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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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入账价值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1

《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条件为: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不能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但这里的“相关税费”包括哪些税费,这些税费是否都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等问题,至今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注册会计师考试通用教材、各院校财务会计教材以及关于这个问题发表的一些文章等,对“相关税费”的处理都不一样。笔者认为“相关税费”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价外税增值税;(2)价内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及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3)交换双方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过户费、评估费、手续费、佣金等。

二、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原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是否计入换入资产成本,笔者认为:一要看换入资产的计价基础;二要看税费与换入、换出资产的相关性。

一般来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是以公允价值还是以账面价值计价,增值税销项税都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应抵减换入资产成本;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不抵减换入资产的成本。

营业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等价内税费,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情况下, 不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按照业务性质确认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或者冲减资产处置损益;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情况下,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实际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管是以公允价值还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价,价内税及附加都计入了换入资产成本了,不同的是,在以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 价内税及附加已经包含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中了,所以不用将计提的价内税及附加重复计入换入资产成本。而在以账面价值计价的情况下, 账面价值本身是不含价内税及附加的,所以应将计提的价内税及附加单独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在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价的情况下,与换出资产有关的费用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与换入资产有关的费用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在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价的情况下,相关费用应全部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三、相关税费会计处理案例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计量公式如下:

支付补价一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收到补价一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确认的交换损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

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用包括:增值税销项税;与换入资产有关的费用。

不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包括:价内税及附加;与换出资产有关的费用。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的计量公式如下:

支付补价一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收到补价一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交换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费。

[例1] A公司用库存商品一批换取B公司生产经营用设备一台,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A公司库存商品账面价值为120万元,公允价值(与计税价格相同)为128.2万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1.8万元,交换价格为150万元,交换时收到补价9.6万元,以现金支付设备运杂费0.5万元。B公司设备账面原值为170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公允价值(与计税价格相同)为12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0.4万元,交换价格为140.4万元,以存款支付补价9.6万元,以现金支付商品运杂费0.6万元。假设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交换双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假设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交换双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假设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交换双方均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判断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因为9.6/150=6.4%

第二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设备入账价值=换出存货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8.2-9.6+21.8+0.5-20.4=120.5(万元)

第三步:确认交换损益

交换损益=换出存货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存货资产账面价值-不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128.2-120-0=8.2(万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205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0

银行存款 9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8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8000

库存现金 5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0

B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判断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因为9.6/(140.4+9.6)=6.4%

第二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库存商品入账价值=换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0+9.6+20.4+0.6-21.8=128.8(万元)

第三步:确定交换损益

交换损益=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120-(170-10)-0=-40(万元)

第四步:会计记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700000

借:库存商品 128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

银行存款 96000

库存现金 6000

借: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易损益 400000

固定资产清理 400000

(2)假设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交换双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判断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因为9.6/150=6.4%

第二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设备入账价值=换出存货资产账面价值-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20-9.6+21.8+0.5-20.4=112.3(万元)

第三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12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0

银行存款 96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8000

库存现金 5000

B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判断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因为9.6/(140.4+9.6)=6.4%

第二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库存商品入账价值=换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0-10+9.6+20.4+0.6-21.8=168.8(万元)

第三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700000

借:库存商品 168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0

银行存款 96000

库存现金 6000

[例2] 甲公司用一项无形资产交换乙公司一项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80000元,累计摊销10000元,计提减值准备1000元,公允价和计税价均为100000元,此交易收到补价6400元存入银行,此交易应交营业税5000元,城建税350元,教育费附加150元。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8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93600元,以存款支付补价6400元。假设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交换双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假设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交换双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假设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交换双方均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判断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因为6400/100000=6.4%

第二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换出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100000-6400+0=93600(元)

第三步:确认非货币易损益

交换损益=换出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换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不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

=100000-(80000-10000-1000)-(5000+350+150)=25500(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93600

