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保护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传统文化保护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传统文化保护

传统文化保护范文1

一、保护文学艺术的重要性

(一)保持民间文学多样性的需要

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数量众多、资源丰富,“自1979年以来,我国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文联等多部门组织开展十部民间文学艺术大型著作的汇编和整理,经过调查人员的努力,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1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曲15万首,民间舞蹈1.7万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字资料5亿多字。”[2]迄今为止,在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保护,发达国家可以凭借其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地位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发展中国家民间文化资源进行掠夺,使得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被权利人以外的使用人滥用。因此,为了更好传承各国、各民族的文学艺术资源,更多的人已经意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紧迫性和重要型。

(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需要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源”,民间文学艺术与现代文化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3]

民间文学艺术是“源”,现代文化是“流”,二者一脉相承。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家交流的频繁,大量的外来文化入侵带来新鲜感,很多人逐渐遗忘本土传统文化,使得很多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濒临消失。为了防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失传,加紧制定法律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继承和保留各民族文学艺术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维护利益平衡的需要

由于发达国家利用其拥有的先进科学技术开发出的新成果、新产品的可能越来越大。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很重视,而发达国家免费使用这些资源,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是不可能。因此,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时候,应该注意贯彻“利益平衡”原则。

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事实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他国利益的综合体。

它既要考虑发达国家的要求,同时又要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现状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是由发展中国家最早提出的。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非洲、南美洲等地的一些不发达国家提出了希望建立统一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标准的想法。到目前为止,国际上40多个国家或地区在本国法律或者地区性条约中都制定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条文。

(一)发展中国家保护

1966年,突尼斯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版权法模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的发展中国家。此后,1968年,玻利维亚(仅涉及民间音乐);1970,智利和摩洛哥;1973年,塞内加尔;1975年,肯尼亚;1978年,布隆迪;1980年,几内亚等国家继突尼斯之后,都相继采取了这种保护模式。[4]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和国际组织保护

在世界许多国家努力下,对文学艺术的保护以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的形式确立下来。国际上,率先提出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除此之外,《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都把民间文学艺术归入到保护邻接权的体系中。这些都是对《伯尔尼公约》很好的补充。

此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班吉协定——关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议》(以下简称为“OAPI协议)》,1981年在巴格达由阿拉伯国家缔结的《阿拉伯著作权公约》及安第斯共同体制定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都相继对民间文学艺术问题做了规定。

在国际组织保护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创立以来,一直在关注和探讨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问题。1976年,两组织了《发展中国家之突尼斯著作权模范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条款。1982年,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规定由各国自行决定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法律保护模式。1985年,两组织又制定了《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该草案规定要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独立于版权之外的法律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立法成就,并没有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公认,但是它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开创了新的道路。

(三)发达国家的保护

发展中国家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方面不遗余力,相反除英国和澳大利亚这两个发达国家外,几乎没有发达国家对其进行保护。[5]

1995年初,澳大利亚法院审理Milpurrurru诉Indoufurn案,Milpurrurru指土著艺术家,被告是越南地毯公司。该案是越南地毯公司未经授权在地毯上印制由土著居民设计的图案,对土著居民的传统艺术作品造成了侵害,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要求。目前,澳大利亚也准备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增加保护民间文学的条款。

[6]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169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传统文化保护范文2

【关键词】彝族传统文化 继承 保护模式

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模式

传统模式。根据文化功能论的观点,文化总是为人类的某种需要服务的,其延续性便是传承性,而不是保护性,是一种集体无意识、无功利条件下的传承,其特点是娱乐性为主的精神生活。体现为无功利性和集体无意识性。

无功利性,人们在举行婚俗、丧葬和过节日的过程中经历的是一种精神活动,表达的是一种生活情感和娱乐,而不是为赚钱或谋取利益。如阿西里西村的赛马和磨磨秋就是一种无功利的生活方式。大家聚集在一起看赛马,打磨秋,此类赛马活动中虽有物质奖励,但这种报酬是大家一起主动凑起来的钱,以鼓励比赛者,具有一种意义象征。丧礼和婚礼更是无功利的生活,是一种换取精神满足感的消费活动。所以,传统意义的文化传承是一种带有娱乐性、无功利性的文化延续。

集体无意识性,关于传统文化在村落里的传承模式是集体无意识性是不难理解的。许多传统文化的表现模式都是集体性的,并且大家都很积极和主动,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表现。如火把节,无需刻意组织,白天大家都主动聚集在一起摔跤、跳舞、赛马等,晚上则点火把围着山水转。一种传统文化的形成,都是一个集体参与的结果,且成为该集体的生活模式,也是展现该集体观念和思想的途径。

