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质询规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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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质询规则

辩论质询规则范文1

关键词: 思辨能力 英语专业学生 英语辩论

许多外语界的专家学者越来越关注英语专业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文秋芳,2008;文秋芳,王海妹,王建卿等,2010),认为英语专业学生的思辨能力比较薄弱(黄源深,2010;何其莘,1999)。文秋芳、王海妹、王建卿等(2010)更是用实证数据检验了英语专业学生就思辨能力低于其他文科类大学生的假设,结果表明,虽然总体上英语专业学生的思辨水平明显高于其他文科类大学生,但英语专业学生在本科1-3年级之间的思辨水平变化幅度明显小于其他文科类大学生。这就表明,英语专业学生大学三年的学习对思辨能力发展的影响没有其他文科类大学生强(文秋芳等,2010)。

针对这个问题,许多专家提出了解决方法,比如把思辨能力培养融入精读教学和演讲教学中(韩少杰,王小英,2009;刘艳萍,2009),或是在英语专业教学中引入英语辩论(师璐,2013)。以英国议会制辩论为例,探究英语辩论如何提高思辨能力的研究还比较少,因为英国议会制辩论模式是近几年才被引入国内的(2010年5月,第十四届“外研社杯”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首次采用英国议会制辩论模式)。本文将从英国议会制辩论出发,探讨英语辩论对英语专业学生思辨能力培养的影响。

一、思辨能力的涵义

关于思辨能力(critical thinking skills①)的定义和解释很多,笔者在这里主要引用文秋芳(2008)提出的思辨能力层级理论模型(见表1),因为该模型总结了国内外三个有影响力的论述思辨能力的理论模型的优点②,更精辟、更清晰,便于笔者论述英语辩论对英语专业学生思辨能力培养的影响。

该模型将元思维能力置于思维能力之上,说明元思维能力管理与监控思维能力。思维能力包括认知与情感两个维度,认知能力又包括认知技能与认知标准两个分项。认知技能包括分析、推理及评价技能;认知标准包括精晰性、相关性、逻辑性、深刻性及灵活性;情感维度包括好奇、开放、自信、正直与坚毅(文秋芳,2008)。该模型层次清晰,内容简明扼要,实用性强。

表1 高层次思维能力①层级理论模型(文秋芳,2008:30)

二、英语辩论与思辨能力的培养

(一)英语辩论对元思维能力的培养

辩论中的点评环节涉及培养辩手的元思维能力。辩论结束后,评委一般不会只是简单地给出成绩,而是先对每一支队伍作出评价,这种评价不是评委对每支队伍整体表现的泛泛而谈,而是根据每支队伍的主要观点作出的。通过评委的评价,辩手可以发现自己提出的观点哪些是具有说服力的,为什么,哪些说服力不够,是由于逻辑不够清晰,还是其本身存在谬误③。此过程可以有效帮助辩手在以后的辩论中自我监控,调整自己思考的切入点及逻辑性并学会自我评价。可见,点评环节可以有效培养辩手的元思维能力。

(二)英语辩论对认知能力的培养

辩论的许多环节都涉及对认知技能的培养,即对分析、推理及评价能力的培养。

辩论中对辩题的准备及定义就涉及对分析能力的培养。由于英国议会制辩论的辩题类型多样,覆盖领域广,很多都是社会热点话题,但是辩题只在辩论前15分钟才会公布,因此辩手通常需要提前搜集各种各样的资料,包括新闻、相关书籍及论文等,并将其筛选、分类。此过程可以提高辩手的分析能力(归类、识别及比较的能力);正方第一辩手的职责之一是对辩题进行定义,这要求辩手在准确理解辩题的基础上,清晰地阐述辩题。可见,对辩题进行定义有利于提高辩手阐述及识别的能力。

推理能力的培养贯穿在整个辩论过程中。除了正方第一辩手外,其他辩手也要对对方观点进行反驳,另外所有辩手都可以提出质询(POI)④,这些都需要辩手具有很强的推理能力,迅速识别出对方观点中的谬误。对于正反方时第三辩手来说,虽然在辩论中发言较迟(正反方第一及第二辩手发言结束后,第三辩手才发言),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准备,但是由于正反方总结陈词时第三辩手要提出一个与本方一、二辩手完全不同的延展案例,并且他们在准备的时候不可以同本方一、二辩手交流,因此正反方第三辩手要预测本方一、二辩手可能提到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另辟蹊径,提出更深刻、更新颖的观点。此过程可以提高辩手提出假设及推论的能力。

评价能力的培养体现在正反方第四辩手的职责上。在整个辩论过程中,正反方第四辩手需要记录整场辩论中出现的观点,在此基础上通过整合,总结出整场辩论的主要观点及冲突点(clash),并对其进行评价。这个过程有利于培养辩手整合信息及评价信息的能力。

认知标准是衡量辩手思辨能力的尺度,可以帮助辩手评价自己的思辨能力。辩手能否清晰地陈述观点(精晰性),所选证据是否切题(相关性),论证过程是否有条有理(逻辑性),能否提出更有深度的观点(深刻性),以及能否灵活地变换视角,提出有说服力的POI(灵活性)都会影响辩手的得分,因此辩手会注重对这些方面的改进,从而可以增强辩手思辨的清晰性、相关性、逻辑性、深刻性及灵活性。