银行存款 6400

累计摊销 1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00

贷:无形资产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

营业外收入 25500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判断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因为6400/(93600+6400)=6.4%

第二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93600+6400+0=100000(元)

第三步:确定交换损益

交换损益=换出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换出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93600-80000-0=13600(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00

银行存款 6400

投资收益 13600

(2)假设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交换双方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判断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因为6400/100000=6.4%

第二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换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80000-10000-1000)-6400+(5000+350+150)=68100(元)

第三步: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68100

累计摊销 1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00

银行存款 6400

贷:无形资产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判断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因为6400/(93600+6400)=6.4%

第二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换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80000+6400=86400(元)

第三步: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86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00

银行存款 6400

参考文献: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2

【关键词】外购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差异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表述为:无形资产是指用于商品或者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税法对无形资产的表述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两者的明显差异在于是否强调“可辨认性”。因为商誉(无论是自创商誉还是外购商誉)并不能单独分离或者划分出来,所以商誉不具有可辨认性。由此,会计上并不确认“商誉”,而税法上将商誉视为无形资产的一个类别。

会计上确认资产通常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外购无形资产在会计确认时仍然采用这一方式,将实际支付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的合计数作为入账价值。所得税会计也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而税法上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一般情况下两者并无差异。但如果企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加以确认。货币的时间价值决定了现值系数不大于1,因此折现后的金额合计数会小于最初购买时的合同价款。即是会计上的入账价值会小于所得税会计所确认的计税基础。

二、外购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与税前扣除

1.外购无形资产的摊销

(1)摊销方法的差异。会计处理上,企业通常根据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来确定摊销方法。而税法上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这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日常核算中采用了直线法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摊销计算,在进行所得税会计时,需要采用直线法重新计算。

在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的残值应视为零。但会计处理上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该无形资产的残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会计的摊销总额会小于其入账价值。然而,税法却没有这样的规定。税法不确认无形资产的残值。

计提减值准备也是影响无形资产摊销金额的另一个因素。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至少每年应对所购买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有充分且恰当的依据表明该项资产确实发生了减值,则应该提取合理的减值准备金额。然而,税收并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所以一般情况下税法不对各项资产确认减值准备。

(2)摊销年限的差异。根据税法的一般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有关法律或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会计上则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认。

2.外购无形资产税务处理的特殊考虑

当使用寿命不确定时,会计处理上不要求摊销,只在持有期间每年进行减值测试。税法中要求所有无形资产(除商誉)按不低于十年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在不考虑减值的情况下,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过程中,会计上的入账价值并不会发生改变,而计税时摊销金额不为零,两者会产生差异。这种差异会导致计税基础小于入账价值,即会产生应纳税额暂时性差异。

计提外购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根据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在持有无形资产期间,如果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减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而由于税收的特殊性,税收一般不承担企业风险。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因而并不会因为会计上计提了减值准备而改变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了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其入账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外购无形资产的处置

在资产的处置过程中会计与税务处理上有许多相同点。例如无形资产出售时,会计采用差额法计算当期损益。所得税会计在计算该项应纳税所得额时也采用类似办法。但是,因为会计和税法的规定不全相同,差异仍然是存在的。除去可能存在的摊销年限不同以及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外,更重要的是“视同销售”的差异。企业转让一项无形资产,其目的和方式是多样的,但是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并未改变。

四、外购无形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最低摊销年限为10年,而会计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差异是否有必要存在?设定最低摊销年限的原因有二。一是为了企业利用摊销年限对应纳税额所得额进行随意调整,对会计利润进行操纵。二是基于无形资产的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会计上由于没有明确的确认标准,大多是靠企业自身的估计,企业以此确定的摊销年限往往不尽合理。倘若税法和会计在此统一,笔者认为可减不必要的差异。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200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2007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披露等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许多大公司主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报表,对无形资产进行披露。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要求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会计方面实行的重大举措。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新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新旧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就无形资产准则来说,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无形资产的内涵、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准则适用范围及无形资产内涵的比较

