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典型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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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典型案例

法律典型案例范文1

“钱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江苏省南京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2年以来,张小雷等人依托钱宝网网络平台,以完成“广告任务”可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中晋公司”集资诈骗案

据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2年7月以来,徐勤等人利用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中 晋合伙人计划”名义设立虚假股权私募基金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为规避查处,有关涉案公司支付业务员高额返佣,由业务员向投资人承诺 10-25%的年化收益。目前,法院已对该案开庭审理。

“龙炎公司”非法集资案

据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立案侦查,2015年2月以来,杭州龙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定方等人在自有资金短缺并且明知返利模式必 然亏损、无法持续履约的情况下,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并以虚夸投资项目、虚假宣传公司上市等方法骗取投资人信任,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骗取资金,涉嫌集资诈骗犯 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8年1月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京金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立案侦查,2014年6月以来,王灿等人利用京金联武汉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借款项目和基金为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臻纪文化传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重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马永彤等人利用重庆臻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向社会宣称其在全国范围内签约艺术家为其提供字画等艺术品,鼓吹 这些艺术品的增值潜力大,打着购买后委托公司销售分红、第三方公司团购增值等幌子,以支付“预付定金”方式定期分红、到期回购返本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 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犯罪。2017年8月,重庆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宣判。

“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据湖南等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5月以来,张天明等人利用广东深圳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拉人头”等方式发展会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

“五行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7年5月,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依法对宋密秋及其控制的“五行币”系列传销犯罪团伙进行查处,潜逃境外4年多的宋密秋被缉捕 回国。经查,2012年以来,宋密秋等人长期在境内外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先后推出“云数贸联盟”、“中国国际建业联盟”、“云讯通”等十余个传销平台,假 借“爱国、慈善、扶贫”的旗号,以销售“原始股”“虚拟货币”等为名,以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采取“拉人头”方式不断发展人员加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 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川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据广东省珠海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吴宗霖等人利用一川(澳门)国际有限公司及“幸福100云购在线”平台,以投资“一川币”并进行虚拟积分交易 可获“静态奖金”、发展人员可获“动态奖金”等为诱饵,引诱人员参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中国人际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据辽宁省沈阳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孟儒等人利用“中国人际网”,以兜售“人际网-国网-GK卡”为手段引诱人员加入,要求加入者缴纳3900元 获得一个“GK”卡编号,并谎称加入者每年可获得不低于15万元的收益及诸多额外福利,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批 准逮捕。

法律典型案例范文2

充血性心力衰竭是临床上极为常见的心血管综合证,据WHO统计全球心力衰竭发病率为0.5%~2%,特别是充血性心力衰竭(CHF)的患病率呈日益上升趋势,成为住院、病残及死亡的主要原因。心脏患者一旦出现充血性心力衰竭,其1年死亡率为43%,五年死亡率达75%。且一旦并发室性心律失常,尤其是室性心动过速(VT),常使病情恶化,预后不良,病死率明显增加。因此,在纠正心力衰竭的同时,能否有效地治疗室性心律失常很重要。我院应用小剂量胺碘酮治疗72例CHF并发的室性心律失常取得了较好疗效,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选择我院2004年10月至2007年3月CHF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患者72例。男42例,女30例,年龄35~76岁,其中缺血性心脏病32例(陈旧性心肌梗死20例),高血压性心脏病24例,扩张型心肌病10例,风湿性心脏瓣膜病6例。心功能(NYHA分级)III-Ⅳ 级,其中心功能Ⅲ级38例,Ⅳ 级34例,左室射血分数均

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窦性心动过缓、严重肺部疾病、甲状腺功能异常及严重电解质紊乱。