(三)英语辩论对思维能力中情感维度的培养

纵观辩论的前前后后,不难发现,在接触不同的辩题,准备各方面知识的过程中,可以培养辩手好疑、好问及好学的精神;通过对一个辩题正反两方面的深刻思考,辩手们会认识到容忍与尊重不同意见的重要性,辩手在与自己的搭档合作的过程中互相学习,有利于培养辩手乐于修正自己不当观点的态度及合作精神;当辩手用自己的演讲让评委与观众信服,当辩手成功地解决对方辩手提出的质询,辩手的自信心会增强。同时,辩论又是一件苦差事,每次大约一个小时的辩论,需要每位辩手集中注意力,充分调动所学知识,积极思考,灵活应对。此过程对辩手体力及脑力都是极大的挑战,因此有利于锻炼辩手坚毅的性格。

三、结语

笔者结合思辨能力层级理论模型,从元思维能力、思维能力中的认知与情感两个维度出发,分析了英语辩论对英语专业学生思辨能力培养的影响。英语辩论中的点评环节有利于元思维能力的培养;对辩题的准备及每个辩手承担的不同职责有利于认知能力的培养;在整个辩论过程中,辩手的好奇心与自信心可以得到增强,辩手会更开放、正直、坚毅。因此,英语辩论可以有效提高英语专业学生的思辨能力。笔者希望越来越多的英语专业学生重视英语辩论,参加英语辩论,互相交流,共同提高思辨能力。

注释:

①这里的高层次思维能力与国外“critical thinking skills”相对应。文秋芳开始建议将其译成“高层次思维能力”,现在认为译成“思辨能力”更为合适(见文秋芳、王建卿、赵彩然等,2009)。

②一是由美国哲学联合会组织的“德尔斐研究”(The Delphi Research)课题组提出的双维结构模型;二是由美国高层次思维中(Foundation for Critical Thinking)Paul与Elder提出的三元结构模型;三是由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教授林崇德提出的三棱结构(文秋芳,2008)。

③谬论(Fallacy)包括以偏概全(Slanting)、权威化(Appeal to authority)、发生先后即因果(Post hoc)等,在此无法一一介绍,具体类型及定义参见Moore,Brooke N.&Richard Parker.2007.Critical Thinking.New York:McGraw-Hill(转引自张艺琼,2010)

④根据第17届“外研社.当当网杯”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赛制,选手可以在辩论的第一分钟末至第六分钟末期间的任意时间口头提问或起身要求质询,被提问的辩手可以接受或回绝质询。如果接受质询,提问辩手有15秒时间提出异议或提出问题。

参考文献:

[1]文秋芳.论外语专业研究生高层次思维能力的培养[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10):29-34.

[2]文秋芳,王海妹,王建卿,赵彩然,刘艳萍.我国英语专业与其他文科类大学生思辨能力的对比研究[J].外语教学与研究,2010,42(5):350-400.

[3]黄源深.英语专业课程必须彻底改革——再谈“思辨缺席”[J].外语界,2010(1):11-16.

[4]何其莘,殷桐生,黄源深,刘海平.关于外语专业本科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9(1):24-28.

[5]韩少杰,王小英.英语专业精读教学与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J].外语教学,2009,30(6):67-70.

[6]刘艳萍.英语演讲教学与思辨能力的培养[J].外语艺术教育研究,2009(3):49-66.

[7]师璐.英语辩论与英语专业教学中批判性思维的培养——以综合英语教程为例[J].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2013(3):60-90.

辩论质询规则范文2

    近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证人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显得越来越重要。但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原因,尤其是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包括证人主体资格不科学:证人权利义务内容严重失衡;特殊il|:人的权益保障措施的匮乏;惩罚措施不力;以及证人出庭作证刷问机序制度不完善等。致使,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证人作伪证以及证言反复等现象普遍存在。本文分析目前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通过比较法研究各国的证人制度的不同,借鉴外国立法例,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建议,包括建立证人适格制度;增设证人拒证权制度;明确证人拒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增设证人宣誓制度;完善我国证人询问制度;重视对证人的权益保障等。

    关键词:证人    证人证言    证人制度    出庭作证    宣誓制度    询问制度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前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普遍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描述性和确定性的特征。它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使民事诉讼证

    据链条的各个环节成为有机的整体,共同证明案件的事实。古往今来世界各国的立法都普遍重视证人证言的地位和作用。证人证言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人证言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二是证人证言为正确审查判断其他证据提供有力手段。【11但长期以来,我国的

    民事立法和司法对证人制度直未有足够的重视,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不力,加上证人本身具有的容易受客观环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以及各种人为因素影响的特点,致使证人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证人作伪证或证言反复(假证)等现象普遍存在。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学术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呼吁下,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r(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对证人制度作出具体规定的司法解释,它的实施对证人的资格、证人作证的程序、证人作证应以出庭作证为原则、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对证人的询问规则等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符合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要求。但《规定》对证人制度中证人权利义务、特殊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证人经济补偿和保护、证人拒证或伪证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仍存

