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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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1

【关键词】犯罪社会学;暴力犯罪;社会控制论;微观分析

网络暴力游戏具有血腥、逼真、交互性和竞技性强的特征,其产生的负面作用尤其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因此,研究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网络游戏,抑制其对青少年犯罪的负面影响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是不能因噎废食,网络游戏也有自身存在的重大的意义,我们也要认识到网络游戏的正面作用。

一、网络游戏的特征及其发展状况

网络暴力游戏具有虚拟性、社区性和互动性的特点,增强了对青少年的吸引力。虚拟性是互联网世界的最大特点,网络暴力游戏可以充分发挥人的想象力,极尽夸张,华丽,满足玩家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实现的想法和愿望。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飞速发展,网络游戏也蓬勃发展起来,现在我国网络游戏的经济规模已经达到了几百亿元,而且未来发展潜力也是巨大的,对于经济的带动也在发挥着自身的作用。

二、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

(一)网络游戏引起的“满足冲动型”青少年暴力犯罪

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处于发育成长的特殊阶段,他们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同时渴望自我实现,而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实现是很难的,青少年自我实现的心理需要得不到满足,只有在虚拟的网络游戏世界中找到一种自我满足感。在网络游戏虚拟的世界里,没有道德约束,更没有法律规范,在网络游戏中"暴力犯罪"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在现实生活中其犯罪的罪恶感也会大大减弱。这不仅极易导致青少年不良思维定式的形成,而且会使他们轻易地从最初的冲动作案发展到习惯性作案,青少年连续实施暴力性犯罪行为也就在所难免。

(二)网络游戏引起的“侵财型”青少年暴力犯罪

网络游戏的费用负担是青少年侵财性暴力犯罪的诱因。青少年玩网络游戏需要相当的费用负担,在经济不允许的情况下直接导致其侵财型暴力犯罪。青少年用于网络游戏的费用数额较大的且是持续性的开销,对于没有太多经济来源的青少年而言,用以支持自己游戏进程的费用负担的确是一个问题。网络游戏的费用承担和游戏中疯狂肆意的打怪杀人即可获得金钱形成鲜明对比,这对于每一位游戏玩家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心理冲击,这也正是多数青少年实施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对网络游戏引起的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微观分析

(一)社会控制论的分析

福建省武平县实验中学一名17岁的男生钟平将网络中的血腥杀戮克隆到现实中,将同班一女生残忍杀害后分尸。“他在网络里找到了自我,可能到最后,他已经分不清现实和网络了”,一名老师说。通过进一步了解钟平的成长轨迹可知道他犯罪的真正原因,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家中仅剩年迈的奶奶照顾他。他学习不好,时常逃课。老师发现后,把他赶出教室,钟平就去泡网吧。他经常通宵上网,白天上课就在课桌上打瞌睡。“他喜欢(在游戏里)杀人,战士能量最强、最暴力,很适合他。”他的一个同学觉得这种游戏环境影响了钟平,“在网络里,杀人是不用负责任的。”我们从犯罪社会学的社会控制论对此做一些分析。社会控制论是从个人与社会的互动过程来解释犯罪的一种理论,与传统的社会学理论不同的是,它不是直接解释人们为什么违法犯罪,而是解释大多数社会成员为什么不违法犯罪,该理论认为大多数人为什么没有犯罪的原因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要受到许多社会约束:个人的、父母的、同事的以及像学校这样的一些重要的社会机构的。当这些约束加强时,个人因担心越轨犯罪行为会危及自己在社会中的相应地位,他就不会冒险去参与越轨犯罪行为。反之,当对个人的社会约束削弱时,他们就会更“自由”地实施犯罪行为。钟平的暴力犯罪正是由于在他的成长过程中缺少了父母的教育,缺少监护人、学校或者社区来纠正其不良行为,最终导致其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亚文化群体及差异交往论分析

22岁的易华面对现实的不如意选择了逃避,躲在网络虚拟世界里,在“枪林弹雨”中“浴血奋战”。很快,他找到了一些同道网友在虚拟世界中“打打杀杀,闯荡社会”,并组建了游戏战队,自封为“忠义造反者”。易华向未成年的队友灌输“忠义”和“造反”的观念,要求队友忠于自己的组织,对队友讲义气,敢打敢拼。但由于沉迷于网络游戏,经济入不敷出,易华感到了现实的无奈,他急需钱,决心在现实中“干一把”,这是网络游戏亚文化群体的典型。差异交往论正好可以解释这个案例,这种观点认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交往的互动中习得的。犯罪行为的习得主要发生在与犯罪者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在这种群体中,群体成员频繁接触,其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都会在互动中被学到,这种接触是不同接触。在这个案例中易华用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渐渐产生影响,使爱好网络游戏的青少年逐渐行成一个群体,建立起他们自己的价值观,即忠于自己的组织,对队友讲义气,敢打敢拼,在这种亚文化的影响和指导下,他们定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结论

网络游戏并不是引发的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根本原因,更不是唯一原因,网络游戏只是一个诱发原因。在犯罪社会学方法论的指导下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引起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根本原因还是早期教育的缺失,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缺乏家庭的正确教育。其他方面的原因也有很多:社会方面,可供青少年进行良好的课余生活的地方少之又少,因此许多青少年选择结伙去网吧娱乐。其次,政府对网吧等营业场所监管不力,导致黑网吧丛生,滋生网瘾青少年。通过犯罪社会学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引起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只归于网络游戏的不良影响,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也是一项综合性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集思广益,共同协作来还青少年一片美好的蓝天。

【参考文献】

[1]陈晨.青少年网络伤害研究报告[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莫洪宪.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3]王广聪.犯罪学中社会控制理论的回顾与展望[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6).

