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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计收费标准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2002〕8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11年)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固体废弃物等。
第三条凡在**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县建设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以及设置消纳垃圾场地。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执行。采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
第七条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
(一)常住居民按每户7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下同)
(二)暂住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人2元/月标准计收,由用人单位(业主)或房屋出租的单位、出租户负责到指定的收费处交纳。暂住人口居住不足15天按半月计收,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产生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
按办公间数每间3元/月标准计收(其他项产生的垃圾另按收费标准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间数与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各单位在当年的六月底前到指定的收费处一次清全年应交的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餐饮娱乐业、家禽饲养、屠宰加工业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以箩计收,每箩3.3元/次(一箩为25公斤,不足半箩(12.5公斤)的减半收费,半箩以上按一箩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由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
第十条餐饮娱乐业以外的经营企业门面、个体经营户(含医疗门诊)的商铺垃圾处理费标准和方法:按经营铺面(店面)面积计收。30㎡以下收16元/店月;30~50㎡(含50㎡)按0.52元/㎡月计收;51~100㎡(含100㎡)按0.48元/㎡月计收;101㎡以上采取协商核定计收。以上计收标准经县环卫站核定,由经营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同一个经营者有多个铺面的分别按上述面积计收。
第十一条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店)、医疗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床位计收,每床位2.00元/月(不含餐馆娱乐业和医疗垃圾),经县环卫站核定,由单位或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
第十二条街道摊点、临时摊点、流动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摊(点)计收,每摊(点)1.00~2.00元/天(具体由县环卫站按不同类别在此幅度内计收),经营数量达1吨以上的按5.00元/吨天计收,由县环卫站每天派员收取。
第十三条长、短途客车、各种进城务工车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方法:长、短途客车按实际核准载客每座位1元/月计收;各种进城务工车辆按10元/月辆计收;费用由车主支付,经县环卫站与车主核定座位数,委托各运输企业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
第十四条各类市场、商场、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厂矿、村(屯)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吨计收,委托县环卫站清运的按80元/吨计收,自运的按50元/吨计收。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委托县环卫站清扫保洁单位内(外)部卫生责任区和个人场(所)地的,按0.5元/㎡月计收。
第十六条建筑场地、交通事故、运输等遗撒污染等一次性清理冲洗,按5.00元/㎡次计收,超过50㎡以上的可与县环卫站协商计收。
第十七条自配垃圾桶的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
按每桶240.00元/月计收(每桶容量0.28立方米,重量100公斤)由县环卫站每天派车清运一次,经县环卫站与单位确定桶数,单位按月到指定收费处缴纳。
第十八条未纳入上述收费范围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参照以上相类似的收费标准计收,由县环卫站与发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协商计收。
第三章实行垃圾处理费减免制度
第十九条部队、义务教育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按80元/吨或240元/月桶,减半收取。
第二十条低保户、残疾人、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居民,按每户5元/月计收;
第二十一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征收的85%计收。
第二十二条五保户、烈属户、孤寡老人免交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收费工作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垃圾处理费交纳对象的情况如有变动的,应及时向环卫站申请复核,以便调整缴纳标准。
县建设局要经常对县环卫站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复核,对有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持《下岗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低保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残疾人持《残疾证》,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居民户、下岗或失业人员单身家庭户持《下岗证》或《失业证》和《户口簿》,五保户、孤寡老人持《社区居委会证明》,烈属持县民政局出据证明,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准后,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到县建设局审批;经县建设局审批核发垃圾处理费减免凭证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垃圾处理费;未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征收;县建设局每年12月20日—30日审批一次。
第二十五条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实行亮证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应当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六条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上缴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县建设局、县环卫站会同有关部门对垃圾处理的各种作业服务的实际费用和编制预算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报请县财政局审批拨款。
第二十七条对委托代收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允许从其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7%的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催缴。