    在缺陷。【21

    证人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司法过程中的完善是与现行的审判改革密切相关的。证人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审判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要实现这目的,就是要坚持公开审判原则,

    强化庭审功能。从证据制度的角度看,强化庭审功能的关键是证人出庭作证。因为只有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官才能通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辩论和相互质证来审查判断证言的真伪,从而认定案件事实。这与缺乏证人证言或证人仅出具书面证言的情形相比,不仅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而且保证

    了诉讼结果的正当性。解决实践中证人作证的相关问题,其根本途径还在于立法上的改革和完善,建立全面规范的证人法律制度。E32因此,本文就从认识我国证人制度现存的证人拒不出庭和证人作伪证的现象中分析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并通过比较法研究各国民事证人制度。最后,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找出正确的合乎我国司法实践的具有很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证人制度。

    一、我国民事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证人主体资格不科学

    证人一般是能够独立地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感知的自然人,证言必须是证人亲自用知觉接触到的事实。而我国法律却承认“单位',具有

    同自然人一样的作证资格,这种规定并不符合对证人的自然要求。以“单位,,为证人,其作证方式、证言效力等在实践,中都难以统一把握。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单位,,作伪证,其法律责任的追究在我国法律上还是空白。因为根据《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二〉、立法内容中证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基本法理,决定了法律在强制证人作证的同时,也必须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川而我国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未对证人的权利作出完整的规定,或有规定但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证人权利义务的失衡,挫伤证人出庭作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审判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其具体表现:

    1,关于证人经济损失补偿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规定》第54条规定: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

    由败诉方一方当事人承担。"该规定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体现了在强调证人义务的同时,也重视对证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该规定对“合理费用"的范围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证人对经济补偿的获得是自动获得还是须经申请获得,证人对经济补偿于何时获得等问题《规定》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2,未规定证人的拒绝作证权。证人拒绝作证权,又称证人作证的豁免权、证言拒绝权、证人特权,是指在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形时,证人所享有

    的拒绝作证的权利。E51其核心内容在于,“一个证人可依法对己掌握的有关

    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的调查询问以及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等,气川

    3,对证人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不力。由于作证引发其本人及亲属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保障问题,均没有任何相关规定。这必然导致证人经济上不堪重负,思想上也顾虑重重,只好选择不作证或不出庭作证。

    (三〉、缺乏对特殊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上特殊规定【71 《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

    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该条规定否定了以往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同于“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的错误作法,明确地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纳入证人的范围。《规定》第55

    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但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自身行为能力上的缺陷,要求其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履行相同的出庭作证义务,并接受当事人质询,就可能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出庭作证或接受当事人质询时产生表达困难,

    并因此而否定其作为“能正确表达意志,,证人的资格。另一方面,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复杂繁难,是否可能超出其正确表达的范围,也未予以明确。基于上述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往往选择拒绝出庭作证的方式以逃避出庭作证。

    (四〉、惩罚措施不完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作证义务的行为或妨碍证人正确履行作证义务

    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或处罚不力。不履行作证义务的行为指证人拒绝作证或拒不出庭作证的行为,不正确履行作证义务的行为指作假证、伪证、证言反复或前后矛盾的行为。妨碍证人正确履行作证义务的行为指打击、报复、侮辱、陷害证人或其亲属的行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行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关于证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作证义务或妨碍证人正确履行作证义务的相关规定存在如下缺陷:

    1,未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的相关罚则。这无疑说明证人违反了该

    法定义务并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致使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条款形同虚设。

    2,对证人不正确履行作证义务的行为及妨碍证人正确履行作证义务的行为处罚不力。《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证人实施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证人作假证、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上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目前有些司法人员对假证、伪证行为追究不力,往往以教育、口头批评或训|诚的方式代替其应受到的罚款、拘留,另外,上述规定不足以对上述行为人形成足够的威慑,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按法律经济学观点,强有力的法律实施机制将使违法的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法行为变得不划算,即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成本大于违法收益。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违法行为适用处罚最多的是罚款,但罚款数额相对于行为人因上述违法所谋取的不法利益来说,真是“相形见细',。E82

    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其他资源用于其他活动(守法和执法)所带来的效用时,他就有可能选择违法。

    〈五〉、询问证人程序制度不完善

    我国质证制度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言,经宣读后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对人民法院收集的证言,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这就表明质证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但我国司法实践中质询大部分是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当事人无法直接对证人进行询问,仅能对书面证言提出质询,因而致使询问证人制度容易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效果。E93