现代模式。随着传统文化消失的加快,人们开始意识到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赢得了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响应和支持,进而形成了以政府行为为主导、法律意识为导向、资金投入为形式的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模式。笔者将这种模式界定为现代意义上的文化保护模式,其特点是具有功利性和有意识性。

功利性。这里的功利对象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当地政府,一是传统文化持有者。目前许多地方政府积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动力一方面希望借助“非物活动”获取国家资金投入搞建设,争取政绩;另一方面则是通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当地传统文化,开发旅游资源,增加当地政府收入。从文化持有者来讲,因传统文化持有者稀缺,或者传统文化传承方式开始弱化或消失,当地政府和专家学者在关注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唤醒了文化持有者的文化自觉意识,同时也激起了他们文化传承的功利性。

有意识性。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在政府主导下又有两种表现:一种是行政模式,一种是传承人模式。前者以政府推动文化产业、开发文化资源,获取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后者则是把文化产业专利化,由专利人(传承人)来传承和享受该文化资源。不论政府保护模式还是传承人模式都是经过一系列有意识有目的地规划进行的行为。

阿西里西村彝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阿西里西彝族村寨的文化现状。阿西里西村的文化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以彝语为主要载体的彝族传统文化;二是以汉语为传播媒介的现代文化;三是以彝汉双语为诠释工具的基督教文化。彝族在贵州历史上建立过持续时间最长、独具彝族文化特色的地方政权。因承行完善的“则溪政权制度”①,历史上彝族文化一直是黔西北的主流文化,随着公元1664年阿哲部水西土司政权的最后瓦解,黔西北实行了一千多年的彝族政权制度彻底崩溃,彝族文化赖以强势运行的政权基础不复存在。随着大量汉族的迁入,彝族文化逐渐被汉族文化稀释,消融,形成如今彝族传统文化分布的孤岛格局。阿西里西村的彝族传统文化主要表现为语言,所有村民在村寨日常活动中均使用彝语进行交流;文字,村寨有四个熟谙彝族文字的毕摩;以彝族酒礼歌为代表的彝族婚嫁文化;以彝族铃铛舞为代表的丧葬文化;以彝族撮泰吉为代表的原始戏剧文化;以《阿西里西》和撒麻舞为代表的彝族歌舞文化;以赛马和磨磨秋为代表的彝族体育文化;以彝族火把节和十月年为代表的节日文化。其中撮泰吉2006年入选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铃铛舞2008年入选国家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火把节2011年入选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阿西里西村是贵州彝族传统文化最具代表性的村寨之一。

阿西里西村的文化传承模式。一方面,以政府为主导的文化传承模式。从阿西里西村的相关文化事件可以看出,政府在阿西里西村的文化交流中扮演了主导性角色。随着近年来相关文化项目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阿西里西村逐渐具有了全国甚至全球意义的文化象征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民族文化传承的恒久动力,如果没有政府持续的关注与支持,阿西里西村必然像距它不远的其他彝族村寨一样完全基督化。阿西里西村的彝族文化在其他村寨也能找到,幸运的是阿西里西村最早搭上了政府政治宣传的文化交流车,成为历届地方政府进行政治宣传时的权威文化选择。

另一方面,以利益为主导的文化保护模式。在阿西里西村,基督教和彝族传统文化一直处于持续的博弈过程中,政府对彝族传统文化的长期介入使得彝族文化没有完全消亡,并和基督教文化以年龄人群为界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2005年赫章县政府请55岁的村民苏朝到县上编导《铃铛舞》,参加广州全国民间文艺汇演获最高“山花奖”后,政府奖励苏朝2万元钱,从此后苏朝就再没去过教堂。苏朝在阿西里西村组织了彝族传统文化《铃铛舞》和《撮泰吉》表演队,这是一支松散结合的村民表演队,无演出时大家各忙各的事,有演出时则在苏朝的组织下共同排练表演。为了组织这个队伍,苏朝自掏腰包3280元置办了《撮泰吉》演出服,经费来源于2005年苏朝为赫章县文化局编导“铃铛舞”获全国大奖后的奖励。笔者称苏朝为“文化工头”,他是能发现自身文化价值并有能力将其转变为经济效益的为数不多的乡土人才。

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模式的选择之路

传统文化存续的村寨须是具有文化自生能力的相对闭合空间,或处于一个相对广域的传统文化区中。简言之,就是地理位置偏远,生存环境艰苦,现代文明无法发挥它的全球化优势。就具体的文化空间村寨而言,此时的传统文化既是“基本形貌”,也是“次级形貌”,传统文化具备脆弱而有效的的文化生态系统。另外,如村寨地理位置好,生存环境优良,传统文化村寨存续的必备条件便是须处于一个相对广域的文化区,广域文化区的传统文化可聚合与现代文化相调适的能量。现代中国最成功的旅游民族村寨,如云南西双版纳的橄榄坝傣族民族村寨、贵州的千户苗寨等地均如此。

