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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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范文1

(一)新居民培训与开展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教育相结合为掌握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嵊州市曾对本市500名新居民进行了抽样调查,统计资料显示其学历方面:文盲161人,占32.12%;小学260人,占52%;初中50人,占10%;高中21人,占4.2%;大学8人,占1.6%。他们由于在家乡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而来嵊后又没有学习的机会,绝大多数新居民都希望能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机会。因此,近年来,嵊州市以全市22个乡镇(街道)成校为阵地,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广泛开展新居民的教育培训。1.思想道德教育。一方面将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职业道德、城市生活常识有机结合,开设《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讲座,使新居民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增强遵纪守法和依照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举办安全常识和公民道德规范培训,诸如安全生产、城市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城市生活常识等,不断增强新居民适应城市工作和生活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公民道德意识,树立建设嵊州、爱护嵊州、保持环境、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社会风尚。另一方面将思想道德教育与开展“五好”评优活动相结合。该市积极与各企业加强合作,每年开展一次以“好媳妇、好子女、好儿孙、好兄弟、好公民”为主要内容的评优活动。近三年,嵊州市一共评出各类先进822人次。通过树立先进典型,促进全体新居民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2.文化体育活动。嵊州市下发了《新居民培训证书》5000本,每一位持证新居民可享受四个免费“优惠”,即免费参加各类成校培训,免费借阅成校的科技图书,免费进成校电脑室、上网浏览查找资料,双休日可以免费进到成校活动室参加美术、乒乓球、棋类等体育活动。为把越剧、围棋等特色文化资源转化为思想教育的载体,全市各成校与乡镇文化站密切配合,组建了由新居民为主体的乐队、舞狮舞龙队、棋队、篮球队、足球队、书画社等文体组织。如金庭的高跷队、长乐的民乐队、崇仁的舞狮队都开展得有声有色。3.学历教育。针对新居民文化水平普遍低的现状,嵊州市制订并落实《新居民文化知识和职业培训计划》,在市区开办了一所新居民培训学校的同时,重点在三江街道、鹿山街道、剡湖街道、浦口街道,以及五大集镇的成校举办扫盲班、业余初中和高中班、大学函授和大学自考班,并且做到工地建在哪里,新居民的学历培训就延伸到哪里,培训形式多种多样,不拘一格,注重实效。如:剡湖街道成校近年来采用全日制教育与业余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相结合,长班教学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等多种形式,举办各类学历培训班,赢得了新居民的广泛认同。自2009年起,到2014年每年有400多名新居民获得“成人双证制”证书;大专、本科班从无到有,现每年有在读学员1000多名。该校的学员除了本辖区外,还涵盖全市各乡镇,一批又一批的新居民毕业学员在各行各业中大显身手。

(二)新居民培训与提供配套服务构建终身教育相结合1.在培训内容和方法上,嵊州市充分体现了按需施教形式多样。企业发展经济需要什么专业,就办什么专业,需要什么人才,就培养什么人才,新居民需要什么,就选择什么内容和教材,给新居民提供各类服务。在具体确定内容时,嵊州市还主动与省政府开展的“百万农民培训工程”“百万企业职工和农民‘双证制’培训工程”“千万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密切结合,与新居民致富结合,真正使新居民学有所长、学以致用、学以见效。坚持以“短期为主、实用为主、分散为主”的原则,采用技术培训与文化教育相结合,长班与短班相结合,自学与集中相结合,课堂培训与现场指导相结合,面授与函授相结合,广播电视与黑板报宣传相结合等方式,把各类培训班办到企业,办到车间,办到工地。2.在培训师资和教材上,嵊州市努力实现规范管理持续发展。近年来,嵊州市各职校和成校不断加强教师队伍、教材、器材、教室和实习基地的建设,以保证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的长期稳定提高,已组建了由54名大专院校和市级各部门科技人员组成的全省首个讲师团,巡回到全市各地给新居民讲课。乡镇(街道)成校也聘请了280名兼课教师,经常性地给新居民辅导。根据实际,嵊州市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城市社会生活》《人口教育》《崇尚科学文化,争做知识新人》等多种乡土教材。在实施招生、教学、考试、毕业等各个环节中,既抓规范,又不呆板,鼓励各显神通,既提明确要求,又不搞一刀切,提倡百花齐放,充分体现培训的灵活性、开放性、适应性。3.充分发挥全市职校和成校多种办学的功能。为做深做透新居民服务文章,嵊州市把培训对象逐步扩大到农村各个社区。目前,嵊州市各地都融高教自学考试联络站、成人高校函授站、职业技能培训站、党校、团校、妇女学校、农函大为一体,新居民的培训内容也由原来以岗位技能为主,拓展到各类成人中高等学历教育、党员干部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人口环境教育、科学普及以及社会文化生活教育等方面,服务对象也向全体新居民延伸,实现了成校、职校、党校、老年大学、青少年培训中心“五校”办学一体化,形成了终身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新居民培训与方便子女就学解决后顾之忧相结合1.制定出台各项优惠政策。因受自身文化素质和生计的影响,许多新居民子女很难接受正规的义务教育或上学困难而放任自流。为此,嵊州市在优化务工环境的过程中,还把关心新居民子女就学作为加强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促使他们安心创业在嵊州。近年来,嵊州市已先后制定出台了《新居民子女就学优惠政策》《新居民子弟学校管理暂行规定》《新居民子弟入学、转学暂行办法》等政策措施。2.加大投入建设教育场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嵊州市教体局每年拨专款100多万元,用于新居民子弟学校落实办学场地,增添办学设备;各公办学校对新居民子女学校免费提供业务指导、教师培训及公共设施的资源共享。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分城乡,不分贫富,生活在嵊州的新居民子女均可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决不让一个新居民子女失学。3.公办学校积极提供服务。每一个新居民子女可在指定公办学校插班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不收任何借读费、赞助费;对有特殊困难的新居民子女,学校给予减免杂费,并帮助联系结对资助;公办学校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免费向新居民子女开放体育活动场所,提供活动器材。2014年全市共有38所公办学校接纳3516名新居民的子女就读。4.实行教育平等。为了保证新居民与学区内的孩子都享受同等的教育,嵊州市规定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家长索取正常经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及物品。同时,把新居民的教育质量纳入学校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以防止新居民子女被忽视的现象发生。

