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医疗纠纷案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医疗纠纷案例

医疗纠纷案例范文1

至20__年12月的法医尸体解剖案例资料进行统计,并对其中存在医疗纠纷的孕产妇死亡案例进行分析。结果31例存在医

疗纠纷的死亡孕产妇法医尸检案例中:(1)围产期死亡26例(83、9%),妊娠早期人工流产后死亡5例(16.1%);(2)产科出血

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22例(71.0%),羊水栓塞死亡5例(16.1%),其它原因死亡4例(12.9%);(3)乡镇医疗机构17例

(54.8%),地县级医院占7例(23.6%),市级医院占4例(12.9%),其他占3例(9.7%);(4)纠纷产生的原因中疑为误治14例

(45.2%),误诊的9例(29.0%),抢救不及时的7例(22.6%),其他1例(3.2%)。结论孕产妇死亡医疗纠纷案主要发生在围产

期.其次是妊娠早期;产科出血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最主要因素之一;乡镇及县级医疗机构易引起纠纷;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

是误诊、误治和抢救不及时。

【关键词】医疗纠纷;孕产妇死亡;法医病理学

【中图分类号】d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305—04

forensic pathological study on maternal death cases involved in medical dissension. sun xing-wang, ya ng zh—ihui,

ca0 ling1,yu gi.0-hlza,dong hui.department of forensic pathology,luzhou medical college,luzhou 646000, luzhou

medical college hospital

【abstract】objective to study primary cause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aternal death cases involved in medical dissension

and to improve the ability to prevent it.methods 3 1 maternal death cases of legal medical autopsy involved in medical dissension

were reviewed and analyzed.results of 31 maternal death cases involved in medical dissension:11 26 cases died in perinatal pe—

riod,5 cases died of artificial abortion in the forepart of pregnancy;2)22 cases died of obstetric hemorrhagic shock,5 cases died of

amniotic fluid embolism,and 4 cases died of other reasons.3)17 cases died in medical institution of town,7 cases died in medical

institution of county,4 cases died in medical institution of city,3 cases died in other medical institution;4)the reasons for medical

dissension:14 cases died of improper treatment,9 cases died of misdiagnosis,7 cases died of lingering salvage,1 ease died of oth—

er reasons.conclusions maternal deaths happen most frequently in perinatal period.secondly in the forepart of pregnancy;the

primary cause of maternal death was obstetric hemorhage; most medical dissensions were caused by town or county medical insti—

tutions;the main reasons for medical dissension were misdiagnosis、improper treatment and lingering salvage.

【key words】medical dissension;maternal dea山;forensic pathological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

断提高,近年来医疗纠纷诉讼案明显增加。正确合理

地调解和处理医疗纠纷已成为各级医疗行政部门和

医院普遍面临的问题.如何防范医疗纠纷也成为广大

医务工作者关注的焦点。虽然医疗纠纷在临床各科室

均有发生,但以妇产科和外科多见。[1,21本文就我院法医

学教研室十多年来受理的存在医疗纠纷的孕产妇死

亡法医病理尸检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特点及防范对

策。

材料和方法

、资料来源

存在医疗纠纷的31例孕产妇死亡案例均来源于

四川泸州医学院法医学教研室1985—20__年间受理

当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纠纷法医尸检案

例.每例尸检案例资料完整,死因明确。

二、方法

31例死亡孕产妇均在死后8~64小时内行系统尸

体解剖,并做组织学(he染色)检查及相应的特殊检

查,由3位病理医生观察诊断。制定统一表格,逐项登

记,然后进行统计分析。

三、纳入标准

严格按医疗纠纷的概念为选择标准,无论死因为

[作者简介】孙兴旺(1965一),男,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医病理,医疗纠纷鉴定。m-mail:lzsunxw@163.com

· 306 ·

何,不管医疗机构一方有无责任,只要引起了医疗纠

纷并涉及孕产妇死亡的尸检案例均纳入本研究。

结 果

、年龄与城乡分布

本组3l例死亡孕产妇年龄2l~43岁.平均29.6±

5.2岁,其中21~24岁7例,25~29岁8例,30~34岁ll

例,35岁~39岁4例,40岁以上的1人;均为育龄期妇

女,超过30岁的l6例(51.6%),超过半数。农村人el

2l例(67.7%),城镇人el 10例(32.3%),以农村人el死

亡率较高。

二、死亡与妊娠时间

妊娠早期(停经后第8~l4周)死亡5例(16.1%),

围产期(受孕后第37周以后至产后9天)死亡26例

(83.9%)。孕产妇产后50min~9 d死亡20例(其中产

后剖宫产后死亡2例,产后转院途中死亡4例),产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4期)