第二十九条县环卫站必须建立交费户的相关档案,切实加强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管理,做到应收的不漏,应免收的不收。县环卫站每季度分别向建设局、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县物价、财政、审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该收不收、不该减免乱减免和不按规定列支使用垃圾处理费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工程审计收费标准范文2
一、中介服务内容
区中介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拆迁评估(含房产、土地及设备等)、拆旧评估、工程审计、工程监理、招标、工程设计、专项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检测、资产拍卖和可行性研究、环评报告等方面。
二、管理基本原则
(一)引入竞争机制。中介机构实行准入制,按照“信誉优良、收费合理、服务规范、工作高效”的原则,择优确定入围名单,统一计费标准,提高资金效益。
(二)择优选定中介。中介业务委托时,主管部门应在区中介机构备案准入名单范围内,依据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公平合理选择中介机构。
(三)严格费用标准。各主管部门与选定的中介机构谈判时,要在确保服务质量、服务期限的前提下,尽可能压降各类中介业务费用支出,节约财政资金。
(四)规范操作程序。中介业务开展时,必须遵循“先签订合同、后开展工作”的原则,在业务开展前必须先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要求、履行期限、计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三、备案准入办法
(一)申请入围。愿意接受区中介服务管理和计费标准的中介机构,向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资信)证明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承诺书。
(二)审核确定。区纪工委、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负责对中介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入围中介机构,并根据服务质量等情况定期调整备案准入名单。
(三)其他情形。按规定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中介服务,按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如遇特殊类型的中介服务,则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四、中介服务计费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现明确中介服务计费标准如下:
(一)财务审计:区的财务审计(包括年报审计)计费,以不超过市国资办《关于委托中介机构从事国资业务若干意见》规定标准的25%进行商谈确定(详见附件一);如遇特殊情况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土地评估:区的土地评估(含抵押贷款评估,不包括拆迁评估)计费,以不超过原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规定标准的25%进行计算(详见附件二)。
(三)资产评估:区的资产评估计费,以不超过市国资办《关于中介机构从事国资评估业务收费的补充意见》。
(四)房地产评估: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计费,以不超过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标准下限的25%进行计算(详见附件四)。
(五)拆迁评估:
1、个人住宅:区的个人住宅(含装潢、附着物等)拆迁评估计费,按房屋面积12元/平方米(含考核奖金)进行计算。
2、工业企业:区拆迁企业(小作坊)的房产(含装潢、附着物等)评估计费,按企业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进行计算。
3、拆迁土地:区拆迁企业的土地评估计费,按原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规定标准的35%进行计算(详见附件二)。
4、机械设备:区的拆迁企业机械设备评估计费,按市国资办《关于中介机构从事国资评估业务收费的补充意见》(澄国资发〔2011〕34号)规定标准的70%进行计算(详见附件三)。
5、其他方面:根据实际情况,拆迁中的其他中介业务计费,以不超过相应规定标准的70%进行商定。
(六)拆旧评估:区的拆旧评估计费,按照市国资办《关于中介机构从事国资评估业务收费的补充意见》(澄国资发〔2011〕34号)规定标准进行计算(详见附件三)。
(七)工程审计:对于建设项目的工程审计和造价咨询,按以下标准进行计算:
1、预算审计:按照核减额的2%进行计算。
2、预算包干审计:按照核减额的4%进行计算。
3、标底审计:按照送审工程造价的0.05%进行计算。
4、结算审计:初审按照核减额的4%进行计算,复审按照核减额的6%进行计算。
5、工程跟踪审计:区的一般工程跟踪审计计费,按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483号)规定标准的30%进行计算;区的安置房跟踪审计计费,按规定标准的50%进行计算(详见附件五)。
6、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在600元以下时,按600元进行计算。
7、其他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计费,按上级规定标准的30%进行计算。
(八)工程监理:
1、计费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标准的56%或工程投资总额的1.5~2.0%(视工程量大小)进行计算(详见附件六)。
2、计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金额确定。
(九)招标:
1、区的工程招标计费,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规定标准的70%进行计算;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项目,按规定标准的60%进行计算;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规定标准的50%进行计算(详见附件七)。
2、区的服务、货物招标计费,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规定标准进行计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规定标准的70%进行计算。
3、工程、服务和货物招标中介服务,按上述计算标准计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金额确定。
4、区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标底服务计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483号)规定标准进行计算;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规定标准的70%进行计算(详见附件八)。
(十)工程设计:区的工程设计计费,以不超过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标准的70%进行计算(详见附件九)。
(十一)专项设计:区的景观、绿化和管线等专项设计计费,根据不同情况会商确定。
(十二)工程勘察:区的工程勘察计费,以不超过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标准的50%进行计算。
(十三)工程检测: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计费,以不超过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核定〈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1〕113号)规定标准的80%进行计算;第三方检测按规定标准进行计算。
(十四)资产拍卖:区的公有资产拍卖佣金,以不超过委托拍卖资产成交总额的1%进行计算(拍租业务佣金总额最高10万元/标的,拍卖业务佣金总额最高30万元/笔);特殊情况的,按照《拍卖法》规定及实际情况进行谈判确定。
(十五)其他方面:区的工程可行性研究、环评报告书编制和其他中介服务的计费,一方面本着节约节俭的原则,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另一方面也可按实事求是、节约节俭的原则进行商定。
五、操作管理程序
