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环境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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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环境的概念

行政环境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 文化 行政文化 政治文化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当代行政学的重建和发展,行政文化作为一个外来的研究术语也被一同引入到行政研究的工作中。现在,行政文化研究已经成为我国当代公共行政研究的重要领域。不过作为一种学术研究领域,它还处在一个探索发展阶段,对其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甚至行政文化的概念都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这无疑对行政文化研究的深入带来极大的困惑。本文针对目前行政文化概念的不一致认识,试图对行政文化的概念进行界定。

一、行政文化概念的提出

(一)文化―行政,当代行政学研究的新视野。早期行政理论和现代行政理论都是建立在传统实证主义方法基础之上的,在这种方法指导下,行政学理论尽管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其局限。70年代以后,这些思想受到了批判,胡格韦尔特在分析里格斯的行政生态理论后尖锐地指出:行政生态理论“象所有功能主义有关现代化的理论一样是有缺陷的。这是因为功能主义者忽视了把发达的世界和欠发达的世界之间历史的和当代的结构关系考虑在内”。这一缺陷“造成了特殊的不良后果[1]”。在这里,胡格韦尔特所批评的缺陷也就是缺乏具体对应的、实在的具体环境。行政不仅与环境相关,而且是特定条件下的特定环境,对任何行政的分析必须建立在其所赖以存在的特定环境基础之上。

而要研究特定的、具体的环境下的行政问题,就必然地与文化联系在一起。因为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正是文化高度体现了一个社会、民族所特有的那种特殊意义,也正是特殊性的影响才使得行政研究的具体化要求显得格外强烈。当代西方管理学者也都强调:“管理不仅是一门学问,还是一种文化,即有它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工具和语言的一种文化。”至此,文化与行政的问题就成为当代行政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行政文化也正是在这一认识基础上被提出的。从此,文化作为一个新的角度,为行政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空间,也提供了一个更为科学恰当的分析行政的方法。

(二)政治文化概念的诞生,是行政文化引起世人关注的逻辑原因。我们知道,行政学是从政治学分出来的一门学科,自从威尔逊的《行政学研究》以来,行政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才彻底独立出来。但是,在研究行政学的同时不能完全撇开政治学,它始终都是受政治的影响的。概括地说,就相对而言,行政与政治关系紧密;就被包含而言,行政与政治不可分割。因而,在阿尔蒙德的“政治文化”概念提出以后,行政文化也相应地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文化概念的各种认识

行政文化不论是作为一门学科还是一种研究行政学的方法论,在我国都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但是究竟行政文化是什么这一概念性的问题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人们对行政文化概念的概念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是从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的,台湾着名学者张金鉴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应共同信守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人群关系及价值观念[2]”。这种观点揭示了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表现的环境主体的行政文化,不过对于行政文化的内涵却没有明确的指出来。

(二)第二种观点从精神层面界定,“行政文化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就广义而言,行政文化是指行政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制度和组织机构。从狭义来说,行政文化仅指行政意识形态,即在行政实践活动基础上所形成的,直接反映行政活动与行政关系的各种心理现象、道德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3]”。这种观点突出了行政文化的观念形态,却没有明确指出行政文化的主体。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文化是文化在行政管理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样式,是一定行政组织中行政员工集体创造并公认的文化,是行政物质文化、行政制度文化和行政精神文化的有机结合的整体[4]”这是从文化与行政的关系揭示了行政文化的内涵,但这里的文化是包含了物质、制度、精神三个方面的大文化的概念。不符合行政文化是社会文化在行政这一特殊领域内的表现这一说法。

(四)第四种观点从心理层面定义的,“行政文化是人们在行政实践中产生的并反映行政实践的观念意识,是客观行政进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内由学习和社会传递获得的关于行政的态度、道德、思想、价值观等观念[5]。”行政文化是“是在特定历史阶段,社会民众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公共行政系统的普遍性认知、情感态度和价值取向等心理活动的总和,是公共行政系统及其运行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上的稳定反映与沉淀[6]。”从心理层面定义行政文化比较准确地突出了它的本质,也与政治文化的概念相一致,都是狭义方面的定义。但这两个概念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社会大众,显然扩大了其狭义的范围。

三、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

我们认为,合理的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弄清它与文化、政治文化的关系,搞清楚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准确定位,从而才能得出比较科学合理的定义。

(一)行政文化概念的理论前提。

1、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找准“行政”与“文化”的契合点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目标而依法管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性活动。而文化作为一种深藏于心的精神积淀,是人的一切目的的心理动力,是推动行政过程有序进行的精神动力。可以说,将文化引入行政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我们要清楚的是,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视为一种文化现象,将文化引入行政的领域是为了行政学领域开拓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要知道,行政文化首先是公共行政研究的一个领域或者是研究公共行政的一个视角。对行政文化的研究主要是为了揭示社会文化对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影响以及如何发挥影响作用的。所以绝对不能文化全能论的倾向,行政文化也不是万能的工具。

关于文化的定义众说纷纭,主要是人们界定的角度不同。对于文化这样一个内容丰富、复杂的概念来讲,只能用哲学抽象的方法给文化确定一个大致的范围,一般包括三种文化观: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广义文化观就是人类社

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为了便于对行政文化下定义,不使概念过于宽泛,我们从狭义文化观的角度对进行分析。因此,分析行政文化的概念我们也主张狭义的角度。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必须理顺其与政治文化概念的关系行政是政治过程的一部分,政治主导行政,行政反作用于政治,与行政活动有关的行政文化以及与政治活动有关的政治文化是一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政治文化主导行政文化,政治文化的改变必将带动行政文化的改变,行政文化是政治文化中的一种特殊文化形态,政治文化引导着行政文化的前进方向,从这一意义上说,其概念的内涵必须与政治文化概念相吻合。

二战后,随着比较政治学研究的兴起,政治文化研究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随着大批民族国家的建立,西方国家极力向新兴民族国家输出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但西方模式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推广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有的甚至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动荡和社会危机。于是,部分学者将研究眼光深入到制度背后的文化因素,研究文化与制度的互动关系,指出一定的制度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文化基础之上,必须不断培育相应的社会文化氛围,并提出了“政治文化”这一崭新的概念,开启了比较政治学新的研究领域。其中,以阿尔蒙德为代表的比较政治学体系最具权威性,他给政治文化下的定义也得到学术界的承认。“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7]。”我们认为,政治文化从狭义角度即从观念形态来界定可理解为人们在长期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中所形成和发展的,对政治活动、政治关系、政治形式及自身在政治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的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价值取向的总和。那么作为和政治文化如出一辙的行政文化也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从观念形态、心理倾向等精神意识的角度去把握行政文化概念。

(二)行政文化内容的合理界定。

1、行政文化主体的确定。对于行政文化的主体,我比较认同台湾学者张金鉴的看法,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有的学者从生态学的角度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员和人民大众相互认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所以行政文化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人员,也包括行政系统外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我们认为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行政文化的概念,是在行政人员之间的相互活动之间即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而这一系统外的人民大众是被影响者,他们虽然也参与了行政活动,但最终是通过行政人员来界入行政过程的,所以从根本上说不属于行政文化的主体。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行政文化是从文化的高度来认识和研究社会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从文化深层次来探讨行政管理高效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规律性,从文化底蕴角度来研究如何全面提高国家公务员整体素质的一种思想道德文化体系,一种精神文化的复合体,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涵。