    二、证人作证的比较法研究

辩论质询规则范文3

关键词:活动教学法;方式;以学生为中心

中图分类号:G642.4 ?摇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3-0079-02

一、引言

在过去三十多年里,国际外语教学研究蓬勃发展,各种教学模式并存,异峰突起,争奇斗艳,各显其能。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碰撞、比较、采撷,发轫于功能意念大纲的交际教学形成了一场国际性的交际运动(communicative movement),并出现了交际教学法(communicative approaches)的多元化局面。活动教学法(activities-based approach)是交际家族的后起之秀,它一崭露头角,就引起外语界的注视;今天,它已成为较为普遍采用的教学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著名外语教学研究专家王才仁先生一直致力于倡导、推广“双重活动教学法”。该方法的主要思想是:教学的实质是交际,是师生之间的思想、感情和信息的交流;师生构成二主体,是平等、合作、协商的关系;师生作为主体,其认识和实践的客体都是英语,只是角色和任务不同而已。学生的主体作用体现在积极参与活动,实现认识结构的重构;教师主体作用在于精心设计活动,组织活动,推动学生参与,引导学生直接与客体发生关系,促进学生自觉主动地进行信息的输入与输出。显然,“活动”在此是连接认知主体(师生)与客体(语言)、主体(教师)与主体(学生)的纽带。王才仁先生对“活动”重要性的解释更是干脆:简言之,活动是主体——客体、主体——主体相互作用的中介,没有活动,什么认识、实践、交际都是一句空话。(王才仁,1999)活动教学法的关键词是“活动”(activity)。活动教学法从各派理论中归纳出这样的认识:首先,语言是活动。语言是交际工具,任何工具都有一个特性:活动;工具是由人去操作的,人们要学会语言必须通过操作活动;交际是活动,人们是通过活动学会交际的。其次,语言是受规定制约的有目的的活动。语言自身有规则,社会交际有规范,掌握这些规则规范是一个由内化到外化的过程,在学习过程中必须把思维与行动结合起来。再次,教学是活动。教师要善于激发(activate)学生,学生要善于激发(activate)已学知识,以接收新知识,并激发(activate)自己进入交际角色。概括起来说,活动教学法主要特点在于:把教材内容按其交际原貌活化于课堂,形成不同层次、不同性质、不同形式的活动,让师生共同投入,彼此协商,互相交流,帮助学生逐步掌握外语这个交际工具。

二、活动教学法在课堂教学中的具体方式应用

活动教学法的实施最重要的是具体活动方式的落实,即通过什么样的“活动”来改变传统的课堂教学结构、教学模式。在课堂教学中,我们采取了如下方式:

1.看图说话。直观教具在外语教学中是一种有效的辅助手段,它可使外语和学生的感知觉、动作、思想、情感建立直接联系。具体做法:用投影给学生呈现两幅、三幅或四幅内容连贯的PPT图片,设有一个主题,也有情节。学生3人一组,各准备1分钟,然后首先由学生1根据自己对图片的理解,运用所学的语言,对图片的内容进行描述,描述所用句子至少6句,学生2和学生3边听边做反馈笔记,在学生1讲完后,用两分钟的时间就其讲述的内容、结构、语言等方面给予反馈,并提出修改意见。然后学生2和学生3依次进行同样程序的讲述。这样可以用较少的时间,让人人都有开口的机会,通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训练,让学生做到“内容切题,语言连贯,层次分明,用词得当,句子结构正确,语音语调准确、自然、流畅”,克服聋子英语和哑巴英语的弊端。

2.情景对话。所谓情景对话表演,又被称为“Pairwork”、“对子活动”或“伙伴活动”,属于语言教学活动中的一个步骤。该教学活动主要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我们知道,一个人的口头表达能力是其驾驭语言能力的一种显像表现,也是衡量一个人语言水平的重要指标。它是人们利用语言表达思想,进行口头交际表达的能力。我们在英语教学中运用情景对话表演的教学活动,旨在培养学生逐步形成用英语语言思维能力,训练其英语语言知识的转化能力,树立英语语言学习的主动意识。在进行情景对话表演的教学活动实践中,教师要区分不同英语学习能力和水平的学生,并对其进行分组开展练习活动,将水平较高的学生和水平较低的学生进行搭档分组,以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避免出现“好的越好、差的越差”现象的出现,同时还要关注到学习兴趣爱好,兼顾学生不同的学习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学生可以进行情景对话的主题表演,给予其充分的思考和选择自由,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即兴表演能力充分引入到情景对话表演的教学实践活动中,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的主动性、自主性和积极性。情景对话表演每次围绕一个中心教学主题活动展开,譬如今天这堂英语课堂的教学主题是要学唱英文歌,那情景对话的表演侧重点就应该集中在唱英文歌的表演形式,穿插背景音乐的配合。而如果明天英语课堂的教学主题是要熟练运用某几个特定的英文句式,那么我们情景对话表演的重点就应该放在大段或者中篇的英文朗诵或英文情景剧对白上。这就是视教学活动的进展情况机动设置情景对话的形式,具体可细分为表演方式以及表演时限。

