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考核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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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考核制度

完善考核制度范文1

关键词:综合绩效考核;分类考核;日常考核;沟通

综合绩效考核制度起源于企业,后又被应用到事业单位当中。由于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目标、性质等方面有所不同,因此,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在事业单位的应用存在着诸多问题。交通运输部烟台打捞局(以下简称烟台打捞局)是交通运输部所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2003年以来,救捞体制改革烟台打捞局逐步实现企业化运作,综合绩效考核制度也被引入到烟台打捞局的管理体制当中,并对改进的工作和提升绩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企业化运作的不断深入,烟台打捞局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呈现出些许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市场的发展。本文以烟台打捞局为例,对综合绩效考核制度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烟台打捞局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综合绩效考核的关键在于如何做到真实和全面。真实,即要反映出被考核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将偏差降低到最小程度;全面,则是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信息与评价,而非“独”或“专”采取某一人、某一方面的信息。从这两个关键点入手,烟台打捞局的综合绩效考评方案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考核标准单一化

从组织机构的类型看,烟台打捞局组织机构分为机关处室和基层单位两部分,而且两部分的性质与职能不同,机关处室主要为综合管理部门,例如财务处、组织处、党委办公室等,基层单位则多为生产经营部门,例如百通公司、银河轮渡公司等。性质与职能的差异决定绩效考核方案不能是单一的,而应该具有部门特点,但烟台打捞局的绩效考核方案缺乏差异性,考核标准单一化。一方面,机关处室与基层单位的考核标准较单一。烟台打捞局各部门综合绩效考核方案多是根据《交通运输部烟台打捞局综合绩效开合工作实施方案》(以下成为方案),再结合各部门实际制定。《方案》以履职情况为考核重点,兼顾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学习情况,对这五个方面进行考核。但这种考核比较适合行政人员的综合绩效考核,因为他更多的是针对工作人员日常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企业内部的考核,对于企业对外效益和影响的关系程度较小。另一方面,各个基层单位的考核方案也缺乏针对性。打捞局有14个基层单位,且多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各自业务类型、目标也不尽相同,例如百通公司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要工作,银河轮渡公司以船舶专业化管理、进行长途运输等为主要业务,烟台海员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培养航海类职业人才为目标。对于这些基层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更多的定量性评估指标对其进行考核,仅施行一套考核方案显然难以显示各个单位的业绩和工作效果。

2.考核过程简单化

烟台打捞局综合绩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办法,考核依据主要参考职工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员工最后综合考评分数是由公司领导、部门经理和普通工作人员各自平均分结合相应权重组成,其绝大部分工作都是通过打分进行,这种考核方式难以全面的反映员工的实际工作绩效。首先,“一锤定音”的年度考核,往往注重的是员工的工作结果,而对工作过程有所忽略,这难以全面的考核出员工实际的工作绩效,特别是对于那些从事日常管理、勤务工作的员工,其工作多繁复琐碎,年终难以看出工作有突出的业绩,但其日复一日的平淡工作就是对单位的最大贡献,这类岗位仅仅进行年度考核显然有失公平,考核结果缺乏激励力。第二,仅仅采用年度考核,容易产生“近因效应”, 由于评估者对新近发生的事情印象深刻,对较早以前被考核对象的工作表现则容易淡忘,因此被考核对象往往在考核前的一段时间尽力表现良好,以求获得较高的评价,导致考核结果失真。

3.考核信息不全面

烟台打捞局综合绩效考核主要依据员工的个人总结进行,这种考核方式涉及员工工作的信息量少,往往难以体现实际工作情况。首先,考核者与被考核员工沟通较少,员工个人总结常常“报喜不报忧”,而领导或考核者不与被考核员工进一步的沟通,难以全面获取员工的工作信息,考核结果缺乏说服力。第二,缺乏广泛的群众意见,从打捞局整套的综合绩效考核方案来看,考核偏重于单位的内部考核,而对外部评价有所忽视,尤其是对于基层生产经营性单位,考核不全面,结果就会发生偏差。例如,百通公司销售部员工工作的考核,仅依据其个人的售楼量进行综合绩效考核,显然没有体现出“综合”的意义,其客户对所购楼盘是否满意、对服务人员态度等相关内容是否满意,这些外部评价也是“综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的考核方案中这方面的考核有所缺失。

二、烟台打捞局综合绩效考核制度的完善

找到了现存综合绩效考核制度的症结所在,要不断的向“真实”和“全面”的综合绩效考评制度靠拢,可以考虑从以下几项工作着手:

1.应用分类考核

烟台打捞局作为一个整体,虽然有统一的战略和工作指导思想,但其各个工作单位都有不同的性质、具体目标和工作任务,因此不能用单一的评价标准衡量所有人的工作绩效,而应考虑开展分类考核。分类考核即以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依照不同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目标等对不同性质的工作设立不同的评价指标,进行针对性考核。具体来讲,首先,对于机关处室部门等综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偏重责任意识、事务处理能力、协作能力等工作过程方面的考核,其定性考核较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性考核偏多,因为从事综合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少有直接的数据成果,因此可以采用等次描述,对各等次用数据或事实进行具体和清晰的界定,以此作为评价标准;第二,对于基层生产经营部门工作人员则应偏重于业绩、创新能力等工作结果方面的考核,因为基层生产经营部门工作成果多以数据的形式呈现,例如百通公司的房屋销售量、船厂的船舶制造量、港务处的年旅客吞吐量等,其定量考核比重较大。基层生产经营部门绩效考核的定量标准,可以考虑以上级下达的目标数据作为标准,也可以考虑使用上年的数据、历年平均值、最高单位值等作为参照标准,通过实际完成值和参照值对比,发现偏差,判断业绩。在此也应当注意,不论是综合管理部门的考核,还是基层生产经营部门的考核,都应当把握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从而综合、全面、准确、真实的考核各个工作岗位的实际绩效。

2.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针对年度考核有失公平原则,缺乏激励性,易产生“近因效应”的情况,应当及时开展日常考核工作,使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从而更加写实的考核员工的工作绩效。首先,平时就当注重考核资料的积累,例如要求员工写学习记录和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员工各自的学习工作情况,或者按月、按季做个人工作总结、自我评价等,避免单一的年终个人总结“报喜不报忧”或有失真实性等情况的发生,为绩效考核提供信息依据。第二,变单一的年度考核为月度考核、半年跟踪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将个人年度目标分解到每季度甚至每月,每月或者每季度对照分解目标进行考核,1因为月度考核能够把考核工作做在平时,逐步积累,做到日常考核有参考,年度考核有依据,考核更加全面和客观。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能有效克服“近因效应”带来的影响,2减少仅靠年底凭印象打分带来的不公平性。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也应到考虑个考核单位的特殊性,以百通公司为例,房地产开发工程的进行是受季节因素影响的,冬季寒冷作业量低,在此季度考核中,应到考虑到实际情况,而不能仅仅以工作成果来衡量本季度的工作绩效,这也正是不能单一采取日常考核或者年度考核,而要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重要原因之一。

3.注重与绩效考核相关主体的沟通

绩效考核中应加强各类相关主体之间信息的传递与沟通,以使考核主体更能全面了解被考核员工的工作具体情况,对其工作绩效做出客观评价,不断提高员工积极工作的意识和动力,最终实现综合绩效考核的激励与鞭策作用。首先,加强考核者与被考核员工的经常性沟通,例如建立面谈机制等,通过有效的交流沟通,一方面,可以使考核者获取被考核员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可以使被考核员工充分了解其所在部门对其的期望目标,从而进一步明确下一步的努力方向,促进打捞局整体绩效的提升。第二,加强考核者对被考核员工以外相关主体的沟通,其中包括,同事、下属等与被考核员工的有直接工作关系的内部员工和客户等与被考核员工相关的打捞局外部人员,与这些人员的沟通可以从侧面获取被考核员工的工作信息,作为自我评价和总结的补充,进一步排除员工自我评价与考核者自身的主观性因素,更加客观的把握员工的工作绩效。通过上级、同事、下属、客户的评价和自我评价,获取被考核员工全面的工作信息,形成一种360°绩效考核制度,充分真实地评定员工工作的实际效果和业绩。

通过开展分类考核,将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并积极与绩效考核相关主体沟通等工作,不断完善烟台打捞局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使考核结果更加真实、全面。只有有了真实全面的考核结果,才能反映出员工工作的不足与漏洞,最终实现综合绩效考核工作的目标——进一步激励员工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烟台打捞局的整体绩效。我国其他事业单位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也存在着与烟台打捞局相类似的问题,各单位在解决各自问题时,不仅要从分类考核、日常考核和沟通等各方面入手,更要注意与各自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考核方案。如此,综合绩效考核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马海志.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完善企业绩效考核体系[J].中国勘察设计,2009(11):25-28.

[2] 周敏等.某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弊端分析[J].人才资源开发,2004(12):19-20.