[4]陆玉林.虚拟时空中的角色探索--论网络游戏与青少年发展[J].当代青年研究,2006(9).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2

关键词 网络信息化 “90后”大学生群体 高校辅导员工作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Challe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College Counselors'

Work in the Network and Information Era

ZHANG Xiaojian

(Student Affairs Division of 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96)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varying network information from minute to minute, and college students' post-90s extending individuality and showing personality, college counselors are given new demands and challenges. In order to better meet the new challenges, college counselors have to change to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Give much attention to the new "90s" students commonness and characteristics; Bring new ideas in education and innovate management methods, and teach students in accordance of their aptitude.

Key words network information; college post-90s students; college counselor work

1 新时期高校辅导员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1.1 网络信息化对大学生群体是一把双刃剑

如今的我们生活在信息化时代,网络无处不在,它便捷、高效,可以通过网络轻松地了解新事物、学习新思想。但是,网络对于在校的大学生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为学生们提供了学习空间和创新空间,充满各种优势的同时又对学生产生很多不良影响。尽管大部分的高校大学生已成年,但在心理上,他们还处于不成熟和不健全的阶段,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极易受到外在环境的影响,而互联网是一张无边无际的“网”,内容虽丰富却庞杂,良莠不齐,如果在互联网上频繁接触西方国家的宣传论调、文化思想等,会降低对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和我国主流意识的认同感,影响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由于网络世界的虚幻性,如果没有较强的自律性,不能很好抵抗网络的诱惑,极易沉迷网络而不能自拔,无限制地泡在网上将对日常学习、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严重的甚至会荒废学业;再次,网络诈骗、网络犯罪出现越演越烈的趋势。因此,网络信息化对大学生群体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好好利用,才能产生正面的影响。

1.2 新一代的“90”后大学生群体受网络信息化影响较大

随着“90”后大学生陆续走进大学校园,“90”后已取代“80”后成为中国高校的大学生主体。关于“90后”大学生群体思想特征以及教育对策方面,国内已有很多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其中向必进在《“90后”大学生思想行为的特点及其对策研究》中提出高校“90后”大学生思想、智力与心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个性张扬,推崇“非主流”,淡化主流文化认同感;二是存在信仰危机,功利性比较强;三是平均智商较高,好奇心强,接受新生事物比较快;四是信息知识丰富,视野更为广阔,但过分依赖网络。①另外,武汉大学针对“90后”大学新生的行为习惯与特点展开了调研,调研报告显示:90后大学生普遍使用手机、电脑、数码相机;经济独立意识差,对家庭依赖大;爱读书也爱奢侈消费;心态开放,易于接受新鲜事物;心理脆弱,耐挫力差;敢于承担责任但过于自信;人际交往多通过电话、短信、QQ、BBS、微信、社交网络等;多数学生认为与家长“谈不来”。②由此可见,“90”后的成长时期处于中国信息化飞速发展的年代,他们从小的物质生活环境优越,伴随着互联网长大,从网络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信息、资讯,具有复杂、超前、多元的思维模式;注重实际,膜拜成功人士;敢于挑战权威、打破传统;重视自我价值的实现,个性张扬、自信、追求特立独行,其人格的形成和发展被打上了网络信息化的烙印。如果对“90”后的大学生群体进行正确的引导,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性格优点,帮助他们更好地学习、工作和生活。

2 高校辅导员工作面对新挑战应采取的新对策

2.1 辅导员要与时俱进,提升工作水平

随着高校教育环境、教育目标和教育对象的变化,高校辅导员要坚持与时俱进,跟上时代步伐,进一步加强教育研究,提升应对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工作水平。辅导员要不断提高网络应用技能,扩充自身知识储备,掌握尽可能多的网络文化和网络心理学知识,精通网络语言成为网络专家,拓展工作方式和工作技能。 “90后”大学生群体普遍熟知网络,长期受网络文化的熏陶,惯用网络词汇与语言,对网络的使用早已不仅仅是QQ、MSN、博客、电子邮件等传统网络工具,现在出现的微信、微博、淘宝旺旺、人人网、BBS都成为“90后”大学生群体所热衷的传媒途径。辅导员需要有针对性地了解他们关注和热衷的事物,及时掌握新技能,如微博互粉、朋友圈关注等方式,有效利用网络手段促进学生成长。

2.2 关注“90后”学生的共性与个性,积极引导

尽管“90后”的大学生群体追求个性、表现自我、推崇“非主流”,但同样也需要他人的倾听与适时的肯定。在竞争日益激烈中成长起来的“90后”大学生,有很强的自尊心,有时故作坚强,而实则抗压能力极弱。社会上将这种外表光鲜,内心脆弱的“90后”一代称为“草莓族”,草莓外表光鲜夺目,里面却质地绵软,稍一施压就变成一团稀泥,但是它的表层也疙疙瘩瘩挺有个性,这种特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90后”一代的特点,和他们相处要拿捏得当,小心翼翼。因此,高校辅导员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帮助他们客观地认识自我,引导他们培养自信健康的心态,辅导员通过平常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细心观察,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在网络信息时代,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介,在网络平台上实时了解学生真实的喜怒哀乐,通过观察学生在网络上情绪的宣泄与分享,掌握学生的生活点滴与动态,及时发现学生遇到的问题,并有效帮助学生解决,积极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3 发挥网络优势,创新教育与管理方法

高校辅导员对学生的传统教育与管理往往是通过寝室走访、班会组织、学生活动等形式开展的,传统的教育手段在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针对当下高校教育环境、教育目标和教育对象的变化,对大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方法也应创新,实时加入新的元素、新的力量。辅导员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通过登录人人网、发微信、写博客的方式建立自身网络形象,将自己的思想、观点及看法以轻松和随意的方式加以展示,获得学生的认可与共鸣,掌握网络话语权,用自身的影响力去引导学生。其次辅导员要主动积极加入到 “90后”大学生群体的网络平台上,平等对话,增加师生彼此的信任与理解,用积极的情感去感化和教育学生、尊重学生。另外,辅导员应充分考虑“90后”大学生群体的特质,以他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学生大胆创新与自我展示。