事实上现代化和全球化是大势所趋,无论如何封闭的民族村寨都将被全球化的大潮所席卷,只不过是时间先后的问题。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传统文化只有调适和消亡两种选择,而调适的唯一选择就是村寨依托。事实证明,任何完全背离村寨依托的商业或慈善文化传承都不可能长久,但以村寨为依托的文化传承又必须以文化收益为动力,这就取决于以政府或文化企业为主体的的外力及以村寨文化精英为主体的内力。除了内外力,村寨传统文化还必须有一个能够将其支撑起来进行长期文化展演或传播的支点,这个支点要么是旅游化了的村寨本身,要么是离村寨较近的旅游景点。

文化的特点决定了传统文化只能是一个具有时间惯习和空间阈限特点的概念,是一个动态系统中的相对静态部分,文化保护是一种基于文化认知的群体实践行为。对处于具体生境的民众来说,文化是“固有”的,没有传统与非传统之分,所有他者的文化保护行为都将不可避免地被打上理论预设和先验的烙印,从而置文化保护者于文化救赎者的尴尬境地。因此,加强对文化所有者文化自觉的培养便成为文化保护的关键,从文化的他者救赎到自我发展是文化保护唯一可行和有效的选择。

结语

彝族传统文化是彝族人长期生产生活过程形成的习俗、信仰、观念等,其表现形式为舞蹈表演、演唱和仪式等。贵州彝族传统村落阿西里西村的三种文化表现模式被选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后,间接推动了该村的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其中政府激发了传统文化所有者的文化自觉意识,培养是延续文化的基础。村落文化精英在文化保护过程中起着决定性。同时,传统文化所有者在文化实践过程中的利益博弈最终导致无法阻挡地文化自我调适和变迁。因此,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必须是在适当的利益为内动力的基础上,由政府、专家和民间文化精英为主导,群众参与为基础,复苏文化生命力。

【作者为西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毕节学院彝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本文系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黔西北濒危彝族钞本文献整理和研究”的第二个子课题“黔西北濒危彝族文献依托的彝族村寨传统文化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JZD010】

【注释】

传统文化保护范文3

[关键词] 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 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 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 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论/文/网 LunWenData/Com]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 万首,谚语748 万条,民间故事184 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 个,剧本l 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 万首,民间器乐15 万首,民间舞蹈1.71 万个,文学资料50 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

3.3 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治国主编.西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

传统文化保护范文4

关键词:动物保护;传统文化

一、与传统饮食文化的冲突

自古以来,在中国强调民以食为天。《周礼·天宫冢宰》就提到“八珍”一词,一般指山珍海味,美味食品。对动物的食用历史,在传统的中华饮食文化中就蕴含着对现时动物保护理念存在矛盾痕迹。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伴随着不少动物变得珍稀、面临灭绝,不少原来被我们大量饮食的动物被列为国家保护动物,被法律保护起来,不能再被食用。但是,一些没有被法律保护起来的一般动物,因为传统饮食习惯的原因而引发了与动物保护之间的冲突。

每年6月21日,在中国广西省玉林县都有个传统习俗,要举办“狗肉节”吃狗肉和荔枝。这“狗肉节”的传统习俗必然与动物保护産生矛盾冲突。随着玉林县狗肉节越来越闻名,引起了许多动物保护者的抗议。近几年,每到玉林狗肉节都会引发社会中一片骂战。2014年尤甚,从隔空辩论,发展到狗贩现场虐狗,当街对狗进行殴打、刀割、火烧,以此手段高价出售狗给动物保护人士,甚至引发了流血冲突。[1]

首先,在中国从新石器时代就开始食用狗肉,传承至今已经有数千历史了,食用猫肉在中国也有着久远的历史。食用狗肉和猫肉属于我国传统饮食文化的范畴,这一点与动物保护观念的禁食猫、狗是相冲突的。

其次,在玉林狗肉节事件中狗在一个时间内被大批量的宰杀,这里的矛盾还产生在一个数量的问题,以及狗肉节本身举办的形式问题。狗贩现场虐狗,当街对狗进行殴打、刀割、火烧,以此手段高价出售狗给动物保护人士,这样直接产生了对虐待动物的残忍行为。不仅违背了狗肉节的目的的初衷,也进一步激化了传统饮食文化与动物保护观念的冲突。

另外,诸如:水煮活猫糖醋活鱼、活吃龙虾、生烤驴肉、三吱儿等。作为一种特殊的饮食风俗,在对于动物的残酷的宰杀方式,而造成了对动物的虐待行为,从而造成了传统饮食文化与动物保护之间的冲突。