完善考核制度范文2

关键词:建立和完善;高校干部考核反馈制度;思考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1―0207-02

1 干部考核反馈的现状

由于高校人事制度未超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模式。干部依然存在能上不能下,人员能进不能出的情形,考核结果很难与干部的责权利挂起钩来。实践中往往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干部处理力度不大或处理不及时,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把考核工作更多地理解为一种评优,存在着照顾、搞平衡、轮流坐庄的倾向,使得考核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形式,失去了应有的激励和评价作用。

在实践中,考核结果特别是年终考核结果往往被认为是“内部资料”,组织部门很少对外公布,一般情况下被考核对象很难了解到具体情况,对个人考核情况的反馈更是缺乏。而根据管理学原理,考核反馈是绩效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主要通过考核者与被考核者之间的沟通,就被考核者在考核周期内的绩效情况进行面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找出工作中的不足并加以改进。考核反馈的目的是为了让职工了解自己在本绩效周期内的业绩是否达到所定的目标,行为态度是否合格,让管理者和职工双方达成对评估结果一致的看法;同时,管理者要向职工传达组织的期望,双方对绩效周期的目标进行探讨,最终形成一个绩效合约。由于考核反馈在绩效考核结束后实施,而且是考核者和被考核者之间的直接对话,因此,有效的考核反馈对管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健全考核反馈制度,是当前管理干部教育、管理及选拔任用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2 建立干部考核反馈制度的意义

(1)搞好管理干部考核的反馈工作,是干部考核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分别把反馈作为换届、届中考察进行民主评议和定期考核工作的基本程序。

(2)考核反馈有助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得好与坏,关系一个单位、部门的发展。对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领导班子进行全面深入的考核,了解掌握了领导班子的结构状况、团结程度、工作运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考核机关如果能及时地以恰当的方式向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进行反馈,肯定其正确、成功的方面,指出其存在问题特别是一些迫切需要解决而尚未引起重视的问题,对于及时解决和处理这些问题,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班子和管理干部的威信,都有积极的作用。考核班子,并不一定要调整班子,即使是存在一定问题的班子,通过考核反馈,帮助、指导其解决问题,加强了班子的建设,也达到了干部考核的目的。

(3)考核反馈是干部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对管理干部考核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组织上了解干部德才表现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干部的有效方式,体现了组织上对干部的关心、信任、爱护。考核过程中,干部最关注群众的反映,能集中精力审视自己、进行反思。因此,考核反馈对干部实施教育具有独特的功能:首先是针对性较强。考核机关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比较准确地了解掌握了干部的长处和不足。在此基础上,指出干部的优缺点乃至存在的问题,干部整改能对症下药,突出了教育内容的针对性,比平时泛泛地表场或批评效果更好。其次,干部比较容易接受。利用考核反馈对干部进行教育,考核机关的特殊地位和考核反馈工作的特殊氛围,以及考核组的反馈有理有据,指出的优缺点准确度高。于部对反馈的意见比较心悦诚服,对干部形成一定的压力和动力。有利于干部振奋精神,激发斗志,端正行为,改进方法,把工作做得更好。

(4)考核反馈有利于提高考核工作质量。一方面。可以对考核机关及其成员起到督促、提高的作用。因为要对考核对象实施反馈,考核结果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公正,这就要求考核者在考核中工作必须深入细致,全面地、多渠道和多层次地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必须对听到的意见、反映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使考核结果中肯定的方面恰如其分,存在的不足和缺点实事求是。另一方面,实施考核反馈有助于检验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度,甚至可以起到纠正错误、弥补不足的作用,使考核结果更全面、更准确。

(5)反馈有利于打破管理干部考核工作的神秘感,扩大干部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通过考核反馈,可以增进组织部门与领导干部的思想交流和沟通。同时,检查考核工作质量。反馈是组织考核“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坚持群众公认原则的具体体现。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反馈考核情况,充分听取干部群众对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群众对考核反馈工作的监督,不断促进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3 干部考核反馈工作的原则、内容和方法

3、1 考核反馈工作原则

(1)思想政治教育原则。要掌握和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和方法,研究探索实施考核反馈工作,真正发挥考核在搞好班子建设和管理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把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考核反馈工作的始终,使考核反馈成为管理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部分,成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方式,将思想政治工作和考核反馈工作在目标和方法上融为一个有机整体。

(2)激励原则。考核反馈重在激励,通过全而客观准确地评价管理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表现和工作实绩,公正评价和肯定干部,激发干部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引导干部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履行职责,不断改进工作,使优秀者戒骄戒躁;称职者总结经验,寻找差距,转变作风;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者汲取教训,振奋精神。

(3)警戒原则。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反馈缺点和不足,给予指导和警示。及时制止和防范班子和管理干部的不规范行为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将其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干部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讲具体,尤其是对那些能力平平,工作得过且过,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一些苗头性错误,但又不够纪律处分的干部要严肃指出,促使其重视,认真对待。使干部在不断修正错误、提高素质中保持工作积极性。