中死亡5例,待产中死亡l例,人工流产后2~6d死亡

5例。

三、发生纠纷的机构

纠纷发生的医疗机构为地市级医院4例

(12.9%),县级医院7例(23.6%),乡镇医院l7例

(54.8%),其他3例(个体1例, 无证行医2例)

(9.7%)。

四、死亡原因构成

法医病理尸检结果见表l。3l例存在医疗纠纷的

死亡孕产妇尸检病例中各种原因引起的失血性休克

死亡22例(71.0%),羊水栓塞死亡5例(16.1%),其

他原因死亡4例(12.9%)。引起失血性休克的原因有

产道严重撕裂伤出血、宫外孕破裂出血、子宫破裂、手

术后残端出血、胎盘滞留出血和低位前置胎盘残留

表1 31例死亡孕产妇法医尸检病理结果

table 1.the autopsy results of 31 maternal death cases involved in med ical dissension

五、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比较

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结果比较见表2。本组3l例

存在医疗纠纷的孕产妇死亡尸检案例中,临床诊断与

病理诊断的符合率为38.7%,其中各种原因引起的失

血性休克死亡22例,临床诊断符合率40.9%(9/22),

误诊率59.1%(13/22),其中内出血8例中仅有l诊断

符合,其余7例诊断失误;因此误诊是导致失血死亡

的重要因素。另外羊水栓塞死亡5例均诊断失误;其

表2 31例死亡孕产妇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结果比较

table 2.the result comparison of clinical dignosis and pathyological diagnosis of 31 maternal death cases

他原因死亡4例中有l例诊断失误。

六、纠纷产生的原因

3l例死亡孕产妇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误

诊误治,见表3。怀疑死亡原因为误治所致产生纠纷的

l4例(45.2%),其中助产不当6例(19.4%),引产不当

5例(16.1%),手术失误3例(9.7%);怀疑死亡为误诊

所致产生纠纷的9例(29.0%);怀疑死亡为抢救不及

时所致产生纠纷的7例(22.6%);为其他原因的l例

(3.2%)。从以上可见,对各种治疗处理的怀疑明显多

于最终诊断,其中有的表面看来是在治疗过程发生的

死亡.但实际上是诊断不明而延误了有效的治疗时机

而造成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4期)

表3 31例死亡孕产妇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table 3.the reasons for 31 maternal death cases becoming involved in medical dissension

讨论

处于育龄期的孕产妇一般比较年轻,身体素质较

好,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后易引起纠纷。本组31例死亡

孕产妇,死亡年龄2l~43岁,平均29.6~5.2岁,年龄30

岁以上的16例(51.6%),超过半数。孕产妇死亡产生

的医疗纠纷,主要发生在孕妇临产前后和要求终止的

早期妊娠。本组死亡孕产妇法医尸检案例中,临产前

后死亡26例(83.9%),早期妊娠人工流产后死亡5例

(16.1%)。

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原因较多。据全国孕产妇死亡

检测协作组1989—1995年检测结果显示[3]:我国死亡

孕产妇主要死因占首位的是产科出血(48.5%),其次

为妊高征(11.8%)、妊娠合并心脏病(8.3%)、羊水栓

塞(5.1%)、产褥感染(4.6%)、妊娠合并心脏病

(8.3%)、其他(17.5%)、不详(0.9%);产科出血的主要

原因为胎盘滞留、宫缩乏力、子宫破裂、前置胎盘、软

产道损伤、胎盘早剥、子宫内翻、凝血障碍等。本组资

料中各种原因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22例

(71.o%),羊水栓塞死亡5例(16.1%),其他原因死亡

4例(12.9%)。引起失血性休克的原因有产道严重撕

裂伤出血,宫外孕破裂出血,子宫破裂、手术后残端出

血,胎盘滞留出血和低位前置胎盘残留等。这与国内

检测结果有一定出入.最主要的是由于本研究样本涉

及的是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资料,具有一定的局限

性;其次可能也与临床诊断和病理尸检诊断结果不可

能完全符合有关。

优良的医疗服务,有赖于对疾病准确的诊断和及

时有效的治疗,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产生医

疗纠纷。及时有效治疗的前提是准确的诊断,因此.准

确及时的诊断显得十分重要。然而,临床诊断和病理

诊断客观上总是有一定距离.尽管将尸体解剖和临床

表现结合起来的病理诊断准确可靠,对医学发展起到

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临床上医生只能根据临床症状和

各项检查得出临床诊断,且有时病人病情危重,有的

检查受到限制,所以不能要求临床医生与病理医生的

诊断完全相符合。据统计资料显示,医疗水平较高的

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医院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的符