(一)签订合同。由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计费办法与准入名单范围内的中介机构进行商谈计费、服务等主要事项,公平合理确定后报付款单位(财政局或投资公司等),由委托方、主管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签订方式可以为一年一签或一事一签)。
(二)开展工作。中介业务开展时必须遵循合同中所明确的服务项目、履行期限、计费标准等要求,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合同内容。
(三)申请付款。中介服务行为全部完成后,由主管部门根据验收考核情况和合同填制付款申请单,报付款单位。
(四)审核支付。经付款单位审核后,根据资金情况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拨付。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高效服务。各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行业规定的管理办法、操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并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计费标准和签订的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做好相应中介服务;如发生服务质量等问题的,则取消准入资格。
(二)加强考核。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类中介服务的特点,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引导中介机构规范程序、保证质量、高效服务;如违反操作管理办法、行业管理规定或发生未签订合同、超标准计费等情形的,一律不予办理资金结算。
工程审计收费标准范文3
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示范区域内新建2000㎡以上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申请易地建设,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择地统一修建人防设施。
二、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办公室规定。新建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深埋大于3米)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与建筑物首层同等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计收;新建多层建筑(9层以下含9层,或者基础深埋小于3米)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元计收。按省政府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收费标准。
三、易地建设费征收和管理责任追究
易地建设费征收是利国利民的工作,各开发建设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国防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
(一)各开发建设单位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到人防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获取易地建设许可后,才能到规划、住建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规划、住建两部门要严格执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不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
凡拖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与县人防办签订的《欠条》、《承诺书》等协议内容,按时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否则,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人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此次追缴过程中,没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缴欠款的,暂停行政许可审批。
工程审计收费标准范文4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是指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备建设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
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按鄂财函430号和鄂价房服函08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55元/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属财政性资金。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行免征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
(一)按鄂财函〔〕430号文件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的非盈利性用房;
2学校的教育用房;
3社会福利设备;
4市政工程设备;
5军事设备;
6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二)因市政建设及其它公用设备建设。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原则予以减免。
(三)对落户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减免。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减免部分按先征后返的程序办理。
1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司法机关的办公用房实行部分减免。
2对其他申请减收配套费的特殊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减收幅度由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定标准的20%内掌握。
第七条以下建设工程。不得减免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
(一)城市规划区内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城市规划区内商业性开发项目;
(三)已办理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手续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应重新办理该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八条拆一还一”政策指标不能流通、不得转让。持有原“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在本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中冲抵配套费。企业无资产安置职工或资产不足安置职工、确需变现“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用于安置职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请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收购相应的拆一还一”政策指标;企业凭市政府批准件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凭市城市规划部门开具的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缴费凭证。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手续费返还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工程审计收费标准范文5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尤其是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已经成为审计工作的重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而要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仅仅靠事后去审计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是远远不够的,着眼点还应放在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建议纠正,因此在现实条件下如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应是目前审计研究工作的重点。
