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的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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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的方式

行政检查的方式范文1

关键词:睑袋整形术;眶隔脂肪释放;泪槽畸形本研究对本院2011年6月~2014年1月在我院诊治的61例泪槽畸形患者予睑袋整形术联合眶隔脂肪释放进行治疗,取得满意疗效,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资料随机选取2011年6月~2014年1月在我院诊治的122例泪槽畸形患者,按照随机数字表方法分成两组,每组61例。对照组男性38例,女性23例,年龄23~58岁,平均年龄(44.51±5.64)岁;研究组男性32例,女性29例,年龄25~61岁,平均年龄(45.34±5.57)岁。

1.2诊断标准泪槽畸形有先天及后天之分,临床可见泪槽和颊睑沟互相延伸,在眶下形成一条连续的凹槽。

1.3纳入和排除标准纳入标准:确诊为泪槽畸形患者;没有人工泪液、干眼病史与眼剂的应用史;没有结膜炎、青光眼或是角膜炎相关炎症眼部病;没有眼睑的内外翻;鼻部没有泪液排泄相关病;没有泪器病造成溢泪症;均签署治疗和护理方案的知情同意书;无应用相关药物禁忌症。排除标准:全身重要脏器疾患;凝血功能障碍;精神状态异常;眼部患有感染性疾病者;面瘫伴有睑裂闭合不全者;瘢痕体质或过敏体质;孕期或月经期妇女;不配合治疗和护理方案者。

1.4方法对照组予睑袋整形术联合填充剂治疗,具体为:取患者站立位,用标记笔标出泪槽畸形的位置,予患处局部麻醉,锐性分离皮下约lcm的皮瓣,切开位于切口缘下方4mm的眼轮匝肌,使眶隔与眼轮匝肌之间的钝性和锐性游离达到眶缘,使眶肌筋膜处的韧带得到松解,分离位于眶缘处的支持韧带,术后两个月再以填充剂治疗。研究组予睑袋整形术联合眶隔脂肪释放治疗,睑袋整形术方法同前,而后用睑裂拉钩分开创缘,沿睑结膜下层向眶下缘方向用蚊氏钳进行钝性分离,向下用剥离脂肪,使脂肪球膨出并分离包膜,沿此腔找到内外组的眶脂肪,完全松解并电凝止血后,予6-0可吸收线在眶缘下端的骨膜上固定眶隔脂肪,若脂肪较多则可依情况去除部分的脂肪,保持局部的平整,而后切除多余的眼轮匝肌并缝合切口[1]。两组患者均于术后随访1年,比较两者的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

1.5疗效标准显效:泪槽畸形矫正效果好,并发症较少;有效:泪槽畸形有所改善,持久性欠缺,并发症较多;无效:泪槽畸形仍较为明显,持续性差,并发症多。

1.6统计学分析数据应用SPSS 17.0软件包统计分析,一般资料应用标准差(x±s)完成表示,当P<0.05,表示比较差异具统计学上的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对照研究组治疗效果比对照组好,治疗有效率比对照组高,比较差异具统计学上的意义(P<0.05),见表1。

注:总有效率=显效率+有效率。

2.2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对照研究组的不良反应率明显少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3讨论

泪槽畸形和睑袋的出现是眼周老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因此泪槽畸形也成为睑袋有效治疗的需求,如何有效地矫正泪槽畸形则是延缓面部老化的关键[2]。目前临床上矫正泪槽畸形的常见方法有自体或人工合成材料的填充,眼轮匝肌松解,带血管蒂眼周脂肪组织的重置,中面部提长和脱垂脂肪组织的切除等。

本研究通过两组患者治疗效果对照,得出对照组显效29例,有效19例,总有效率仅为78.69%,与研究组相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表明予睑袋整形术联合填充剂治疗泪槽畸形效果有限,填充剂的应用固然可以简化手术流程,但却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因此手术效果的持久性较为欠缺,在随访的一年中已有13例患者的手术失效。且从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对照得出对照组的不良反应率明显高于研究组,表明填充剂本身也将引发一些并发症,影响了手术的修正效果和患者的恢复。

