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市场经济的规则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市场经济的规则范文1
关键词:非市场经济规则;WTO;欧盟;倾销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7-0068-02
一、“非市场经济”规则简介
倾销是指一国向他国出口的产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反倾销是用于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不受外国出口商的倾销行为所损害的法律程序,即当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家市场,并对进口国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且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时,则进口国为抵消或阻止倾销,可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的行为。
实践中,出口国家的经济被分成两类: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对不同类型的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采取不同的措施,最主要的差别体现在决定倾销是否成立的方法上。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是基于该商品在国内的价格;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品价值的计算是采用类比国(第三国)比较的方法进行的,这意味着商品的正常价值取决于该商品在类比国的国内价格,而非出口商本国的产品价格。
二、WTO、美国与欧盟的规则与实践
WTO、美国和欧盟是应用“非市场经济”规则最重要的三个场所,其在各自的法律体制、标准规范和争端解决
过程中广泛应用此概念。该三大组织(国家)的相关规则和实践是其他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引用和效仿的重要来源,分析该三大组织(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实践有助于了解国际贸易中的游戏规则和明确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WTO的规则和实践
WTO的《反倾销协议》并没有明确提及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是实施不同计算方法的适用情况。然而这样的规定出现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附件一,即GATT第六条(下称第六条)第一段做出的第二项补充条款里面。由于《反倾销协议》是WTO协议的一部分,相对第六条而言,是更为具体的实施协议。《反倾销协议》最初的意思解释表明了《反倾销协议》的实施不能超越第六条的管辖。因此,只要《反倾销协议》的结构是与第六条一致的,《反倾销协议》就可以独立于第六条适用。
1.正常价值计算规则。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根据协议规定具体,解释当非市场经济国家面临反倾销时,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将如何计算。
在《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第2.2条)中,有三种标准的方法可用于计算商品的正常价值,即可通过比较以下三种价格实现:(1)国内价格;(2)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3)利用原产国生产成本推定出的价值。然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将会采用替代推定价值的方法,即比较该商品或其相似产品在第三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成本。第六条提到在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下,可以不予采纳标准的方法,可采取特定的条件,例如“贸易的普通过程(ordinary course of trade)”、“正当的补助(due allowance)”和“其他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区别(other differences affecting price comparability)”。相同的表述可以在第二条里找到,例如“特定的市场情形(the 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不允许适当的比较(do not permit a proper comparison)”、“合理反映成本(reasonably reflect the costs)”、“正当的补助(due allowance)”和“表明影响价格可比性(demonstrated to affect price comparability)”。
2.规则适用的相关解释(GATT第六条的注释)。以上所有这些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不同待遇的适用条件都是可以解释的,而且可以用一种以上的方式进行解释,这里面便存在着较大的解释空间和解释的随意性。而且许多先于WTO的说明和解释是依赖不同的理由和环境的。例如,在波兰胶泥案(Portland Cement from Poland)中,美国的调查专家就认为“波兰为国内消费的销售不是以普遍的贸易过程进行的”。
第六条的注释现在已经被引用为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区别对待的依据。注释提到:“经证明,如果进口商品的国家贸易存在完全垄断或者是潜在的完全垄断,其所有的国内价格是政府决定的,那根据第六条第一段的目标,决定价格可比性将会特别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合同各方有必要考虑到在这样一个国家严格比较其国内价格可能是不适当的。”
第六条的注释提到的“一个国家”是指非市场经济国家,因为其价格是由政府决定而非市场决定。这个条款为适用第二条的附属条款提供了依据,即“价格可比性(price comparability)”。
第六条的注释规定,“严格比较其国内价格可能是不适当的”。如果不考虑“严格”这个词的话,这个条款可以解释成一旦决定了一个国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即可自动地导致拒绝适用标准的方法进行计算的结果,因不存在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即三个标准的计算方式无法奏效,因此这两种价值之间的比较是不适合的。但由于存在“严格”这个词,它意味着不应该作出以上解释。尽管将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进行严格比较可能是不适当的,然而该条款的一般意思解释可以推出的结论是,国内价格的比较也是可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换句话说,一个非严格的或者是一个经过调整的与国内价格的比较是必需的。基于该解释,在运用了三个标准方法计算了正常价值之后,第2.4条的正当的补助(due allowance)条款应该剔除,因为非市场经济的存在本身“表明会影响价格可比性”。