3.小组讨论。根据大学英语课堂教学的实际情况,教师可以采用以任务为中心的合作式自主学习方法,根据不同教学内容以对子和小组开展基于主题和任务型的多样化活动,充分体现学生个性化的自主学习。具体来说就是采用“布置任务(Task)—课后准备(Preparation)—课堂展示(Presentation)—课堂评估(Evaluation)”的教学步骤:(1)布置任务(Task):每次课堂口语活动前一周,选择好与教学内容相关的主题,选题要有趣并且多样化。说明目的、要求、注意事项以及评估标准。各小组选定主题并确定表现主题的活动形式。(2)课后准备(Preparation):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一周的准备,学生充分利用图书馆、报刊杂志、因特网以及网上教学资源查找和收集资料。(3)课堂展示(Presentation):经过一周的准备,在口语课堂上,每个小组给10分钟进行展示和表演。每个小组同时要做出演示的PPT或文字材料。(4)课堂评估(Evaluation):小组展示和表演完之后,由同学、教师、个人按照制定的评估标准对小组以及小组的每个成员打分,并制定出教师和个人细节评分标准见和同学总体评分标准见。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指出优点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每个小组都要交上所准备的口语文字材料或PPT演示文稿,并予以保存。

4.演讲和辩论。演讲和辩论是语言交际的重要活动方式,也是培养学生分析、综合、推理、辩驳思维能力的有效手段。当然,课堂学习英文演讲、辩论并不是以培养学说家、辩论家为目的,而是以演讲、辩论的方式提高学生的口语交际能力,尤其是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教学步骤如下:(1)五分钟不定题目演讲;(2)教师根据学生演讲的内容进行挑战性质询,演讲学生即兴回答;(3)教师根据学生演讲的内容在班级进行问答式预热练习;(4)教师根据演讲的要素、方式进行方法论指导;(5)给出一组讨论、辩论题目让学生分组讨论、辩论;(6)让学生写出演讲提纲;(7)轮流让学生到台前再进行五分钟总结性演讲;(8)台下学生质询台上演讲学生;(9)教师评估总结,并示范演讲。这一教学步骤贯穿的思路是:以大学英语教学基本要求为指导,以提高学生的有效交际能力为目标,以学生活动为中心,以社会热点问题为主线,以讨论、演讲、辩论为主要教学方式。有效交际能力是指学生交际时能用口头语言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的能力,其突出表现是能就某一个问题独立思考、分析,并言之有理、有据。

活动教学法是以在教学过程中建构具有教育性、创造性、实践性、操作性的学生主体活动为主要形式,以鼓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探索、主动思考、主动实践为基本特征,以实现学生多方面能力综合发展为核心,以促进学生整体素质全面发展提高为目的的一种新型教学观和教学形式。作为一种教学观,它视教学过程为一种特殊的活动过程,强调活动在学生认知、情感和个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教学认识的关键就在于建构学生的主体性认识活动,在于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的主动发展。作为一种教学形式,活动教学的基本主张为:坚持以“活动促发展”为基本指导思想;坚持以主动学习为基本习得方式;坚持以问题性、策略性、情感性、技能性等程序性知识为基本学习内容;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素质整体发展为取向。因此,在中国的外语学习环境中,实现从陈述性知识向程序性知识的转化,实现可理解的输出,实现信息的有效传递,从而实现英语语言的准确性、流利性,完成交际目的,本文探讨的正是活动教学法在英语语言输出中的方式方法,对指导语言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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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质询规则范文4

庭前证据展示,又称庭前证据开示,其基本涵义是庭审调查前在控辩双方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着重解决诉讼双方之间的信息互给,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公元16世纪,证据展示程序随着英国衡平法的司法实践开始出现。1938年,美国将证据展示制度规定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英美等国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又有了各自的发展。受英美法系的影响,不少国家也将证据展示制度纳入本国的立法中。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尚未系统规定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但刑事诉讼法对起诉程序的改革、案卷移送方式的转变以及律师阅卷范围的规定,引起了我国许多法学者对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关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成为了刑事诉讼证据立法研讨和刑事司法改革的热点问题之一。江苏、山东等地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试点工作。

笔者赞同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并将其与我国目前实行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和刑事简易程序相结合,作出了构想。根据外国经验的学习和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笔者将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作如下的定义: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又称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之前,检察人员和辩护方人员相互向对方展示己方所掌握的证据,使双方之间对对方的证据在开庭审理前都有全部的了解,庭审前未经展示的证据一般不得在庭审中出示并被采用为有效证据的制度。

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具体设想

遵循维护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原则,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笔者将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作如下设想:

1、庭前证据展示的阶段。庭前证据展示的阶段为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至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之所以如此设想是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一阶段中,辩护律师享有了全部的辩护权,可以查阅指控犯罪的证据并应当向公诉人员提供意见。在此阶段进行证据展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辩护方所取得的证据则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即可以向公诉人员展示,这样有利于起诉决定的公正作出。当然也可以对等,辩护方人员也在作出起诉决定后,法院开庭审判前向公诉人员展示。至于在庭审中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在首次开庭后新取得的证据,则可以在当庭或再次开庭前进行展示。因为前一种在庭审中新发现的证据一般数量较少。如果较大,则应当中止审理,对新的证据进行展示后再进行开庭审理。

2、庭前证据展示的地点。庭前证据展示的地点应在人民检察院。我国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起诉方式,案件的证据和材料在开庭审理终结前由人民检察院掌握,在人民检察院进行庭前证据展示是适宜的。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简便易行。不宜在人民法院进行。

