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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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1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探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作为其中的一种,建筑工程的施工是一种的承揽性合同,他不仅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的法律特征,还具有其他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在承揽合同中,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限制,定作人和承揽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为建设工程项目,与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而且作为从事工程建设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要求。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主体资格要求的严格程度上也是有差异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之前需取得一系列的行政许可或批准手续,如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国有单位投资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因此,我国《建筑法》将发包人称之为建设单位。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个人或合伙组织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必须是法人的观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另一方面,承包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而且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只有具备施工经营范围的法人在相应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才能作为承包人与发包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为定作物,具有特定性。但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只能是建设工程,而非一般的定作物。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性的产品具有与一般商品的不同特点,具体表现为:其一,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其二,产品的多样性,生产的条件性;其三,产品的社会性,生产的外部约束性;其四,形体庞大,生产周期长。建设工程的这些特点,无不体现了它与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密切联系。正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在标的上的特殊性,才派生出建设工程合同的其他一些特点,使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而存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于一般承揽合同的根本特征。

3.国家监管的严格性

对于承揽合同,国家一般不予特殊的监督和管理,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为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这种严格的监督体现在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到履行完毕的整个过程之中。从立法上讲,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严格监管,不仅在作为民事法律的《合同法》中有明确的体现,而且国家还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建设工程从投入到竣工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这也是我们处理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复杂性和疑难性的主要原因所在。

4.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特殊,工程投资巨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成立提出了特定的方式要求。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三大类建设工程合同必须经过招标程序订立。《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依我国《合同法》第11条对书面合同的解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应为书面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招标投标法》要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再行订立书面合同,从立法本意看,这里的书面合同应为“合同书”,因此我国现行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求不是其他书面形式,而是合同书。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这是违约责任区别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主要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也具有一定的制裁性;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条件;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约定。

1.发包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做好准备工作

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性工作,否则,将会构成违约,若是没有办理好施工所需的各种许可证,而且没有确定好各种定位的标准、水准点以及坐标性控制点,施工现场的水源、电路以及道路照明等都会给承包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发包人应该负赔偿责任。

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可以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方承担因提供的材料存在瑕疵,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质量责任的。发包人基于上述原因违约的,根据《合同法》第283条规定,法律直接规定了承包人变更合同的权利。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该种变更属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变更合同。

2.发包方若是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还应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弥补或者减少措施,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调配、材料构成挤压等损失以及实际情况中所产生的一些其他费用。发包人变更设计的,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而增加的费用。

3.承包人擅自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分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工程项目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分包单位的行为。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分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己完成而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不得向个人分包。承包人违背上述规定的,不但应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但是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转包建设工程,该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护。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发包方检查隐蔽工程

隐蔽性的工作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方还应当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若是发包人没有进行及时的检查工作,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的施工日期,并有权利来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而且建设隐蔽工程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承包法若是没有通知发包方进行官方检查,自行就开始石述思隐蔽工程建设,发包方有权进行检查,而且检查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来承担。

若是发包方没有按时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现场检查的,承包方也可以按照约定自行的进行检查,并填写相关的建设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加以隐蔽,并将记录送达到发包方手中。若是发包方以后检查的,如果建设工程没有符合合同的要求,检查的费用还应该由发包方进行承担,若是建设工程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最终产生的费用以及返工费用都应由承包方来承担。

5.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已经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施工,还应该在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在有完整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资料的前提下来签署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书,具备竣工的其他的施工条件,承包方若是逾期交付工程的,就会构成违约,应当偿付逾期违约金。

三、结语

以上是笔者根据自身在建设施工企业从事多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实际,结合我国的《建筑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有关文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作了粗略的阐明及论析,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以及2013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于2013年7月1日的推广使用,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必将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2

(2.杭州永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311251)

【摘要】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基础管理层面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项目的合同管理及控制得到了施工企业的普遍重视,而这种重视却往往建立在对项目合同管理与项目自身管理的有机结合被忽略的基础上,这种现象经常会造成项目管理本末脱节的问题,部分企业甚至会由于对管理合同法规的不熟悉而使得受侵害权益不能得到补偿。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现象,对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策略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对相关企业优化施工管理合同提供参考。