1.2 方法 治疗前停用其他抗心律失常药物至少5个半衰期,入院后均接受积极的抗心力衰竭治疗(强心、利尿、扩血管、改善心肌细胞代谢等)后,行常规12导联同步心电图、24 h动态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肝肾功能、电解质、甲状腺功能、胸片检查。对无严重肝肾功能不全,无甲状腺疾病的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72例患者给予口服胺碘酮治疗,0.2 g/次,3次/d,1周后改为0.2 g,2次/d,1次/d,以后0.1~0.2 g/d维持治疗。用药期间根据患者心率(HR)和校正的QT 间期(QT-c)调整剂量。HR0.55 s时停药。出院后(住院至少2周)1个月内,每半月复查1次,以后1~3个月随访1次,随访12个月。重复以上检查。

1.3 疗效评定标准 根据治疗前后24 h动态心电图检查结果及NYHA心功能分级标准:①显效,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成对室性早搏数量减少≥80%;短阵室性心动过速消失≥90%;心功能改善2级以上或达到心功能I级,症状、体征基本消失;②有效,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或连发室性早搏减少≥90%;心功能改善1级或未达到心功能I级,症状、体征有所改善;③无效,达不到以上标准。

1.4 统计学处理 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本组住院治疗2周后,心功能变化:显效28例(38.9%),有效27例(37.5%),无效17例(23.6%)。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34例(47.2%),成对室性早搏数量减少≥80%15例(2o.8%),短阵室性心动过速完全消失16例(22.2%),成对室性早搏数量未见减少7例(9.7%)。本组治疗总有效率90.3%。QT-c由(412±42)ms增至(498±65)ms(P

3 讨论

胺碘酮作为抗心律失常药物应用于临床,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70年代末开始在中国应用,1984年在美国被推荐用于难治性室性心律失常的治疗。自从CAST试验证明第一类抗心律失常药物可以增加器质性心脏患者的死亡率,胺碘酮的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有关这个药物的临床研究在各地广泛开展起来,比如:维持窦性心律,防治心肌梗死后心律失常,以及延长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的生存率等。尤其近来随着大规模临床试验的开展,其在防治恶性室性心律失常及心房颤动、改善临床预后方面的有益作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1]。有报道胺碘酮在慢性心力衰竭合并持续性室性心律失常或持续性快室率心房颤动中,室速控制率达75%,快室率房颤总转复率达71%[2]。近年来有多个大规模临床试验证实,胺碘酮治疗室性心律失常有效,它不仅可以控制心律失常,改善心功能,还可显著降低心律失常死亡的危险。如无禁忌症,是治疗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首选药物[3]。本结果提示:胺碘酮治疗后临床总有效率90.3%,不良反应较轻,1例出现窦性心动过缓,1例出现双手震颤,经减量后恢复正常。QT-C虽然延长,但胺碘酮引起的QT-C延长是均匀的,故引起尖端扭转型室速较少,所以QT-C延长可不作为停药的指征,但临床应密切观察。总之,胺碘酮是一个很好的抗心律失常药物,小剂量胺碘酮的不良反应小,疗效佳,在严重CHF患者,可作为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重要治疗药物。

参考文献

1 汪芳,李一石.胺碘酮的临床药理及其应用进展.中国医刊,2006,41(2):28-31.

法律典型案例范文3

【关键词】 老年人;心力衰竭;室性心律失常;胺碘酮

充血性心力衰竭是临床危重症之一,是多种心脏病发展到终末阶段的一种病理生理综合征,一旦并发室性心律失常,尤其是室性心动过速(VT),常使病情恶化,病死率明显增高,如何在纠正心力衰竭同时正确使用抗心律失常药是治疗关键。胺碘酮为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物,对心力衰竭者心律失常有较好疗效,如无禁忌证是治疗严重心力衰竭患者室性心律失常的首选药物。但有关其对老年心力衰竭合并室性心律失常患者治疗效果及安全性报道较少。我科2004年1月至2007年10月对40例老年人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室性心律失常患者采用口服胺碘酮治疗取得满意疗效,现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1.一般资料 2004年1月~2007年10月选择60岁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Ⅳ级和左室射血分数<0.4,并发有症状的室性心律失常患者40例,男26例,女14例,年龄60~88(平均72±9)岁。其中冠心病20例(陈旧性心肌梗死8例),高血压心脏病12例,扩张型心肌病6例,心脏瓣膜病(除外重度二尖瓣狭窄及主动脉瓣狭窄)2例,心电图及24 h动态心电图示频发室性早搏(VPC)28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PVT)12例,2例有电复律史。无病态窦房结综合征、Ⅱ°~Ⅲ°房室传导阻滞、窦性心动过缓及QT间期≥0.44 s、严重肺部和肝脏疾病、甲状腺功能异常、电解质紊乱未纠正、洋地黄中毒者。