(一)准则的适用范围不同

旧准则规定“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同时提及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商誉;而新准则明确规定不适用商誉,商誉在企业合并相关准则中规定。同时,新准则规定矿区权益和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也不适用于本准则。

(二)无形资产内涵的界定不同

旧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内涵的界定是“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以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专指商誉;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可辨认性”要求非货币性资产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是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新准则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因为这类内部产生的无形项目几乎不能或可能永远不能满足准则中的确认标准,特别是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标准。这种规定可以减少企业利用商誉进行利润操纵的机会。商誉与其他无形资产不一样,它不能独立于所在的企业而单独存在。因此,笔者认为,新准则更确切地界定了无形资产。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誉这种无形的财富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众多企业家都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和潜在的收益性,也都愿意花更多的金钱和精力去建立它。因此,迫切需要单独的会计准则对商誉进行明确规定。然而,新准则中只有在合并报表中对其有少量的涉及。

从以上两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界定可以看出,新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专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并且将商誉排除在外。

二、无形资产确认的比较

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的无形资产项目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新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基本上有两个,即:“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是在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确认的规定上,新旧准则有了明显的不同。旧准则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取消了这一规定,并且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我国没有比较活跃的资本市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在实际中难以操作,因此旧准则规定以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随着市场的发展、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的开放,国外的会计准则对中国的会计准则有很大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向国际靠拢,强调公允价值的运用。

三、无形资产计量的比较

(一)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的无形资产有很多种取得形式,有外购的,有自行开发的,也有投资者投入的等等。无形资产的取得形式不同,它们的计量标准也不同,新旧会计准则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1.购入的无形资产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价款的延期支付超过了正常信用期限时的会计处理是:在时间短、金额不大的情况下不强调货币的时间价值、不考虑利息因素;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而延期支付具有融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进行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借款费用准则的应予以资本化。

新准则强调时间概念,在购入无形资产的计价中用到了现值,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达成了一致。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在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计价规定时,没有区分研究与开发费用,而是规定企业所有的研发支出全部作为当期的费用,但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注册费和律师费应予以资本化;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按本准则规定处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和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1)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旧准则将研发全部作为费用处理,这符合稳健性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但是不符合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的划分原则,低估了企业研究开发成本的价值;新的无形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相同,符合会计基本原则。

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认为,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对于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由于发行当时股票没有明确的市价,因而应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即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预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从以上新旧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新准则取消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经济事实,提高决策的有用性。同时,也更加注重接受无形资产投资核算的公允性,与国际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更加趋同。

4.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形成的商誉没有单独列示,作为合并价差,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并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即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定为无形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不能担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为商誉的部分,应予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关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旧准则中更多强调以历史成本计价,新准则则更多强调以公允价值计价,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二)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旧准则对无形资产不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规定其后续支出作为费用处理;新准则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且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以摊销。新旧准则对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1.无形资产摊销

新准则提出了确认预计净残值的标准,即如果有第三方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或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才可以确定出无形资产残值。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为入账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已经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扣除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

2.摊销方法的变化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按照反应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摊销,对于无法可靠预期实现方式的按照直线法摊销;旧准则中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没有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内含经济利益的方式,即没有反映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旧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也就是说,所有无形资产都应采用平均摊销的方法。这一处理方法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只是为了简化实务操作。但无形资产在经济寿命期内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常常是最初阶段很大,随后很快衰减。简单地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法将收益与成本进行合理配比,有悖于摊销的实质。

3.摊销期限的变动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应当是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而旧准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强调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期限。旧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在其预计年限内进行,但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情况下,则无形资产摊销应在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进行。如果不存在受益年限或有效年限,则应在不超过十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

四、无形资产披露的比较

无形资产披露对于反映企业的无形资产信息至关重要,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在披露方面进行了变更,充分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与原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更加合理与完善。

