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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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1

[关键词]教学改革 民事诉讼法学 模拟法庭

近年来,随着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张,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人数迅速增加。在就业压力逐年加大的形势下,传统的法律原理讲授型教学模式更是备受指责。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培养计划,也将实践教学作为一项重要的教学内容。

一、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

因法律渊源及培养目标的不同,两大法系的法学教学方法也有明显的不同。大陆法系的教学内容偏重于对法学理论的传授、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析,教学目的意在培养学生的理论思辨能力,教学资料一般由系统的、有着严格部门法区分的学者论著和法典注释构成,教学方法强调教师的系统讲授而不是与学生讨论。英美法系以培养法律服务型人才为目标,旨在将学生训练得“像律师一样思考”,强调对学生分析问题、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等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而判例法的渊源,为通过分析司法判例来了解法律原则与获得法律知识提供了大量的经验材料。因此,教学方法主要是案例分析法。该方法以判例为研究对象,教学内容强调对法官思维过程的探求以及对思维结果的分析、推理,并不强调对基本概念的阐释及原理的演绎,也不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教学过程注重师生之间的互动,在教师的带领下组织学生对判决的意见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我国法学教育方式的改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在亲缘关系上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因此教学方法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大陆法色彩。课堂教学以讲授知识为主,辅之以作业练习、课堂讨论、指导论文撰写和专业实习等。但随着高校扩招,学生人数的增加,在很多的法学院系中,作为辅助环节的内容不同程度地被弱化,理论知识的讲授成为主导的教学方法。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变化,传统的教学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各种教学方法的改革在一些法学院系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比如案例教学法的引入。案例教学法在主要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英美国家是一种最主要的教学手段。英美案例教学法的本质却是对原汁原味的案例的研读,目的就是要锻炼学生们从纷繁复杂的案情陈述中一点点剥离出案件的实质。我们的案例,是经过加工整理过的、更适合教学的案例,问题的设计也是由老师进行,这和英美法系完全由学生自己从原汁原味的案例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的基本做法并不相同,最终使得英美的案例教学法又成为一种本土化改造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举例法。

除案例教学法外,模拟法庭教学也是法学方式改革的有益之一尝试。模拟法庭教学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模拟法庭教学最主要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对司法案件的实践,提高学生的司法技能,培养学习兴趣和主动性的学习态度。但改革中同样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许多课程难以用模拟审判的方式进行。在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中,法理学、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就很难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即使是在那些可以适用模拟法庭教授的课程中,也存在着实体法课堂只注重实体结果的推导,而程序法课堂仅注重程序的演进等明显的部门法特征,导致学生难以对诉讼形成整体的、全面的认识。

三、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的改革方向及措施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既有自身理论体系又具有极强实践性特点的学科。在传统教科书的整体构成方面,理论性的知识大多体现在总论部分,侧重于对诉讼理念与意识的培养,而分论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各种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更侧重于实际操作。通过对总论部分理论知识的学习,使学生深入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则,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结构,培养良好的诉讼意识,为法律思维的训练奠定基础。此后,在具体制度的学习中,辅之以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进一步培养学生们的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适用能力。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不必完全迎合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可以由教师对案例的原始材料进行适当的加工整理,以使案例脉络清晰,争议焦点突出,并设置针对性较强的问题。教师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来阐释理论,学生也可以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案例进行分析,以检验对理论知识的掌握。

在学生们初步具有了诉讼的意识以及发现、分析并处理事实和法律问题能力的基础上,进入审判程序的学习阶段。此时理论的讲授、案例的分析应该退居次要的位置,观摩庭审、模拟审判等方式应该成为主要的教学方式。观摩审判,既可以走出去,到法院去进行观摩,也可以请进来,因为法学院现有的模拟审判实验室完全可以胜任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模拟案例的选择,要选取那些案情复杂、争议较大、证据较多的真实案件,以避免出现双方当事人将书、答辩书宣读完毕之后无话可说的尴尬。在模拟之前,除角色安排以及各自分组准备之外,教师无须做过多的指导,学生们也无须做过多的演练,避免模拟异化为演戏,以锻炼学生的谈判和庭审辩论能力,以及临场应对、制作规范法律文书的能力,最后由教师,也可以邀请法律实践部门的人士共同对模拟审判进行点评。

综上,民事诉讼法的教学方法,应该是一个由理论讲授、案例分析、观摩审判、模拟法庭以及理论、司法能力测试相结合,针对不同教学对象、教学阶段和教学内容的多元化的综合方法体系。