然而,正当的补助(due allowance)是没有一个确定的范围的,对这个问题唯一的解答就是调查专家组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专家组就必须是完全没有偏见和客观公正的,实施正当的补助并不能完全否决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内价格反映的信息。
(二)美国的规则和实践
1.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在美国,1930年的关税法案(the Tariff Act of 1930)为其反倾销制度奠定了基础。首先,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第771A条里被界定为是“成本或定价体系由行政职权决定,不基于市场原则进行操作的国家,在该国家的商品销售不能反映商品的真实价值。”
美国列举了六个因素来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1)货币的可兑换性;(2)工资等级的决定;(3)外国合资企业的补助;(4)政府所有的程度;(5)政府控制资源的程度;(6)行政职权部门认为适合的其他因素。美国列举的因素远比GATT第六条的注释要多,意味着美国和其他效仿国对非市场经济的定义比GATT第六条的更加宽泛。
关税法案第773(c)条提到,如果“受到影响的商品是从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而行政职权部门发现有效信息不能保证商品的正常价值”,则正常价值的计算将会基于市场经济国家提供的最有效的信息对商品生产要素进行估价,而提供信息的市场经济国家是行政职权部门认为合适的国家。这里的“有效信息”条件经常引用来证明产业是市场为导向的途径,此时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以避免实施替代推定价值的计算方法。虽然市场导向的途径由一些例外,但美国支持替代推定价值的计算方法。因此美国反倾销制度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说明是遵守GATT第六条的注释而非前面解释的第2.4条。一旦确定了非市场经济地位,行政职权机关可以自主地采取“最有效的信息”来计算商品的正常价格。这被认为是第一个有效地处理非市场经济的规则。在此笔者提请注意其局限性――没有任何条件来界定什么是“最有效的信息”。
2.美国的实践。在实践中,美国调查专家组很少有自主判断市场经济地位的机会。典型的美国终审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甚至不会提及非市场经济的问题,但会简单解释类比国选择的问题,一般认为非市场经济的判断早已经是最初决定的。这种最初的决定通常证明了对非市场经济的判断,其表述为:“在每个(调查专家组)主持的涉及(中国)的案件中,(中国)已经被视为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为达到调查的目的,判断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大部分情况下是忽略的,只有凭商业部长作出授予该国家市场经济地位的决定,才能暂缓区别对待。笔者认为这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是非常不公平的,应作出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三)欧盟的规则和实践
1.欧盟委员会的规定。欧盟的做法与美国相似。在第384/96条委员会规定中提到,“如果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商品的正常价值必须以第三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或者推定价值为基准”。然而,欧盟列举了明确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清单,其授予先前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定程度上的特权地位,这些先前的社会主义国家均是正在快速地加入世界贸易体系的国家。这些国家中,尤其是中国和俄罗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即其被调查的生产者提出实质性的权利主张,主张符合标准,而且程序符合规定,则该生产者或者生产和销售相似产品的生产者将成功享有市场经济地位。
规则进一步列举出五个授予以上地位的要素。这与美国的做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美国是列举出决定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要素,然后用替代推定价值的方法。而欧盟不仅列举出了预先认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另外列举出一些国家,当这些国家能够符合特定的条件时将被授予市场经济地位。不过欧盟在采用替代推定价值方法时享有高度的自由。
市场经济的规则范文2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拆迁集体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计算。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条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
第五条 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依本规则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房价、定向安置房屋价。
市场经济的规则范文3
关键词:诚实守信;市场经济;诚信缺失;信用机制
一、 诚信缺失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影响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诚实守信
所谓“诚实”,就是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自欺欺人,表里如一。所谓“守信”,就是要“讲信用”、“守诺言”.诚信是人类社会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做人成事及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基本道德规范。一个信用缺失,道德沦丧的国度,必然不会有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社会秩序,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也就得不到有力支持和保障。针对当前诚信缺失影响市场经济建康发展的状况,构建诚信体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诚信缺失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竞争经济,又是一种契约经济,因此,如何保证契约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关键,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诚信的缺失,一方面造成交易主体不被对方信任,限制交易主体自身发展,另一方面为防范交易风险被迫增加交易成本,使得经济活动萎缩,经营效率低下甚至破产。最重要的是会造成社会信用链条的中断和损害,破坏市场机制和市场经济规则。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加强诚信建设,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
