促进良好控制环境的建立,发现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就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发现不足之处并予以纠正。内部控制审计的重点区域应包括:是否建立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制度有无违反《会计法》和有关的财经法规、是否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执行者是否能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等。以此来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二、内部审计未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

一是任命制的约束。我国一直实行任命管理体制,这种利益制约机制的存在使单位与主管部门之间形成了一定的依存关系。在开展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对违纪负责人提供的鉴证、评价及处理意见,还没有主管部门的一纸调令重要。这种现象的存在削弱了内部审计评价职能的作用,制约了审计人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工作质量的提高。二是内部审计人员的引导宣传力度不够。有些审计人员认为审计工作是得罪人的差事,因碍于人情面子,加之有较高的工作难度,就产生了畏难情绪,缺乏工作积极性。想要做好审计工作,首先需要得到领导的支持,营造一种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工作氛围。其次要注重宣传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发挥内部审计工作的导向性。三是内部审计职能发挥不够。内部审计具有较强的鉴证、评价、服务职能,在开展审计监督的同时,应不断强化预警、监督、决策、协调、促进职能。帮助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树立审计人员的工作威望,提高审计工作的认可度。

三、完善内部审计的措施

1.提高对内部审计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9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事业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这一规定是我国实行内部审计的法律依据。如何使《审计法》这一规定得到贯彻落实,提高对内部审计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是当下管理层急需解决的问题。

2.完善内部审计的设想

各单位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为各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提供审计技术方法咨询、搞好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交流探讨,充分发挥国家审计机关的领导带头作用。

3.加大理论研究与宣传力度,为内部审计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理论是实践的指南

理论研究与宣传不到位,是制约内部审计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应重视内部审计理论研究,重视内部审计成果的报道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应重视辖区范围内审计机构订阅审计报刊及相关审计法规的征订情况,作为审计机关指导审计人员的一项基础工作,改变我国内部审计机构普遍存在理论上、认识上、工作上的封闭现状,为提高广大内审人员的理论素养,拓宽视野创造条件。要重视内审成果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审计报刊,及时报道内部审计查处的案件情况,及时交流内部审计监督的新方法、新经验,及时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的先进典型,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促使单位部门领导提高认识、重视内部审计工作,主动将内部审计作为加强决策管理的有效手段,及时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而为内部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上级机关负有内部审计工作监督与指导的责任,应将内审理论研讨,先进经验、技术的推广,典型案例报道,内部审计相关法规进行汇总,在此基础上创办各类刊物,及时反映和宣传内审工作,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提升内审人员业务水平做出贡献。

4.切实利用内部审计的成果

就审计结果而言,并不在于审查出了多少问题,最重要的是针对查出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效果。只有把审计建议落到实处,加强管理,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这样的审计才有深度、有力度、有实效。要做好审计意见的落实工作,就要定期进行回访和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做到条条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内部审计应在于帮,目的在改。一方面应该从政策和法规上进行引导;另一方面从业务上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其规范会计核算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有效利用审计成果,扩大内部审计的影响。

5.内部审计队伍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