参考文献: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2

(一)民法教学的现状。1.民法的课程设置。课程是高等学校教学的基本单元,是高校教学计划的核心内容,课程的性质及其组合方式不但影响高校教学活动与教学过程,而且直接影响到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1]297因此,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对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民法学作为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且民法学内容繁杂,难以在一个学期完成讲授,故民法学内容也涉及到系列子课程的安排、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搭配等问题。据笔者调研,综合性大学法学院或法学专业的民法学必修课,多分为民法学(一)与民法学(二)两门课,共6-8学分;另设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选修课。而政法院校则将民法学课程拆分为:民法学(一)、民法学(二)、民法学(三)、民法学(四),必修课约为12-16学分,另设民事案例或民法总论案例研习、物权法案例研习等案例分析课程。民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为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念、现行民事立法的基本制度,所用教材多为国家统编教材或由民法权威学者主编或独著的教材,教材多以理论教授为主,少有案例分析和难点研讨。2.民法的教学方法。所谓教学方法,是在教学中为完成一定的教学目的和任务所采取的教育学相互作用的活动方式总称,是以解决教学任务为目的的师生间共同进行认识和实践的方法体系。[2]335高等学校的教学方法大致分为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而课堂教学法又包括讲授法、讨论法、问题法、案例分析法等。所谓讲授法,是教师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描绘情境、叙述事实,解释概念、论证原理和阐明规律的教学方法,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技能的重要方法。[3]306因此,讲授法是教学成本最低、受众最广的教学方法当前,民法学课程多为课堂教学,采用的主要教学方法为讲授法。这一方面是因为讲授法是教师传授体系性知识、学生接受间接知识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为传统成文法国家,民法虽为舶来品,但其仍采用法典化、成文化的方式制定。在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尚不明朗的前提下,以知识传授为目标的讲授法成为民法课程教学的主流方法。此外,民法教师也有意识地通过引导案例、教学案例激发学生们的学习兴趣。近年来,以诊所教育为标志的实践教学、教育部主导的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对民法教学方法的丰富,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二)民法教学中的主要问题。近年来,有关法学教学究竟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论不断,但逐步达成法学教育为职业教育的共识。[4]因此,民法学课程也肩负着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重任。当前民法教学以民法知识的传授为主要目标,使得学生们掌握了大量的“惰性知识”,而不能有效地解决考试案例,更无法有效应对现实的民事纠纷案件。此外,民法教学中存在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忽视民法方法论的讲授和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民法方法论,主要包括对现行民法条文的解释适用、法律条文规范性质的识别、法律漏洞的填补等,这是法律人最为基本的方法。而民法思维是旨在培养学生基于现行民法的内在价值理念,运用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去寻找适合案情的大前提,寻找请求权规范、辅规范及抗辩权规范,解析、补充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而认定案件的要件实事,得出案件结论。因此,民法方法论和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甚为重要。(三)民法教学的出路。1.民法教学应契合职业法律人才培养。基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民法作为专业基础课,更应践行对学生民法知识、民法思维以及民法争议解决能力的培养。[5]1具体而言,民法知识能力的培养需要着力做到掌握民法概念体系和民法规范体系,并熟悉民事指导性案例以及其他典型案例;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则需要借助实例分析、案例研究、司考真题等方式,使得学生掌握和运用民法解释技术和“目光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流转”的民法适用方法;而民法争议解决能力的培养,需要学生切实领悟民法之意思自治的精髓,依据民法规范,训练合同书撰写、民事争议风险防范以及民事诉讼等技能。2.提高法学教学针对性和实效性。理论讲授教学法尽管弊病重重,饱受争议,但未见有人力主将其弃用。在“微时代”之下,传统的教育载体和方法被打破,其自身的评价、转发等功能使大量未经筛选的信息迅速传播,使教育工作者丧失了信息优势地位和信息源控制能力。而用户群体趋于普通化,人际交往更趋于平等化,学生更愿意接受真实的表达,教育方式追求互动式、探讨式。在民法课程中引入探究式教学,以问题为导向,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训练其法律思维。此外,案例教学法已为教师广泛使用,但存在“为案例而案例”的应景或生搬硬套,若与探究教学相结合,以问题引导案例的设计和分析,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探究式民法教学概要

(一)探究式民法教学的界定。探究式教学,缘起于教育界对灌输式教学的反思,是指学生以各学科,或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或任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形式多样的探究性活动,以获取知识和技能,培养探究能力和应用能力,获得积极情感体验为目的的学习方式。[6]2探究式教学的研究肇始于美国,在法学教育领域体现为案例教学和苏格拉底教学法。本文将探究式民法教学定位为对知识讲授型民法教学的矫正和补足。所谓探究式民法教学,指的是以民法条文、学理及案例中的问题为基点,由教师引领学生运用民法教义学和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寻找解决争议问题所需信息、自主分析和解决争议问题的教学方法。(二)探究式民法教学的目标。民法传统教学的知识灌输,无法有效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和培养学生民法思维和争议解决能力。民法教学的关键已不是知识占有的多寡,而是获取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在民法教学中,以民法理论争议和实践疑难问题为导向,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进行以问题为导向的探究式学习,整合现实与网络多种师生、生生互动资源,成为民法乃至整个本科教学改革的重要着力点。(三)探究式民法教学的模式设计。要实现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需要综合利用学理、立法和案例三个教学资源,并将学生从单纯的民法知识学习上“解放”出来。通过实例分析和案例讨论等形式,带着问题去运用民法解决实际问题,从中培养民法思维能力。而在民法课程体系上,应当各有侧重、分工协作。具体而言,《民法一》和《民法二》的必修课,着力培养学生的民法知识能力,适当运用教学案例和司考真题去理解民法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熟悉民法立法体系;而在《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法系列选修课程中,应进行民法专题教学,围绕民法理论尤其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从立法、学理和判例等角度去探究;而《民法案例研究》和民法实训课程则需要培养学生案例分析能力,围绕2-4个贯穿民法各编的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并组织讨论课,综合锤炼学生的民法思维和争议解决能力,进而倒逼民法知识能力的提高。本文秉持探究式教学的基本原则、教学模式和程序设计,并结合民法教学之实际,将从民法课程体系出发,按照必修课、选修课、实训课、素质拓展课、小学分课程以及微课程等课型性质和课时安排,系统划分各课型的功能定位和教学目标,确定探究式教学在不同课型中的比重和程序安排,并整合网络教学平台上的课程论坛、省级精品课程网站、教研博客、课程微信公众平台、鼎麓书院学术训练平台等探究式师生、生生互动资源。为克服探究式教学的无序性和低效率,项目组将设计课程教学管理体系、过程性与结果性相结合的课程考核评价体系以及探究式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三、探究式民法教学的实施策略