因此在网络化信息时代,高校辅导员工作要由片面强调整齐划一转向包容个性转化;利用网络平台由单向灌输向双向和多向沟通转化;发挥网络优势由面对面的教育转向网上疏导与网下引导相结合,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多方举措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项目编号:09SJD880088)

注释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3

关键词 网络经济 发展现状

一、网络经济及其发展现状分析

(一)网络经济的内涵及特征

1.网络经济的定义。“网络经济”是基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这种经济形态并不完全与传统经济相脱离,而是一种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应运而生的高级经济形式,网络经济离不开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支撑,可以归类为依托传统实体经济而建立的高级经济形态。

2.网络经济的特征。与传统经济形态相比,网络经济具有鲜明的特征,具体体现在:第一,便捷性: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经济能够便捷的通过网络开展,有利于消除时空距离带来的不便,便捷居民生活。第二,高渗透性: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且具有极强的渗透性,迅速向第一和第二产业扩张,促进了三大产业的融合,并催生了一系列的边缘产业。第三,边际效益递增性:通过网络经济的发展,对大量零散、无序、多元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加工,能够获得信息累计增值报酬,在相同的信息成本下获得递增的边际效益。

(二)网络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的崛起,网络经济借助移动互联的优势平台,给信息交换、支付模式、商品定价带来了巨大的革新。截至2015年,我国网民人数达到6.88亿,人均每周上网时间达到26.3小时,网络经济规模比2005年膨胀了10倍。2015年,天猫 “双十一”购物节的销售额超过912亿元,创下了新的交易记录。与此同时,我国也不断出台相应的政策与法规,以此规范网络环境,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在良好的发展环境下,网上购物、网上银行等网络经济相关的虚拟服务不断兴起,并逐渐成为居民生活的有机成分,“没人上街不代表没人逛街”成为网络经济时代的新购物模式。

二、我国网络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建设相对薄弱

首先,移动互联技术存在差距。我国对计算机技术的研究开始较晚,相关领域的技术还处于发展和成长期,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自主研发能力不足。其次,网络经济的发展不仅依赖于互联网技术,还需要一系列的基础设施加以支撑,同时,网络是一种特殊的交流媒介,对稳定性、安全性有较高要求,但我国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规模尚跟不上网络经济的发展速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此外,我国在网络经济基础设施方面的科研投入不足,优秀的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人才紧缺,而互联网技术更新换代快,不断有高精技术出现,科技创新人才的紧缺也限制了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

(二)资金流通方式落后

网络经济的发展与资金流通方式密切相关,基础设施是支持网络经济发展的硬件条件,资金流通方式则是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的软条件。随着网上购物类虚拟服务的兴起,迫切需要优化资金流通方式,完善网上支付环境。但目前我国金融电子化水平不高,网上购物和移动互联网支付在大城市有较高的使用率,但在中小城市的普及率不高,一部分保守的居民虽然知晓网上购物,但对这一新兴事物心存疑虑,因为担心网络安全问题而选择不使用;还有一部分居民(尤其是中老年用户)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等支付方式不够了解,学习新兴事物的速度慢,因此依然采取传统的支付方式。综合分析,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交易方式发生了一定变化,但受到种种因素影响,总体普及率仍有待提升,目前我国的金融交易仍然以传统的实物交易为主,资金流通方式相对落后,不少的居民对新兴交易方式依然持观望态度。

(三)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1.网络监管力度有待提升。网络经济的发展依赖于虚拟的移动互联网,因此对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目前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速度很快,但配套设施、支付方式、监管力度等相对滞后,同时,政府在网络经济环境监管中还存在盲区,与实体经济相比,网络经济在用户信息、资金安全、个人隐私等方面的安全保护相对薄弱,还缺乏有效的监管环境,这给网络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隐形的风险。

2.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近年来,网络信用作假、网络诈骗等案件频发,还有不少网店被曝光存在虚假信息、信用欺诈等问题,这也反映出对网络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对网络犯罪的监管力度不够,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能够钻法律的漏洞。例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网络犯罪的定义尚不够清晰,对网站建立也缺乏严格的审查制度,因此网络发展环境存在虚假信息泛滥、不良信息传播等问题。

三、解决网络经济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上文的分析,应该有针对性地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首先,加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严格按照国际通用的规范与标准体系兴建技术达标的移动基站,不断提升中小城市的网络覆盖率,为网络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硬件条件。其次,加大网络科技的科研投入,一方面充分吸收与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致力于培养计算机信息技术方面的高精尖人才,加快移动互联技术的创新性研究,提升核心技术的国产化率。

(二)优化网络经济环境

在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还应该优化网络经济环境,尤其是推广多元化的资金流通方式,为网络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与其他国家存在差异,因此应该结合我国国情来创设具有广泛适用性的网络经济环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综合考虑政府、企业、消费者的需求,完善相关政策与法规,鼓励网络购物等新兴交易方式,为网络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其次,推广多元化的资金流通方式,加大虚拟支付在二三线城市、中老年人群中的宣传力度,构建包括实物交易、网上支付、手机银行、虚拟支付等多种方式的资金流通体系。

(三)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针对网络经济在用户信息、资金安全、个人隐私等方面的安全保护相对薄弱、缺乏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加大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在网上购物、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税收等方面,构建严格的规范体系,一方面保障网络经济的自由发展,另一方面构建安全稳定的网络经济市场。其次,针对近年来网络信用作假、网络诈骗等案件频发等情况,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管机制,不断完善针对网络经济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发现监管中存在的盲区并出台相关政策,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网络不良信息、网络道德观念低下等现象,对网络信用作假、网络诈骗等案件严肃处理。例如,可以考虑在国内建立一个统一的、专门针对网络经济的第三方认证中心体系,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以此提升网络经济的可靠性与安全性,提高消费者对网络经济交易的认可度。

四、结语

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网络经济因其自身具有的便捷性、高效性、超时空性而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但与此同时,我国网络经济起步较晚,虽然近年来其获得了迅猛发展,但受到技术、环境、人力等因素的限制,网络经济发展中还面临一系列问题,本文据此探讨了网络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对策,以进一步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参考文献

[1] 邢雪,孙雅茹.网络时代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的角色定位[J].西部大开发,2010(6):29.