首先,从文化的角度把握行政文化的本质。行政文化是文化的下位概念,是社会文化中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形式,它与社会行政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政治文化是社会文化体系中的一个特殊方面,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领域的一种特殊文化,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所形成的文化。行政文化是政府在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形式。它包括行政人员对行政系统的态度、感情、信仰、价值等。所以把握行政文化,要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既要把握行政中的文化,又要看到行政文化中的行政,从文化的角度看行政,把握行政中的文化,这才是行政文化的本质。

其次,要充分认识行政文化的特征。行政文化同文化一样,是人的后天实践的产物,是通过学习、传递而被社会成员接受掌握。具体来说,行政文化有三个特征:①时代性。行政文化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另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不是凝固不变的,它总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②继承性。任何行政文化都或多或少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并且相互渗透。新的行政文化总是在批判和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③模式性。行政文化是客观行政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表现出模式性的特征。具体反映在因为历史背景、地理环境、民族性格、生活习惯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各国行政系统所反映和表现出来的文化意识和特色,即不同的国家存在着不同的行政文化模式。

一个概念在正确反映对对象本质的同时,也要反映具有这些本质属性的对象,即概念的外延。行政文化的外延包括行政价值,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以及行政习俗。

行政价值是行政文化核心的价值观。行政价值观是价值观在行政领域内的具体化,是行政主体对行政活动及其目标、结果的稳定的心理取向、评价标准和行为定势,实质是行政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内化。行政价值观是人的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是一定社会行政管理的整体化、意志化、个体化的群体意识,从根本上决定了行政活动的走向。

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是行政文化外延的骨架。行政态度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评价和行为倾向,突出表现为行政情感,即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的直观评价和内心体验,如好恶、爱憎等。行政道德是存在于人们内心并以一定的善恶标准调整行政关系、指导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行政思想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高级的理性思维和高度抽象的精神活动。它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本质的、自觉的反映,并通过一系列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表现出来。

行政习俗是行政文化的行为样式 和载体,是行政主体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和风俗。

行政环境的概念范文2

[论文摘要]实践的需要和理论的推动,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区域行政逐渐向区域公共管理转变,这种嬗变,开启了公共管理研究的新视角。区域公共管理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著名行政学者理查德·J·斯蒂尔曼二世说:研究公共行政必须研究它的生态问题。按照韦伯斯特词典的解释,生态学是各种有机体与其环境之间的各种相互关系。J·W·别斯指出生态学这个词源于希腊语oikos,意为房子或家,经济和经济学也有相同的词根,经济学和生态学有许多共同点,但生态学的含义更广泛。它涉及有机体与其环境之间的全部相互关系。”〔1〕美国著名学者利格斯(FredW·Riggs)1961年就提出了“融合型、棱柱型、衍射型”行政模式,开创行政学研究的一个新途径。我国现阶段的行政环境是制约和影响行政管理的重要因素,同时又是行政管理的改造对象,并为行政管理的实施提供条件。故此,我们应努力使行政管理和行政环境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生态环境的变迁,传统行政学历经了向现代公共管理学范式的重大转变。迈入21世纪,区域行政面对的是一种全新的行政生态环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区域公共管理这种崭新的制度安排应运而生。这种转变很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21世纪中国公共管理面对的最大挑战莫过于区域公共管理的挑战,处理好和解决好了系列区域公共性问题,和谐社会的发展愿景就不再遥远。”〔2〕区域公共管理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作为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陈瑞莲认为,在我国有关区域公共管理(行政)研究的著述尚较为零散,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学者社群尚未成形。但是,在当前一个不争的事实: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区域公共管理的相关内容。无疑,加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学者说,“研究任何一种理论,都必须首先弄懂它所使用的基本术语。对于了解一种新的学术理论,弄清楚它所使用的新名词的正确含义,就尤为重要了”。〔3〕区域公共管理是个复合概念,其中“区域”和“公共管理”是其两个核心概念。

一、“区域”概念众说纷纭及其公共管理视角的界分

区域(region)是一个多侧面、多层次且相对性极强的概念。人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观察、分析和理解各种不同的区域。研究视角和内容不同,对于区域的界定就有所不同。在社会科学丛林中,最早研究区域的学科是地理学,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牛津地理学词典》中,“区域是指地球表面的任何一个单元,它以自然或人文特征而有别于周围的地区”。〔4〕经济学将区域视为由人的经济活动造成的、具有特定地域特征的经济社会综合体。埃德加·M.胡佛说,“所有的定义都把区域概括为一个整体的地理范畴,因而可以从整体上对其进行分析”,“把区域作为一个集合体,……这一集合体对于管理、计划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必须的。最实用的区域划分应当符合行政区划的疆界。”〔5〕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研究者对区域的解读,往往侧重从一种更为宏观视角来讨论区域的内涵和外延。米特尔曼提出三个不同层面“新区域主义”分类法:宏观区域主义、次区域主义和微观区域主义。在“区域”的多种释义中,可以看出:区域有多种分类,系统性或整体性是区域的共同特征;区域的概念是相对的,可以依据不同视角有多种划分;区域是变化的,应以动态的眼光来观察它。实际上区域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很难给出一个公认的定义。本文是从公共管理学科角度来进行研究,基于此视角,区域应如何界定?有学者认为:区域是“一个基于行政区划又超越于国家和行政区划的综合性概念”。〔6〕另外,从四个纬度对区域公共管理要研究的“区域”做类型学上的分析:公共管理意义上的经济区域、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区域和公共管理中的“问题区域”和“边缘区域”。〔7〕笔者以为,不论对“区域”进行怎样的界分,从公共管理学科角度看,区域实际上是按照公共物品为标准划分的有限空间范围,是拥有相同一领域或多领域公共物品的域场。在这里区域不是一个地理范畴而是一个以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事务、公共问题、公共利益)为标准形成的同质性域场,并不绝对与行政区划相一致。

二、公共管理研究的新视角: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

要讨论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的转变,首先要了解区域行政的发展背景、内涵等基础知识。区域行政问题与行政区划密切关联。学者刘君德在他主持的《中国行政区划的理论与实践》等论著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行政区经济”概念,并分析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在我国的行政学界,宋月红在国内首次使用“区域行政”的概念,作者从行政区划、行政区域与区域行政的关系角度进行研究,但这是一种狭义的或传统意义上的区域行政范畴。〔8〕陈瑞莲、张紧根在《公共行政研究的新视角:区域行政》一文中,正式提出广义的“区域行政”概念。〔9〕随着实践的推动和理论的发展,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转变。在学界,最早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的刘锋和中山大学的陈瑞莲,二人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论述。刘锋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10〕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和区域公共管理的典型代表,她在此领域的论述,在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三、区域公共管理的内涵、理论支撑