3、庭前证据展示的方式和范围。在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辩护律师可以阅览全部案卷和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和不利的全部证据,但是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无关的一些工作材料和鉴于其他案件的侦查需要以及其他合理的根据,采用利益权衡原则,在不损害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需要保密的部分证据除外。辩护律师应复制全部需要向被告人出示的证据,并负责将这些证据向被告人出示。记明被告人对这些所有证据的意见后,辩护律师应将被告人对证据的意见和辩护律师本人对证据的意见和建议提交给公诉人员,由公诉人员将这些意见在开庭审理时提交给法庭,并将庭前证据展示的内容和双方的意见向法庭予以综合说明。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原因,对需要保密的一些证人的基本情况,辩护律师应根据公诉人员的要求不向被告人及其亲友揭示。辩护方所取得的证据在记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意见后应向公诉人员展示。公诉人员对这类证据的意见也应向辩护律师说明。

4、庭前证据展示后的庭审。庭前证据展示后的庭审一般实行简化审理。对经过庭前展示并取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可的证据无须在庭审中进行举证、质证,只需要综合说明即可,法庭在征询被告人意见后可以直接予以确认。被告人对庭前展示的部分或者全部证据提出异议后,当庭又表示没有异议的,法庭也可直接予以确认。反之,被告人对庭前展示的证据表示没有异议,但当庭又提出否认意见的,则应对此有异议的证据仍按一般的举证、质证规则进行。这样,庭审的重点将集中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从而突出庭审的抗辩色彩和提高庭审的效率。

5、违反庭前证据展示的制约措施。公诉人员和辩护方人员应遵守诚信原则,按规定向对方展示所收集的证据。对于违反庭前证据展示,进行庭上证据突袭的,在国外,法官可以采用命令展示、批准延期审理、禁止提出未经展示的证据以及法律惩戒、相应的经济处罚等制约措施。在我国,可以采用法庭暂缓开庭,建议双方进行证据展示,或者应一方要求批准延期审理等措施。最有效的措施应属,规定除非有合理的根据并获得法庭允许,未经庭前展示的证据,不得在庭审中出示,即使出示也不得被采用为有效证据。至于辩护律师违反公诉人员的保密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公诉人员可向律协提出对该律师的惩戒建议,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上述构想,有人认为可能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例如,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向被告人出示证据的主体是承担公诉任务的公诉人员,控诉职能的承担应由公诉人员负责,上述构想将向被告人出证的义务由辩护律师负责,这似乎是矛盾的。实际上,上述构想并没有超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作如此构想并没有减轻或损害公诉人员的控诉职能。在上述构想中,控诉职能仍由公诉人员承担,对控诉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达到提起公诉的要求和标准等,这些责任仍是由公诉人员负责的。即使是具体的出证操作虽然由辩护律师承担一部分任务,但在庭审中,公诉人员仍有概括、总结说明的义务,向被告人出证的主体仍然是出庭公诉人员。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上述构想是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进行的,实行后将有如下重要意义:

1、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加强审判的客观性。

设立证据展示制度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有助于发现案件真实。“突袭不利于质询”,证据展示就是为了让事实本身,而不是突袭或诉讼、辩论技巧来决定审判的命运。证据展示制度可以让诉讼各方都能在审判前对证据作仔细的调查和认真的审查思考,作充分的诉讼准备,在庭审中有针对性地对证据进行集中质询和检验,从而有利于获得案件的真实,加强审判的客观性,较好地避免法官对控辩双方某方庭审技巧的过分青睐,从而用事实和证据,而不是庭审技巧来影响审判结果。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上述构想使证据在庭前得到全面展示,控辩双方对庭前取得一致认识的事实和证据无需在庭审中进行重复的程式化的举证、质证。同时,双方在庭前充分知晓了对方所掌握的证据以后,使控辩的针对性增强,可以突出争论焦点。这样就使庭审繁简得当,提高了诉讼效率,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3、有利于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于律师的阅卷权引起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学界倡导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最初目的也在于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使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辩护。上述构想彻底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使辩护律师享有了充分的阅卷权,并且由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出示证据使被告人能够充分知悉和审思证据,有利于其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出证提前,有助于辩护方更好地进行辩护防御,也有利于提高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得到增强。

4、有利于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体现司法公正。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上述构想,使庭前对等地互相地公开了全部证据。公诉人员可以在庭前能够了解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改变了公诉人在“明处”,辩护律师在“暗处”的被动局面,使公诉人员能更全面地了解案情,有利于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体现公正原则。同时,由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出示证据,容易得到被告人的信任,使被告人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关怀。

辩论质询规则范文5

关键词 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在现代社会,随着程序正义价值的日益彰显,证据制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是否完备以及法治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准。在一个文明和民主的国家,法律的正义也正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缩影,而法律的公正主要体现在看的见的公正上――程序的公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公正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构建,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理论上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将证据与取证过程联系起来,使证据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融为一体,对整个民事诉讼规则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从实践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了程序正义,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个人私生活的安宁。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构建和完善是至关重要的。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