(4)导向原则。给干部工作以正确的评价,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要求和培养目标,以及干部存在的缺点不足,提出

合理化建议,让干部明白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的同时,深切感受到组织上的关心和信任,引导干部自觉地保持和增强那些有效、优良的行为,改变或消除无效的、不良的行为,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

(5)一致性原则。考核反馈要依据考核标准,反馈结果要保持与群众公认、组织认定、个人认同的一致性,反馈的情况要和考核结果及其运用保持一致,保证考核反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2 考核反馈内容

考核反馈,其内容主要是围绕《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班子和干部考核的内容进行反馈,并与《规定》所列评定档次的标准在内容上保持基本一致,力戒随意性。考核反馈连同反馈谈话记录应一并建档存查。

3、3 考核反馈的方式、方法

(1)集体讲评式。召开考核反馈大会,将反馈的内容在全体被考核的领导干部中进行讲评。

(2)民主生活会式。采用民主生活会的方法进行反馈,一般以一个班子为单位进行,除班子成员参加外,单位中层及群众代表也可旁听。考核机关先就班子整体情况进行公开反馈、班子成员就反馈内容进行讨论,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代表班子进行表态,然后由考核机关将班子成员的书面反馈材料发给本人,班子成员根据个人的反馈内容逐个自我表态,最后由考核机关进行总结,提出整改要求。

(3)个别座谈式。每个领导干部都由考核机关单独进行个别谈话反馈,可以针对不同岗位、不同性格、不同干部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谈话方式。反馈的实施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口头反馈,适用于时间紧迫,意见统一,认识一致或事由简单,结果明确等情况下进行;另一种是书面反馈,比较正式、严肃,把反馈内容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本人。反馈方法应视情况采用直接反馈和间接反馈。

4 考核反馈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切实加强对考核反馈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重视是做好考核反馈工作的保证,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和精力,只有获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才能获得人员、经费和时间上的保障。同时,要把平时对干部的了解掌握与考核时对干部的了解有机结合起来。

(2)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考核反馈,要从党的事业出发,出于公心。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做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轻描淡写,不回避矛盾,努力使干部通过反馈,在思想上得到一次净化和升华。

(3)抓好反馈后整改措施的落实。反馈只有和考核结果的应用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考核意见反馈后没有进行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必须加强跟踪督查;对基本称职的干部,实行半年到一年的诫勉期,诫勉期内无改进或又出现新问题的,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4)注意反馈工作的方式方法。首先,反馈要及时,在评价完成之后即提供反馈;其次反馈要讲究方式方法,面对面地向被评价者反馈,帮助被评价者分析,通过比较被评价者的自评结果和他评结果,帮助被评价者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还有,反馈要分步进行,讲究程序。一般应该是,先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反馈,交换意见,再向班子其他成员反馈。对一些群众反映有较大问题的,考核机关可跟主要领导商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进行反馈。

(5)创新高校领导干部考核形式。使干部考核反馈经常化、规范化。加大对领导干部的日常考核力度,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要采取届中考核、年度考核、干部试用期满考核等多种形式,努力做到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每一个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并如实反馈。

参考文献

[1]陆扬琳,时构建高校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思考[J],扬州大学学报,2004,(1)

完善考核制度范文3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医院会计;会计改革

我国现行《医院会计制度》,是财政部、卫生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我国医院特点,参考国外非盈利组织财务会计制度,于1998年11月17日颁布并于1999年1月1日实施的。这次改革借鉴了企业财务会计改革的经验和国际惯例,是医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重大改革。它为医院适应市场经济、参与市场竞争注入了新的活力,是医院会计同国际惯例接轨、迈向医院会计现代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现行医院会计核算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将会计要素分为五类,即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现行制度改变了过去将会计科目分为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两大类的划分方法,会计要素更明确,平衡关系更加清楚,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医院的经济活动,也使中外医院会计的交流更具有实用性。

第二,明确了医院收支性质,建立了“大收入,大支出”概念。医院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医院的所有收入均是事业性收入,相应的支出均为事业性支出。

第三,明确了医院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范围。医院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医疗收入与药品收入分别核算。

第四,取消了奖励基金与事业发展基金的提取,规定了成本的列支范围,直接增减事业基金,使医院的资金使用更具有灵活性。第五,药品核算与管理更加科学。现行医院会计制度简化了药品出入库核算手续,将药品折扣直接打入药品进销差价,当药品售出时,折扣才算收入,避免了药品收入的虚假性。

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医院的财务管理、提高医院的会计核算质量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改革步伐的日益加快及中国加入wto,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愈来愈显现出不足及局限性。笔者结合实际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