(一)探究式民法教学的整体思路。探究式民法教学应以问题为导向,在MOOC和SPOC等互联网教学环境下,合理框定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师生关系,以改变原来的单纯课堂互动模式,消解课上与课下互动的传统机制,形成体系化、高效率、个性化的多介质民法探究式教学模式,并实现理论教授、案例教学与实践实训等教学环节有机整合,形成真实课堂与网络课堂、课内与课外的生生互动、师生互动、职业共同体互动。(二)探究式民法教学的路径设计。首先,探究式民法教学,需要厘清民法教学重点、难点与疑点,合理配置不同的教学方法。基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民法课程体系涵盖了必修课、选修课、实训课、微课程等众多课型,因此依据民法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将不同的教学内容配置到不同的课型中,按照知识结构、能力要求和素质要求配置民法课程梯次,合理安排探究式教学在不同课型中的比重。项目组在拟定民法探究式教学方案后,将在民法教研室主导下,在民法必修课、选修课、实训课、小学分课程、微课程以及素质拓展课程等课型中进行教学实验,并及时采集实验数据和各方信息反馈,在经项目组和外聘专家研判的基础上,拿出切实可行的调整方案。在3-4年的教学实验基础上,形成最终的民法探究式教学实施方案,并制定各网络互动平台的技术标准和运作规程。其次,在网络互联网时代,教师逐渐丧失对民法知识的垄断,学生通过互联网媒介可以迅捷地获取民法学术前沿和司法最新实践。项目组将基于探究式教学理论、调研数据、民法课程体系(必修课、选修课、实训课、自主课等)定位,将探究式教学法与理论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有机整合,以问题为导向,设计民法探究式教学在不同课型中的教学模式,以激发学生求知欲,培养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及争议解决能力。(三)探究式民法教学应借助互联网突破班额限制。随着高校扩招,法学教学多以百余人的大班化教学为常态。如何解除大班化教学与课时局限,有效地开展探究式教学、个性化指导,需要有机整合现实课堂、网络平台课程论坛、课程教研博客、学生自治学术组织等教学形式,切实解决传统课堂教学互动“一对多”状态下难以实现的应用型人才培养问题。建议将常规的教学内容拍摄成SPOC,供选课学生提前预习,并完成课程指定的作业,然后以单双周的方式进行翻转课堂教学。具体而言,学生单周进行民法SPOC学习,完成其中的视频听讲和习题演练,老师在线上答疑;在双周则民法老师针对学生所提问题进行解答,并通过教学案例,由学生运用民法解释学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去分析案例争议问题,并寻找请求权规范和抗辩性规范,在案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相互阐释之中,分步骤完成案例分析。

四、结论

探究式民法教学并不是对讲授式民法教学的否定,而是在微时代,将讲授式民法教学通过SPOC完成,在现实课堂进行民法学理与案例中的重点、难点的问题探究。这就将通过互联网完成讲授式教学与探究式教学的分工与协作,形成混合式民法教学。此外,探究式民法教学应注重学生的法律规范识别、民法解释适用为核心的法释义学以及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训练,使得学生通过探究式民法教学养成自主学习的能力和优良的法律解释和争议解决能力。

作者:纪红心 单位:山东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别敦荣,王根顺.高等学校教学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杨德广,谢安邦.高等教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3]潘懋元.新编高等教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3

一、民法案例课程的定位

(一)从民法教学所面临的限制谈起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内容丰富,概念抽象,体系严密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我国传统民法教学的基本定位是理论教学,侧重点在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有关概念、原理、制度和体系。在这种模式下,学生虽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但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相对不足。近些年来,为解决学院式法学教学与实践型人才培养矛盾日益突出,许多高校进行教学改革,将案例教学方法引人法学基础课程教育中。案例教学法①,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引导学生讨论、分析、研究现有的案例,使学生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互动式教学方法。民法教学中引人案例教学法,注重将各种现实生活元素融人到抽象枯燥的理论教学中,通过设置一个个具体、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在具体的情境中掌握知识、运用知识,改“一言堂”为“多言堂”,很大程度上活跃了课堂气氛,提高了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提倡和改革,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教学的不足,然而在我们这样的成文法国度里,其作用仍局限于一定的范围内,表现在,在我国许多高校的民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只是辅助手段,从属于传统理论教学。因此,讲义式的传统教学方式仍占主导地位,案例的引人和分析多数是为了解释和说明课本的某一理论和法条。案例的选择上,案例过于简单,人为加工痕迹明显,影响学生深人分析。而且,囿于民法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影响,教师很难给学生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去讨论、分析案例,而学生囿于学习的阶段性及知识结构的不完善性,其综合运用分析能力及特有的法律思维能力不能在民法课程中得到有效的训练和培。专业实习实践环节,学生虽然能接触一些民商纠纷的法律实务,但实习场所有限,时间较短,从内容和效果来看,学生也很难全面地参与案件讨论和分析。而模拟法庭教学,往往注重程序性的模拟,几个人在表演,多数人在旁听,所选案例的非争议性,缺乏深人的辩论和真实感。近几年引人的法律诊所教学,使学生能够接触到真实的当事人、处理真实的案件,但因运作经费案源及时间的限制,普及面甚窄。如何最大化地在大学本科教育中有效培养学生在民法领域的思维能力,提高学生观察现象、分析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民法教学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同样,其他领域如刑法、行政法等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二)改革之路经