2.治疗方法 所有患者住院后均接受常规积极的抗心力衰竭治疗(给予强心、利尿、扩张血管及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同时行胸片,24 h动态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常规查电解质,肝功,肾功,T3、T4、TSH、FT3、FT4符合条件入选者,均停用其它抗心律失常药。给予口服胺碘酮(商品名可达龙),0.2 g,3次/d,连服7~10 d;然后改为0.2 g,2次/d,连服3~7 d;以后以0.1~0.2 g,1次/d或0.2 g,1次/pod维持。疗程为8周。住院用药期间每日作心电图测QTc,根据心率和QT间期调整药量,心率<60次/min,或QT≥0.48 s,80岁以上者减量,部分患者起效后或虽无效,但心率<55次/min,QT>0.5 s时必须减量或停药。用胺碘酮期间,根据患者病情,可继续应用地高辛,但地高辛剂量为0.125 mg/d。如心功能改善,β受体阻滞剂应用不受限制。患者平均住院时间18 d,随访期定期查电解质、甲功、肝功、肾功、心电图、摄胸片,并定期眼科会诊[1]。

3.观察指标及判断标准 ①临床心功能。有效:用药后心功能提高≥1级;无效:用药后心功能无恢复或恶化。②室性心律失常。据24 h动态心电图检查结果判定,有效: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或连发减少≥90%或连发消失;无效:达不到上述标准

4.统计学处理 计量资料采用-±s表示,治疗前后的比较采用自身配对t检验,P<0.05为有统计学意义。

结果

40例病人治疗8周后达到心功能Ⅰ级,症状、体征消失13例;心功能改善2级以上8例;心功能改善1级或未达到心功能Ⅰ级,症状、体征有所改善16例;心功能无改善2例,2例在胺碘酮治疗期间猝死,占5%,1例抢救无效死亡,心功能改善总有效率92.5%。28例频发室性早搏患者中有 23例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有效率82.1%, 11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发作终止,有效率91.7%,该组治疗总有效率85%。胺碘酮治疗8周前后心率由98.66±13.77次/分减至65.6±6.56次/分,经统计学处理,t=13.708,P<0.01。QTC由434±21 ms增至538±62 ms,经统计学处理,t=10.051,P<0.01。该组患者治疗前后检查外周血象、肝肾功能、甲状腺功能及胸片等无明显变化。1例出现恶心,纳差等胃肠道反应,2例于用药5 d后出现窦性心动过缓(心率<55次/min),分别减量、停药后恢复正常。未见肺毒性作用及神经、皮肤、眼角膜等毒副作用,未见尖端扭转性VT等室性心律失常发生。