(一)诚实守信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石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前提,是经济领域里不可或缺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既反映了不同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同时也体现了人们共同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应该普遍遵守的伦理和行为准则。一个企业,只有树立起以诚信为本的形象,企业才能够不断发展壮大。现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之所以能发展壮大,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市场并且在世界市场占有重要地位,尽管原因很多,但以诚信为本,是其中的一个决定因素.我们在强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注重用道德的力量,以诚实守信的道德觉悟,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
人们在市场中彼此相互认同的依据是:诚实是最好的策略,即对所有的购买者实行相同的价格,以及严格的诚实无欺。这就表明,市场交换中主体利益的扩张需要诚信来维系,当然,主体利益扩张也是有一定界限的,这个界限的约束就应当是重诚实守信用。这既是现代市场经济得以产生的一个前提,又是伴随它成长的一个产物,只有这样市场经济机制才能长久存在和长期运行,现代市场经济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三)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交换双方要以诚实守信为条件,价值规律要求人们遵守等价交换,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济交往的复杂性要求市场主体尊重契约和合同。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没有信用就没有交换,没有秩序,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不能正常进行。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所拥有的崇高信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它是一种竞争力,标志着企业和产品的崇高品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广泛倡导信用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诚信作为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个地区、国家的投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三、 建立和完善与世界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秩序
(一)要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
诚实守信和法制是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转的重要基础。当前形势下,建设诚实守信的伦理规范,构建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秩序迫在眉睫。
(二)要培育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使诚信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要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把诚实守信作为建设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同时,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营造良好的诚实守信的环境,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上,使市场经济就是“ 信用经济” 的观念深人人心。
(三)建立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以制度约束失信行为,为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保障
要不定期的举行“市场净化活动”,使失信者曝光,使其成为“过街老鼠”,要在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承担责任,不仅要对其予以舆论谴责,更要其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四)要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严格的市场经济秩序准则,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
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除了依靠教育等手段外还要用制度和法律的力量来保证。必须加强制度和法律体系建设,依法管理市场秩序,要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经济欺诈恶意逃脱债务的行为,大力规范市场秩序。要让守信者因守信而受到尊重获得回报,要让失信者因失信而受到重创。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另外,市场化程度的高低,对诚信关系的建立有着重要影响。市场化程度愈高,组织程度越严密,愈利于交易者参与,也愈利于诚信体制的建立。因此要通过产权明晰化,赋予交易者平等交易权,依靠科学技术建立电子商务等多元化市场平台进而使市场经济维持良好的秩序。(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建文.诚实守信: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J].计划与市场探索,2002,12.
[2] 钟华山.论诚实守信[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07,(2).
市场经济的规则范文4
论文摘要:加入WTO,将会加快我国经济从传统计划体制向现代市场体制转轨的历史进程。为适应入世后国际、国内的新形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应建立与WTO规则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制。为此,要对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和创新。实现政府管理的国际化、宏观化、市场化、法制化、服务化、公平化、透明化和高效化。