对于上述问题的思考,可在以下方面尝试改进。其一,增加民法教学的学分和教学学时,使任课教师有较多的时间引人案例、分析案例从而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其二,保持原有的理论教学安排不变,加大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力度,使学生在系统掌握理论知识后进行实践能力的训练。对于前者,基于民法体系强、内容丰富的特点及新生知识阶段性、知识结构不完善等实际情况,教学中仍不宜引人骄傲为复杂的、有讨论价值的争议案件。另外,即使教师有相对较多的时间去组织、讨论案例,但这样的穿插案例不利于学生对整个民法知识的系统掌握。对于后者,符合学生心理需求和认知规律,在了解有关法律理论之后,学生普遍希望去接触一些具有综合性、典型性、疑难性的真实案例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在这种改革路径下,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无疑是较好的选择。在专业实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外,我们是否有更好的实践教学安排来优化我们的教学体系?鉴于以上实践教学自身的局限性,笔者赞成单独设置相应系列案例课程来优化实践教学体系,具体为,在民法、民事诉讼基本法律知识学完之后,设置民法案例课程,该课程所涉内容以民商事及民事诉讼法律知识为依托,重在培养学生在私法领域的法律思维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课程与理论课程不同,其定位在于较为系统地培养学生某一特定法律领域的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是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该课程与专业实习等实践环节相结合,能够总体上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律推理和实践能力。从各高校法学教学的调研来看,在本科教学中设置单独的案例课程的为数不多,华南师范大学所进行的案例课程与观摩审判、实验教学、法律实习、法律进社区服务等相结合的五位一体实践体系在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创新及科研能力等方面所取得的良好成效,川也证明了在本科教学实践环节中设置案例课程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二、民法案例课程的特点

民法案例课程虽为民法案例教学法的延伸,但其作为一门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有其独特性。具体表现在:

其一,教学目的在于系统提高学生观察、分析、解决民事纠纷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在民法教学中,案例教学的目的主要在于对有关民法概念、制度的理解与掌握,而设置专门的案例课程,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案例分析训练,侧重于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判断、推理、创新能力的全面培养,突破了传统教学的束缚,获得了独立的发展空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根据对各国专家意见的调查,获得了对案例研究、研讨会、课堂授课、模拟练习、电影、指导师式自学、角色扮演、敏感性训练、电视录像等9种教学法教学功能的评价结果,案例研究在这9种教学方法中,对分析能力的培养居第一位,在知识的传授、知识的接受程度和知识的保留的持久性方面占据第二位,在态度转变和人际关系能力的培养上占第四位。lzl如能有效开展案例教学,对创新人才的培养是大有裨益的。

其二,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

在整个课程的进程中,始终以学生为主导。学生基于特定的真实案例,查找、收集资料,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和认定,提出不同的处理方案,而教师仅仅对课堂进行组织和指导。在的处理过程中,学生的动手能力、思辨能力、协作能力、表达能力等达到较为充分的锻炼。

其三,教学手段多样性。

相对独立的案例课程,获得了自由的发展空间,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教学。

(l)讨论式。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各小组分别就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所涉问题、所适用的法律等进行讨论,提出最佳解决方案。通过自己对案件的讨论和处理,提高了学生学习主动性及协作能力,同时培养了学生客观、公正、妥当解决纠纷的能力,这是将来从事法官职业所不可少缺少的素养。

(2)抗辩式。任何民事案件纠纷都会涉及原告和被告,将个小组分成对立的双反,从维护自己利益的出发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培养其作为职业律师的思辨能力。

(3)观摩式。在课程进行当中,适时让学生对实际的审判过程进行观摩,分析、评论案件庭审过程,了解司法实践工作运行过程。

(4)角色模拟式。这是更具有综合性的教学方式。教师把不同案情交给个小组后,由各小组自行进行角色分工(法官、律师、当事人、证人等,各司其职而又相互合作),撰写法律文书,利用模拟法庭模拟审判过程。每个小组组织一次,每次其他小组进行观摩和点评。就此种模式的运行而言,可以考虑与原有的模拟法律训练课程进行适当的整合。

其四,考评方式的动态性与静态性。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教学手段的多样性决定了其考评不能采用传统的考试或者论文报告模式。案例课重在培养学生分析、表达、协作、创新等能力,应当加重动态过程的表现在整个成绩中所占的比例,采取动、静结合,以动态考察为主的评价模式。

三、民法案例课程的组织及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课的教学方法,相对灵活,但不论是讨论式、抗辩式还是观摩式、角色分工式,大致都要经过三个阶段,即案例的选择与准备、学生的分析与处理,教师的点评与总结。下面结合最常用的讨论式来作一交流。

1.案例的选择与准备

案例课程中,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课堂讨论的质量和学生的参与积极性。笔者结合教学经验认为,好的案例应具备以下要求。

第一,真实性、典型性。根据心理学的“临近效应”和“权威效应”的解释,人们对心理上越是临近的事物越是容易接受,越是权威越是崇拜和信服。t3]根据这种心理状态,最好选择与学生生活贴近的真实的典型案例,这样更能引起学生的共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进学生的成就感。比如,在进行侵权方面的案例分析时,可以引人汽车、热水器等产品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等真实而又贴近生活的典型案例。

第二,具有分析价值。选择的案例一定要具有分析价值,依笔者见解,具有复杂性或者具有争议性的疑难案件可以作为选择的考虑范围。复杂性是指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如在一起电梯伤人的案件中,既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涉及到电梯所有人、使用人及维修公司等多方关系,案情较为复杂,案件的处理需要学生综合运用民法知识逐一、深人分析所涉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能够较好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而有些案例,案情并不复杂,但在举证、法律适用方面有争议,这种案例通常对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价值,能够增进学生对民法精神、原则、有关制度及法律适用方法的深人理解,有利于培养具有较高素养和创新精神的法律人才。

遵循以上要求来选择、准备案例,不仅需要花费教师大量的时间和心思,更需要任课教师有换位思考问题的的能力,从学生的角度考虑他们对案例会如何理解、思考、分析,可能会遇到什么问题,根据一般的认知特点适当地设计出一系列“阶梯性”的问题或者焦点问题,以便于课堂的引导和调控。

2.案例的分析与讨论

准备好的案例提前布置案例,让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去查阅相关资料,深人讨论。课堂讨论时首先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意见的发表,其他小组的学生可以进行评论和提出问题,不同意见的小组可以进行辩论。为使讨论的问题集中,达到一定深度,教师必须进行适当的引导,既鼓励学生从不同角度发表自己的见解,又要注意纠偏,把讨论逐步引向深人。