合率多在60%~80%,即使在医疗水平较高的医学院

校附属医院,二者的符合率也只有80%左右。本组病

理诊断与临床诊断符合率仅38.7% .明显较低.主要

是由于尸检材料多来源于边远农村的医疗纠纷案件。

在我国广大农村,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因素更复杂,不

仅要受医疗条件比较落后、专业医师缺乏、医师临床

经验不足、血液来源困难等诸多与医疗有关的因素限

制,而且还要受交通欠发达、经济条件较差以及思想

观念落后等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因此.应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将临床诊断不符合

病理诊断的都定为医疗事故。

孕产妇死亡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和十分重视的

一个问题。临床上,医务人员采取积极措施,对有效减

少孕产妇死亡意义重大。从本组资料结果分析看.各

种原因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

主要因素,避免和减少导致出血原因的发生,能有效

减少孕产妇死亡,降低死亡率。诊疗中应做到:(1)重

视产前(术前)诊断,治疗前(产前)认真检查病人,做

必要的辅助检查.医生应防止只凭借经验诊断,减少

误诊,可以有效减少治疗过程中的处置错误。本组资

料中5例人工流产孕妇均未作b超检查而误诊,其

中4例行刮宫和药物人流后又未留观,病人及家属医

学知识欠缺.未能及时发现内出血送往医院抢救,致

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另l例被镇医院的医生误诊为急

性盆腔炎,输液治疗中死亡,未考虑到宫外孕的诊断。

(2)产时认真观察产程,积极处理并发症、合并症;合

理控制宫缩强度.防止子宫破裂;有效保护产道,防止

产道严重损伤.减少大出血发生;胎儿娩出后,给予催

产素.促进子宫收缩,减少因宫缩乏力引起产后出血。

本组资料中.有3例因宫口未开全时错误使用大量催

产素致子宫破裂大出血母婴死亡;8例产道严重撕裂

伤致失血性休克,最终死亡。(3)产后密切观察产妇

生命体征(特别是血压)变化,特别是产后2小时内,

严密观察阴道出血及子宫收缩情况,因产后出血往往

发生于产后2小时内,尽早发现有无出血,了解出血

量多少,及时正确处理,防止休克发生,可以有效减少

孕产妇死亡。(4)严格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一般而

· 308 ·

言.剖宫产死亡率高于阴道产,甚至高达7倍;[4]国内

上海市剖宫产死亡率是阴道产死亡率的2倍左右。is1

严格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提高手术质量,做好术前

准备,术中防止扩大创面,彻底、可靠止血,术后要严

密观察.及时发现手术并发症并妥善处理,也可有效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在诊疗实践中积极防止各个环节

中的差错,可以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有利于减少产

科医疗纠纷的发生。

法医病理学尸检既可查明医疗纠纷的死因,为判

断是否是医疗事故寻找科学证据,又可验证临床诊断

结果,反馈医疗信息,对正确合理地处理医疗纠纷、提

高诊治水平和医疗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

国医疗纠纷尸检(多由患方提出)虽然有上升趋势同,

但由于种种原因,总的尸检率仍然很低。故大力宣传

和重视尸检对调解、处理医疗纠纷和提高医疗水平均

有重要的作用和积极的意义。提倡移风易俗,破除迷

信,弘扬科学,做好家属工作,努力提高尸检率。医疗

纠纷尸检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责任重大,法医参

与医疗纠纷鉴定.要求检验者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技

· 法医学理论与实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4期)

能和较高的鉴定水平,而且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

的职业道德;在检验工作中要认真仔细地对待每一个

环节,制订严密的尸检方案,防止错检和漏检;做到科

学、公正地鉴定,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科

学依据。

参考文献

[1】骆啸.浅析医疗纠纷增多现象[j】.中国卫生政策,1997,5:23-25

【2】罗斌,林少虎,林俊莲,等.医疗纠纷法医尸解136例分析叨.中国卫

生事业管理.20__, 2:91~92

[31 全国孕产妇死亡监测协作组.全国孕产妇死亡监测结果分析叨.

中华妇产科杂志,1999, 34(11):645~648

【4】lilford pd,vn coeverdell groot ha,moore pj,et a1.the relative

risks of cesareall and vaginal delivery: a detailed analysis to exclude

the efects of medical disorders and pre-existing physiological disturbances

肌.br j obstet gynecol,1990,97:883-892

【5】朱丽萍,周冰华,秦敏,等.上海市20年剖宫产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叽.