加人WTO,是我国经济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人世,将会使我国经济告别封闭、半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迈向全面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历史性的体制转轨中,我国各级政府要通过加快改革转变职能,实现政府管理的全面创新,构建与WTO规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制。为此,我国政府管理创新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化。WTO的规则规定,加人WTO的所有成员国,必须都要逐步开放各自的国内市场。人世后,我国要履行WTO市场准人的承诺,必须还要继续降低关税,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随着这些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外国企业、产品和资本将会大举涌人中国。同时,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也会因国外市场的不断开放纷纷走出国门,进行跨国投资、生产、经营和贸易活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正是在这种双向的互动中,得到空前的融合。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增强的一体化趋势,使世界经济的风云变幻,将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会更直接、广泛、深刻地影响中国经济。这种局势要求我国政府,必须要加强国际经济和贸易的管理职能,提高驾驭国际市场和处理国际事务的应变能力。
国际化这种客观形势要求我国政府要按照WTO的规则,调整原有的产业政策。为此,应该做到:在有限的保护期内,适时保护和发展壮大我国的幼稚产业;建立和健全我国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体系,有效地抵御国际资本的冲击;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外贸管理战略和策略,冲破国外的“反倾销壁垒”;合理运用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机制,妥善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和冲突;继续大力打击国际走私活动,防止国外廉价产品对我国市场的冲击。政府要通过上述举措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提高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宏观化。人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国政府必须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弱化微观管理职能。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是“无限”的。政府不仅对整个社会的宏观经济活动进行规划、决策、组织、监督和控制,而且还包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极大地抑制了企业的创新意识和活力。我国为扭转这种“僵死”的局面,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起点进行了20年的改革。然而迄今为止,政企还没有真正分开,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仍然十分严重。这些企业在干部任免、兼并重组、股票上市、投资信贷、跨国经营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仍要听命于政府,要按政府的“眼色”行事。但这种局面在人世后,将会逐渐得到改变。
WTO规则,实际上是规范政府行为的规则,在WTO的23个协议中,只有两款与企业有关,其余都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条款。规范政府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改变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因此,我国必须尽快科学地确定政府经济职能边界,改变政府过大、过宽的管理权限,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政府应从竞争性的微观经济领域逐步退出,集中力量搞好对社会经济总量和结构的宏观调控,把本来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权限,毫无保留地还给企业,使其真正成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
3.市场化。WTO的各项规则,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为基础的。我国加人WTO,有助于在我国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要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运用间接的管理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配置社会稀缺资源,调节总量和结构平衡。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奉行传统的计划体制,主要采用行政审批、行政规章和行政文件等手段,配置社会资源,控制社会经济活动。结果造成市场价格扭曲,传导信号失真;资源配置错位,社会资源浪费;行业垄断盛行,地区封锁猖撅等一系列严重问题,从而极大地影响和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今后的政府管理,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彻底改变行政主导型的管理模式和资源配置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和优化资源配置。政府要通过培育各类市场,完善市场体系,发展市场中介组织,维护市场秩序等途径,保证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尽快实现我国经济的市场化。
4.法制化。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要适应全面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特征的WTO运行规则.必须要实现政府经济职能的法治化,把政府的一切经济行为纳人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我国在实现法制化方面,已取得了重大进展.然而政府行为偏离法津的现象,至今屡见不鲜。有的地方政府、庇护本地区企业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甚至走私贩私;纵容企业编造虚假材料谎报政绩,骗取中央的优惠政策;少数政府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大搞,权钱交易,侵吞国有资产,挥霍国有资金。如果这些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政府职能的法治化就难以实现。
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加强行政立法,尽快出台《监督法》、《惩治腐败法》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并通过实行司法独立制度,对政府行为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逐步实现政府职能的法制化。