3.案例,汽评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4

关键词:民法学教学;案例教学法;实践;应用

作为一种实践效果明显的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法在近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研究民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能够更好地提升二者的融合程度,从而保证民法学教学的最终效果。本文从概述民法学教学的相关内容着手本课题的研究。

一、民法学教学概述

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石,是最基本的人权保障法。这决定了民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中是主干性的专业课程。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从而总结出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指导人们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民法学这门课程的教学,就知识层面而言,要向学生系统地讲解民法原理、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以及民事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他课程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就观念和法律思维方法层面而言,培养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能力和维权意识,正确把握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内在关系;就应用层面而言,引导和训练学生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

二、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

1.亲切性

所谓“亲切性”,是指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要真实,要紧贴学生的民事生活实践。“案件的情节虽然可能是虚构的,但其必须是现实生活的缩影”,“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深深植根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中”,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标。

2.典型性

所谓“典型性”,是指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要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具体而言,“典型性”对民法学案例的选取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紧扣教学目标。民法学教学案例的运用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教学目标,所以案例的选取要与具体知识、所要实现的教学目标密切相连。其二,避免冗长。案例要有一定的概括性,当事人身份情况、琐碎的前因后果等与案件分析处理无关的细节在案例里要全部删除。其三,难易适中。案例太简单,学生容易心生懈怠;案例太难,学生无从下手,容易打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综合性

选取的民法学案例不能仅局限于某个知识点,要有多个知识点的交叉渗透。“综合性”的要求取决于两个方面:首先,是由民法学的学科特性决定的。民法学学科特性在于知识的前后密切联系性,某个知识链的脱节会影响其他知识的学习。其次,是由教学目标决定的。民法教学不仅要传授专业知识,也要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案件的“综合性”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判断与分析能力,使其形成较开阔的思维。同时,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细致思考的意识。

三、案例教学法的分类及运用

1.角色扮演法

角色扮演法就是拿出一个民事案例,理清案例中的人物关系,让学生分别扮演案例中的当事人、诉讼人、法官等不同角色,然后在扮演过程中,学生要自主理清身份,并且在案例的进行中按照自己所扮演的角色进行思考与行事,各司其职,这就相当于一次简单的模拟法庭演练,学生不用像在模拟法庭一样走程序问题,只需扮演好自身的角色,把民事诉讼环节搞清楚就可以了。这是对民法理论的一次整合运用,学生可以通过多次角色扮演,运用到民法的很多理论知识。因此,角色扮演法可以算是案例教学法的一个革新。

2.案例游戏法

案例游戏法是将学生分为数组,每组学生对同一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得出本组的结论;然后,各组合在一起各自发表意见,对不同的意见可以争论、辩论。能够取得一致的观点,必须是正确的;不能取得一致的,其观点允许保留。因为任何一国的法律都并非没有矛盾,学生在运用法律进行分析时,就有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这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一案实行两审终审、上级法院有权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3.相对双方抗辩法

相对双方抗辩法是指教师把学生分为两队,分别代表对立的当事人双方,学生在案例分析的状况下进行对抗分辨,然后再互换角色进行辩解。在这样两次抗辩过程中,每个学生都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对法律知识运用的正确之处与偏差之处,在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了解过程中也检查了自身学习的漏洞,同时也可以培养学生在以后的法律工作中有着一颗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心,这可谓是案例教学法的一个有效实践。

四、民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

1.案例教学应该更加注重推理的过程

在民法学教学中,推理一般既包含法律适用的推理,也包含案例中案情的推理。教师在课堂中引导学生进行案情的法律要素以及法律关系的分析时候,要查找所适用的一些核心的法律规范以及一些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同时获得缜密推理的结果。通过推理,可以将民法中的一些知识更加条理化和系统化,将隐含在案例背后的一些必然性以及规律性进行充分总结,引导学生的理解从具体到抽象,以达到学生对于民法的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

(上接第132页)2.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案例的讨论

在实施案例教学的过程中,要充分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教师应该充分地让学生发挥课堂的主体作用,调动班级大多数学生的学习热情,让其参与到案例的讨论中,让学生可以大胆地表达观点,从而有效地锻炼学生的求知精神,培养学生进行主动求知的欲望。但教师要对课堂进行很好的把控,及时进行讨论方向和节奏的调整,以确保课堂的指挥权可以把控在教师的手里,以此来提升课堂教学的效果,确保可以在一定的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

3.树立良好的教学观念

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认识到案例教学对于学生思辨能力和动手能力的重要性。通过案例教学使得学生的分析能力得到提升,这对于学生学习其他科目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会对学生的一生都会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明确自身的职责,激发学生的热情,培养学生的兴趣,培养学生乐于在课堂上交流的习惯,引导学生主动地进行知识的探索,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五、结束语

通过对民法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相关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民法学教学的多种缺陷要求我们对案例教学法提高关注,有关人员应该从民法教学的客观实际出发,利用优势因素和条件,研究制订优化可行的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方案。

参考文献: 

[1]林丹.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民法学课程中的应用[J].职业教育研究,2010(11):88-89.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5

关键词:独立学院;经济法;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246-02

独立学院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着眼于培养面向行业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具有一定理论基础、较强动手能力和二次开发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经济法作为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其课程建设与改革工作也应紧密契合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规格,注重提高课程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特点

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和生源特征,决定了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培养目标的影响

正如引言部分所描述的,独立学院在人才培养规格上凸显“应用”的价值指向,这同样体现在经管类专业的培养目标上。例如,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知识结构合理、基础扎实、勇于创新、个性突出、具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能够在财务管理和审计领域胜任专业工作的高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经济法课程既不能像“一本”、“二本”院校那样偏重于理论阐述,也不能像法学专业那样有严密的课程体系和多而全的课程内容。其课程目标应该有自己的特色,既引导学生了解今后在具体的经济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又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1]。