【关键词】施工合同;合同管理;合同策略

1 现阶段我国施工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作为施工项目的法律保护文本,施工合同管理的难点集中地体现在其践行时间跨度长、涉及款项众多、波及利益方广泛以及针对的工程建设精细程度比较复杂等方面,而目前中国的施工建设市场人才及法律建设储备尚不完善,项目方在拟定以及对施工合同进行后续管理时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

1.1 施工合同制度建设落后,合同控制水平低下。目前的施工建设合同管理及有效控制由于缺乏充分的法律支持及制度规章约束而大多处于较为混乱和过于形式主义的的发展阶段,施工单位对所签订合同的档案管理流于松散,而且较少的应用信息化管理操作平台,专业化管理水平非常低[1]。

1.2 集约型合同签订数量较少,大多为小单位承包分解模式。总的来说,施工建设方对既定建设工程往往进行非科学化分解,由此造成的施工合同小而全的现象严重限制了合同处理的效率,并且提升了合同管理的成本,施工单位单一的业务承包现状使得我国建设工程在管理及经营层次上的发展被严重制约。

1.3 施工合同约定条款不全面,签订及履约出现问题无据可依。建筑施工合同文本对签订人的义务和权力约定不全面是我国施工合同发展长期存在的问题,合同中的条款对承包方有时过于苛刻,而对业主约束较少,另一方面,工程中的质量隐患一旦被发现,合同双方还存在着纠纷难以依据合同条款进行解决的问题。

1.4 具备专业法律及施工知识储备的储备人才稀缺,合同签订双方较少顾及法律审定及参考。影响施工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水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律人才在合同签订中发挥的审定及建议意见,受长期以来企业思想及教育体制的约束[2],无论是施工合同直接签订人还是相关主管部门都很少涉及对于这方面人才的培养与选拔,缺乏法律公允性及监督性的合同必然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

根据以上的针对我国目前建筑施工合同存在问题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低效的施工合同管理及控制会严重限制施工建设各方按时、合规的践行合同协定的义务,对自身的权力遭受侵害也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如此一来直接影响到的是工程投入成本、建设质量以及施工期限的完成情况。

2 对于优化施工合同管理策略的建议参考

规范施工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加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和控制,要针对已经签订合同的管理和控制来规范签订方的合同管理力度和合法性假设,真正的使得施工合同管理与控制走向法制化与系统化的发展道路,只有不断的提高合同管理不平,才能从本源上避免合同违约的经营风险,继而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对于具体的施工项目管理程式及合同规范来说,合同控制及管理的涉及对象及具体条款虽然各异,但是其管理策略的经济关系多元化、内容条款繁杂性、合同履约连续性以及合同本身受到外界影响等共性也依然存在,因此,基于施工合同的这些共性,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针对合同管理的科学参考与建议也可以给出,具体如下:

2.1 全面推行施工合同的责任与权力动态结合管理。责任与权力的动态管理要求合同签订人按照对合同的操纵控制权与利益承担权的分离原则进行科学的合同管理,建立有效的“双挂钩”控制监督机制,即:成本和利润挂钩,配分和缴纳挂钩。施工项目承包方合同签字的达成就代表了责任与权力的动态管理开端,其实质是合同的阶段性核查履约[3],施工承包方管理层负责对合同的阶段性兑现承担核查与追究工作,将具体条款的责任落实到微观个体,以优化效率和降低成本为目的进行这种动态合同管理改革,将规范化、动态化的施工合同管理与控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2.2 加强合同法律化铺陈进度,优化相关制度建设。针对我国目前的相关合同立法尚不成熟及民间施工责任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现状,加强合同管理的法律及制度支持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一方面施工方层次上要重视对于自身管理机构的设置,优化施工合同的审查、签订、授权、监督以及公允履约管理,根据设立制度对合同管理严格化操作与履行程序;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知识的教育投入力度,培养专门人才,使得利益方在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中,相关法律人士可以对合同的合法以及严密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切实的减少合同中潜在的可能会产生纠纷的因素[4],将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的范围之内。

2.3 对于施工合同的索赔管理工作进行严格控制,维护各方合理利益。这一合同管理优化策略的参考建议实质是建立在分散合同风险以及均衡各方利益基础上的合同调整及监督,根据不同的具体如实索赔因素,例如风险分配偏颇、工程突发事件、施工项目预算超预期以及人为或非人为因素等,进行有依据的合规赔偿。由于施工合同是最根本的索赔依据,对索赔的严格控制不但有利于保护利益各方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使得施工企业尽快适应标准化工程建设规范,自我适应的减少未来合同签订的赔偿因素[5]。