5.服务化。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是公众的政府,政府为公众服务是理所当然的事。然而,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政府习惯于用强制性的行政指令,控制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从而导致政府与公众“主仆关系”的扭曲和变形。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上,政府实际上成为企业的“主人”,企业也把政府捧为“上帝”。这种不正常的局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扭转。然而时至今日,有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还没有真正把服务作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的主要职能之一,服务意识淡薄,官僚作风浓重。
加人WTO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及时转变观念,切实把服务企业作为管理经济的主题,加快服务职能的确立和服务功能的完善。当前,政府部门要努力做好:及时向企业提供所需的法律、法规、政策、政府规划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制定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秩序;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搞好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治理环境污染,美化市容环境等等,从而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6.公平化。公平竞争,是国际贸易组织的一项基本准则。它要求WTO的所有成员国政府,对境内任何国度、任何性质的企业都要实行同样的政策,给予同样的待遇,从而使所有企业都能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公平竞争。然而,我国政府对我国境内不同性质的企业,并未做到“一碗水端平”。这种不公平性,集中体现在政府对国有企业和外商企业所采取的优惠政策上。众所周知,近些年随着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日益突出的地位和作用,给予这些企业与国营企业相同的“国民待遇”,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然而,我国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财政、金融、产业、投资、外贸等重大政策时,往往把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当作重点支持的对象。有的地方政府.还把搞活本地区大、中型企业当作“政绩示范工程”,对它们进行百般“照顾”。政府对外商企业更是“痛爱有加”。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对外商企业实行种种特殊的优惠政策。外商企业在银行贷款和进出口权限的获得、税收减免、土地征用和用工等方面,均得到任何国内企业都无法得到的“超国民待遇”。而我国广大的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只能是“望洋兴叹”。我国政府这些不公平的政策,显然有悖于WTO公平竞争规则。
因此,我国政府,一方面要尽快取消对国有企业和外商企业的种种优惠待遇;另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和实施对中小型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扶持政策,以克服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的天然缺陷,使世贸组织的公平竞争原则,得到真正的落实。
7.透明化。WTO的规则规定,世贸组织的各成员国,必须及时公布各项现行的对外贸易政策、法规及实施结果,提高各国对外贸易制度和行为的透明度。这项规则,必将对我国建立和发展政务公开制度,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封闭的计划体制,因而政府管理行为也具有相当的封闭性。这种封闭性的管理模式,正是各种违法行为滋生的“温床”。因此,人世后我国政府必须加快政务公开的进程,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同时,要加强民众和媒体的舆论监督。
我国政府现行的监督机制,主要靠政府自身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补之于法律监督,来规范各个职能部门的行为,有忽视舆论监督的倾向,因而大大降低了监督的力度和实际效果。民众和媒体监督,比行政监督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基础、更强大的冲击力和影响力。因此,我们要学习西方的经验,通过动用全社会的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政府在履行职能的整个方面和过程,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监督,促使政府职能部门公正、合法、负责地履行职能。
市场经济的规则范文5
我国商品经济交易中的一系列的重大矛盾关系都与此相联系。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法制建设的引导和规范下的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又为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土壤与环境。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共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与秩序由法律来
统一制定并调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用法律手段重新塑造政府职能,对各种市场经济主体关系重新加以定位,将宏观调控职能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中来。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多元而复杂的商品经济主体,错综复杂的商品经济关系,由于各种原因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都要求建立起明确,统一并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只有将市场规则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强制要求各种商品经济主体按此规则运作并解决纠纷,才能击破大型企业对市场的垄断和一些不利于经济正常运行的霸王条款,保障商品交易安全,维护商品运行秩序,让各种商品交易活动都能够顺利进行。
三、只有将法制建设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者