(二)生源特质的影响

独立学院当前的生源主要来自“三本”层次,存在以下特质。(1)学习能力较为欠缺。与“一本”、“二本”相比,大部分“三本”学生对于高深理论缺乏有效的认知能力,在面对抽象的经济法理论知识时,不能很好地理解。(2)思维较为活跃,乐于实践。尽管“三本”学生对于纯粹的理论学习缺乏积极性,但是,当老师采用“做中学”教学模式时,大部分学生的学习兴趣都能够被极大地调动,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有效地提高。例如,笔者曾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安排学生选取《合同法》中的案例分析开展课业展示。在此期间,相当一部分学生都能走上讲台,用精美的PPT展示自己的学习成果;台下的学生也能积极参与到案例互动讨论中,表现出极高的学习热情。(3)更愿意学习和自己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例如,笔者在给财务管理专业学生讲授票据法时,学生学习积极性很高,因为他们认为这些知识和今后的工作息息相关,与注册会计师、理财规划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的联系非常紧密;与此同时,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生对这一部分内容的学习兴趣就非常低。

基于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学生的学习能力、思维特点和专业特性,笔者认为,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不能单纯注重精深的理论教学,而是应该在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教学学时的基础上,用更多的课时来开展实践教学。同时,课程内容的选取上也不能一味求全,而应结合学生所在专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取舍,提高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实效。

二、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目标偏离

经济法课程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经济管理工作中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但现实的课程教学往往偏离了这一目标。具体表现为:教师过于注重经济法理论讲授,忽视实践教学。认为只要把经济法基本理论框架灌输给学生,学生就可以将经济法概念、经济法原则适用于具体的实际工作中。然而,经济法理论与经济法的具体适用之间还存在一个转化的过程,而实际课程教学在转化方面做得不够[2]。

(二)课程体系不合理

首先,经济法课程缺乏先行性法学基础课程。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安排在大二阶段,在此之前,没有开设诸如法理学、民法学等基础课程,这使得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非常欠缺,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比较吃力。例如,因为没有学习过《民法》中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等基本知识,所以学生很难理解经济法课程中合同的效力问题。

其次,课程设置缺乏专业针对性。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的涵盖面较宽,如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就开设了财务管理、电子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和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4个专业。经济法作为这些专业的基础必修课程,往往存在教学内容面面俱到、一份教学大纲行天下的问题。没有结合具体的专业特点对课程内容做针对性的取舍,导致课程与专业的融合度不高[3]。

(三)教学模式单一

由于经济法课程的学时一般为48节左右,而庞杂的经济法课程内容涉及的法律至少有10部,也就是说教师平均4个课时就要介绍完一部部门法。一方面,教师要面对专业各异、法学基础薄弱的学生,不得不疲于匆匆讲授各部门法中的概念、原则。另一方面,由于课程理论内容繁多,在课时较少的背景下无法引入足够的案例教学,导致教学过程枯燥,学生兴趣不高。即使偶尔有一两次案例讨论,也因学生法学知识结构不完善,很难用法学理论展开分析,最终又陷入单纯的老师讲,学生听的被动学习局面。

(四)评价体系不完善

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济法课程对学生的考核主要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为主,辅之以平时成绩。但是,经济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闭卷考试只能考察学生对基础法律概念、法条等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至于运用经济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则很难通过闭卷考试反映;平时成绩也主要由出勤和书面作业构成。故而现行的评价体系不能真实地、全面地反映学生灵活运用经济法知识能力的高低。笔者曾经在某届学生的期末考试中全部以案例的题型考察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考试结果为能够及格的学生寥寥无几。相比之下,在其他历届的传统闭卷考试中,大部分学生都能及格。

三、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对策

(一)明确课程教学目标

经济法课程的主讲教师应牢固树立“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经济管理工作中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一课程教学目标。在具体教学内容的选择上,不求理论知识的精深和全面,主要讲授核心知识点,保证学生对今后工作中常用的法学知识能懂、会用即可。在学生能力的培养上,不需要过于强调学生的法学研究能力,而应更多地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1.经济法课程应采用广义经济法概念

到目前为止,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经济法概念,不同的学术流派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经济法课程应采用广义经济法概念开展教学。广义经济法就是调整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和部门经济法。采取广义经济法概念界定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经管类专业的学生掌握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知识,其不仅包括部门经济法知识,而且包括民法、商法等知识。同时,民法的基本原理是商法、部门经济法入门的必备知识。教学实践证明,给经管类专业学生讲授经济法课程,如果仅局限于部门经济法的具体内容,往往会使法律基础薄弱的学生难以理解,导致老师的教学设计难以实现,课程教学效果难以保证。

2.经济法课程体系应加强专业融合度

在课时有限的背景下,教师应根据学生专业的不同,有针对性、有重点地选择教学内容。具体而言,应将课程体系分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和经济法专门理论两个部分:

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包括法学的重要基础知识,以及民法、商法、部门经济法的一些基础理论。该部分的教学目的在于让学生了解、掌握最基本的经济法原理,为将来结合本专业学习经济法专题打下理论基础。

经济法专门理论部分主要讲授专门领域的经济法知识,以《合同法》和《公司法》为基本内容,其他内容则根据各专业特点和学生需要有所侧重。例如:财务管理专业可引入票据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等内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可引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内容;电子商务专业可以引入现代竞争法律制度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等内容。此外,在经济法律具体内容设计方面,在做到符合专业特点的前提下,应侧重于每一专题的实用性内容。