3 结束语

距离我国正式颁布《合同法》已经过去了十多个年头,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与控制的方式方法近些年也经历了比较大的变革,并随着我国相关的立法更新进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依然存在部分企业合同管理与控制操作不规范与流于形式的现象,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的忽略也依旧有市场,这些都还需要施工企业在今后的合同签订实践中作出进一步的探索和改进,只有建立在法制化、标准化以及效率突出基础上的施工合同管理才能真正为合同签订人带来切身利益,并且对我国的施工合同建立市场提供长远的发展动力和指引方向。

参考文献:

[1]杨友国. 如何签好建设施工合同[J].中国招标,2009.( 13): 18-19.

[2]万长虹.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国工程咨询, 2008.(7): 60-62.

[3]潘树标. 浅谈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的意义[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9.(7):22.

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3

1.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作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作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

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1)计划性

建设工程合同是在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基础上签订的。

(2)对主体资格有严格限定

国家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主体资格有严格的规定,这样做是为了有效地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3)当事人双方的长期合作性

建设工程合同不仅要求承包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量,还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完成该项工作的过程中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整个合同义务得以全面完成。

(4)要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管理

国家通过审批程序加强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此外,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还通过建设银行管理建设资金的使用,通过物资部门管理建设材料的管理和使用,通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监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这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标的是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这是承包方进行工程设计,委托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这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发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而承包方必须是法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承包方的主体资格要求严格。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前提和签订方式

1.签订的前提条件

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而言,签订之前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二是编制设计任务书;三是确定建设地点,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征用地手续。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签订之前必须具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一是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已批准;二是技术设计方案已获批准;三是施工图已完成,建设工程的总概算已获批准;四是工程建设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2.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方式

第一种是直接发包方式,也称为协商方式,由发包人直接寻找承包人,通过协商签订合同。这种方式不符合竞争规则和市场经济规律,只适用于非国家计划的一般工程建设和国家计划工程中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建设。

第二种是招标发包方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规则,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主要条款

(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2)勘察人的勘察范围、进度、质量;

(3)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的资料、技术要求及期限;

(4)勘察的进度及资料份数;

(5)勘察费收取标准及支付办法;

(6)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

(7)双方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8)其他需要写进合同的条款。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1)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2)设计项目的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

(3)双方提供资料的名称、内容、技术要求和期限;

(4)设计费的依据、标准和支付办法;

(5)双方责任及违约责任;

(6)双方认定应该列入的其他条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

(1)工程项目;

(2)施工准备;

(3)工程期限;

(4)工程质量;

(5)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6)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7)施工与设计变更;

(8)工程验收;

(9)违约责任;

(10)纠纷解决办法;

(11)附则。

因涉及细节很多,每条大的条款中又包括很多小的条款,详细可参见本节后附范本。

【 范 本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项目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项目主管单位: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建筑

(平方米);其他:

五、工程造价:

(万元),其中土建:

(万元),安装:

(万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

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

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

配电板),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资料。3.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4.合同签订后

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

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

份。

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

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

份。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

天(日历天),自

日开工至

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二、开工前

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略)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

%备料款,计人民币

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

%计人民币

万元,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

。%计人民币

万元;材料设备差价

万元,分

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金额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

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 %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

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六、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

七、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 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 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略)

第八条 工程验收

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方可使用。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建字第79号通知印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合同中第九条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

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

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附件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经办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的合同,送建筑物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鉴(公)证。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电 挂:

电 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_________

经办建设银行 建筑管理部门 鉴(公)证机关

(盖章) (盖章)

_________ (盖章)

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4

1、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投资控制中的位置和角色

《建筑法》第31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其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第32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由第31条的“委托”、第32条的“代表”,说明项目监理机构就是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三大控制的委托人,所以,监理工程师应该切实站在维护业主利益的立场上,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有关投资控制中的事项。

2、工程招投标中的投资控制案例

招标投标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推行的一项制度,要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是最富有竞争的一种方式,能够为业主节约资金,提高工程质量。当然如果掌握、运用不当,该项制度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监理工程师在招投标阶段也可以有所作为的。