讨论

心衰是心功能失代偿的表现,心衰时心脏射血分数降低,交感神经张力上升,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活动增加,心电活动不稳定,房颤、室速或室颤概率上升,在心衰病例中老年心律失常/猝死率为10.7%。心衰者NYHA心功能Ⅲ~Ⅳ级、左室射血分数<0.35、室早≥10次/小时、年龄≥65岁并有室速史者属心衰猝死高危患者[1]。胺碘酮是一种以Ⅲ类作用为主的广谱抗心律失常药物,为多通道阻滞剂,无论对自律性增加,触发活动或折返激动均有效,能够延长心房肌、心室肌及传导系统动作电位过程和有效不应期,并抑制窦房结及房室结传导功能及旁路传导,能终止多种室上性心动过速和室性快速心律失常。口服给药时,它不抑制心脏收缩,因此可以安全地用于心功能不全的患者,也是目前惟一可以用于心衰的抗心律失常药物。此外,胺碘酮还有一定的扩血管改善心肌缺血的作用,并有抗交感神经兴奋,对心力衰竭时神经内分泌激素激活调节作用[2]。故能扩张冠脉、降低外周血管阻力、降低心肌做功及减少心肌耗氧量,对临床心功能的改善也有一定的作用,能使CHF患者的室颤值提高,减少室颤发生[3,4]。本组显示,40例老年心力衰竭并室性心律失常的高危患者使用小剂量胺碘酮治疗,可显著增加室性心律失常的治疗有效率,减少心源性猝死。本组均为老年患者,窦性心动过缓发生率偏高,可能与窦房结退行性变、纤维化、脂肪浸润、窦房结动脉供血减少有关[5,6]。对老年人窦房结功能低下者,胺碘酮进一步抑制窦房结,窦性心律≤55次/分宜减量或暂停用药。由于老年心衰患者消化吸收功能减退,长期使用利尿剂治疗心力衰竭过程中极易出现电解质紊乱,易诱发加重室性心律失常,在应用胺碘酮治疗期间应注意维持血清钾、镁在正常较高水平,消除诱因。胺碘酮与地高辛合用可增加血液地高辛浓度,应定期复查及时调整剂量,防止洋地黄中毒。随着年龄的增长,甲状腺可能发生轻度萎缩、纤维化等改变,因而,老年人对碘的耐受性较中青年差,胺碘酮属呋喃类结构含碘化合物,因此慢性应用可诱发甲状腺功能减退或亢进,本组资料中未见发生甲状腺功能异常,但在对老年患者应用胺碘酮治疗中,应密切观察其心率变化情况,定期检查甲状腺功能,及时调整胺碘酮的剂量,必要时停服胺碘酮。在应用胺碘酮治疗老年人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时应尽量采用小剂量负荷方法给药,逐渐减量,再根据不同个体,给予最小有效量较长时期治疗。掌握了以上药物特点及用药原则,可使该药发挥抗心律失常作用,又避免严重副反应发生,我们认为临床上治疗老年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去除各种诱因,如电解紊乱,洋地黄中毒,低氧等,应用胺碘酮是终止室性心律失常,防止猝死,提高生存率的一个较好选择。

参考文献

[1]中国生物医药工程学会心脏起搏与心电生理分会,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分会,中华心血管病杂志编辑委员会,中国心脏起搏与心电生理杂志编辑委员会.胺碘酮抗心律失常治疗应用指南[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4,12(32):1065-1071.

[2]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中华心血管杂志编辑委员会,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专题组.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建议[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1,29(6): 323.

[3]郭林妮,程康安,邓 华.全国心律失常治疗专题研讨会纪要[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2,30(4):194-197.

[4]钟江华,张存泰,李 映,等.口服胺碘酮对家兔扩张性心肌病跨室壁复极不均一性的影响[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3,31(1):57-60.

法律典型案例范文4

你院(89)宁法研字第5号请示收悉。关于村委会要求村民按照土地承包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征购粮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1号《国务院关于切实抓紧抓好粮食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国发[1986]9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签订粮食定购合同,催收国家定购粮,追究拒交国家定购粮行为人的责任,均属国家行政职权范围。虽某些地区将农民应上交国家的粮食定购数额写入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但这并不影响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向农民征收定购粮。国家向农民征购粮食同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国家向农民征购粮食属于国家计划定购,除依法减免外,应作为义务完成定购数额。因此,对村委会要求村民按照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定购粮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委会要求村民按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征购粮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

                                     (89)宁法研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典型案例范文5

[关键词]两课教学;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案例教学法;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钟铭佑,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周世中,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广西桂林541004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11―0194―04

2005年3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部提出要以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内容,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系。原来在大学生中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大学生了解基本原理,加强道德修养,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树立公民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要达到这一目标,教师应当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引进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一、案例教学法的起源及其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案,据《说文通训定声》和《正义通》释:“案,考也,通作按”,意即考查、考据、研求。案例,则是指经过调查研究或考据查证而获得的实例。按照一定的教学目的,将具有教育价值的实例运用到教学过程的一种方法,称为案例教学。