(一)披露的内容多样化

在旧准则中,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有: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土地使用权,企业还应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用作抵押品的土地使用权的金额等。在新的会计准则下,企业还应增加披露以下内容:1.当期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3.无形资产摊销方法。4.作为抵押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当期摊销额等情况。5.当期确认为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4

一、无形资产的确认原则、确认范围与计量模式之不足

1.确认原则不足。目前我国对无形资产的确认原则以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为依据,规定无形资产必须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①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按照这个原则,自创商誉成本的不确定性导致会计上对其不予确认。由于商誉是由各种因素(如所处地理位置、品牌知名度、经营管理人员能力或售后服务等)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没有哪一笔支出能够确定是为创造商誉而支出的,同样也难以确定哪一笔支出创造了多少商誉以及这些支出的受益期为多长。因而,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对企业外购商誉即并购商誉加以确认入账,而对自创商誉不予确认入账。当一个企业购入另一个企业时,其购入成本超过被购企业净资产的部分就是商誉的价值。事实上商誉并非并购时才产生,自创商誉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企业的一种独有的可能在未来带来超额收益的经济资源,是企业为创造知识产权而不懈努力形成的。自创商誉与并购活动没有必然联系,在并购之前就已经存在于被并购企业,只是由于建立在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基础上的传统会计没有反映而已。显然,对外购商誉计价入账而对自创商誉不予以确认,有悖于一贯性原则。

2.确认范围过窄。按《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有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包括计算机软件、专利、版权、电影、客户名单、抵押服务权、捕捞许可证、进口配额、特许权、客户或供应商的关系、客户的信赖、市场份额和销售权等,其范围明显较我国大。随着经济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互联网上的域名、质量认证体系、绿色食品标志等不断产生,这对我国无形资产过窄的确认范围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3.计量模式的局限。计量是会计系统的核心职能,计量的关键在于计量属性的选择。国际会计准则提出了五种不同的计量属性: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场价格、可实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其中传统惯例是以历史成本计量资产。然而,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以及会计信息相关性要求的提高,以历史成本原则为基础的计量模式开始使以知识为代表的无形资产的计量感到力不从心。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此种计量模式虽简单易行,但缺乏合理性,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这样处理使得企业自创无形资产成本不能得到全部确认,同时也不符合收益和费用配比的原则。大多数无形资产在尚未开发成功的会计期间里可能不产生任何收益,却要负担大量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而在开发成功以后,受益的会计期间仅负担少量的申请、注册费用,这显然很不合理。因而,忽视这类商标、品牌、商誉、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的计量显然是失策的。传统的会计计量模式以历史成本原则为基础,主要是面向过去,而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誉、人力资源等主要是面向未来,且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这一切都要求改变现行滞后的会计计量模式,以提高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前瞻性与信息披露的充分性,降低决策风险。

二、知识经济时代自创无形资产如何确认、计量

1.扩大自创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对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不论是外来的还是自创的均应确认入账,以满足一贯性原则的要求,尤其是自创无形资产不要仅局限于《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而要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一致性出发,对自创的商标、品牌、非专利技术、质量认证体系、绿色食品标志、环境管理体系等新的无形资产均进行确认,以全面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

2.对自创无形资产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计量。目前资产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所采用的基本方法有以下三种:①成本法。将历史成本按照评估基准日的计价标准计算,再减去应扣损耗和贬值来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这种方法比较客观,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随意性。但是有些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难以确定甚至与实际价值相去甚远,因此,该方法在无形资产的评估中用得并不多。②现行市价法。以现行市场价格为计价标准,据以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这种方法要求有一个充分的市场条件,而目前我国的交易市场还不够活跃。同时,无形资产相对于其他资产来说有很强的个体特征,这在客观上限制了这种方法的使用。③收益法。通过估算被评估无形资产的预期收益并将其折算成现值,据以确定被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这种方法比较能体现无形资产的意义,只是评估过程中的未来收益需要预测,内含报酬率也需要操作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因此收益法的主观性比较强,但在实际的无形资产评估中使用得比较多。以上几种方法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无形资产。对于自创无形资产,应根据不同种类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模式进行计量:

(1)专利权、商标权等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确认的无形资产,可采用成本法,其最终入账价值不仅包括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登记费、律师费等相关支出,还包括研究与开发费用。在会计处理时,为防止开发项目可能遭受的失败,在相关无形资产没有正式取得之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可以设置“研究开发费用”科目,用以核算为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等所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注册登记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待开发成功后再予以资本化,转入“无形资产”科目;开发失败则予以费用化,一次或分期转入当期损益。

(2)对于非专利技术,由于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承认,因此最初入账价值应以研究与开发费用为准,具体操作可参照(1)的程序。

(3)对于商誉,由于其与企业整体资产不可分割,对其成本费用也无法单独准确划分,但商誉的本质是可以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资产,因此可比照收益法估价入账,也可采用以下公式进行计量:企业商誉=(企业年利润总额÷行业年净资产利润率)×预计使用年限-企业账面净资产。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5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质,而对生产经营较长时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故对无形资产的界定和特点的把握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无形资产无实物形态,但通常又依托于某种实体。

二、无形资产为所有者和经营者持续带来超额经济收益,并由一定主体控制。拥有无形资产会给企业带来长期的经济效益,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排他性在市场经营中表现为独占与垄断,企业拥有它能带来超值收益。

三、无形资产是企业的一项生产要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要具备人、财、物这些传统的“有形”的生产要素,还要具备专有技术、商标权、专营权这些现代的“无形”的生产要素。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新的无形资产在不断出现,其项目不仅仅局限于以上几项,其次,就某一特定企业而言,能否构成其无形资产,是否具备延续性,还要作具体分析。

按其是否纳入“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为准,可分为纳入“无形资产”核算科目、作为资本支出处理的无形资产,以及不纳入“无形资产”核算科目、作为收益支出处理的无形资产。前者如企业有偿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后者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一般遵从谨慎原则,不作为资本支出而直接作为收益支出从当期损益中抵扣。所以,无形资产并非限于账面上列示的属于资本支出的部分,还有相当部分是“账外”的无形资产,对于这些无形资产企业不能忽视。

确定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具体方法:

当以无形资产的成本费用摊销为目的时,由于摊销是对成本费用的补偿,受税法和财政法规的严格规定,因而只有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无形资产才能据以补偿;对于那些费用支出收益化的无形资产不得摊入成本。

当以无形资产的投资、转让为目的时,其对象就是被投资或被转让的单项无形资产。不论该项无形资产是账内还是账外,不论该项无形资产是自创还是外购,不论其费用作为资本支出还是作为收益支出,都可以列为评估对象,按照评估值入账。

当以企业产权变更为目的时的整体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无形资产评估,其评估对象是发生产权变更的企业整体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结果分析入帐。

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无论无形资产在账内还是账外,帐务处理时都必须关注无形资产各项目的特点,以判断其是否符合无形资产的条件,是否应该纳入无形资产管理,以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

一、专利权

应注意对以下情况进行复核,初步判断其是否具备价值。

第一,专利权的残存有效期限。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不能续展。

第二,专利权人是否按规定缴纳年费。因为依照我国专利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专利费用可能导致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第三,该专利有无涉及侵权诉讼、无效诉讼。

二、商标权

应注意对以下情况进行复核,初步判断其是否具备价值。

第一,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注册的商标。因为商标权是由注册而产生,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容易发生侵权行为,使用意义甚微。特别是国家规定必须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商品,不得使用未注册的商标。