《牛津法律辞典》有“非法获得的证据”词目,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但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非法证据的概念尚未达成共识。张桂勇教授认为, 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度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还有学者认为, 非法证据是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非法定主体提供的用于证明案情的事实材料,或法定主体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以非法手段提供提取或认定的证明案情的事实材料;而我国《诉讼法大词典》中对“非法证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从上述的表述来看,非法证据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看,非法证据主要是(1)主体不合法,也就是去证人的身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2)形式不合法,即证据的外在形式不符合;(3)程序或者取证手段不合法,即取证主体在取证过程中使用法律禁止的方式收集的证据。从狭义上看,“非法证据”是指证据在收集过程中,证据的收集者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收集的证据,也就是证据的程序或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中应适用狭义的概念。

二、我国民诉立法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不足

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中没有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以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批复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批复对证据的合法性做出了规定,很多学者认为这是首次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对于以前民事诉讼立法对非法证据的规定,此次显得更加的明确。然而该批复仅仅是对具体问题做出的批复,且各地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比较混乱,这主要表现在由于该批复在绝对意义上排除了偷录材料的证据能力,就给当事人取证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而目前民事诉讼体制的改革,要求当事人举证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上虽有正当主张却又举证不能的窘况屡见不鲜。这导致某些案件的判决明显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正因如此,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相对于1994年批复来讲有很大的进步,但在实务界和理论界还是引起了不小的争议。笔者认为:“合法权益”、“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范围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对于什么样的取证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和解释。这样的一种规定过于简洁的规定,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理解,很容易诱发矛盾的产生。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应遵循的原则

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诉实践中得到很好的实施,笔者认为,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庭审前调查原则。

庭审前调查原则就是要求在民事上诉讼案件中,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交换和辩论,把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在外以防止其进入审判程序。在我国,一个案件自始至终一般都是由同一个法官审理,法官难免受到非法证据的影响。庭审前调查原则就是为了防止法官受到这种影响。防止非法证据进入庭审程序。庭审前调查原则的目的主要有一方面,他可以双方当事人知悉对方当事人在该案件中作提出的证据,以防止在法庭上突然袭击;另一方面可以使双方对彼此收集的证据进行讨论,以确认对方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与本案有无关联等等。在庭审前调查中,就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就其所交换的证据的来源以及取得的手段等进行说明,对方当事人应就其方式、手段等进行质询,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如果有法院法官在场,可以当场对该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当场予以排除,在我国司法资源本来就不充足的情况下,这样可以节省一部分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它可以促使提供非法证据的一方当事人用合法的方式去收集证据,即使在被排除后,也可以使其继续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二)当事人自由辩论原则。

在英美法系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中,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异议权,法官审慎地裁决和选择可容许的证据,犹如沙中淘金,充分保障了必须是重要的和有关联的证据才能通过容许和排除的异议程序,最后达到审判员手中,对于陪审团客观公正的做出判断,无疑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当事人享有异议权,是英美证据法的一大特点,该权利的行使旨在阻止将证据交与陪审团。它允许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自由辩论,提出自己的异议,便于将非法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自由辩论原则是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所以,在证据审查过程中也应当遵循该原则,它不仅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可以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审判,一项判决结果要得到当事人的接受和社会的认可,就必须保障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就对方证据的可采性提出异议。所以在证据调查中,就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人进行辩论,由一方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证据的合法性和所要证明的问题进行说明,由另一方当事人对他提出的各种证据进行询问和质疑,对于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或者不符合客观性、合法性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样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是公正合理的。

(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我国《证据规定》第 68 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证据的取得没有采用法律禁止性手段,也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证据即应予以采纳。这种规定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得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这样会更好的发挥《证据规定》第 68 条的作用。对证据的评价也是法院独立依职权进行的事务,即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可信度的共同意见,也不能对法院对证据的评价产生影响。从证据形式上看,非法获取的证据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言辞证据可能是一方当事人以强迫、威胁、恐吓等方式取得,他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构成了侵害,也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对于以言辞方式收集的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然而实物证据是在非法取证之前就已经客观的存在,非法收集的方式并不会对证据产生影响也不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对于实物证据就应当有区别的进行排除,对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对于一般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采纳或排除,如果只是一味刚性的按照自由非法证据规则去适用,把所有非法收集的证据都排除不予适用,那么必将给当事人收集证据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障碍。

(四)区别对待民事诉讼中的“毒树之果”。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美国最高法院创立了“毒树之果”理论。“毒树之果”理论的基本含义是, 凡由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是“毒树”, 从其中获取资料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 则为毒树的“果实”。目前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英国对毒树之果作出了明确规定,美国采取“砍树弃果”原则, 但考虑到惩罚犯罪的需要, 美国最高法院后来确立了“独立来源”和“稀释”两项例外。英国采用的是“排除毒树”而“食用毒树之果”的原则, 即只要“毒果”具备关联性和其他条件, 就可以采纳为定案根据。由此可以看出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于“果实”的采纳持不同的观点和态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股则构建中,笔者认为,我国应对毒树所得“果实”进行有条件的排除原则。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取得某一证据的过程违反法律的规定就以此推定由其得到的其他证据也不予采纳。“毒树”固然不能采用,可当事人在用此证据的得到的线索去收集其他证据又未尝不可呢?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本身是对自己私权利的一种行使,他的危害远比公权力滥用所带来的危害小的多,如果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要求的过于严格,必然导致当事人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使民事诉讼对于权利的救济虚化,从而使得权利沦为纸面上的文字。所以,笔者认为,在对待民事诉讼中的“毒树之果”应采取以下方式:凡是侵犯他人宪法性权利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以其他方式获取的证据应由法官自己衡量,考虑该证据对于案件的影响,取证方式的违法程度等因素来决定是否使用该证据。

(作者:安徽大学2011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专业: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1]张桂勇.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6):53.