眶隔脂肪的释放是利用自身的脂肪组织瓣进行增容,通过本研究相关指标的比较,得出眶隔脂肪因自带血供,吸收少,排异反应较小,因此修复的效果较好。但需注意的是,泪槽位于提上唇鼻翼肌和眼轮匝肌间隙的外上方,所以此间隙的组织填充并不能改善泪槽畸形,且眶隔脂肪释放也有可能加重眶隔的薄弱程度,易产生新的睑袋[3]。

综上所述,对泪槽畸形患者予睑袋整形术联合眶隔脂肪释放矫正效果较好,值得临床推广,在手术时应尽量保留眶隔脂肪。

参考文献:

[1]常树东,王和平.眶隔脂肪释放联合眶肌筋膜韧带提拉术矫正眶鼻沟凹陷的睑袋整复术的应用[J].河北医学,2012,18(3):402.

行政检查的方式范文2

【摘要】 目的 探讨自拟疏肝健脾方治疗恶性肿瘤患者失眠的临床疗效。方法 36例恶性肿瘤失眠症患者经辨证后,服用自拟疏肝健脾方,每日一剂,连服14天,评价疗效。结果 按疗效评定标准,痊愈9例(25%),好转22例(61.1%),未愈(13.9%),总有效率86.1%。结论 自拟疏肝健脾方治疗恶性肿瘤失眠有较好临床疗效。

【关键词】 疏肝健脾;恶性肿瘤;失眠症

失眠通常指患者入睡困难和睡眠维持障碍或睡眠质量不高。在中晚期肿瘤患者中,失眠症较为常见,有报道可达66.7%[1]。如不有效干预,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甚至影响肿瘤治疗的效果。本科在辨证治疗恶性肿瘤相关失眠症中,发现肝郁兼脾虚症候多见,通过口服自拟疏肝健脾方,效果满意,现将2006年7月至2011年7月36例患者治疗情况进行观察,总结如下:1  资料与方法1.1 临床资料 36例患者均为我院肿瘤内科门诊或住院患者,均经病理学确诊为恶性肿瘤,并符合失眠诊断标准,中医辨证均符合肝郁或脾虚证。其中,男性17例,女性19例;年龄21-79岁,平均年龄59岁;病程2个月到7年; 病种分类,胃癌10例,胰腺癌5例,乳腺癌5例,肺癌4例,结直肠癌3例,食管癌2例,胆囊癌2例,卵巢癌2例,肝癌2例,恶性淋巴瘤1例。1.2 诊断标准 恶性肿瘤患者有明确病理学诊断;中医失眠诊断标准参照《中药新药治疗失眠的临床研指导原则》制定:(1)有失眠的典型症状:入睡困难, 时有觉醒,睡而不稳或醒后不能再睡,晨醒过早,夜不能寐,白天昏昏欲睡,睡眠不足5h;(2)有反复发作史,每周还少发生3次,并且持续至少1月以上。1.3 治疗方法 采用自拟疏肝健脾方口服。基本方:柴胡12g,郁金10g,白术10g,木香6g,茯苓15g,陈皮10g,炒酸枣仁20g,夜交藤15g,合欢皮15g,百合10g,远志6g,炙甘草6g。伴自汗、乏力加太子参15g,五味子6g;伴胸闷、心烦,苔腻脉滑,加枳实6g,竹茹10g;伴多梦头晕, 面色少华,加当归10g,龙眼肉10g,大枣5枚;伴盗汗、腰酸,加杜仲10g,牛膝10g,熟地10g,伴急躁易怒、目赤耳鸣加黄芩10g,栀子10g。本方水煎,每日一剂,早晚2次温服,连服14天为一疗程。1.4 疗效判定标准[2] 痊愈:睡眠时间恢复正常(6h),伴随症状消失;好转:睡眠时间延长3h,伴随症状改善;未愈:症状无改善或加重。2  结果