中华妇产科杂志,20__,35(3):153~156

【6】张益鹄.涉及死亡医疗纠纷的发生一27年医疗纠纷法医尸检回顾研

医疗纠纷案例范文2

    以下是本案的词,可反映案件基本情况和这类案件运作的脉络,仅供参考。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刘某、康某等的委托和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人。通过庭审,证实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该医疗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现发表以下意见,供本庭采纳与参考。

    一、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

    2011年9月23日,患者王某在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做CT检查发现右肺下叶有3cm左右的肿块,医生嘱咐住院。于是于2011年9月26日19时30分入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住院确诊“右下肺周围型肺癌;双侧肺大疱”。鉴于患者王某的病情和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不属于专科医院,于是患者到乌鲁木齐新疆肿瘤医院进一步诊断,该院检查诊断后建议转院治疗,并开具了转院证明。但是患者家属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从科室主任到院领导数次交涉要求转院,被告医院坚持不同意转院,后来只好接受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住院治疗。

    2011年9月29日,被告医院向患者及家属提出要先做“肺大疱”,患者及家属不同意该方案,并于同日下午找到“专家”,专家称:“病人身体不错,最好一次性处理”。之后到10月7日,被告医院在未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和告知手术方案(原本两套方案)的情况下,只通知次日11时做手术,并称:“先做肺大疱,7—10天再做肺癌”。在此情况下患者家属在“手术知情通知书”上签了字。

    被告医院于2011年10月8日,对患者王某行“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胸腔镜探查左肺大疱切除手术”。术后即2011年10月11日上午做胸腔透视发现患者胸部左侧手术缝合部位胸腔内两根肋骨折断,同时胸腔内有大量积液。此外,病历上记载:胸腔积液行胸穿处理。被告医院坚持自己的错误手术方案。对患者治疗的目的应当是首先切除肺部原发肿瘤病灶,或者与肺大疱一并切除,但其本末倒置。被告明知自己不是肿瘤专业医院,不完全具备该专业技能,又不让转院,使患者错过了专业治疗和最佳治疗时机。而且其手术失败,术后患者病情一直没有好转,病痛难忍,其肋骨断裂与胸腔淤血凝结(血肿)的诱发感染导致了肿瘤生长和扩散。即便如此,患者在住院第16天时被被告医院被迫出院,同时给患者停了针。之后,因患者病情加重而又入院,直到第二次住院被告医院也未能给患者做肿瘤手术,最终导致患者王某于2012年2月9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由此不难看出,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其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2012年6月8日,经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某右下肺周围性肺癌的广泛淋巴结转移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对其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75%。对此,被告医院以该鉴定是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而不予认可,并提出要委托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垦区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和选择疆外权威鉴定机构之要求,后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鉴定,其鉴定意见是:患者肺大泡不达必须手术的阶段,应当首先切除肺癌。故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40%。据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确定无疑,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被告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略}

    三、被告医院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略}

    四、原告郭某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与事实依据{略}

医疗纠纷案例范文3

患者输血后,新发疾病有些会立即表现出一些染病现象,从这些现象分析,可以比较容易地认定输血是导致新发疾病的直接原因和惟一原因,此时,患者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些新发疾病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在患者自以为痊愈数月甚至数年后才突然得知自己患上了一种以前从未患过的严重疾病,如艾滋病等,患者根据病种的传播途径,往往会首先猜测于输血时感染疾病,并进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医疗机构会提出患者不能证明输血与染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能排除患者在输血后从其他途径(如针头的交叉使用、性生活不洁等)传染,故明确拒绝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审判时,也往往身陷两难境地,因为原始血液的残液已不存在,无法通过化验鉴定确定血液是否疾病传染源。许多法院在审理类似情况的医疗纠纷时,往往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就输血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举证不能时,则判决医疗机构败诉。由于前几年医疗机构输血、采血行为不规范,或化验项目没有原告感染疾病的种类,医疗机构常常败诉。然而从原告患病的传播途径来说,实际上很难排除从其他途径染病的可能性。确定的因果关系产生实质的赔偿义务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在因果关系不确定或无法确定时,强行要求当事人承担义务对其是不公正的。在因果关系不确定或无法确定时,应当怎样确定责任呢?原、被告应在多大范围内各自承担举证义务呢?

就原告而言,首先应当证明患者曾在某个医疗机构就医,而医疗机构对其实施了输血的医疗行为;其次,应当证明其所患新疾与输血行为之间存在可能性的因果关系,即输血是导致感染病症的主要途径,且这种传播途径是医学界公认的,无疑义的,或至少医学界的权威人士持此观点,并有大量的同类事实引证;第三,应证明患者在输血之前未患此疾病。

医疗机构在原告提出以上证据时,应当承担以下证明责任:(1)自己提供的血液来源合法,经过了严格的检验程序,且经检验该血液中不含能导致原告疾病的病毒。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或拒绝提供血液采集和来源合法且经过严格的检验程序的证据,则医疗机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视为输血与患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来源合法,也经过了检验,但检验项目中不含对导致原告疾病的病毒的检验,且没有法律或法规规定此检验是必须的检验项目,则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3)如果医疗机构能够举证证明血液来源合法,且已经检验不可能导致患者的疾病,在患者不能提出充分反证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确认输血与患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输血医疗纠纷中被告主体的确定