二、与传统动物竞技的冲突

动物竞技自古就有,是人们爲了满足自身娱乐或其他原因而施加于动物身上。可以根据人的参与程度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人在竞技过程中占主导地位,动物处于被支配、被控制地位,如斗牛、猎狐、狩猎等;第二类是人与动物相互协作,共同竞技,如赛马、赛骆驼等;第三类动物之间的竞技,人类在其竞技过程中不直接参与,例如斗鸡、斗狗等。[2]

综看以上三类竞技,笔者再把竞技分成两种:第一种纯粹以观赏取悦为目的,完全站在“人本位”的角度上,很少顾及对动物的伤害和规则的完善与否,这必然和动物保护的理念相违背。例如:斗鸡、斗狗等。由于此类的动物竞技极其残忍,其目的仅是为了取悦,而且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保护动物并采用了很多手段以抵制此类残忍的动物竞技。

第二种人们通过对动物一种征服,向大自然彰显人类的个性。例如:藏民的赛马。把物质追求和精神渴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斗牛是为了显示勇士杀牛的剽悍、勇猛与机智灵动,代表着粗犷豪爽的民族性格。虽然从目的性来看,第二种动物竞技并没有与动物保护产生较大的冲突,但是在实践中涉及到动物遭受虐待猎杀或者涉及到饲养、专门训练过程中对动物的福利没有保障。

三、与传统祭祀文化的冲突

祭祀是指祭神、祭祖,根据宗教或者社会习俗的要求进行的具有象征意义的一系列行动或仪式。肉食自古以来献给神灵的主要祭品,在祭祀过程与动物保护观念所产生的冲突体现在牲祭品的使用。

例如:赛神猪,爲道教和民间信仰祭典中所用牲礼之一,一般经过可以增肥豢养。神猪通过强迫灌食养到800公斤以上而导致瘫痪,在祭祀过程中,自喉头深刺入刀,任它哀嚎流血至死。”[3]

白文鸟入神,在台南制作保生大帝分灵,将活生生的白文鸟放入神像中,再封死洞口,将鸟闷死,以此祭祀,增加神像神威。[4]

丰年祭是台湾原住民传统祭典。在祭典过程中,常举办抓猪、抓鸡等活动,但在公布影片中,常出现怀孕母猪被打到口鼻出血、土鸡翅膀硬生生遭扯断等画面。[5]

分析上述实例,动物保护与祭祀的冲突点,不在于祭品本身。而冲突在于祭祀过程中,处理牲祭品的方式。例如:神猪被养得过分肥胖是一种对神猪的虐待行为以及自喉头深刺入刀,任它哀嚎流血至死;将白文鸟闷死在神像里,造成虐杀动物;丰年祭中怀孕母猪被打、土鸡翅膀遭扯断等现象直接构成了虐待动物。

综合上述,表面看来传统文化确实存在一些不利于行为,对动物造成了虐待,不利于“善良风俗的”的传播,但能否取缔仍然需要一番考量。传统文化作为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地方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传统文化中的一些看似残酷的举措,不能简单的用动物保护价值理念或人道主义的理念去强加,其涉及的主要矛盾在于,地域性差异、民族性的文化背景差异而引发的认识性的误差。一方面作为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不可通过刚性法律把它立刻取缔;另一方面保护动物关爱生命,作为新时代的善良文化之一,社会应当推从。所以,要想推动动物保护立法,就必须在其二者之间的寻找立法的基准点。

参考文献:

[1]雍兴中:《玉林“狗肉节”:错位的对峙》,南方周末电子报:http://infzm.com/content/101786(2015-03-30最后访问)

[2]左文泉:《动物竞技—游离于现代法理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另类体育》,体育网刊:http://jishang.com/gb/tywk_v.asp?anclassid=5&nclassid=25&bookid=483(2015-03-30最后访问)

[3]夏涵,《台湾新北百年传统神猪祭典遭动物保护团体叫停》,中国新闻网:chinanews.com/tw/2013/02-16/4564793.shtml(2015-03-30最后访问)

[4]温雅琼,《6只鸟被塞进神像基座闷死寺庙入神仪式引众怒》,中国新闻网:http://chinanews.com/tw/2014/02-12/5826976.shtml(2015-03-30最后访问)

[5]黃晓夏,《丰年祭祀抓猪鸡台少数民族被动保团体控虐待动物》,东南网:http://taihai.fjsen.com/2013-05/03/content_11295288.htm(2015-03-30最后访问)