某景观工程施工,业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招标,在确定中标人时业主向监理工程师通报了情况。该项目招标条件中设定了最高限价并明确以“经评审通过的最低价中标”。然而,我们发现业主选择的最低价中标人与未中标的次低价相差不足3万元,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措施项目组成费含有“树木、景石、雕塑运输费和吊装费暂按×万元计算”:种植土是按××厘米计算的说明。监理人认为该最低价不是真正的最低价,是有条件的最低价,结算时双方有可能为此发生争议。为了维护业主的正当利益和对其他投标人的公平原则、避免结算争议,监理工程师建议业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要求该投标人书面承诺本投标总价为满足招标人清单所列内容的全部造价,而不附加其它条件。如果该投标人拒绝承诺,就应该以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而废弃该投标。业主采纳了监理的意见,该投标人虽然不太情愿,但最终还是出具了承诺。监理的建议避免了工程结算时承发包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而超出原投资额的隐患。

3、施工合同签订中的投资控制案例

合同,是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易方式和权益确定工具。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因工程建设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协议,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虽然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但根据《建筑法》第32条规定,监理工程师的角色是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监理工程师所有监理活动都必须围绕施工合同展开。在施工合同签订中监理工程师应该在不违背公正性的前提下,代表业主对投资进行事前控制。根据多个建设项目的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履行中出现争议较为集中的内容举例于后:

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8条发包人工作“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中对“施工场地”填写表示含糊,特别是非单体建筑施工,对“场地”的理解承发包双方更是各取其意:发包方认为水、电、路达到施工区域界内任何地方即可;承包方认为施工场地应该指单体建筑的施工位置。在合同签订时监理工程师应提请业主明确场地的含义。

3.2 对于可调价材料特别是涉及金额较大且价格变化频率快的钢材、水泥,其调价的方式更应明确具体。有的合同表述为“按造价管理部门同期的《造价信息》价格进行调整”或者“以施工单位所购钢材的发票价格为准进行调整”,笔者遇到类似此类条款均造成了结算争议隐患。前者说法太笼统,由于工程施工时间跨度都不会太短,“同期”指某一期还是几期,如果明确写成“按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期间造价管理部门同期的《造价信息》各期价格的算数平均值为准进行调整”,就不会出现分歧;后者的做法对材料价格的控制相当不利,一是承包商没有货比三家的积极性,去选择性价比高的,二是使承包商有了投机赚取不法利润的可能。不法承包商完全可以利用市场的价格波动提前或者滞后开取发票,或者虚开发票价格。

3.3 施工合同中工程承包范围和相应价款的确定也是结算争议出现较多的条款。笔者经历不少工程为了简化招标或签订合同,无论采用清单或者定额计价模式,都愿意将基础深度在一定范围内包千。比如说:本工程价款已包含5米以内的基础深度,如实际深度超过5米按实进行调整。这种写法会造成两个方面的争议,一是工程项目多为部分基础深度超过5米、部分基础深度远小于5米,其深度平均值小于5米,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调整?二是超过5米怎么调,是只调大于5米的部分呢,还是大于5米的基础全部重新计算再减去原来5米的计价,增加其价差呢?类似问题如果签订合同中阐述明确了,结算时就不会产生分歧。

3.4 工程变更部分价款的确定。一个工程项目往往有多个专业,其套用的定额涉及土建、安装、市政,在招标和合同签订时各专业造价的计算和浮动比例不一定相同,如果工程量变更较大,定额的应用和浮动价款也不是一个小数,合同约定不好同样会引起较大的争议。下面引用笔者参加签订的一段合同文字“经发包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结算时按相应定额及下浮比例对合同价款实行增减变更:其中,厂房、办公楼、宿舍楼、门房的土建工程按土建99定额基价下浮×%,其配套水电安装工程按安装2000定额基价下浮×%,环境工程按市政99定额基价下浮×%。价差部分不下浮。定额的套用和价差计算按原投标报价的原则进行。”由于合同约定较细,既明确了不同工作内容套用定额名称,同时也约定了不同的下浮比例。承发包双方对工程变更部分价款的确定没有产生争议。

4、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案例

工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重点是准确有效的处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内容,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发生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重视和搞好这项工作才能正确确定工程造价、控制投资。