在中国,案例教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秦代。考古学研究发现,20世纪80年代末,在陕西秦墓出土的《云梦秦简》,大都是墓主喜编选的训吏教本。喜,是秦朝的文吏,做过小吏、御史、令史等官,按照当时“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文教政策,喜负有主管法律教育和培养吏员的职责。《云梦秦简》记载了父亲控告儿子的案例,以及教人掌握诉讼程式的大批“爰书”。这些案例都是喜为了施教所用。《云梦秦简》是我国秦代采用案例教学的例证。到了汉代,“汉承秦制”,汉代的文吏职官教育,同样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也多采用案例教学。据《汉书・艺文志》所载,董仲舒曾编撰过案例书,《公羊董仲舒治狱》就记录了他以《公羊春秋》为依据断决疑案的大量案例。另外,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典《秦谳书》,由二百支竹简记载,是一部议罪案例的汇集。这些进一步说明,汉代文吏职官教育十分重视案例教学,汉律条款就是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文吏的断案能力。

国外普遍认为,案例教学起源于古希腊著名教育家、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启发式问答法”。这种教学法在他的弟子柏拉图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柏拉图把老师的问答编辑成书,寓教于许多有趣的故事中,这就是《理想国》一书的由来。后来,西德教育家瓦・根舍因主张从日常生活中选取蕴含科学本质的范例进行教学,正式提出了案例教学法。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法学案例教学通过一系列判断分析以及师生间的讨论问答,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则,并且教授分析技能、口头辩护、语言表达技巧等内容。它被公认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法律教育创新最主要的教学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教育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学案例教学在我国受到重视,一些高等院校的法律院系开始采用这一教学法,包括案例讲授、案例模拟、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等具体形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使用案例教学法的作用与意义

案例教学法是“以理统帅例,用例说明理”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采用案例教学法,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实现教学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现代教育学认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学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教师要着眼于培养学生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的能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案例教学,让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与教师共同讨论和分析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实现教学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传统教学法是教师讲、学生听,课堂讲授是教学的重心和中心,教师的角色定位是知识的灌输者,把自己知道的知识灌输给学生,能够做到“传道、授业、解惑”就算是一个称职的教师;学生的角色定位是知识的接受者,完全处于教学的被动地位,能够做到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就算是一个好学生。而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知识的启迪者,对学生的学习起到指导和推动作用,能够做到“讲道、研业、解惑”才算是一个称职的教师;学生是教学的参与者,在课堂上积极发言,提出自己对案例的看法。因此,课堂讲授和课堂讨论都是案例教学的重心和中心。

(二)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法律条文是法学理论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学理论是枯燥的,法律条文是静态的,而案例则是活生生的、动态的。案例教学通过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条文去分析不同的案例,可以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了“混合过错”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为了便于同学们对这些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笔者举了一个案例:甲乙各牵牛于一座长20米、宽5米的桥两端。甲见状,喊:“停下,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躲。”乙口称“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于桥上相抵,乙牛跌入桥下泥中窒息而死。问:甲应否负赔偿责任?乙对牛死这一后果有无责任?我国法律上有何规定?我们通过案例分析知道,甲采取的是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对损害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乙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损害结果也有一定责任。这种“混合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这样,同学们对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和“混合过错”印象很深。

(三)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目的是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知法、守法和用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教学把学生置于一个实践者的境地,总是带着问题出现,或蓄而不发,或真真假假,或似是而非,以启发学生思考,调动和锻炼他们的直接观察能力、记忆能力、逻辑分析能力、想象力、判断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使学生熟练掌握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和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等学科的有关知识,实现知识掌握与能力发展的协调统一,通过叙述、剪裁、提炼、演绎、归纳,使原有经验得以理性化。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选取案例的原则