[2] 韩绍奎.网络经济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策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4

关键词:网络借贷;民间借贷;刑法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0024-07

网络借贷是新兴的一种借贷方式,是对传统民间借贷的颠覆或者称为对传统借贷方式的延伸与发展。传统民间借贷即线下交易,而网络借贷则突破线下交易这一局限将交易扩展到虚拟的网络中。通过网络平台的借贷方式不再是局限于某个地区、某个领域的借与贷,其影响范围是所有可接触到网络终端的任一社会个体或组织。无疑,信息科技发展的结果极具效果性的扩展了借方与贷方的“主体”范围,但网络虚拟世界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也不容忽视。网络借贷是线上交易,交易双方不需要“面对面”交易,一旦交易成功,资金交割完成后某一方毁约对于缔约相对方而言会带来经济损失,且网络交易的必然难题是难以找到真实的交易双方。如果将争议诉至法院,网络借贷条约的合同效力以及各种借贷的证据,其法律效力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不能得到充分的认可。这对于追究毁约方的法律责任带来巨大风险。同时,网络借贷属于“灰色地段”,网络借贷平台一旦超出合法经营范围就将面临法律的责难。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规制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面临时代的发展,法律应当作出与时代相应的进步,对于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本罪有当然的适用效力。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是对于法律条文的适用与解释应当是活的。本文通过分析新兴借贷手段的各种特征与问题,探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在新型借贷方式中运用,以发挥刑法与时俱进的应对问题的能力,化解社会风险。

一、网络借贷缘起与问题

借贷是资金共享的一种合理的资金分配形式,资金富足者通过“贷”把多余的资金借给资金需求者,而资金短缺者通过“借”获取己方所需求的大量资金。借贷双方之间通过借贷行为满足了各自的需求,同时也带动了经济流通,甚至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借贷方式有民间借贷与官方借贷,而官方借贷是指法定的金融机构即拥有吸储、借贷资金权限的银行或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在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使民间借贷处于合法与非法的变动之中。《规定》颁发后,民间借贷有了规范的法律依据,但相对于线下的民间借贷而言,线上的网络借贷仍面临较大的法律困境。

(一)网络借贷的缘起

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规定》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网络借贷作为网络化的民间借贷,本质上为民间借贷,形式上采用了互联网平台,故而其概念可作如下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利用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当代流行的网络借贷模式与小额贷款的开创者孟加拉经济学家・尤努斯有着密切的联系。被称为“小额贷款之父”的尤努斯创立的格莱珉银行开启了“乡村银行”的风暴,并因其借贷银行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而现代意义上的网络借贷平台最早产生于英国,2005年一个被称为Zopa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诞生,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网络借贷平台。其后2005年11月美国最早的借贷平台Kiva诞生,其是非盈利性的,2006年美国最大的借贷平台Prosper诞生。2006年,唐宁创办了“宜信”,最早将P2P网络借贷概念引入国内。但宜信最初只是引进了概念并没有实际运行网络借贷,直到2008年才推出“宜信P2P信贷服务平台”。而在此之前中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已于2007年成立,并开启了国内网络借贷平台的浪潮,之后各种网络借贷平台蜂拥而起,如红岭创投、青岛贷款网、搜好贷、人人贷等网络贷款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在2011年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贷款尚无明确规范,网络贷款平台和业务基本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其风险令人堪忧。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对P2P贷款平台的风险作出提示。

网络借贷平台英文表示为P2P即peer to peer或者person to person其意为: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只不过网络借贷是线上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而不是传统意义上得自然人借贷,它突破了面对面交易的局限,扩张了借贷的手段。线下的民间借贷一般意义上是熟人社会的产物,借贷双方是朋友关系或者有血缘关系,在借贷双方之间对于借贷合同、利息等要求不甚严格。这种借贷也在某种意义上属于救济性的、非盈利的。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推进,乡土社会的“乡土气”被冲淡了,传统的民间借贷也被带进了城镇社会的环境中。加之公民手中拥有部分的闲置资金,有借出资金以挣取资金利益的欲望,异化了传统意义上救济性的民间借贷,借贷双方超出了“关系”而更多地在于追求借贷中的利益诉求。网络科技的发展更加剧了这一步伐,借贷双方属于纯碎的金钱交易,没有救济的概念。网络借贷的发展异化传统民间借贷特质的同时,产生了新的特点与问题。

(二)网络借贷的特点与问题

线上的网络借贷是利用互联网的扩展性与易得性展开的,信息时代互联网的普及性难以想象,中国的网民达到了世界之最。这当然有人口基数的问题,但不能否认中国互联网大国这一现实。互联网时代公民的生活离不开网络,手机等易携带、便捷性用户终端被普及。普通民众可以很廉价地获取互联网,并利用网络与生活进行深层次的交流:网上聊天、网上购物、网上订餐。网络借贷也是顺应这一潮流而产生的,在2015年的“双十一”中仅阿里巴巴一天的营业额为912亿人民币,京东商城的营业额也是再创新高,阿里巴巴旗下的“蚂蚁花呗”与京东商城的“京东白条”亦为一种网络借贷平台。在各种网络借贷平台充斥的社会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未健全,催生了许多问题引人深思。