输血医疗纠纷中,实施输血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直接责任是没有异议的,但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提供血液的血站或血液非法采集人的民事责任。当医疗机构非法采集血液,成为非法采集人时,医疗机构应成为完全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如果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来源于非法采集人,而医疗机构在使用时也未进行严格的检验,此时医疗机构与非法采集人均有过错,均可成为医疗纠纷的被告。如果原告只以医疗机构为被告,医疗机构在赔偿后有权向非法采集人追偿。如果血液来源于血站,因医疗机构的输血行为没有过错,此时原告应以血站作为被告,以血站在采集血液和检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确定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血站提供的血液经过了严格的检验,但检验项目中未包括对原告致病病毒的检验,而也无强制性规定此项检验是必须的,此时医疗机构、血站与患者之间均无过错,应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由三方分担责任。如果原告只起诉医疗机构而拒绝起诉血站的,法院可判决医疗机构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血站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由医疗机构先行承担,而由原告另行起诉血站。

(2)血液提供人的民事责任。血液提供者是血液传播病症的源头。从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来说,阻断血液提供者向非法采集人非法卖血的行为,也极有必要。笔者认为,可以让非法卖血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赋予受害者诉权,使其索赔权不仅可以指向医疗机构、血液采集者,也可以向卖血人索赔,但只能限于非法卖血者。对于向血站无偿献血的人,因其本人不负有检验血液的义务,即使其血液存在致病病毒,受害人也无权要求献血者赔偿经济损失。

三、输血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

输血医疗纠纷案件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种类之一,其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在输血医疗纠纷中,由于错综复杂的病发现象和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实际能力所受的影响,当事人往往在许多年后才提起诉讼。如某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数年后才得知患病,但并未提起诉讼。家属在其死亡后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从原告确认感染艾滋病时计算诉讼时效,则患者家属已丧失了胜诉权;如果从患者死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则其家属尚有权获得民事赔偿。笔者认为,从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间标准不宜掌握过死。因为原告虽知患病,但其可能无法得知致病原因和侵权人是谁,这可能妨碍其正常行使诉讼权利,而且患者患病时,侵权人损害的是其健康权,患者死亡后,侵害的是其生命权,二种权利并不完全一致。故患者家属在其死亡后才提出赔偿请求,应从生命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医疗纠纷案例范文4

关键词 病案管理 医疗纠纷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增强,尤其是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配套文件的相继出台,明确提出了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1,2],因此,医务工作者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控制一切薄弱环节,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病案作为医疗与法律文件,是医务人员对患者诊疗过程的记录,是医院进行科研、教学的宝贵财富,同时也是医疗保险、伤残鉴定、意外伤害、医疗纠纷等处理中的重要证据文书。

所以,要严格加强病案质量控制和病案的环节管理,防范病案管理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维护医院和医护人员以及患者的合法权益[3]。为了减少医疗纠纷,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重视。

控制环节质量,促进病案质量的提高

医疗行为的内容都可以体现在医疗环节质量中。环节质量的有效控制:一是要抓好两个方面:①各临床科室对诊疗工作各环节的质量控制。②影响全院整体质量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是医院管理者对环节质量控制的重点。二是抓好细节落实,通过检查发现问题,通过控制解决问题,要查实、管严才能达到环节质量的有效控制。环节质量的控制主要体现为对医院医疗行为核心制度,包括诊疗常规、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重大手术讨论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等的控制和监管。只有通过对医院核心制度的贯彻和落实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科室人员的行为,保证每个医务人员都遵照医院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进行治病救人,才能体现医疗环节质量控制的过程和效果。而医院的核心制度中已经包含了大量病案管理的要求,比如“三级医师查房制度”需要在病历中体现,“重大手术讨论制度”需要在病历中记录,“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也需要在病历中反映等。这些核心制度实际上从另一个方面管理着病案的质量。所以,环节质量的控制,既促进了医疗质量的提高,也促进了病案质量的提高。