选取案例的总体原则应当是“贴近大学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从案例选取的角度看,应当与大学生密切相关,时间上最好是选用近期发生的案例,空间上最好是选用本地发生或与本地有关的案例;从案例选取的难度看,必须有适当的难度,使问题的解决经历一个探索思考的过程,这样才能驱动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从案例选取的知识跨度看,要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跨度,因为知识跨度是调动学生思维的最好方法。具体说来,案例选取应当掌握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案例,是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学法用法的重要素材,因此,案例最好是发生在他们身边的真人真事,发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真实事例。案例的真实性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案例只有真实性才会具有生动性、形象性和说服力,才会具有教育性。所谓真实性,是指所选择的案例应当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发生过的真实事例,而不是道听途说或随意杜撰的。为了保证案例的真实性,教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成功案例,《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民主与法制》《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等报刊刊登的案例,以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报道的案例。这些案例与形势的发展相适应,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

(二)典型性原则。教学案例没有典型性就没有感染力和吸引力,就不能引起学生广泛的兴趣和思想上的共鸣。案例选择应当是大学生所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所谓典型性,是指发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备受社会普遍关注的、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或事件。典型案例能震撼人们的心灵,具有启发、导向、矫正、警示等育人功能。典型分为正面典型和反面典型。在案例教学中,要坚持正面教育的方针,运用好正面典型,即现实生活中乐于助人、高风亮节、遵纪守法、维护权利履行义务的典型,如牛玉儒、侯祥麟乐于奉献的典型,宋鱼水秉公执法、依法断案的典型,等等。因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宗旨是塑造大学生的高尚情操,培养他们的奉献精神,加强他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依法办事能力。从正面的典型案例中,大学生将以案例中的人物或事件为榜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会怎样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并进一步认识到,宽容、奉献是社会所必需的,公平、正义、民主、法制的实现,是社会的必然,从而自觉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中。同时,在案例教学中,要运用好反面典型,因为反面典型对大学生也具有强烈的教育作用,它告诫人们不要这样做,否则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严厉制裁,如分析马加爵杀人案的深层次原因。

(三)针对性原则。案例教学的针对性是指所选择的案例要针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未来工作的实际,充分利用大学生中不履行义务、违反法纪的现象来进行讨论、剖析,以达到“自己教育自己”的效果。实践证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密切联系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以及他们最熟悉的事或现象来进行讲解,可以增强这门课的感知性、情景性、行为规范性。比如,笔者在讲授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针对大学生中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不爱劳动的现象,指出,劳动是一种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而且使他们受到强烈的情绪感染和深刻的法制教育。

(四)新颖性原则。案例要不断更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法律、新法规不断颁布和实施,过去的法律法规也在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地修改完善;另一方面,改革开放给人们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兴趣爱好等方面带来了很大变化,社会上、校园里的新思想、新观念层出不穷。如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教学案例多年不变,不能根据新形势、新问题、新法律、新法规及时补充和调整,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甚至贻误教学。因此,在教学中不仅理论部分要即时删改、增添新内容,而且使用的案例也要根据新情况予以补充,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

四、案例教学的实施手段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的实施手段

1.课堂讲授。课堂讲授是案例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在讲授思想道德原理和法学基本理论的重点、难点时,要尽可能举例说明。比如,在讲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况等等,笔者都精选案例加以阐明。如果案例过多,费时过长,则不利于教学内容的完成;冗长繁杂的案例,学生也不愿意听。因此,教师对于哪些问题应当举例,哪些不必举例,要胸有成竹、通盘考虑。另外,案例要精讲,教师要紧扣授课内容,精讲所举的案例,讲深讲透,才能使学生对讲授内容理解快、印象深、记得牢,顺利实现知识的转移、提高和增长。

2.学生讨论。案例教学,要求教学互动。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具体的操作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小组讨论、集体辩论、角色扮演等。在其中,教师担负着组织、引导、调控的作用。