区域公共管理是个复合概念,前文已经界分了公共管理视阈中的“区域”。对于公共管理的概念,无论是对其内涵把握还是基本体系的构成,都还在探讨中。王乐夫教授认为,“所谓公共管理,即公共部门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地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的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11〕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公共管理主体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同时,它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无庸讳言,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综上所述,区域公共管理是区域行政随着实践的需要,在治理范式上不断成熟的产物。笔者认为,所谓区域公共管理,即是指以区域政府组织和区域非政府组织为主的多元主体(区域公共管理部门)为了解决特定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或其它方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区域公共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区域公共管理之所以“应运而生”,从根本上说,区域公共管理发展的动力来自于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或者说,除了实践的需要外,理论的发展和推动也是非常重要的。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外,还有公民社会理论、现代治理、网络治理理论和善治等理论。公民社会,也被称为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研究视角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民社会定义。这些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和国家、经济与公民社会的三元结构。关于公民社会的结构要素,不同学者对其强调的重点不同。就中外学者取得的共识来看,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一是私人领域;二是志愿性社团;三是公共领域。除了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外,公民社会还具有自己的基本价值原则,大体说来,这些基本的价值原则包括: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法治原则。

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从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提出“治理”以来,“治理”概念被广泛使用。在治理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治理有失败的可能,为完善该理论,随后善治进入学者的视野。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有如下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区域善治是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一个战略管理问题。

[参考文献]

〔1〕理查德·J·斯蒂尔曼二世.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26.

〔2〕刘亚平.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竞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序言)1.

〔3〕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

〔4〕梅休.牛津地理学词典〔K〕.上海:上海外语教学出版社,2001:354.

〔5〕胡佛,杰莱塔尼.区域经济学导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220.

〔6〕陈瑞莲,张紧跟.公共行政研究的新视角:区域公共行政〔J〕.公共行政,2002,(3).

〔7〕陈瑞莲.区域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5-8.

〔8〕宋月红.行政区划与当代中国行政区域、区域行政类型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1999,(4).

〔9〕陈瑞莲,张紧跟.公共行政研究的新视角:区域公共行政〔J〕.公共行政,2002,(3).

行政环境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诉讼费用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益不受损害,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诉讼活动。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有三:一是诉讼主体资格的广泛性。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二是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的目的。环境诉讼诉讼主体资格的宽泛性决定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主体有权向法院提讼,在此类案件中,无利害关系人发讼并非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三是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性的环境损害为前提,只要有违法行为即可提讼,将损害行为消灭于萌芽中。

二、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实体法上未明确规定环境权

我国目前对环境权一无宪法上的确认,在宪法层面只能参照《宪法》12条:"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或集体的财产"予以保护;二无基本法的确认,只能参照《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宪法》还是《民法通则》都仅是对环境权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提出环境权,更没有确定环境权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具有可行性。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和核心,没有环境权,公民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就无法直接以环境权受到侵害寻求司法救济。

(二)程序法上对原告资格的规定过于严格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可知,都要求原告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与本案有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二是原告必须是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而提讼。这样就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被设置的过高,使得众多愿意维护环境公益的主体无法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公益。这样不仅极大挫伤了公众保护环境的热情,也导致环境保护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三)诉讼费用一般公民和社会组织难以承受

我国实行的是诉讼费用由原告方预付,判决生效之后走由败诉方承担的制度。但是,环境公益诉讼由其公益性的特征决定了原告可能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之人,该主体并非为维护个人利益而,二是为了维护公众共同生活的环境利益,受益人不单单是人自身,还包括整个社会的利益,如若诉讼费用单纯依照现行诉讼法的规定由者承担,由其为社会公共利益买单显然会有失公平。其次,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受害人一般不是单个人或者组织,往往众多且相对分散,且牵涉面一般较大。如果个人维权不仅需要承担必要的律师费、交通费,还要再承担诉讼费,维权成本太大,一般个人和社会组织通常难以承受。如果因诉讼费用问题使民众对环境公益诉讼望而却步,无异于强迫民众放弃司法救济。

三、如何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在实体法中明确环境权

环境权乃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因此,必须在《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将环境权予以明确规定。首先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纳入《宪法》之中,为环境权在基本法律中的具体化提供宪法上的依据。其次,在《环境保护法》中将环境权予以明确化和具体化,可以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环境权的概念、具体内容和范围等。

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相对应,首先在《宪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公民有权对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讼。其次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根据《宪法》环境诉权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规定。

(二)修改诉讼法,放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

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各国资格的标准都经历了有严格限制到逐步放宽,经历了从法定权利向法律保护的利益甚至是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或事实上的利益的扩张。摒弃"直接厉害关系"说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趋势。因此,我应当修改现行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做出特殊规定。在程序当事人的理念下,认可一切符合程序要件的人和应诉的人为当事人,不论它是否与所主张的利益有关,也无论他所主张的利益是否得到法律的承认。即应当把环境公益诉权赋予每一个公民,取消对原告条件的限制,把原告扩大到所有社会成员。在具体操作中,还应当注意区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不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可提讼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一切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其原告不应再有国家行政机关,否则行政机关自己告自己现实中不太可能,也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范围应为检察机关、一切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

(三)诉讼费用由国家承担

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巨大,一般组织和个人都难以承担,因此传统诉讼法中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定也应做出相应调整。本文认为,诉讼费用应当由国家来承担。

行政环境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政府成本会计;政府行政成本;责任主体;发生目的;归属期间

作者:刘玉廷1,武威2,任少波2(1.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北京100142;2.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辽宁大连116025)

一、问题的提出

当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开展政府成本会计研究就成为必然要求。美国学者Mikesell[1]很早就认识到政府成本会计研究的重要性,认为政府成本会计是解决巨额政府债务、降低政府运行成本问题的有力工具。就美国政府成本会计发展历程来讲,美国1990年颁布的《首席财务官法案》(TheChiefFinancialOfficersAct)明确将“制定和报告成本信息”“对绩效进行系统测量”作为首席财务官主要职责。1993年7月《美国政府业绩及成效法案》(TheGovernmentPerformanceandResultsAct)将绩效评估授权给联邦机构,旨在将个人业绩、机构成就和社会目标联系起来。同年9月美国副总统AlGore在向总统报告国家绩效考评情况时,提出建议联邦会计标准咨询委员会(FASAB)制定适用所有联邦活动的成本会计标准。另外,联邦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1号也明确提出,政府部门的财务报告应该提供信息帮助使用者确定特定项目和活动的成本、构成和变化,与联邦政府项目有关的努力和成就,及其随时间和与成本有关的变动。鉴于上述要求,联邦会计标准咨询委员会于1994年及时成立由政府、企业和学者组成的研究小组着手研究,并最终于1995年7月了《第4号联邦财务会计准则声明:管理成本会计准则和概念》(ManagerialCostAccountingStandardsandConcept),从此联邦政府建立起了明确的政府成本会计概念框架,并奠定开展国家绩效考评的基础。