(四)新居民培训与整合教育培训资源相结合1.建立市级龙头培训机构。成立了一个市成教中心,负责协调各个部门,各所学校的关系,搞好新居民培训规划,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各类培训指导,编写和选用教材,选择和指派教师,已具有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指导的功能。2.发挥乡镇培训机构的主体作用。按照行政区域直接组织招生培训,负责聘请兼职教师,解决培训经费,提供实验基地,以培养岗位技能选手和普及科技文化知识为主要目标。3.抓好企业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学校可以采取几家企业联合的形式,对不同层次的新居民开展有针对性的各类培训。这种培训,学员随叫随到,听课率高,实习方便,解决问题针对性强,无论是白天还是晚上,无论在教室还是车间,都可进行。4.抓好四级网络建设。为做强做大新居民培训的文章,嵊州市把普职成“三教统筹”和构筑市、镇、村、企业“四级联动”作为重要抓手,抓学校建设,抓网络构建,不断夯实新居民培训的基础。目前,嵊州市已成立社区学院,22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全部建立成校,所占比例100%,463个行政村已建立成校408个,所占比例88.2%,市级示范性职工培训学校27所,年培训新居民3万人次以上。

二、几点经验和体会

(一)党委、政府重视,部门配合,是推动新居民培训工作的前提教体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新居民素质培训和就业工程当作“科学发展、创强争优”的一项重要项目来切实抓好,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教体部门的工作职能,积极大胆地协调劳动保障、总工会、妇联、文广、团市委、开发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新居民的培训和就业工作。

(二)加强培训,不断提高职工自身综合素质,是增强新居民就业适应能力的基础要开展对新居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必须采取提高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就业适应能力和“定单培训,定向输出”等方式,有效地提高新居民技能素质,增强劳动力资源的市场竞争力。各学校培训后就业的实际说明了一点,越是经过职业培训的,培训的内容针对性强的,与用工的需求相一致的,就业的可能性就越大,就更有保障。

(三)加强与输入地的劳务协作,因“用”而“训”是解决新居民就业问题的关键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化技术学校要积极与新居民原籍的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劳务机构取得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按各企业明确的用工趋向确定培训内容,或结合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岗前的技术培训和适应性培训。通过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并运用广播、电视和报刊,广泛宣传用工信息,及时把新居民输送到用人单位,促进新居民劳务输出工作全面开展。

三、今后工作和思考

当前,嵊州市登记在册的新居民人口占全市人口比重还在逐年上升,对嵊州市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产业结构产生越来越深远的影响。党的十报告提出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时,明确要求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对进一步加强新居民教育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新的目标,因此,嵊州市将围绕“关爱,服务,增强新居民幸福感”这个主题,使新居民在嵊州这块土地上更好地工作,更幸福地生活。

(一)建立新居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嵊州市庞大的新居民已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不可或缺的力量,新一代新居民也渴望通过自身文化技能的提升,实现自身价值,创造更多的财富。因此,在现有市职教中心创建新居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同时,积极携手相关政府部门、乡镇(街道)、企业,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分别在市职技校、社区学院、宏达制衣公司建立3个新居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并努力把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行为规范、环境设施齐全的职教中心培训基地打造为浙江省级新居民技能培训示范基地。

(二)积极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进一步完善以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为主体的教育培训体系,推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沟通,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实行相关师资、设备设施等资源共享,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益,扩大职业技术培训规模,提高新居民培训水平,使新居民在当前劳动力供求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能保持较强的就业竞争力。

(三)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市、乡镇(街道)企业培训学校的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整合各类职业中专、职业中学、乡(镇)化技术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资源,再建立一批新居民教育培训中心或培训基地,更有力地提高新居民的综合素质和就业适应能力。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范文2

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最新版第一条 为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举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教育工作。

第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报有关行政机关审批:

(一)普通高等本、专科院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高等职业院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报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初级中学、职业初级中学,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发给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登记。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申办报告或者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可以以资金、实物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其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出资总额的30%。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等。

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第十条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或者在举办者内部调整出资比例的,应当依法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第十二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和公办教育资源的基础设施,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各类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依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民办学校愿意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民办学校。

鼓励将闲置的国有资产依法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使用。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可以以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收费权质押贷款。

鼓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和社会财团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的政策。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履行招生简章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队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与聘任的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民办学校从省外引进教师和学校管理人才,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险手续。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向民办学校滥收费用、附加招生的限制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乘坐交通工具、评选先进、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在申请国家或者本省设立的科研项目、课题和成果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获得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并根据国家规定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依据办学成本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收费公示的有关规定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扣除已经使用的费用后,应当及时为学生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不得含虚假内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教育进行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公安、文化、卫生、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处置资产、清偿债务。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