网络借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只不过其利用了互联网技术。也正是因为其利用网络的优势导致网络借贷相比于传统的线下借贷活动有更多的负面效应。线下民间借贷中所隐藏的违法犯罪特性并没有被网络借贷所克服,恰恰相反,网络借贷“膨胀了”线下民间借贷所包涵的违法犯罪性。网络借贷的信息扩散快、覆盖面广、吸放资金效率高等优势也加大了资金断裂时的金融风险。一旦吸金人或者网络平台拒绝还款甚至恶意吸收资金,则其带来的危害将是塌陷性的,波及领域不在是某个地区而是全国范围内相当部分的公民。2014 年上半年,四川等地数百家担保公司被注销;同年11月因担保公司跑路,四川财富联盟倒闭,2亿多资金去向不明,另有上百家担保公司、P2P平台和借款公司陷入危机。这都要求通过刑法规制网络借贷。

(二)网络借贷中刑法应当有所作为

借贷业务属于银行等合法金融机构的专属业务,国家通过控制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秩序以保证有资格的信贷机构经营资金吸储业务,避免不具备资质的组织、个人非法吸收资金破坏稳定的金融秩序。2011年银监会颁发的《通知》中列出人人贷中介业务的七大风险与问题:(1)影响宏观调控效果;(2)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3)业务风险难以控制;(4)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5)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6)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差;(7)其他风险隐患。七大问题中所显现网络借贷的风险必然带来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其中(1)将是对宏观金融秩序的威胁;(4)(5)项则在制度方面对现有金融体制造成破坏性的影响,使法定金融机构整体声誉污损,监管责任不清也带来违法风险;(3)(4)(7)项的隐蔽风险在金融风险中更加凸显,网络平台借助网络的无限能量所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防,一旦实现其后果将是难以承受的;(7)项则涉及到非法金融机构的设立与网络平台非法借贷公众资金业务,这一系列的风险与问题都要求法律有所作为。

刑法是后盾法,也是保障法,在其他法律没有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制之前应当保持应有的克制,避免刑法的扩张与泛化。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保持谦抑的精神,正如刑法谦抑理论内涵的最早界定者平野龙一教授所言,刑法谦抑是指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和宽容性”。补充性指称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法、后盾法,只有在其他部门法“无能为力”“有所漏洞”时刑法才得进入;不完整性从某种意义上也属于补充性之范围,因为刑法只规范其他法律无法规范的行为,当其他部门能够有效规制时刑法保持沉默不干涉,这样刑法能够所规制的行为范围是有限的、不完整的;宽容性似乎是对前两个内涵的升华,刑法应体现人性,具备人道主义精神克制自己的犯罪圈,“有所为,有所不为”。刑法谦抑性所要求刑法在危害行为面前不是积极的前进而是保持冷静的有限度的进攻。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刑法学者对于谦抑性的基本含义有较一致的认识,即着眼于限制刑法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适用刑法的必要性,强调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肯定刑法谦抑精神无可厚非,但是刑法谦抑不是一剂治疗百病的万能药水,不能在任何场合都倡行刑法的谦抑。如果将刑法的谦抑扩张到整个刑法领域,即表现为一种非刑法化的趋势,而我国国情表征着犯罪化的需求强于非犯罪化。特别是在金融犯罪领域,我国刑法体系不够严密,立法存在些许疏漏,如果一味倡导刑法谦抑性、推行非犯罪化,必会放纵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给国家金融秩序造成无可挽救的破坏,甚至带来局部性的金融塌陷等社会问题。因而,在网络借贷中刑法保持克制的同时应该在现有刑法体系内对犯罪行为以有力打击,这也符合储槐植教授所提倡的“密而不严”的刑法理念。正视刑法谦抑“是刑法应当具备的品格,谦抑性的贯彻确实对某些问题的解决不无裨益,但运用谦抑性存在诸多理论与现实难题的根本原因不是尚未形成系统的制度,将解决问题的希望寄予系统的谦抑制度,实在是令谦抑性负载了其不能承受之重”。故而,网络借贷中涉嫌犯罪行为时,刑法应当有所作为。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一条文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规定,正如条文所言刑法规制某种犯罪行为必须以某种犯罪行为已被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否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网络借贷这一名词在所有的刑法条文中都没有规定,属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刑法是否一定不能处罚该种行为?答案是否定的。网络借贷的实质是民间借贷,只不过是民间借贷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环境通过新型的手段完成传统的借贷行为。网络借贷中利用的借贷平台需要取得国家许可的资质方能在互联网上开展借贷服务,而且该平台也仅能开展借贷服务而不能超过其平台范围经营提供其他服务。一旦网络借贷平台超出其准许的经营服务范围,则必然要面临法律的规制。而其超出范围的服务通常为非法借出资金行为或非法吸收资金行为,该行为方式进入了刑法的犯罪圈,运用刑法进行规制将是必然。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的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第174条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规制的未经国家机关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前罪与后罪有牵连关系或者手段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或个人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通常会通过一个外化的金融机构,并通过该金融机构以获取存款人与借款人的信任,因而在具体案件基于牵连关系或者结果行为,吸收手段行为的考量可以把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行为因素加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因而,网络借贷虽不同于线下民间借贷行为,但其民间借贷的行为本质意味着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犯罪行为也存在于网络借贷中,以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打击非法的网络借贷行为,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背离,而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故而,罪刑法定原则也要求刑法在网络借贷中有所作为。