第二,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否已接近续展期。对已接近续展的商标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该商标的合法性。因为商标在续展时,可能因违法而被撤销。二是在注册商标转让许可使用合同中应明确由何方负责办理续展,续展费用由谁来承担。

三、土地使用权

对土地使用权,财政部曾于1995年下发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使用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并单独立账反映。对以出让方式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土地基准价的土地,估价后在备查簿上进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不作调整。

对于租用所有权属集体或农村所有的土地,承租方缴纳租金和相关税费,虽然其土地所有权、收益权不属于承租方,但由于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拥有长期使用权,在此期限内,土地租赁的价格会是怎样的变化趋势,应当根据土地所在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价值,是否应该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四、商誉

商誉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能获取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这是由于企业所处地理位置的优势,或者由于经营效率高、历史悠久、人员素质高等原因,与同行业比较,可获得的超额利润。

商誉是不可辨认的资产,通常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帐务处理,即该企业整体评估时,按收益法的评估结果高于成本法的评估结果的差额,确定为商誉的入账价值,为负值时,则为负商誉,不存在入账价值。

特别需要关注商标和商誉的关系,商标与产品相关,商誉是企业整体声誉的体现,两者有区别,也密切关联,如:与商誉相对应的企业超额收益中含有商标因素的作用,商标的价值是由商标所带来的效益确定的,而带来效益的原因在于企业的产品质量、信誉、经营状况的提高。所以,在判断入账价值时,要特别注意,根据具体经济行为确定商标和商誉的入账价值。

五、矿业权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在判断其是否具备入账价值时,首先要依据并审核该矿业权所涉及的矿床勘探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验收备案证明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备案书等外部资料的真实性,其次是分析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指标和财务资料等内部资料的合理性等。

六、发电量指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和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十一五”期间,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逐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纯凝汽式燃煤机组,电网企业不得为违规建设的发电机组提供并网服务。

按期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可继续按照关停前上网电价转让发电量指标。纳入各省“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规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在一定期限内(最多不超过3年)可享受发电量指标,并通过转让给大机组获得一定经济补偿。

所以,发电量指标具备市场交易价值,可以有偿转让,应将发电量指标纳入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

七、污染物排放指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和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按期关停的机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转让其污染物排放指标,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和水利部备案。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6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盈余控制;有效约束;漏洞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会计信息已经成为人们进行各种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2006年2 月15 日,财政部了由1 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 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应用指南组成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与旧的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不但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在会计政策选择运用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且更有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企业财务透明度,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加可靠和相关的会计信息。但是,新的会计准则仍然存在一些漏洞使企业可以在此大做文章,进而操纵企业利润。

一、新会计准则主要变动对盈余操控的约束

(一)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准备对盈余控制的有效约束

在旧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准备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也是上市公司操纵企业利润的一个常用手段。新的会计准则从引入资产组、减值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以及明确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的处理方法使资产减值准备更加完善。

1.资产组的引用

旧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应按照单项资产集体作减值准备。但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往往没有市场价值,只存在企业内部价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使用价值,如果其中某个单项资产无法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不能准确地核算该项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因此,对这类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具有准确性,经常会出现多提或少提的情况,企业可以通过这种计提方式的不确定性虚增或减少企业利润。

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即: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当某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企业应当将其归属于某一资产组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组一经确定后,各个会计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其合理性以及更改的原因和前期及当期资产组的新情况。资产组的引用规范了企业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标准,使企业对单项资产的计提做到了有法可循、有据可依。

2.减值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

新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了对减值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使其更加客观、合理。目前,企业资产可回收金额应按照新准则所规定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要依照上述两项来确定,也就是说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资产的费用后的余额或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一项高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说明企业的资产并未发生减值,无需计提减值准备。例如:某企业2008年6月购进一台设备,入账价值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为8万元,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09年末对该设备进行减值测试,预计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60万元,处置费用为13万元;如继续使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为3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2009年末该资产的账面价值=100-(100-8)÷10×1.5=86.2万元,可回收金额=60-13=47万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为35万元。依照新会计准则,该资产发生的减值为86.2-47=39.2万元。