所谓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财政性资金为投资主体的项目,主要包括以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债务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为主要来源的项目;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正是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周期的各个阶段展开的审计工作。虽然从理论上讲,全过程跟踪审计应当是针对建设项目的全部建设阶段开展的跟踪审计工作,但我国目前对于前两个阶段即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执行的是行政审批制度,目前的跟踪审计工作主要是指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包括对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性的审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的审核;对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核及工程决算的审计;遇有拆迁情况时对拆迁资金使用的审计;对实施阶段中建设方管理工作的监督。
目前各地的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从总体来说还存在一些问题。
1 如何把握跟踪审计的“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要求审计人员介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采集资料,提出审计建议,帮助建设单位纠正和改进工作。由于日常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的频繁接触,很容易使审计人员偏离监督咨询建议的目标,介入到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范围中,产生跟踪审计服务功能强化、监督功能弱化的现象。
比如说,关于现场签证问题,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职责和具体操作规范,而在有跟踪审计的情况下,往往会先去征询跟踪审计人员的意见后再行签证。甚至于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更多的依靠跟踪审计人员对现场签证先进行审核,从而减小自己的管理风险。如果审计人员不能时时刻刻明确自身的职责,参与到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中,不但加大了审计风险,也不利于建设方管理水平的提高,甚至造成部分建设单位养成依赖思想。
2 如何选择跟踪审计时间介入点及工作深度
工程建设项目一般要经历投资决策、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竣工结算等阶段。跟踪审计从不同阶段介入进行实时跟踪,审计效果就有所不同,而目前对于跟踪审计的时间介入点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故而审计机关在选择跟踪审计项目的介入点时往往也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建设项目何时介入跟踪审计工作要看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另一方面,如果所有项目都做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的话,又面临着管得太细、人员不足、成本增加的问题。
3 跟踪审计专业力量有限
跟踪审计是对建设项目贯穿始终的全过程审计,涉及到项目建设的方方面面,所以需要充足的审计力量,以满足跟踪审计内容的广泛性和大量性。然而,在目前广大人民和各级领导对审计期望越来越高情况下,更多的项目加入到跟踪审计的方式中来,更加反映出审计力量有限的情况。面对如此繁重的审计任务,如此详细的审计内容,如此长期的审计过程,如果审计力量不足,审计风险必然增大。
4 对于招标阶段的审计工作较弱。
目前的跟踪审计模式中,大部分的项目是在建设方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审计人员才进场开始跟踪审计工作。此时,审计人员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条款进行研究,经常会发现其中部分的约定不完善或不完全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但往往由于招投标过程已完成,双方已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而难以对其中不完善的部分进行修改,给施工过程中的跟踪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也给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审计工作留下了隐患。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4.1 制订跟踪审计工程流程,规范各方行为。
对针对建设方管理力量薄弱的问题,不能一味的服务、迁就而要通过制订审计流程的方式,让建设方的管理人员各司其职,提高管理水平。
4.2 加强跟踪审计计划性,分类审计,突出重点
针对建设项目多而审计力量有限的矛盾,积极组织审前的调查,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规模、重点、周期及力量投入等因素分类实施,重大项目派专人长驻现场“贴身”跟踪、一般项目关键节点适时跟踪、特殊项目联合内审、社审组合跟踪、其余项目则实施竣工决算审计,以实现审计资源合理配置。
4.3 规范跟踪审计收费,优化跟踪审计人员配备
在目前政府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因自身的审计力量有限,越来越多的要借助社会专业咨询企业来进行协审,而跟踪审计又具有工作量大、任务重的特性,更需要专业咨询机构的参与。而对于要追求经济效益的社会专业咨询企业来说,必然要根据收入的情况安排参加跟踪审计的人员,如果收费标准偏低就会影响其参加跟踪审计工作的积极性,并可能进一步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
所以规范跟踪审计的收费,就显的尤为重要,规范了跟踪审计的收费,审计机关才能更好地整合审计资源,利用自身熟悉专业业务,易沟通等优势,结合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才储备较好、专业相对力量较强的优点,相互协作,更好地开展跟踪项目审计工作。
5 强调招标文件的充分审核:
由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重要性,认为在跟踪审计工作开始的时候就要向被审计单位明确提出要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进行审计,并且约定具体的审计周期,以便建设方在安排招投标工作时予以考虑,保证审计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对文件进行审核。
参考文献:
工程审计收费标准范文6
关键词:工程造价; 风险; 因素; 策略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and the status quo, primaril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project cost control measures introduced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on project cost, from the design phase, bidding phase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bidding aspects of the strategy, focus on the cont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hase to explore and elaborate reference for futur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experience.