三、网络借贷中刑法如何为:刑法第176条的展开

网络借贷中刑法应当有所作为,但不是任意而为。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刑法对某一行为的刑罚规制需要以法条的明文规定为准,且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也要求刑法“退居二线”。这必然要求刑法克制其犯罪圈,合理、合情地规制犯罪行为。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新型形式,则民间借贷的犯罪特长被网络借贷所承袭,并且在互联网平台中借贷的效应被扩大化,其后果更不具有可预测性。网络借贷的犯罪风险要求刑法的介入,而刑法是克制的介入即以解释论的视角将网络借贷中存在的犯罪行为纳入传统民间借贷中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中。具体言之,以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网络借贷中是否会扰乱金融秩序?换言之,网络借贷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第176条保护的法益?网络借贷平台在超出其合法服务范围之外自主提供资金借贷业务,其行为特征符合《解释》的四项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行为符合了条文所规范的行为类型其必然侵犯了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详言之,某一行为符合了刑法某一罪名所要求的行为特征,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而构成要件符合性本身便包涵了违法性与有责性,即“构成要件是将违法、有责的当罚行为在法律上的类型化,因此,构成要件既是违法行为的类型(违法类型),同时又是责任类型。只要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推定同时具有违法性和责任。”故而网络借贷中的行为符合《解释》中的要求便具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在具体案件中如无其他违法阻却事由,如“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便应运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规制。

四、总结

网络借贷是网络化的民间借贷,相对于传统的线下,民间借贷网络借贷拥有较大的借贷优势。互联网的开放性可以为网络借贷提供更为广泛的客户、更加便捷的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网络借贷存在诸多风险与问题。面对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风险与问题,法律不能保持沉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刑法可以有效地规制网络借贷中存在的一切违法犯罪问题。刑法的谦抑性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在法无禁止时不规范,在其他法律能够有效规制时不介入,而网络借贷中滋生的一些新型行为本质上可以落在原有刑法中的某些罪名的犯罪圈中,此时刑法当然可以介入。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非法民间借贷的规制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同样也适用于网络借贷中国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具体案件中详细明确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存在《解释》中规定的四个特征,再无其他违法阻却事由时,应当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规制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借贷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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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也媛.P2P网络借贷可能涉及的犯罪及其防治[J].税务与经济,2015,(1):46-50.

[6]吕恒.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1):133-133.

[7]宣刚.论P2P网络借贷犯罪的刑法适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6):45-51.

The Regul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on the Network Lending

――From the Aspect of the Crime of Illegally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LI Xueliang

(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Tianjin 300134)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5

(郑州成功财经学院学务处,河南巩义451200)

摘要:通过开展独立学院大学生网络社交现状调查,统计分析调查结果表明,网络社交对大学生具有积极影响,如扩大了学生的人际交往范围,有利于学生宣泄不良情绪,提高了学生的认知水平等;同时,网络社交也对大学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如导致学生产生网络依赖,学习成绩下降,出现网络诚信危机等问题。

关键词 :独立学院;大学生;网络社交;心理影响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4)11—0019—02

一、网络社交的概念及特征

对于网络社交的概念,不同的研究者有着不同的界定。笔者认为,网络交往是指个体为了一定的目的,以电脑和网络为媒介,与其他人之间形成互相联系、彼此作用、互相影响、共同发展的关系。

网络社交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间接性。网络社交的间接性,是指网络社交不是面对面的直接交往,而是一种以电脑和网络为媒介,以文字为载体,人—机—人形式的间接交往。

(二)虚拟性。网络交往是人与人之间的间接交往,每个人在网络上都是以符号或数字形式出现的,性别、职业、年龄、身份均可以隐藏起来,这种虚拟的交往方式给大学生带来了随心所欲的自由和满足,但也导致了网络道德失范现象的产生,一些人在网络交往中自律意识不强,出现随意撒谎、欺诈甚至犯罪行为。

(三)相对于现实社会交往,网络交往具有自由的特性。在现实社会的人际交往中,需要遵循相应的伦理和道德规范,而网络交往没有繁琐的规章制度和森严的等级关系,更加自由,符合大学生的心理特点,极大地满足了其精神需求。

(四)平等性。网络交往的平等性,是指网络交往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网络交往中,每个人都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网络社交对独立学院大学生的心理影响调查研究

为了使本研究更具科学性和准确性,笔者从郑州成功财经学院随机抽取了500名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大学生展开问卷调查,调查内容为当代大学生网络社交行为习惯,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75份。

(一)网络社交对大学生的积极影响

1.网络社交扩大了学生的人际交往范围,提高了其社交水平

在传统的人际交往模式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局限在狭小的实际生活圈子之内,多数大学生只能接触到同宿舍、同班级的学生,很多学生强烈的人际交往需求不能得到满足。而网络交往打破了空间、地点、身份等限制,55%的学生认为,通过网络扩大了社交圈,认识了一些新朋友,内心的孤独感有所降低;32%的学生认为,通过网络,自己的人际交往水平和质量有所提高。

调查前我们曾担心,网络社交的普及会降低学生现实生活中的交往。然而,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学生并没有因为参与网络社交而减少现实生活中的交往,其中,36%的学生表示,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交往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59%的学生表示,在网络中的好友大多数是现实生活中的朋友和同学,只有少数朋友是通过网络认识的;41%的学生表示,网络中的好友都是现实生活中的朋友。

2.网络交往有利于学生宣泄不良情绪,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调查显示,很多学生热衷于利用网络来表达自己的想法,与他人分享喜怒哀乐,宣泄情绪,从而维护自身的心理健康。59%的学生表示,喜爱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情绪,其中,32%的学生喜欢表达开心的情绪或事情;而另外27%的学生表示,不论喜怒哀乐,都喜欢随时到网上,更改状态的频率较高。