传统文化保护范文5

关键词: 灾后重建; 聚落; 传统文化; 新农村规划

中图分类号:TU-8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8)09-0036-05

1序:灾害造成农村巨大损失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世界震惊。四川省汶川、北川、青川等10个县、市灾情最为严重,严重受灾村庄多达3700多个,大部分村庄90%以上的房屋倒塌,乡村自然和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生产生活设施损毁严重(省略/)。

1.1农村设施损失巨大

地震造成农村建筑物与基础设施大量损毁,例如四川彭州龙门山镇宝山村,14座小水电被毁,5座度假宾馆倒塌,56位村民死亡失踪,608户房屋倒塌;四川茂县凤仪镇坪头村农民房屋全部倒塌;四川北川县东溪沟村农民房屋全部倒塌,新规划的农家乐旅游和观光农业化为泡影(省略/)。此次地震还波及甘肃省陇南、天水、平凉、白银、武威、定西、庆阳、甘南、临夏等9个市州,其中甘肃省距离震源相对较近的陇南市灾情最为严重(省略/)。

1.2传统文化损失巨大

地震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文化损失,物质文化中尤其以建筑文化的损失最为突出,特别是具有羌族特色的建筑――碉楼和羌寨损毁惨重。四川省汶川县古羌王遗都萝卜寨,具有4500年历史的羌族村寨文化遗产民居全部倒塌;汶川的威州地区、雁门乡、龙溪乡、克林乡、绵篪镇五个乡镇,传统的羌族民居里没有一栋完好的建筑(省略/);四川理县桃坪乡桃坪羌寨,3座著名的古碉楼出现裂缝,楼尖部分垮塌,2000年历史的羌族村寨民居全部倒塌(省略/)。地震波及甘肃省陇南市的5个藏族乡震情非常严重,两万余名藏族人受灾(省略/)。非物质文化损失也非常惨重,北川县文管所保管的馆藏文物已全部被毁(culture.省略/)。

1.省略/pubnews/)。众所周知,灾后重建工作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当然,灾后重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在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中强调,要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等方式筹集灾后重建资金,加快灾区恢复重建(finance.省略/)。

2.1物质环境建设势在必行

在灾后重建的工作中,农村物质环境的重建是必须首先考虑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民居建筑与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保障灾区民众在最快的时间内安定生活与恢复生产,是需要并重的物质环境建设目标。在针对农村居民安定生活的民居建筑恢复重建过程中,活动板房的建设对于他们来说既不适用也不经济,在原有村落或者原有民居建筑的基础上,进行修缮、加固、维护、改造可能是比较现实的途径。当然,对于那些被彻底摧毁的村寨,可能还要涉及到村寨新址的选择与新型村寨的规划设计,同时涉及到民居建筑的设计与建设。在针对恢复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中,道路交通与电力供应等是需要从区域的角度进行统筹安排的,而农业机械与生产工具等设施则需要因地制宜,逐村逐户分别对待。

2.2精神家园建设势在必行

在物质环境建设的同时,受灾区域精神家园的建设必须同步进行。一方面,灾区民众在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创伤,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怀与抚慰。另一方面,灾区农村多为少数民族地区,包括羌族与藏族,他们的与生活习俗是需要关注的,诸如村寨宗教活动场所与装备的恢复重建、民居建筑中佛龛与祭祀设施的恢复重建等。这样,不仅可以让灾区村民重归原来的生活传统,同时让他们可以重建生活的信念,进一步重振民族文化。

3传统文化保护非常迫切

在灾后重建的过程中,无论是物质环境的建设,还是精神家园的建设,都必须注重传统文化的保护。物质文化的保护也许是非常显见的和具有共识的,而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可能不容易落实,所以更需要加以关注。

3.1物质文化保护非常迫切

羌族传统村落与农宅具有完整性和体系性,包括在村落演变过程中形成的聚落形态体系与建筑体系。村落从组织肌理、空间结构到建筑的布局形体、装饰细节往往具有完美的和谐感,并与所处环境有机共生。这种体系是村民长期文化认同的载体,是宝贵的物质文化遗产,在很多情况下也是最适应环境最安全的人居形态。此外,羌族建筑特色鲜明,特别是羌族碉楼与石砌民居,充分体现了羌族人民的智慧,是值得保护的物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灾后重建的过程中,村寨的保护可能面临两种挑战:一是无意识的影响――即指各种社会力量为了帮助灾区农民尽快安居,而建设脱离原来村落与原有传统的村寨及民宅,或者在原来村寨中置入大量异质性内容,导致建设性破坏。二是价值观的扰动――即村民自己在外来文化与外来资金的影响下,不满足于自己原有的生活方式,并且盲目引进外来的建筑类型进行建设,导致村落体系的破坏。上述两个方面,都是造成物质文化方面的“次生灾害”。通过长期深入研究,试图把握地方聚落的结构和部分文化内容,并在新的建设中予以继承,是有可能实现的。但如何在体现灾后重建迫切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对传统体系的扰动是值得思考、而且非常迫切的任务。