间相互融合才能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巩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性质就决定了无论是我国的经济建设还是法制建设都具有中国特色,而只有把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和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才能真正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繁荣进步。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既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要保持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和共同富裕最终目标,这就要求了我国在调节商品经济的方式和手段上一定要将社会主义国家的特色和风格体现出来,而我国所选择的措施和手段除了通过加强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就是运用法制建设的手段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
四、要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要建立完备的法制建设机制
市场经济的规则范文6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行为;伦理底蕴
1 西方经济与伦理关系的回顾
在西方,经济与伦理的传统联系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崇尚经济活动中的善行,强调善是经济活动中的目的,经济活动只是达到善的手段。在近代,从亚当斯密到约翰穆勒,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经济伦理思想体系得以形成,经济与伦理得到了较完善的结合。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从人的同情心出发,考察了个人的道德情感和社会的伦理关系;在《国富论》中,以人的自利本性为基础,确立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经济观。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两部分别讨论伦理学和经济学问题的着作中,各出现了一次“看不见的手”的提法。斯密说:“(富人)雇用千百人来为自己劳动的唯一目的是满足自己无聊而又贪得无厌的欲望,但是他们还是同穷人一样分享他们所作一切改良的成果。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们对生活必需品作出几乎同土地在平均分配给全体居民的情况下所能作出的一样的分配,从而不知不觉地增进了社会利益,并为不断增多的人口提供生活资料。”“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看不见的手”究竟是什么,斯密在他的着作中没有明确定义,它只是一个比喻性的说法。况且,既是“看不见”,似乎也无法具体说出那只“手”到底指的是什么,它仿佛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但是,综观斯密在这两本书中论述的思想,我们可以抓住“看不见的手”的实质:它隐喻的是一种建立在利己行为基础上的调节私利与公益关系的市场力量。
按照斯密的理解,“看不见的手”是具有伦理特性的。《道德情操论》中的“看不见的手”激发了富人们的同情心,使得他们能够与穷人们分享生活必需品,而不是完全地将生活必需品据为己有;《国富论》中的“看不见的手”在个人追逐私利的同时,无意识地、自发地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扩展。斯密用“看不见的手”沟通了私利与公益,表明了他对市场自身伦理调节力量的信任。由于他是西方自由经济理论的鼻祖,因而,“看不见的手”被西方经济学中占主流的自由主义经济学派推崇,奉为圭臬,并成为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研究的当然前提。在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的眼里,“看不见的手”在市场中具有无穷的魔力,它伸向哪里,哪里的市场就充满生机和活力,就能调整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公正;市场存在的问题无须其他力量的干预,只要有了这只“看不见的手”,包括社会伦理问题在内的任何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如此看来,被神化了的“看不见的手”兼具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伦理发展的双重功能。
在斯密及后来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的思想中,对“看不见的手”的伦理功能都有不同程度的论述,其主要观点是:首先,市场伦理的发展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市场能够自发形成既保护个人利益也促进公共利益发展的伦理秩序,个人和组织不能从外部予以干预,任何形式的干预都是对市场伦理秩序的破坏;其次,市场提供了个人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无论是谁,在市场面前都是平等的经济主体,都有获取个人最大利益的权利,它消除了人与人之间在生存和发展权利上的不平等性和差异性;再次,市场保障了个人主动的道德选择自由。个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都是自由的,不受外部力量的约束和强迫,市场反对任何违背个人意愿的道德性强制;最后,市场推进了公共利益的发展。在个人追求利益增值的同时,不需要刻意地考虑公共利益,因市场力量的作用,对私利的追求无意间也能使公共利益自然增长,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基础。
到了古典经济学集大成者约翰穆勒那里,对“经济人”的含义有了更加明确的界定,但穆勒也指出,“经济人”只是一种抽象,而非现实的人本身,它是对人的实际行为的一种不完全精确的假设,因此得出的结论只在抽象意义上为真,一旦运用于实际就要进行修正。
遗憾的是,近代以后,西方主流经济学遗忘了经济的伦理意蕴,朝着“价值中立”的实证科学发展,“经济人”成为一个模型和分析工具,排除了任何伦理因素的考虑,其主要原因是“边际革命”以后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学是使用数学方法并依据数学模型进行“演绎”的科学,应该说,经济的数学化是一种进步,它能使经济学的逻辑结构更加精致,但由于过分忽视人的丰富性研究,把理性经济人归结为数学符号的简单化趋向,使经济学成为“象牙塔之中的黑板经济学”(科思语)。对此,马丁霍利斯与爱德华内尔讽刺到:“几乎所有的教科书都没有直接阐释理性经济人。理性经济人的潜在假定存在于投入与产出、刺激与反映之间,他不高不矮、不胖不瘦、不曾结婚也不是单身汉。我们不知道他是否爱狗、爱他的妻子或喜欢儿童游戏胜于喜欢诗。我们不知道他要干什么,但我们知道无论他要干什么,他会不顾一切地以最大化的方式得到它。”
而丧失伦理内涵的“经济人”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条件,而是在危害市场经济。凯恩斯有一句令人深思的话:“.……我们将自由地回到宗教信仰和传统美德的那些最确切的原则上来——贪婪是一种罪恶,高利盘剥是一种不端正行为……我们将再次把目的看得高于手段,宁愿取善而不为实用。” 这是经济学家的忠告,值得我们深思。西方主流经济学不仅将经济学与伦理学割裂开来,而且将“经济人”的思维逻辑大规模地侵入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用德国学者彼得科斯特洛夫斯基的话说就是:“在当代的实证主义经济学理论中有这样的趋势,即把经济学和它的范例变成关于人的行为和社会的普遍而终结性的理论。”这表现出一种“经济主义的缩略”。