抓好中高级职称人员对病案质量的管理和环节质量控制

许多医院目前有这样一种现象,病历多是由初级或是低年资医务人员书写,各种考核和考试也多是针对这些人员;监督病历书写和执行各种考核的人员虽多是中高级职称人员,却不够重视对中高级职称人员的考核和管理。放松和轻视对医院中高级职称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实际上也就是放松了环节质量控制的重要一环,是“控而不严、不落实”的一种表现。一份完整的病案,是各级医务人员共同的劳动成果。作为初级医务人员,他们的能力水平有限,需要上级医务人员的指导且上级医务人员应起决定性作用[4]。因此,一份病案质量的好坏也取决于中高级职称医师。针对这种情况,医院一方面要加强科室主任和护士长在科室内部自控的职能,对科室内中高级职称人员负责的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另一方面要加强科室之间的横向联系,提倡互相检查、互相监管,包括科室之间,医师之间、医护之间,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风气,从而促进环节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医院医疗质量的持续进步,同时也促进病案质量的进步。医院中的中高级职称人员是参与医疗行为和监督医疗行为的中坚力量,站在医院环节质量管理和监督的第一线。他们的职责决定了他们负责各自科室内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工作,及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所以,抓好中高级职称人员的病案质量管理和环节质量控制,强化其医疗质量责任和法律意识,是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一环。

病案是医院极其宝贵的医疗信息资源。它作为载体,真实、完整、客观、及时地提供医疗的各种信息和数据,并真实反映了医疗质量的管理。在医院实施信息化管理过程中,数据已成为比较、评估事物的标准。现在的病案首页录入统计系统。为医院管理的诸多方面如:单病种质量控制数据、住院病人疾病谱排序、住院病人手术谱排序、择期手术日监控、3日内确诊率、抢救成功率、术前与术后诊断符合率、平均住院日、医保病人住院相关数据查询等检索查询工作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通过这些统计资料,上级部门可以对医院业绩进行评估;院领导可以对临床工作效率、医疗质量进行适时监控;特别是从全院疾病谱、各科疾病谱每年度比照分析中,可以发现重点科室的投资方向、人力资源的配备、技术力量的调整、先进技术的引进等一系列涉及医疗质量提高与持续改进的数据支持。

总之,医疗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务人员对此需引起足够重视,提高病案质量,加强病案管理,防范医疗纠纷的产生。

参考文献

1 余永明.中国病案管理.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3.

2洪嘉铭,杨琳.书写性医疗纠纷及防范探讨.中国病案,2003,4(2):14-16.

医疗纠纷案例范文5

【关键词】医疗设备 采购 案例 对策

【Abstract】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management of medical equipments in the case. 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medical equipment purchase, from the height of the management of medical equipment, scientific demonstration and experience summary,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Medical equipment; Purchase; Case; Countermeasures

引 言

做好医疗设备的管理工作,关系医疗设备作为诊疗工作的重要手段能否提高医疗水平,关系医疗设备作为医院运作的物质基础能否节约医院的经济效益。医疗设备管理包括采购、安装验收、入库、建档、保养、维修、报废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不同的学问。本文就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中出现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管理上的对策和建议。

一、医疗设备采购管理的案例分析

通过对个案的分析,透视医疗设备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案例一:“半休眠”中的先进设备

某县级院因了解到某厂家的荧光造影机技术世界领先,计划招标购置一台,应用于临床检查 。这台仪器采购进来之后,却因为医护人员难以快速掌握技术,而没有较好地应用该设备;加之由于前期论证不科学,实际需要做造影检查的病人却远没有计划的多。久而久之,该设备长期少用,处于“半休眠”之中。

启示:该设备虽然运用了世界领先技术于诊疗领域,但因为使用设备的临床医护人员无法熟练掌握操作技术,更难以得心应手地应用于病人诊疗工作。一方面,采购设备不能单方面追求技术水平,而要更多地考虑医院的现实条件,以设备的临床意义为主导来决定是否购置设备;另一方面,医护人员的培训要跟上设备的更新。虽然医护人员的培训不是设备科的工作,但是设备科要建议医院主管部门或领导要采取配套的管理措施,提高医疗设备管理的水平。

(二)案例二:累计耗品、维修费用高出购置成本

某院需招标购置一台数字DR打片机,多家经销公司经议标后其中两家进入最后一轮论证。其中一家与医院有长期合作关系,医院已从该单位购置了多台此类设备应用在临床。但是,该公司提供的该设备价格比预算高一万元。第二家公司的产品是第一次进入医院论证环节,据资料介绍,产品性能优良,价格比预算低五千元。考虑到医院招标设备的预算金额问题,最终选择了价格低的第二家公司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该设备的耗品用量非常大,而且维修费用大。两年下来,累计耗品和维修的费用足以重新购置一台该设备。在经过与其他医院比较中,第一家公司提供的设备虽然价格高,但是累计耗品用量相对较小,少发生故障而且维修收费低。

启示:在设备采购的时候,不能以偏概全、一叶障目,一定要全方位地综合考虑、论证。对于设备的价格,不仅要考虑其购置成本,而且要考虑耗品用量、售后服务等因素。不然就出现了这种累计耗品、维修费用远远高出购置成本的情况,真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三)案例三:设备的资源共享问题