与美国开展政府成本会计改革的背景相似,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面临国际经济政治环境的愈发复杂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已经明显不能有效适应内外部环境的需求,政府债务风险不断增加、国有资产损失不断发生、政府运行成本居高不下等疑难问题,亟待通过改革来加强对政府资产、负债以及实际运行成本等方面信息的反映,从而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满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并向公众切实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大力推行政府会计改革,并对政府成本会计改革提出了要求。其中《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方案》提出要在“条件成熟时,推行政府成本会计,规定政府运行成本归集和分摊方法等,反映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支出和机关运行成本等财务信息”,并将“研究推行政府成本会计”作为2018—2020年的重要工作内容。刘用铨[2]通过研究认为,有效的政府成本会计可以在预算编制与执行、成本控制、价格制定、绩效计量以及公共决策等五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成本会计改革需要政府成本会计理论作为支撑,因此,本文首先对影响我国政府成本会计改革的制度环境因素进行了分析,旨在探索我国制度环境因素对政府成本会计改革技术路径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研究实践经验以及我国多学科视角下政府行政成本概念的相关研究,围绕责任主体、发生目的和归属期间三个核心要素,对构建我国政府成本概念框架提出初步设想。

二、政府成本会计研究制度因素的影响分析

(一)国家政治体制特征的影响

政府成本会计改革需求及价值取向与一国政治体制存在紧密关联。政府成本会计改革只有与改革需求匹配一致,才能得到高效推动与实行。政治伦理与政治体制存在紧密关联。路军伟[3]提出,政治伦理是指存在于社会个体意识之中且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用于处理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共同观念集合。随着人民纳税意识的逐渐增强,基于现代民主政治的政治伦理越来越得到重视,公民及公共产品的接受者逐渐成为政府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同时随着政府会计制度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对政府成本会计的信息需求也不断增强,政治伦理因素愈发对推动政府成本会计改革产生影响。但通过比较单一制国家(如中国)与联邦制国家(如美国)政府与民众委托关系的关联程度,联邦制国家对民主政治伦理的重视程度一般强于单一制国家。对于单一制国家,行政伦理比政治伦理在推动政府会计改革方面则更具有效率,也更具有动力[3],而行政伦理是指在政府内部被广泛接受的处理上下级关系的共同观念,主要表现为依靠行政权威作为主要推力。同样,对于政府成本会计改革亦是如此,再加上我国对政府成本会计改革是由政府部门主导推动实施的,导致政府成本会计改革在除了注重面向公众提供信息反映受托责任履行,同时还表现出“管控”取向,偏向于考虑信息提供者的需求,即侧重服务于管控决策的对内报告。从我国实际情况来讲,强调党建、规范作风以及对腐败舞弊进行高压打击的政治生态环境下,尤为突出对“三公”经费、会议费等政府内部机构自身耗用成本的约束,因此,在对政府成本会计进行研究时,应充分结合政府内部管控信息需求,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公众对政府自身公务活动支出的信息知情权。

(二)政府会计制度内在要求的影响

政府成本会计与包括财务会计、预算会计在内的政府会计存在紧密关系,因此,在对政府成本会计进行研究时,应将目前国家推进的政府会计制度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对于政府成本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关联,美国联邦政府1995年《管理成本会计准则和概念》中较早进行了说明,提出管理成本会计与财务会计紧密相连甚至相互包含,由于成本信息产生于财务会计目的的交易记录,因此,出于外部财务报告目的,成本会计在历史发展进程上是作为一种提供更多与存货价值相关的细节信息的方式而存在的。此外,管理成本会计还可以通过对资本化支出在不同期间或使用单元进行分配,并归集形成运用费用的相关记录,从而来协助财务会计计量财政年度的运营结果。常丽[4]认为,政府成本会计通过提供政府实现不同职能所发生的服务成本和具体服务项目成本,为财务会计全面反映政府总体的运营成本和服务成本提供信息支持。对于政府成本会计与预算会计,虽然两者存在应计制和现金制的计量基础的差异,但是政府成本会计可以为预算会计提供年度和长期预算所需的材料、产成品、装备、人力资源以及其他资源等相关成本信息,从而强化预算编制并有助于做出预算决定。

(三)政府绩效考评需求的影响

绩效考评是指使用量化指标来对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所做出的努力及其效果进行定期测量。绩效考评离不开财务信息,尤其是成本方面信息。如果缺乏政府成本信息,就会存在对项目预算开支规模进行统计不受往期或预期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影响预算绩效制度的执行,以及忽略使用正确成本控制方法来保证公共资源有效使用等问题。因此,不少学者都提出了政府绩效与政府成本之间的关联的观点,Boyne和Williams[5]则认为政府绩效应该反映在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服务效率和成本效益权衡等四个方面。Mercer[6]也认为一个有效的绩效评价系统有利于优化政府的行政功能,并使目标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可以看出,绩效考评与政府成本存在紧密关联,一方面,绩效预算可以根据项目成本的发生情况来进行有效资金分配;另一方面,根据绩效考评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发现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缺陷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成本管理措施。

那么,政府绩效考评对政府哪些成本信息提出了需求呢?常丽[4]从基于实现绩效预算与成本预算、绩效管理与成本管理的有效对接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管理取向下政府成本会计的构建设想,认为以政府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作为政府会计的目标,应采取专门的成本核算方法来反映政府服务成本和项目成本并编制独立的成本会计报告,而在成本管理控制方面,则应包括基于具体项目的项目成本管理和基于政府部门(机构)的组织绩效管理两个方面内容。可以看出,政府绩效考评对政府具体项目成本信息以及政府部门成本信息都提出了需求。

除了上述因素,财政透明度等因素都对政府成本信息产生需求并对政府成本会计研究产生影响。Kopits和Craig[7]基于财政透明度概念,提出为便于选民和金融市场准确地估计政府的财政地位和政府活动的真实成本和收益,政府应最大限度地向公众公开关于政府的结构和职能,财政政策的意向,公共部门账户和财政预测的信息。综上,政府成本会计的研究除了结合公共部门的特殊性质及需求,还应充分借鉴政府财务会计、政府预算会计以及管理会计等方面内容[8],从而建立起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政府成本会计理论。

三、政府成本会计的理论基础

通过上述制度影响因素分析可以看出,政治体制特征、政府会计制度内在要求和政府绩效考评需求等因素都对政府成本会计改革方向产生了影响,也营造了现阶段我国政府成本会计理论研究的基本制度环境。政府成本会计理论的基本结构包括会计目标、概念、原则、技术方法、对象、职能和假设等方面内容,其中概念框架是政府成本会计理论研究的基础。