(三)改进教学模式

1.引入贯穿式案例教学

现有的案例教学往往是理论教学和案例分析分开进行。受“三本”学生理论基础和学习能力的限制,这样的案例教学效果往往不稳定。笔者认为,应适时引入贯穿式案例教学法,即教师针对课堂教学内容精选案例,课前将案例展示给学生,随后开展理论讲授;在讲授的过程中,适时将案例中的相关问题与具体的理论知识点相联系;待理论讲授结束后,案例所涉及相关问题的答案也一目了然,教师只需做一个简短的点评即可。贯穿式案例教学法的优点在于:一个案例始终贯穿于整个理论讲授过程中,学生可以置身于边听故事边听经济法知识的环境中,既可以避免课程的枯燥,也可以随时引导学生思考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但是,贯穿式案例教学法对案例的要求更高,既强调案例案情与知识点的紧密性,又强调案例的新颖性和实时性,以保证学生的学习兴趣。

2.采用团队式课堂讨论

经济法课程作为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的基础必修课,往往采用大班教学。例如,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的经济法课程教学班规模都在100人以上。在这样的课堂规模下,组织学生进行有效的讨论存在较大困难。笔者曾在课堂上开展团队式课堂讨论,将学生以每组10人左右的规模分为若干团队,各团队在内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推选发言人向全班阐述本团队的观点;老师最终视发言情况给团队成员集体计分。分数这个学生心目中的“胡萝卜”不仅可以激励每个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并形成精彩的团队发言,还可以在团队之间形成有益的竞争。

3.开展学生课业展示

要改变教师的“一言堂”局面,除了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台下发言外,还要鼓励他们走上讲台扮演老师的角色。笔者在讲授知识产权法的时候曾开展名为“精彩一课”的课业展示。具体过程是:首先,老师用2个课时梳理与提示本章的重要知识点;其次,组织学生在课下自由选取一个案例进行分析,要求分析过程用PPT展示;再次,遴选出PPT制作精美、案例分析充分的同学,安排他们在讲台上展示自己的案例分析,参与同学都将视情况给予平时成绩。实践证明,课业展示能够有效提高学生运用理论分析问题的能力,营造轻松活泼的课堂学习氛围,锻炼学生的自我展示能力,激发学习积极性,教学收效较好。

4.播放经典案例视频

充分利用多媒体开展教学,根据教学内容选取经济与法、今日说法和法制在线等著名法制栏目中的案例视频。学生通过观看经典案例视频,对所学的理论知识有了更直观和形象的感受,从而加深对经济法学理论的理解。

(四)完善课程评价体系

1.注重学生学习的过程性评价

以总结性为中心、注重结果式的教育评价,受到越来越严厉的批评。斯塔费尔比姆也强调说:“评价最重要的意图不是为了证明,而是为了改进。” 过程性评价是“在教育、教学活动的计划实施的过程中”,“了解动态过程的效果,及时反馈信息,及时进行调节,使计划、方案不断完善,以便顺利达到预期的目的”而进行的评价。它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重视阶段性成果,初步实现了监测发展,重视知识与技能的掌握。经济法教学不能以一份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生对该门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应该在教学活动中,更多地关注学生平时的学习状况、知识理解与运用的状况,并将这一状况用平时成绩的形式记录。老师应把自己掌握的学生学习状态及时反馈给学生,帮助学生改变学习方法,完善学习计划,提高学习效果。

2.改革考核方式

经济法实践性强,所以应更多地考核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者建议,在考试方式上采用开卷考试;在试题内容上主要关注案例;在试题类型上,简单的案例可出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复杂的案例可出为综合性案例分析题,摒弃死记硬背型的名词解释题、简答题。

总之,经济法课程应结合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和生源特质,充分考虑课程的固有特点,通过明确课程教学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模式以及完善课程评价体系等手段开展教学改革,以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申屠,晓娟.三本院校经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探讨――以宁波大红鹰学院为例[J].中国人才,2010,(11):106-107.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6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市场营销;经济法教学

一、独立学院营销专业就业经济法知识需求现状分析

市场营销专业就业前景良好,据职友集2013年上半年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营销所属管理学类47个本科专业中,就业排名第3。其中营销学生就业领域涉及工商、外贸、金融、保险、证券、旅游、房地产等。根据对独立学院营销往届毕业生追踪调查,发现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岗位群如下:企业的销售部门的业务员或主管岗位;零售企业或批发企业的促销员、推销员等岗位;企业营销部门的市场调查、信息统计、售后服务等岗位;企业的营销策划、市场预测人员;各类咨询公司的相关岗位。这些岗位最常用到的是经济法中的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工业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作为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行业经济政策。经济法教学有助于学生掌握并运用上述法律知识,具备帮助企业洞察市场机会、规避法律风险、预防经济纠纷发生等能力。

二、独立学院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学现状分析

(一)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多,综合性强,安排课时少

经济法是一门跨学科的交叉课程,涉及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内容。在法学体系中又是综合性课程,涉及民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通过案头调研发现,经管类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多,教材大多采用大经济法概念,即“凡是涉及经济问题的所有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的范畴,内容有:企业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市场规制法、经济司法制度等。这对学生学习经济法的要求提高,需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识作为铺垫,例如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法人制度、财产所有权、债权、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民事诉讼、制度等。然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课时一般从36 至 54 个课时不等,学生又缺乏法律基础,有限课时很难满足与专业相关的经济法讲授。

(二)营销学生法律基础薄弱,经济法教学要求低

基于上述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即使在法学专业中也是安排在高年级才开设。对于营销专业同学来说,也一般安排在大三学年的下半学期。但是,在经济法开设之前营销专业同学根本没有机会进行系统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又因繁重的课程压力和法律本身的枯燥乏味,主动自学基本很少发生。因此,一般经济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经管类营销学生的教学标准和教学要求比法学专业的低,教学内容安排上法学理论讲解很少,主要侧重于学生掌握当前相关法律制度。这样教师在规定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学生学习压力随之减轻,学习兴趣也有所提高,但是因为法学理论不完备,对相近概念及法律制度安排缘由、发展演变等的理解也就存在障碍。