4.1 监理工程师签证时要考虑签证和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与相关定额和费用的内容是否有重复,将那些已经包含在定额工作内容中的现场签证剔除出来,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为工作准则,使现场工程签证准确无误,正确反应建设工程的真实造价。如某工地施工人工挖孔桩时,

采用了塔吊进行垂直运输,便要求现场监理给予签证计算该部分的塔吊运输费,理由是定额说明中塔吊垂直运输只是按±0以上工程内容考虑,而没有计算基础部分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对该份签证给予了否定,因为根据定额“人工挖孔桩土石方垂直运输是按人工编制的,实际运输方式不同时,不作调整”的说明,其人工挖孔桩土石方垂直运输费用已经计算,虽然施工时运输方式发生了变化,但不能调整,再签证就是重复计价。

4.2 材料单价的签证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办理材料单价的签证时,应注意弄清哪些材料需要办理签证以及如何办好,对于所签证的材料单价含义要界定清楚,避免结算时承发包双方的争议。

工程业主方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对于材料单价往往需要监理工程师签证。如某项目承包方报送的某种规格钢材价格为每吨4200元,工程师签证批准为:同意每吨价格4080元。由于施工单位报送材料价格和工程师所确认的价格都存在含义不清,工程结算时双方就出现了分歧,业主认为应该以该价格进行结算,承包方说是材料供应价,不能直接进入结算。这就是工程师在签证时对定额费用组成缺乏了解,对定额中的价格概念不清,致使工程结算无法正常进行。材料预结算价格一般由材料供应价、包装费、运输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所以,监理工程师在签署材料价格时,要明确签署的价格是材料供应价还是结算价。

4.3 分清直接费和计税不计费项目的签证。财政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明确规定了工程项目费用组成内容和计价程序,直接工程费既可以计取间接费又可以计取利润和税金。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便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双方商定以具体金额来签证解决。签证者如不理解直接费与计税不计费(一般称为独立费)项目的区别,不知道前者既可以取费又可以计税,后者只能收取税金,签证定位不清,则会使结算时双方发生争议,给工程结算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5

关键词: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市政

1 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

1.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1.2制定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而制定,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2 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2.1有关文件的核查

施工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对以下有关文件进行审查: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2.2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核查

(1)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核查。主要审查:1)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2)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3)参与该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

(2)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

(3)监理单位的资质核查。①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②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4)检测单位的资质核查。对核查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

3 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3.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

(2)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5)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6)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2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

(2)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3)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质量负责。

3.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应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

(3)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

3.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担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4)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施工应当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尤其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检查签字确认。

(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7)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质量保修书等竣工资料。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未经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备案或者经验收不许备案的,不得交工。

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6

关键词: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市政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2-0136-02

1 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

1.1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1.2 制定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而制定。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监督计划的编制,以事前控制为主,以监督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为重点,来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以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法,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 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2.1 有关文件的核查

对施工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有关文件审查的监督。根据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于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核查

(1)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2)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参与该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签字权的级别是否与该工程相符。

(2)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管理,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资质升降及审查规定。

(3)监理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对参与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专业是否与该工程相配套。

(4)检测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核查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和《计量认可合格证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核查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检测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

3 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3.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系统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承包单位以垫支或带资为条件进行发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特点,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或购买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

(5)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6)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2 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设计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主要实施者,其质量行为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的设计质量。

(1)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同时还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在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中,遇到重大设计问题或国家标准尚无规定的问题,设计单位应进行方案比选,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在方案或者初步设计阶段提请建设单位向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组织技术专家论证;涉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当先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报告,再将设计文件报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依据。

(2)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业务。从事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建立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查制度,并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应当指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4)认真接受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因无证设计、出卖图签、越级设计,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设计不当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将视情节轻重,受到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分,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监理单位应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

(3)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的津贴、礼金和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3.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培训,确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积极的采用新技术,以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4)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施工应当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尤其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检查签字确认。

(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7)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和施工质量保修书等竣工资料。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未经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备案或者经验收不许备案的,不得交工。

(8)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为设计使用年限,保修期从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及时修复。

4 市政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有:完成这个项目制定的技术措施、操作工艺、配备的技术文件及其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符合规范的程度;有关工程质量记录文件的完整情况,包括数据有效、及时、真实、完整等。

参考文献

[1]徐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