第一,现行医院会计核算制度对成本的核算不够准确,管理费用分摊不合理,应考虑增设“财务费用”以及相关间接性费用的过渡性科目。管理费用所包括的范围较广,除医院管理部门的费用外,还包括为医疗、药剂、管理等部门服务的辅助部门的费用以及借款利息费用等。管理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医疗服务成本、药品销售成本和制剂产品成本,最终影响到收支节余和净资产。而现行医院会计制度简单地将管理费用按人员比例在医疗成本与药品成本中进行分摊,不能准确反映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笔者建议,增设反映医疗支出与药品支出的相关间接费用的过渡性科目,用于归集属于医药成本但不能直接进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的各种间接性费用,月末再按人员比例在医疗成本与药品成本中分摊;增设“财务费用”科目,把原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在“其他收入”中核算的存款利息收入统一归集到“财务费用”一级科目中核算。

第二,增设“累计折旧”科目,避免医院资产的虚增。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应按固定资产原值计提“修购基金”作为提取折旧的一种变通方法,提取时只增加“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和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再加工材料等,不冲减固定基金,直至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完毕之前,账面上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始终保持原始价值不变。笔者认为这种对固定资产、固定基金、修购基金的账务处理不合理,提取修购基金时未设置“累计折旧”会计科目,不能反映固定资产净值,会引起医院资产和净资产虚增。故建议设立“累计折旧”会计科目,计提折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并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净值,使资产负债表反映医院实际总资产及净资产,便于报表使用人正确理解有关信息。期末“固定资产”账户余额仍为原始价值,“累计折旧”账户余额为已提折旧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项目列示在固定资产项目下方,两者相抵后的余额应为固定资产净值。此方法的优点是将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目金额、“固定资产净值”项目金额与“固定资产原价”项目金额相比较,可以获得医院整体固定资产新旧程度的信息和使用状况,便于会计报表使用人作出相关决策,也可避免医院资产和净资产的虚增。

第三,进一步完善资本性支出会计处理程序。医院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如购置房屋和设备、固定资产改良、大型维修等,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均应从修购基金或事业基金中列支,不对医院的当期效益发生影响。即购置或接受固定资产时,一方面要借记“专用基金———一般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另一方面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直到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或盘亏时,才按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笔者认为,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这种核算方法,尚存在一定的弊端。如部分中小医院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发生大量的资本性支出,而这些支出在修购基金和事业基金中不能完全列支时,由于《医院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列支方法,只能从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中直接列支,即发生资本性支出时,借记“固定资产”和相应的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固定资产的这种核算方法,其一是不利于考核单位及负责人的业绩和经济效益。净资产的增减变化是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然而因采用这一固定资产核算方法造成的净资产忽增忽减,会使考核结果出现很大的误差。其二是不利于固定资产实有价值的动态反映,容易导致单位家底不清,实力不明。其三是会导致支出的虚增,使医院当期甚至当年的收支结余受到很大的影响。所以,现行医院会计核算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医院会计可借鉴企业会计的核算方法,取消“固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固定基金的期初余额减去评估固定资产净值后转入“事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原值与净值之间的差额记入“累计折旧”科目。

第四,应改进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坏账是医院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现行《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年度终了,医院应按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医院的坏账损失主要发生在出院病人欠费这一环节,与“应收医疗款”相关,提取坏账准备时不能将“在院病人医药费”包括在内。笔者认为,应按应收款项账龄长短,依据不同比率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期限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参考文献:

完善考核制度范文4

一、实行检察长列席制度的意义

一是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进行法律监督。一方面可以防止和纠正法院承办人对案件事实的曲解或汇报案情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另一方面对有意见分歧的案件可以阐明检察机关的意见、观点和法律依据,虽然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通过发言来影响或说服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接受检察机关的意见,至少也可以给审判委员会最终决定提供参考。

二是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从被动列席的角色中转换出来,做到对案件、对法律负责。要把列席审委会的讨论过程当成一个“事中”监督的过程。

三是有利于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一旦检察机关的意见和观点没有被法院审判委员会采纳,法院最终审判结果与检察机关的期望相距甚远,存在定性上或认定事实上的错误、量刑畸重畸轻,那么则可尽快研究对策,采用其它途径进行监督,如果审委会讨论研究的是有关其它审判工作,检察机关则也可尽快从中了解法院有关审判工作思路和部署,并以此为借鉴相应部署检察工作。

四是有利于查明案情。针对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在会前并不了解案情,受办案人执法水平、认识能力、工作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有时汇报材料不能完全反映案情,委员们往往不能详尽地了解案情,以至在事实上影响了决策意见,导致案件的错判。如果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就能够及时对遗漏的案情、检察机关用以指控犯罪的证据进行补充说明、阐明案件定罪、定性、适用法律依据,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实行检察长列席制度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不完备。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最早是在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原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如果对审判委员会不同意,有权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人常务委员会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列席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在此后的1979年和1983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再未提及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反而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在这里,不但没有规定检察长应列席哪些、哪类案件,而且只是说检察长“可以”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并不是“应当”或“必须”列席。