令人欣慰的是,经过数学化、模型化热塑的西方经济学理论有了新的转机。其一,一些经济学家开始重新审视经济学研究对象。当今理论界比较公认的经济学研究对象是资源稀缺和人的欲望达到合理的配置。也就是说,经济学是研究社会如何使用稀缺资源来生产有价值的商品,满足人们的欲望,并将这些商品在不同的人之间分配的学科。既然经济学不仅要研究资源稀缺,还要研究人的欲望,那么,必然涉及哲学层面对价值定义的论述。我们知道,人的需求具有无限性,而资源又具有稀缺性,这就必然产生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为避免或缓和这种冲突就必然使人们的欲望超越人性本能的放纵,同时又要使有限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这就需要一整套伦理规则和伦理智能,没有这套伦理规则和伦理智能,人类将失去满足自身欲望的操作能力。其二,质疑经济数学化、模型化。一般来说,完善意义上的经济是理性经济,它不单是投入产出的物质或数量问题,还有着精神及其伦理问题。一些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对主流学派的经济学研究范式进行了大胆的质疑和批判,并从中引发出许多发人深省的理论问题,这些主要理论贡献充分表明,行为手段、伦理道德、制度变迁等作为经济活动的变量已受到经济学家的高度重视。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家——印度的阿马蒂亚森指出,尽管忽略伦理方法,经济学照样能获得相当丰硕的成果,更未必使经济学失败,但经济学的更强的说服力在于对经济行为中的社会相互依赖关系的更深刻的思考。德国学者彼得科斯洛夫斯基更明确指出“经济不仅仅是由经济规则来控制的,而是由人来决定的,在人们的意愿和选择中,经济上的期望、社会规范、文化的调节和道德上的善良表示的总和一直在起作用,因此,这种总和在经济行为和经济理论中,也必须得到考虑并反映到经济行为的道德特征上来”。
以上是西方经济与伦理关系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西方关于经济与伦理的关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回归:即从亚里士多德到亚当斯密和约翰穆勒,体现的是“经济人与道德人要统一”的思想。而从近代以来,实证主义将经济人与道德人割裂,单纯强调经济人的思想,酿成了西方社会物质文明丰富、精神文明匮乏,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盛行、信仰危机等社会问题严重的局面。如今,许多学者重申经济人与道德人应统一,呼吁要加强经济伦理建设,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这一曲折回归,是西方社会走了许多弯路,付出了沉重代价而总结概括出来的,体现了道德发展的规律性。这使得我们要深思市场经济下经济行为的道德意蕴到底是什么。
2 市场经济与伦理道德的辩证关系
经济与伦理是一种互动的辩证关系,经济是基础,伦理属上层建筑范畴。根据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原理,经济基础对经济伦理具有决定作用,经济伦理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经济伦理对经济基础又具有反作用,当经济伦理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时,将促进经济的发展,当经济伦理落后于经济基础时,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所以,当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时,经济伦理也必须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从经济建设的实践中看,经济行为是伦理规范的源泉和载体,伦理规范则是经济行为的原动力和价值取向,二者相互渗透,缺一不可。
市场是研究经济伦理的舞台。美国经济学家A斯密德认为,市场是一种伦理的制度,“无论是完善的还是不完善的市场,总存在一些为人们普遍享用的基本价值判断和公共选择规则……任何一种市场价格体系体现着人们对某一伦理关系的起码认同,改变流行的伦理价值将有可能带来价格结构的变化……社会不存在不具有基本伦理判断的市场价值,缺少了伦理价值,交换不是变坏,而是无交换可言。” 1 市场经济蕴涵伦理精神
着名的经济效率原则——帕累托最优境界,把边界定为“每个人的利益增进不得以减少他人利益为代价”的标准上。事实上,市场经济的伦理本质就在这里,我们可以将其作合乎逻辑的展开,就可演绎出诸多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
首先,利益导向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首要原则,人们必须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扩大生产,而扩大生产又必须以增加积累为前提,增加积累要求人们勤俭、节约、聚财,正因为这样,“勤劳致富、勤俭节约、合理利己、正当求利”就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伦理支柱。同时,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通过诱发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去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进而带动整个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这就涉及如何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问题,这就必然要求人们遵循“两利相权取其大”的集体主义原则,其最低要求是不损人利己,不损公肥私即正当求利,合理利己。其次,商品交换最基本的原则是等价交换,它内在地要求人们遵循以下规则互动:承认他人与自己具有同等地位,拥有相同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意志和决定。显而易见,如果不遵循人格独立、平等、公正、诚信规则,交换便无法进行。可见,市场经济推动独立人格的发展。再次,根据供求规律,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这是市场经济区别于传统计划经济的主要特征,这个特征使得人们必须把为他人服务、为社会服务的观念根植于自己的经济活动中。因为不把社会生产置于社会需求基础之上,商品就难以实现其价值,更谈不上利益的最大化。可见,市场经济是通过服务社会,满足社会需求来获取利益的,它要求经济活动主体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最后,竞争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又一规律,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竞争必然会推动社会进步,而竞争需要有公正的环境,所以,竞争要求人们具有公正诚信的品质。