Key words: project cost; risk; factors;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 TU723.3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1-0020-02
建筑工程造价在我国长期存在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现象,严重困扰着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管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就是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其目的不仅在于把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之内,更在于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
一个建设项目,往往需要数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金。项目建成以后能否盈利,能否达到预期效果,这就是要求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对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直至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使项目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即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标、施工及竣工决算审计等五个阶段。
一、目前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存在的问题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通常由建设单位投资计划部提出投资预算,但内容简单易造成漏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编制投资估算,该投资估算经审批后将作为此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但由于本阶段以经济分析和方案为主,工程量不明确,所以设计单位的投资估算准确性较差;而且建设单位通常不是投资估算和造价控制的内行,对工艺流程和方案缺乏认真研究,编制的估算准确性很低;有时建设单位为了所报项目被批准,要求设计单位在投资预算时有意低估,增加了估算的不准确性。
2、项目设计阶段存在的问题
(1)当前推行限额设计尚有一定难度
在项目设计阶段,一方面人们更多的注重技术创新,设计人员在控制工程造价上的创新却很少得到表彰,反而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样势必挫伤他们主动控制工程造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现行设计费率偏低和计算方法也不利于开展限额设计。限额设计是按照投资或造价的限额进行满足技术要求的设计。它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项目的下一阶段按照上一阶段的投资或造价限额达到设计技术要求,另一方面是项目局部按设定投资或造价限额达到设计技术要求。严格实行限额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付出更多的劳动和时间,低费率的设计收费与其所付出的劳动并不匹配;经济利益会驱使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提高工程造价,而不会主动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
(2)经济和技术结合不够
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设计和投资控制工作联系不够紧密是一种普遍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设计人员根据设计委托进行现场调查,选择方案,进行设计,造价人员根据设计方案编制预算。造价人员对工程概况、现场情况了解很少,无法将各种影响因素考虑全面。造价人员应该及时对项目设计方案的投资效益进行分析比较,反馈给设计人员,能动地指导设计,使设计方案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节约投资。
(3)设计阶段成本控制不足,影响竞争能力
设计人员在设计中一般都比较注重设计产品安全实用,而忽视了设计中的经济指标和成本控制工作。另外,现行的设计收费标准是以工程造价为取费基数,具有较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设计人员在利益驱使下也会忽视对产品造价的控制,而且现行法律法规对设计中造成的浪费缺乏明确的责任界定标准和控制措施,缺乏监管也是造成设计阶段成本控制不足的原因。
3、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存在的问题
在招投标阶段既有建设单位为了压缩建设资金,在招标过程中任意压价,导致工程造价严重失真的情况;也有施工单位为了中标压低投标报价的情况。施工单位低价中标,然后通过在施工过程中设法增加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以获得额外收入,或者偷工减料,在材料上以次充好来蒙混过关,留下质量隐患。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负责对监理目标实行控制,它承担组织各方协作配合以及调解各方利益的职责。其监理的内容不仅是质量,还有进度,投资、合同的监理,不仅有工程质量的认可和否定权,而目有付款的认可和否决权。但是目前社会上对监理服务的认识不足,加上有的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合同、预算和有关规定不熟悉。目前很多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实施阶段,凡涉及到工程造价变更的问题,监理单位根本没有发言权,往往成为虚设,这也是造成造价失控的因素之一。在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施工范围建筑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制定不合理;二是材料价格管理方法落后,材料采购价格失真,使得占建筑工程成本60%-70%的材料费用失去控制;三是,很多中小型施工企业在施工组织方面管理控制落后导致工程造价提高;四是施工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或追求较高利润。
4、竣工阶段存在的问题
竣工结算阶段,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普遍存在冒算多算、高套定额单价、高套取费标准等提高工程造价的现象,调查资料显示,对施工单位的结算审查核减率一般在15%-25%。
二、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一)项目决策阶段
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等因素都是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如果不经论证随意变更工程的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等必将导致造价的变更。 (二)勘察、设计阶段
1、地质勘察成果与实际的地质情况不相符,导致设计变更和工程造价增加。
2、前期准备工作时间短,勘察设计粗糙、深度不够,是工程变更的主要的原因。设计的深度不够直接表现为细部节点设计不够详细,做法说明不够全面,局部用料计算不合理,难以指导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