3.2非物质文化保护非常迫切

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协主席冯骥才先生在《紧急保护羌族文化遗产座谈会》上讲到:中华文化的多样性主要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我们的少数民族文化大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大部分又不在城市里。物质性的东西受到损毁可以进行修复,甚至可以重建,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消失了,比如传承人没有了,文化的根脉就断绝了,就永远没有办法衔接上(news.省略/)。

羌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包括羌族宗教文化、礼俗文化、服饰文化、传统节日、民间艺术、生活方式等等。同时,由于羌族没有文字,羌族语言、文化均靠年长者口授身传来传承。会羌语的长者、通晓羌族历史文化的“端公”等对羌文化的记述和传承至关重要,所以,羌族文化的保护,首先是人的保护(culture.省略/)。

3.3传统文化保护面临的问题

3.3.1村落建设缺少技术力量

大量农村地区传统民居建造手艺高超,但建设现代建筑方面技术力量薄弱。成本不低、结构不合理的新农宅比比皆是,在这次灾害中损毁惨重。但统一的技术标准在农村地区并不适用。各地、各村、甚至各户农宅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风俗习惯都有很大区别。一刀切的工程技术要求部分农民无法承受。如何以低成本植入专业技术力量协助农宅建设,是个艰巨的课题。也许通过调研制定因地制宜、成本不同的技术导则,以及明确政府监督负责的制度,比编制技术标准更有意义。即使制定技术标准,也必须尽量体现地域、成本的多元性。

3.3.2村落重建工作具有长期性

地震改变了大量村落的宜居性,不少村落将处于地质隐患的长期威胁下。迁移安置不宜居的偏僻村落,需要长期的努力,工作量非常巨大。

3.3.3村落重建工作具有复杂性

受灾农民自救能力很弱。地震不仅夺走农民的家园,还毁坏大量耕地。多年的积累就攒下一栋农宅,瞬间消失后要重新奋斗,但是连耕耘的土地也没有了,重建家园的难度可想而知。灾后村民生存来源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灾后村落重建工作比通常的村庄规划考虑的层面更丰富,比如应重视生产用地规划、村庄产业发展策划、村落社会调控、村民就业培训与安置问题等等。

4保护传统文化的规划途径

灾后农村恢复重建过程中的传统文化保护,既是迫切的工作,又是长期的任务。量大面广,内容复杂。如果将本文的上述思考落实到重建规划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层级,将保护途径简要梳理为以下方面:

4.1协调生存环境与人类活动

保护农村传统文化,第一步是保护灾区居民的生命。在规划工作中,保护人员生命体现在对聚居点生存环境容量的科学评估、异地重建聚居点的合理选址方面。无论是原址重建还是异地重建,都需严格保证聚落人口规模和资源利用强度处于自然环境可承载的范围内,这样才能尽量避免灾害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承载力的确定需综合考虑聚居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敏感度、资源条件、生产要素水平、地质隐患、基础设施支撑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4.2保护村落社会单元

灾后重建的一个现实的规划难题是,大量人口(尤其是高半山村落中的少数民族村民)由于受到地质灾害威胁需要迁移。村寨传统文化与聚落社会共同体关系密切,离开原有社会单元,分散加入新型社会环境的居民,难以保持自己的文化特点和传统记忆。因此在迁移人口的决策中,除科学选择聚居地、理顺管理体制外,还应尽量保持移民的社会单元完整,整村或几个临近村落共同迁移,并在新居住地按原有社会结构建立社区。

4.3坚持居民为主建设家园

许多传统文化价值突出的聚落是在长期相对独立的状态下发展形成的,具有突出的系统性。这类聚落系统与专业规划人员通常面对的研究对象差别巨大。在聚落系统物质实体现象背后,往往蕴含着深刻的文化内涵或宗教精神,这些内容专业人员用规划逻辑根本无法理解。因此在具体聚落规划和建筑设计中,最佳的保护传统文化途径,就是坚持当地居民为主体,按照地方的意匠建设家园。充分发挥传统工匠体系的作用。专业人员仅在保障公共安全、建立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牵涉现代建造技术时发挥主导作用。

4.4传承村落传统文化

多民族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灾区大量聚落承载着羌族、藏族等多类型的传统文化。在重建规划中,我们不仅要关注物质实体的保护,还应为传统文化的发扬提供条件。比如在规划中整理相关文化资料、倡导地方工艺与思想的教育与传承,鼓励传统风俗庆典活动等。但要警惕的是,这些努力应以强化传统文化生命力为核心目标,而不是形成特色旅游产品追求市场效益。后者有可能导致传统聚落变成一个“大布景”,把韵味深刻的传统活动变成满足陌生人猎奇心理的表演,反而影响了传统文化的真实价值。