新会计准则通过改进对减值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方法,使企业在确定减值资产的可回收金额时并不是从企业单方面来确定,而是要考虑到该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因此有了双重的计量标准,使得资产的可回收金额更加真实、可靠。

3.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的处理方法

从会计信息稳健性要求考虑,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需要等到资产处置时才可以转出。旧准则对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剩余使用年限中如何继续计提折旧、进行摊销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故使许多企业可以在这个问题上大做文章。在新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在剩余的年限里合理地分摊该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旧会计准则下企业经常可以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来控制企业的利润,当企业利润上升时多计提减值准备;相反,当企业利润下降时再将减值准备冲回。然而在新会计准则下这种情况会大幅度的减少,因为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只有在处置该项资产时才可以进行会计处理。从这一点来说对企业想利用减值准备进行舞弊或操纵会计利润有很好的防范性。

(二)新会计准则中研发费用处理对盈余控制的有效约束

无形资产研发费用的处理是新会计准则中的一大亮点,它使得企业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其所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在旧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成本计量有如下规定: “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 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我们可以看到,在旧准则中无形资产入账成本的依据仅为其取得时发生的各种手续费用,而无形资产的自身价值和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使用价值并没有在无形资产的成本中反映出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过低,无法体现自创无形资产其应有的价值。

新的会计准则将自创无形资产划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并且明确规定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含义。同时,新会计准则规定在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开发阶段以是否符合资本化为标准,符合资本化的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而不符合资本化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新会计准则将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费用按照不同阶段进行不同处理的合理性一目了然,并且符合会计处理中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由于在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过程中,开发阶段的费用往往要大于研究阶段,其成果也是企业未来收益的源泉。因此,如果把开发阶段的费用完全计入当期损益,会使得企业当期的利润下降,而该项无形资产开发成功正式投入使用后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收益由于没有承担其费用又会使企业的利润增加。所以,对企业自创无形资产费用的阶段性划分以及对资本化条件的明确界定,使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更为合理,并且企业不能通过研发费用来控制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三)新会计准则中存货计价方式对盈余控制的有效约束

在旧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对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有五种,分别为: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并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发出存货的成本,并且也成为一些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例如:当物价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就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使利润减少;相反,当物价下降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就会减少企业的成本使利润增加。

新企业会计准则考虑到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地反映货物的流转,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这一举措使一些生产周期长、原材料价格变化大且较频繁的企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使这类企业无法像以前一样根据自身的利益来操控存货成本,进而无法通过存货计价方式人为操控企业利润。

(四)新准则中债务重组对盈余控制的有效约束

1.债务重组的定义

在旧会计准则中对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债务偿还条件,均可作为债务重组。因此,在旧会计准则中对于债务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发生财务困难或无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均可以与债权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然而,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将债务重组的定义更改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让步的两个实质性条件。这样一来,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而是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作出让步的事项排除在外。这两个前提条件将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对新准则的滥用和不恰当地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从而避免利润的虚增。

2.债务重组的计量依据

新会计准则中用公允价值替代了旧准则中的账面价值。这样一来,债务人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当以受让的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该项资产的入账成本,解决了资产的虚增问题,使会计报表更加真实、可靠。

旧会计准则下以“账面价值”计量,在这种情况下虚增资产价值的情况很容易发生。虽然旧准则并未规定债权人必须作出让步,但是在我国绝大多数债务重组事件中债权人是作出了让步的。因此当债务人以非资金资产偿还债务时,资产的账面价值往往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而债权人则是将债权的账面价作为该项非资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在重组日到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段期间导致了资产价值的虚增。即使期末计提资产准备,但是由于某些资产缺少相对活跃的市场或是企业本身不愿意计提减值准备等原因致使资产价值虚增。

二、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利润操控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