按疗效评定标准,痊愈9例(25%),好转22例(61.1%),未愈(13.9%),总有效率(痊愈+好转)为86.1%。3  讨论

行政检查的方式范文3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根据《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0号)的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县区局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区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

一、组织领导

地局成立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工作。组长由xxx同志担任,副组长xxx,成员有xxx、xxx、xxx、xxx、x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xxx兼任,办公室设在地局科教法规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专用考核目标的制定、修订和完善及专用考核目标分解、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等。各县区局也要按照《黑龙江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确定专人负责,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实施。

二、考核目标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通用考核目标和专用考核目标各50分。通用考核目标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地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核目标》由地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主要包括“资源、环保、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产品质量管理、合法权益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统计管理、基金管理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教育培训及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执法监督等”八项考核项目。

三、检查内容和方式

1、检查内容:包括通用考核目标和专用目标两项。通用考核目标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其他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依法及时纠正违法行政问题、法制队伍建设及社会评价等内容;专用考核目标按照本方案二、考核目标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2、检查方式:地局定期检查和监督全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执行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至两次。各县区局也要定期对下级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区局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企业局和地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要从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自查自评工作,并将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于11月底之前报送地局科教法规科。检查方式和重点:

(1)、审阅或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

(2)、本部门收到下级单位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情况(数量、质量);

(3)、具体行政行为(包括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适当性;

(4)、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5)、检查机关确定的其它方式。

四、奖惩

行政检查的方式范文4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一、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法和内容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考核原则,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分为各单位自查自评总结、集中考核、卷宗评查和反馈、现场抽查、考核结果汇总打分五个阶段。采取“定性与定量、平时与定期、自查自评与组织互评相结合”考核方式,主要从基本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法和结果

依法行政考核方法:

(一)基本工作。对被考核单位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现场查阅。

(二)规范性文件管理。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平时备案情况和备案及时率,并抽调局部文件进行重点考查。

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组邀请了区人大、政协、纪委和局部区直部门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同志共同参与阅卷,三)行政执法责任制。采取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对行政执法人员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案卷评议过程中。集中一周时间对全区年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客观评查,并逐一填写了卷宗阅卷卡和卷宗初查结果表。

全区8个镇办和29个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已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考核排名名单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经考核评定。

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一)局部部门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够重视。无法制机构。加上人员更换等原因,造成依法行政工作无法系统全面落实。

(二)规范性文件管理不规范。多数部门的文件制定时未经法制审核。无法确保文件的合法性。

(三)少数部门对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不够重视。整改工作不到位;不能严格依照法定顺序执法;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罚缴不分离;卷宗未显示最终处置结果导致案件不完整。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行政检查的方式范文5

第二条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省粮食局组织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由省粮食局颁发《粮食监督检查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本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要求适时组织粮食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工作由监督检查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培训对象:我市所有粮食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培训内容:

(一)综合法律知识,《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

(二)专业法律知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等;

(三)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举止、仪表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省、市粮食局制定的各项执法规定;

(五)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六条培训方式、时间:

采取集中培训与专项培训,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一)集中培训:邀请法律专业人员授课或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学习法律知识;

(二)专项培训:对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及时组织学习;

(三)参加国家、省粮食局及有关方面组织的行政执法知识培训班;

(四)每年行政执法相关知识学习时间不少于60小时。

第七条培训目的:

(一)掌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业务基础知识和岗位工作必备的基本技能,正确执行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清正廉洁;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政策,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

行政检查的方式范文6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市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治税,树立地税廉政勤政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省局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效益的综合体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市局机关的科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做出效能监察决定或者提出效能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对市局机关实施效能监察的领导机构为市局机关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下设效能监察办公室(下称效能办)为常设办事机构,效能投诉中心接受效能办的领导。

第五条效能办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除接受市局纪检组、监察室的指导外,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效能原则:

(一)政治与业务相统一;

(二)当前与长远相统一;

(三)局部与整体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统一;

(五)惩处与奖励相统一;

(六)适当与合理相统一。

第七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实行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方针。

第八条效能办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二章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九条效能办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检查市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政效率、行政效果、行政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及行为的投诉。

(三)检查市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

(四)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对市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作出效能监察决定或效能监察建议。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十条效能办对市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效能监察,具体检查或调查下列内容:

(一)审批效能。主要是指对友邻单位和部门以及下属单位和部门的请示、申请事项,以及纳税人申请、请求办理事项,是否做到依法、及时、准确,是否认真执行办事时限和回复制度。

(二)会议效能。主要是指召开各类会议(主要指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业务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科务会议),是否做到职责落实、分工明确,是否落实会议通知、准备材料、布置会场、签发会议纪要、资料归档等事项的时限制度,是否达到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

(三)办文效能。主要是指对公文的发文和收文等事项,是否符合公文运行的程序、时间和质量的要求。

(四)办事效能。主要是指各级党政部门、友邻单位交办、转办、商办、督办事项,会议确定办理事项,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办理事项,是否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时办结,办事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五)服务效能。主要是指对涉税咨询、查询,对税务人员的投诉、举报,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领购发票等事项的处理,是否做到文明服务,依法办理,依时受理,依时回复。

(六)执法效能。主要是指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等税收执法事项,是否做到正确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合法合理解决税收有关事项。

第三章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

第十一条效能办根据下列情形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根据市局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市局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三)根据市局重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检查事项;

(五)根据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诉的情况确定调查事项。

第十二条效能办按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专项检查。是指对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做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综合检查。是指对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一般调查。是指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和行为所进行的调查活动。

第十三条效能办以下列形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检查或调查工作:

(一)独立开展检查工作。

(二)联合开展检查工作。组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社团组织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社会人士一同开展检查工作。

(三)直接调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

(四)转交并督促有关科室调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

第四章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

第十四条确定行政效能检查事项,应当填写《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立项申请应当包括立项依据、原因、目的等内容。立项应当遵循一文一项或一表一项的原则。

检查事项的立项决定,应当由效能办主要负责人做出。

第十五条重大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备案表》,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是指根据市局党组或者上级监察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以及其他在局机关内有重大影响的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对已经立项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效能办应当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目的;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检查的步骤、方法和措施;

(四)检查组的人员组成;

(五)检查的时间安排;

(六)检查的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检查工作的方案变更,应当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对行政效能投诉,效能投诉中心应当在受理后及时确定办理方式。一般性的投诉,转由有关科室办理;涉及对税务人员的投诉、举报,交由监察室、人教科等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涉税的投诉举报,交由市局稽查局、法规科等职能部门办理。

转由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投诉,需要报送结果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函复效能投诉中心。

行政效能投诉的调查事项和办理方式,应当报效能办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转交投诉件,应当附《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单》。不宜转原件的,采用转摘。需要报送结果的,应当注明办理期限。

第十九条效能办在开展行政效能检查或调查事项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或调查组。

检查组或调查组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工作函和工作证。

效能办可以会同市局有关科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检查或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对涉及范围较广的行政效能调查或检查事项,应当以市局文件的形式发至被调查或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一条效能办进行检查前,应向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发出检查通知书,但不宜提前通知情形的除外。

检查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

检查通知书应当由效能办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二条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在检查或调查中,应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分清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确实存在行政效能问题的,检查组或调查组应当提交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

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和调查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主要责任;

(四)处理依据、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二十四条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对存在的行政效能问题,效能办可以依法做出效能监察决定或者提出效能监察建议,并且书面送达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

做出重要的效能监察决定或提出重要效能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

第五章行政效能监察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效能办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必要时,效能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效能办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效能办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第二十八条效能办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及其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效能办在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及其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纪律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提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对效能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效能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效能办有权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