5结语

地震和地质灾害令四川甘肃等地村落传统文化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令每个国人唏嘘不已。但这片土地上的聚落文化,历经千年延续至今,早已经历过无数风雨,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决不会被灾难摧毁。相反,灾难使这里的传统文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过去很多聚落能够保持真实的传统状态,与闭塞的交通条件和有限的生产力分不开。因此保留下来的遗产是脆弱的,在广泛的关注面前,在集中的异质因素介入时经易于变质。灾难之后,我们应投入全部的热心协助灾区人民渡过难关,但在规划建设方面仍需要冷静和理性,承认外来的专业力量在传统聚落面前的无知,承认聚落的形成不能一蹴而就。科学协调村落居民与自然的关系,耐心寻找古老文化与当代生活的契合点,实现传统文化发展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网络信息:中国名村支持灾区百村重建计划,省略. 2008-06-12.

[2] 网络信息:藏人文化网呼吁援助甘肃震灾区,省略. 2008-06-09.

[3] 网络信息:文物保护一个都不放弃,culture.省略/. 2008-06-17.

[4] 网络信息:阿尔村,你到底在哪里,省略/.2008-06-18.省略/pubnews/. 2008-06-15.省略/pubnews/. 2008-06-15.

传统文化保护范文6

关键词:民族文化;弱化与异化;保护与发展

西部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这里保存着极为丰富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源。西部独特及相对封闭的自然地理单元与人文社会环境,加之历史的连贯性与持续性,培育出了呈现地域性、多元性和原生态性的丰富民族文化体。在全球化大潮中以现代化为引领的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中,如何保护西部多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与创新性,维护西部民族传统文化的文化生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一、西部民族文化的弱化与异化

在历史上,由于地域性造成的相对封闭与分割,制约了西部民族文化的整体发展。地域广阔、交通不便、人口相对稀少和分散的特殊环境形成了小范围、小规模文化发展状态。但是,随着西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受到西部大开发的影响,作为整体社会转型的一个方面,西部少数民族的文化正在以不同的形式加速变迁,西部民族文化固有的脆弱性进一步恶化。正如安格尔所指出的那样,许多地区不同的文化在语言、风俗、服饰、饮食等方面的差异和特点已经开始消失。尤其是在那些群体小、居住分散且被较富裕的、人数众多的汉族包围着的地方,更是如此。有些打着经济转型、旅游文化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旗号进行的所谓民族文化发掘,带来的并不一定是民族文化的繁荣,而是民族文化的严重异化。

首先是民族文化的商品化。一些能够带来经济和旅游效益的民族文化被以商品的形式进行各种开发,表面的热闹下面其目的并不在于文化的保护,而在于经济效益的考量。而且旅游旗帜下的民族文化仅是作为吸引旅客猎奇心理的噱头而发挥功用,其弘扬与表现的大多是文化的表象和附着,而非肌里和本真,有些在发展的名义下已经遭到人为的毁坏和改动,尤其是民族文化原有的宗旨和内涵已经大大偏离原有的精髓。有些景点有一些身着民族服装的俊男靓女,在反复表演着只有在特定节日才会有的一些民族礼仪和民族文化,如民族歌舞、祭祀仪礼等,将这些脱离了民族本初语境的便于视觉化演示的东西随意加以表演,商业化味道非常浓厚,给人的感觉是缺少自然和真实的民族本真生活情境的浸润和熏陶。而一些负载民族文化深层价值的文化因素如文字、宗教等,由于其本身的形而上特质,难以进行视觉化表演从而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因之带来人为的很难逆转的价值淡化。

其次是民族文化的庸俗化。最为典型的是旅游商业演出,尤其是故意追求落后与原始文化的展示。旅游商演的一个基本准则,就是“为游客服务”,一切以游客喜欢与否为定夺,背后透出浓浓的“为人民币服务”的商业味道。有些地方旅游开发商出于迎合旅游者感受异质文化的猎奇心理,把只有在婚礼上才有的活动搬上舞台,失去了原有婚礼的意义。当然,这些表演都是盯着旅客的荷包而欢歌雀跃。这些例行、同质的程式化表演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民族文化原初语境中本真内涵,大大贬损了民族文化价值和形象。