某院生化实验室、药理实验室、寄生虫实验室、传染病实验室等多个实验室集中分布在实验大楼,甚至在同一楼层。每个实验室平均拥有一台高速离心机、一个凝胶成像系统、若干个PCR仪等。据了解,各实验室的这些设备仪器使用率并不高,有些仪器一年才用上寥寥几次。

启示:各个科室出于实验室建设的需要,要有齐全的设备仪器。但是对于单位较小、需求不大,而且地理条件允许资源共享的情况下,应该以医院实验室中心为单位来综合考虑设备的采购,才能统筹资源。这样做的好处是显然的,一方面从医院的高度来考虑设备仪器的采购,节约了成本,促进了资源的利用;另一方面,全局统筹设备采购,方面医疗设备的管理,实现资源的共享。在高峰时期,还能顺理成章地办理借用手续。

二、医疗设备采购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上案例虽然是个别医院的个别现象,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在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可能存在的漏洞,这就需要我们去弥补和完善。

1、从医院管理的高度统筹医疗设备管理工作。案例所反映的问题,有些已经超出了设备科的管理范畴,比如资源共享问题,需要医院党政领导站在提高整个医院管理水平的高度,综合考虑管理策略。要实现医疗设备的资源共享,不仅要对现实条件进行调查和科学分析,而且要从健全组织机构、建立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资源优化。

2、做好科学的论证。案例反映出,个别医疗设备的采购欠缺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如案例一欠缺考虑现实因素对医疗设备的影响,案例二欠缺考虑医疗设备使用全程的总体费用。设备的采购不仅要根据各科室的计划进行,而且要组织专家对医疗设备的采购计划进行科学的论证。论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设备的购置成本、使用年限,还要兼顾耗品使用量、医护人员配备、设备安置空间、环境设施要求、保修期限、售后技术支持、经销公司的资质和诚信度、技术培训(临床医护、维修工程师)、设备资源的院内共享等。在采购过程中,要“货比三家”,做好设备的市场调查、考察论证。首先要调查质量情况。用户是实践者最有发言权。了解其他医院使用不同品牌、不同厂家或公司产品的情况反馈。其次调查、比较价格。价格要合理又适中。既要参考己经成交的价格,又要考虑医院购买力的大小。第三要了解售后服务情况。设备的保修期、零配件的供应情况、设备故障报修响应时间、维修价格及其他相关承诺是主要的考虑因素。设备科在医疗设备的管理上要做好医院的参谋和助手,采购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服务适用的设备,确保所购设备能更好地为医院及病人服务。

3、定期分析医疗设备管理的存在问题和研讨相应对策。案例反映出,医疗设备的采购管理仍有很多欠缺和需要改善的地方,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应当定期组织由医院主管领导、设备科以及相关科室的医护人员召开医疗设备管理工作会议,针对医疗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梳理,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科学对策,杜绝问题的再次发生,提高管理水平。另外,从和谐的角度出发,设备科要加强与各医疗设备使用单位的沟通,在医疗设备管理工作中统一思想,树立大局观和资源节约意识。

医疗纠纷案例范文6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学生;法学教育

时有发生的医疗纠纷给即将走上医疗岗位的医学生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因此,要加强医学生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和能力,就必须从医学生法律教育抓起。作为医学生对医疗纠纷的认识究竟到什么程度、需要怎样的与之相应的教学方式,目前国内还没有公认的模式。因此,引入循证医学思想,通过问卷调查得到医学生对医疗纠纷认知情况的客观结果,并以此为依据来制定相应的教学措施应该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一、医疗纠纷现状及原因分析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自身和家人健康的期望与医学科学之间越来越多地存在各种矛盾,这就使医疗纠纷在医疗机构及社会生活中大量出现,医疗纠纷成为公众生活中关注的热点。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它既关系到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又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与发展以及临床医学的进步,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大量医疗纠纷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后发现,其本质还是医务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造成医生没有恰当履行诊疗义务、说明告知义务、医院的安全保护义务,或没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等而引起的相关纠纷。因此,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素养,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合法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显得尤为重要。

二、调查问卷及结果分析

本次问卷调查采取整群抽样法,抽取河南中医学院2009级在校医学生为研究对象。问卷调查包括六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学生基本情况统计,第二部分为对待医疗法律的认识,第三部分为执业医师法知识的考核,第四部分为医生权利和义务知识的考核,第五部分为医疗纠纷处理知识的考核,第六部分为对医疗法律知识教学的意见。