(一)国外政府成本会计的理论基础

从国外对政府成本概念研究经验来看,美国较早了约束联邦政府成本管控的《管理成本会计准则和概念》,该声明在对政府成本相关概念界定时采用了“管理成本会计”这一用语,并认为管理成本是为了提供联邦项目、活动和产出的全部成本,在对管理成本会计概念进行阐述时,提出了管理成本会计的五个基础要素:一是为基于常规基础进行活动成本归集和报告,实现管理信息目标;二是建立责任主体,并匹配责任主体的成本与产出;三是决定政府货物或服务的全成本;四是识别不同联邦主体之间相互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成本;五是使用适当的成本核算方式对产出进行成本归集与分配。可以看出美国在对政府管理成本进行界定时强调以责任主体为基础进行全成本核算,并建立成本与产出之间匹配关系。法国于2001年8月颁布了一项《财政法》,对政府成本管控做出了规定,要求针对每个部门定制相对应的“项目”,建立进行成本核算的成本会计系统,并确立了对应目标:一是以项目和目标为基础,通过引进预算的全新方法来更好地管理公共支出;二是在中央政府、各部委和各司局层面充分实施权责发生制会计[8]。可以看出,国外在对政府成本进行实践时更多强调对“项目成本”的规定,并建立项目与绩效目标、产出之间的关系,从而有利于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二)国内政府成本会计的理论基础

我国尚未正式颁布针对政府成本会计相关规定,但是我国学者也从不同视角出发对政府成本概念进行了研究,研究时普遍采用了“政府行政成本”“政府运行成本”“政府行政管理成本”等概念。从公共管理学视角出发,更为强调“行政”概念。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法律授权的组织的行政管理活动。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执行机关,其运用和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就是行政管理的过程,也即政府履职过程。朱永兴和朱咏涛[9]以及朱慧涛和王辉[10]据此提出,行政成本可以概括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在一定时期内,为履行其职能(实现对社会的公共管理和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实现行政目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支付费用的总和(耗费的各种资源),包括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由其所引发的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间接负担。

从公共财政学视角出发,则更强调对政府行政成本资金属性的研究,高文亮和乔万敏[11]认为,政府行政成本所耗费的资金应划分到基金的范畴,是国家政府部门为实现其职能而筹集与运用的专项资金,具有一次收支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并据此认为政府行政成本是国家行政组织与各类事业单位为实现其职能而筹集与运用的专项资金时所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以及由其所引发出的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的间接性损失。

从会计学视角出发,成本概念表现为对资源的耗费。美国会计学会1951年做出定义:“成本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付出的(或可能付出的)用货币测量的价值牺牲”。会计学视角下成本核算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可以用货币加以计量,因此赖先进[12]将政府行政成本定义为政府在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实施行政管理等的活动过程中对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的消耗,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社会方面的间接损耗。更进一步,在具体内容方面,还可以将维持行政单位行政运转成本划分为人力成本、物化成本和公务成本。值得注意的是,资源耗费水平的另一面则是对应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应转变将成本单纯作为资源消耗情况的观念,从实际管理出发,将成本作为资源配置效率的评价标准,实现耗用和效益的统一,便于将政府成本与开展政府绩效考评联系起来。

相比于美国作为联邦制政体所采用的“管理成本”概念,笔者认为采用“政府行政成本”概念来对政府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情况加以定义更符合我国单一制政体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公共管理视角下成本理论通过强调“行政”概念明确了行政成本发生目的,公共财政学视角下成本理论则是明确了行政成本的资金属性并强调了与成本相关责任,而会计学视角下成本理论则是明确了成本是资源消耗以及可用货币度量的本质特征。

四、政府成本概念框架分析

结合制度环境影响因素以及综合不同学科视角,笔者认为可以从责任主体、发生目的和归属期间三个核心要素来对政府行政成本进行界定。

(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对应政府行政成本核算对象问题。对政府所发生的行政成本进行核算并不是为了衡量其价值创造情况,而是通过衡量其资源配置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铺张浪费、腐败舞弊,具体使用是否确保提供高质量公共产品和服务等,从而对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加以判定。常丽[4]认为,在政府成本会计中,成本对象是为积累成本而建立的组织、职能、业务、项目、成本中心或成本库,最终的成本对象是一项拨款、项目或政府部门的公务活动。按照成本对象,有政府行政成本和政府部门行政成本之分。政府行政成本是各级政府发生的行政成本,如省、市、县等。政府部门行政成本是政府各部门发生的行政成本,如某市的公安局、交通局、人社局、教育局等政府部门所发生的行政成本。其中,政府部门行政成本的责任部门根据实际管控需要以及国家做出的相关要求,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处室及附属单位成本、具体项目成本、具体活动成本或单一计划成本。

与企业单纯在内部进行不同产品间的成本分配不同,政府及部门在对行政成本进行归集时情况则更为复杂。美国联邦在对管理成本基础要素进行界定时,提出要建立责任主体,并明确将“识别不同联邦主体之间相互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成本”作为一条重要标准,具体包括无补偿或非足额补偿的货物或服务成本。对此美国联邦政府管理成本会计认为,应根据主体间成本的类型来判断是否将其纳入接收主体成本中。如果这项货物或服务基本满足:(1)相关成本对管理者在做决定产生重要影响;(2)是单位形成产生的必要组成部分;(3)可以以合理的精度匹配到特定接受主体,那么就应该确认成本。借鉴美国联邦政府所采取的标准,本文认为在考虑不同主体(部门、单位)相互提供货物或服务成本归属问题时,应坚持“可控”标准,即应将该部分货物或服务成本计入对其相关财政资金使用负最终责任(最终消耗的)主体(部门、单位)中去,该主体对使用该部分资金的规范性、效率效果承担责任,因此也是领导者决策时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此笔者认为,政府行政成本应包括所有与主体运行过程中相关的资源消耗,而不受其资金来源的影响。

(二)发生目的

一般来说,“公共行政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据宪法及法律的规定,通过科学、及时地制定和准确、有效地执行公共政策,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保证公共安全、提供公共产品、实施公共服务的活动。”在现代国家中,各种复杂的公共行政活动可以简化为一句话,即政府(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以维护公民利益、满足公民各种需要的活动。因此,政府行政成本发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履行受托责任,实现自身的法定职责,包括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以凡是政府(部门)为达成职能目的所发生的相关的支出均应该划归到政府(部门)行政成本中去。与行政成本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概念为“行政运转成本”,侯余兴和李媛媛[13]通过研究认为,所谓行政运转成本是指行政单位出于维持自身正常运转需要所发生的各类费用开支,对应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间接成本”“期间费用”,具体表现为各类能以货币计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耗费或损失。区别与行政运转成本,行政成本是行政单位在实际履行职能过程所发生的全部经济资源耗费,除了包含行政运转成本所对应相关成本内容,还包含直接履行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具体同样表现为各类能以货币计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耗费或损失。鉴于此,笔者认为,从发生目的角度来讲,政府行政成本的发生目的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旨在满足自身内部管理需求,主要表现为一系列的政府部门内部事务活动;第二,旨在履行政府部门的职能,主要表现一系列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性或针对性的业务活动。