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容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人际交往问题、感情困扰、学习与就业压力、经济压力等。如果学生心理调试能力不佳,就容易产生心理问题或障碍。调节心理矛盾的方法之一就是宣泄法,网络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宣泄和交流沟通平台,在网络上,学生可以通过更新状态、发表日志、聊天等途径无拘无束地倾吐自己的郁闷情绪,发泄自己的不满。

3.网络社交有助于学生获得丰富的信息资源,提高自我认知水平

调查中,73%的学生表示,通过网络社交获得了有用的信息资源。其中,14%的学生表示获得了非常多而且有用的信息;59%的学生表示,网络中好友的言论对自己认知事物的看法有比较大的影响,其中18%的学生认为,好友正确的言论会引起自己的思考和认可。综合网络社交对大学生的利弊,87%的学生表示,网络社交对自己是利大于弊。网络社交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提高自我认知水平的观察和评估视角,例如:学生可以通过网友对自己空间的访问次数、留言、评价等来评估别人对自己的态度和评价,以便更好地进行自我修正;也可以通过好友的网络空间信息,了解其对社会的看法以及待人接物的态度,进而反观自身,提高自我认知水平。

(二)网络社交对大学生的消极影响

1.大学生沉迷于网络交往,出现网络依赖,导致学习成绩下降

调查中,96%的学生表示,在上课时曾用手机登录过社交网站,其中,23%的学生表示,自己上课时经常用手机登录网站;只有4%的学生表示,从来没有在上课时登录过社交网站。而对于一些网络游戏,59%的学生表示,经常玩网络游戏。关于多长时间不上网会感到不适的问题,5%的学生认为,自己一天不上网就会感到不适;55%的学生表示,2~7天不上网会感到不适。

由此可见,大学生已经对网络社交产生了心理依赖。对网络社交产生严重心理依赖的学生,上课无精打采、哈欠连连,下课精神抖擞,奋战到深夜,终日沉迷于网络社交或网络游戏,导致视力下降、睡眠缺乏、免疫功能降低、学习成绩下滑、挂科现象严重,甚至有的学生最后不得不休学或退学。近年来,各高校因沉迷网络而退学的学生日益增多,可见,网络依赖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2.网络社交中的不良信息扭曲了大学生的价值观

调查中,77%的学生认为,网络好友的言行对自己的言行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尚未完全定型的重要时期,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分辨能力不足,很容易受网上一些“灰色信息”的影响,导致其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产生扭曲。

3.导致学生出现网络诚信缺失

由于网络社交的虚拟性、隐蔽性和匿名性,以及国家在网络诚信文明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学生在网络社交中缺乏诚信,出现网络道德失范甚至网络犯罪现象,严重损害了学生正常健康的网络交往。

三、总结和启示

综上所述,网络社交已经深入到大学生的生活中,并为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交流方式。但同时,它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网络依赖、价值观扭曲和诚信缺失等。总之,在网络交往过程中,出现问题是难免的,这也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我们应该更加客观地看待网络社交这把双刃剑,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规避其消极影响,引导学生合理地利用网络社交,促进其人际交往水平的提高,努力构建网络交往文明,共同营造网络和谐社会,减少网络交往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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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艳红.民办大学新生心理健康调查分析[J].当代教育论坛(学科教育研究),2008(1).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范文6

关键词:低碳经济 电子商务 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7-052-02

一、低碳经济与电子商务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低碳经济已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其概念首次出现在2003年英国的政府工作报告,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使低碳经济进入更多人的视野,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发展低碳经济的热潮。世界上的发达国家正试图利用此次全球多重危机中的机遇,通过低碳经济创新所形成的新的竞争优势,把那些还在“高碳经济”发展道路上行进的发展中国家远远抛在后面。

电子商务是以电子及电子技术为手段,以信息网络为载体,以商务为核心,把原来传统商业模式中的各项活动转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低能耗、低排放的特点,突破了时间、空间与能源的限制,因而符合低碳经济理念,更具有发展低碳经济的潜力。

二、电子商务促进国际贸易方式的变革

电子商务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其商务模式主要有在线展览、电子采购、网络商品交易、网络贸易、在线支付等。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较,电子商务在步骤上更简单,帮助外贸企业改革国际贸易流程,简化了国际贸易程序,缩短了国际贸易的时间和距离,大大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率,实现了国际贸易活动的无纸化、简易化、信息化、智能化和全球化,形成新的国际贸易流程管理模式,是国际贸易方式划时代的变革,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外贸企业的竞争环境发生新的变化。信息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信息要素成为劳动力、资金、技术三大传统生产要素之外的至关重要的新的竞争要素。外贸企业如能在信息竞争上取得优势,则会提高其获得市场份额和争夺利润的核心能力。企业对市场的快速反应成为新的竞争规则,速度己成为企业赢得竞争的关键。另外,电子商务环境催生了“虚拟联盟企业”,并迅速成为新的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其出现促使外贸企业之间的竞争模式由单个企业的竞争转变为基于整个供应链的竞争,电子化成为竞争的主要手段,竞争方式也转向更深层次的合作式竞争,即为竞争而合作。

三、现代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在信息化、网络化浪潮的推动下,电子商务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外贸企业进行竞争与创新的有力手段。在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展网络贸易的实践中,存在以下一些代表性问题:

1.电子商务立法尚有滞后与不足。在虚拟社区中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其交易平台、交易形式等与传统商务活动有很大区别,商业关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如电子证据、电子合同要约与承诺、合同生效时间、电子签名认证等的确认,都对现行的传统的民法、商法提出了挑战。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已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该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行却是滞后的。我国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率先公布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拥有法律效力;2005年4月1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才开始实施。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上述提及之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其他完整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实际操作中,网上交易纠纷的调解,电子支付安全,网络犯罪的法律界定包括欺诈仿冒、盗窃、网上证据采集及其有效性,隐私权保护,与纸介质书面形式的法律如何衔接,争端发生后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各部门之间如何协调职责进行公平、合法解决问题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与不健全,导致消客户、企业之间引发很多纠纷,也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2.网上交易流程的安全性尚待提高。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在网络平台上实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传递,电子商务使得外贸业务没有国界并到处充满贸易商机。能否在金融系统交易与交付中保证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完整性、可靠性及安全性,是电子商务实现其潜在价值的重要前提。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和网络技术发展的限制性,网上交易可能随时面临着来自于企业、消费者、银行或金融机构、软件供应商、黑客、电脑生产商等各种不同群体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风险,引发一系列安全性问题。如商业机密的泄露与窃取、商业信息的篡改与破坏、身份的冒用滥用、网络钓鱼式攻击等等。其中,核心及关键问题便是在线交易付款的安全性,这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管理和法律的问题。有些用户不愿进行网上交易,正是源于对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不完全信任。因此,能否构建安全可靠的在线支付制度,直接关系到参与电子商务活动各方的利益,也是用户所关注的焦点,这需要组织专门力量加以解决。目前我国外贸企业网上交易的安全性问题尚未得到较为妥善的处理,如没有强大的网络防火墙,银行的电子储蓄系统密码一般仅能设立6位数字等,这些薄弱的技术防范措施给电子商务在外贸领域内的进一步应用产生了较大的制约。

3.外贸企业的网络建设与应用仍处较低水平。在应用与发展电子商务方面,相对于国内传统企业,我国外贸企业一直走在前列。虽然我国绝大多数外贸企业都连接了国际互联网,但企业对电子商务的投入不足,信息化建设仍处于基础阶段,应用领域非常局限。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运行的基础。据有关资料显示,信息化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国外中小企业通常为3%左右,而我国中小企业此比重超过1%的不足30%。外贸企业的信息化投入主要用于缴纳入网费、购买硬件、基础设施方面,用于日常维护及业务的咨询费用很少。信息化基础的薄弱,直接导致外贸企业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水平尚处于较低层次。我国外贸企业一般通过内联网进行企业内部的信息查询,但多数企业对内部网络建设不够重视,建设缓慢且业务管理网络化比例低,一些企业甚至还处在单机与互联网相连阶段,相互之间信息闭塞,不能实现资源共享。在外联网的使用上,外贸企业通常是利用国际互联网广告来宣传企业及产品、进行一般的信息查询、通过邮件收发相互联系,多数局限在网络推广与营销的低层面上。而利用网络传输订单、完成国际贸易整个交易流程,真正实现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只占少数。目前这种“在线洽谈,离线交易”的特点,反映出我国外贸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实现商务往来的能力和层次急需提高。

四、对策与建议

针对我国外贸企业在应用电子商务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加以解决。

1.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体系。近年我国已颁布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前期出现的一些典型性问题进行了规范,促进了电子商务健康良性的发展。但是,针对当前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给其稳健有序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要以下述两个方面为重点方向:一是为适应新形势要对现存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二是根据目前的实际操作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必须具有以下法律功效:能有效地规范交易的流程与行为、能切实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能清晰地界定所属的责任。建议参照联合国国际委员会制定的统一通用规则――《电子商务示范法》,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与国际法保持一致的比较规范与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通过法律加以规划引导,力求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发挥政府的协调功能,组织各方参与对话与协商,倾听各方的意见与建议,保证法律法规的合理、透明与公平。其次,法律法规不仅要适用于目前情况,更要有灵活性和前瞻性,对新情况、新问题可以修改和补充。最后,电子商务政策既要与国内诸如在电信、竞争等方面的政策相协调、不互相抵触;又必须能够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站在更高的层次切实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我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网络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网络安全涉及到每个商家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加强网络管理,维护网络安全,减少网上犯罪行为,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与经济安全。首先,应建立需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思想,提高对其重视程度的认识。个人用户要养成定期修改密码等安全上网的习惯,企业用户应建立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服务体系以防数据被窃取、伪造和破坏。其次,我国网络安全管理需要在中央层面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组织,领导信息安全管理的工作,统一协调各部门的职能,建立网络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约束进行电子商务贸易的商家和消费者。最后,加快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强化网络技术创新。我国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上相对落后,一些核心技术尚未掌握,对信息安全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我国应加大对科研教育的支持与投入,进行信息安全关键技术攻关,开创行业内培训与资格认证机构,加强国内外经验技术交流,及时掌握国际上最先进的安全防范手段和技术措施,从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的、高水平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体系。

3.提高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与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商务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生活、文化带来了巨大变革。在参加国际贸易的众多主体中,企业是最重要的支柱力量,占有最核心地位,而企业能进行高效电子商务活动的保障就是必须具备高端的信息化水平。因此,加强我国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迫在眉睫,势在必行。首先,政府应充分引导和促进企业观念的转变,提高企业的电子商务意识,推广成功运用电子商务的企业经验,提高其示范作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作为外贸主体的企业应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信息化投入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大力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包括信息及信息处理模型、统计技术等完善的信息系统,加强基础网络及网站建设,以此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使企业获得持久的发展动力。与此同时,外贸企业还应大力提高国际互联网的综合应用,不仅利用其基本功能完成信息的交流和沟通,更应充分利用其商务功能,参与各种电子商务活动。完善的电子商务不仅包括网上宣传、网上洽商,还包括网上签约、电子支付、无形产品和服务的网上交割、网上售后服务等环节。要想实现电子商务的信息化与贸易实务的有机结合,需要企业去挖掘或培训既精通电子商务操作与又熟悉国际贸易实务的复合人才,这样才能在中高级层面上全方位地开展及应用B2B的电子商务,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协同式电子交易,使其完全达到商务的功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本论文为辽宁省教育厅科技研究项目资助:W201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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