1.对医疗法律认识的统计

这部分包括学生对医疗纠纷发生原因的认识、对医学与法律之间联系的认识以及对获取相关法律知识途径的认识等。对医疗纠纷发生原因的认识,认为患者抵触情绪强烈的占33.5%,认为患者法律意识增强的占34.7%,认为医务人员业务不熟练的占18.1%,认为医生缺乏相应法律知识的占13.7%。这表明,学生将医疗纠纷的发生更多地归于患者,而对自身原因的认识并不深刻。对希望从哪些途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认为电视和网络的占35.6%,认为报刊的占22%,认为参加普法活动的占42.4%。这表明,很多学生愿意通过参加普法活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2.医疗法律相关知识的统计

这部分包括对执业医师法、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医疗纠纷处理等知识的考核。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医学生的整体法律基础薄弱,对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不够,但经过法律培训的学生相对其他学生有更大的优势。

3.对医疗法律教学意见的统计

这部分包括学生对医学相关法律课程及培训方式的意见。对开设医疗纠纷课程的必要性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医学生希望学校开设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课程。调查结果显示,赞同开设必修课的占18.5%、选修课的占32.8%、讲座的占32.2%,其他的占16.5%。这表明,医学生希望以更加灵活开放的形式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对开设医疗纠纷课程教学形式的意见调查结果显示,41.8%的学生要求采用“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29.8%的学生希望用多媒体展示真实处理医疗纠纷的场景,26.6%的学生希望参与案例分析,其他的占1.8%。这表明,大多数医学生希望学校实行“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模式开展教学。

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医学生对医疗纠纷了解程度普遍偏低,这对他们未来走上工作岗位极为不利。因此,学校有必要开设相关课程,使医学生对医疗纠纷有更深层次的认识,提高医学生防范医疗纠纷的能力。但作为医学生,面对医学专业五年制繁重的课程和临床实习的要求,将法学教育作为一门专业课无疑加重了其课业负担。那么,学校以什么样的形式开展医学相关法律知识的教学,既能够满足学生从医的需要,又不影响本专业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

三、医学法律知识培训方式探讨

以调查结果为依据,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七种方式开展医学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一是自学法规。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医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对医学相关法律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如果直接开展讲座、案例讨论等活动就无法达到较好的学习效果。因此,在学习之初,首先要向学生发放相关的法律法规材料,并配以法条释义,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学,对法学的框架、门类、基本概念等理论知识有初步的了解,汇总疑点、难点,在案例沙龙中由指导老师统一解答。

二是通过飞信发送法律常识。为进一步扩大法律知识普及的范围,我们利用飞信这一现代化的通讯方式,将琐碎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以每天一条飞信的形式发送给学生。学生阅读一条短信即获得一个法律常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普法教育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三是专家讲座。通过自学法规和发送法律常识,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法学框架有了初步认识,但相对零散不成体系。此时,由法学专业教师、法官、临床医生结合医疗纠纷实践,以讲座的形式分析本质和精髓,从理论上进一步归纳升华,就能够结合法学理论和社会现状为学生提供系统的医疗法律知识。

四是案例沙龙。医学生缺乏法律学习的环境和氛围,为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沟通和交流,可定期组织案例沙龙活动。提前选择合适的医疗纠纷案例下发,由学生自己通过翻阅书籍、查询法律条文得出纠纷处理的结论。在沙龙中展开探讨,阐述对医疗纠纷的认识,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及法律条文选择应用。最后由指导教师进行总结分析,给出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案例沙龙活动能很好地调动起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在分析案例的同时对实践中容易出现纠纷的环节有所了解,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更加警醒,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五是视频观摩。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比较枯燥的,对课业已经非常繁重的医学专业学生而言无疑又增加了一项负担。适当播放法律方面的视频,如《今日说法》医疗纠纷案例等,可使学生在相对放松的状态下学习,同时对法庭场景再现、医疗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有了更深的体会,潜移默化中让每一个学生学习法学知识。

六是模拟法庭。在学生掌握了较多的医学与法律相关知识后,可自行举办模拟法庭。由指导教师挑选具有典型性的医疗纠纷案例,学生根据案例提示的基本情况讨论相关医学、法学知识点,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对应的证据。根据司法实践设计安排审判长、原告与被告、双方律师等角色,布置审判庭,真实还原庭审全程,演绎完整的法庭审判。在筹备及表演的过程中,学生对整个司法诉讼的流程、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都有了更加深刻、直观的感受。

七是法院参观。为使学生对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有更直观的了解,可利用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机会,组织学生听审医疗纠纷案例,让学生真正从思想上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时常以法律警醒自己在工作中合法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以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医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怎样在不影响专业学习的基础上完善医学生法律教育体系,以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明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合法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成为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以上方法是对医学生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的初探,怎样有效地开展活动,并使之持续、延伸,成为能够借鉴推广的教育模式,最终获得更好的效果,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高祥阳,陈宇.医患纠纷医疗事故赔偿患者维权[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2]刘国祥,赵万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辩证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