(三)归属期间

对归属期间的考虑涉及政府行政成本计量基础问题。一般会计基础包括现金制和应计制。所谓会计基础是为达到会计目标,用以决定何时确认交易或事项以及何种交易或事项应予确认的标准或依据。对于政府行政成本核算来讲,现金制为基础的会计体系只关注当期预算执行引起财务资源的流动,不能完全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不能提供设备及基础设施等资产与负债相关信息,以及资产折旧、摊销和利息费用等与政府行政成本相关信息。余应敏[14]与陈穗红[15]提出,基于现金制基础的会计体系往往不能持续客观反映项目成本或政府部门行政成本的真实情况,存在扭曲,产生不能真实反映政府财政状况、误导政府决策、阻碍开展政府绩效考核等不良后果。此外,由于政府行政成本最终是要为开展政府绩效考评奠定基础,而现金制由于忽视对收入、负债及资源实际耗费形成时间的考虑,导致不能准确落实政府及其部门在各会计期间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实际成本及应承担的责任,不能在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与耗费的资源之间建立恰当的配比关系,不利于进行决策与开展政府绩效评价。

传统的现金制关注对预算的反映,侧重于合规性的考虑,而当公共管理更加强调对绩效目标、资产负债以及政府运营情况等更高层次目标的考虑时,则必须引入应计制[14]。应计制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期间来对收入和费用进行确认。应计制会计可以为公共支出战略和国民核算体系提供了持有和使用政府资产(包括营运资本)、负债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等方面的高质量信息,从而有利于完整反映政府及其部门当期实际发生成本情况,能够对政府部门提品和服务的成本、效率加以考评,也可以更加适应新公共管理环境下拓展了的公众受托责任要求,增强了财务透明度。因此,政府行政成本的发生要有相对应的归属期间,即要以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政府行政成本的归属期间。凡是本期已经发生或者应当负担的相关费用支出,不论款项是否付出,均应作为本期的政府行政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的相关费用支出,即使款项在本期付出,也不将其作为本期的政府行政成本处理。具体来讲,就是在对政府部门运行成本进行度量时要考虑划分为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对于费用性支出,可以归属于当期的,应该直接计入当期的行政成本中去;对于资本性支出,因其支出涉及若干个受益期间,所以应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期计入当期的行政成本中去。比如相关的资产类支出不能全部计入购置或建成当期的行政成本中去,而是应该按照一定的折旧或摊销年限进行分摊,只有分摊到当期的部分才可以计入当期的行政成本。可以看出,不同的制度因素和学科视角丰富了政府行政成本在发生目的、归属期间和责任主体方面的概念要素内涵。

(四)概念界定

在综合考虑责任主体、发生目的以及归属期间核心要素基础上,本文认为政府(部门)行政成本是一级政府(部门)在一段期间内处理内部管理事务和履行职能活动所应该发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政府成本会计的研究既需要满足政府绩效考评的要求,同时也要满足标准管控及具体定价的管理需求。其中,政府绩效考评对应政府职能履行情况,而政府成本具体标准的制定则对应政府履行职能的具体开支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在对政府成本的具体构成及核算路径进行研究时,应基于政府成本会计与财务会计、预算会计之间的关联,综合考虑财务会计的期间分配、预算会计的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划分情况。具体来讲,政府行政成本对应活动类型包括内部管理活动和业务履职活动,对应成本则分别是内部管理成本与业务履职成本。内部管理成本对应为因提供工作人员薪酬、提供单位基本保障条件、内部管理活动运作资金以及提供基本办公条件所发生应归属当期的相关支出,而履职成本对应为职能业务活动本身的直接支出以及那些与职能活动存在紧密关联的人员支出及具体运转支出。从要素投入角度,内部管理成本和业务履职成本又分别对应人员成本、设施成本和运转成本。以部门为例,本文对政府行政成本具体核算内容分析如表1所示。

表1政府部门行政成本核算内容

此外,按照涵盖范围,还应注意政府成本与政府行政成本之间的区别。政府成本是指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为履行其行政职责、实现其执政目标,必须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发展进行管理和投入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各种社会资源,以及由其引发的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的政府和社会间接性负担的总和。而政府行政成本是指政府在一段时期内为履行自身行政职责所发生的人力、物力、财力总和。与政府成本相比,政府行政成本所涵盖的范围相对狭小。就资金的投入对象来看,政府成本含有对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业、企业、科技以及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等方面的所有投入,而政府行政成本仅仅是对政府行政部门行使法定职能过程的投入,相比于政府成本所对应的宽泛的政府职责来说,政府行政成本所对应的职责则是较为明确具体,可以明确归属到相关的责任部门,是组成政府的各个相关职责部门履行部门职责,共同完成政府交代的任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支出。

行政环境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生态文明 生态价值 行政法 实现

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的理念,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生态文明是十七大报告的一个亮点,它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到社会发展目标中统筹考虑,从行为遵循的角度来看,生态文明是一种规则前置的文明, 是一种适应性文明。因此生态文明作为一种独立、崭新的文明形态,也必将促进法治建设在价值取向上转变与演进。

一、行政法生态价值取向的提出

建设生态文明,这是中国政府对世界的庄重承诺,这也必将对中国自身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由于人类对自然的干扰带来的生态问题日益严峻,各国都在努力寻求新的发展模式,我国也不例外。当前,我们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从政府行为的高度“体现了人对自然界的崇高责任和人文关怀”,彰显出政府推行生态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新思维。

建设生态文明对法治进程提出了新的要求,生态文明下法治的目标是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可见生态已经成为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从而丰富了法的价值体系。然而建设生态文明,政府行为居于重要地位,对政府而言,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形式就是行政法。通过对行政法生态价值的分析及与传统行政法的价值对比,我们可以得出行政法的生态价值存在的必要性,对如何构建行政法的生态价值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生态文明与行政法的生态价值

1、从生态到生态文明

生态,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亦即自然生态。自然生态有着自在自为的发展规律。人类社会改变了这种规律,把自然生态纳入到人类可以改造的范围之内,这就形成了文明,即“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是一种互动性的自觉文明形态”,即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全面发展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它必将引起社会各个方面的改变。

(1)伦理价值观。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而生态文明认为,人和自然都有价值,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

(2)生产和生活方式。工业文明以非循环生产和高消费为特征;而生态文明却致力于构造一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因此提倡节能减排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共赢。

推进生态文明是各国发展的必然选择,值得一提的是,对中国而言,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固有的生态和谐观,为实现生态文明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与思想源泉。无论是佛家“众生平等”的慈悲、儒家“天人合一”的主张还是道家“道法自然”的境界,都与当前的生态文明意识相通。

2、行政法的生态价值分析

从哲学角度看,价值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解释:首先,价值是表征关系的范畴,反映的是主体与外界物的关系人和物的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就是价值关系。其次,价值是表征意义的范畴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那么行政法的生态价值,是指通过行政法的运行达到政府与国家 、政府与社会、政府与自然的和谐状态。

目前,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有三种基本理论,即控权论、保权论和平衡论。这些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都是从人与人之间的行政关系入手,以权力制衡、司法审查等为手段,它们的共同点是强调某一种形式上的手段,却忽略了行政法的终极目标,那就是实现以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环境相互作用下的生态和谐之美。因此我们必需重新定位行政法的价值基础,在行政管理活动的泉源上体现生态价值诉求。