2、列席监督的范围不明确。相关法条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监督的范围和具体职责,难免使得法院以此而消极应付。

3、缺乏列席的必要程序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检法两院必须密切配合,而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从而在客观上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如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由谁决定,法院何时通知检察院、检察长在审委会上发言的内容及次序安排。

4、列席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检察长在列席审判委员会过程中,法律监督职能如何发挥、发言的地位和作用怎样,对案件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法院应如何采纳,产生的分歧怎样处理等等都不明确,使由此产生的审判监督效果具有不确定性。就目前而言,检察机关列席审委会大多还停留在就案论案上,对如何充分利用该项制度,及时了解法院处理有关案件思路和观点,及时发现和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办案和工作中乃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质量的研究总结不够,从而使执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效果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5、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情况偏少。一是检、法两院配合不够,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院的密切配合为条件,由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缺乏程序上的保障,法院一般不愿意主动要求检察长列席。二是检察机关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这一权利的行使重视不够,缺乏主动性。检察长可能并不了解审委会讨论的时间安排,虽然希望列席但因缺少沟通而错过时机。三是检察机关只注重列席审委会对公诉案件的讨论,而对民事、行政、经济等其他类型案件很少列席,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列席的案件范围。

实践中,为加强两院工作交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不少地区的法检两院已达成共识,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和探索。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暂行规定》,对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作了硬性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明确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必须通知检察长列席的五类案件,以及可以通知检察长列席的六类案件,同时,还就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具体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

三、完善和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思考

1、立法完善

完善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增强法律监督权威性。建议在对现有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修订与完善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案件范围、列席的任务和列席的具体程序,并就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时的发言权和建议权等问题,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从法律制度上予以保障,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以便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作用。从实践上看,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种:(1)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疑难的案件;(2)是合议庭与检察机关在案件定性定量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3)是审判委员会或检察长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案件。

2、司法实践完善

强化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检察机关要变被动为主动,凡是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列席的案件,检察机关要主动提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要求。以便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作用。首先,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检察院要设专职人员经常保持与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密切联系,适时掌握法院的审判活动,善于及时发现和预测有必要列席的案件,迅速向检察长反馈情况,以便提前作好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准备工作。其次,要灵活运用审委会的“列席权”,当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审委会时,检察长可以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代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使“列席权”落到实处。第三,在列席审委会时,检察长应代表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审判监督权。检察长可以充分了解案件决议过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作必要的补充。会后,对审委会的错误决定应当提出监督意见,加以纠正。第四,针对目前审判委员会启动程序不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过多,一般案件也提交审委会讨论,应当建立检察机关审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区别重大疑难案件和普通案件,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启动程序。

对检察长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应当根据案件性质依法作出不同的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所独享,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性质属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精神,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是程序问题,而非实体问题。而对于检察长监督的方式,应当在审委会结束后,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的意见。但作为例外,对于检察机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允许列席的检察长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这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可以提出抗诉,是我国的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检察长发表处理的意见,有利于审判委员会全面、充分了解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公正的裁判。检察长发表意见的时间,应当在各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总结审委会意见前。主要是考虑检察长的意见不应当对委员发表意见产生不当影响,这与院长应当最后发表意见的理由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

审委会对刑事案件的讨论时,应由刑事案件的公诉人或者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机关的承办人汇报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以及法律依据,防止案件的主审法官在汇报时,汇报不实或者避重就轻,造成审委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除此之外,在行使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检察长还应对案件管辖、送达期限、提交程序、审判委员会的组成、到会人数、审理和表决程序、回避制度的执行等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的意见应记录在审判委员会记录中。

再次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产生的法律效力:

虽然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必须引起审判机关的充分重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不能只流于形式,要切实起到应有的作用,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产生分歧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所发表的意见,虽然不能直接否定合议庭或法院承办人的意见,但可以促使各审判委员会委员对该案件有全面的认识,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意见,还应当记录到审判委员会的记录里。如果检、法两院意见分歧较大,主持会议的人民法院院长应暂时中止审理争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由相关部门完善证据、收集法理依据,然后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上接第90页)