第三是民族文化的淡化。走出传统奔向现代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对外交流的频繁化和深度化。在传统年代西部边疆少数民族文化和汉族与外来文化接触少,步入现代世界后随着交流的扩大,不但有汉族、外来少数民族,而且有异国民族,外来文化与民族文化之间的交流情形就大不相同。但是文化传播的普遍规律则是,区域之间和民族之间文化交流传播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是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向较后进地区为主导。外来文化的示范效应带来的本土文化的妥协,甚而有意无意的迎合,不可避免地导致原有人文景观的逐渐消解,民族社会文化特色的淡化;或者是形成文化自卑心理,不加区分地自我矮化进而放弃传统文化。优势文化迅速同化少数民族,从而扼杀了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和独特性。

二、民族文化的内涵与层次

民族文化指的是一个少数民族群体创造继承的各种支配社会行为的风俗、传统、态度和符徽,是一个完整的结构和系统。民族文化的基本构成是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心态文化,并在物质层面、制度层面、行为层面、心态层面等各个层面予以体现。探讨在现代化进程中如何进行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首先要合理研判何者是民族内里的本真文化,何者是民族外显的附着文化。

相对恒稳的本真文化是渗透于一个民族骨髓的内里文化,它体现的是一种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内在的气质,是与民族本体共生共存的。相对流变的附着文化是外在的,有些是内在文化的体现,有些则只是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的一种因时制宜或因地制宜的进化性适应,只要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这种附着文化就会动态演化。不能因为我们原来住过洞穴、树巢就永远住下去,打着保护的名义做现代有巢氏;当看到蒙古包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人搬迁到明亮的高楼大厦里的时候千万不要以为这是脱离民族传统的不经之举。有的人认为只要是少数民族文化都应该保护、不能够改变的想法,认为民族文化的多样化就意味着文化的静止与停滞,保持少数民族文化的特色就应该将之处于所谓“落后”状态。极而言之,“这实在是对于少数民族的不人道,是民族文化话语权方面的专制与霸权主义,缺少人文主义关怀。”

就物质层面的文化而言,带有民族特色的民族饮食文化、民族服饰文化、民族居所文化必然会随着历史的发展出现程度不同的变迁,甚或出现趋同现象,其实这都是历史长河中的寻常现象。西服和洋装在中国的普遍流行就说明了这一点。但这并不代表汉民族文化的消失,有句话说得好“洋装虽然穿在身,我心依然是中国心”。就制度层面的文化而言,民族婚姻家庭与社会组织的变化也是因应社会生产方式变迁的大势所趋。就行为文化而言,民族节日文化、语言文化等必然会随着交流的扩大和深化发生或主动或被动的回馈性变化。就心态层面的文化而言,民族宗教文化和民族心理的变迁尽管缓慢,但也在时代大潮中因应着时代的问题和困惑。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社会文化形式,随着时代的变迁相应的生活方式也会发生变化,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发展的结果,它不代表民族文化的整体消失,只能证明民族文化的强盛的生命吸纳力。因此,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们原来所认定的一些民族文化,分辨哪些是体现一个民族内在精神的本真文化,哪些是外显的附着文化,哪些是不同民族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都曾经历过的阶段性文化。

分清文化的层次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

三、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首先,对那些体现民族内里精神和气质的本真文化,我们要重点保护。因为它是民族文化的精髓,如民族认同、民族信仰、民族道德、民族自信等,它是民族聚合的最重要的精神内核,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力量。民族本真文化是与民族本体息息相关、生死以之的,它是一个之所以为一个民族最根本的标志。对这类民族文化,我们理应重点保护。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加大宣传、设立机构、确立标本等多头并举的方式方法开展多种多样的保护工作,但最重要的还是给民族本体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给予该民族自主发展的权力。我国目前所施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疑是最好的保护方式。

其次,对于外显的附着文化要区别对待,适度保护。其一要善待民族文化特定艺术样式的文化传人,保护好他们就是在切实保护民族文化。其二要区分民族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有选择地进行保护。对民族文化中的精华要发扬光大,对其糟粕则要剔除。其三要对积淀民族文化的民族文物和记载着民族“活的生活场景”具有文化标本意义的物质生活器具善加保护。其四要对体现民族特性的有生命力的行为类非物质文化样式妥善保护;其五要形成少数民族文化自我更新机制,形成良性的文化生态。

第三,建立实体保护模式。组织相关人员对于各类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进行广泛的田野调查和社会普查,收集、整理材料,并运用文字、图片、音像、数字化多媒体等现代化技术和手段,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进行遗产申报,作好商标注册;对特色服饰、手工制品、宗教器物、生产生活用具等,分门别类地记录收集于当地博物馆、风情园、民族村和主题公园之中。

参考文献:

[1][美]郝瑞.从族群到民族――中国彝族的认同[C].国外学者彝学研究文集.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

[2]冯天喻.中华文化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