这里说的行政法不仅是指行政法律、法规,更在于行政法的立法、执法等动态过程。行政法的生态价值丰富了行政法的价值体系,它与行政法的自由、平等, 自由、效率等价值相辅相成,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这些价值的超越和升华。

(1)生态价值把对生态秩序的调整提到人们和政府活动的日程上来,使原有的秩序价值的不足之处得以修正。“法律秩序是以法律规范为根据创造、确认和保障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的有条理的状态”,可见生态文明下的生态价值诉求,是行政法实现其秩序价值的重要途径和表现形式。

(2)生态价值是对“以人为本”原则的更高诠释。生态文明则认为人是价值的中心,但不是自然的主宰,“协调人与自然关系,要在合乎生态规律前提下,实现人的目的”, “以人为本”并不意味着自然与人的利益对立,相反它强调,自然是人发展的基础,人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必需尊重自然。

(3)行政法的生态价值体现了代际公平、生态权力等先进理念。可持续发展强调公平性,特别是代际公平,代际公平原则已为许多国际公约所确认。行政法的生态价值融入了代际公平等理念,导出政府保护生态的权力来源, 充实了政府生态行政的理论,是对当前行政法价值取向理论的创新。

三、行政法生态价值的实现

随着生态文明的建设,现行行政法在应对生态问题时表现出来的无能为力日益显现,因此各国纷纷谋求法律变革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国政府也必须在行政领域进行一场变革,积极建立与生态文明社会相协调的行政法体系,以规范生态文明下的政府行为。

1、行政法法理方面――扩大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传统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主体是指“人,是个人、群体、人的总体的统一”。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而不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但是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另一个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因此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应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且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法的调整对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行政法必需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其调整对象之中,才能顺应时展的需要。

2、行政立法方面――改变立法原则

《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当时中国社会的需要,但随着生态文明时代的到来,此原则的弊端越来越凸现,因此我们首先要改变立法思想。在生态文明社会,必需协调好人与自然关系,在合乎生态规律前提下,实现人的目的。立法法是龙头法,它直接指导规范着国家的立法活动,所以应将立法原则定位于社会、生态、经济共赢的目标上。

3、行政执法方面――提供生态执法的依据

依法行政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根本标志,行政机关所采取的保护环境、防止生态危机的生态执法行为也必须有法律依据,这一要求是传统行政法无法满足的。若执法人员缺乏生态权衡意识和法律依据,“那么这种权益的调整就会取决于或然性或偶然性,而这会给社会团结与和谐带来破坏性后果”。所以笔者认为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的进程必须积极的吸收生态本位的理念,我们要变消极行政为积极行政,积极的干预生态环境事物,使行政行为建立在考虑和保护生态环境良性发展的基础上,从而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行政生态执法行为领域也有法可依。

4、行政诉讼方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使得许多生态环境公益受到违法行政活动侵害时,没有合格的原告而得不到法律救济。

研究行政公益诉讼生成的历史,可发现“行政上的原告资格概念与司法上的原告资格概念都不是静止不变的”。美国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最先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免受行政机关违法活动的侵犯,它的创新之处就在于以法律条文规定,任何人针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都可提讼。随着我国生态问题的恶化,我们也必须借鉴国外经验,修改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切实从法律制度上维护和建设生态文明。

四、结语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对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理念的一次升华。我国政府对生态文明的高度重视,是对改善民生、实现民主的高度关注,是建生态行政、法律完备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选择。随着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必将对行政法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因此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都必须要有所突破、有所超越、有所创新,行政法的生态价值诉求,体现在将社会的发展重塑在合乎生态规律的基础上,从宏观上指导现代行政法的构建,规范行政行为的实践,这必将有利于包括行政生态在内的生态文明的进程,而行政法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生态价值的实现也是建设生态文明及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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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行政环境的概念范文6

内容摘要:本文在回顾社区意识研究发展历程和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范式理论的基础上,就社区意识的具体性展开论述。在具体性上,文章建构了社区意识的四个具体性内容:社区参与、社区满意、社区认同、社区归属,并将社区意识研究归纳为四个主要范式:社会学、心理学、城市规划学、行政学研究范式。

关键词:社区意识 理论范式 具体性

问题提出

萨拉森在《社区心理意识:展望社区心理学》一书中,提出应建立以社区心理意识为核心的社区心理学。萨拉森著此书的主要目的是把三个相互联系的观点关联起来,这些观点是其社区心理健康研究的成果,即社区意识缺失频繁;这对人们生活的危害很大;减轻危害,预防社区心理意识缺失应是社区心理学的纲领和目标。萨拉森的研究给新兴的社区心理学带来两方面的积极意义:提供了一个形象或主体;反映了这一领域的一个主要价值――在健康的社区里,社区个人在集体生活中会享有一种超越个人的、情感上的交流和联系。1986年美国学术界也对萨拉森的研究有了回应,《社区心理杂志》(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出版了关于社区意识的特刊,学者纷纷组队开发模型以定量研究社区意识。

麦克米伦(David W.McMillan)和查韦斯(David M. Chavis)在众多学者中,被认为是萨拉森理论最大的实践者,产生的影响也最大,为了了解社区意识的运作方式,他们提出了“四要素模型”。但澳大利亚的学者们(Fisher等,2002),在评价1986年这场麦克米伦和查韦斯为代表的集体回应以及以后的发展,却毫不客气的用了“盲人摸象”这个词。他们只是很简单的引述了社区意识的先驱萨拉森在《社区心理意识:展望社区心理学》中这样一段话:“社区意识并不是心理学中人们耳熟能详的概念……这一概念并不精确,明显带有价值判断,同量化的‘硬’科学格格不入。”而恰恰是在这种背景下,研究人员开始致力建立一个理论和实践齐头并进的社区意识心理学的架构,自然就类似于盲人摸象了。本文试图以研究的理论范式为视角梳理当前关于社区意识的研究,以对其进一步发展有所启示。

范式的概念及意义

范式理论是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提出并在《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中系统阐述的。范式概念是库恩整个科学哲学观的中心,他试图以此来概括和描述多个领域的现实科学以及相应的研究, 他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和不同角度对范式概念作了多重的界定和说明。与一般科学哲学思维的抽象性相反,库恩特别强调科学的具体性,并把具体性看作是科学的基本特性。他认为一套实际的科学习惯和科学传统对于有效的科学工作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它不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团结一致、协同探索的纽带,而且是其进一步研究和开拓的基础;不仅能赋予任何一门新学科以自己的特色,而且决定着它的未来和发展。这样,库恩就把具体性作为自己哲学思想的核心,在实际的“图象”、“模型”和“哲学”之间划了一条界限,使自己的思想与其他科学哲学区别开来。

社区意识的具体性

社区意识是什么,这是建构概念模型的关键和最终目的。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访谈。由于多数受访者很难直接回答这个问题,笔者只能间接询问他们如何评价本社区的社区意识,并以此理解他们对于这个概念的看法。笔者将他们的回答所涉及的内容和角度做了整理,可以看出,大家对社区意识的一些认识存在联系,但更多的是差异。有的侧重于一种整体性感受,有的则侧重于生活中的细节;有的侧重于行为上的社区参与,有的则侧重于思想上的心理认同;有的侧重物质条件的主观感受,有的则强调一种心理上的“家”。