4、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不断强化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用制度来约束各级干部,规范履职行为。加强管理监督,主要是上下级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实行监督责任制,对因监督缺失造成职务犯罪发生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完善举报监督机制,鼓励群众对林业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完善考核制度范文5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意义;途径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是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安全各项目的总和。社会保障由四个部分组成: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从21世纪初中国人口已达13亿,这一庞大数字预示着国人的生存安全已提到日程上来。近几年,中国流动人口数量持续增长,大量农村外来务工人员及城市内无业、失业、准失业人员生活困难,且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这部分人员的不满情绪不断增多,其中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致使社会刑事案件发案数递增,社会矛盾越来越大。因此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确保民生安全的第一要务。随着中国社会体制的转型,大批劳动力年龄偏大、文化素质低,而他们恰是下岗分流的“主力军”。这批劳动大军为中国创造积累了半个世纪的财富,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但目前我国社保普及面小,保障项目较单一,除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农民、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尤其是40、50下岗未就业者,没有资格享受公共资源。现在,他们又是上赡养老人,下供养子女读书的支撑者。如果他们在生活中得不到社会保障,将给整个家庭带来震荡,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老弱病残的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儿童成人教育经费需要迫切解决。再从我国独生子女的状况来看,第一批独生子女已长大成人,由两个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将成为中国家庭的主流。尽管他们的文化素质普遍比父辈高,就业率高,但家庭、工作的稳定性极其脆弱,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他们将面临更为沉重的家庭负担,深陷于各种矛盾中。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进一步巩固、贯彻、实施,减轻人口负担,加快国人摆脱世代贫困的速度。尤其是在广大农村,生产力水平参差不齐,很多地区仍以体力劳动为主。养儿防老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不争的事实。50年代到70年代,成年人面临这样的问题:生七、八个比生一、两个孩子养老送终更可靠,同时家里出现一个摆脱贫困的“拯救者”的机率会更大些。后果是人口猛增,生活的负担更为沉重。与此同时,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急需财产继承人,不吝惜罚款的超生,两种现象恶性循环。要从这种怪圈中走出来,中国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解除人们生老病死、失业、伤残和隐性失业的后顾之忧。进而减少计划生育阻力,人民安居乐业。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完善有助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水平的提高。劳动者得以解除家庭负担,轻装上阵,专心致志的从事本职工作,为国家创造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政府会有充足的时间和能力提高人民的文化生活水平,这样才能从整体上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养、思想道德素质、民主法制意识。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推动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调节社会经济关系,消除分配不公的消极作用,维护社会公平。中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政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就要求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要积极推进配套改革,确保国有资产少流失、不流失,必须理顺各种经济关系,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开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杜绝与挪用公共财政社会保障等基金,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保证国家财富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私人企业、商业、服务业也要建立私人退休金制度和其他福利制度,杜绝资方车轮战术占用大量廉价劳动力,使劳动者通过社保享有生存权。建立社保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劳动力流动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力的配置必须通过市场进行,优胜劣汰是市场规律的作用。人的智力、体力、环境等自然和社会的差异,尤其广大农民收益和社会风险的增大,不可避免地使个人收入差距扩大,一部分人失业、破产。这就要求国家向低收入的穷人提供救济,对老人提供医疗津贴、房屋津贴等。扩大社保覆盖范围,使各种用工形式、各种所有制形式的职工都享有劳动保障,从而使市场竞争更法制化、公平化、人性化。

完善考核制度范文6

关键词:质量监督;问题;对策

一、新时期质量监督工作在经济发展中地位和重要意义

质量监督是国家对企业的一种技术性的行政控制属于宏观经济控制的范畴,是根据政府的法令、法规、对产品过程和服务质量、企业保证质量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监督的活动。自1979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发展很快,成绩很大。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不仅是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宏观控制的重要职能,而且是是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需要;是提高产品质量竞争能力,发展对外贸易,保障我国经济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企业提高素质,减少生产中的浪费,改变生产检验工作的落后局面,提高企业质量保证的水平重要工具。

伴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进程不断加快,质量监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与日俱增。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对所掌握的大量产品质量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就可以客观地、科学地反映出一段时间内质量的情况。同时,提供给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改进完善对工业生产的宏观指导;提供给有关企业,可以作为企业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完善质量保证条件的依据。由此可见,质量监督不仅有事后监督的作用,还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因此,在质量监督工作中,需要各在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互相理解和支持,经常交流信息,共同发挥产品质量监督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强化质量监督工作并形成强大的监督力度,才能使监督工作在改革中得到稳步的发展。

二、当前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企不分,权责不明晰

质量监督部门职能转换不彻底,常常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形成科学决策,造成责任不清和决策失误,难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目前,很多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存在办事手续繁杂;管事过多;职权交叉、重复,相互推诿、扯皮现象。这不仅较大程度地干预了企业生产的经营活动,引发效率不高,加重企业负担,造成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还难以有效地发挥,还承担了本身不该包揽的许多专业性、技术性等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严重影响了自身职能的科学、有效的发挥。例如,当前市场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制约机制和行政手段,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地方垄断、政府保护主义比较突出等等。