(1)创造讨论氛围。教师组织好案例材料以后,要让学生围绕案例的主要问题进行交流、讨论,鼓励学生针对案例多提问题。在讨论过程中,对同一问题的看法有分歧是正常的,争论是不可避免的,但大家所争论的只是针对问题而发表的不同观点,是对事而不是对人,因此,不能对任何同学的人格和尊严有丝毫的侮辱或不尊重。学生是讨论的主体,教师只是引导者,引导学生去探讨、辨析案例中的思想道德问题和有关的法学概念、法学理论,协助学生以案例说明理论,用理论处理相似的新案例,提高同学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增强教学效果。

(2)建立激励机制。案例教学,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勤于思考,鼓励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从而达到掌握所学知识的目的。在讨论中,即使同学们的分析过程或分析结果发生了错误,教师也应当尊重他们的发言权,并给予应有的鼓励,然后再帮助其纠正错误观点,以提高学生的思辩能力。教师可将同学们在案例讨论中的表现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纳入考核范围,使同学们重视课前的准备、课中的讨论和课后的复习。

3.教师总结。同学们交流观点之后,教师应当对整个案例进行梳理,对案例中蕴涵的道理作归纳

总结,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教师要结合教材内容和案例材料,有的放矢地对学生所学的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学理论知识进行总结,并对学生在案例分析过程中的表现进行总结,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倘若是针对考题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应该告诉学生答题技巧,抓住得分点或考点,用专业术语回答提问。

(二)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受到同学们的广泛赞誉,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实际运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案例应用与系统讲授相结合。课堂教学应以系统讲授为主,案例教学只能作为系统讲授的辅助方法,而决不能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变为纯案例教学,这是由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教学中,必须保证这门课程的系统性,不能抛开系统性而片面追求案例教学方法的有效性,因为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系统性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基础。缺乏系统性,知识内容就会显得杂乱无章,学生获得的知识只能是零碎的、不全面的,这样就很难理解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以及各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联系,对思想境界的提高和知识的获取都是不利的。因此,要坚持案例教学与系统知识传授相结合,在学生全面掌握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培养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律典型案例范文6

一、根据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案例

在法律常识教学中选择的案例一定要保证其真实性和教育性,要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坚持案例为教学服务的原则。

1.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目的性和针对性

案例的运用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和遵守法律。在学习一个法律知识时,会有许多相关的案例可以运用,教师要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例如,在讲授第五单元《与法同行》第二框题“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笔者选取了电影《三杠爷》的视频片段,让学生了解生活中合理而不合法的现象,从案例中悟理。

2.案例的选择必须注重时代性和时效性

教材中选用的案例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但有的事例显得很陈旧。教师在教学时必须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联系当地最近发生的具有典型性的案例,这样才能起到很好的教学效果。比如在讲授《我国公民基本义务》一课时,为了让学生理解“我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笔者选择了“保卫”的案例,以此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这样学生在受到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也学习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3.案例的选择必须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

教师除了要选择近期发生的、学生熟知的具有很强说服力的案例外,还要联系学生的实际,选取学生关心的法律案例。因为有些基本法律学生还没有感觉到它们的重要性,所以不是很关心,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教师在选择法律案例时一定注意学生的关注程度,注意选择学生身边发生的、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这样更能起到教育作用。例如在教学“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内容时,可以选择学生在超市购物时发生消费争议的案例。在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时,要教给学生解决消费争议的原则和方法。这些学生熟悉的案例能引发学生情感的认同,逐步引导学生进入角色,培养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运用学生身边的案例,学生在学习时就能引起注意,从而增强教学效果。

二、案例教学的选择和运用

法律教学中科学合理地运用案例是增强教学效果的关键。

1.精选案例

由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案例很多,教师在教学中要注意选择具有典型性和教育性的案例。如果在当地有比较合适的案例,就尽可能不用外地的案例,如果有近期发生的合适的案例,就不用书本中陈旧的案例。在法律常识教学中,要避免纸上谈兵,尽可能通过法律案例去引导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和运用法律。

2.案例在教学中的呈现

在教学中可通过创设情境的方式来展示案例。例如,在讲解“检举揭发、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时,把案例制作成教学视频,用视频展示几种正当防卫的情形,要学生区分防卫过度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在案例的分析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学生寻找案例中的因果关系。

3.案例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