以上分析表明:市场经济活动不但有其特有的规律和规则,而且有这些规律、规则决定的经济伦理,这些经济规律、规则与其自身演绎的经济伦理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当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济伦理反作用于这些经济规律、规则时,就能保证经济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在遵循和违反的两个层面上,或展现人性伦理界定或道德导向,使得经济活动符合人的目的;或违反经济伦理道德,最终阻碍经济活动的发展。 2 伦理道德对市场经济的反作用
经济伦理蕴涵于市场经济之中,有其经济基础,但伦理道德一旦形成并被人们掌握利用,就会反作用于市场经济。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规则要求的科学的伦理道德对市场经济起积极的推动作用,而违反市场经济要求的落后的伦理道德对市场经济起消极的阻碍作用。
第一,科学的伦理道德能指导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科学的伦理道德可以使市场主体在正当求利的经济行为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科学的伦理道德可以弥补市场缺陷;科学的道德可以降低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
第二,科学的伦理道德可作为“伦理资本”,创造经济利益。科学的伦理道德就其功能来说,它不仅要求人们不断地完善自身,而且要求人们珍惜和完善相互之间的生存关系,以理性生存样式不断创造和完善人类的生存条件和环境,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这种功能运用到生产实践领域,必须会因人的素质尤其是道德水平的提高而形成一种不断进取精神和人际间的和谐协作合力,并因此促进有形资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和产出效益,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3 市场经济下经济行为的道德底蕴
上面谈到了市场经济和伦理道德的辩证关系,那么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行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道德底蕴?
第一,认可和保护产权。通俗地讲,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交换关系为核心的经济。交换关系表面上是物与物的交换,但实质上是反映了人们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中的核心是产权的让渡,即产权关系的平等交换。产权是指人们对某种经济物品所有的一定的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受益权等。而这些权利需要社会的认可与保护来维系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如果产权界定不清,分不清谁是产权的独立占有者,何来市场经济,何来经济主体的自由决策;何以会使利己成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根本动力;何能有经济主体之间的逐利竞争。
第二,经济自由。市场经济的性质,赋予了市场经济主体经济自由,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的基础伦理条件。它主张通过规定经济主体成员一般的、基本的经济权利和义务,赋予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进行独立决策和行动的经济价格。另外,劳动者自由和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也就形成了最合理的人员安排结构,有利于劳动者个性的发展,有利于人尽其才。
第三,经济公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公正作为处理和调节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应当”之理,自然就来自在生产与交换中所呈现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并由这一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经济公正的核心要求就是自愿。即只有一个人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公正的生产与交换就是在生产与交换中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出于自愿,这就意味着其中没有欺诈,没有胁迫,没有垄断,没有强权。经济公正的第二个要求是公开。由于交换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自己所用来交换的东西和打算交换的东西之间,人们对自己的东西知道得更多,所以双方都“应当”公开与交换相关的所有信息,以利于对方作出正确的效用判断,实现交换的利益增额。经济公正的第三个要求是平等。市场经济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必须以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这就意味着:任何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交换双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劳动,交换双方有权向对方挑选符合自己需要的商品,而且有权计较自己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是否在交换中得到足够的补偿。所以,经济上的平等主要是与物质财富的分配相联系,其中包括经济活动中的机会平等,即竞争规则和分配规则对所有人具有同等效力,运用社会资源的权利平等、劳动价值的平等。
第四,追求效率。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是由市场经济自身的性质促成的,即市场经济的自由、利己、交换、竞争、分工的性质促成的。正是由于经济主体的利己行为、市场竞争的强制力,才有生产效率、资源配置效率的不断提高;正是由于交换的存在,经济主体才能在追求各自所需的价值中,各得其所。同时交换又是推动分工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竞争的外部压力作用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的专业水平越来越高,从而社会的劳动生产率得以不断提高,因此国民经济得到了长期、快速的发展,社会产品不断丰富,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契约观念。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契约性,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制度伦理要强化契约,鼓励市场交易的契约化,树立起契约观念。与之相适应的是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伦理要求广泛树立起契约观念,促进市场交易的普遍契约化。此外,还有经济的公平性和制度的道德性等。
:
[1]许崇正.伦理经济学再论——经济选择与人的发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甘绍平.伦理智能[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
[3]黄家瑶.经济哲学导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