经整理,受访者的回答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对社区的认同、社区活动的参与性、对社区的满意程度、对社区的依附与归属程度以及社区的凝聚力等等。而以社区活动为代表的社区参与和以社区物质条件为代表的社区满意是采访对象最为容易等价于或被认为是社区意识的。笔者认为社区参与的背后更多的是社区共同经历,而社区满意则关联着居民对共同利益的诉求。社区的认同与社区的依附与归属等方面也有部分受访者涉及,笔者认为大概是因为这些意识形态较前面二者而言,较为潜隐,不像前面二者有实际的行动与客观的事物作为载体和媒介。

但除了意识形态自身的原因外,导致受访者认识的侧重点不同,是由于其思维习惯不同,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关注点或生活经历不同。社区居民理解的角度和涉及的内容有着明显的差异,由此可知,邻里关系、社区物质条件、社区组织与社区干部、公共利益等对社区意识存在一定的影响。

虽然不能用学术研究的要求评价受访者的回答,但并不意味着受访者的回答不具有学术的意义。访谈的启示有:社区意识作为一种主观意识形态在认识上具有显著个体差异性;社区意识在集体表述中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但一些内容如社区满意、社区参与等经常被涉及;社区意识研究中要明确界定其范围,即要明确社区的大小。

基于此,可以由具体性出发,初步得出社区意识是一个具有个体差异性与丰富内涵的概念,社区居民的生活经历对其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就其所包含的内容来讲,包括了社区认同、社区归属、社区满意、社区参与等方面:社区认同是一种身份感,相对强调文化、历史与生活习俗的作用和影响;社区归属是一种地域意识、地域归属;社区满意指对社区客观条件的主观评估;社区参与是指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及活动的过程或行为。

社区意识研究的四个范式

学术界关于社区意识的认识和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学、心理学、城市规划学、行政学等学术领域,并有部分散落于环境、党建理论、哲学等学科内。除此之外,一些具有人类学和精神分析取向的研究也显得非常精妙。下文对社区意识研究的四个主要范式(即社会学、心理学、城市规划学、行政学研究范式)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社会学研究范式

一些社会学家认为社区意识包含了心理因素,这与心理学者的观点较为类似,但又不像心理学者局限于个体微观的层面。另一些社会学家认为,这个术语包含了许多其他文化因素,具有鲜明的文化色彩,更有一种社会心理的取向。总体来说,社会学家通常有这样两种表述方法:

一是认为社区意识是人们共同的精神生活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共同的精神纽带,是一种共同的心理认同,是一个社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灵魂和关键。

二是认为社区意识是社区居民对所在社区的一种心理情感,即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和参与感。学术用语上社会学家一般习惯用“社区情感”,同时还有其他词语,譬如:社区满意、社区归属、社区兴趣、社区作用力、地缘感、社区情谊等等。

(二)心理学研究范式

萨拉森(1974)提出将“社区心理意识”作为社区心理学的一个关键术语,以认识异化、自私和失望等个人主义的消极方面。麦克米伦和查韦斯(1986)认为社区意识指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对相互重要关系的感知,对社区重要意义的感知,以及通过群体义务满足成员需要的共同信念。他们从以下四个方面或要素理解社区意识:

成员意识,即感受到自己已成为一个成员并具有归属的权利。成员包含五个特质:界域、安全感、归属和认同感、个人投资以及共同的符号系统。影响,即对影响力的感受。影响是双向的,包括个体成员对社区的影响和社区对成员的影响。需要的整合与实现,即意识到成员的需要将通过群体成员所得到的资源而满足,从而产生强化。此处的强化是一种行为激励的重要因素,任何群体要保持凝聚意识,必须对其成员提供奖赏。共同的情感联系,即社区成员具有共同的重要事件和交往经历,因而产生共同的义务和信念。

(三)城市规划学研究范式

在城市规划学科领域里,与社区意识较为接近的概念是“居民定居意识”,它是针对社区环境品质而发展起来的城市规划的学科用语,是居民对社区满意程度的同一概念,也可以称为社区满意度的一个表征。

查韦斯和Wandersman从都市环境角度探讨社区意识组成因素,认为包括了居民对居住环境的认知程度(环境品质认知、环境满意度、环境问题发掘)。居民定居意识是居民对所在居住地长期(或永久)居住的意愿。在城市规划的学科里,这个概念是评价社区环境品质的重要指标,一种良好的居民定居意识是城市规划追求的目标。而居民定居意识与居民对社区的依恋程度相联系,这就表明这一概念实质上还包含居民基于满意程度对社区的归属感(杨贵庆,2000)。

(四)行政学研究范式

在行政学领域,社区意识被标示为社区公共意识。行政学领域的学者是通过界定公共意识的概念来界定社区意识的,“社区”在他们那里是作为公共意识的一种区域性限定而存在的。行政学者(杨寅,2005)认为,“人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聚居的人类群体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益,由此就会产生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共同意识,这就是公共意识”。继而又指出,公共意识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取向的,是对于公共事务的态度、看法、价值观念的总和。

在这些学者的概念中,公共意识有许多层次,包括现代的、传统的公共意识,以及社会的、社区的公共意识,而社区意识又有许多主体层次,包括政府、社团、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等。

对于“社区意识”这个概念,城市规划学者更多强调的是一种社区居民对社区的满足感,特别是对社区物质环境的满足感;行政学者是在社区居民公共意识的基础上建立起社区意识概念的,是针对公共事物而言的态度、看法和价值观念的总和。

结论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同样一个社区意识的概念在不同学科框架内虽然具有一些共同性,但也具有较大差异性。每个领域都有自己的着重点与切入点,社会学涉及文化因素,心理学更多考虑主观感受,规划学研究的是社区满意,行政学考察的是社区公共意识。相对性的本质在于,研究的结论在一定的时间或(和)一定的领域适用。笔者是这样理解这种“适用”的:这些结论都是成立的,但不够全面,仅做到了在一个研究领域的适用。那么如何才能得到广为适用呢?机械和简单的方法就是将这些结论进行综合。这是一个有效的途径,应在构建社区意识的模型中进行尝试。

参考文献:

1.Fisher, A.T. & Sonn C.C. Aspiration to community: Measurement and application[J].Human relations,1999,24

2.McMillan,D.W.,& Chavis, D.M. Sense of community: A definition and theory [J].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1986,20

3.Sarason,S.B.The psychological sense of Community:Prospects for a community psychology[M].San Francisco:Jossey-Bass,1974

4.Sarason,S.B. Some initial considerations in the measurement of community identiy[J].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1986,24

5.杨贵庆.城市社会心理学[M].同济大学出版社,2000

6.杨寅.公共行政与社区发展[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

7.高鉴国.社区意识分析的理论建构[J].文史哲,2005(5)