(二)组织机构不完善,人员安排不科学

职责分工随意性大,机构重叠庞大,片面强调增加人员,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不仅增强了部门领导的官员定位和官员意识,滋生和不正之风,也给财政造成了沉重负担。同时,由于长期以来编制和管理等原因,部分监督人员学历不高,监督管理理念与手段相对落后和陈旧,缺少创新性、多形式、多渠道、高质量的服务。另外,有部分监督人员是半路出家,导致监督队伍中专业人员奇缺,使得监督队伍整体政治思想观念不坚定,职业道德不高,工作纪律松散,使得质量监督检查面目前难以达到应有的范围,显得力不从心。

(三)监督管理程序不规范,管理制度落后

当前质量监督过程中透明度差,形式主义、、地方保护普遍存在,监督者缺乏外在监督,被监督者的知情权、参与权不受重视,、等违法犯罪现象常易发生。[1] 并且电子政务发展迟缓,现代化、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效率化、廉洁化、低成本的电子政府模式在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鲜有采用。我国各企业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仍然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严管厉察之下,而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显得苍白无力。

三、新时期推进质量监督工作的途径

(一)整合监管资源,统一监督执行标准

政府可以授权认可机构,认可机构管理认证机构,相互支持、配合,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实现其要求。如美国的认证认可机构是政府授权搞一个中心,统一形成综合能力,以适应合格评定内容的要求。同时,避免在一个国家,同一件事,权、政出多门。美国认证认可近似于强制行为。中国应当加快和完善相关部门职能的调整和转变。具体到我国情况,政府可以在省级监督机构下设数量适当的职能部门,便知合时人数,对全省各地市监督机构的人、财、物进行垂直管理,并对各地市监督机构的人员资格标准提出统一要求,其编制依据各地具体情况由省动态管理,与机构编制部门协调,拿出计划,逐步设立。[2]

(二)加快相关法制建设,支撑质量监督顺利实施

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和主体质量行为,提高质量监督水平,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保证。因此,必须加快制定修改相关法律,强调规范化和统一性,尽量减少人为的影响,使每项工作无论大小,都有严谨性和科学性,自成体系。例如,现代的法制计量已包括以下领域:商业贸易、医疗卫生、人身安全、环境监控、服务、国库监督等。但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对所有的法制计量领域实行全面监督,而是各有侧重。中国也不应当例外。政府除了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和初次检定管理外,在计量方面不应当再对企业进行干预。只有依法进行质量监督,才能提高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应,更好地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含金量。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确保监督质量

新时期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建立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新时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完善和中国加入WTO的要求。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强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正是基于加强诚信建设的需要。针对不符合质量规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将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记录备案。对不合格的各方责任主体,除了通过信用建设进行约束外,还从市场监管的角度,把质量不良记录与其资质年检挂钩,将不合格的质量责任主体清除出商品市场,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规范,从而确保监督质量。

(四)提高质量监督队伍整体素养,保证高质量监督

时代的发展呼唤建立一系列新的制度,而制度贯彻的好坏最终通过高素质的队伍实现。首先,队伍建设不在于人多而在于精干。我们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监督无小事的观念,加强质量监督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建设,培养和树立爱岗敬业、勤政廉洁精神,确保质量监督人员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为此,在选人用人上,我们充分考虑质量监督的工作特点,尽量把政策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自律意识强,严谨、诚信、可靠的优秀同志选拔到这一重要岗位。其次,在能力培养上,尽量多创造学习和锻炼的机会。除了要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精通专业技术规范外,鼓励质量监督人员开拓创新,如精通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及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对新出现的各类突发问题,能够有条不紊的妥善处理。最后,为保证完成质量监督机构受委托的特有职能,就须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因此,建立质量监督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是深化质监机构改革最重要的内容。如把考核认定工作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计划编排,还要专门编制培训教材并公开出版发行,建立起能胜任质量监督工作的全面的高素质专业能手,以此来保证检测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

(五)搞好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鉴定,总结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

有效、适时地进行质量项目的监督检查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重要手段。通过项目检查,可以发现问题,纠正违规,总结不足,监督整改。要特别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工序、重点试验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强质量监督通病的治理研究,适时推广质量通病控制示范项目。同时,监督检查本身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改进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和检查效果,处理和纠正违规要注意实事求是,客观适当,既要敢说、敢管,又要说得正确,管得科学,管得有效果。[3]

参考文献:

[1]周东泉.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体制性缺失与对策性思考[J].工程质量,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