(三)营销学生学习经济法积极性低,学习方法欠佳

根据近几年自己和其他任课教师的教学体会交流,不少教师认为一般独立学院营销专业的学生有以下特点: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基础较薄弱,学习方法不科学,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但另一方面学生表现力强、活泼好动,对动手操作、自身体验有较高兴趣。对于经济法这门课程来说,由于涉及的法律条文多且枯燥乏味,再上经济法本身是基础课而非专业课,学生在思想上不重视,学习动力是应付考试。笔者根据学生上课表现和师生交流了解到许多学生常常忽视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学习,认为基本原则都是些抽象的教条,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仅仅关注具体的法律条文如何规定。然而,不同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执法、司法所有活动的根本出发点,是该法的灵魂。

(四)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实务操作经验不足

独立学院营销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经管领域法律知识,在未来营销岗位的工作中避免法律风险及防止法律纠纷发生,并不是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也不是简单的普法宣传和教育。而营销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与法律类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在教学理念上也存在差别。基于上述两个原因,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的实务操作经验就尤其重要,一方面需要教师明确学生的营销岗位对经济法律知识有哪些需求;另一方面需要经济法律实务操作经验。而根据案头调研发现,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由于自身工作经历、现有教学任务等多种原因,这两方面都比较欠缺。

三、基于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就业需求的经济法教学改进措施

(一)增强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合理性

教师一般都会根据教学对象的特点、培养目标、学习目的对课程内容进行整合,经济法课程由于内容繁多,而课时有限,就更需要考虑学生的专业特点、知识储备情况、未来就业的岗位需求。因此,独立学院中针对营销专业讲授经济法的教师,一方面要结合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就业需求合理安排经济法教学内容,另一方面要与营销职业岗位要求和就业所需的各种技能证书如高级营销员考证相结合,而不是通类的适用于各专业的教学模块,充分体现课程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服务的宗旨。在有限的教学课时中,将主要的教学精力放在营销学生未来工作岗位最常用到的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工业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行业经济政策中。上述各部门法中内容也较多,要想在既定课时内取得较好的效果,满足学生未来就业需求,还要考虑以下问题:各部门法的各章各节内容中详略如何安排? 重难点是哪些?每章内容如何开展教学?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既可以讲透法律条文,还可以吸引学生兴趣?课堂考核环节如何设置?哪些内容需要通过实训项目学生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

(二)力求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多样化

1.法律理论讲授教学法

经济法课程之前,独立学院营销学生的法律基础薄弱,通过讲授教学法的通俗化和直接性,可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还利于帮助学生全面地、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及各部门法的知识。然而讲授教学法渊源于传统的教师中心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使学生产生依赖和期待心理,从而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学生将法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此如果只采用传统讲授法难以达到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2.精选案例教学方法

经济法课程的实用性和其重要渊源是国家的经济政策法规,都需要教师在其理论教学中引入社会热点作为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对于营销专业学生经济法教学,教师可以将所学营销知识、社会热点和经济法相关理论结合讲授,可以调动学习积极性。例如,营销组合中的价格策略部分,企业会根据市场形势和营销环境变化进行价格调整,或提价或降价,此时就需要注意避免遭受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制裁。例如2013年7月2日,合生元、多美滋、美赞臣、惠氏、雅培5家乳企因产品在中国市场价格偏高,从2008年以来涨价幅度达30%左右,而遭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的反垄断调查,最高处罚总额可达19亿元。此次反垄断调查或扩大至国产品牌。4日晚6点左右,国产乳企贝因美突发公告称,近期将对婴儿配方奶粉标准出厂价下调。

除了将社会热点作为教学案例以外,还可以将《经济与法》、《法律讲堂》、《以案说法》等电视节目,及其他法学期刊、报纸的相关报道,结合经济法教学内容随时记录并整理后选作典型案例。为增加案例的真实性和趣味性,使得营销学生感同身受,提高对课程重视度,往届营销毕业生所在企业营销岗位发生的鲜活的经济纠纷案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教师教学案例的来源。

精选案例后,让学生以划分好的学习小组为单位围绕案例讨论;随后每组选派一名代表与其他小组进行意见交流;最后,教师在小组交流意见基础上归纳总结。成果提交部分,要求学生结合案例分析过程和结论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这也利于学生的表达能力、思辨能力、沟通能力的提高。

3.比较教学方法

为提高学习效率,改善学习效果,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经济法教学中需要经常使用比较教学方法。将繁杂枯燥的法律知识点进行画图、列表、对比、分析。例如,要讲解清楚经济法的产生、独立地位和性质,就必须将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从产生背景、调整对象、理论基础等进行全面比较;市场准入法部分,学生要准确理解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设立条件、事务管理、合伙人权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通过图表一一列举,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就一目了然。教师还可以在课堂教学中采用归纳、制表、流程图等方式随机考核学生,促进学生自主、积极的探索学习。

4.开展经济法实习活动教学法

聘请有经济法律实践经验和法律理论水平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经济行政执法人员等,开办各种经济法的专题讲座给学生讲授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及办案经验;学院还可以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 由教师带领学生到人民法院审判庭旁听有关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过程和程序;条件允许的话,邀请人民法院将典型经济案例在学校模拟法庭内现场开庭;带领学生访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安排学生到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实习活动结束后,学生要结合本次经济法实习活动的实习目的、实习过程、实习收获撰写实习报告。报告和学生在实习活动中的表现,应该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通过这些实习活动,切实增强学生经济法课程知识的真实感,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还可以弥补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

(三)增加经济法教师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