[2]王育平.刑事非法证据及证明能力探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3):33.

[3]张永泉.民事诉讼证据原理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205.

[4]齐树洁.美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242.

[5]邵建东.德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122.

辩论质询规则范文6

“地球一小时,你我共参与”是我们团日活动的第一部分,当时正值 3月31日“地球一小时”活动日,我们组织两个班的同学一起跑内环,希望通过这个活动表达我们对环保的关注以及对该活动的支持。整个活动是比较顺利的,我们也通过这个活动让5b和科教的同学彼此认识,为接下来的团日活动做好铺垫。

“小包裹,大爱心,志愿活动我看行”是我们团日活动的第二部分,活动时长超过了3个星期,并且活动地点也都是在广州市大学城外各地区共6个邮局点,可以说,这是我们举办得相当成功的一个活动。电通5b和科教4班团支部一共有73人次,共6支队伍参与了爱心包裹募捐活动,总志愿服务时长超过575小时,共募捐到12600元,其中包括1000元体育包一个,100元美术包116个,受益学校学生遍布全国多个省市。并且,两个支部组成的爱心团队获得爱心包裹劝募志愿者项目优秀团体称号。同时,两个班共有4位同学被中国扶贫基金会授予爱心包裹募捐周明星称号,两位同学服务时长超过20小时,获得中国扶贫基金会爱心包裹募捐优秀个人证明。

回顾爱心包裹活动举办的整个过程,一句话总结,那便是:困难重重,但我们一直在坚持。爱心包裹募捐活动从一开始敲定便受到了大家的质疑,你们有能力办成这么大的活动吗,两个班协调得来吗,你们可以保证大家都有热情参加吗……面对这些质疑,我们并没有放弃,因为我们深知这个活动的意义和价值所在,我们也愿意为此而付出极大的努力。当我们一步一步尽然有序地开展工作,与自强社沟通,在班里宣传活动,安排培训,分配组长组员,克服两个班时间难以协调的问题……大家的质疑声慢慢地转变为支持的声音,我们知道,我们正在前行!一切一切的努力,换来了三个活动日的成功。活动当天,每个人都富有激情地参与到募捐中去,尽管大家一次又一次的被拒绝,但是每个人都始终没有放弃,一遍又一遍地上前跟路人介绍活动。活动后,很多人都说,这是个非常有意义的活动,让他们感触很深。确实,只要大家有所收获,我们的活动就是成功的。后来,自强社的干部干事们跟我们说,你们的队伍真的很不错,每个人都是那么的努力,谢谢你们!我们知道,这是由衷的赞美,是对我们整个团队的认可!在此,真心谢谢5b和科教每位参与活动的同学,有你们的参与,有我们的成功。也特别感谢爱心包裹各组别的组长和负责人,你们的帮助,让活动更加顺利。

“模拟两会思国事,你来我来思民生” 是我们的团日活动的第三部分。当爱心包裹还没有结束的时候,我们就已经开始在讨论模拟两会的相关事宜了。这个活动是在5月6日上午9点开始的,还记得当时的我们很激动,因为这个活动我们付出了很多的心血,毕竟这个活动基本是我们所构思的形式,在写方案时就进行多次讨论,而且也多次收集两个班同学的意见,开始要开展这个活动时也修改了多次活动的细节,就像是自己的杰作。想起模拟两会活动的想法刚提出时,吸引到了很多同学,但是那时我们关于模拟两会的定义和流程都只是大概的设想,所以后来对模拟两会的流程、规则的设定进行了大概有5、6次激烈的讨论,期间我们对某些细节产生许多争议,模拟两会就应该要按两会的流程啊?为什么不把这个提案环节弄成辩论形式?这个提案要如何诠释呢?真的要弄正反方吗?

但是磕磕碰碰,一路走来,我们最后共同讨论出最适合我们实际情况的形式,包括“两会你知不知”、“两会知识竞赛”、“模拟两会民生”,而且也为同学们制定了分组计分比赛的制度,增添了许多趣味,提高了大家参与积极性。

这个活动有了将近半个月的前期准备,制作ppt、借团旗、购买布场物资和零食、邀请嘉宾、借课室、制作嘉宾牌…到了活动那一天,我们绝对忘不了在抢答环节中举起的许多只手、忘不了提案组和质询组时而相互协助、时而针锋相对的答辩、忘不了最后两个班其乐融融的合照。看到模拟两会让大家对两会有了更切身的了解和体会,给大家提供了一个锻炼自我、关注社会、自由交流观点的平台,我们由心底生出满满的成就感。真心感谢所有一路以来支持模拟两会的同学,没有你们的宝贵意见,没有你们的力量,模拟两会无法如此有意义,更无法顺利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